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朔财采决〔2021〕1号)
阳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朔财采决〔2021〕1号)
一、项目编号: GLZC2020-G1-210042-GXGB
二、项目名称: 阳朔县电子政务外网二期(村委、社区)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桂林市泰安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27-29栋1-17商铺
被投诉人: 广西桂碧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桂林市翠竹路61号7栋三单元903
相关供应商: 桂林坤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737号2栋10-4
当 事 人: 阳朔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地 址: 阳朔县阳朔镇清泉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阳朔县电子政务外网二期(村委、社区)政府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210042-GXGB )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1年2月2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本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公告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第一类第二项货物中第9点和11点的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审查。投诉人有对此不服。 投诉事项2:本项目在采购评标过程中未做到公平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服。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广西桂碧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22日收到我司质疑函,2021年1月28日才答复,超过了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详见质疑答复函。 我局调查核实情况: 1.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的明确响应,确认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第一类第二项货物中第9点和11点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2.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未出现不公平公正的现象; 3.“投诉事项3”不符合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但代理机构未超过法定的7个工作日的答复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朔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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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财政局
2021年03月26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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