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9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9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9户债权资产及5户抵债资产的处置暨催收公告发布日期:2021-03-2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所拥有的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9户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2021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总额2,040,124,285.52元,其中本金1,169,452,228.49元,利息870,672,057.03元)采取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主债权已部分诉讼的,最终债权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资产详情如下:

一、债权资产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债权资产:

1、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王智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384516-X,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200021588,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银川综合保税区,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投资及市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现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工商银行灵武支行借款1.2亿元,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灵武)字0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72个月,约定于2021年9月1日前还款。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63721.06㎡在建工程及41000㎡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2014)第60068号;他项权证号为:(2015)灵房(在建)抵字第005号、灵他项(2015)第0479号)。

2018年7月31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219万元,利息7,351,172.37元,本息合计39,541,172.37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内(经二路西侧、纬二路以南)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现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王智勇及苟艳。

  1. 诉讼情况

    2020年3月19日,银川中院做出2019(宁)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19万元、利息894103.58元,并以借款本金32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88%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申请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银川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63721.06㎡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4)第600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51 元,由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我公司已申请执行,银川中院下发(2020)宁0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33,411,388.58元及利息;2、若被执行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定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宁夏盐池福海实业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盐池福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法人代表王登成,组织机构代码证:6943204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20497J,注册地址:盐池县花马池西街303号,所属行业:餐饮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粮食、饲草料、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销售;水泥制品、农膜、建材、日用杂品、针纺织品、皮毛制品、洗涤用品销售;农产品精深加工。餐饮、住宿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停车服务;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白酒、红酒批发、零售。现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日6月24日向工行银川盐池支行借款1800万元,签订了编号为0290300007-2016年(盐池)字0001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于2017年6月24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5月23日。王登成、官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王登成、官凤其名下位于盐池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7015.19㎡房产及2859.75㎡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03690号、03692号、03689号,盐国用(2010)第144号、145号、146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201501098号,盐他项(2015)第230号)。

    2018年7月31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279,667.40元,利息6,289,869.18元,本息合计23,569,536.58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现为盐池县花马西街福海大酒店,建于2009年,是盐池县第一家全新概念的四星级酒店,内设清真餐厅、汉民餐厅、客房部,同时设有商务中心、商品部、休闲吧、美容美发等服务设施, 位于盐池县中心地带。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王登成、官凤。

  2. 诉讼情况

    吴忠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2018)宁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7月15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2000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3、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564127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5641275929,注册地址: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所属行业:零售业,登记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工商银行固原支行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500000-2015年(固原)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该笔借款由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固原市振兴街面积为6476㎡房产及13196.08㎡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43327号、固国用(2010)第016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固市字第0050277号、固他项(2015)第195号)。

    2018年7月31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999,999.84元,利息4,763,118.28元,本息合计19,763,118.12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于固原市开发区民族街东,为园区内的两个仓库及对应土地,占整个园区的约1/4,用途为物流园区,目前全部出租。

    (4)保证人情况:

    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319466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66304U,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12,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5)诉讼情况

    2019年5月1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宁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五朵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14,999,999.84元及利息1,223,325.56元、罚息694,706.47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原告就拍卖、变卖被告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市字第0043327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固原市振兴街的固国用(2010)第016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被告深圳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2月底,我部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4、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1日,法人代表许秀花,组织机构代码证:750826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50826151L,注册资本:2000万元,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10号,营业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

    (2)债权情况:

    第一笔:借款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24-2015年(公司)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2月2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10号面积为871.82㎡房产及109㎡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09号、2011005607号、2011005078号、2011005630号、2011005705号、2011005076号,银国用(2011)第04979号、04978号、04982号、04981号、04980号、04977号;他项权证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503154号、201503157号、201503153号、201503158号、201503156号、201503155号,银他项(2015)第00575号、000574号、000578号、000577号、000576号、000573号)。

    第二笔:借款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94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24-2015年(公司)字023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9月15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先后展期两次至2018年3月6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永、张伟、徐光文、汪凤琴、王先道、徐改荣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2号,3层1号—3号2730.47㎡房产及275.25㎡土地做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23605号、20100023609号、20100023601号、20100023036号、20100023037号,银国用(2010)第12870号-12874号;他项权证号为: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609204号、201609203号、201609202号、201609200号、201609201号、银他项(2016)第02535号、02534号、02538号、02537号、02536号)。

    2018年7月31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309,962.6元,利息3,352,867.06元,本息合计16,662,829.66元。

    (3)抵押物情况

    现上述抵押物出租经营医院。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5)诉讼情况

    2019年1月2日,银川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90100024-2015(公司)字0020号)项下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28288.15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 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2、如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09号)、6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07号、7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78号)、8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30号)、9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705号)、10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5076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90100024-2015(公司)字0231号)项下借款本金8,369,962.6元、利息54777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4、如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036号)、2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037号)、3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605号)、3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609号)、3层3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601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1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5、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山;注册资本:15000万;成立日期:2004年8月23日;营业期限自2004年0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中宁县新堡街;经营范围:枸杞系列产品、枸杞制品、枸杞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纯净水、果汁系列饮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目前企业状态为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4次向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2亿元,情况如下:

    ①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中卫)字0005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28日发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78#、84#储酒罐白兰地酒90500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11月16日。

    ②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83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00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15日提款两笔8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3月13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225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 536桶12.06万升、橡木桶包装350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 72桶2.52万升、149#储酒罐白兰地酒5.2万升、155#储酒罐白兰地酒5.09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③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0001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5月16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质押物为:企业245#储酒罐白兰地酒14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8.98万升)。由该公司位于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04117号、2011004121号,建筑面积259.2㎡;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18407号,土地面积86.4㎡;办理抵押权登记: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33793号、0033788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金山,曹静江。

    ④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2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0002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135.5个基点,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244#储酒罐白兰地酒21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2018年12月2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98,019,091.12元,利息42,161,375.35元,本息合计240,180,466.47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位于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现一楼为宁夏红自设的销售点,二楼闲置。质押物情况:上述借款质押物为宁夏红白兰地酒,现储藏在宁夏红厂区内,每天有专人监管。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张金山、曹静江。

  1. 诉讼情况

    2018年7月26日已取得(2018)宁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借款本金198,019,091.12元,利息3,379,227.1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201,398,318.2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如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对其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2017 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73#、78#、84#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0000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149#、155#不锈钢储酒罐和 608桶橡木桶的酒体; 对其3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00018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245#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8号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2011004117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2011004121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11)第18407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对其52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00002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244#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2017年 (展)字0004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欠付的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00009号]、3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00018号]、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00029号]项下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金山、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迫偿;(6)、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7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预交,由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山、曹静江共同负担。

    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下达(2020)宁0521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强求、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山、曹静江银行存款、收入202,721,962.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6、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席华;注册资本: 1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2月20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 至2023年2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银川市湖滨街体育巷8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办公设备销售;餐饮;住宿;游泳场馆的经营、房屋租赁;歌舞娱乐;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种养殖业。

    (2)债权基本情况

    银川市奥园实业有限公司(现名: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在工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9020008-2013(公司)字01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至2014年12月9日。后三次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2日到期。该笔借款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面积为4833.54㎡8号房产及1911.47㎡土地(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0795号、201400794号房产及相应土地银行国用(2012)字第07106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400038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400039号、银他项(2014)第00006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567万元,利息6,053,546.37元,本息合计31,723,546.37元。

    (3)抵押物情况

    现抵押物已被拆除,由宁夏通城置业开发建设。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

  2. 诉讼情况

    已诉讼,未判决。

    7、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田文忠;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01月25日;登记机关:青铜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至:2022年01月25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小坝镇永丰北路297号;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三级***。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7日在工行青铜峡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青铜)字006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1日。并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青铜(抵)字00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小坝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房产土地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商业楼一、二层,评估价4191万元,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2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3号、3500.77㎡;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4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5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6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7号、329.65㎡;),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平、田秀芳、腾平春、田彩芳、田文国、石岗萍、田文荣、李小凤、田文忠、郭凤侠担保。后三次展期至2019年1月到期。

    2018年12月2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470万元,利息14,416,967.78元,本息合计39,116,967.78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青铜峡市古峡西街商业,现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田文忠、郭凤侠、田文国、石尚萍、田文荣、李小凤、马学平、田秀芳、滕平春、田彩芳。

    (5)诉讼情况

    2018年12月24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下发(2018)宁038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借款本金247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利息705579.67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如被告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坐落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28元由被告承担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负担。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8、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1.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洪波;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2月19日 ;营业期限自2003年02月19日至2023年02月18日;登记机关:贺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二级;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家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的销售;活性炭物理加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2月18日在工行贺兰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09-2014年(贺)字007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8日。并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09-2014年(抵)字0034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成路1号1-7幢工业厂房24447.4㎡(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39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40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41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42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30007号;他项权利证书:贺兰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20147375—20147379号)及168329.21㎡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贺国用(2003)第353号、贺国用(2004)第461号土地证,贺他项(2014)第38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洪波、段羽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2月2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8,989,998.99元,利息5,938,772.05元,本息合计24,928,771.04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上述抵押厂房部分自用,部分出租。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洪波、段亭羽。

    (5)诉讼情况

    未诉讼。

    9、银川市嘉豪贸易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银川市嘉豪贸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席刚;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3月03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3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8号奥园宾馆6楼;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2月4日在工行东城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东城)字0015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期限11个月。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485.02㎡(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062985号、2013062982号;)及相应土地125.04㎡(银国用(2013)第19362号、19365号)、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住宅127.15㎡(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6061264号)及相应土地4.54㎡(银国用(2016)第01045号)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三次展期,到期日2018年5月1日。

2018年12月2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4,849,999.79元,利息1,121,972.36元,本息合计5,971,972.15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根据现场调查,抵押物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为华府万和城物业办公室;抵押物中住宅有人居住。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席刚、何春莉。

(5)诉讼情况

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下达(2018)宁0104民初1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4,849,900元、支付利息202,428.05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2、债权有有权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号商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号商业 房、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250万元、25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10、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1. 企业情况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为31000万元,其中杨建荣出资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黄金良出资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2018年2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建荣变更为杨利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建荣。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开工率不足40%。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

    (2)债权情况

    债务人于2015年12月7日在工行借款32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2月6日,后将3197万元展期至2017年11月6日,担保人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在工行借款3900万元,到期日2017年5月17日,后展期至2018年4月17日,质押物为该企业所拥有的无毛绒137.995吨,现存于特米尔仓库。

    2019年5月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19年2月21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097万元,利息6,808,639.94元,本息合计77,778,639.94元。

    (3)抵押物情况

    质押物无毛绒137.995吨存放于特米尔仓库。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1. 诉讼情况

对于3197万元诉讼案件,银川中院于2019年1月4日下达(2018)宁01民初938号判决书,判决:1、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97元,利息1879998.89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及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2、被告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0元,由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现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也已破产重整,我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对于3900万元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对质押物无毛绒137.995吨拍卖、变卖,法院已受理并下发(2018)宁01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

灵武法院根据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宁夏鄂尔多斯荣昌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受理上述四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1、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宁夏特米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26000万元,其中:杨利东出资15158万元(占比58.3%);李国仁出资5421万元(占比20.85%);李瑞玲出资5421万元(占比20.85%)。法定代表人李国仁,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

(2)债权情况

2019年5月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19年2月21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60,999,715.32元,利息5,830,669.31元,本息合计66,830,384.63元。

(3)质押物情况

质押物为分梳山羊绒204.15吨。存放于金沙3-4号库和特米尔打包车间。

(4)诉讼情况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2、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曾用名为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 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2月1日;登记机关: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债权情况

借款笔数为两笔:

①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31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5000000-2016年(固原)字0000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宁夏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家道汽车城4-5层涉及面积为7343.58 ㎡公寓楼及2702.28 m2土地(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0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1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2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3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4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5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6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7号,固国用(2016)第60008号、固国用(2016)第60009号、固国用(2016)第60011号、固国用(2016)第60012号、固国用(2016)第60014号、固国用(2016)第60015号、固国用(2016)第60017号、固国用(2016)第60018号;他项权证号:固房他证市字第0053918号、0053916号、0053919号、0053915号、0053917号、0053922号、0053920号、0053921号,固他项(2016)第037号)为抵押。

②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5000000-2016年(固原)字0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

2016年2月3日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3100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固原新区明堡路北侧标准化菜市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17622.84m2、土地面积20001.32 m2(该抵押物原为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2014)60312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59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固他项(2016)037号。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工行应与聚鸿兴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固原市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6,939,901.16元,利息9,665,652.36元,本息合计46,605,553.52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分两块。一是企业自持的新区标准化菜市场,面积17622.84m2、土地面积20001.32 m2,部分出租,大部空置,出租价格3年免租,第四年45元/㎡;二是家道汽车城4-5层,面积为7343.58 ㎡公寓楼及2702.28 m2土地,均已出租 ,其中第四层分户出租,第五层开办宾馆。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余建学、余建兵。

  2. 诉讼情况

    固原市中院于2020年9月4日下达了(2020)宁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939,901.16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1,818,895.15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固原市新区明堡路北侧标准化菜市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 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固原市清河南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尚未申请执行。

    13、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法定代表人: 李明义,住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0号营业房,成立日期: 2009年02月23日,经营范围: 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借款24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西城)字0010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2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展期至2018年12月14日。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2、3、4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93号、2011005095号、2011005097号、201100599号)、综合楼一层5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101号)、二层1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100号)、三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98号)、四层1号、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94号、2011005096号)面积为3169.93㎡房屋及面积为1312.45㎡对应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自然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5月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8月5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350万元,利息4,020,348.31元,本息合计27,520,348.31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位于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营业房,由宁馨生态全羊主题餐厅租赁,经营餐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

    (5)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达了(2018)宁0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541581.06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2、如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2、3、4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93号、2011005095号、2011005097号、201100599号)、综合楼一层5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101号)、二层1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100号)、三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98号)、四层1号、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94号、2011005096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25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对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人兴业律师事务所王丹。

    案件受理费1620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泰豪餐饮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2020年8月5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

    14、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法定代表人吴继传,成立日期: 2012年09月13日;住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经营范围: 专业市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

(2)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5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0290500000-2014年(固原)001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6900万元,现该贷款余额52099706.21元。

2014年11月14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0290500000-2014年(固原)002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4800万元,现贷款余额4350万元。

2015年4月1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0290500000-2015年(固原)字001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4300万元,现贷款余额3875万元。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3日,且抵押物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及自然人名下部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天和置业股东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我部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4,349,706.21元,利息44,280,996.23元,本息合计178,630,702.44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1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该抵押物已在固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证号:固房建市字第025号,土地权已在固原市土地局办理产权登记,土地权他项权证证号:固他项(2014)第224号)。我公司收购该债权后,按照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求,逐户核实,并于2019年11月12日为上述在建工程办理了天和置业不动产登记证--宁(2019)固原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G0009082号。证载抵押面积51079.41㎡,实际为72790.39㎡,差额为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导致,并将抵押权人变更为我部,原土地他项权证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收回。

抵押物2:2014年8月4日,自然人方志松、周满芬、施长峰、叶海燕、张志能、陈飞、王德青、吴继传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各自名下一套房产(除吴继传名下三套)为上述三笔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4)保证人情况:

章文华、胡连柏、吴继传、张志能、陈飞、叶海燕、施长峰、周满芬、方志松。

(5)诉讼情况

2020年8月25日,宁夏高院下达(2018)宁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34,349,706.21元,利息、复利及罚息4,162,104.94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并支付2018年12月3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计付);2、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提的位于西兰银物流园区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25号)以及固国用(2013)第60318号、固国用(2014)第60182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吴继传、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各自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贷款本息在1.6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1.6亿元最高余额内);驳回工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34359元,由被告承担。

现尚未申请执行。

15、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玉发;注册资本10000 万;成立日期2006年09月30日, 营业期限至2031年09月18日;登记机关: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宁夏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开发区; 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的生产、销售等。

(2)债权情况

该公司2015年9月9日在建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后两次调整期限至3年。以该公司名下9宗农业用地抵押,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位于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开发区分别是:1.永国用(2008)第972号,面积59770.83㎡;2.永国用(2008)第973号,面积53920.95㎡;3.永国用(2008)第974号,面积78481.82㎡;4.永国用(2008)第975号,面积63547.68㎡;5.永国用(2008)第976号,面积46310.07㎡;6.永国用(2008)第977号,面积30901.65㎡;7.永国用(2013)第60024号,面积268亩。2宗为有偿使用性质,分别是:1、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2927号,面积430亩;2、永国用(2009)第3075号,面积241.98亩)。土地总面积959580.06㎡(合计1439.38亩)。

2018年12月6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602,340.28元,利息3,386,225.45元,本息合计20,988,565.73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9宗农业用地,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2宗为有偿使用性质。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金昌鑫粉煤灰砖有限公司、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王志强及配偶曹彩萍、杨玉发及配偶刘蝉凤、王月明及配偶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

  2. 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602340.28元以及2018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对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08)第972-977号;(2009)第2927、3075号;(2013)第6002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昌鑫粉煤灰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 杨玉发、王月明、刘婵凤、王志强、曹彩萍、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对上述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0元,由被告承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2日在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123310-144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年利率4.35%,期限1年为2017年03月02日至2018年03月01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提供连带保正责任担保;由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17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固原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土地(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权第0000509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60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市场面积为212.32㎡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96㎡土地使用权(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权0000520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57号)。

    2018年12月6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9,979,603.02元,利息4,242,295.06元,本息合计14,221,898.08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2. 诉讼情况

    固原市中院下达了(2018)宁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6177.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3、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17元,由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

    17、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2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6月28日至2020年06月27日;登记机关: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5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2次办理借款共计800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人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建行中卫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2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该笔借款由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53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5472.29㎡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2824号、卫国用(2013)第60051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10401号、卫他项(2014)第47号)。

    ②借款人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在建行中卫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7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905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位于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5609.06㎡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6708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109226号)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

    2018年12月6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769,042.06元,利息3,716,036.98元,本息合计11,485,079.04元。

    (3)抵押物情况

    债务人已停业,抵押物为两栋厂房闲置。

  1.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

  2. 诉讼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300万元一笔:2018年7月23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1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6708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讼请求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0元,已减半收取15900元,由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现已申请执行。

    476.9万元一笔,2019年5月22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本金4769042.06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21645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4元,已减半收取23342元,由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900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18、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2亿元; 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庆安南路140号办公楼; 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及销售。

  1. 债权情况

    2016年8月29日,债务人与工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该笔贷款由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2月6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10月14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7,255,542.84元,本息合计41,974,256.68元。

  2.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企业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宣布破产重整。

  3. 诉讼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14元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

19、宁夏石嘴山齐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洪利;注册资本:1000万; 成立日期:2011年04月28日;登记机关: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淮宁路6号; 经营范围:建筑陶瓷研发;房屋租赁***

(2)债权情况

2015年12月9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石嘴山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日,债务人与建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名下位于石嘴山市世纪大道西,经三路东土地使用权197514㎡提供抵押(土地证号:石国用(2013)第60796号)。

2018年12月6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809,762.63元,利息5,589,941.61元,本息合计20,399,704.24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4)诉讼情况

2017年3月22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宁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齐泰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前向建行宁夏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18291.46元;齐泰公司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向建行石嘴山分行支付2016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齐泰公司逾期清偿以上借款本息,建行石嘴山分行有权就齐泰公司的抵押财产石国用(2013)第60796号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553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355元,由齐泰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20、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宏福;注册资本: 500 万; 成立日期:2008年07月16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六盘路(农校东侧);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收购、销售(国家禁止除外);农业科技服务;汽车(不含小轿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苗木种植、培育、销售。***

(2)债权情况

2016年11月2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固原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宁夏谷丰商贸及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杨莤越用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杨宏福、范玉霞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6日,我部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1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2,999,546.85元,利息5,690,233.16元,本息合计18,689,780.01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0388(商服,162.39㎡)、10387(商服,145.19㎡)、10386(商服,145.19㎡)、10385(商服,191.36㎡)号;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67102(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4室194.17㎡,商业)、2014067103(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3室173.6㎡,商业)、2014067104(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2室173.6㎡,商业)、2014710605号(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1室194.17㎡,商业)】、杨宏福【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34(商服,74.696㎡)、11735(商服,69.77㎡)、11736(商服,87.36㎡)、11737(商服,88.46㎡)、11738(商服,66.43㎡)号;房屋所有权证兴庆区字第2041068290(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13号房79.43㎡,商业)、2014068291(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1号房105.77㎡,商业)、2014068292(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3号房89.3㎡,商业)、2014068293(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14号房104.46㎡,商业)、2014028694(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2号房83.42㎡,商业)号】及杨宏福、范玉霞【固房权证字第0057221号,试验区银平路金羊小区1号楼2.3号营业房312.78㎡】、范玉霞【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43(商服,66.46㎡)、11744(商服,66.65㎡)、11745(商服,87.34㎡)、11746(商服,88.47㎡)、11747(商服,69.78㎡)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68280(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01室79.46㎡,商业)、2014068281(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12室79.68㎡,商业)、2014068282(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5室105.78㎡,商业)、2014068283(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10室104.43㎡,商业)、2014068284(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4室83.44㎡,商业)号】、杨茜越【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39(商服,38.24㎡)、11740(商服,41.54㎡)、11741(商服,46.94㎡)、11742(商服,45.34㎡)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68285(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6室54.21㎡,商业)、2014068286(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7室56.12㎡,商业)、2014068287(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8室49.67㎡,商业)、2014068288(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9室45.72㎡,商业)号】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固原中院已于9月出具调解书。

抵押物中绿地21城部分为23#、26#两幢别墅,现均出租,承租方经营情况一般。债务人主业已停止。抵押物中固原房产已被拆除,补偿款已给予当事人。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

  1. 诉讼情况

    固原市中院下达(2018)宁04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在 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贷款本金1300万元,承担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之间的利息447546. 4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宏福、范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苦越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102485.00元,减半收取51242.50元, 由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茜越负担。

    抵押物已经过司法拍卖流拍。

  1. 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1)企业情况

    嘉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和平,注册资本1200万元,社会统一信通代码91640200694313238J,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11月05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11月05日至2029年04月11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990-4号。

    (2)债权情况

    2014年4月24日,我公司收购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工贸”)持有的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源公司”)5000万元应收账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2016年5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1年1月20日,嘉利源公司尚欠本金37,172,37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84,820,693.68元,重组顾问费1,200,000.00元,债权合计123,193,071.68元,司法垫付费用321,875.00元。

    (3)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嘉利源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尚城名邸”2741㎡土地使用权及“领航鑫源”83308㎡土地使用权。

    备案在建工程:为嘉利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尚城名邸”“领航鑫源”在建工程147套,面积为19998.34平方米。

    质押物:为嘉利源公司股东杜和平、薛平则持有嘉利源公司100%的股权、和通工贸股东杜买和持有和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嘉利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杜和平、孙国霞夫妇及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5年5月18日,我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4日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调解结案,宁夏高院于当日裁定查封了“尚城名邸”小区201套房屋、“领航鑫源”小区32套房产,调解履行期届满后,我公司于2018年1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宁夏高院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部分担保房产已司法拍卖,剩余债权现正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抵押合同》,受项目实施时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政策影响,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石嘴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拟抵押在建工程以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备案在我公司名下,且法院已将剩余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我公司是首封债权人,权属清晰。

    此外,嘉利源公司将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西、园林路南,紧邻石嘴山市第五小学和石嘴山市第一中学83308.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至我公司,我公司是唯一抵押权人,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目前,地上开发建设的项目为“领航鑫源”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均为嘉利源公司。

  2.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企业情况

    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注册资本2665.465082万元,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774913786L,成立日期2005年09月08日,营业期限为201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类型:房地产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

    (2)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受让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持有的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1950万元贷款债权,当日我公司对该笔债务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本金1950万元,重组利率 13%/年,债务重组期限为2年,从2014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1年1月20日,千禧公司尚欠本金5,368,817.00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31,507,304.66元,债权合计 36,876,121.66元,司法垫付费用42,921.50元。

    (3)担保情况

    抵押物:千禧公司开发建设的“蓝山雅居二期”在建工程8645.9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22952平方米、千禧合院三期15864.67平方米在建工程。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千禧公司股东孙建新及其配偶杨秀玲、股东史馥芹及其配偶王世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8年3月2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院受理后,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分抵押物已司法拍卖,剩余债权正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资产项下抵押物为千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南、青山南路东的蓝山雅居二期在建工程8645.9平方米、相应土地使用权22952平方米及位于平罗县城经五路东侧、玉皇阁大道东段南侧千禧合院三期15864.67平方米在建工程。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75年10月24日。

    截至目前,“蓝山雅居”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设单位为千禧公司,权属明确。

    23、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有限公司12000万元债权资产

    (1)企业情况

    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774913786L,注册资本2665.465082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9月0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2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

    (2)债权情况

    2013年8月25日我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石嘴山市千禧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贷款12000万元,利率15%/年,期限24个月(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1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本金85,208,000.00元,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等177,749,562.13元,债权总额262,957,562.13元,司法垫付费用1,636,814.00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千禧公司股东边春红、王晓燕、曾春师、常丽娜、韩永利、胡月萍、林旭、刘红建、李建曹、孙德萍、叶锐、阴丽艳、胡月红、杨爱华等人以其持有千禧公司合计约3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千禧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紫御华府”35820.48平方米在建工程及8856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千禧合院”57000.81平方米在建工程及1599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孙建新、杨秀玲、史馥芹、王世刚、向丽、王建明、黑德军、崔伏丽、刘韬、叶志宁、贾秀娟、王素芹、程喜春、周萍、刘元广、胡月萍、韩永利、边春红、刘红建、孙德萍、寇志伟、叶锐、侯春宁、曾春师、王军山、李建曹、王晓燕、杨爱华、胡月红、阴丽艳、韩光伟、林旭,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20年4月,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令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本息、相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法院现已受理,尚未判决。

    (二)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24、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1)企业情况

    胡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694329002F,注册资本180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6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1月26日至2020年01月26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汽车美容及装潢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数码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橱柜、卫浴、陶瓷用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会议的策划、承办;物流信息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注册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27号楼103、104房。

    (2)债权情况

    2013年9月22日我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东城支行向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商公司”)发放委托贷款7000万元,利率为13%/年,期限为24个月(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1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本金64,129,167.38元,利息、罚息79,005,110.76元,债权总额143,134,278.14元,司法垫付费用212,073.00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胡商公司股东潘友东、胡永锋、高保军、裘志建、汪淑容、潘友西、胡宗佃以其持有胡商公司合计79.2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胡商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的“胡商国际商贸城”项目二期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34995.45㎡及相应27601.72㎡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胡商公司股东潘友东及其配偶冯慧青、胡永锋及其配偶徐敏、高保军及其配偶吴小明、裘志建及其配偶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及其配偶汪苏娟、胡宗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6年1月26日我公司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与债务人胡商公司及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宁夏高院作出(2016)宁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2016年12月13日宁夏高院下达(2016)宁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商公司、潘友东、胡永锋、裘志建、潘友西、胡宗佃、汪淑容、冯慧青、徐敏、吴小明、薛蓉芬、汪苏娟银行存款90,796,820.7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通过我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2020年1月7日宁夏高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名下上海市永泰路1650弄11号1002室的房产及24号地下1层车位167,预查封了保证人徐敏名下上海市西营南路518弄9号102(复式)室的房产,查封了薛蓉芬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181弄3号801室,保证人高宝军、吴小明位于上海市华山路1520弄55号6G室公寓一套及吴小明名下位于上海市伊犁路146弄6号203室。

    (2016)宁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调解期限届满后,债务企业及担保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2018年1月向宁夏高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高院已立案受理,并指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25、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1)企业情况

    双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注册资本2600万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381750816527U,成立日期为2003年09月15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建材批发、零售。注册经营场所: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汉源街14号。

    (2)债权情况

    我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先后分三笔向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1000万元,年利率14%,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期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21年1月20日,双合公司尚欠本金87,767,511.00 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161,186,007.99元,债权总额248,953,518.99元,司法垫付费用420,401.5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双合公司股东刘军、张松梅以其持有双合公司合计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双合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吴忠市青铜峡市蓝色港湾133套30418.16平方米在建工程、欧景名邸小区124套14684.28平方米住宅、欧景花园小区16套3506.5平方米房产及位于吴忠市青铜峡滨河大道西侧、陈袁滨河新村北侧面积为85803平方米土地两宗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刘军、吴文霞、张松梅、冯艳艳,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5年9月16日,我公司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3日在法院主持之下,达成(2015)宁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双合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我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后调解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及担保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院于2016年1月26日下发(2016)宁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该案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6月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宁03执1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5)宁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2020年6月28日,执行法院作出2020宁03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26、宁夏复兴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1)企业情况

    复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占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0647986567,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07月10日,营业期限自2013年07月10日至2024年07月09日,主营范围: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摊位租赁。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华欣房地产公司综合大楼15楼。

    (2)债权情况

    2014年4月1日我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000万元,期限24个月(2014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7日),利率为14%/年。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21年1月20日,涉及:本金18,620,000.00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18,953,216.33元,本息合计37,573,216.33元,司法垫付费用146,615.00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复兴公司股东潘占荣、潘琪琛以其持有复兴公司合计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复兴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项目7096.82平方米在建工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兴公司股东潘占荣及其配偶刘美兰、潘琪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我公司与复兴公司及相关担保人达成《协议书》,约定履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复兴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我公司于2018年9月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27、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项目

    (1)企业情况

    华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788220075K,注册资本120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08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08月10日至2065年08月09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

    (2)债权情况

    2013年1月21日我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向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华欣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9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15%/年。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21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本金13,882,500.00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17,309,451.56元,债权总额31,191,951.56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华欣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以其持有华欣公司合计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华欣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项目21162.64平方米在建工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华欣公司股东潘占荣、刘美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6年3月21日,我公司持银川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编号:(2016)宁银国安证字第452号)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尚在执行中。

    28、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有限公司7000万元债权资产

    (1)企业概况

    千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774913786L,注册资本2665.465082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9月0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2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注册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

    (2)债权情况

    2012年12月31日我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向石嘴山市千禧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贷款7000万元,利率13%,期限为36个月,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1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本金23,456,804元,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等51,130,275.96元,债权总额74,587,079.96元,司法垫付费用85,584.75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千禧公司股东孙建新、史馥芹、向丽、黑德军、刘韬、叶志宁、王素芹、周萍以其持有千禧公司合计72.58%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千禧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紫郡新城A区”29543.46平方米在建工程及353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紫郡新城B区”22353.94平方米在建工程及35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保证人为孙建新、史馥芹、向丽、黑德军、刘韬、叶志宁、王素芹、周萍、杨秀玲、王世刚、王建明、崔伏丽、贾秀娟、程喜春、刘元广、张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8年3月2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院受理后,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已对部分抵押物进行了司法拍卖,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29、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企业情况

    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为李佩武,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40100694314898W,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债权情况

    2014年1月2日,我公司委托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向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6720万元,期限24个月,利率14%/年,截止2021年1月20日,债务企业尚欠债权本金5800万元,利息及罚息57,074,191.91元,债权总额115,074,191.91元。

    (3)担保情况

    质押物:债务企业9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抵押物:债务企业以开发建设的“鼓楼北街改造项目”18038.45平方米(商业为5169.55平方米,公寓为12868.9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土地证号为银国用(2010)第60159号7299.1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保证人及保证方式:李刚、马小燕夫妇和康楠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诉讼及执行情况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司法抵债物权资产情况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1、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该抵债资产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402号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属的天嘉电线电缆二期工业用途房地产,其中:1、车间:①建筑面积19721.04平方米(建于2012年,钢结构)②建筑面积5891.84平方米(建于2012年,混合结构);2、门房:建筑面积507.5平方米(建于2009年,混合结构);3、仓库:建筑面积3396.57平方米(建于2012年,混合结构);状态:工业用地及地上车间已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如交易成功,可办理产权手续,门房及仓库无产权证。

资产亮点:抵债资产位于银川金凤工业园区,为仓储、工业用厂房,可用于存放货品、工业加工等,所在区域内路网较密集,主次干道纵横分布,紧邻银川环城高速,道路开阔,交通便利。该资产为司法抵债资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清晰,未来投资升值空间较大。

2、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山雅居抵债资产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蓝山雅居写字楼,坐落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与贺兰山南路交汇处,面积为2,929.01平方米,现为在建工程毛坯状态,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资产亮点:上述资产为19套合计面积2,929.01平方米写字楼,其中15层711.93平方米为已装修房产,可直接使用,剩余6、9、11层为无隔墙大开间结构,能满足多种用途规划,周边交通便利,并配有专用停车场,能满足各类机构办公、培训、经营等需要。

3、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①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城名邸项目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城名邸小区,该小区东临安乐桥街,南邻园艺新村住宅区,西邻惠安大街,北邻延安路,71套住宅合计7,936.92平方米,均为现房,可办理产权手续。

资产亮点:嘉利源尚城名邸小区直通安乐桥大街和惠安大街这两条城市主干道,小区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紧邻石嘴山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就学便利。

②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航鑫源项目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领航鑫源10套住宅,该房产坐落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面积881.54平方米住宅,现为在建工程已达到入住条件,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资产亮点:领航鑫源小区紧邻石嘴山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北侧道路已打通,道路铺设已完毕,路网通达顺畅。

(二)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4、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郡新城A区抵债资产

该抵债资产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紫郡新城A区57套住宅,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紫郡新城A区,面积6,309.63平方米,现为在建工程毛坯状态,已达到入住条件,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资产亮点:上述抵债资产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与沙湖大道交汇处,为95-119平方米户型房产,周边有建有石嘴山市第三中学、八中、石嘴山市光明中学、石嘴山市星海中学、石嘴山市舍予园小学等,交通便利,视野开阔,生活便利。

5、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抵债资产为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钻名座小区4套住宅,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面积542.04平方米,现为在建工程,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资产亮点:房产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交通便利,附近医院、学校、商超配套齐全,紧邻金凤十一小,为唐徕中学西校区学区,因此该房产未来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

处置方式: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黄女士、朱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0951-5699125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长信春天综合楼9层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203888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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