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潭县教育局2021年学前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1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临潭县教育局2021年学前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1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潭县教育局2021年学前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1包)”,项目编号:XHY-2021-GK002”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1.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崔鹏 电话:139*****998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东泉三队147号

    邮编:741022

    被投诉人1:临潭县教育局

    地址: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60号

    联系人:赵永福 联系电话:138*****072

    邮编:747500

    被投诉人2:甘肃欣华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温州商业街3-139商铺

    联系人:卢志强联系电话:138*****976

    邮编:747000

    二、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8日收到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对“临潭县教育局2021年学前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1包)项目编号:XHY-2021-GK002 ”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1年2月18日正式受理。并于2021年2月18日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其代理机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并依法进行了详细审查。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货物需求:参数要求2;投诉事项2:(二)商务评分2;投诉事项2.1(因投诉事项序号2重复,顺时第二个标为2.1):商务评分5、6;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3营养参数;投诉事项4:技术及服务评分序号1供货方案;投诉事项5:(三)技术及服务评分序号4食品安全;投诉事项6:(三)技术及服务评分序号5派送能力;投诉事项7:(三)技术及服务评分序号6售后服务1。

    三、审查结果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所需产品为学生饮用奶,货物需求执行标准中对学生饮用奶需执行的标准未作出任何要求,与投诉事项3中的要求不相符,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投诉人投诉前未质疑。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2.1

    经核查,国家对学生奶是否要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认证未作出硬性要求。投诉人在收质疑后,修改招标文件中已删除该事项。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3

    经核查,蛋白质≥3.0g/100ml)符合中国奶业协会团体标准(T/DAC 004-2017)《学生饮用奶 纯牛奶》4.3款理化指标:脂肪(g/100g)≧3.6,蛋白质(g/100g)≧3.0,检验方法和其他指标应符合GB25190表2的规定的要求。因此,投诉理由1、2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不成立。投诉理由3、4需提供样品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五)投诉事项4、5、7

    经核查,该项评审因素使用“完善”、“较为完善”、“一般”、“优”、“良”、“中”、“良好”、“合理”、“基本合理”、“可行”、“欠合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5、7成立。

    (五)投诉事项6

    经专家论证:投诉内容“投标人在有仓储场所得2分,没有得不得分,(以仓库租赁合同为依据),供货企业有配送车辆(封闭厢式货车),每提供一辆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得1分,最高3分,没有不得分,投标人能提供驾驶证及健康证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不应具体规定车辆的要求,投诉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公司(甘肃欣华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给予代理公司甘肃欣华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一个月之内送至临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潭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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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理 学生营养餐 农村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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