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要求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1)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3)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二、采集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三、信息采集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材料核实等方式进行。

四、信息采集方式

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退出现役志愿士官义务兵(含在校学生)、退役军官、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家属信息采集统计;武装部则负责汇总上报。

五、申报时提供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2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3.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4.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5.立功受奖证件;6.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六、信息采集时间

请校属各单位于2021年4月9日17:30时前将附件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汇总发送********7@qq.com;附件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纸制版交到国防教育科(2-111室)。

未尽事宜,请咨询国防教育科黄老师,联系电话:****-*******

附件:********71.docx" target="_self">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

********72.xlsx" target="_self">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汇总表》

武装部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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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采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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