镇坪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镇坪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
? | 1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 住所使用证明 |
? | 2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开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 |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 3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 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企业住所证明 |
? | 5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户登记申请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 经营场所证明 |
? | 6 | 县统战部 |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 | 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
? | 7 | 县林业局 | 采伐许可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申请人林木所有权证明;身份证明材料。 |
? | 8 | 县林业局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35号); | 林地权属证明材料、补偿协议材料。 |
? | 9 | 县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 |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 10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发放烈士褒扬金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定期抚恤金 4.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下同)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下同)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亲属关系证明 |
? | 11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4.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死亡证明 |
? | 1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 致残经过证明 |
? | 1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 医疗诊断证明 |
? | 14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医疗诊断证明 |
? | 15 | 县文旅广电局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 | 16 | 县文旅广电局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的证明、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方式的证明、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范围的证明 |
? | 17 | 县文旅广电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人员材料: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
? | 18 | 县文旅广电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资金证明文件、场地证明文件 |
? | 19 | 县文旅广电局 |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 《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号) 各省(区、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负责为本省(区、市)旅行社组织的外国来华旅游团组审发团体签证用“旅游邀请函”。 | 保证书 |
? | 20 | 县文旅广电局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1、《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
? | 21 | 县文旅广电局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 消防场地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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