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招标公告

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招标公告
2013-04-27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大连快轨三号线所需电动客车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其它主要内容

1.1项目名称: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

1.2招标编号:DLZC-2013-28

1.3招标内容:电动客车10列/40辆,备品备件、维修工具、试验装置及相关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提供招标货物和服务的车辆整车制造厂。

2.2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注:经检察机关查询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购买招标文件

3.1供应商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3.2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进行接受招标方资格审查(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

3.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加付60元特快专递费。

3.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每天9:00—16:00(公休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3室发售(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

4.投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

4.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13时30分(北京时间)。

4.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4.3开标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4.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南石道街动物园入口处),一楼大厅第1投标受理。

4.5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一开标室。

采购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炳勇

电 话:****-********

采购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邮 编:116021

银行帐号: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8627

联 系 人:郑伟

电 话:****-********

传 真:****-********

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DLZC-2013-28项目名称: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13年4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投标人须知6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16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18第六章合同格式25第七章用户需求书27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59一、投标函格式160二、开标一览表格式161三、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162四、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格式(非联合体投标时提供)163五、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占联合体总报价比例表格式(联合体投标时填报)165六、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166七、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167八、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168九、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169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171十一、中小企业声明书格式172十二、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173十三、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74十四、节能和环保产品的特别说明及其证明文件178十六、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182第九章 评分标准183 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邀请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大连快轨三号线所需电动客车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其它主要内容1.1项目名称: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1.2招标编号:DLZC-2013-281.3招标内容:电动客车10列/40辆,备品备件、维修工具、试验装置及相关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提供招标货物和服务的车辆整车制造厂。2.2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注:经检察机关查询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3.购买招标文件3.1供应商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3.2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进行接受招标方资格审查(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3.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加付60元特快专递费。3.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每天9:00—16:00(公休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3室发售(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4.投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4.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13时30分(北京时间)。4.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4.3开标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4.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南石道街动物园入口处),一楼大厅第1投标受理。4.5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一开标室。采购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吴炳勇电话:****-********采购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邮编:116021银行帐号: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8627联 系 人:郑伟电话:****-********传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说 明1.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1采购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青泥街2号联系人:吴炳勇电话:****-********2.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联系人:郑伟电话:****-********传真:****-********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1.1投标报价: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位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税费+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等与伴随货物交运和售后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占投标总价3%的备品备件、维修工具、试验装置、技术资料及图纸、培训和相关服务。12投标货币:人民币。1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80万元。15.3投标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① 电汇;② 支票(适用本地投标人);③ 银行汇票(适用外地投标人);④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见附件格式,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⑤ 银行保函(见附件格式。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止的期限内有效)。注:1.不接受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2.电汇和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日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和银行保函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3.递交电汇形式保证金收款单位为“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银行帐号为“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8627”;递交其它形式保证金请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3室办理。16.1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1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19.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13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期:2013年5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南石道街动物园入口处)一楼大厅第1投标受理。开 标 与 评 标22.1开标日期及时间:2013年5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一开标室。23.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授 予 合 同28.1签订合同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天内。29.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人为大型企业的,提供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提供合同金额的5%。30.1本次招标为货物招标。招标代理服务费基准收费费率:100万元以下费率为1.5%;100—500万元费率为1.1%;500—1000万元费率为0.8%;1000—5000万元费率为0.5%;5000—10000万元费率为0.25%;10000—100000万元费率为0.0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3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500-100)万元×1.1%=4.4万元(1000-500)万元×0.8%=4万元(5000-1000)万元×0.5%=20万元(10000-5000)万元×0.25%=12.5万元(30000-10000)万元×0.05%=10万元合计收费=1.5十4.4+4+20+12.5+10=52.4(万元)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资金来源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及投标人资格2.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2.4 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投标体协议是投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投标人资格要求:1)见投标邀请。2)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未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联合体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名称申请(例:××公司和××公司联合体),其在该项目后续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签订合同等政府采购活动均应使用联合体名称(××公司和××公司联合体)。2.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6.1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2.6.2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2.6.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2.6.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按中小企业产品报价占联合体报价比例计算。2.7.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7.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7.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2.7.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2.7.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0411)********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5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货物。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第六章合同格式第七章用户需求书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评分标准5.2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方。6.招标文件的澄清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七(7)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期,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三(3)天前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编制要求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8.2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9.投标文件构成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4)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格式填写5)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占联合体总报价比例表6)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7)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8)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10.投标文件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11.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提供货物单价、总价和及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货物单价和总价2)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3)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及售后服务的有关费用。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用户需求书和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5)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6)占投标总价3%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全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单价表中选择)。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6 招标方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2.投标货币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即:1)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时各方均需提供);3)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时提供);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5)产品经销授权书(如要求的话请提供,格式自拟);6)投标人财务状况;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并应对货物配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主要设备或关键部件的名称、规格和制造商等)。2)货物在保修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附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附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规格型号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4)应对用户需求书和合同通用条款有关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进行响应,提出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5)生产许可证(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话)。6)公开发行的产品样本或印刷宣传品,包括货物制造商网站发布的资料。7)节能和环保产品的特别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如果有的话)。节能和环保产品应当是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特别说明除对该二类产品介绍外,还应包括这些产品的投标价格和这些产品作为设备主要部件时的部件价格,并计算出这些产品的总价。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带有《清单》或《目录》的发布批次、序号(页码)、产品信息等内容的复印件或认证证书复印件。8)为保证已有及新购置车辆的检修和改造,投标人须提供在大连维修基地的介绍;9)整车配置及与本地交通条件和客户要求的适宜程度;10)产品本地化方案。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投标货物合格性文件。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1)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15.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银行汇票;或2)支票;或3)电汇;或4)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5)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29条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按本须知29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五(5)天内原额退还。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2)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或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或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5)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9条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或6)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16.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均简称为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其各方应共同授权投标人代表。投标文件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加盖公章。17.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字样,并按18.3条规定进行标记。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即二层包封)。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1)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2)投标人名称和地址。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9.投标截止期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期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2.4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23. 评标23.1 评标委员会23.1.1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23.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意见。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3.2.1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3.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的;2)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不符合投标邀请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营业执照过期的,或超出经营范围的;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函格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6)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7)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含交货期和付款方式);8)投标人对同一产品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投标文件不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11)投标系统严重漏项;12)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且不能按本须知第23.3.2条作出合理解释的;13)弄虚作假企图骗取中标的;1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投标。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报价、技术、商务和加分项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分标准)。23.6中标人的确定23.6.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3.6.2 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国家有关定标规定,并按下述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1)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综合得分最高。24.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5. 合同授予标准25.1 除第26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25.2招标方将保留在授予合同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的权利,最终审查的方式有:(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中标候选人未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招标方将有权认为中标候选人不具有完成本项目合同的能力和条件。25.3 如在最终审查阶段发现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定标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复会,采购人报告最终审查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做出推荐意见。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6.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7. 中标通知书27.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方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dl.gov.cn)及《大连日报》发布中标公告。未中标的投标人可通过上述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招标方不另行通知。招标方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27.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8. 签订合同28.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8.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29. 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29.1 履约保证金29.1.1 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按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9.1.2 履约保证金用于约束中标人完成其合同义务,保护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29.1.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银行保函: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其他格式;或(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或(3)银行汇票或支票。29.1.4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29.2预付款担保(有预付款的话)29.2.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十五(15)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29.2.2预付款担保用于偿还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款所蒙受的损失。29.2.3预付款担保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两种情况办理:(1)预付款银行保函:由采购人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没有重大偏离的其他格式;或(2)政府采购预付款担保函: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或(3)放弃预付款: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十(10)天内主动提出放弃预付款,并向采购人提交放弃预付款的书面声明。在此情况下,预付款将合并到下一付款期一同支付。29.2.4在卖方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预付款保函退还卖方。29.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29.2条规定执行,采购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30. 中标服务费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费率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30.2中标人在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五(5)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30.3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30.4中标人如未按30.1和第30.2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条款号内容1.1 6)买方系指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1.1 7)卖方系指中标人。在合同执行阶段称为卖方。1.1 8)项目现场:大连快轨三号线。6.1合同标的:大连快轨三号线电动客车及相关服务。7.1交货期:2013年7月交付1列电动客车;2013年9月交付1列电动客车;2013年10月交付2列电动客车;2013年11月交付2列电动客车;2013年12月交付2列电动客车;2014年2月交付2列电动客车;2014年2月前合同总金额3%的备品备件、维修工具、试验装置交货验收并提供技术资料及图纸。8.1交货地点:大连快轨三号线海湾车辆段。10.2付款形式:银行支票或汇票,以人民币支付。10.3合同价款的支付:1、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2、车辆通过预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按单列车辆合同金额支付65%货款;3、车辆通过预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余下的5%货款。21、2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让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让给大型企业。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标准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专利权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合同标的6.1合同标的:见合同特殊条款。6.2 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见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6.3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配件、技术资料。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短缺,包括发货清单中未列入而确实属于卖方供货范围内或“用户需求书”(第七章)对货物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技术资料等补齐,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7.交货期7.1 交货期:见合同特殊条款。8.交货地点8.1 交货地点:见合同特殊条款。9.合同价格9.1 本合同价即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9.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9.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10. 付款10.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10.2付款形式:见合同特殊条款。10.3合同价款的支付:见合同特殊条款。11. 检验与验收11.1 验收要求11.1.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买方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到卖方工厂检查生产技术情况或派专人驻厂监造和抽检产品的质量,卖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一切因监造、检验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支付。11.1.2 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1)货物前期检查;2)到货验收;3)预验收;4)最终验收。11.1.3 检验试验根据“用户需求书”(第七章)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进行。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均不能免除卖方于后续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11.1.4 除合同规定由买方负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情形外,进行上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11.2 货物前期检查11.2.1货物前期检查按“用户需求书”执行。卖方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数据等须有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11.3 到货验收11.3.1货物运到现场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尽快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买方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相关文件。11.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1份。对损坏、短缺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货物,但费用由卖方自负。11.4 预验收11.4.1预验收即货物安装调试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时的验收。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如卖方所供的货物按“用户需求书”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验收合格,则预验收通过。11.5 最终验收11.5.1最终验收指系统预验收合格后,系统进行一定时间的稳定试运行所进行的验收。最终验收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进行的验收。11.6 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12. 包装12.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3. 装运标记13.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13.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4. 运输和保险14.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4.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15. 伴随服务15.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七章“用户需求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系统的现场安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提供系统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系统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及系统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5.2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16. 备品备件16.1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可能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 质量保证17.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7.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通过预验收后的24个月内保持有效。17.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7.4 卖方收到通知后将在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措施提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7.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承诺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8. 索赔18.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7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8.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9. 变更指令19.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期;4)交货地点;5)卖方提供的服务。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20. 合同修改20.1 除了合同条款第19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1. 转让21.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2. 分包22.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3. 卖方履约延误23.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23.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十五(15)天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3.3 除了合同条款第27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4. 违约赔偿24.1 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满1周按1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4.2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买方须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1-4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3%;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5-8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7%;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9周以上,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1.0%;不满1周按1周计算。买方支付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5. 违约终止合同25.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5.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6. 不可抗力26.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6.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6.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7.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8.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8.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9. 争议的解决29.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29.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9.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9.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0. 合同语言30.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31. 适用法律31.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2.通知32.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到对方。32.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3.税款3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33.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4.合同生效及其他34.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34.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投标分项报价表2)用户需求书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合同格式合同格式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系统)和伴随服务,即(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货物(系统)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通用条款3)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2—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占联合体总报价比例表(联合体提供)附件3—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提供)附件4—用户需求书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买方代表姓名 买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 卖方代表姓名 卖方代表签字 卖方名称 买方公章卖方公章 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第七章用户需求书 目录第1章招标采购范围1.1招标采购范围 第2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2.1概述2.2大连地区自然环境 2.3车辆使用环境 2.4线路主要参数2.5车辆对振动和冲击的要求 2.6供电条件 2.7车辆型式和列车编组 2.8车辆主要尺寸及限界 2.9车辆载客能力 2.10 车辆自重 2.11 主要技术指标 2.12 防火及安全措施 2.13 防水 2.14 互换性要求 2.15 使用的相关标准 2.16 单位制 2.17 质量控制 2.18 标识 2.19 车辆回送 2.20 接口 2.21 设备安装 2.22 电线、电缆及接插件 2.23 电磁兼容 第3章对电气牵引和电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3.1概述3.2牵引/电制动基本特性曲线和仿真计算3.3一般控制原则3.4牵引逆变器系统(VVVF)3.5牵引控制单元DCU3.6牵引电动机3.7传感器3.8列车电气连接器3.9主电路电器3.10 设计3.11 试验3.12 电磁兼容性第4章对辅助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 4.2基本配置 4.3工作条件 4.4静止逆变器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4.5输入滤波器 4.6高速断路器 4.7隔离开关与熔断器4.8蓄电池组 4.9紧急通风用逆变器 4.10 低压回路的保护 第5章对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5.1列车控制的一般要求 5.2列车总线系统的组成 5.3列车管理系统 5.4列车故障诊断5.5列车监控系统5.6微机控制单元 5.7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软件 第6章对制动和风源系统的技术要求6.1对制动系统的基本要求 6.2系统构成 6.3制动系统功能 6.4风源系统 6.5列车回送装置 第7章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显示系统7.1列车广播设备 7.2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7.3与车辆的接口 第8章对车用空调机采暖及其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8.1基本要求 8.2空调机组的性能要求 8.3空调机组的主要部件 8.4控制方式8.5紧急通风系统8.6采暖装置 第9章车体及内装设备9.1概述 9.2车体 9.3客室内装饰 9.4客室门 9.5客室设备及布置 9.6司机室设备布置 9.7车钩和缓冲装置 9.8空气调节装置 9.9采暖装置 9.10 照明和车外显示装置9.11 车辆美工和标记 第10章转向架10.1概述 10.2主要技术参数 10.3转向架构架 10.4轮对和轴箱装置 10.5悬挂系统 10.6牵引装置 10.7基础制动装置 10.8牵引电动机的悬挂 10.9齿轮传动装置 10.10 联轴节 10.11 排障器 10.12 轮缘润滑减磨装置10.13 ATP装置附件 10.14 转向架强度和安全要求第11章车辆联挂11.1概述 11.2机械联挂 11.3空气管路连接 11.4电气连接 11.5贯通通道 第12章车辆相关各专业对车辆系统接口要求12.1基本接口内容 12.2与信号系统的接口 12.3接口项目管理12.4与无线通信系统的接口 12.5与PIS接口技术要求 第13章试验及验收13.1试验 13.2验收 第14章设计联络14.1总则 14.2设计联络工作中技术确认项目 14.3设计联络工作中的审查项目 14.4会议 14.5关于接口问题 14.6设计联络计划第15章技术文件及图纸15.1基本要求 15.2图纸 15.3技术文件 15.4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15.5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的交付 第16章培训及售后服务16.1培训的基本要求 16.2培训方式 16.3培训内容 16.4受训人员 16.5培训要求 16.6在卖方所在地的培训16.7在买方所在地的培训 16.8售后服务 第17章双方往来人员的规定17.1概述 17.2买方和卖方之间提供的服务 17.3买方人员到卖方所在地 17.4卖方人员在买方所在地17.5人员派遣计划第1章招标采购范围1.1 招标采购范围此招标文件是为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电动客车项目40辆/10列而编制。此招标供货范围具体内容如下:(1)40辆/10列电动客车;(2)合同总价3%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装置;(3)技术资料及图纸;(4)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包括设计联络、首件验收和人员培训等);?第2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2.1 概述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根据大连地区的自然环境、使用要求、线路主要参数、供电条件、“B2型车”车辆轮廓与车辆限界等,对车辆种类、列车编组、车辆轮廓尺寸、载客能力、车辆自重、列车速度、起动平均加速度、制动平均减速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提出要求。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设备均应在安装环境中良好工作,且能耐强风、高温、高湿、振动、噪声、腐蚀及清洁剂污染。2.2 大连地区自然环境大连市位于辽东半岛南端,东濒黄海,西临渤海,南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最热月平均温度24℃,平均相对湿度75~80%,最寒冷月平均温度-4.7℃,相对湿度25~30%,极端温度为+35.5℃和-21.1℃。2.2.1 海拔高度:不超过1200m。2.2.2 环境温度:-25℃ ~ +45℃(年平均温度为11℃~12℃)。2.2.3 相对湿度: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温度不高于25℃。2.2.4 降水量:?年平均降水量:636.8 mm?最大日降水量:400 mm?最大小时降水量:126.7 mm?最大积雪深度:240 mm?冰雹最大直径:20 mm2.2.5 风向及风速:?风向:以北风为主?风速:夏季平均1.9m/s,冬季平均2.8m/s,30年一遇最大23.7 m/s;?瞬时最大风速: 24-40m/s。2.2.6 大连地区有旱涝、暴雨、冰雹、大风、寒潮、雾害、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发生。2.3车辆使用条件 2.3.1 车辆在地面及高架线路上沿海运行。 2.3.2 车辆在地面库内检修和存放,停放库内温度不低于0℃。 2.3.3车辆经地面铁路线运送至车辆段及回送车辆修理厂,同时考虑公路运输的可能。 2.3.4 车辆运行的环境温度为-20℃~+45℃。2.3.5 列车运行采用司机制人工手动驾驶。2.3.6 车辆设备需考虑整车生产厂家当地的自然环境。 2.4 线路主要参数 2.4.1 轨距:1435mm2.4.2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正线: 250m?车场线: 110m2.4.3 最小竖曲线半径:1500m2.4.4 最大坡度:?正线: 30‰?车场出入线: 40‰2.4.5 轨道类型:正线60kg/m,车场线50kg/m。2.4.6 道岔:正线采用9号道岔,车场线采用7号道岔。2.4.7 列车运行在右车道。2.4.8 站台参数:?站台高度:1050mm?站台有效长度:80m2.5车辆对振动和冲击的要求列车振动与冲击的测量应根据ISO2631、UIC513及IEC61373-1999标准。地铁车辆的电气设备的振动试验应按IEC61373-1999标准执行。2.5.1 振动2.5.1.1 车辆上的各种设备应按IEC61373-1999标准要求,能承受振动频率为1~500Hz在纵向、横向和垂向三个方向上规定的振动水平。2.5.1.2 在0~100km/h范围内,车辆的各种设备及车体不应产生共振。2.5.2 冲击2.5.2.1 车辆上所有设备和悬挂部分应按IEC61373-1999标准要求承受各种力的冲击,设备任何部分不应发生脱离,车体也不应发生永久性变形。2.5.2.2 安装于车体上设备的悬挂装置,在任何方向应能承受的最大冲击加速度根据EN12663标准为:?纵向: 3g其中g=9.81m/s2;?横向: 1g其中g=9.81m/s2;?垂向: (1+C)×g其中在车端C=2,在车辆中间C=0.5,g=9.81m/s2。2.5.2.3 装于转向架构架上(一系悬挂上)的设备应能承受的最大加速度为±3.0g(g=9.81m/s2),设备和悬挂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2.5.2.4 装于车体和转向架之间(二系悬挂上)的设备应能承受的最大加速度为±3.0g(g=9.81m/s2),设备和悬挂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2.5.2.5 车辆的各种设备应能承受车辆在联挂和正常运行时的冲击和振动。列车联挂速度不大于5km/h。2.5.2.6 列车纵向冲击率:≤0.75m/s3。2.6供电条件 2.6.1 供电电压:额定电压:DC1500V变化范围:DC1000~1800V2.6.2 受电方式架空接触网受电2.6.3 接触网导线高度?正线接触网高度:4600 mm ?正线接触网最低高度:4040 mm ?车辆段接触网最大高度:5400 mm2.7 车辆型式和列车编组2.7.1 车辆型式?Tc车:带司机室的拖车?Mp1车: 带受电弓的动车1?Mp2车: 带受电弓的动车22.7.2 列车编组方式+Tc-Mp1-Mp2-Tc+?+半自动车钩?-半永久棒式车钩2.8 车辆主要尺寸及限界2.8.1 车体长度:19000 mm(Tc车适当加长Δ) 2.8.2 车辆顶面距轨顶面高度:3830 mm2.8.3 车体最大宽度:2800 mm2.8.4 客室地板面距走行轨顶面高度:1100 mm2.8.5 车辆两转向架中心距:12600 mm2.8.6 固定轴距:2300 mm2.8.7 列车两端车钩连接面间长度4×19520=78080(+2Δ) mm2.8.8 车钩高度:660+100 mm2.8.9 客室内净高:≥2100 mm2.8.10 车轮直径:?新轮时:840 mm?半磨耗时: 805 mm?最大磨耗时: 770mm2.8.11 轮对内侧距:1353±2 mm2.9 车辆载客能力2.9.1 计算条件2.9.1.1 站立乘客占用面积?AW2额定载客按6人/米2计算?AW3超员载客按8人/米2计算2.9.1.2 乘客人均重量按60千克/人2.9.2 载客能力见下表单车(单位:人)列车(单位:人)Tc车Mp车四辆编组座席4554198定员190235850超员24629610842.10 车辆自重2.10.1 车辆自重:?Tc车: 约32吨?Mp车:约35吨2.10.2 对列车总重要求运转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比合同中规定的值大3%。2.10.3 对轴重的要求同一动车的每根动轴实际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2.10.4 对轮重的要求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2.11 主要技术指标2.11.1 速度?最高运行速度: 100 km/h?平均技术速度: ≥50 km/h(典型区间、不含站停时间)?平均旅行速度: ≥35 km/h(平均站停时间30秒,不含首末站)?通过洗车机稳定运行速度:3~5 km/h2.11.2 平均加速度在超员情况下,在平直线路上,车轮半磨耗状态,额定电压1500V时,平均加速度为:?列车从0加速到40 km/h≥0.83m/s2?列车从0加速到100 km/h≥0.46m/s22.11.3 平均制动减速度在额定载员情况下,在平直线路上,车轮半磨耗状态,列车在最高运行速度100km/h时,从给制动指令到停车时,平均减速度为:?最大常用制动≥1.0m/s2?紧急制动≥1.2m/s22.11.4 列车纵向冲击率:≤0.75m/s32.11.5 列车在全线往返运行的牵引计算(定员、超员)按列车允许最高运行速度100 km/h、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的线路平纵断面图(见附件1)、线路允许速度、运行间隔、折返时间、平均站停时间等条件,进行牵引计算并提供计算结果。2.11.6 对列车在故障状态下的运行能力的要求一列4辆编组列车在额定载荷工况下,在粘着允许的范围内,在损失1/2动力时,列车仍具有可以在正线30‰的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2.11.7 坡道救援能力要求一列4辆编组的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30‰坡道上牵引另一列4辆编组额定载荷无动力的故障列车运行到下一站的能力。2.11.8 噪声2.11.8.1 按照ISO3381、ISO3095或GB14892-2006标准执行。2.11.8.2 噪声值的测量在自由声场环境中进行。车外噪声的测量在开阔地面(除道床的枕木、道渣及相邻地面以外),且没有其它任何反射表面的条件下进行;车内噪声的测量在车辆组装完成后,且车辆为空载状态下进行。2.11.8.3 车内噪声水平?列车处于静止状态和自由声场内,所有辅助设备正常运行时,客室内部沿车辆中心线、距离地板面1.5米高处至少测量3个点,测得的噪声水平不超过69dB(A)。在空调回风口下方测得的噪声水平不超过72dB(A)。?列车以正常方式加速、惰行或制动时,客室内部沿车辆中心线、距离地板面1.5米高处至少测量3个点,测得的噪声水平不超过73dB(A),在贯通道附近和空调回风口下方,距离任意墙面不少于0.3米处,测得的噪声水平不超过75dB(A)。司机室内噪声不超过77dB(A)。?列车以不超过100km/h的任意恒定速度(通常列车以60km/h±5%的恒定速度)运行时,测得的噪声水平不超过75dB(A)。?列车在隧道线路上,以60km/h运行时,测得的客室噪声值不超过83dB(A),司机室测得的噪声值不超过80dB(A)。2.11.8.4 车外噪声水平?空载列车在静止状态和自由声场内,所有辅助设备同时运行时,沿水平方向 距离走行轨线路中心线7.5m、距轨面高度1.5m处,在列车任意一侧、列车长度范围内的任意点测得的噪音不超过72dB(A)。?列车以正常方式加速、惰性或减速运行时,沿水平方向距离线路中心线7.5米、距轨面高度1.5m处测量,车辆发出的噪声不超过80dB(A)。?列车以不超过100km/h的任意恒定速度(通常列车以60km/h±5%的恒定速度)不超过80dB(A)。2.11.9 列车运行平稳性指标不劣于2.5。2.11.10 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2.11.11 车辆的轮重减载率应≤0.6。2.11.12 整车寿命30年。2.12 防火及安全要求2.12.1 车辆的设计必须有良好的防火性能,以便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发生。车辆的设计、制造及所选用的材料、部件的防火要求符合DIN5510标准的相应等级。 2.12.2 车辆所使用的电线和电缆应是无卤低烟阻燃或无卤低烟耐火电缆。2.12.3 车辆上不允许使用可燃的材料和燃烧后产生毒气的材料。车辆上所用材料应采用非延燃性材料和防火材料。2.12.4 高压电气设备应具有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2.12.5 客室及司机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灭火器的数量应满足相关要求。2.12.6 列车应设置主动吸气式早期火灾预警装置。2.12.6.1 每辆车客室内(包括司机室)安装具有地铁列车装车运用业绩,并被证明成熟可靠的火灾预警装置。2.12.6.2 应能对客室车顶、司机室车顶、空调回风口及车内电气设备柜等进行有效探测。2.12.6.3 装置应通过自身网络,实现集中监控管理,并可与列车管理系统(TMS)进行数据交换,并能够将装置运行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报警信息等在司机室监控显示屏上进行显示。2.12.6.4 该装置应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灵敏度应可根据车厢内的背景烟雾值进行灵活设定。并具有较高的防误报能力。装置应具有多级报警(预警、行动、火警等)的能力。2.12.6.5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主动吸气式早期火灾预警装置的详细技术方案。2.12.7 投标人应提交整车防火设计方案和技术说明。2.13 防水防尘2.13.1 车辆应满足防雨水、冰雪要求,在风雨、冰雪、大雾天气时,车厢、空调装置、电气设备箱、插销联结器等设备均应具备防水功能。车辆清洗时,各种设备均应具备防水功能,车厢及车辆各种设备内不得有水渗入。2.13.2 车体和安装在车体外电器箱的防水满足IEC61133标准。2.13.3 地板下的设备外罩箱的IP等级,根据功能的不同满足IEC60295标准。2.14 车辆各主要系统及主要部件车辆及其各主要系统设备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应便于检修和车辆部件的更换。2.14.1 电气牵引系统 2.14.1.1 电气牵引系统为VVVF控制的交流传动系统。2.14.1.2 采用微机控制的矢量控制或直接转矩控制方式。 2.14.1.3 列车控制采用总线控制方式,网络系统具有冗余性。2.14.1.4 VVVF逆变器的功率元件采用大功率电力电子器件IGBT。2.14.1.5 系统具有优异的空转/滑行控制功能,即反应快速、有效、可靠的空转/滑行控制,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2.14.1.6 列车制动方式采用电力再生制动(含电阻制动)与空气制动混合运算的控制方式。应优先充分发挥电力再生制动的作用以减少闸瓦的磨耗和节省电能。当电力再生制动力不足或失效时,由空气制动补足或替代。空气制动补足方式(优先动车、优先拖车、平均分配)由投标方提出建议。电力再生制动与空气制动应随时自动配合、平滑转换,列车应无冲动。2.14.1.7 系统应采用高速微机控制并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控制技术,并具有完备的监控和系统保护功能,故障记录可通过读出器下载。2.14.1.8 牵引电机采用适用于VVVF逆变器供电方式的三相4极鼠笼式异步电动机,输出功率暂定为180kW(暂定)。牵引电机冷却方式投标方提出建议,电机应具备良好的清洁性以及良好的维护性能。2.14.2 辅助电源系统2.14.2.1 每列车安装辅助电源装置即静止逆变器(SIV)和蓄电池组,其输出电源装置采用集中布置或分散布置,由投标方提出建议。其输出能力必须满足4辆编组列车各种负载工况的用电要求。列车的静止逆变器的总容量不小于280KVA(暂定),供货商根据负载情况进行核算确认。2.14.2.2 静止逆变器的功率元件采用大功率电力电子器件IGBT,其控制采用微机控制并有自诊断功能。2.14.2.3 输出的交流电压基波应为正弦波,电压为三相380V和单相220V,频率为50Hz;输出的直流电压为110V和24V。2.14.2.4 本系统须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在短时间内应能承受住负载起动电流的冲击;并在负载突变和输入电压突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20%,调整时间≤100ms,不得影响所有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工作。2.14.2.5 内设自动监视装置,应具有自诊断和故障记录功能,并能在司机室显示屏上显示系统状态及故障情况,便于故障分析和维修。2.14.2.6 辅助电源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保护。2.14.2.7 噪声等级:1米处<70dB(A)2.14.2.8 当列车中某一台静止逆变器故障时,另一台静止逆变器应承担4辆编组列车的基本用电要求并保证列车的正常运行。 2.14.2.9 蓄电池组采用碱性镉-镍蓄电池。容量应满足4辆编组列车在任何工况时的需要,紧急通风、照明等按45分钟考虑。2.14.2.10 紧急通风逆变器输入:DC110V(蓄电池供电);输出:三相AC220-380V 35-50Hz;容量应满足4辆编组列车在紧急通风工况时的需要。2.14.3 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2.14.3.1 具有车辆运行和故障信息自动采集、记录和显示并兼有对列车及其辅助设备的控制功能。并可通过读出器将数据读出和打印。断电后数据存储期至少为30天。2.14.3.2 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在列车出库前应能自动检测并显示列车主要设备的状态。2.14.3.3 应具有乘务员业务支持功能。2.14.3.4 应具有检修作业支持功能。2.14.3.5 应具有对列车的牵引制动指令进行传输的功能。2.14.3.6 系统应具有强抗干扰能力、高可靠性和冗余性。2.14.3.7 列车采用列车总线控制方式,列车通信网络应满足IEC61375及TB/T3035-2002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的相关要求。网络系统具备冗余性。2.14.4 空气制动和风源系统2.14.4.1 采用微机控制的数字或模拟式电-空制动系统,内设监控终端,具有自诊断和故障记录功能。它能在司机控制器、ATP的控制下对列车进行阶段或一次性的制动与缓解。2.14.4.2 空气制动系统包括常用制动系统和紧急制动系统,其中常用制动系统可与和电力再生制动随时配合。常用制动力和紧急制动力均应根据列车载荷进行调节,以保证列车减速度从空车到超员基本不变(任意级位)。车辆载荷信号取自空气簧的气压。2.14.4.3 列车制动(除紧急制动外)采用电力再生制动与空气制动实时协调配合、拖车空气制动延时投入的混合制动方式,基础制动采用单元制动装置,其中部分带有停放制动功能。2.14.4.4 具有保持制动功能(holding brake)。2.14.4.5 系统应具有优异的滑行控制(抑制)功能,使发生滑行的车轮尽快恢复粘着,防滑控制为轴控方式。2.14.4.6 具有预压力和电力再生制动预衰减校正(补偿)功能。2.14.4.7 具有强迫缓解、制动不缓解检测和制动力不足检测功能。2.14.4.8 列车应具有事故导向安全的紧急制动系统,紧急制动完全由空气制动承担。2.14.4.9 每列车设有两套交流电动机驱动的空气压缩机组(含过滤、干燥设备以及安全装置等),并配有相应的总风缸和制动辅助风缸。2.14.4.10 列车的两套电动空压机组经列车总风管相连通,总能力应满足4辆编组列车各种工况的用风要求,并适当留有裕度。2.14.4.11系统应功能完备,工作可靠、噪音低、保护齐全。 2.14.4.12停放制动应能保证超员列车安全地停放在线路的最大坡道上,并考虑最大季风的影响。2.14.5 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2.14.5.1 列车广播设备具有下列功能:?全自动播放站名和注意事项;?半自动播放站名和注意事项;?人工播放站名和注意事项;?两端司机室对讲;?广播的输出控制(设置起点站、终点站、消音、暂停、越站、广播监听等);?客室紧急报警和对讲;?多媒体播放;?客室广播音量具有调整功能。2.14.5.2 客室内广播喇叭的设置能保证客室内广播清晰、声强均匀,无死区。2.14.5.3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包括视频播放装置,每节车设8块LCD显示屏,尺寸均不小于17英寸。2.14.5.4 到站显示装置LED滚动屏显示,能中英文显示到站站名、预报下一站站名、运行线路图及相关的运营服务信息。2.14.5.5 司机室设置LED运行信息显示,客室内设高亮度LED电子动态地图、列车运行方向指示和本侧车门开启预告提示装置。2.14.5.6 显示内容应与列车广播同步。2.14.5.7 视频播放装置采用LCD液晶显示,能播放中英文文字和图像。列车LCD显示器电源具有单独的集中控制功能。2.14.5.8 客室及司机室应配有监控摄像系统。客室监控应保证无盲区,司机室监控应可监视司机台及司机可操作的所有按钮及开关,司机室对外监控可监视车辆前方的轨面及接触网。2.14.6 车辆空调2.14.6.1 空调机组采用单冷型式。2.14.6.2 空调机组采用顶置式安装,由于受车辆限界限制,应采用薄型单元式空调机组,厚度约330 mm。2.14.6.3 每辆车安装两台制冷能力为35KW的空调机组。当1个辅助电源故障时,空调机组的制冷能力应自动减载。2.14.6.4 每辆车设一套空调集控装置。控制装置采用微机控制,具有自诊断功能和空调机组分时启动功能。2.14.6.5 全列车各空调机组在车辆运行时由司机集中控制;在维修时可由维修人员单独控制。2.14.6.6 空调装置设有4种工况:手动、自动、通风和停止,并可通过本车控制装置对空调进行控制,也可通过司机室内的显示器进行控制和温度设定。在手动工况时,空调机组根据各自的温度控制器所设定的温度进行客室内温度控制;在自动工况时,空调机组根据外界环境温度自动调解客室内温度。2.14.6.7 新鲜空气的最小供给量:制冷时司机室人均新风量应不少于30m3/h;客室内人均新风量应不少于10m3/h。2.14.6.8 考虑司机室及客室的换气功能,在适当位置考虑排气口。2.14.6.9 空调机组使用环保型制冷剂,制冷系统应保证密封,制冷剂不得泄漏。2.14.6.10 车辆静止时,空调装置正常工作产生的噪声值不超过70dB(A)。2.14.6.11 风道采用具有隔音、隔热功能的材料,优化风道设计、减小风阻,降低噪音。2.14.6.13 在紧急通风时,仅利用空调机组的通风机,不再设置其它的机械通风装置(不含废气排放装置等)。2.14.6.14 司机室不单独设置空调装置,由客室空调机组通过风道和单独设置的引流风机为司机室提供冷气。2.14.7 车体及内装设备2.14.7.1 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车辆车体材料采用铝合金大断面组合式挤压型材,车体外表面涂漆。2.14.7.2 列车联挂速度不大于5km/h。2.14.7.3 列车两端车体构造设计中应设计有一撞击能量吸收区,撞击区在列车以25km/h的速度与另一静止列车相互撞击时吸收撞击能量而客室无损坏。2.14.7.4 在首尾车底架两端应设有防爬装置,以防止发生剧烈冲撞时与相邻车辆相互挤压车厢。2.14.7.5 车体的固有频率应与转向架的固有频率错开,同时应避开电器频率的整数倍点以及空压机等产生振动的频率点,以防产生共振。2.14.7.6 车体需做隔音、隔热处理。2.14.7.7 Tc车每侧设置2套电动塞拉门,Mp车每侧设置3套电动塞拉门。电控电动装置采用微处理器控制的电动机驱动装置,并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传动装置采用丝杠方式或更优方式,导向装置、驱动装置和锁闭装置集中为一个紧凑的功能单元,便于安装和维修。2.14.7.8 司机室两侧设手动塞拉门。2.14.7.9 车体之间采用大通道,宽度为1300mm。贯通通道由渡板、折叠式风档(风雨棚)和内饰板组成。贯通通道的强度和结构设计应满足乘客可以自由地在列车的各客室之间的穿行,且没有任何潜在的危险,同时满足车辆以25 km/h速度通过车辆段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弯道和最恶劣“S”弯的要求。2.14.7.10 客室窗户应采用整体密封式设计,使用双层中空安全玻璃。车窗更换时应不需要拆卸侧墙内墙板。所有车窗在关闭状态时必须严密、不渗水。2.14.7.11 客室内沿两侧侧墙设纵向座椅。座椅形状应满足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可清洗性能和防滑性能。2.14.7.12 客室内设置数量充足、美观适用的水平扶手杆和立柱,水平扶手杆中心与车辆中心线的距离应充分考虑到站立乘客与座席乘客间的相对距离。2.14.7.13 客室内设置适量的电热采暖装置。司机室内设有电热采暖装置。司机室空调与客室空调共用,不设置专用空调。2.14.7.14司机驾驶台位于司机室中间,司机台台面应采用耐磨、耐用的材料并应易于清洗,驾驶台应设置AC220V电源插座。司机室的设备布置应科学合理,符合人体工程学,满足便于使用和维修的要求。2.14.7.15 带司机室车的前端设半自动密接式车钩及缓冲装置;后端及中间各车的两端设半永久棒式车钩及缓冲装置。2.14.7.16 客室内照明灯具平行纵向布置于车辆顶部两侧。2.14.7.17 故障照明:在每一个门区(相对的两个侧门为一个门区)设一个故障照明装置,其电源为DC110V。当车内正常照明失效时,故障照明装置应能维持车内照明,故障照明装置与门区的正常照明装置采用同一光源。2.14.7.18 司机室内照明灯具的选型应充分考虑在车辆上使用的工作环境和方便维修,应耐振动,耐冲击和防潮、防尘,并应符合有关噪声标准。2.14.7.19 司机室前端设有前照灯,在列车紧急制动距离处照度不低于2Lx。2.14.7.20 客室内设置残疾人轮椅区和相关标识。2.14.8 转向架2.14.8.1 转向架分动力(动车)转向架和非动力﹙拖车﹚转向架两种。2.14.8.2 构架采用钢板焊接结构,横梁为无缝钢管的结构。构架寿命:不得小于300万公里。2.14.8.3 转向架采用两系悬挂:一系悬挂弹簧为钢制圆弹簧(附有垂向液压减振器);二系悬挂为带有高度控制阀的空气弹簧(附有垂向液压减振器)。2.14.8.4 牵引装置采用中心销式Z型牵引装置。2.14.8.5 基础制动装置采用轮盘制动,部分制动单元具有停放制动功能,闸片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能自动调整。 2.14.8.6 牵引电动机采用架悬式,固定在转向架构架上。2.14.8.7 齿轮箱为平行轴式齿轮箱,采用铸铁箱体或更优形式。 2.14.8.8 采用WN齿式联轴节或其他成熟形式。2.14.8.9 接地装置安装在轴箱上,接地装置应确保接地良好,便于检修。2.14.9 列车控制及车载设备2.14.9.1 行车安全自动防护设备ATP。2.14.9.2 列车装有无线电台通信设备。2.14.10 车辆的内装外饰2.14.10.1 车体的内装外饰理念应超前。2.14.10.2 车体的造型应线条流畅,内装外饰应高雅、美观大方。2.14.10.3 客室内应色调协调、明快、柔和,具有现代气息。2.14.10.4 车辆内装外饰的设计应不仅仅局限于功能设计,应体现时尚并具有超前意识,给乘客更舒适、更方便的乘车环境。2.14.10.5 应考虑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乘车方便,设置相应服务标识。2.14.10.6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体现服务意识,具有大都市风范。2.14.10.7 各种安全警示及服务性标识齐全、美观。2.14.11车辆的钥匙系统2.14.11.1 车辆门、屏柜、电器箱的锁和钥匙系统应分级。2.14.11.2 钥匙系统同一级内应统一,减少钥匙种类。2.14.11.3 车辆门、屏柜、电器箱的钥匙应可靠耐用,采用不锈钢材质,尽量避免使用塑料和铜等易脆断材料。2.15 相关标准及互换性要求2.15.1 相关标准 车辆的设计、制造和试验以及所使用的材料均应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GB标准和相关的部颁标准。车辆所使用的材料、部件或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2.15.1.1 车辆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限界(不过驼峰)。2.15.1.2 车辆应符合IEC、UIC、DIN、JIS、EN和ISO等有关的国际标准。2.15.1.3 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7928-2003)等标准。2.15.1.4 进口部件应同时符合经买方确认的供货国标准。2.15.2 互换性用于车辆上的牵引电机、各电器箱及箱内主要部件、主要零部件、各种阀、开关和电子线路板等均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2.16 单位制在车辆及其零、部件(除密封用管螺纹外)的设计和制造中强制采用国际单位(公)制。2.17 质量控制卖方应按ISO9001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并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第19章的要求。卖方应提供具体的质量保证方案。2.18 标识2.18.1 车辆及安装于车辆上的各设备应具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序号、型号、基本参数、出厂日期及厂家等。2.18.2 对于有触电危险的设备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识。2.18.3 所有的标识文字(厂名除外)应采用标准简体中文,且标识应不腐蚀。2.18.4 通用标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专用标识应提供图纸或样品在设计评审时确定。2.19 车辆回送2.19.1 回送车辆需经地面铁路运输。运输时,新造车通过过渡车钩联挂于铁路列车的尾部或由铁路机车专门联挂运输。2.19.2 回送车辆应能通过铁路机车车辆限界且不允许通过驼峰,车辆供应商须进行校核。2.19.3 回送车辆与铁路机车车辆联挂,需加装回送装置,以保证新造车辆可以实施空气制动。2.19.4 回送后的车辆设备不能有任何损坏,车辆性能不得降低。2.19.5 回送速度:不大于100km/h。2.20 接口车辆所有设备的接口均由车辆供应商负总责。最终的接口方案必须由车辆供应商确认。在设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新增接口项目也必须纳入接口作业中解决。车辆供应商须对车辆的完整性负总责。接口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第12章。2.21 设备安装2.21.1 车辆上所有进口设备的安装均由车辆供应商负责,进口设备供货商提出具体的安装要求。2.21.2 车辆上所有国内采购设备的安装由车辆供应商负责,国内设备供货商提出具体要求。2.21.3 车辆上所有设备,元、器件及部件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检修时的可操作性和可接近性。2.21.4 整车的设备安装及高、低压布线应充分考虑电磁兼容问题。2.21.5 车体应设架车支座或车体吊装座,并在车体及转向架设置相关标识,以便于拆装起吊和救援。2.21.6 车辆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应充分考虑设备、部件的维护性与可维修性。2.22 电线、电缆、接插件及车下电器箱和部件2.22.1 所有电线、电缆均采用难燃性或阻燃性材料。不允许使用燃烧后散发有毒气体的材料。并应符合DIN5510标准或同等国际、国内标准。2.22.2 车辆所用的电线、电缆应有足够的绝缘性能。2.22.3 车辆所用的电线、电缆容量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留有适当余量。2.22.4 电气设备的外部配线的防火性能符合铁道部铁路电缆订货技术条件标准(TB/T1484.1-2001)及国家相关标准。2.22.5各种电线电缆的容量应满足使用要求,电线电缆应尽量使用线槽布置,各电缆与转向架不应产生抗磨,布线、绑扎时应充分考虑散热和电磁兼容问题。2.22.6所有电线、电缆的接线端头部均应带有清晰、正确、不易消损的线号。备用线需单独设置捆扎,标示清晰。2.22.7 应在线号前标明此线的去向。2.22.8 车上所用的电线电缆,尽量减少电线电缆的种类和规格型号,对于同一种类的电线电缆应统一型号、统一厂家,尽量减少电线电缆的型号和厂家。2.22.9 车辆所用的电气接插件在任何工况下应保证接触良好,具有防松动功能,并具有良好防水防潮性能。2.22.10 车下各电器箱和部件(除转向架)应统一颜色。2.22.11 对于清洁度要求较高的电器箱,应采取措施使箱内保持正压。2.23 电磁兼容应考虑车辆自身控制系统不受电磁干扰及各种干扰对人体和其他设备的影响。2.23.1 对车辆电磁兼容性的要求2.23.1.1 电动车辆是在隧道或地面线路上不断运行着,应保证不会干扰沿线的通信、信号等设备的正常工作。2.23.1.2 车辆上的车载电子设备和电气设备应避免相互干扰。2.23.1.3 车辆在所有正常工作状态下,卖方应确保由列车产生的任何电磁场不得干扰乘客物品或磁性介质的正常使用。考虑电动车辆上可以使用手机和小型移动电台等。2.23.1.4 必须考虑静电和低频磁场对装心脏起搏器乘客的影响。2.23.1.5 应考虑避免对闭路电视及站台监视系统的影响。2.23.1.6 应考虑对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的影响。2.23.2 与通信和信号设备的电磁兼容性2.23.2.1 列车产生的电磁场不应干扰通信和信号系统所有设备的正常工作。2.23.2.2 卖方应与通信和信号系统供货商联络和合作,交换EMC数据和相关设备性能特性,解决接口问题,保证系统的兼容性。2.23.2.3 所有由通信供应商提供的车载通信设备(抗干扰能力应由通信设备制造商保证)应不受由列车、供电、电力回流轨、动力电缆和牵引电机产生的任何磁场的影响。2.23.2.4 列车在正常运行时,不得明显影响任何客室内乘客信息显示板、司机室显示器或闭路电视车载视频显示器等。2.23.3 对车辆的EMC设计方案的要求2.23.3.1 车辆的所有部件应不受任何干扰地发挥其功能;2.23.3.2 车辆与其线路内、外环境应不受任何干扰地协调工作;2.23.3.3 遵守招标方对EMC的特殊要求,该要求将于设计联络会期间由买方提供。2.23.3.4 卖方必须考虑EMC对车辆的所有部分的影响。2.23.3.5 电磁兼容应满足EN50121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第3章对电气牵引和电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3.1 概述3.1.1.基本条件以下内容参见第2章3.1.1.1.车辆重量。3.1.1.2.接触网电压范围。3.1.1.3.动力学性能要求。3.1.1.4.环境气候参数。3.1.2.动轴配置3.1.2.1.列车编组两动两拖四辆编组:+Tc-Mp- Mp-Tc+;其中:Tc车: 带司机室的拖车Mp车: 带受电弓的动车+半自动车钩-半永久棒式车钩3.1.2.2.列车牵引及其控制基于车控方式,一个动车配置4根动轴。3.1.3.两列车的联挂运行3.1.3.1.可能有以下编组3.1.3.1.1.正常运营两动两拖四辆编组。3.1.3.1.2.用于紧急情况/调车两列八辆编组(一列有动力,一列无动力)。 3.1.3.2.操纵只能在可动车组司机室。3.1.3.3.当两列车重联时,可在有动力车组车辆重联端司机室操作。3.1.3.4.仅有一个司机室在控制状态,其他司机室不进行操作控制。3.1.4.牵引和电制动控制的基本要求VVVF逆变器系统有以下基本功能:?牵引?再生制动?电阻制动3.1.5.牵引电机采用以下供电方式每套VVVF逆变器单元给一辆动车上的4台并联牵引电机供电。3.1.6.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100km/h。3.1.7.系统组成投标人应对列车的电气牵引系统提出设备(如果装配)组成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受电弓;避雷器/浪涌吸收器;隔离开关;高速断路器;母线断路器;线路滤波器;制动电阻;VVVF逆变器(包括制动斩波器);线路接触器;交流牵引电机;齿轮箱及联轴节;车辆间电气连接器;司机控制器;接地装置。3.2 牵引/电制动基本特性曲线和仿真计算3.2.1运行曲线和特性曲线应按照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项目实际线路、车辆动力性能要求给出各种列车运行曲线、牵引/制动特性曲线。3.2.1.1卖方应提供下列运行情况下的运行曲线和特性曲线:(1)4辆编组列车,损失1/2动力时;(2)4辆编组列车,所有牵引逆变器正常工作;(3)一列4辆编组的空车将另一列停在30‰坡道上的4辆编组超员故障列车移至最近车站(上坡);(4)负载分别为AW0、AW2、AW3;(5)牵引(1000VDC和1500VDC)和电制动(1800VDC);(6)轮径半磨耗;(7)考虑粘着限制;(8)手动操作(ATP切除)3.2.1.1.1特性曲线3.2.1.1.1.1牵引特性曲线(1000VDC和1500VDC)(1)轮周牵引力对列车速度曲线;(2)牵引电机电流对列车速度曲线;(3)电网电流对列车速度曲线。3.2.1.1.1.2电制动特性曲线(1000VDC和1800VDC)(1)轮周制动力对列车速度曲线;(2)牵引电机电流对列车速度曲线;(3)电网电流对列车速度曲线。3.2.1.1.1.3列车速度、运行时间与走行距离的关系曲线(1)在平直线路上,列车速度对运行时间的曲线;(2)在平直线路上,列车速度对走行距离的曲线。3.2.1.1.1.4平直线路上,列车速度对单位阻力曲线。3.2.1.1.1.5平直线路上,列车速度对输入功率曲线。3.2.1.1.1.6车辆辅助设备功率。3.2.2计算机仿真计算3.2.2.1输入参数按以下所有输入工况的组合,给出各种仿真结果。3.2.2.1.1轮径半磨耗 (ф805mm)3.2.2.1.2最大加速度和减速度:加速度:0.83 m/s2;减速度: 1.0m/s2(电-空联合制动)。3.2.2.1.3往返运行,每站停车。3.2.2.1.4在平直线路上典型运行(加速到最高速度)时,逆变器的效率(牵引和制动工况)。3.2.2.1.5往返运行时的计算采用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项目平纵断面图(坡度/曲线)。3.2.2.1.6各站停车时间3.2.2.1.7每终端折返时间3.2.2.1.8载重情况:(1)AW0;(2)AW1;(3)AW2;(4)AW3。3.2.2.1.9两种网压(1)DC1500V(空载、额定);(2)DC1000V(计算按AW3负载)。3.2.2.1.10接触网能量吸收能力(1)按100%制动能量回收;(包括负载车、SIV吸收、电阻制动等)(2)按50%制动能量回收;(3)按没有制动能量回收。3.2.2.1.11坡道救援一列4辆编组的空车将另一列停在30‰坡道上的4辆编组超员故障列车移至最近车站(上坡);3.2.2.1.12损失动力情况下坡道运行能力4辆编组列车在超员状态下,当损失1/2动力时,列车仍然可以在30‰(考虑新线车辆的通用性)的坡道上起动,并能以正常运行方式完成一次单程运行。4辆编组列车在空车状态下,当损失1/2动力时,列车仍然可以在35‰(暂定)的坡道上起动,并返回车辆基地。3.2.2.2要求计算的输出参数至少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此(以站与站之间为基础计算)3.2.2.2.1运行时间对每两站之间距离的曲线。3.2.2.2.2速度对每两站之间距离的曲线。3.2.2.2.3每列车的能耗(kWh/km)3.2.2.2.4牵引电机RMS电流:(1)牵引工况;(2)制动工况。3.2.2.2.5再生率:再生能量/消耗能量(仅为计算值)。3.2.2.2.6牵引电机电流和线电流对运行距离的曲线。3.2.2.2.7牵引电机电流和线电流对运行时间的曲线。3.3 一般控制原则3.3.1总则列车采用人工手动驾驶方式。采用列车网络控制方式,列车通信网络应满足IEC61375及TB/T3035-2002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的要求。当总线网络故障时,列车可以有基本的牵引和制动功能。列车上所有涉及到安全的设备或装置均应采用列车导线控制方式,如:车门、紧急制动等。供应商应提供具体的方案。列车设电阻制动装置,采用自然通风冷却方式。列车牵引及制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列车控制的要求。列车安全电路未建立时,应禁止列车牵引和制动缓解。列车牵引及制动的响应时间和性能参数应满足定点停车精度要求。3.3.1.1司机控制器设在Tc车司机室:主控制手柄位置和功能如下:?向前:牵引?“0”位:惰行?向后:制动?快速制动位:快速制动3.3.1.2方向手柄有以下位置:?“F”位,向前?“0”位?“R”,向后3.3.1.3当司机控制钥匙开关拨至“ON"位时,激活司机台,使该司机台为操纵司机台。控制逻辑应保证列车两端的钥匙开关均在“ON"位时,不允许对列车进行操作。3.3.1.4司机台至少提供一个紧急制动按钮来施加紧急制动。3.3.1.5模式开关Tc车司机室内司机台上设有组合式模式开关,此模式开关至少设有 “ATPM”、 “RM”、 “EUM”、 “OFF”位。另外,Tc车司机室内还设有列车、“洗车开关”、“高加速开关”、“车门选向开关”、“左/右开关门开关”,并设置部分旁路开关(紧急、车门、停放制动)。模式开关由信号系统供应商供货,具体规格、功能要求在接口设计联络会上确定。3.3.1.6列车牵引/制动采用人工手动驾驶方式。在人工手动驾驶时,如果列车超过目标速度ATP参与制动控制,在ATP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时,列车自动广播和门系统所需的零速信号由车辆(车辆中的空气制动系统)给出;在ATP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时,列车自动广播和门系统所需的零速信号由信号系统给出。3.3.1.7投标商应提供车辆及其各主要设备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3.3.2司机控制器3.3.2.1司机控制器必须是设计成熟的,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则,经过使用证明成功的产品。3.3.2.2司机控制器安装于司机台合适的位置,手柄可在列车的纵向前后移动。3.3.2.3司机控制器的垂直中间位为“0”位。3.3.2.4司机控制器主控制手柄必须配备“警惕”按钮功能。“警惕”按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则,应保证在长期操作下,司机不会感觉劳累,并要求性能可靠。3.3.2.5方向手柄安装在主控制手柄附近,方向手柄和主控制手柄之间应设置机械联锁,以防止方向手柄在“0”位时,主控制手柄移动。3.3.2.6方向方式手柄上应给出方向指示,包括“向前位”和“向后位”。3.3.2.7当列车运行时,如方向手柄拉至“0”位,则列车产生显示方向指令错误,列车将实施紧急制动。3.3.2.8司机控制器的牵引/制动指令应通过编码器、解码器及I/O设备与车辆总线相连,并通过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进行控制。3.3.2.9操作方式:单手操作。3.3.2.10应功能齐全、使用方便、易于维修。3.3.2.11电寿命、机械寿命不得低于IEC60077要求。3.3.2.12司机控制器试验按照IEC60077要求进行。3.3.3钥匙开关3.3.3.1钥匙开关仅能在以下情况下拔出:?主控制手柄在“0”位?方向手柄在“0”位?钥匙在“Off”位钥匙取出后,手柄不能移动。3.3.3.2钥匙开关在“ON”位时:?最先操作钥匙开关“ON”的司机室为操作司机室;?所有的其他司机室锁闭;?操作司机室的所有状态被激活。3.3.3.3钥匙开关在“OFF”位时可取出。钥匙开关在“OFF”位时,至少能保持以下功能:?列车总线和车辆总线功能;?照明(包括内部和外部照明);?司机室与司机室的通讯;?如果钥匙取出时空调在运行状态,则空调保持运行状态。空调“开”和“关”按钮失去作用;?广播;?LVPS低压电源;?“紧急制动”按钮;?受电弓、高速断路器保持在最新位置;3.3.4紧急制动按钮3.3.4.1紧急制动按钮应为电气开关。3.3.4.2应安装于司机室控制台上易于接近的地方。3.3.4.3为了便于操作,应采用“蘑菇”按钮。3.3.4.4双稳型、非自复位方式。3.3.4.5一旦操作,即断开列车紧急制动电气线路,车辆施加最大的空气制动,直至列车停止运行。3.3.5制动优先级别系统应充分发挥电力再生制动的作用以减少闸片的磨耗和节省电能。制动优先级别如下:?再生制动(DC 1980V)?电阻制动?空气制动3.3.5.1电力再生制动电力再生制动由VVVF实现,将最大的能量反馈回电网,VVVF控制单元(DCU)连续监控电网状态,检查能量的吸收状况。3.3.5.2电制动由VVVF实现,应可将最大的能量反馈回电网。VVVF控制单元(牵引控制单元)连续监控电网状态,检查能量的吸收状况。在电网电流吸收不足时,应优先投入电阻制动。3.3.5.3空气制动空气制动用于以下方面?补偿电气制动力(AW2、AW3负载、低网压如低于1000V或高网压如高于1800V时)?列车速度低于某一限定值时?保持制动?紧急制动?电制动故障时3.3.5.4电制动和空气制动混合检测控制原则3.3.5.4.1在下列条件下,电制动应能满足列车制动力的要求?负载为AW0~AW2?网压在1000V~1800V3.3.5.4.2当车辆速度低于某一限定值时,电制动将逐步由空气制动替代。为了尽量减少对制动闸片的磨耗,同时又保证制动要求,应尽量降低制动转换点。电空气制动和空气制动混合转换必须平滑,无冲击,转换点必须在0-12km/h可调,但列车经最终调试完转换点数据必须固化在PROM内。3.3.5.4.3列车制动方式采用电力再生制动与空气制动混合运算的控制方式。应优先充分发挥电力再生制动的作用以减少闸片的磨耗和节省电能。当电力再生制动力不足或失效时,由空气制动补足或替代,空气制动补足方式采用动车拖车同时补充。当电网的吸收能力恢复时,应可恢复再生制动,此转换过程应平滑无冲撞。电力再生制动与空气制动应随时自动配合、平滑相互转换,列车应无冲动。且满足ATP控车要求。3.3.5.4.4空气制动用于补偿给定制动力与实际电制动力的差值。3.3.5.4.5牵引控制单元应向车辆或列车中央控制单元连续发送电制动力实际值和有关信息。如果某个VVVF逆变器的电制动受限或被停止,则车辆控制单元或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应发出指令使空气制动补偿,以达到相同的减速度。3.3.6负载补偿3.3.6.1载荷信号取自列车空气弹簧压力,载荷信号直接正比于乘客重量。3.3.6.2该载荷信号可通过车辆总线传给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制动控制单元BCU及牵引控制单元DCU等。3.3.6.3该信号有最小的满足于实际应用的滞后绝对值。3.3.6.4对以下工况下的各种乘客载荷,控制系统应能进行自动调节,补偿负载的变化,以达到牵引和制动模式的完全功能:?牵引模式:AW0~AW3;?制动模式:AW0~AW3。3.3.7空转/滑行控制系统3.3.7.1控制原则空转基于单车控制,电制动滑行基于单车控制。3.3.7.2具有以下功能:?空转保护?滑行保护?速度校验和轮径校验 3.3.7.2.1空转检测和空转控制3.3.7.2.1.1空转检测采用以下方式或更优方式(1)对各轴加速度的评估,检测出各轴加速度大于某一限值的情况,具体数值经型式试验后确定。(2)各轴速度和列车参考速度的比较,检测出各轴速度差大于某一限值的情况,具体数值经型式试验后确定。3.3.7.2.1.2空转控制当空转发生时,为了适应实际轨道粘着,应减少牵引力,牵引力按照加速度差值和速度与参考速度的差值计算,按照此差值来调整牵引力,牵引力将按冲击极限恢复。3.3.7.2.2滑行检测和滑行控制3.3.7.2.2.1滑行检测采用以下方式或更优方式(1)对各轴减速度的评估,检测出各轴减速度大于某一限值的情况,具体数值经型式试验后确定。(2)各轴速度和列车参考速度的比较,检测出各轴速度差大于某一限值的情况,具体数值经型式试验后确定。3.3.7.2.2.2滑行控制当滑行发生时,为了适应实际轨道粘着,应减少制动力,制动力按照减速度差值和速度与参考速度的差值计算,按照此差值来调整制动力,制动力将按冲击极限恢复。3.3.7.2.2.3电力再生制动和空气制动有各自独立的滑行控制装置,以保证最佳粘着利用。电力再生制动:(1)在滑行大于可接受的检测极限之前将以不大于两倍的冲击极限的速率减少四个牵引电机的转矩,以降低制动力,直到滑行小于可接受的检测极限;(2)电力再生制动的减小时间不能长于6s(暂定),待样车型式试验后最终确定。此后电力再生制动的滑行控制被旁路,空气制动被施加;(3)在严重滑行时,将切除电力再生制动,全部制动力由空气制动提供。“严重滑行”概念由卖方定义并提交买方确认,经型式试验最终确定。空气制动:在任何轴上空气制动力的减少时间不能长于5s(暂定),待样车型式试验后最终确定,在此时间后,空气制动力将自动恢复。3.3.7.2.3速度校验与轮径校验(1)惰行时牵引控制单元DCU与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一起校验和检查轮对直径,为了校验,应在每次轮径改变或镟轮后,新的轮径值从司机台输入经TMS储存在控制单元中。(2)同一节车的轮径差小于7.5mm时,系统应能自动地提供完全的性能。3.3.7.3空转/滑行控制系统的失效3.3.7.3.1当列车电制动时,空转/滑行控制系统失效,该车的电制动被切除,空气制动取代相应的制动力要求。3.3.7.3.2当空气制动滑行控制系统失效时,空气制动将维持运用而无滑行保护。3.3.7.3.3当列车牵引时,空转控制系统失效,牵引将维持运用而无空转保护。3.3.7.3.4当空转/滑行控制系统失效时,监控系统应向司机提示。3.3.7.4投标商提供具体的空转/滑行控制系统的推荐方案及技术参数。3.3.8牵引/制动指令3.3.8.1牵引/制动指令值信号的产生牵引/制动指令值信号由司机控制器或车载ATP设备产生,经信号转换后送入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产生,再通过车辆总线传递给牵引控制单元DCU和制动控制单元ECU。3.3.8.2车辆牵引/制动应有最小的响应时间,牵引力/制动力指令值(司机控制器或ATP产生)的传输采用PWM信号或数字信号。3.3.8.3应设置紧急列车控制线,在车辆总线失效的紧急情况下,可由司机控制器向牵引制动系统提供基本控制指令,使列车以预定的速度运行。3.3.8.4坡道起动控制当列车坡道起动时,系统能保证AW3列车不发生溜滑。设置坡道起动开关(暂定),坡道起动开关操作时制动指令系统输出保证列车不发生溜滑的制动指令。3.3.9列车高压回路列车应能安全通过线路上的任何一处架空线电分段区,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高压回路技术和配置方案、详细的说明和计算报告,以及类似情况的实例。3.4 牵引逆变器系统(VVVF)3.4.1基本要求3.4.1.1振动和冲击条件满足IEC60077和/或IEC60571/61373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3.4.1.2VVVF逆变器应满足IEC61287-1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3.4.1.3输入电压额定电压 DC1500V最低电压 DC1000V最高电压 DC1800V瞬时最高电压(再生时) DC1980V3.4.1.4 逆变器型式:电压型逆变器。VVVF逆变器系统采用PWM控制技术,逆变模块采用IGBT功率元件。3.4.1.5 牵引电机供电方式每个VVVF逆变器单元给一辆车的2个动力转向架上4台并联的牵引电动机供电。3.4.1.6.VVVF逆变器的主要部件?线路滤波器?3相IGBT功率单元?牵引控制单元DCU投标人提供详细配置清单、原理图、控制逻辑框图及描述。3.4.1.7.VVVF逆变器输入电源电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受电弓?避雷器?隔离开关和熔断器?高速断路器?线路接触器投标人提供详细配置清单、原理图及描述。3.4.1.8.牵引控制系统采用32位或以上高速微机控制,并具有故障记录和自诊断功能。3.4.1.9.高压电路的安全功能在不同工况下,输入电源电路各高压电气部件被接入电路状态描述如下:工况连接的电路切断的电路运行受电弓牵引逆变器系统辅助电源车间电源车间车间电源辅助电源受电弓牵引逆变器系统切除无受电弓辅助电源牵引逆变器系统车间电源注:a 受电弓和转换开关之间设有联锁,保证转换开关在隔离位和接地位时,受电弓不能升起。b为安全起见,车间电源箱按上表提供连锁。3.4.1.10.电气牵引系统的所有高压电器箱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操作说明,以防造成人身伤害。3.4.1.11.系统保护应完善、可靠。车辆的电气保护应与牵引电站馈出的保护相匹配。牵引电站的馈出保护参数由买方提供,但卖方应根据买方提供的参数进行协调保护的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3.4.1.12.系统的接地回流电路应保证列车各装置及车体接地良好,不允许造成轴承电蚀。3.4.1.13.系统应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并按列车载重量从空车到超员范围内自动调整牵引力和电制动力的大小,使列车在空车至超员范围内保持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基本不变,并具有反应及时、有效可靠的空转和滑行控制。3.4.1.14.当多台电动机由一个变流器并联供电时,其额定功率应考虑轮径差与电动机特性差异引起的负荷分配不均匀以及在高黏着系数下运行时轴重转移的影响。投标商应将允许的最大轮径差通知用户,以便用户在轮对检修时加以控制。3.4.1.15.投标商应提供牵引系统的详细技术方案并对车辆电气系统整体及各设备和设备内部重要元器件的性能参数、功能、控制方式、特点、保护、电磁兼容等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3.4.2.VVVV逆变器的基本要求3.4.2.1.VVVF逆变器的基本工况:?牵引工况?再生制动工况?电阻制动工况3.4.2.2.VVVF逆变器控制方式:采用PWM控制。3.4.2.3.VVVF逆变器频率控制模式3.4.2.3.1.频率控制模式应保证在脉冲转换过程中,列车运行应平稳,全速度区不应有冲击和振动,特别是转为方波调制运行时。3.4.2.3.2.卖方应提供逆变器的频率控制模式,即fc=F(f1)。其中fc为斩波脉冲频率,f1为输出主频率。3.4.2.3.3.卖方应提供起动牵引电机瞬间(V=0km/h),逆变器输出主频率的最小值fmin。3.4.3.VVVF逆变器的冷却系统3.4.3.1.冷却系统必须保证VVVF逆变器能稳定工作。3.4.3.2.冷却系统必须考虑VVVF逆变器易于维修和维护。3.4.3.3.冷却系统采用自然风冷方式。3.4.3.4.必须提供以下参数和说明:IGBT元件温度定额、散热器热效率、IGBT逆变器仿真计算。3.4.4.噪音控制必须采取措施尽可能有效降低VVVF逆变器的噪音。根据IEC61287 2.3.3表1关于噪声等级的规定,要求逆变器的噪声等级控制在等级D,即LPA 65dB。3.4.5.VVVF逆变器箱3.4.5.1.VVVF逆变器箱体应为金属材料,并应可靠接地。3.4.5.2.对维修人员的保护箱体外部应有“高压危险”、“最小放电时间”或类似的警示标志。3.4.5.3.布线:(1)所有牵引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应该考虑使这些设备中产生的电磁场尽可能抵消;(2)带有强干扰源的设备或电缆必须集中布置,并且和低电压易受干扰信号分开。3.4.6.VVVF逆变器布置的一般要求?VVVF逆变器的设计应为模块化,易于维修和更换。?牵引控制单元(DCU)应装在附属的箱体中,控制板为插件结构或是带子板的母板,安装在VVVF箱体内。?IGBT门控板和牵引控制单元之间应采用双绞屏蔽线与光电隔离或光纤连接。3.4.7.投标商应提供牵引系统设备的详细配置方案及供货清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产地、厂家等)。3.4.8.试验3.4.8.1.单个部件和组件的试验根据IEC61287第2.4.3,在装入逆变器整机之前,逆变器所有元件和部件均应承受有关IEC标准(IEC747,IEC571,IEC310,IEC384-4,IEC1071-1)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的规定的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3.4.8.2.VVVF逆变器应按IEC61287-1:1995-07等有关标准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执行。试验项目型式试验例行试验详细文件外观检查XXIEC 61287-1 2.4.6.1,2.4.6.4尺寸和公差XIEC 61287-1 2.4.6.2铭牌检查XXIEC 61287-1 2.1.4.6.4绝缘试验(耐压试验)XXIEC 61287-1 2.4.6.16,17密封试验XIEC 61287-1 2.4.6.22称重XIEC 61287-1 2.4.6.3低压系统XXIEC 61287-1 2.4.6.6触发装置试验XXIEC 61287-1 2.4.6.6高压系统XXIEC 61287-1 2.4.6.20,21逆变器试验XXIEC61287-1 2.4.6.6安全要求检查XIEC 61287-1 2.4.6.5 a冷却系统试验XIEC 61287-1 2.4.6.7,2.4.6.9轻载试验XXIEC 61287-1 2.4.6.9,3.4.2.1负载试验XIEC 61287-1 2.4.6.12温升试验(工作循环)XIEC 61287-1 2.4.6.12高压供电短路XIEC 61287-1 2.4.6.15功耗测定XIEC 61287-1 2.4.6.13过压和电压瞬变测试XIEC 61287-1 2.4.6.14噪声测定XIEC 61287-1 2.4.6.11内部干扰试验XENV 50121-3-2外部干扰试验XENV 50121-3-2冲击和振动XIEC 61373输出特性试验XIEC 61287-4.2.1冲击电压试验(选择性试验)XIEC 61287-4.2.6.19换流试验XIEC 61287-4.2.43.5 牵引控制单元DCU3.5.1.一般要求3.5.1.1.每辆车的每一个牵引逆变器配备一个牵引控制单元DCU。3.5.1.2.牵引控制单元DCU为微机控制系统,其CPU采用32位或以上的高速微处理器,带信号处理器。3.5.1.3.DCU应有一专门的标准通信接口(例如MVB接口)与车辆总线相连,在DCU发生故障时(如电源短路等),不应影响车辆总线其它用户的正常工作。其通信接口应符合有关的列车通信网络IEC61375及TB/T3035-2002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3.5.1.4.牵引控制单元DCU应安装在VVVF逆变器箱内,以减少DCU和IGBT门极驱动板之间的连线。3.5.1.5.牵引控制单元DCU与IGBT门极驱动板之间触发脉冲和反馈信号的传输应通过双绞屏蔽线与光电隔离或光纤电缆连接,以加强绝缘和抗干扰能力。3.5.1.6.卖方应对牵引控制单元DCU 的硬件和软件进行说明,DCU的硬件和软件设计要求应满足IEC相关标准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3.5.1.7.卖方应提供控制原理图、控制逻辑框图,并提供有关技术参数。3.5.1.8.牵引控制单元DCU的各种电子印刷板应能在第2章所规定的大连地区自然环境要求下正常、安全、可靠的工作。3.5.2.牵引控制单元DCU的主要功能DCU应至少实现下列主要功能:(1)对牵引电动机控制。(2)牵引控制单元DCU将列车控制的给定值和控制指令转换成VVVF逆变器的控制信号,对VVVF逆变器和牵引电机进行控制,包括列车速度调节、保护、逆变器脉冲模式的产生等。(3)对VVVF逆变器和牵引电机进行保护控制。(4)电制动(ED-BRAKE)控制对电制动(ED-BRAKE)进行调整、保护和逆变器脉冲模式的产生。(5)空转/滑行保护控制。(6)列车加减速冲击限制保护。(7)通过列车总线网络实现DCU与其它控制单元的通信功能(在设计时必须提交具体的通信接口协议)(8)故障诊断功能,要求能做到诊断到整个系统的最小可更换单元。3.5.3.便携式测试单元(PTU)和牵引系统的故障诊断功能3.5.3.1.牵引控制单元DCU应具有自诊断和自监视功能。3.5.3.2.牵引控制单元DCU应具有故障诊断和存储功能,其故障诊断应包括DCU、VVVF逆变器和其他与DCU有关的设备。3.5.3.3.牵引控制单元DCU故障应代码化,故障数据应包括故障点数据和历史数据,数据中应对牵引/制动用的各种信号进行记录,并提供故障代码表。3.5.3.4.在牵引控制单元DCU与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支持的列车故障诊断系统中,应对各故障进行故障评估,将评估结果显示在司机显示屏上,并向司机做出相应指示。3.5.3.5.在牵引控制单元DCU中,应定义牵引系统最小可诊断单元,在DCU与CCU支持的列车诊断系统中,应能对每个最小可诊断单元进行故障诊断。3.5.3.6.通过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的接口模块,用PTU可以访问牵引控制单元DCU,读取故障数据,也可读取DCU内部数据,调整相关数值。DCU中应设置一个接口,该接口能将重要的信号连到该接口上,该接口必须是标准的接口,可以连接一个故障记录插件,记录跟踪故障。在DCU内部的存储区域分为正常记录区,故障记录区。一旦发生故障或紧急制动,即可将正常记录区的靠近故障点的前后各1分钟内的记录完全复制到故障记录区。故障记录区将完整记录最后30个故障的记录。具体的记录信号和采样时间应在详细设计时与用户讨论,并最后应提供给用户这些信号在接口上的位置和内容的清单。故障记录插件:该故障记录插件用于跟踪车辆活故障,它应能通过地面专用软件设定各触发条件,当触发条件满足时跟踪记录各参数,状态信息,该插件所存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应能至少保存3个月,并配置4个。为进一步的分析车辆状态提供具体参数。该插件容量至少2Gb,采用PCMCIA的卡式或其它通用形式的存储介质。并提供专用的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数据直接或通过该软件可转换为EXCEL格式。对该软件应提供可拷贝的光碟。允许投标人采用更优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方案描述和类似产品的业绩。3.5.3.7.为了方便维修和维护,在相应牵引逆变器内应有一维护用接口,通过PTU可访问该接口,并可完成如下功能:(1)读取DCU故障信息,也可读取所有可能的内部数据信息, 调整相关数值;(2)动态监测牵引系统的各种实时信息(如网压、电机电流、逆变器模块温度等)。3.5.3.8.在相应客室或司机室内亦应有维护用接口完成3.5.3.7 所述功能。3.5.3.9.牵引控制单元DCU印制板面板应设置有LED指示灯和测试孔,指示一定的牵引控制信息,如DCU开机自检信息、电源指示等,以方便维修人员对DCU状态和故障做出判断和测量。3.5.3.10.在详细设计时,卖方应提供牵引控制单元DCU故障诊断的详细信息说明。3.5.3.11.对牵引系统的PTU应提供地面分析软件,对用PTU读取的故障/事件进行分析,以便进一步的维修。要提供PTU读出数据的格式和内容含义,便于升级和开发,数据直接或通过该软件可转换为EXCEL格式。3.5.4.牵引控制单元DCU对VVVF逆变器的基本控制要求3.5.4.1.转矩控制模式及基本要求3.5.4.1.1.应采用直接转矩控制方式(DSR)或磁场矢量控制方式或更优化的控制方式来实现对牵引电动机的转矩控制,转矩控制方式应十分成熟和稳定。卖方应对所采用的转矩控制的原理进行详细的说明。由买方确认。3.5.4.1.2.在最大的制动与牵引转矩情况下,最大转矩与颠覆(峰值)转矩之间,应有足够的裕度(暂定不小于10%)。在设计时应给出差值。3.5.4.2.列车的加速和减速控制。3.5.4.2.1.司机控制器指令信号司机控制器的手柄位置确定了所给指令的转矩(含车重载荷信号的牵引或制动力)。牵引或常用制动指令位置是连续的。3.5.4.2.2.加减速度要求加速度和减速度控制是自动的、连续的和无级的,直到电动机电流达到所要求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值,并满足第2章所规定的冲击限制。3.5.4.2.3.牵引或电制动的指令值,在列车试验时,可通过改变EPROM程序进行调整,在列车验收后再更换PROM芯片,也可采用其它具有相同功能的电子线路。由卖方提供程序备份,功能框图,信号流程图。3.5.4.3.电制动(ED_brake )控制3.5.4.3.1.概述(1)无论手动(MTC)或自动(ATP)操作,对所有速度都自动响应。(2)按选定的减速度下降,电制动作用直到规定的电制动消失点,但列车制动一直进行到停车,变化率应满足规定的冲击限制要求。(3)牵引控制单元DCU向空气制动控制单元提供电制动力实际值和电制动状态信号,用以当电制动失效时,空气制动替代电制动并提供相同的制动力,同时给出“电制动失效”故障指示信号。3.5.4.3.2.电制动控制当列车实施再生制动、网压上升到设定值以上时,各牵引逆变器产生的再生制动力逐渐被空气制动力代替(再生制动为0)。进入全空气制动时的网压条件,将在车辆动态型式试验时,由调整EPROM最终确定。车辆验收后再替换为PROM芯片,也可采用其它具有相同功能的电子线路。从再生制动到空气制动的快速(瞬时)转换应平滑无冲撞并满足列车纵向冲击率的要求。当电网的车流吸收能力不足时,投入电阻制动,若仍然不足,需补充空气制动;当电网的吸收能力恢复时,应可恢复再生制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间的快速(瞬时)转换应平滑无冲撞并满足列车纵向冲击率的要求。3.5.4.4.特殊运行模式3.5.4.4.1.洗车运行模式(1)维持3km/h~5km/h(限速点)的速度运行。(2)列车最大速度偏差不能超过限速点0.3km/h。3.5.4.4.2.后退运行模式(1)当列车后退运行时,限速10km/h速度运行。根据业主需要可以改变此速度限制。(2)列车最大速度偏差不能超过限速点0.3km/h。3.5.5.DCU对VVVF逆变器的保护控制3.5.5.1.概述3.5.5.1.1.DCU对VVVF逆变器所有的动作进行监测和保护,在检测到不可恢复的故障后,根据故障严重程度,激活保护动作。3.5.5.1.2.系统应能在故障消失后自动重新启动。3.5.5.1.3.为了排除假故障的发生,允许逆变器自动重新启动,当故障确认后如需重新启动逆变器,必须手动复位。投标商提供具体的方案。3.5.5.1.4.HSCB(高速断路器)提供更高一级的VVVF逆变器保护动作。一个高速断路器可提供一辆车的VVVF逆变器单元的保护。当VVVF逆变器单元因过流或短路故障引起高速断路器分断后,DCU应能记录高速断路器分断故障,并诊断出故障逆变器单元的过流或短路故障的存在,并切除故障逆变器单元,故障逆变器单元的重新启动必须手动复位。高速断路器重新闭合后,受该高速断路器保护的无故障逆变器单元应能正常工作。高速断路器的故障应能显示在司机显示屏上。3.5.5.1.5.在某一逆变器单元故障时,仅该逆变器单元被切除,并与电网隔离(DCU自行判断故障状况,可以自动切除或者司机操作台手动操作切除线路接触器),其它无故障逆变器单元应能继续正常工作。3.5.5.1.6.DCU应对VVVF逆变器的各种故障进行记录。对各种故障,DCU应能自动进行分类,并定义其故障等级。3.5.5.1.7.故障的检测应尽可能采用预测电路(如检测电流、电压的变化率)。3.5.5.1.8.在提供变化率保护的同时,也应提供绝对值保护。3.5.5.1.9.书面提供以下参数,且能灵活调整:(1)变化率水平(di/dt或dv/dt)(2)绝对值水平3.5.5.1.10.保护、检测和报警电路应独立于调节电路和其它电路。3.5.5.1.11.按要求提供自动复位/人工复位功能。3.5.5.1.12.在司机显示屏上,至少应显示以下参数和故障:(1)牵引和制动的主要性能参数;(2)各主要部件的主要性能参数;(3)各主要部件和电路的故障指示;(4)列车故障时的运行操作指示。3.5.5.1.13.在设计阶段确定各保护动作的整定值。3.5.5.2.对输入滤波器和VVVF逆变器的保护DCU应至少能实现下列对VVVF逆变器的保护,并提供故障显示和警报。卖方应对下列保护动作进行详细的说明:(1)接触网到VVVF逆变器输入过电流检测(2)检测VVVF逆变器输出过电流(3)欠压检测保护(应至少分一级进行保护)(4)过电压检测保护(应分两级进行保护)(5)VVVF逆变器过热保护(应提供两级温度检测保护)两级温度保护整定值应根据大连的环境温度进行确定。(6)逆变器相电流和线电压监视(7)缺相保护3.5.5.3.对牵引电机的保护DCU应至少能实现下面对牵引电机的保护,并提供故障显示、记录和警报。卖方应对下面保护动作进行详细的说明:(1)牵引电机过电流保护(2)牵引电机的过载保护3.5.5.4.其它故障检测3.5.5.4.1.VVVF逆变器控制逻辑内部检测:至少应检测以下故障:(1)控制电路的开机自检(2)IGBT主电路的小功率测试(Reduced power tests)(3)检查电流和电压传感器的信号(4)检查速度传感器的信号(5)检查控制电源是否在正常工作范围(6)检查高速断路器HSCB的状态(7)检查线路接触器和预充电接触器的状态(8)检查IGBT门极驱动板的状态(9)检查短路器保护的状态(Crowbar)任何故障的故障信息存储在DCU中,并应能通过接口用PTU实现进一步的诊断。3.5.5.4.2.牵引电机的超速保护(超速时封锁牵引)3.5.5.4.3.DCU对牵引逆变器的所有保护检测应使用模拟量实时检测方式,检测到的模拟量可通过PTU实时监测。3.5.5.5.投标商应提供电气牵引系统的保护项目表及相应的说明。3.5.6.试验DCU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应按IEC60571要求进行。3.6 牵引电动机3.6.1概述3.6.1.1本电动机应是专为地铁车辆设计的三相鼠笼式异步牵引电动机。3.6.1.2在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情况下,牵引电动机设计应满足其大修期不少于800,000km。在此周期内牵引电动机不必进行解体维修。3.6.1.3牵引电动机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349—2《电力牵引铁路机车动车和公路车辆旋转电机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的规定。3.6.1.4本牵引电动机适用于由电压源逆变器供电,采用变频变压(VVVF)调速。3.6.1.5所有牵引电动机,在它们的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电气性能方面,均必须能在所有动力转向架各个轮轴之间完全互换。所有需要周期性更换的部件,亦必须是完全可以互换的。在维修电机时,允许仅更换定子或仅更换转子,仍然能保证电机特性的一致性。3.6.1.6电动机应在给定的最恶劣的运行条件下(满负荷、最小网压、最大车轮直径、最高环境温度)能连续运行,其温度不得超过卖方所建议的最大工作温度。电机绝缘等级为200级或以上。3.6.1.7在车轮磨损到规定的极限尺寸时,电动机应能在相当于列车最高速度的情况下安全运转。3.6.2牵引电动机额定参数牵引电动机的额定值为小时定额。牵引电机功率180kW(暂定)。牵引电动机功率的确定,须满足车辆的功能要求,投标人须提出具体的计算结果,并提供列车在AW3(8人/m3)时,电机所能提供的过载能力。投标人还应提供牵引电机的额定电压、电流、转速、频率、转差频率、效率、功率因数等参数。3.6.3一般要求3.6.3.1牵引电动机能承受雨、雪、风、沙的侵袭并安全运行。3.6.3.2牵引电动机在运行中应能承受由于机械的和电的原因引起的振动和负荷冲击。3.6.4牵引电动机定子3.6.4.1定子铁芯的导磁叠片应采用高导磁率、低损耗的冷轧电工钢片冲制。3.6.4.2卖方应提供定子线圈的制造设计图和绕组的联线图。3.6.4.3由于大连地区夏季的湿热气候条件,定子绕组及其引线必须采取能防霉、防虫、 防啮齿类动物和其它有害动物的有效措施。3.6.4.4绝缘等级为200级或以上。3.6.5电动机转子3.6.5.1转子铁芯的导磁叠片应采用高导磁率、低损耗的冷轧电工钢片冲制。转轴用适当强度的优质合金钢加工而成。3.6.5.2转子应进行动平衡测试,要求达到ISO1940的“G2.5”级标准或更高的标准。3.6.6牵引电动机轴承3.6.6.1采用优质润滑脂进行润滑。3.6.6.2轴承的密封和润滑必须是在类似的牵引电动机上经过长期运行考核证明是良好的系统。3.6.6.3轴承盖上有加油嘴,以便能在检查坑方便地加入油脂。3.6.6.4轴承寿命不小于200万公里。3.6.7牵引电动机的通风3.6.7.1牵引电动机冷却方式投标方提出建议,电机应具备良好的清洁性以及良好的维护性能。3.6.7.2如果需要,牵引电动机进风口处应安装通过运行验证是风阻小、防护和滤尘效率高的防护网和滤尘器。滤尘器的结构设计应便于清洗。3.6.8牵引电动机的特性3.6.8.1牵引电动机的各项性能应符合IEC349—2标准最新版本的要求,尤其是充分符合其对电动机特性、产品标志、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的要求。3.6.8.2牵引电动机的所有特性,均按绕组参考温度为150℃时绘制。该温度应在特性曲线上注明。3.6.8.3需要考虑轮径差异和轴重转移对并联供电的牵引电动机的影响,并提供系统允许的轮径差值(同一轴、同一转向架、同一辆车)。3.6.8.4效率特性应考虑到由于逆变器供电引起的谐波所产生的损耗。3.6.9牵引电动机联线不同相的电缆必须用不同颜色的标志区分开来。接线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和水的侵入。3.6.10牵引电动机试验3.6.10.1按IEC349—2的表1规定,牵引电动机必须进行以下项目的型式试验:(1)温升试验;(2)特性曲线试验;(3)超速试验;(4)噪声的测定等。3.6.10.2按IEC349—2的表1规定,所有牵引电动机必须进行以下项目的例行试验:(1)短时发热运行试验;(2)特性曲线试验;(3)超速试验;(4)介电强度试验;(5)振动试验。3.6.10.3浸水试验也应列为型式试验的一项进行。3.7 传感器3.7.1.速度传感器3.7.1.1应为下列系统安装速度传感器,以便得到相应的速度信号:(1)牵引和电制动系统:每台电机装一套,也可采用无速度传感器方式。(2)空气制动系统:每轴装一个。(3)列车超速防护(ATP)系统:Tc车的四根轴上,其中至少有两根轴装有由ATP卖方提供的传感器。具体数量由ATP卖方决定。各系统可考虑共用速度传感器,但在电气上不得产生系统间的相互干扰。3.7.1.2在车辆子系统上用于同一目的的速度传感器应可完全互换,安装时尽可能不采用垫片和调整,检查和更换时应容易接近。3.7.1.3速度传感器的脉冲输出数,在任何时刻都应与转轴的转速相对应。3.7.1.4在速度传感器出线端和线束进入车体的进线端,应分别设置水密性接线盒。传感器的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3.7.1.5速度传感器的电源输入端应有输入电源极性保护。3.7.1.6当传感器工作时,系统应有对传感器的自测试功能,该功能可由DCU实现。3.7.2 其它传感器3.7.2.1 用于控制和检测的电压、电流传感器应采用电流源或电压源输出。3.7.2.2 电压、电流传感器应采用高精度、高可靠性的产品。3.7.2.3 对输入电源的极性要有保护措施。3.7.2.4 传感器的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3.8 列车电气连接器3.8.1 保证车辆在任何工况下列车电气连接器的电气连接良好。3.8.2 容量满足使用要求。3.8.3 保证车辆在任何工况下列车电气连接器的绝缘、密封性能良好。3.8.4 便于检修和拆装。3.8.5 高压母线电气连接器及四芯连接器可采用单侧可拆卸型(如为单侧可拆卸型,应加收藏座)。3.8.6 低压电气连接器需满足车辆基本控制要求(包括空气制动系统),采用双侧可拆卸型。3.8.7 应为列车网络传输和信号等车载系统提供单独的专用低压电气连接器。3.8.8 为车辆的网络传输电缆提供单独的专用低压电气连接器。3.8.9 车载信号设备、无线通信和PIS设备使用的电气连接器的供货、安装等按本用户需求书中相关接口规范的规定执行。3.8.10 相邻的连接器具有联锁,以免误用相似的连接体。3.8.11 制动控制的连接器按相关标准提供。3.9 主电路电器3.9.1 一般描述每一个高速断路器给每辆动车的一个或两个VVVF逆变器单元提供保护。每个动力单元(Tc、Mp)应通过Mp车上的受电弓与接触网接触受电。受电弓的配置应满足列车的良好取流及安全通过架空线电分段区的要求。为防雷击等浪涌电压的侵袭,列车应设置避雷器,安装在受电弓附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列车高压电路图、受电弓和避雷器的配置方案及相应的说明。高压电路应配置手动隔离接地开关。操作后,可将牵引设备隔离并使其接地。当隔离接地开关接地后,车间电源、受电弓高压1500V不允许接入。每一个VVVF逆变器单元包括一个线路接触器、线路输入滤波器和一个IGBT电压源逆变器。如果每辆动车配有2个VVVF逆变器单元,则每一个VVVF逆变器单元独立拥有线路输入滤波器。每一个VVVF逆变器有一个预充电回路(包括充电接触器和充电电阻)以限制对线路滤波器的冲击电流,亦可同一辆车的两个逆变器单元共用一个预充电回路。每一个VVVF逆变器单元有一个放电回路。每列车安装2个车间电源连接器。 列车高压回路的保护应与电站的馈出保护相协调。从受电弓到隔离接地开关的电缆应通过电缆护管以确保乘客安全 。车辆应有可靠接地。3.9.2 主隔离开关和主熔断器3.9.2.1 主隔离开关和主熔断器的额定值与主回路的参数匹配,质量优良。3.9.2.2 当主隔离开关断开时,主滤波器电容能通过放电电阻可靠放电。3.9.2.3 主熔断器的熔断特性和高速断路器的保护特性要与供电电站的短路保护特性相匹配。3.9.2.4 主隔离开关箱应有操作说明和警示标志,主隔离开关断开时应有明显标识,从封闭的箱外目视可见。3.9.2.5 主隔离开关和主熔断器的安装位置应不受车辆停放场地限制,便于操作和检修。3.9.2.6 主熔断器安装箱应设有防爆孔和相应密封用的防爆贴。3.9.2.7 主隔离开关试验按IEC60157规定进行。3.9.2.8 主熔断器试验按IEC60282规定进行。3.9.3 高速断路器每一个高速断路器给每辆动车的一个VVVF逆变器单元提供保护,高速断路器仅用于牵引回路,辅助系统独立于牵引回路。3.9.3.1 采用电磁驱动。3.9.3.2 卖方在得到供电系统的参数后,计算牵引回路短路情况下的预期短路电流,高速断路器的保护性能应与变电站的短路保护性能有良好的配合协调关系。3.9.3.3 高速断路器的动作由牵引控制单元DCU或过流脱扣装置触发。3.9.3.4 投标人提供跳闸时间∕特性;3.9.3.5 保护作用和断开速度与输入滤波器的有关特性相匹配主逆变器输入端能承受最大瞬时电流;输入回路因故障突然接地的电流。3.9.3.6在详细设计后卖方提交以下主要的高速断路器技术参数电流上升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分断能力;再接通时间;械动作寿命;过电流整定值范围;分断能力测试为最大电流30kA,τ=15ms(故障发生时最高电压:DC2000V)。3.9.3.7高速断路器的动作状态应在司机显示屏上显示。3.9.3.8试验在高速断路器的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之前制造商根据规格书的要求和IEC60077有关规定提交试验内容和要求供买方认可。3.9.4 输入滤波器每辆动车的一个或两个VVVF 逆变器单元配备一个线路滤波器。3.9.4.1 线路滤波器由电抗器和电容器及其他高压器件组成。3.9.4.2 线路滤波器的设计应与高速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协调一致,以保证当线路滤波器突然接地时,不损坏任何其他设备。3.9.4.3 滤波电抗器的设计安装应采取措施,减小磁通密度对客室的影响。客室内滤波电抗器上方磁通密度要求:距地板面450㎜时,≤10G;距地板面900㎜时,≤5G;3.9.4.4 滤波电抗器试验按IEC60310的规定进行。3.9.4.5 滤波电容器试验按IEC60384的规定进行。3.9.5 车间电源配置每辆Tc车配置一个车间电源装置; 当车间电源接入时,仅给辅助系统供电,牵引系统不得电;车间电源供电与受电弓之间需有电气联锁关系,须保证在使用车间电源时列车所有受电弓不带电。3.9.61500V高压接触器3.9.6.1 均使用直流电磁接触器。3.9.6.2 应易于拆装。3.9.6.3 同型号的接触器安装尺寸及易损件(如触头)具有互换性。3.9.6.4 应使用成熟产品。其设计和试验满足IEC60077标准或其它相关国际 标准。3.9.7 车辆接地3.9.7.1 车辆接地应设计合理,确保接地良好。3.9.7.2 接地开关容量应与高、低压回路的电压、电流相匹配,并应保证接触良好。3.9.7.3 接地装置应保证电刷的接触压力在整个使用范围内保持不变。3.9.7.4 接地装置电刷的使用寿命长,并应便于检查和更换。3.9.8 受电弓3.9.8.1 主要技术数据额定电压:DC1500V电压范围:DC1000~1800V最大电压:DC2000V集电舟材料:浸金属碳投标商应提供具体的技术参数。型式:单臂、轻型结构,满足受电要求。一列车设置两套受电弓,正常工作时为双弓受电,可正反使用。标准静接触压力: 110 N(暂定)静接触压力调节范围: 70~140 N速度: ≤ 110 km/h受电弓工作气压(暂定): 额定值0.45Mpa 最小值0.35Mpa 最大值0.6Mpa具体数据在设计联络后最终确定。3.9.8.2 受电弓主要尺寸带绝缘子的高度:315+10mm工作高度范围:最小:175mm最大:1600mm最大升起高度:1700 mm碳滑条伸展宽度:1050±1 mm受电弓总体宽度:1700mm±5mm受电弓与接触网的最大滑行范围±400 mm静态压力压力差异: ≤10 N滑条在工作高度范围内的同一高度上,上升与下降时: ≤ 15 N静态压力可允许的容差: ± 10 N3.9.8.3 受电弓结构受电弓在各种轨道状态下保证与架空接触导线具有良好的接触状态和接触稳定性。设有机械止挡,以限制受电弓在无接触网区段上的垂直运动;受电弓应设置受电弓熔断器;所有调节零件采用不锈钢;同型号的受电弓的安装尺寸和易损件具有互换性;在整个车辆速度范围内,受电弓有良好的动力学特性,包括直道100km/h和最大规定逆风时的良好的空气动力学性能。技术性能要求3.9.8.4 升降弓特性升降弓时间指当汽缸中通以额定气压时,由降弓位升到最高工作高度和由最高工作高度落至降弓位所需之时间;时间的计算起点应为受电弓阀(在额定压力下)得失压瞬间;升弓时间不大于8秒,且对接触网无有害冲击现象;降弓时间不大于8秒,且对受电弓底架无有害冲击现象;在工作高度范围内的任何高度上的下降运动迅速开始;在最小工作气压下滑板能上升至最大工作高度。3.9.8.5 绝缘性能受电弓能承受工频5.75kV(有效值)干闪络电压一分钟无击穿、闪络现象;受电弓能承受工频4.75kV(有效值)湿闪络电压一分钟无击穿、闪络现象。3.9.8.6 机械寿命按IEC60494第30条的方法,受电弓能经受15,000个工作周期的升降弓运动而没有任何机械损伤,在10,000次这种运动试验中没有 需要更换的磨耗零件。3.9.8.7 安装要求所有带电设备相对于车顶有适当的间隙。3.9.8.8 试验受电弓试验分为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型式试验包括:IEC60494中第28条所有规定项目;本规格书中有关的项目。供型式试验的试品,是出厂试验后的合格产品。在所供应的受电弓是经常生产的完全验证过的,并满足用户对性能要求的条件下,受电弓供应商可以提供以前生产的相同型式受电弓的正式签署的型式试验报告。也将提供近5年内进行的发热试验和机械寿命试验的正式试验报告。受电弓的部件以被验证的设计为基础;出厂试验对每台出厂的受电弓都进行。出厂试验包括以下项目: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工艺进行检查;IEC60494第28条所规定的例行的试验项目。3.9.8.9 受电弓的控制受电弓的控制方式为电控气动升弓和电控气动降弓,可通过脚踏泵人工升、降弓。两个受电弓同时向高压母线供电。一个受电弓不工作时,另一个受电弓可通过高压母线向整列车辅助系统供电。3.9.8.10 受电弓应设置自动降弓保护装置。3.9.9 制动电阻装置电阻制动采用制动斩波器控制形式。斩波器的开关元件采用IGBT。每套VVVF逆变器设置一套电阻制动装置。在电制动过程中,再生制动优先。随着再生吸收条件的变化,再生制动与电阻制动能连续调节,且平滑转换。采用车下部安装,自然通风冷却方式,电阻器任何截面的最高温升不得超过600K。制动电阻的容量满足无再生条件下,速度80~5km/h,平均减速度不小于0.9m/s2,且制动电阻有充分的耐热裕度。制动电阻斩波器和制动电阻具有完备的检测和保护。制动电阻的发热不能对车下其它设备及车体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制动电阻规格参数由牵引系统投标人提出。电阻器试验按IEC60322的规定进行计。3.9.10 避雷器3.9.10.1 避雷器是用来防止来自列车外部的过电压(如雷击等)和因误操作产生的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绝缘的破坏。3.9.10.2 避雷器需符合IEC 60099-4标准和测试要求。3.9.10.3 避雷器的技术参数在设计联络时确定。3.9.10.4 在设计联络时,应确认以下避雷器的技术参数:额定冲击释放电流:10 kA冲击电流100 kA,0.4μs,2次(雷击);方形波1200A,2ms,2次短路电流5 kA, 0.2 s通电,0.5s断开,0.2 s通电;额定电压2.1 kV 冲击释放电压5.5 kV直流放电电压2.6 kV(1mADC) 3.9.10.5 避雷器的保护值应与变电站和列车上的其他参数匹配。3.9.10.6 避雷器的试验按IEC60099-4规定进行。3.9.11 电缆的走线从受电弓到高速断路器的电缆应通过接地管以保护乘客和车体。3.10 设计所有主电路设备的设计均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3.11 试验所有牵引设备试验均应按有关国际标准进行。3.12 电磁兼容性牵引和电制动系统需考虑信号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与车辆谐波电流干扰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IEC61000和IEC62236-3标准的要求。3.13 完整性所有电气设备应包含完整的电气连接器(至少包含插头、插座、插接件和辅助密封件等)3.14 与空气制动系统的接口接口管理要求电气牵引系统与空气制动系统的接口管理由车辆供货商负总责。?第4章对辅助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项目的辅助电源系统,它用作车辆空调、电热采暖、照明、空气压缩机、各系统控制电路及列车监视系统、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等的电源。4.1 对静止逆变器基本要求4.1.1 辅助电源的性能要求和控制要求应符合第2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4.1.2 容量及输出能力要求每列车安装辅助电源装置即静止逆变器(SIV)和蓄电池组,辅助电源装置采用集中布置或分散布置,由投标方提出建议。其输出能力必须满足4辆编组列车各种负载工况的用电要求。列车的静止逆变器的总容量不小于280KVA(暂定),供货商根据负载情况进行核算确认。4.1.3 过载能力要求系统须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在短时间内应能承受住负载起动电流的冲击;并在输入电源及负载突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尽量小,不得影响所有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工作。4.1.4 输出波形要求输出的交流电压基波应为正弦波。4.1.5 自动监视功能内设自动监视装置,应具有自诊断和故障记录功能,并能在司机室显示屏上显示系统状态及故障情况,便于故障分析和维修。4.1.6 辅助电源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保护,投标商应提供保护项目表,包括保护项目、保护部件、保护动作值及恢复方法等及相应的说明。4.1.7 辅助电源装置应具有与列车总线网络通信的功能,并可通过列车总线网络对辅助电源装置进行控制。4.1.8 投标商提供辅助电源系统的无故障工作时间。4.1.9 干扰抑制及防护辅助电源装置(SIV)本身产生的电磁辐射应受到抑制,不得影响司机室ATP系统、有线及无线通信设备、牵引和制动控制系统等的正常工作,也不得影响各种线路设施的正常工作。同时应能抵御外界的电磁干扰。4.1.10 投标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技术方案,以供招标方进行评选。4.2 基本配置辅助电源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设备:?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高速断路器或电子开关器件或有可靠性的保护装置?LC输入滤波器?静止逆变器装置(SIV) ?控制单元?三相交流滤波器 ?输出变压器 ?DC110V整流装置?DC24V整流装置(或DC110V∕24V电源变换器)?DC110V/DC24V电源变换器?蓄电池组?紧急通风用逆变器投标商应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厂家、原产地等)。4.3 工作条件4.3.1 使用条件见第2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4.3.2 工作电压?额定电压:DC1500V?电压波动范围:DC1000V~DC1800V?当列车处于再生制动时其输入电压可达DC1980V。4.3.3 控制电压?额定电压:DC110V?变化范围:DC77 ~ 121V4.3.4 负载限制条件?空调机组采用同步指令控制,分时起动方式;?应考虑空气压缩机组与空调压缩机同时启动的情况。4.3.5 在车间检修调试时采用车间电源供电。4.4 静止逆变器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4.4.1 静止逆变器的功率元件采用大功率电力电子器件IGBT,其控制采用微机控制并有自诊断功能。4.4.2 运行环境温度?起动温度: -25 ~+40℃。?使用温度: -25 ~+45℃。4.4.3 过载能力输入电压为额定电压DC1500V,150%额定输出时,装置应维持运行20秒(暂定)后关断;200%额定输出时,装置需延时10s(暂定)关断。各阶段延时时间在详细设计阶段确定。4.4.4 输出种类及性能。4.4.4.1 交流输出:三相AC380V,50Hz,三相四线制(含单相220V)?容量:约140kVA(暂定,其中用于交流负载的容量不低于120kVA)?负载:空调或电热采暖装置、空气压缩机组、客室及司机室照明、DC110V整流装置和DC24V整流装置(或DC110V∕24V电源变换器)等。?负载功率因数: >0.85 (感性)?电压精度: 380V±5%?频率精度: 50Hz±1Hz?波形畸变因数: <5%?瞬间电压变化范围:±20%以内(负载突变从100%到70%额定值或从70%到100%额定值,输入电压突变DC±150V/20ms)?瞬间电压变化调整时间: <0.1秒。4.4.4.2 直流输出:DC110V?容量: 不小于15KW(暂定)?电压精度:110V±5%?纹波系数:<5%?瞬间电压变化范围及调整时间与4.4.4.1项相同?用于对110V蓄电池组进行浮充电,整流变压器应带有调压抽头。4.4.5 静止逆变器的总效率: >91%(在额定输入电压,输出负载的功率因数≥0.85的条件下)4.4.6 应能承受列车在过断电区时产生的输入电压的突变。4.4.7 静止逆变器的输出变压器应具有电气隔离。4.4.8 噪声等级:1米处<70dB(A)4.4.9 SIV保护功能静止逆变器(SIV)的保护功能应齐全可靠,至少应包括过电压、欠电压、过载、接地、过热等保护项目,卖方应提供保护项目表包括保护项目、保护部件、保护动作值及恢复方法等及相应的说明。4.4.10 一台SIV故障时的供电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每列车的全部静止逆变器(SIV)向全列车辅助系统的负载提供电源;当其中1套静止逆变器(SIV)故障时,余下的静止逆变器(SIV)应能承担4辆车的基本负载(其中直流负载不得减载)并保证列车的正常运行,此时列车空调的制冷能力须减载,该工况下空调最大减载率不大于50%,被减掉的空调应具有通风功能。投标商应提供辅助电源全部负荷及基本负荷的计算报告。4.4.11 静止逆变器的整流装置应可对蓄电池组进行浮充电,整流变压器可带有调压抽头。4.5 输入滤波器采用LC滤波器防止谐波进入电网。4.6高速断路器或电子开关器件4.6.1 容量应足够,保护特性参数合理并能与电站进行协调保护。4.6.2 分/合状态应在司机室显示屏上显示。4.6.3 动作灵活可靠、使用寿命长。安装应便于检修。4.7 隔离开关与熔断器4.7.1 隔离开关的容量应足够并应带有用于滤波电容器放电的辅助点。4.7.2 熔断器的容量及熔断特性应满足使用要求,熔断器安装箱应满足防爆要求。4.7.3 辅助隔离开关箱应有操作说明和警示标志。4.7.4 辅助隔离开关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4.8 紧急通风用逆变器列车应有紧急通风用逆变器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网压断电时,保证紧急通风装置的用电。每辆车的紧急通风量不少于4000m3/h。输入电压:DC110V(蓄电池组供电);输出电压:三相AC220-380V频率35-50Hz(具体数值在调试阶段确定);容量:设计联络时最终确定。车辆投标商应提供具体的技术方案。4.9 DC110V/DC24V电源变换器?容量: 约1KW(暂定)?电压精度:24V±3%?纹波系数: <5%?瞬间电压变化范围及调整时间与4.4.4.1项相同?当仅有蓄电池供电时,DC110V/DC24V电源变换器应能保证列车DC24V回路用电装置的正常工作。4.10 低压回路的保护 4.10.1 每个低压回路系统都应通过空气自动开关进行过流和短路保护,该空气自动开关只用于线路、设备保护,不得代替需要频繁操作的电气投入开关使用。4.10.2 每个低压回路的回流电路最终都应经接地开关连接到一个总的接地点上。4.10.3 在电气柜中设置一定的备用断路器并留有足够安装导轨,为以后车辆的改造提供足够的部件和安装空间。4.11 蓄电池组4.11.1 每列车配有2套蓄电池组。4.11.2 型式:碱性镉-镍。4.11.3 单体电压:碱性镉-镍蓄电池1.2V。4.11.4 容量:160AH(暂定)投标人提供技术方案,具体数值在设计联络会确定应。4.11.5寿命:碱性镉-镍蓄电池不小于10年。4.11.6性能要求列车在无网压时,蓄电池的容量应能够供给列车内部事故照明、外部照明、紧急通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系统等工作45分钟。并应保证列车开关一次车门。当网压恢复时,蓄电池电压应能保证静止逆变器的起动。应有短路、过流、欠压和防止逆流等保护。蓄电池组故障时应与列车重联回路隔离。蓄电池单体应能单独更换,且不得漏液。在循环充放电时,单体电池温度不得超过供应商推荐的限定值(或相关标准)。蓄电池箱应有通风和排水孔,蓄电池应安装在具有防腐性能的、带滚轮的托架上。蓄电池箱的设计应保证蓄电池工作在合适的温度下,且便于对蓄电池进行检查和维护。4.11.7 蓄电池单体外壳材料特性应符合防火与安全基本要求。投标人在设计联络时提供所适用的标准及等级说明。4.11.8 投标人应说明蓄电池类型、推荐的生产厂家。4.12 试验4.12.1 辅助电源系统应按IEC 1287进行。4.12.2 湿热试验应按IEC68-2-30(第二版)要求,对辅助系统进行湿热试验12+12小时两个周期,然后考核辅助系统的电气性能和表面处理。 第5章对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5.1列车控制的一般要求5.1.1牵引和制动的列车控制、列车运行信息及主要设备状态监视和列车诊断系统采用分布式总线控制方式,各总线系统应符合有关列车通信网络IEC61375标准的最新版本或其他国际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的中文版本。允许投标人采用更优方案,但所采用的总线控制系统应为成熟和安全可靠并有应用业绩。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方案,包括总线配置、冗余方案、采用的标准、网络形式及通信协议等。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方案描述和类似产品的业绩,以及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5.1.2列车采用2动2拖4辆编组,每列车应包含冗余的列车总线控制系统,其中列车中央控制单元位于Tc车。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制除由列车通信网络进行外,还应根据系统保证的分析结果设有其它形式的冗余措施。5.1.3列车总线系统由具有冗余结构的多功能车辆总线(MVB)组成,它们对有关的关键区域提供部分冗余,即在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中单点故障不会导致列车牵引停止。多功能车辆总线(MVB)连接各个中央控制单元,传递列车级数据,实现数据交换;同时多功能车辆总线(MVB)通过总线连接器或I/O接口与各子系统连接,传递控制数据、信息数据等,控制各子系统完成相应的功能。两个总线系统允许传递:过程数据;通讯数据。投标人应对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所使用的通信标准进行说明,并提供所使用的总线通讯协议。5.1.4列车和车辆控制分为列车控制级、车辆控制级与子系统控制级三级(包括牵引/制动控制、空气制动、辅助电源、车门控制、辅助交流系统控制、乘客信息系统、空调采暖系统等)各控制级均具有冗余结构;投标人应提供各控制级的传输信号清单。5.1.4.1列车和车辆控制与列车控制单元(列车中央控制单元)构成一个整体,执行以下的主要功能: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紧急制动除外);总线管理与过程数据通讯;监视;故障诊断;与子系统之间进行通讯;与外部PC机之间的服务接口(该接口可实现对列车子系统软件参数的设置、在线测试及软件在线升级等功能)。列车中央控制单元的结构应保证以上功能可靠运行,它包括一些带有适当性能的元器件来执行所需要的任务。5.1.4.2主要技术数据:不低于32位微处理器;至少8Mb的闪烁内存(EPROM);静态电池缓冲RAM;串、并行接口或USB接口;时钟;每个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具有独立的电源;可检测到列车上任何最小可更换单元。5.1.4.3列车控制级提供整列车的控制信号和故障信息。5.1.4.4车辆控制级在本车上应提供本车控制信号,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分配到全车的各单元。5.1.4.5子系统控制级为最低功能级,应向各子系统提供控制信号。总之,本车各子系统都有自己的控制系统,如牵引/制动控制、空调控制、车门控制系统等。至少牵引/制动控制系统、空气制动控制系统、辅助电源控制系统、空调控制系统直接挂在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上,所有的微机控制单元应尽量直接挂在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上。5.1.5列车网络控制系统中关键部件的功能应有冗余。5.1.6凡是涉及到列车安全的控制(如:开/关车门、紧急制动等)应采用列车导线控制。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具体方案。5.1.7列车控制系统的相关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信号系统的要求。5.2列车总线系统的组成5.2.1基本的总线控制框图(拓扑)投标人应提供总线控制框图及详细说明。5.2.2多功能车辆总线(MVB)5.2.2.1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应符合有关列车通信网络标准(应为最新)。5.2.2.2车辆总线物理上的连接可采用两对双绞线的冗余结构。它们对有关的关键区域提供部分冗余,即在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故障时,不会导致列车牵引停止。5.2.2.3电气牵引控制系统和空气制动控制系统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之间的接口应是冗余的,即相对于各个系统,单一接口的故障不应导致列车电气牵引、空气制动故障。5.2.2.4各子系统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之间的接口采用总线连接器,避免因部件短路导致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故障。子系统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的接口应符合相关的列车通信网络标准。5.2.2.5列车中央控制单元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直接相连,其具有多功能车辆总线控制器和大容量通信存储器等管理多功能车辆总线(MVB)的总线通信,中央控制单元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与车辆各子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列车控制和车辆控制。5.2.2.6车辆控制级、子系统控制级(如牵引/制动控制级、以及车内、外系统之间)通过本地多功能车辆总线(MVB)进行通信和数据传输。5.2.2.7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应有USB接口或标准串行接口与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进行通信,PTU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可访问车辆的任何子控制系统,读取其状态信息(包括各功能模块的输入/输出波形)和故障信息,并实现相应的控制功能。所有的接口均为统一的标准接口,不应设置软、硬件狗。应为这些标准的便携式测试单元PTU提供合适的工具软件及专家分析软件。所有的软件能在任何操作系统下运行,均可安装在任何一部PTU中。5.2.3系统数据要求5.2.3.1数据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传输的方式应满足相关列车通信网络IEC61375标准的最新版本及TB/T3035-2002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5.2.3.2投标人应对通过列车通信网络所传输的各种列车数据进行定义,并规定各数据的优先等级;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可以传输三种类型的数据:5.2.3.2.1过程数据过程数据表达列车的状态,如:速度、电机电流、司机指令等。过程数据变化短暂、迅速,因此数据传送时间必须确定,例如,关键的过程变化信息在列车总线中的传送时间必须大于100毫秒。因此对这种数据作定期传送。投标人应提供过程数据最小传送周期。5.2.3.2.2信息数据信息数据用于列车运营需要,因此在传输时间上的要求不严格,但该数据可能较长,数据长度在几个字节到几千个字节之间。信息分为多段小的单元传输,传输控制和错误覆盖在数据传输协议中规定,对信息各段编号,以便确认。5.2.3.2.3初始化/监控数据初始化信息是短的数据,主要用于设备的状态检查、故障装置的检测、主传送、启动和相同总线中的其他监视功能。5.2.3.3在列车总线控制系统应留有维修检测接口,维修人员能通过该接口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将列车总线控制系统的数据通讯情况记录在PTU的硬盘上,以检测列车总线控制系统间及总线控制系统与挂在总线上的各微机控制单元的通讯是否正常。5.2.3.4投标人应提交通过整个网络发送的过程数据的最大滞后时间,并保证过程数据发送到各子系统的同步性。5.2.3.5各类数据可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传输。5.2.4系统硬件要求5.2.4.1投标人需对下列的硬件作出说明: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各种输入输出接口;总线中用到的各种连接器及接口;通讯驱动器;模块应符合以下标准和规则:相应的IEC61375标准的最新版本或其他国际标准;电磁兼容符合EN50121-3-2及IEC62236-3标准的规定;车辆上使用的电气设备符合EN50155及IEC60571标准的规定。5.2.4.2印刷电路板上所选用的芯片等级应不低于工业标准,所有的硬件在装车前均需通过老化试验,消除电子元件浴盆效应前期的不稳定因素。5.2.4.3对于110V控制电路的主要控制信号,应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的外围输入输出设备I/O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接口,I/O接口数量及型式应满足列车功能需求,并预留适量的冗余。5.2.4.4投标人应提供并阐明硬件连接图及软件信号逻辑控制图,用于列车总线控制系统的调试及设备的维修维护。5.2.4.5系统总线的布线和工艺要求将在详细设计时由投标人提供并阐明。5.2.4.6各种电子印刷线路板应能在用户需求书第二章所规定的大连地区自然环境要求下正常、安全、可靠的工作,其温度范围满足EN50155或相应的国际标准,T3种类的要求。5.2.4.7各模块电源要求5.2.4.7.1各模块电源应达到下列要求:直接通过微型断路器与列车的蓄电池电源相连。可靠性高并有冗余的电源电路。短时的电压中断不影响系统的运行。5.2.4.7.2列车所有微机系统和输入/输出(I/O)模块均应有各自独立的具有冗余结构的电源单元,当一个I/O模块或控制对象有短路时,只会引起局部运行故障,而不会导致整个系统故障。5.2.4.7.3各模块均应具有当电源中断10ms时不影响正常运行的能力。计算机模块在识别电源故障1ms后就通告CPU,以便采取可能的自保护措施。5.2.4.8显示器应为彩色液晶显示器,触摸屏。5.2.4.9系统元件的试验系统元件至少应进行以下的试验:试验内容试验应用标准1目视检查EN50155 第10.2.1条2性能试验EN50155 第10.2.2条3冷却试验EN50155 第10.2.3条4干热试验EN50155 第10.2.4条5湿热循环试验EN50155 第10.2.5条6电源过电压、电涌和ESD试验EN50121/EN501557瞬间脉冲敏感性试验EN50121/EN501558电磁兼容性及无线电干扰试验EN50121/EN501559绝缘试验EN50155 第10.2.9条10震动、冲击和颠簸试验EN50155 第10.2.11条注:以上各项试验须符合EN50121或EN50155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5.2.5软件要求5.2.5.1所有的操作系统应为强实时性、多任务、高稳定性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 CE、Linux等。5.2.5.2列车总线控制系统所使用的控制软件及应用软件应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要求。5.2.5.3软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5.2.5.3.1简捷的体系结构。5.2.5.3.2对于具有相同功能的模块,软件应可以自动设置位置。5.2.5.3.3高可靠性。5.2.5.3.4有多任务实时操作系统。5.2.5.3.5能同时运行多个应用程序。5.2.5.3.6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服务电缆能将软件装到所有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上 。5.2.5.3.7每次软件更新,须所有相关软件同时更新,以保证诊断顺利进行。5.2.5.4应对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操作系统、通信软件及应用软件做出详细说明,并给出软件备份。5.2.5.5投标人应给出相应的工具软件可以读出列车总线控制系统软件,并以逻辑控制图的形式标出每个输入/输出信号流程、名称,实现列车调试、故障跟踪。投标人应提供列车控制系统的逻辑控制图。5.2.6冗余要求5.2.6.1列车总线与车辆总线应为冗余结构。投标人应提供具体的技术方案。5.2.6.2核心控制部分与总线的连接应考虑有适当的冗余结构,以保证核心控制部分安全、有效的工作。5.2.6.3当列车通信网络故障时,采用紧急模式实现列车的基本运行条件。应设置紧急列车导线,列车的关键信号如:牵引、制动指令等可直接传到相应的子系统中。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应考虑有一定的冗余结构,当中央控制单元故障时,其他控制单元可代替中央控制单元对总线进行管理,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仍可以继续工作。5.2.6.4车辆应有一个专用的数字模块,用来接收、记录车载信号设备传来的列车控制指令基准值。5.2.6.5司机控制器通过编码器、解码器(如果采用)及I/O接口与列车中央控制单元连接,该接口具有冗余性。5.2.6.6牵引/制动指令值信号由列车中央控制单元产生,并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传递给电气牵引控制单元DCU和制动控制单元ECU。5.2.7电磁干扰列车通信网络各总线系统应满足有关IEC60571或相关国际标准。5.2.8环境气候要求应满足EN50155或相关国际标准,并且满足用户需求书第二章所描述的大连地区自然环境的要求。5.2.9机械冲击和加速度要求应满足用户需求书第二章中规定的要求。5.2.10投标人应提供具体的技术方案及系统配置方案。5.3列车管理系统5.3.1概述5.3.1.1列车管理系统(TMS)是列车通信网络以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为核心的一个列车监控系统。它由具有列车控制级和车辆控制级功能的多台计算机系统和一些专门开发的高处理速度的微机组成。5.3.1.2列车管理系统(TMS)负责列车的控制、监控和诊断,为一完整的集成控制系统。该系统为列车各子控制系统和模块提供各种实时控制信号。5.3.1.3当一个网关(Gateway)故障时,列车需切换至相应的限制模式,当一个多功能车辆总线故障时亦有相应的限制模式,具体定义由投标人提供,由买方确认。5.3.1.4以下控制单元应合理的布置: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电气牵引控制单元DCU;空气制动电控制单元ECU;列车空调控制单元ACU;列车门控制单元EDCU;列车辅助电源控制单元;列车广播系统PA;乘客信息显示系统PIDS;司机室终端的输入输出设备DIDO;各输入输出设备I/O;司机室人机接口MMI。5.3.1.5列车管理系统(TMS)应提供自检功能,可通过显示屏实现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在显示屏上显示。5.3.2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5.3.2.1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为带诊断功能和控制功能的车辆控制与列车控制装置,其CPU应为高效能的32位或以上微处理器,负责组织所有连接通道上的数据交换,处理接受的数据和向子控制系统发出指令并完成诊断功能。5.3.2.2Tc车有一个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作为总线管理主机。5.3.2.3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应至少具有下列功能:5.3.2.3.1控制列车总线系统上的数据通信。5.3.2.3.2管理多功能车辆总线MVB。5.3.2.3.3列车和车辆的故障诊断和存储。5.3.2.3.4控制高速断路器。5.3.2.3.5控制辅助逆变器电源负载分配方式(正常与故障状态)。5.3.2.3.6用于牵引/制动的列车控制。5.3.2.3.7参与列车自动驾驶。5.3.2.3.8距离记录和速度中央控制。5.3.2.3.9显示器的控制。5.3.2.3.10参与列车乘客信息系统控制。5.3.2.3.11参与防滑/防空转保护控制。5.3.2.3.12自校验。5.3.2.3.13便携式测试单元PTU接口。5.3.2.3.14RS485或RS422或MVB或RS232或CAN接口(投标人提供的接口数量和接口型式应满足列车的功能需求,接口的任何变化均不增加任何费用)。5.3.2.3.15应有足够的标准的串、并行接口与信号及通信设备连接,并有专用的处理器及存储设备转换通信数据格式并记录所有接口交换数据,所有的记录数据可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取。5.3.2.3.16应控制空压机组、空调机组顺序起动,空压机组起动优先。投标人提供起动间隔时间及控制方式的优化方案。5.3.2.3.17允许投标人采用更优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方案描述和类似产品的业绩。5.3.2.4在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上运行的各控制功能模块应单独进行设计和说明。投标人应对各功能块进行说明,并提交买方。5.3.2.5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的所有应答信号和反馈信号应在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中传输,尽量避免使用列车导线传输。对于DC110V有接点电路的控制信号,应尽量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分配的外围输入输出设备I/O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连接。5.3.2.6在列车运行时,通过列车总线激活端的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向非激活端的中央控制单元CCU传递列车控制指令。(激活端中央控制单元为主动控制器,非激活端中央控制单元为从动控制器)。中央控制单元根据列车总线的列车激活信号自动实现主控/从控转换。5.3.2.7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具有自我监控功能,并在故障处理完后能自动定义重新启动。5.3.2.8列车中央控制单元参与牵引/制动的列车控制。5.3.2.8.1列车中央控制单元管理列车在正常条件或非正常条件下的所有牵引/制动的列车控制功能,并按照所给条件将列车投入到特定的工作状态,投标人提供正常条件和非正常条件的定义以及不同条件下的列车控制方案。5.3.2.8.2中央控制单元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向电气牵引控制单元DCU和空气制动微机控制单元传输牵引/制动列车控制指令。5.3.2.8.3电气牵引控制单元DCU通过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向中央控制单元CCU传输本车的实际牵引/制动力,本车实际速度等参数,中央控制单元CCU根据反馈量进行牵引/制动控制和保护。5.3.2.8.4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中的牵引起动封锁保护功能(软件实现)车门未关闭牵引起动封锁;停放制动未缓解牵引起动封锁;空气制动未缓解牵引起动封锁;总风欠压牵引起动封锁;每个功能均应配一软旁路开关(车门除外),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在确认对行车和车辆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可通过显示屏操作旁路开关将相应的牵引起动封锁旁路。每个功能均配有一个硬旁路开关。5.3.2.8.5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中应实现下列牵引/制动列车保护控制功能:列车超速保护;列车冲击限制保护;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中应定义或运行以下几种列车状态的列车控制功能:非激活状态;激活状态;准备牵引状态;牵引状态;制动状态;故障状态。5.3.2.8.6列车中央控制单元中应定义在牵引/制动故障情况下或紧急情况下的控制:动车一个转向架的牵引设备故障切除;或动车一个转向架的牵引设备故障切除;或紧急情况。投标人应给出详细定义及控制方式。5.3.3列车管理系统(TMS)的车门监视功能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接受司机给出或由车载信号设备发出的开门/关门/再开门指令。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通过车门控制子系统发送的门开/关到位的反馈信息监视列车的车门动作情况,并记录车门故障。在司机室显示器上显示车门状态和车门故障提示。列车管理系统(TMS)中的开门/关门联锁功能(软件实现)列车静止时(V≤3km/h,暂定),门开/关指令有效;列车速度大于0时(V≥3km/h,暂定),门开指令无效,司机台开门按钮指示灯灭;当列车车门未全部关好时,列车无法进行牵引(除旁路开关闭合外)。5.3.4列车管理系统(TMS)的其他管理功能:5.3.4.1.1空调的控制。5.3.4.1.2制动的控制。5.3.4.1.3对列车辅助电源的控制。5.3.4.1.4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系统等的控制。对上述各系统的控制详见相关章节。5.3.5列车管理系统(TMS)的故障诊断和记录5.3.5.1列车管理系统(TMS)应对本系统检测到列车上最小可更换单元,可对本系统的故障自动检测、显示并记录。5.3.5.2各子系统故障由各系统的故障诊断系统检测,并向正在工作的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传送。各子系统软件应提供统一接口,以使列车中央控制单元能读取并记录各子系统的故障数据。5.3.5.3列车管理系统(TMS)应具有足够的容量来存储列车的故障信息。5.3.5.4列车管理系统(TMS)应设计具有一个事件记录器,其能够记录车辆主要控制单元和部件的各种状态信息。TMS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以100ms的采样周期保存各种信息,保存历史数据时间应至少长达48小时,系统应以滚动存储方式保存数据(既先进先出 FIFO),并可方便的读取。所有的记录可通过一定的条件终止,投标人应提供终止条件,由买方认可。事件记录器应至少有32个数字信号通道和8个模拟信号通道。投标人应向买方提供TMS所存储的具体信息,并提供专用的服务软件用于修改事件记录器中的记录信息及采样周期。5.3.5.5有关的故障信息和列车数据可使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通过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进行访问并下载,维修人员可以借助PTU软件分析列车状态并获得故障源的信息。5.3.5.6列车管理系统(TMS)应有足够的输入/输出接口,用于故障信息的传输。5.4列车故障诊断5.4.1概述列车故障诊断功能由列车中央控制单元CCU集中完成。即在每个中央控制单元中应有专用的32位微处理器,用于故障数据的处理。所有诊断信息以及列车故障信息应自动提供给整组列车。在该系统中,对于每个连接到多功能车辆总线(MVB)上的子系统控制单元,要求对各子系统可诊断到最小可更换单元。中央控制单元CCU通过车辆总线控制系统接受从各子系统传来的故障信息,并附带一定的相关数据和相应的时间。允许投标人采用更优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方案描述和类似产品的业绩。5.4.2对重要的故障信息的记录应该给出跟踪数据,并通过分析数据记录能显示出连续的牵引/制动工况特性参数的曲线图形。投标人应提供跟踪数据的检测时间范围和参数种类及记录形式。5.4.3应监测蓄电池电压,当蓄电池电压过低时,记录并报警。5.4.4列车故障诊断系统应包括:列车中央控制单元执行中央故障处理功能,其主要功能如下:对故障信息进行识别,处理;输出故障信息。5.4.5中央故障处理单元应具备自诊断和保护功能并且可对本系统部件诊断到最小可更换单元。5.4.6所有的故障信息应保存在存储器里,应可方便地下载。对于重要的故障信息应包含相应的相关数据,通过相应的专家分析软件将下载的数据还原成可用于分析故障的故障记录表和相关的模拟量/数字量图形,分析过程应该可以在通用的PC上完成。5.4.7故障等级5.4.7.1根据故障对子系统或列车的性能或安全性的影响划分为不同的故障等级,用于列车诊断的故障等级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级故障,列车必须在最近一站停靠、疏散乘客,空车返回基地;2级故障,允许列车维持完成运行图规定的本次交路后,再返回基地;3级故障,允许列车完成运行图规定的全天运行交路后,再返回基地。投标人应提供故障项目及相应的说明由买方确认。5.4.7.2故障项目和故障等级在司机显示屏上显示,同时发出警报提醒司机注意。5.4.7.3子系统部件故障应划分为以下三个故障等级:轻微故障:不影响部件系统功能的故障;中等故障:限制部件系统功能的故障;严重故障:严重影响系统的故障,系统自动关闭。并非所有的子系统部件都有三个故障等级。5.4.7.4子系统部件故障评估和列车故障等级在子系统部件单个故障发生时,故障诊断系统应该根据整列车的故障情况及该子系统部件故障对列车运营的影响程度,对故障综合评估,并给出合适的应急指引。5.4.8司机台的显示信息5.4.8.1在Tc车司机台上,应有一台触摸屏式彩色液晶显示器。该显示器有如下特性:处理速度与诊断系统的性能相适应,屏蔽性、抗干扰、耐震动能力,满足用户需求书第二章中的相关要求,且触摸屏应不易被压碎。性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且性能不低于:正常操作温度: 0℃~+70℃;存储温度: -40℃~+70℃;处理器: 低温升、低耗电量的专用处理器;显示器: 10.4″TFT彩色显示器;分辨率: 至少1024×768像素;内存: 至少128MbDRAM;电源电压 DC110V;开发环境: WINDOWS;亮度: 至少250cd/m2工业级LCD屏(亮度 可调)。5.4.8.2所有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故障数据均存储在闪存卡和光盘中。5.4.8.2.1显示的内容应该对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权限,如司机、维修人员等。5.4.8.2.2显示的形式应该是合适的人机界面,易于操作,可以方便的调节显示屏的亮度,不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屏幕应有菜单指导。5.4.8.2.3司机台显示器显示内容应包括:显示屏应设有专门用于检查列车总线控制系统的画面,可调用列车管理系统的自检功能,将列车总线系统各节点的通信状态、故障状态显示在显示屏上。通过该画面可实现整个列车总线控制系统的自检功能;显示列车的基本运行数据、故障信息,以及列车状态信息(包括每辆车的空气制动施加/缓解状态、每辆车的停放制动施加/缓解状态、每个车门开关状态、每个空调状态、报警开关(紧急通话)状态等);显示故障信息的记录及已定义的相关数据,利于维修;对相应的显示内容可以方便的增减、修改,如:站名等。在合同期间及质保期内,投标人应免费按招标人要求作相关的改动工作。5.4.8.2.4显示屏应可显示文字或图形信息,屏幕上的文字信息要求使用标准简体中文。5.4.8.2.5显示屏应有很好的显示质量,显示器显示的内容必须清晰可见。5.4.8.2.6显示屏上的信息显示尽量用图形来表示,尽可能减少文字表述。显示内容和画面安排由投标人提供推荐方案,在设计联络时确定。5.4.8.2.7故障记录应可以在司机室显示屏显示并通过数据传输接口输出。5.4.8.3司机台上的车辆运行状态信息指示5.4.8.3.1司机台上应提供行车必要的信息指示灯,以便在显示器故障时,司机仍然可以判断列车的状态安全行车。5.4.8.3.2司机台上应设有气压表(指示总风缸压力和制动缸压力),指示范围和精度应符合大连快轨三号线增购列车使用要求,并符合GB/T 6928-2003的要求。5.4.9里程计每列车应具有里程记录功能。5.4.10时钟应在显示屏上提供时钟显示,以秒为最小显示单位,且与列车总线控制系统时钟同步。5.4.11故障记录插件该故障记录插件用于跟踪车辆活故障,它应能通过地面专用软件设定各触发条件,当触发条件满足时跟踪记录各参数,状态信息,该插件所存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应能至少保存3个月,并配置4个。为进一步的分析车辆状态提供具体参数。该插件容量至少128MB,采用PCMCIA的卡式存储介质。并提供专用的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该专用软件可将存储数据转换为Excel格式,对该软件应提供可拷贝的光碟。5.5列车监控系统5.5.1一般要求5.5.1.1应满足用户需求书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5.5.1.2列车监控系统是一个信息采集、记录和显示系统,用于对列车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自动信息采集、记录和显示并兼有对列车辅助设备的控制功能,并可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将数据读出和打印。5.5.1.3在列车出库前应能自动检测并显示列车主要设备的状态。5.5.1.4应具有自诊断功能。监控系统启动时,系统自动进行自诊断并将自诊断的结果通过监控终端的LED和监控显示屏显示。5.5.1.5应具有乘务员业务支持功能。5.5.1.6应具有检修作业支持功能和列车试运行测试功能。5.5.1.7应准确、高效并具有完备的保护功能和强抗干扰能力。5.5.1.8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冗余性。设备的无故障工作时间应符合相关标准,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的无故障工作时间及依据。5.5.1.9系统主要部件如下但不限于此:监控中心;监控终端;LCD彩色显示器(触摸屏式)及其控制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便携式PC机);连接电缆等。5.5.1.10投标人应提供详细具体的投标方案,至少包括各项功能的详细介绍、故障记录内容及容量、显示项目及内容表及主要部件的技术规格和参数等,以便于招标方评选。5.5.2列车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5.5.2.1监控对象VVVF逆变器系统(需有串行接口);辅助电源系统(需有串行接口);空气制动系统(包括空压机、每个动拖单元需有串行接口);空调系统(每辆车需有串行接口);客室电动门(每辆车需有两个串行接口);司机室侧门信号;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系统(需有串行接口);网压、网流、消耗功率及高速断路器的分/合状态;司机控制器及其他控制信号;紧急报警信号;车载ATP给出的接点信号;主动吸气式早期火灾预警装置。5.5.2.2控制列车辅助设备的启/停。5.5.2.3监视列车主要设备的工作状态。5.5.2.4记录所监控对象的故障信息并通过司机室内显示屏显示。5.5.2.5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通过接口可以提取列车监控系统存储器中的故障信息。5.5.2.6应具有时钟、日历功能。监控装置的日历年为自车辆出厂年起不少于30年。5.5.2.7应具有监控及信息收集、显示功能。提供显示内容表。5.5.2.8应具有故障检测、记录功能。本系统实时监控所连接设备的状态,检测并记录发生的故障。当检测到一个故障时,有报警音响并自动将司机室显示屏屏幕切换到故障信息画面。不同设备的故障记录件数可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数值。除各设备的故障记录外,系统还应有故障履历记录功能。故障记录的详细信息及故障履历记录可以通过PC机将数据调出,数据格式可转化为Excel格式。记录数据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车号;日期和时间;地点及运行区间;列车控制信息(如:牵引和制动级位等);列车速度;接触网电压、电流;故障详细内容。5.5.2.9应具有列车出库状态监测支持功能车门开闭状态监测;制动功能监测;牵引测试。5.5.2.10应具有当前车站自动显示功能。5.5.2.11应具有累计数据记录功能。本系统累计并存储下列数据,并可以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累计运行距离;累计运行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分类累计故障次数;列车在牵引时的耗电量;列车在再生时的再生电量;辅助电源SIV的消耗电量;空压机工作时间。5.5.2.12应具有乘车率记录及显示功能本系统计算下列数据,并可以显示和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日期和时间;车站名称;每辆车的乘车率。5.5.2.13应具有可通过VDU的屏幕设定数据功能。5.5.2.14应具有列车运行信息记录功能并且可以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至少包括累计下列数据: 1天的运行距离(单位=10米、可设置);1天的运行时间(单位=分钟);自最后设置起的运行里程(单位=1公里);牵引电量;再生电量;空气压缩机工作时间;辅助电源电量。5.5.2.15应具有试运行测试功能本系统通过VDU上的列车性能测定画面的起始操作,对至少下列数据进行测定并记录和显示测试结果,还可以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5.5.2.15.1加速性能(起点为主电路开始有电流时)平均加速度-1(0~50km/h);平均加速度-2(0~100km/h);牵引级位。5.5.2.15.2减速性能(起点为制动指令发出时)平均减速度;制动初速度(制动指令发出时);制动级位;制动距离(单位=1米);制动模式(电制动/空气制动)。5.5.2.16应具有轨迹跟踪(波形)数据记录功能并可以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5.5.2.17应具有对车辆设备测试和诊断功能本系统与下列各设备配合并实现自动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这些数据可以通过VDU显示也可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VVVF逆变系统;制动系统;辅助电源系统(SIV);车门系统;空调系统;空气压缩机组。主动吸气式早期火灾预警装置5.5.2.18应具有密码功能记录数据的删除应只能在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实现。通过显示器或便携式测试单元PTU可对密码进行更改。可以删除与本系统通过串行接口连接的设备中保存的故障记录。5.5.2.19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控系统应对客室空调具有控制功能。5.5.2.20主动吸气式早期火灾预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列车监控系统与主动吸气式早期火灾预警装置进行数据交换,并能够将装置运行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报警信息等在司机室监控显示屏上进行显示。5.5.3监控系统的基本操作模式5.5.3.1正常模式显示运行画面,当有故障发生时自动转入故障显示画面(车号,故障项目等);正常运行时数据的显示(电网电压、牵引/制动级位、VVVF状态、SIV状态、运行方向、乘车率、制动压力、车速等);记录车辆运行状况; 故障记录(故障种类、故障数量等),具体内容可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读出(日期、时间、车号等以及故障时相关信号的波形);显示车门的开/关状态;显示空调或客室采暖的工作状态;显示空气压缩机的工作状态。5.5.3.2维修模式详细的故障记录;便携式测试单元PTU(PC机)读出并打印故障记录;SIV和控制电源电压检查;空压机工作状态及打风时间检查;某些点空气压力检查;车门开闭状况检查;参数初始化;空调和客室采暖状态显示;滑行、空转模拟测试;系统自动测试,显示并记录测试结果,并且可通过打印机将测试结果打印。5.5.3.3乘务员支持模式当出现故障时对乘务员提供故障指南。故障指南应采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尽量少采用较长的文字叙述。文字应采用标准简体中文。具有运行图显示功能(具体方式待定、或由投标人提供具体方案)。5.5.4系统主要部件监控中心;监控终端;显示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便携式PC机);特殊电线电缆(信号传输用电缆,如:双绞屏蔽线、光缆等)等。以上各主要部件均与列车总线网络控制系统综合考虑。5.5.4.1软件由列车监控系统供货商提供;列车监控系统的每个单元都应有维护用串行接口;软件的更新应可以通过用便携PC机经由标准连接电缆与维护用串口相连来实现;软件应可升级。5.5.4.2硬件系统断电后(无新的故障记录时),故障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列车监控系统应符合IEC60571、ISO/IEC2382-9及相关国际标准规定。5.6微机控制单元微机控制单元如5.3.1.4条所列。5.6.1微机控制单元的性能要求5.6.1.1各个控制单元的时钟与列车总线控制系统的时钟同步。5.6.1.2微机控制单元应该可以用便携式测试单元PTU在线检测和调整控制参数及运行数据,可以方便地下载和打印记录的诊断和故障数据。5.6.1.3每个微机控制单元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均可以诊断到最小可更换单元。故障信息应自动传递给中央控制单元CCU。5.6.1.4在故障时微机控制单元列出主要的输入/输出信号,维修所需的二进制信号和内部参数;过程信息的采样频率应该足够高,以便下载后可以用适当的软件将数据还原成不失真的图形。5.6.1.5系统应分辨或传递和存储故障信息。5.6.1.6每个微机控制单元应提供一个标准的、统一的串行通讯接口或USB接口,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软件与一个外部PC机连接。5.6.1.7每个微机控制单元应能输出带故障等级的故障数据,直接或通过I/O接口与车辆总线连接,以输入中央控制单元CCU。5.6.1.8微机控制单元中的控制参数和保护参数应该可以进行检查和调整。5.6.1.9除累计数据之外的所有存储信息应在DC110V蓄电池失电后能保留30天以上。在不进行重新设置时,累计数据应在车辆寿命周期内永久保存。5.6.1.10微机控制单元应完全满足其所控制的子系统的控制要求。5.6.1.11微机控制单元硬件和软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5.6.2试验整个系统的试验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详见各个微机控制单元。列车监控系统应进行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还应进行与其监控设备的组合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5.7便携式测试单元PTU投标人提供便携式测试单元(便携式PC机)及彩色打印机,并提供应用软件和负责安装调试。5.7.1PTU软件主要用于维修的目的:用于车辆功能试验和基本校准。更深一步的功能如下:从诊断数据库中加载数据;显示已定义的故障的相关数据;对一个已出现的事件显示修理说明信息;对一特定的事件显示已定义的相关数据;对诊断数据库加载和卸载相关数据;数据输出;设置一些诊断数据库的参数。5.7.2能对读取的信息进行打印。5.7.3投标人应提供一套便携式测试单元PTU服务软件,备份软件应写在光盘(CDR)上。PTU应采用WINDOWS XP或以上操作系统,在一部PTU上可安装所有应用软件,不应设置软件狗,应统一读取接口。该服务软件由投标人根据其许可证规定进行授权,授权后的软件可在车辆寿命内重复安装。若安装光盘出现问题,投标人免费提供安装光盘。5.7.4提供能读出列车和车辆级控制程序的软件,该软件并能实时跟踪程序中的各 个变量。5.8列车数据记录仪5.8.1一般要求应满足第2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列车数据记录仪是一个列车信息采集和记录系统,用于通过列车网络和列车导线对列车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故障和司机的操作相关信息进行自动信息采集和记录,并可通过便携式测试单元PTU(可与监控系统PTU共用)将数据读出。系统应以滚动存储方式保存数据(既先进先出FIFO),并可方便的读取。应准确、高效并具有完备的保护功能和强抗干扰能力,同时设备整体机械特性具有高耐冲击、耐振动的能力。安装位置应保证当车辆受到各种可能的撞击时,设备不容易受到损伤。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冗余性。设备的无故障工作时间应符合“第13章系统保证”中的相关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的无故障工作时间及依据。列车数据记录仪能够记录车辆主要控制单元和部件的各种状态信息。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以100ms的采样周期(暂定)保存各种信息,保存历史数据时间应至少长达72小时,系统应以滚动存储方式保存数据(即先进先出FIFO),并可方便的读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所存储的具体信息,并提供专用的服务软件用于修改事件记录器中的记录信息及采样周期。投标人应提供详细具体的投标方案,至少包括各项功能的详细介绍、记录内容、容量及主要部件的技术规格和参数等,同时提供设备整体机械特性和推荐的安装方案,以便于招标方评选。5.9试验在列车网络系统装车前,应进行以列车网络控制为主的组网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 第6章对制动和风源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的空气制动和风源系统。6.1 对制动系统的基本要求满足第2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空气制动系统须采用成熟、可靠,并已经被国际上类似的轨道交通系统成功运营验证有实际运用业绩的产品。6.1.1 制动系统采用车控或者架控方式,按一列车进行系统设计,车与车之间的接口、功能应相匹配,编成列车后应不相互干扰。整个系统设计应是高度完整的和安全导向的。6.1.2 投标人应对空气制动系统的技术规格、制造和试验以及装于车辆的空气制动系统的合格性负责,并应提供足够的文件资料。须保证列车空气制动系统与电气牵引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的完美匹配。6.1.3 维护性零部件应尽量集中布置,零部件间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部件的更换、拆装,在拆装、更换零部件时尽可能不拆卸相邻的装置;经常需要维护保养的零部件应靠近车侧;与气、电相关的试验接头、接口应方便接近,在连接时不得要求拆卸车上的管或线。空气系统所有部件所采用的橡胶密封件应满足至少六年的使用要求。6.1.4 空气系统应在正常压力范围内工作,其它辅助装置的用风应直接从总风管中引出,从总风管引出的支管应设有截断塞门。减压阀和止回阀都应按要求相应配备,并不得影响整体的制动性能。6.1.5 应采用微机控制的闭环数字/模拟式电-空制动系统。内设监控终端,具有自诊断和故障记录功能。所采用的系统和产品必须是成熟、可靠的,并在轨道交通车辆上有使用业绩的。应能在司机控制器或ATP的控制下对列车进行阶段或一次性的制动与缓解。6.1.6 空气制动系统包括常用制动、快速制动和紧急制动。常用制动和快速制动时,再生制动均可与之随时配合进行混合制动;紧急制动系统采用“得电缓解”方式,贯穿整个列车的连续电源线控制制动系统的缓解,此线路一旦断开,列车编组中的所有车辆即实施紧急制动。紧急制动时,电制动不起作用。常用制动力、快速制动力和紧急制动力均应根据列车载荷进行调节,以保证列车制动减速度从空车到超员基本不变。车辆载荷信号取自空气簧的气压。6.1.7 紧急制动响应时间从紧急制动指令发出到制动缸达到90%负荷压力的紧急制动响应时间(即空走时间加上制动缸压力上升时间) ? 1.6s。供货商应提供所推荐系统的紧急制动响应时间值。6.1.8 基础制动采用单元踏面制动或盘式制动形式,部分带有停放制动功能,且应能在车侧对停放制动方便地进行手动缓解。投标人应提供详细方案,包括在AW3时闸瓦热容量计算在内的计算依据。6.1.9 列车制动采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实时协调配合、电制动优先、空气制动延时投入的混合制动方式。电制动和空气制动均可由人工操纵司机控制器控制且ATP可进行参与控制。每辆车上的制动系统的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应能随时根据车辆载荷及电制动的反馈信号来调节空气制动力,以满足不同工况时制动指令对制动力的要求。连续的混合作用可随时改变制动缸的空气压力,从而使电制动力和空气制动力之和满足制动指令的要求。如果电制动能力不能满足制动指令要求,则由空气制动自动补足。空-电相互转换应平滑,列车应无冲撞。6.1.10 系统应具有滑行控制(抑制)功能,使发生滑行的车轮尽快恢复粘着。6.1.11 列车应具有停放制动功能,且列车停放制动应能使超员列车在30‰坡道上停住。应考虑最大风力影响。6.1.12 实施原则:?制动方式的选择是自动的。?优先次序是:再生制动,电阻制动,空气制动。?动车的电制动优先满足列车制动指令要求,不足的部分由空气制动补足。6.1.13 工作压力总风缸、管的最大工作压力为1000kPa;正常工作压力范围为750 kPa至900kPa。 6.1.14 空气的分配与总风缸相连通的列车总风管能向全列车供风。6.1.15 热容量在所有动车电制动停止工作的情况下,空气制动系统及所有空气驱动的部件的设计应能满足列车正常运行性能的要求。在车轮和闸瓦(或闸片)极限温升允许下,允许列车以最大的运行速度和AW3载荷条件且按每站停车、站停时间30秒条件运行。保持所设计的满负荷常用制动减速度、快速制动减速度及紧急制动减速度。6.1.16 当总风管(缸)空气压力降到低于600kPa时,列车应自动采取措施保障列车运行安全。6.1.17 列车中设有压力开关,当总风缸(管)压力大于700KPa时,列车的牵引封锁应自动解除。6.1.18 冲击率的控制常用制动、快速制动冲击率≤0.75m/s3;紧急制动作用时不受此限制。6.1.19 气密性空气制动系统的泄漏应小于最大的泄漏量,并提供相应的检测点。车辆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总风缸空气压力达到最大工作压力后切断与空气压缩机的通路。当列车各种使用压缩空气的装置处于压力下,但不工作时,切断它们与总风缸的通路;总风管在5分钟内允许的最大泄漏量应不大于20kPa。当列车制动装置处于压力下,但不工作;其余的用风装置(例如:空气弹簧储风缸等)被切除时,总风管在5分钟内允许的最大泄漏量应不大于10kPa。在没有压力空气补充的情况下,制动缸允许的最大泄漏量为5分钟10kPa。空气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IEC61133的要求。6.1.20 电空制动接口6.1.20.1车辆总线接口必须提供数字式车辆总线信号。对于制动设备重要的安全功能,采用常规列车导线作后备。与车辆总线接口应满足列车通信网络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应直接联挂在车辆总线上。6.1.20.2控制输入控制输入指对每辆车的空气制动系统的控制输入信号。空气制动系统的控制输入信号除多功能车辆总线(MVB)和来自牵引制动控制器指令信号外,还有以下几个重要系统接口:?电制动反馈信号 根据电制动反馈信号,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计算空气制动力的施加值。如果电制动失效,列车应具备相应的制动保护功能。?车辆载荷信号应提供一个排除空气簧压力波动干扰后的载荷信号(与车辆和乘客重量成正比),载荷信号应为一个转向架空气弹簧压力的平均值。车辆载荷信号为两转向架载荷信号的平均值。载荷信号异常时,制动力如何根据载荷信号补偿,由投标方提供方案。?速度传感器信号每根车轴上均装有速度传感器,滑行控制系统连续接收速度传感器的信号。6.1.21 投标商提供制动系统主要部件的平均无故障时间。6.2 系统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此:?制动控制器(可与牵引控制器共用);?电-空制动装置;?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基础制动装置(含停放制动及其手动缓解装置);?滑行检测及控制装置;?监控终端装置;?车辆回送装置;?电动空气压缩机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的启动装置;?冷却器;?干燥器;?滤清器;?储风缸;?安全阀;?总风压力开关;?压力调节器等;?各种开关、阀、塞门、压力表等;?停放控制、空气簧供风装置。供货商提供详细的系统配置方案及供货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生产厂家、原产地等)6.2.1 制动控制器6.2.1.1 制动控制器与牵引控制器共同构成司机控制器,制动控制器为手动操作方式。制动控制器具有“0”位(缓解位)、“常用制动”位和“快速制动”位,可进行常用和快速制动控制。6.2.1.2 常用制动指令系统包括司机控制器的制动指令和ATP在列车超目标速度时的最大常用制动指令,它们均可根据所要求的减速度进行制动力控制。6.2.1.3 系统可根据需要设有坡道起动开关。6.2.1.4制动系统应设有紧急制动开关,每个驾驶室司机台上设有紧急制动按钮。紧急制动按钮应为蘑菇头的双稳态型按钮开关。6.2.2 电-空制动装置6.2.2.1 型式:数字式或模拟式电-空制动装置6.2.2.2 主要组成:?电-空转换阀?中继阀?空重车调整阀?紧急电磁阀?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总风压力开关等6.2.2.3 除个别特殊原因外,所有气动元件应安装于铝合金基板的空气控制屏中;空气控制屏应靠近车侧处安装并有快速安装的盖密封,空气控制屏和其上安装的气动元件都应是容易更换的。与空气控制屏相连的电线的连接应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6.2.3 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6.2.3.1 每辆车应至少装置一个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其CPU应为16位或以上等级。通过该制动微机控制单元进行制动控制与防滑保护。制动微机控制单元应安装在车下电子设备箱内或车体内部。制动微机控制单元应设计为可迅速更换的方式,且其印刷电路板具有互换性。EBCU在相同车型之间可以互换。所有与制动微机控制单元相连的导线应采用电气连接器连接。应提供制动微机控制单元的跟踪测试软件。6.2.3.2 控制电源:额定:DC110V波动范围:DC 77V~121V6.2.3.3 应提供与多功能车辆总线(MVB)连接的接口。每辆车的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通过列车总线接受列车ATO/ATP或制动控制器及相应的按钮开关产生的制动指令信号,同时还接收车辆载重信号及电制动反馈信号等,经综合运算后产生制动模式信号控制列车产生相应的制动力。制动微机控制单元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并提供8MB以上的存储容量用以储存故障信息。故障信息可以被总线访问。6.2.3.4 应提供完整、快速反应的闭环数字式制动控制系统使实际输出的制动力偏差不超过?5%。投标人应保证制动系统在任一单个的控制元件故障时不会导致超过一辆车的制动力丧失。6.2.3.5 应为便携式测试装置PTU提供一维护用接口,该接口必须是与整车其它系统相统一的标准接口。PTU可通过该接口读取该车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的故障信息,也可读取所有可能的内部数据信息,调整相关数值。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不得有压力空气输入;要求用电气传感器输入信号或反馈气动电信号。在详细设计时,投标人应提供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故障诊断的详细信息说明。6.2.3.6 故障记录插件:该故障记录插件用于跟踪车辆活故障,它应能通过地面专用软件设定各触发条件,当触发条件满足时跟踪记录各参数,状态信息,该插件所存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应能至少保存3个月,为进一步的分析车辆状态提供具体参数。该插件容量至少64MB,并提供专用的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对该软件应提供可拷贝的光碟。6.2.4 空气压力表在每个司机台显示屏幕上提供总风缸压力及每辆车的每个转向架制动缸压力显示。司机室内另设一个双针压力表显示总风及制动缸压力。6.2.5 紧急制动按钮开关每个驾驶室司机台上设有紧急制动按钮。紧急制动按钮采用双稳态型。6.2.6 空气制动系统的管道6.2.6.1 空气制动系统的管道采用无缝不锈钢管。接头采用不锈钢接头。所有的管道和接头应适用于铁道车辆。6.2.6.2金属密封圈,压接牢固,不允许使用生锈材料。管道的密封不允许使用TFE(聚四氟乙烯)带或类似的密封材料,也不允许使用O型橡胶密封圈或类似型式的密封。 6.2.6.3 空气管道的其它要求按第2章的规定。6.2.7 强迫切除截断塞门在客室中不易被乘客接近之处提供强迫切除截断塞门操作装置,允许隔断和缓解本车的空气制动。6.2.8 列车管截断塞门应提供列车管截断塞门用来切断车之间的气路连接。塞门设置位置靠近车体外侧,方便操作。6.2.9 部分带停放制动功能的基础制动装置6.2.9.1 每辆车每根轴都应配备两套踏面制动或盘式制动单元,每列车的基础制动装置应为同一种型式。6.2.9.2 摩擦制动由气动执行机构执行作用于每一个基础制动装置;电空常用制动、快速制动和紧急制动均由同一执行机构执行。6.2.9.3 基础制动装置至少50%具有的停放制动功能,须保证4辆编组的超员列车能安全的停放在线路的最大坡道上。停放制动应具有手动缓解装置并应便于在车侧操作。应提供带手动调整功能的闸瓦间隙自动调节器。6.2.9.4 在需要定期加润滑油的地方应设置润滑给油咀。6.2.9.5 闸瓦的定位和紧固应稳定可靠,闸瓦应具有稳定的摩擦性能,闸瓦不得含有石棉或其它有害的材料。6.2.10 压力试验接头(1)应提供接头,用于仪表、压力开关、传感器及其它所有要求重新标定或试验的连接。(2)应提供隔离的自动关断接头,以便能对全充气的空气系统进行试验和重新调整。(3)接头应紧密地连接在相应的装置上。6.2.11 防滑控制阀6.2.11.1 每根车轴应配备一个防滑控制阀;防滑控制阀工作时,冲击率控制起作用。6.2.11.2 投标人应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证明防滑保护装置的部件故障,导致制动力丧失应严格限制在一个转向架内。6.2.11.3 防滑保护系统检测出车轮滑行时,该轮轴所在的防滑控制阀应能迅速反应;粘着恢复后,重新施加的制动力不得超过制动冲击率的限制,列车减速度变化应平滑。6.3 制动系统功能系统应反应迅速、动作可靠,具有常用制动、快速制动、紧急制动、停放制动和滑行控制功能等。6.3.1 常用制动6.3.1.1 常用制动指令系统包括:?司机控制器给出的制动指令;?ATP在列车超目标速度时的最大常用制动指令。制动装置根据常用制动指令实施常用制动。6.3.1.2 当列车坡道起动时,制动系统应保证AW3列车不发生溜滑。具有保持制动(holding brake)功能,列车停稳后,制动系统自动施加能确保超员情况最大坡道下保证列车不发生溜滑的制动力。启动牵引力克服保持制动的制动力后,保持制动缓解。6.3.1.3 系统应是常用空气制动随时与电气制动进行自动配合的电-空混合制动系统,电-空制动方式相互转换时,列车应无冲动。6.3.1.4 在实施电制动的同时,为提高空气制动响应速度,制动缸应有一定的预压力。6.3.1.5 应具有空重车调整功能。6.3.1.6 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方案。6.3.2 紧急制动6.3.2.1 紧急制动的电路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并采用常时带电方式,一旦失电,列车自动实施紧急制动。6.3.2.2 在正常工作时,不允许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同时施加。在常用制动时一旦实施了紧急制动,常用制动应被紧急制动代替。6.3.2.3 当紧急制动指令发出时,必须实施紧急制动,此时电制动被自动切除,全部制动力仅由空气制动独立承担。6.3.2.4 应具有空重车调整功能。6.3.2.5 当紧急制动实施时,列车监视系统应记录并在司机室内监视系统显示屏上显示。6.3.2.6 紧急制动实施1)触发司机室中的警惕装置,2)按下司机室控制台上的紧急制动按钮(击打式按钮),3)列车脱钩,4)总风欠压,5)紧急制动电气列车线环路中断或失电,6)DC110V控制电源失电,7)ATP系统发出紧急制动指令,6.3.2.7 紧急制动实施的要求1)紧急制动指令发出后是不能撤除的,列车必须减速,直到列车停止;2)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紧急制动,所有车辆必须以紧急制动减速度制动;3)紧急制动作用时,列车将不受制动冲击率的限制;4)在整个紧急制动过程中,使所有制动控制列车导线失电。6.3.2.8 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方案。6.3.3 快速制动6.3.3.1 快速制动实施 ?司机控制器6.3.3.2 司机控制器应提供快速制动位;在此位将实施以紧急制动减速度减速的电空混合制动;将司机控制器手柄移回“0”位时,快速制动将缓解。6.3.3.3 快速制动实施与紧急制动相同减速度(1.2m/s2),采用电空混合制动,优先使用电制动,不足时补空气制动。6.3.3.4 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方案。6.3.4 制动模式的产生和交叉混合功能供货商应详细描述制动模式的产生和交叉混合功能。6.3.5 空重车调整功能空重车调整功能,即将空气簧压力的平均值通过P-E转换装置得到与车重相对应电信号,其输出范围应可从空车到超员连续输出。根据车辆载荷情况对列车制动力进行相应调整。在空气簧破裂或P-E转换电路的输出小于空车的信号时或当P-E转换电路的输出大于超员时的车重信号,制动力大小由投标方提出建议。另外,此载荷信号还传递给牵引控制装置,以控制牵引力和电制动力的大小。6.3.6 冲动控制功能当制动微机控制单元接收到“阶跃式”的制动指令信号时,此功能应使制动力的输出为"缓升式",以确保旅客乘车的舒适性。6.3.7 制动缸压力滞后的校正功能此功能应可以校正由E-P转换中继阀产生的制动缸压力滞后现象。6.3.8 预压力功能此功能是在常用制动的电制动向空气制动转换时,提高空气制动力的响应速度。6.3.9 电制动预衰减校正(补偿)功能该功能是为了改善在停车以前电制动力趋于消失时或由于网压过高电制动切除时,空气制动反应滞后的问题,以提高乘坐舒适性。6.3.10 滑行控制功能应与电制动的滑行控制综合考虑,确保车辆尽快恢复再粘着。当空气制动滑行控制系统失效时,空气制动将维持运用而无滑行保护。此时监控系统应向司机提示。6.3.11 制动不缓解检测功能6.3.12 强迫缓解功能6.3.13 制动力不足检测功能6.3.14 自诊断功能提供自诊断项目表及相应的说明。6.3.15 信息采集和传输功能如果制动及其相关系统发生故障,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应将故障信息采集、记录并传给监视设备,EBCU还应记录故障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状态数据并可通过便携式测试装置PTU读出详细的故障数据记录。提供所监视内容及故障项目表并提供相应的说明。6.3.16 显示装置在司机操纵台的显示器上应能显示空气簧压力、制动缸压力及电制动反馈电流等信息数据。6.3.17 停放制动6.3.17.1 列车至少在50%的基础制动装置上提供弹簧施加和气动缓解的停放制动功能。6.3.17.2 在司机台上应能控制停放制动的施加和缓解。6.3.17.3 当总风压力下降后停放制动应自动施加,当总风压力恢复时停放制动应能自动缓解并恢复停放制动的正常工作。6.3.17.4 停放制动实施后,可手动缓解,且仅用手在轨道旁就可完成操作,而不必到车底去完成。一旦手动缓解了停放制动,停放制动失效,当总风压力恢复到正常范围时,进行一次停放制动操作,停放制动自动恢复。6.3.17.5 停放制动应能使AW3的列车停于最大坡道上。6.3.18 司机台上设一绿色指示灯,当编组中的所有空气制动和停放制动都完全缓解时,该指示灯亮。6.3.19 供货商应提供所推荐系统的技术方案并对系统的全部功能应做出详细的描述,所涉及的功能不限于以上的描述的各项功能。6.4 风源系统风源系统是为全列车制动系统、空气弹簧等使用压缩空气的装置提供压缩空气。所提供的压缩空气应干燥、清洁,满足各用风系统的要求。6.4.1 功能要求:6.4.1.1 每列车设有两套电动空压机组(含过滤、干燥设备以及安全装置等),并配有相应的总风缸和制动风缸。6.4.1.2 列车的两套电动空压机组经列车总风管相连通,总能力应满足四辆编组列车各种工况的用风要求,并适当留有裕度。6.4.1.3 该系统应功能完备,工作可靠、噪音低、保护齐全。6.4.1.4 在风源系统中应设有安全阀,以防止在空压机压力调节装置或其它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时系统压力上升过高。6.4.1.5 在风源系统中应设有压力调节装置。6.4.1.6 当总风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列车应立即自动产生紧急制动,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当总风压力升到设定值以上时紧急制动应缓解。6.4.1.7 应具有强迫泵风功能。强迫泵风按钮应为自复型。6.4.1.8 当一台空压机组因故不能工作时,另一台空压机组也应能满足四辆编组列车的用风要求。6.4.1.9 系统充风空气制动系统用风由空气压缩机将压缩空气送到总风缸,再通过列车总风管向各车的制动风缸供风。空气簧通过过滤器、调压阀和节流装置由总风缸管供风。6.4.2 风源系统主要部件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此:?电动空气压缩机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的启动装置?冷却器?干燥器?滤清器?储风缸?安全阀?总风压力开关?压力调节器等?润滑油(含初期换油)供货商应提供所推荐系统的配置及供货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生产厂家、原产地等。润滑油规格型号在中国国内能够采购。6.4.3 控制方式应使空气压缩机的工作率合理,供货商提供空气压缩机的工作率计算报告。应保证两台空气压缩机组的累计工作时间均衡。提供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寿命。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方案。6.4.4 供货商应提供列车空气消耗量计算报告。6.4.5 空气压缩机组6.4.5.1 每一列车设2套电动空气压缩机组,机组起动由调压器控制或采用 更优方式,空压机应空载起动。6.4.5.2 空气压缩机容量应满足所有制动要求和所有辅助系统要求,并且能满足在最恶劣条件下的用风要求。空气压缩机按连续工作制设计,其工作率大于 30%。6.4.5.3 型式:采用活塞式、螺杆式或涡旋式直接驱动空气压缩机组。空压机由三相AC380V交流电动机驱动。电动机和空气压缩机之间的联轴节应采用弹性结构。空压机组成中还应包括下列装置:?中间冷却器?安全阀?安装架?弹性安装件及吸入过滤器/消音器等部件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方案。6.4.5.4 柔性连接在空气压缩机和车体之间提供减振连接,避免车辆产生共振。使用满足国际标准的制动软管或认可的替代品。软管的形式、寿命、维修要求应满足6年的最低要求。若采用新材料应由招标人认可。6.4.5.5 性能要求?空气压缩机组再次启动时应为空载启动;?空气压缩机组及其各部件和连接件应保证具有良好的互换性;?每台空压机应安装吸入式空气过滤器;?空气压缩机组在任何工况下应保证润滑良好;?空气压缩机组应柔性悬挂在车体下面,并能方便地装卸;?空气压缩机组应体积小、重量轻、寿命长,便于维修保养。?距空压机组1m处噪声小于78dB(A)。6.4.5.6 所设计的空气压缩机电动机的轴承,其使用寿命至少为6年,在此期间无需再加润滑油。6.4.5.7投标人应保证供给空气制动系统的压缩空气是既干燥又洁净的。压缩空气在送入总风缸前应将其中的水气、油/水雾微粒去除,使其达到标准的方法应详细地建议给招标人。6.4.5.8 空气压缩机组的主要参数由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推荐方案。6.4.6 冷却器风源系统应设有冷却器,它输出压缩空气的温度应不高于环境温度12℃。冷却器中的凝结水,通过自动排泄阀排出。排泄阀应设有电加热器以防止冬季结冰。6.4.7 空气干燥器6.4.7.1 应提供空气干燥器。其净化指标可达到:相对湿度低于35%,含油率低于10ppm,含尘粒度不大于10μm。空气干燥器的干燥能力与空气压缩机的供风量相匹配。型式:无热再生式或中空丝膜空气干燥器。6.4.7.2 空气干燥器应优先选用旋转式的自动排放阀,将积存的水和油污自动排放到大气。干燥器的设计应使排出的空气不超过环境温度5?C。6.4.7.3 空气干燥器输出压缩空气在最高排气压力时,最高的露点温度应低于外温20℃。假定常年工作,露点温度最小降到?1?C。6.4.7.4 在环境温度为-25℃时应能正常工作。6.4.7.5 当干燥器因故不能工作时,应能保持继续供风。具有干燥器故障检测功能。6.4.7.6 干燥器中的介质应具有再生能力。6.4.7.7 如果投标人建议采用吸附剂那么在干燥器前应采用油水分离器。6.4.8 空气滤清器6.4.8.1 在额定的压力下,滤清器应至少达到以下等级(参照ISO 8573–1,旋转式参照ISO 8573–2,或相关国际标准)。1)去除的微粒达到?5 微米,?5 mg/ m32)最大的油含量?0.1mg/m3 或 ?(0.1ppm)3)去除水份达到?35% 相对湿度6.4.8.2 投标人提供的滤清器等级应充分满足空气制动系统的可靠工作。6.4.9 压力调节器压力调节器简称调压器,应根据总风缸的空气压力控制空压机组停止或起动的工作循环,以保证工作压力处于规定范围内。6.4.10 储风缸6.4.10.1 列车储风缸能力在下列条件下,应保证空气制动系统实施至少6次最大常用制动/缓解循环:1)总风缸空气压力处于下限制点;2)空气压缩机都停止工作(故障时);3)载荷AW3;4)电制动停止工作;5)防滑保护不工作。6.4.10.2 每辆车设有一个总风缸,容积经计算确定,并提供计算报告。6.4.10.3 每辆车设置1个制动风缸,容积经计算确定,并提供计算报告。为常用制动、快速制动和紧急制动提供压缩空气,并且由逆止阀进行保护。6.4.10.4 所有储风缸本身均须有排污装置。6.4.10.5 所有风缸应满足EN286T4A或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试验压力为1.5倍最大工作压力。6.5 列车回送装置当车辆需与铁路机车车辆联挂回送时,需加装回送装置,以保证车辆回送安全。6.6 试验6.6.1 型式试验6.6.1.1 空气制动系统的型式试验6.6.1.2 验证制动系统在载荷条件下的制动能力6.6.1.3 型式试验应为样车的配件试验,应模拟大连地区气候条件和满负荷工况。型式试验至少应证明系统符合:1)制动减速度的要求;2)制动的响应时间;3)实际运营时最恶劣工况的最严重发热,模拟条件:?通风,模拟设备在车上的冷却条件;?根据基础制动单元制造商推荐的测式点位置,作温度的连续监测和记录;6.6.1.4 基础制动装置制动疲劳试验 试验应模拟实际运用条件和包括100万次的制动和缓解。6.6.1.5 停放制动验证试验 试验条件按6.3.17条规定。6.6.1.6 制动部件的型式试验 1)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2)制动控制单元BCU;3)空气制动装置(空气制动控制屏) ;4)空气压缩机和驱动电机;5)基础制动装置;6)空气干燥器;7)冷却器;8)滤清器;9)速度传感器;10)防滑电磁阀等。供货商工厂里的型式试验还将由线路上的型式试验来验证。 6.6.1.7 紧急制动试验 应在用户现场和整车生产厂测量列车从制动指令发出至停车的紧急制动距离。6.6.1.8 供货商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6.6.2 例行试验 6.6.2.1 试验台上的试验包括对车辆制动系统的功能检查和整定。1)气动阀2)电磁阀3)制动控制单元BCU4)空气制动装置(空气制动控制屏)5)压力开关6)仪表7)塞门8)传感器9)空压机启动装置(含热继电器等器件的整定等)10)空气压缩机和驱动电机;6.6.2.2 制动微机控制单元EBCU6.6.2.3 风缸 6.6.2.4 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及控制 6.6.2.5 基础制动装置制动功能试验应完成下列例行试验:1)漏泄试验2)调节行程(制动行程)试验3)间隙调节器能力试验4)制动闸瓦或闸片压力试验5)推杆头行程试验6)停放制动力试验7)机械辅助缓解机构试验,即手动缓解停放制动试验。6.6.2.6 供货商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6.6.3 供货商提供详细的型式/例行试验项目表及说明 第7章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显示系统7.1 列车广播系统7.1.1 设备构成每列车装有两套列车广播设备,每套广播设备主要由司机室设备、客室设备及辅助设备构成。7.1.1.1 司机室设备包括:(1)广播系统控制器;(2)音频处理器;(3)司机室对讲装置;7.1.1.2 客室设备包括:(1)音箱;(2)紧急报警及对讲装置;(3)LED电子动态地图显示装置;(4)车体外侧LED显示器;(5)车内LED显示器;7.1.1.3 辅助设备包括:存储卡录音座。7.1.2 广播设备具有下列性能:(1)全自动播放站名和注意事项(暂定); (2)半自动播放站名和注意事项;(3)人工播放站名和注意事项;(4)两端司机室对讲;(5)广播的输出控制(设置起点站、终点站、消音、暂停、越站、广播监听等);(6)主/副台设置及切换;(7)客室紧急报警、对讲和录音;(8)预录广播信息(如紧急广播的文字及声音),紧急播放功能;(9)客室广播音量应能根据噪声级别具有自动调整功能,喇叭音量应始终高于室内噪声5~10dB,但任何时候喇叭的输出音量不得高于95dB;广播根据来源和级别的不同,音量分级播放;(10)列车广播系统应可与列车总线网络进行通信,并可通过列车总线网络对列车广播装置进行控制;(11)可从控制中心对列车进行广播(音量自动调整)(预留接口);(12)可播放乘客信息显示系统提供的音频信号(音量自动调整);(13)客室紧急报警与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连锁;(14)客室门开∕关门侧预告功能和列车运行方向指示功能。7.1.2.1 司机室对讲要求在有蓄电池正常供电的情况下,同列车两端的司机室可以通话。7.1.2.2 司机对乘客广播在激活端,司机可以用麦克风对客室广播/通话。7.1.2.3 司机与乘客的对话要求在客室出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乘客可按下设置在客室内的紧急按钮,并通过按钮旁的内藏对讲装置实现与司机的对话。司机应可以在司机室对已触发的乘客紧急报警按钮进行复位。对该对话内容应具有录音功能(暂定)。7.1.2.4 数字化自动报站要求提供数字化自动报站功能,用户可以方便地更改广播内容,其存储容量应足够大以满足用户的要求(容量可至少满足列车全线往返两次广播的要求)。所有报站都应可从司机台操作激活或终止并可以确定当前所在位置。同时有手动切换功能,在切换到手动后,可手动控制语音报站信息的播放。广播的内容要求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报站语音存储器的存储介质应为通用的闪存卡,存储内容应为通用的语音文件,并提供USB接口。7.1.2.5 控制中心(OCC)对列车进行广播(预留接口)控制中心(OCC)可与司机对话,并可从控制中心(OCC)对列车客室内乘客进行广播,音量可自动调整。7.1.2.6 预录广播信息(如紧急广播的文字及声音),紧急播放功能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如发生严重故障等,司机可将预先录制的疏导等信息进行播放。投标人应提供具体方案,包括可录制的信息条目、容量和格式等。7.1.2.7 播放乘客信息显示系统提供的音频信号播放音量可单独调整。7.1.2.8 优先级别不同的广播方式应有优先级别,在高级别的通信要求到来时,正在播送的低一级的通信应该立即中断。卖方应提交不同广播方式的优先级别的建议,买方应可以方便的对优先级别进行修改。卖方同时提供根据级别音量分级播放的方案。7.1.2.9 客室门开∕关门侧预告功能和列车运行方向指示功能。投标人应提出方案。7.1.2.10 语音广播档案应不须任何切换,可在所有列车广播系统内直接播放。否则,投标人须提供特别工具,如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做切换及上载到列车广播系统内。7.1.3 技术参数:(1)电源电压 DC110V,波动范围77V~121V(2)电源消耗功率 广播信道<300W(暂定) 对讲信道<30W(暂定)(3)额定输出功率 60W(暂定)(4)频率响应 300~6000Hz(5)失真率 <3%(6)信噪比(S/N)≥60dB7.1.4 存储容量应满足列车往返运行时报站及服务信息、服务用语的广播。在列车广播系统内广播的档案,每一则由五至八十个字不等。卖方须至少为下列广播的档案提供普通话及英语录音,录音应以普通话为先,英语在后。?标准广播共8则?线路∕车站特别广播共40则?列车服务广播共30则?紧急广播共20则?其他如教育、推广及信息广播共10则卖方须为以上列车广播的档案,提供共二次的录音,并上载到所有列车广播系统内。7.1.5 客室内广播喇叭的设置能保证客室内广播清晰、声强均匀,无死区。7.1.6 司机室话筒司机室话筒应为电动(无噪声)声压型,其特点如下:话筒与系统其它部分兼容并带有各自的前置放大器。要求的频率响应为200Hz到10KHz,±7dB。前置放大器应完全符合UIC568标准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对频率响应和畸变的要求。7.1.7 客室话筒客室话筒应为嵌入式电动(无噪声)声压型,每辆车的安装数量应满足7.1.5项的要求,其特点如下:话筒与系统其它部分兼容并带有各自的前置放大器。要求的频率响应为200Hz到10KHz,±7dB。前置放大器应完全符合UIC568标准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对频率响应和畸变的要求。话筒应嵌入客室内部墙板,并与客室安装协调一致。7.1.8 放大器所有放大器为全固态式。额定输出的频响范围: 100~12,000Hz;(前置放大器1 KHz )额定输出时的偏差: +1/-2dB(均衡控制达到“平直”)低于70Hz的频率响应: 每倍频程 -6dB总谐波畸变(无压缩):5%,1000Hz,额定输出; 1%,1000Hz,50%额定输出在额定输入时,限制器电路输出电平误差不大于3dB,在全限制时谐波畸变不大于0.5%。放大器的输出符合标准UIC568或相关国际标准关于频率特性和失真的要求。放大器设备(包括功率放大器)应能在输入或输出上承受不确定的短路或开路而不损坏,并满足IEC60571:1998或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放大器的有效输出功率应不小于40W,并应能完全满足扬声器的输入要求。应充分考虑系统各部件冗余(如放大器设备),防止因部件损坏使全列车人工广播无声,造成车辆终止运营。7.1.9 扬声器扬声器型式: 锥形直线放射式输入80~1250Hz,额定功率为3W的音频信号,在1.2m处轴向自由场声压 为93dB,相当于0.0002达因/cm2。从70Hz到20kHz的频率响应:≤-7dB,1KHz从100Hz到10KHz的频率响应:± 1dB在1000Hz时,总的谐波畸变:≤0.5%,输出功率为3W时变压器效率:≥85%,输出功率为3W时7.1.10 卖方应保证列车广播系统不受任何可能存在的干扰源的影响。7.1.11 列车广播系统应有足够的冗余性,即使在单点故障情况下司机仍可以向整列车进行广播。7.2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包括到站显示和实时新闻播放装置和监视系统。7.2.1 到站显示装置到站显示装置由LED动态闪光地图、客室侧墙终到站LED显示器和客室LED显示组成。7.2.1.1 在每个客室门的上方均设有LED车站动态闪光地图,每辆车设一台车 站动态闪光地图控制器。功能概述:(1)显示全线所有的车站;(2)至少能显示的动态旅行信息如下(但不限于):?这一列车旅行的线路、方向及终点站;?列车将要到达的下一站;?客室车门打开侧指示;?换乘站和用于换乘的响应线路。(3)到站显示与列车广播同步;(4)动态旅行信息的显示能适应不同运营交路的要求;(5)并未将来新线预留扩容的能力,且容易实现。设计联络阶段确定车站配置数量级动态地图显示方案。7.2.1.2 客室侧墙终到站LED显示器?客室侧墙终到站LED显示器安装于每辆TC车侧墙外侧,每辆TC车两个。文字向外,用以向候车乘客提示列车运行终到方向,由于显示器环境光较强,要使文字清晰可见,必须选用室外超高亮度发光模块;?终到站LED显示器以中、英文滚动交替方式显示终点站站名。7.2.1.3 客室LED显示器?客室LED显示器由于安装于客室两段墙上部,要使文字清晰可见,选用高亮度发光模块;?客室LED显示器显示如下内容:显示目的地、到站站名、下一站站名及其他宣传文字;?客室LED显示器中英文滚动显示乘客信息,选用10个汉字可满足要求。7.2.2 视频播放装置7.2.2.1 视频播放装置采用乘客信息系统PIS车载设备和LCD显示装置。各车均设置8块LCD显示屏,应能播放中英文文字和图像。7.2.2.2 车辆供货商需在投标书中提供初步技术方案及布置方案。7.2.2.3 车辆供货商负责做好与其他专业相应的接口工作。7.2.3 显示器7.2.3.1 各车均设置8块LCD显示屏,对有关乘客信息及视频信息等进行图文显示。7.2.3.2 显示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客室内任何位置上的任何一个视力正常乘客都能清楚地看清至少一个显示器上的信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应提供显示器的安装、数量、技术参数及显示的具体方案。7.2.3.3 所选用的显示器应适合在轨道交通车辆上使用,并能够在第2章规定的环境、振动条件下长期稳定工作。。7.2.3.4 显示器的基本性能要求如下:对角尺寸不小于17英寸(暂定);分辨率至少为1280×1024,且显示器可以支持原始XGA的分辨率;正常操作温度:0℃~+50℃;存储温度:-40℃~+60℃;电源:AC220V;超宽广视角至少:水平160度,垂直160度;亮度至少为400cd/m2,对比度至少为800:1; 显示器的响应时间在8ms以内,以满足播放高质量多媒体信息的要求;背板光源寿命:不低于60000小时;屏幕寿命:不低于100000小时;无故障工作时间:不低于50000小时;连续工作时间:支持不间断显示。7.2.3.5显示器应设置保护罩,设计为防破坏型。显示器的整体密封等级应符合IEC529规定的IP54级,并与客室设计相一致。7.2.3.6 每节TC车外侧墙上安装2块LED显示屏,应可同时或交替显示中、英文文字。7.2.3.7 LED显示屏的基本性能要求如下:具有抗干扰耐振动能力,适合大连地区的自然环境要求;电源:DC110V;水平视角不小于±60度;使用寿命至少为10万小时;正常操作温度:0℃~+50℃;存储温度:-40℃~+60℃;显示屏的亮度均匀,对比率要满足较好的观赏效果;显示屏应设计为可以适应不同交路运营的要求。卖方应提供显示屏的安装位置、数量、技术参数及显示的具体方案。7.2.4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的主要功能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各设备应通过有线连接,其设备内部信号传输应能适应地铁电动客车上复杂的电磁环境。每个司机室设置一套乘客信息显示系统主机,控制列车的视频播放LCD及视频监视的主机,为保证系统可靠,两个司机室主机应互为热备份。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具有将车内监视摄像头采集的监视图像存储的能力。7.2.5 卖方应提供为实现大容量闪存播放信息而采用的详细技术方案及设备组成说明。7.2.6 卖方应负责闪存卡地面制作设备的正常工作,闪存卡地面制作设备的移交工作应与首列列车的移交同时完成。7.2.7 超时保护当长达10分钟(暂定)时间没有信号接收到时,超时保护将起作用,显示器将关闭,当接收到有效信号时,显示器将重新正常工作。7.2.8 显示器具有电源功率瞬时损失自动恢复功能。应考虑车辆短时失电对显示器的影响。7.2.9 机械要求带有电源供应的显示器应采用尽可能减少电缆连接的模块化设计来完成。总重量不应超过10kg;应提供不超过3mm厚的,有相当强度的钢化玻璃防护板,并涂有防反光涂层,以防止来自热、阳光(失色)的任何损害以及人为损坏。卖方应提供防护板的详细技术特性包括最大反射角,由买方认可;防护板不应对显示颜色的质量产生影响。应提供来自手印和硬物划痕对它影响的保护;显示器的设计要考虑抗冲击性,且不允许旅客从前面或后面分解;乘客不应很容易接近显示器的电连接,电缆通道不应急速弯曲以避免损坏电缆;安装在客室门区的电气设备及配线应充分考虑客室门运动部件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安全距离;安装和拆卸应方便和简易,所有电缆与显示器连接都采用插头、插座,应采用模块化的接插式印刷电路板座。7.2.11 卖方应利用实物模型或其它方式对其建议的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的布置、显示情况等进行演示,并提交给买方确认。7.2.12乘客信息显示系统(PIDS)应与列车管理系统实现全双工通信,卖方应提供系统控制模块图。7.2.13当PIDS工作时,其硬件和软件故障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其自诊断系统检测并记录,并可传送到列车监控系统。7.3 监视摄像装置监视摄像装置包括客室摄像机、司机室摄像机和监视显示屏7.3.1 客室摄像机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保证AW3工况下客室监视画面无死角,同时保证所有客室门动作清晰可见。7.3.2 司机室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司机室监视画面能完全监视司机的所有驾驶和开关客室门动作,并自动适应司机室内的各种光线环境。司机室对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保证监控画面能看清车前方30米(暂定)处的轨面及接触网的情况。7.3.3 司机室设置1块LCD监视显示屏(触摸屏),尺寸不小于10.4英寸,应能显示中英文文字和图像。显示内容为多画面客室监视图像自动循环播放。当乘客触发紧急报警时,显示内容可自动切换到全屏显示的乘客报警画面。7.3.4 视频监视系统应采用MEPG-2或H.264编码,图像显示格式采用不低于D1(720×576)格式的标准或更高;数据出传输码率能够根据有效带宽进行自适应处理,数据率至少0.5Mpbs-2Mpbs可调图像清晰。列车所有摄像头的监视视频应在乘客信息显示系统主机硬盘上进行储存,储存时间不少于15天,视频数据可由PTU读出。另外如有需要,应可以方便的下载车载存储器里的视频信息。车载视频监控设备的具体布置方案由卖方提出建议方案,买方确认。7.3.5 监视发生紧急事件的车厢实况图像每节车厢的摄像机的信号与控制器或车辆网络接口设备的报警输入接口相连,紧急事件发生后,一旦报警装置输出有效信号,就可以联动触发控制器,使控制器切换输出事件所在车厢相应的全屏监控图像,并在司机室显示器的一角显示发生事件的装置名称和在车厢内的部位,同时还可以由司机手动选择分屏显示,将该车厢内另1路监控图像和相邻车厢的2路监控图像一同显示,辅助司机处理事件;联动触发的同时还使控制器正在实时记录该车厢的2路监控图像,将存于硬盘缓冲区内的事件发生前10分钟的图像记录在硬盘事件区内,自动生成本次事件的文件名,作为检索标签,并以每秒25帧再连续记录10分钟,形成本次事件发生前后20分钟的事件图像,为事件事后的调查提供依据。7.3.6 主要技术指标:?制式:PAL,1/3″Super HAD CCD ?视频输出:1.0V p-p/75 Ω、TNC连接器?最低照度:0.9LX(F1.3,50IRE,AGC ON)?镜头:定焦镜头?有效点阵: ≥752(H)x582(V)?水平分辨率:彩色540线?信噪比:≥50dB(AGC ON/Weight ON)?水平视角:100.8~27.7?焦距:2.8-10mm ?手动和自动跟踪白色平衡功能?同步方式:内同步?背光补偿?工作温度:-20°C~+50°C?工作湿度:20%~+80%?功率消耗:≤4W?重量:≤500g?摄像机应具有抗电磁干扰性能国际认证。7.4 客室紧急报警装置及乘客安全标识7.4.1 客室紧急报警按钮(EHB)要求每节车厢内提供两个按压式的客室紧急报警按钮,用于紧急情况下乘客向司机报警,一旦该按钮被触发,按钮旁的话筒就处于乘客与司机的双向通话的状态。司机既可以在司机室远程复位已触发的紧急报警按钮,也可以到触发车厢位置手动复位。话筒与扬声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免“自激”现象的发生。紧急报警具有录音功能,投标人提出具体方案。7.4.2 其他乘客安全标志客室内适当位置至少安装有有如下乘客信息:警示符,如“小心车门”“小心站台间隙”等;紧急出口指示;紧急撤离指引;灭火器指示及使用方法;乘客紧急报警按钮及与司机通话话筒的指示、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列车运行线路图;残疾人服务标识;这些信息的布置及设计方案应提交给买方确定;车厢内/外不许有卖方用来作商业广告的内容。7.5 接口接口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每一列车提供车载通信设备的时间;?完成接口信息交换的最晚时间;?物理层接口和数据接口所采用的标准;?各方在物理接口方面所负的责任;?功能接口、软件接口、数据接口等方面所负的责任;?交换和确认设计信息;?接口技术规范,详细的接口测试、调试计划。?与无线通信专业的接口参见用户需求书第12章12.4项。7.6 投标商应提供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参数。 第8章 对车用空调机采暖及其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用空调机组。车辆空调系统为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的司机室和客室提供冷风和新鲜空气,以提高司机驾驶和乘客乘坐的舒适性。8.1 基本要求8.1.1 空调系统供货商应提供详细的系统配置方案,包括设备组成、控制方式、性能特点和技术规格、参数等。其使用环境条件及供电电源条件见第2章“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基本技术条件”。8.1.2 空调机组采用顶置式安装,由于受车辆限界限制,应采用薄型单元式空调机组,厚度约330 mm。8.1.3 空调机组采用单冷型式带新风预热功能,微机控制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8.1.4 每辆车安装制冷能力为35KW的空调机组2台。当一台辅助电源故障时,空调机组的制冷能力应自动减载。空调机组因故不能制冷时,应保证适当的通风。8.1.5 全列车各空调机组在车辆运行时由司机集中控制;在维修时可由维修人员单独控制。8.1.6 空调装置设有4种工况:手动、自动、通风和停止,并可通过本车控制装置对空调进行控制,也可通过司机室内的显示器进行控制和温度设定。在手动工况时,空调机组根据各自的温度控制器所设定的温度进行客室内温度控制;在自动工况时,空调机组根据外界环境温度和客室温度自动调解制冷量。8.1.7 空调机组应可与列车总线网络进行通信,并可通过列车总线网络对空调机组进行控制。8.1.8 列车空调机组的启动方式:采用同步指令控制,分时顺序起动。压缩机等大功率负载应采用软启动方式,避免对辅助逆变电源的冲击。8.1.9 空调机组应设可自动调节的新风口和回风口。新风调节机构应能保证从全开到全闭范围内调整新风量,回风口的气流调节装置应确保制冷和紧急通风功能的需要。应设置调节挡板,用于调节新风、回风的混合比例。8.1.9.1 空调机组应采用带有挡水百叶窗的新风口并设冬季新风预热和过滤装置。8.1.9.2 新鲜空气的最小供给量:制冷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应不少于10m3/h;司机室人均新风量应不少于30m3/h。8.1.9.3 空调机组回风口内应设有调节挡板,可在过渡季节及紧急通风时将回风口关闭,使通过空调机组送入客室的风全部为新风。8.1.10考虑司机室及客室的换气应在每辆车设置排气装置,以防客室内正压过高造成的新鲜空气输入量减少,投标人提供详细方案。8.1.11 应充分考虑司机室的空气调节效果并提供详细方案。8.1.12 空调机组中制冷系统应保证密封,制冷剂不得泄漏。8.1.13 空调系统具应有完备的保护功能。8.1.14 空调机组在任何接口部位、焊缝及接缝处不得漏水。出风口不得有水雾和水滴吹出。8.1.15 紧急通风在紧急通风时由紧急通风逆变器对空调机组的风机供电,保证车辆的紧急供风。车辆及空调供货商提供详细的紧急通风技术方案。8.1.16 车辆静止时,空调装置正常工作产生的噪声值不超过70dB(A)。8.1.17 风道8.1.17.1 风道采用具有隔音、隔热功能的材料,优化风道设计、减小风阻。8.1.17.2 软风道的设计应便于拆卸。8.1.18 空调机组与车体之间必须保证密封。8.1.19 车顶部的排水采用管道式,禁止直排,并应保证空调机组与车顶部安装处无积水。同时应保证空调安装平台积水不会直接从车体侧面排出。8.1.20 车顶空调机组应设置踩踏区标识,踩踏区可以允许检修人员(至少两人)在上面进行维修作业。空调机组上盖板应设有安全锁。8.1.21 空调装置的控制柜及控制屏的设计应置于车上,便于检修。8.1.22 空调系统全功率工作且所有车门、车窗均关闭时,要求客室内正压在30-50pa之间。8.1.23 车辆供货商应提供车辆的热计算报告。8.2 空调机组的性能要求8.2.1 额定风量(1)送风量:在考虑到允许的滤网灰尘阻力的情况下,每台机组暂定不少于4000m3/h,机外静压不小于150Pa(暂定)。(2)新风量:在正常制冷情况下,考虑到允许的滤网灰尘阻力,每台机组新风量不低于1270m3/h。在紧急通风情况下,考虑到允许的滤网灰尘阻力,每台机组新风量不低于2000m3/h。8.2.2 制冷能力:在环境温度为+33℃时,应能保证客室内温度不高于+28℃±1℃,相对湿度65%。8.2.3 密封性能空调机组制冷系统应保证密封性能,制冷剂泄漏量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8.2.4 启动空调机组在工作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即AC342V时,应可正常启动。8.2.5 空调机组应允许在-40℃时存放。8.2.6 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时,空调机组带电部件对地、对于非带电的金属部件的绝缘电阻≥2MΩ。8.2.7 绝缘介电强度空调机组绝缘介电强度应满足 IEC60310或JIS标准的要求。8.2.8空调机组应设有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缺相及压缩机过压、低温不启动等保护。8.2.9 低温保护空调机组应设有低温保护器,保证空调机组压缩机在19±1℃以下不能启动。8.2.10 制冷系统运转时,气流速度须高于0.07m/s,避免出现“静态区域”,客室内在24℃~28℃时平均微风速≤0.35m/s,以保证乘客身体感到舒适。8.2.11 噪声在名义工况下,距空调中心线1.5米处,空调机组整机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0dB(A)。8.2.12 空调机组与车体之间须采用减振方式连接,各处焊缝及接缝不得漏水。8.2.13 排水空调机组在工作时,冷凝水及雨水均应能顺利地从排水孔排出,机箱其它部位不得有渗漏凝结水的现象。出风口及回风口均不应有水滴吹出或滴落。8.2.14 空调机组的电源8.2.14.1 列车的辅助电源正常工作时,空调机组由列车辅助电源供电,详见第4章。8.2.14.2 当电网电压断电或列车的两台辅助电源均故障时,空调机组工作在紧急通风状态,由DC110V蓄电池组经紧急通风逆变器供电。此时,空调机组的风机将可工作在降频降压状态。投标人提供具体的技术方案。8.2.14.3 当空调机组在车间内进行检修和调试时,由车间内三相AC380V 50Hz电源供电,该电源的波动范围为AC380V±15%。8.3 空调机组的主要部件8.3.1 压缩机组? 应采用全封闭卧式涡旋压缩机。? 压缩机电机为三相AC380V,50Hz常时工作制电机,应具有过载、接地、缺相、欠压、过压等保护。? 压缩机寿命大于50000小时。? 压缩机应具有高、低压力保护装置,防反转装置和过热保护装置。8.3.2 风机? 空调机组风机应符合有关国际标准UIC、IEC或JIS标准的规定。? 空调机组风机的电机应符合GB755、IEC60349、JISE6601标准的规定。? 通风机应采用低噪声离心式风机,电源为三相AC380V,50Hz,具有过载、短路、欠压和缺相等保护,并可在潮湿环境中工作。? 冷凝风机应采用低噪声轴流式防水风机,电源为三相AC380V,50Hz,具有过载、短路、欠压和缺相等保护,并可在潮湿环境中工作。8.3.3 低温保护空调机组应具有低温保护,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8.3.4 节流装置空调机组用节流毛细管或膨胀阀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8.3.5 制冷剂使用R407C或环保型非氟里昂的制冷剂。8.3.6 冷冻机油空调机组使用的冷冻机油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8.3.7 蒸发器、冷凝器:? 蒸发器、冷凝器均采用铜管铜翅片或铜管铝翅片结构。? 蒸发器、冷凝器框架应采用具有足够刚度和强度的耐腐蚀材料。? 翅片形状、结构应便于清洗。? 管子间隔和翅片间隔应便于清洗。? 排水管应有足够的斜度以排放冷凝水或雨水。8.3.8空调机组的蒸发器、冷凝器、管道和各种阀类等,应能在制冷剂、冷冻机油及其混合物的作用下正常工作,凡属压力容器,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标准的规定。8.3.9空调机组的干燥过滤器应符合有关规定。8.3.10空调机组的制冷系统配管等级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的规定。8.3.11空调机组的防风、防水密封结构及减震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8.3.12空调机组的壳体采用不锈钢材料,无涂装型。8.3.13空调系统所用保温、消音材料的阻燃性(氧指数大于35)、不吸水性及烟密度等级应符合DIN5510标准的规定,隔热层应粘贴牢固、平整。8.3.14空调过滤网应采用可清洗、可重复使用型。8.4 控制方式空调机组采用微机控制方式,既可根据外界环境温度进行客室内温度控制,亦可根据各自的温控器进行客室内温度控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并能查询和下载故障信息。空调装置设有5种工况:手动、自动、通风、停止和间歇通风,并可通过本车控制装置对空调进行控制,也可通过列车监控系统进行控制和温度设定。在手动工况时,空调机组根据各自的温度控制器所设定的温度进行客室内温度控制;在自动工况时,空调机组根据外界环境温度和客室温度自动调节制冷量。列车在正常运行时,由司机对全列车的空调机组进行集中控制。当列车在检修时,可由检修人员对某一台空调机组进行单独控制。空调机组的控制应充分考虑使列车空调机组各压缩机的工作率平衡。供货商提供具体的控制方案,供买方审定。8.5 紧急通风系统在三相380V、50Hz交流电源失效的情况下,紧急通风系统应能提供客室和司机室通风45分钟。当交流电源恢复时,自动转入正常运行模式。紧急通风时仅利用空调机组的风机,不再另外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除车辆废气排放装置等)。8.5.1 应急供电紧急通风时由DC110V蓄电池经紧急通风逆变器为空调机组的风机供电。车辆投标人应提供具体的技术方案。8.5.2 风量此时新风/回风调节装置应自动将新风口完全打开、回风口关闭,仅向客室及司机室输送新鲜空气。8.5.3 所有车门、车窗均关闭时,要求客室内的正压在30~50Pa之间。8.6 采暖装置8.6.1 列车的客室及司机室内均加装适量的电热采暖装置,采暖装置表面温度符合TB/T2704-2005标准要求。8.6.2 列车客室电热采暖装置由司机进行集中分级控制,且司机室与客室内的电热采暖装置应分别控制。8.6.3 司机室采暖装置根据需要设在适当位置。8.6.4 客室内电热采暖装置根据需要设在座椅下部侧墙上。应考虑电热装置与周围人及设备的电、热安全等问题。8.6.5 客室内电热采暖装置的控制分为两路,可控制其中一路或两路同时投入、断开。8.6.6 电热采暖装置应有防触电等安全保护措施。8.6.7 电热采暖装置应具有过流、短路等电气保护。8.6.8 安装电热采暖装置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进行安全和隔热处理。8.6.9 当车外环境温度为0℃时,电热采暖装置的功率应能保证客室内温度不低于15℃(空车),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8℃。8.7 型式试验单元式空调机组应完成包括下述项目在内的测试试验,以证明设计满足使用需要和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按TB/T1804-2003标准执行,也可采用其它经过验证的国际相关标准。?名义制冷量和输入功率;?最大负荷工况和输入功率;?凝露工况试验;?低温工况试验;?冲击和振动试验;?静压试验;?能效比特性试验;?通风机、冷凝风机的风量和风压;?机组噪音测量;?机组水密性试验;?启动、低压运转、极端条件下的运转试验;?运转程序试验;?保护、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子设备试验;?EMC试验;?紧急通风试验。列车编组后,对4辆编组列车进行功能试验,项目如下:(1)启动试验;(2)地面条件下的制冷量和输入功率;(3)AW2负载工况下的制冷量和输入功率;(4)测量通风机风量、风压;(5)AW0时降温梯度试验,测量客室内地板面以上1.2米和1.7米高处的温度作为客室温度;8.8 例行试验通过例行试验以证明产品满足相关的要求。例行试验按TB/T1804-2003执行,或其它经过验证的标准执行,须对每台空调机组做出厂试验。(1)主要尺寸检查;(2)真空密封性试验;(3)充氮检漏试验;(4)用氮气与制冷剂混合气体进行电子检漏;(5)电器元件的绝缘试验;(6)充注制冷剂;(7)功能和运转试验;(8)干燥过滤器的检查;(9)喷水试验;(10)终检;(11)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具体试验项目及内容在设计联络会议上确定。8.9 运用试验对空调单元进行运用试验,按照TB/T2433-93、JISE4015和JISE6602或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第9章车体及内装设备 9.1 概述车体分为带司机室的拖车和带受电弓动车两种,主要由承载结构、内装(包括地板、顶板、墙板)、设备(包括门、窗、座椅及扶手和立柱)、车内照明、列车广播及显示器件、空气调节装置、采暖装置和车辆联挂用的车钩缓冲装置等组成。车体的总体设计除满足结构及强度的基本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外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还应满足:(1)车体在内部装饰、布置、车内设施应达到国际水平。(2)在外部造型、装饰和车头设计上要求有现代列车的造型特点,代表现代城市运输系统的时尚,绿色环保。(3)要求设法提高车体隔音、降噪水平。(4)限界要求:车体的设计应保证车辆的总体尺寸不超过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车辆限界的要求。(5)车内和车下设备的布置应整齐、美观,便于检修。(6)Tc车车体上设置车辆牵引吊座,以便于不落轮镟作业。(7)为避免作业不便,车辆两侧不设置裙板。9.2 车体车体承受自重、载重、牵引力、通过曲线时的横向力、制动力等载荷及作用力,并能承受一列四辆编组列车以5km/h的速度进行列车联挂时产生的冲击力,车体的纵向压缩载荷应不低于0.80MN,车体的纵向拉伸载荷应不低于0.64MN9.2.1 结构和承载车体结构采用铝合金型材轻量化焊接整体承载结构。结构设计时应对车体结构进行强度、刚度等有限元分析计算,第一台Tc车体必须进行静强度计算和试验。车体的总体设计不仅要满足功能需要,还要满足结构及强度的基本要求。车内装饰、布置及车内设施应具有造型新颖,富有现代气息同时具有良好的质量,满足防火要求,应达到国际水平。外部造型、装饰和车头设计上要求有现代列车的造型特点,体现现代轨道交通运输车辆的时尚。车体结构是由底架、侧墙、端墙和车顶构成的大断面铝合金型材整体承载结构。车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车辆运用过程中的各种载荷。在确保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的前提下实现轻量化。车顶应能承受所支撑的负载,包括设备保养人员。车体结构的振动频率不应与转向架的振动频率产生共振。9.2.2 材料车体主体结构材料采用经验证的成熟可靠的铝合金大断面组合式中空挤压型材及板材,表面涂装。制造车体时所选用的铝合金型材及板材其化学成分应满足EN573-3或GB/T3190标准。所用型材及板材的机械性能应分别满足EN755-2及EN485-2标准。所用型材及板材的热处理状态应满足EN515标准。卖方应提供材料清单及材料标准,由买方认可。9.2.3 结构强度刚度要求车体强度需满足承受的动载荷、静载荷以及冲击载荷要求,并在各种条件下的架车、起吊、救援、调车、联挂、多车编组回送作业的各种力的作用下,车体应力应不超过设计许用应力值,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及损坏。在30年的工作载荷中不得产生疲劳失效。车体结构的刚度应在正常载荷和自然频率下,车体的变形不超过运行条件所决定的极限值。车体刚度应能确保在各种载荷下车门运动不受阻。卖方应提交车体结构的应力计算、车辆以5km/h速度冲击车挡的模拟试验报告、车体在AW3载荷时的挠度计算供买方确认。车体构造设计中应设计有撞击能量吸收区,设计和制造该撞击能量吸收区的目标应为:撞击区在列车以25km/h的速度与另一静止列车相互撞击时吸收撞击能量而客室无损坏。车体结构设计应符合标准EN12663:2010“铁道车辆车体结构要求”,车辆类型归属于其中的P-III地铁、快速交通车辆和快轨车。车体的固有振动频率应与转向架的固有振动频率错开,同时应避开车下吊装电器设备频率的整数倍点以及空压机等产生振动的频率点,以防产生共振。9.2.4车体的隔音、隔热车体的地板、车顶、侧墙、端墙和车窗,均应作隔音、隔热处理。隔音、隔热材料必须选用难燃或阻燃性材料并符合相关国际、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防火和安全要求,在检修、拆装过程中对人身无危害。所选的隔音、隔热材料必须是铁路运用成熟的产品,应具有长期运用不降低性能的特性。列车处于长期运行振动,隔音、隔热材料不得松散脱离。卖方应提供材料样品及各项性能指标、数据及试验报告。卖方应当在车辆设计过程中完成所有必须的计算和初步试验,从而决定整车的吸音材料已完全满足特定的要求。该设计必须包括充分的措施以减少声能传递进入客室、内部通道以及通过与外部相通的区域如缝隙、车门及密封、风道、布线或隔栅空隙等进行传播。9.2.5 车体总装配车体在总装配后,应测量车体结构整体纵向、横向和对角线尺寸,以确保其满足设计要求。在所有装配接口处需进行防腐处理。在端部、顶部等接口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在车体适当位置设置架车和吊车用支撑点和标识。此支撑点应满足车辆拆卸、组装、检修、吊运和救援、复轨等作业的要求。9.2.6 车体设计寿命:在正常运用条件下,预期寿命至少30年,30年内对车体结构件无需重修或加固。9.2.7 车体挠度要求在各种载荷下其挠度值须保证所有客室和司机室门操作自如。具体挠度数据应在设计联络会上提出。具体按GB∕T7928-2003标准执行。9.2.8 设备支撑及布置车辆电气设备安装在车体底架的设备箱或客室的电气柜中,电气设备的位置根据其电气要求选定。设备箱的布置和设计应考虑设备的尺寸、重心位置及车重的分配来确定,应提供重量及重心计算。9.2.9 防爬装置及能量吸收在首尾车底架应设有防爬装置,以防止两列车发生冲撞时产生爬叠。在防爬装置尾端的底架端部的结构应具有能量吸收功能,一旦发生撞车事故,底架端部结构可以将冲撞产生的超出车钩缓冲器所能吸收以外的能量由车体变形来吸收,从而使乘客受伤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9.2.10 架车支撑车体设计时应考虑吊车和架车用支撑点。架车、吊车、复轨用的架车支撑点可满足车辆拆卸、组装、检修、吊运和救援作业的需要。每个架车支撑点处设有定位点。架/吊车点处应有标记以指导作业。9.2.11 车体平整度及制造公差车体平整度及制造公差由车辆供货商给出。9.2.12 车体焊接9.2.12.1 车体焊接须符合相关国际、国家标准的要求。9.2.12.2 投标商在投标时应提供首列车和后续列车的焊缝检查措施方案及参考标准。9.2.12.5 关键焊缝/关键部位? 车体的关键焊缝和关键结构部位应由车体设计师/车辆供货商在首辆车生产时确定,并以车体关键焊缝分布图的形式提交买方。? 根据应力分析、有限元分析和/或车体强度试验的结果,确定关键焊缝或局部焊缝,通过计算验证高应力的疲劳区域和焊缝。? 确定的关键焊缝和关键部位考虑的参数应能满足应力的最低限度要求。9.2.14 投标商应对车体结构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9.2.15 车体内装与车体结构间空隙除预留风道处外,应合理设置防火阻挡层,防火阻挡层材料须符合DIN5510标准要求。9.2.16 车体外部设计应充分考虑洗车机工作的要求。9.2.17车体两侧应设置雨檐。9.2.18应在车下适当位置设置止轮器存放箱。9.3 客室内装饰9.3.1 总则美观大方,色调协调、明快、柔和,具有现代气息。在满足第2章是描述的大连地区的自然环境的要求的基础上,应满足防火标准;环保指标;材质的高强度轻量化、老化稳定性、隔音、隔热指标;表面处理的抗涂写、抗刻画性、抗集尘性、可清洁性指标和效率、节能指标。9.3.2 客室地板及地板布地板采用在铝地板上面铺设铝蜂窝地板和粘贴地板布的非木结构型式。地板支撑材料在车下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隔断火焰。地板应使用难燃性材料,具有良好的隔音隔热性能,对车下设备(如空压机组、转向架等)主要噪声源区域地板隔音应作特殊处理。地板支撑材料和插件在其中的绝缘材料的寿命至少为15年。地板布为聚合材料或橡胶材料,覆盖在地板结构上,采用粘接安装。采用宽幅地板布以减少接缝。地板布的厚度不小于2.5mm,地板布安装平整,任意1米范围内的两点高度差不超过1毫米。需具有耐磨、耐酸碱、抗老化、防火、寿命长、不开裂、防滑和无毒性的特性,而且具有美观、易于清洁的特点。在依照投标人提供的维护程序进行维修的基础上,应能保证地板在长期运营中保证良好的外观,同时地板应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滑和可清洗性,在门区处应采用压板盖住接缝并做特殊的防滑处理。地板布具有良好的抗拉强度、耐磨性、阻燃性和防化学腐蚀性能:? 邵氏硬度(A) 75-90? 抗拉强度经向: ≥1000N/50mm? 抗拉强度纬向: ≥850N/50mm? 剥离强度: ≥200N/20mm? 磨耗性: ≤0.004g/cm2? 氧指数(%):≥28? 45°角燃烧: 难燃级? 耐药性: 酒精90%无变化 氢氧化钠 2%无变化 盐酸5%无变化?防滑性能 不低于R9DIN51130每平方米应能承受5KN的垂直载荷,300mm2面积上应可承受2KN的垂直载荷。此时不允许有永久变形或压痕。9.3.3 内顶板和内墙板所使用的材料和制品必须符合DIN5510标准规定防火和安全要求。卖方应提供材料样品及合格证明给买方确认。内顶板和内墙板、端墙板具有抗涂写、抗刻划性、老化稳定性、抗集尘性、可清洁性。内顶板采用大型全宽型模块组成,以减少接缝。为了提高噪音吸收性能,可以考虑在顶板背面设置吸音材料。照明灯具在客室的整个长度内沿顶板纵向布置,照明灯具应具有透光良好的面罩,面罩具有良好的耐热和抗老化性能,并方便更换和清洁灯具。内顶板和内墙板的固定应尽量减少紧固件的外露,侧墙板通过平齐的支撑型材来定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紧固件的数量。带窗周板的侧墙内墙板安装在型材中,侧墙骨架结构板和内墙板之间有隔热、隔音层。车体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小于30㎜,隔热系数为2.5w∕m2K。隔热材料同时具有吸声性能。门机构处的内装盖板应确保开度,便于车门组件的更换及维修,盖板锁闭需要牢固、方便打开,考虑压轮和摆臂调整的方便性,在内装设计时留出作业空间。9.3.4 门槛及门框应采用嵌入式防滑型门槛。门框必须严格控制其尺寸公差及形位公差,确保车门和锁具的动作灵活不与车体摩擦。9.3.5 车内电气设备柜运行中需要接近的电气设备可放在客室合适的位置,其余设备安装到车下。设备柜应设有可锁定的门,并应考虑便于维修。设备柜的颜色应与客室的颜色协调一致。9.4 客室门客室门采用双扇电控电动塞拉门车门。所选择的车门系统必须是已经被世界上类似的轨道交通系统成功运营验证的成熟产品。车门的电控电动装置采用微处理器控制的电动机驱动装置,具有自诊断功能和故障记录功能,具有与列车总线网络进行通信的功能。对车门的控制暂按硬线考虑。传动装置采用丝杠方式,导向装置、驱动装置和锁闭装置集中为一个紧凑的功能单元,便于安装和维修。电机组件由一个无刷直流电动机及电机和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装置组成。电机及联轴节要求在寿命周期内免维护(除清洁外),卖方应给出明确的寿命周期。在选定车门供应厂商后应提供清洁周期。采用免维护电机驱动,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44。车门吊挂装置采用滚珠轴承滑块型或更优方案。要求运动平稳,不允许卡滞、跳动,噪音小,并且符合第2章中设备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能正常操作。应设有门扇的高度及平行度调整功能,能保证每一门扇、相关门扇之间以及门扇与车体之间的正确位置及间隙。门扇调整垫片应作防腐处理。车门应设置可靠的机械锁闭机构、故障隔离装置、紧急解锁、重开门等安全设施。车门的开闭功能不得因车辆挠度和乘客载荷的变化而受影响。车门关闭时能有效地起到隔热、隔音作用,应能消除震动。车门系统的设计必须保证高度可靠,门机构应尽可能在车内进行维修。所有部件易于接近,便于维护、调整,系统设计寿命为30年,并充分考虑大连地区的气候条件。投标人应提供客室门开关控制方案和时序图,时序图至少包含以下状态:正常一次开门;正常一次关门;障碍探测一次重开门;障碍探测一次重关门。9.4.1 车门的基本技术参数:? 车门数量:Tc车每侧2对车门;Mp车每侧3对车门? 净开宽度: 1300+4mm? 净开高度: 1850+10mm? 供电电压:DC110V,波动范围:77~137.5V? 开门时间: 3± 0.5s? 关门时间: 3± 0.5s? 开、关门延时时间:0~3.0s可调? 车门关紧力: ≤150N(暂定)? 探测最小障碍物: 25× 60mm(宽× 高)? 开关门噪音级别:≤70dBA? 锁闭和解锁时的噪音≤80 dBA? 车门控制方式:全列车门的开/闭满足人工驾驶? 车门编号标识:车门应具有编号标识9.4.2 车门系统主要功能:? 开/关门功能,包括车门开、关状态显示;? 未关闭好车门的再开闭功能,已关好的车门不再打开;? 开关车门的二次缓冲功能;? 防夹人/物功能(障碍物探测重开门功能);? 车门故障切除功能;? 车门紧急解锁功能;? 车门旁路功能;? 乘务员钥匙开关功能(每辆车每侧各一个车门从车外);? 故障指示、诊断和记录功能并可通过读出器读出记录数据;? 自诊断功能;? 零速保护。? 车门锁闭由关闭和锁紧由两个开关共同控制。9.4.3 车门传动机构-投标人详细描述方案。9.4.4 车门系统的电气控制应满足列车运行采用带有ATP保护的人工驾驶模式。9.4.4.1 具有微型断路器保护:列车车门控制电路和本车车门控制电路均设微型断路器。9.4.4.2 左/右车门的选择:车辆设有左/右侧车门选择开关和客室门自动、手动开关,设在司机室内,由司机操作以选定只能开左侧或右侧的车门。9.4.4.3 零速保护:车门控制电路中接有零速信号,确保列车只有在零速度(车速在5km/h以下)时才能接通开门电路。在ATP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下,门系统所需的零速信号由车辆系统(空气制动系统)给出;在ATP系统处于工作状态下,门系统所需的零速信号由信号系统给出。9.4.4.4 关门连锁电路(安全电路): 其关门连锁电路中设安全继电器,当列车所有车门关好后该继电器动作,常开接点分别提供以下信号: a) 牵引电路可以启动信号; b) 司机台上显示门关好信号(门关好绿灯亮); c) 司机台上显示可以发车信号(接通发车通知电路); d) 与30km∕h速度信号连锁可自动广播信号(预报站)。9.4.4.5 紧急解锁开关每个车门均设置紧急解锁开关,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开门操作。紧急解锁装置应能由乘客手动操作,并有详细的操作说明。紧急解锁装置在车内操作,并设有防护罩以防止滥用,防护罩同时应方便维修人员试验操作。应能在司机室显示屏上显示被启动了紧急解锁装置的车门。紧急解锁装置应受“零速信号”控制,该“零速信号”应具有被短接的功能。每辆车外侧设置2个紧急解锁开关,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开门操作。9.4.4.6 本门试验开关每个车门设一试验开关,在没有列车控制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开闭车门。9.4.4.7 车门电气控制应保证故障导向安全。9.4.4.8 障碍探测重开门如果关门时碰到障碍物,最大的关门力持续0.5S后,车门重新打开至200mm(暂定),再重新关闭。如果障碍物仍然存在,则这一循环将再循环一次,如此可循环3次(暂定、该次数应可调),3次后车门应保持打开,若想关闭车门司机须再次操作关门开关。门循环开关时应伴有提示铃声。循环状态在司机室监控显示器上单独显示。9.4.4.9 在开门及关门的终端应能实现缓冲功能。9.4.4.10 电子门控单元至少应达到下列功能要求:(1)车门驱动装置的控制,产生开门/关门命令;(2)电机控制、检验电机的设定值;(3)监控车门状态;(4)障碍物探测;(5)检查、存储和传递车门的故障信息;(6)通过RS 485接口与列车监控系统相联,进行数据传输。具体细节将在设计联络时确定。(7)接口:通过便携式测试仪PTU读取数据进行故障分析及设定参数。投标人应提供对门系统控制方案的详细描述。9.4.5 门扇结构及强度投标人应对门扇的结构、材料、性能参数等进行详细描述。门扇防挤压密封橡胶条采用优质橡胶,必须满足弹性、拉伸强度、耐候性,耐普通清洗剂和耐老化等性能要求及障碍检测功能要求,特别应适应大连地区气候条件的要求。门扇平整度不超过1mm/m。门扇所使用的安全玻璃上应印有安全合格标记。门扇应能达到如下所述的强度要求而不发生塑性变形:(1)1500N的力,均匀地加在车门一半从内向外施加在一个门扇上高度上200mm宽的区域内,门扇挠度变形不超过8.3mm。(2)施加在整个门宽度范围的车门一半高度上200mm宽的区域内3500N的力并持续5分钟。门扇不产生永久变形。(3)门关闭后应能保持在正确位置。9.4.6 车门信号及车门指示灯9.4.6.1 列车信号司机室内设有“车门全关闭”指示灯。(1)当所有的车门关闭且锁闭的信号给出时,硬连线传输,“车门全关闭”指示灯亮;(2)所有的车门关闭并锁闭的信号传给门控单元EDCU,再传到司机室显示屏;(3)如“车门全关闭”指示灯未亮,列车将不能起动。9.4.6.2 本车信号(1)车门内侧状态指示灯在每个客室侧门的上方均设有一个桔黄色的LED指示灯,当指示灯亮时表示该门开启,当指示灯闪烁时,表示已发出关门指令,相关的车门尚未关上或尚未锁住。(2)车门内侧切除显示灯在每个客室侧门内侧上方均设有红色LED指示灯,该灯亮表示相关车门已切除,不能操作。指示灯的布置方式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9.4.6.3 开、关门提示铃声当门控单元接收到开、关门指令时,应发清晰的铃声提示,经延时(1~4S)后车门打开或关闭。延时时间可调。9.4.7 安全和可靠性车门的电气控制部分的设计要求高度可靠,低故障率。并满足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并提供系统无故障工作时间。车门控制系统应保证:控制回路上的单点故障不会导致非正常开门。车门控制系统应保证:只有停车时,才能打开车门。在列车运行时:?切断开门列车线;?车门被机械锁住。(1)安全下列风险通过硬件处理: ?在列车非正确侧误开门:由相关安全列车线来保护;?在非低速时误开门:由允许开门指令和相关列车线来保护。障碍物检测系统的故障,导致乘客被两个门扇夹住时,最大的关门力保持0.5S后,车门重新打开。(2)可靠性在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门控单元的可靠性指标:最终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9.4.8 车门试验9.4.8.1 型式试验车门须进行型式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车门强度试验车门强度要求详见9.4.5项。(2)车门开闭操作循环试验在下列负载状态,连续进行1000次无故障的操作(模拟列车载客运营工况,如门扇施加横向力):1)AW02)AW23)AW3(再由AW3回到AW0)(3)车门操作装置的鉴定1)测定车门开、关力(启动力、最大开∕关门力);2)鉴定最小障碍探测重开门的功能;3)车门开闭动作时间鉴定;4)手动开门解锁功能试验;(4)开关车门的噪音级别合格鉴定(列车试验)开关门的噪音在距门0.3米,离地板面高1.6米处应≤70dBA。锁闭和解锁时的噪音应≤80 dBA。(5)寿命周期试验在试验台上进行耐久性试验,用车门系统原形尺寸试验150万次,应无任何损坏。 (6)安全性试验零速信号功能确认。9.4.9.2 例行试验每个车门至少应按下列各项进行例行试验:(1)目检包括记载出厂编号,按照图样检验组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2)尺寸检验包括检验涂层总厚度(若有涂层),外形尺寸等;(3)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检验“开门时间/关门时间/最小障碍探测重开门∕手动解锁与复位∕零速信号保护∕门状态显示”等所有功能。该试验在组成的车辆连挂成列车后进行;(4)重量检验(车门装车前,在车门制造厂检验)9.5 客室设备及布置9.5.1 司机室后端门及贯通通道9.5.1.1 司机室后端门:Tc车司机室与客室之间设有手动折页门。9.5.1.2 贯通通道Tc车后端和其它车辆两端设置贯通通道,其宽度为1300mm,贯通通道由渡板、内饰板和折叠式风档等组成。贯通通道的强度和结构设计应满足乘客可以自由地在列车的各客室之间的穿行和在贯通通道处站立,最大承载为AW3,且没有任何潜在的危险。当车辆联挂在一起时,贯通通道应能够在两节车厢之间形成一个可靠运作、安全无阻碍的乘客通道,并能在任何运行条件下保持整列车的连接。贯通通道内部应与客室座椅布置相匹配,颜色与客室内饰相协调。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和隔音性能。通道须进行水密性试验,确保无水侵入。通道所选用的材料须经防腐和阻燃处理,应符合相关国际/国家标准的防火安全要求。通道的性能要求:? 通道的位移量应与车辆在各种运行条件下通过曲线的位移量相适应。? 通道应能顺利通过最不利条件的组合(竖曲线、水平曲线及车速),应能通过曲线半径R=110m的曲线,且应考虑最恶劣的S形曲线。? 发生一侧空气簧故障时,运营结束后通道不损坏。? 通道需经曲线通过试验检查,不得有零件损坏或运动受到限制。风雨蓬的强度要求:a)拉伸负荷:径向:≥3000 N/30mm,纬向:≥2300 N/30mm;b)断裂伸长率:径向:≥15%,纬向:≥20%;结构部件使用寿命:30年,折棚寿命不小于15年。9.5.1.3 客室侧拉门见9.4项9.5.2 客室车窗客室的车窗型式:单元式整体车窗,采用双层中空的安全玻璃。在保证车体强度的前提下,客室的车窗应尽量宽大。车窗的安装设计应能承受所有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差,包括会车和通过隧道。所有车窗必须严密、不渗水。客室车窗为钢化安全玻璃,按GB18045-2000执行。所使用的安全玻璃上应印有安全合格标记,并能从车内看到标记内容。窗户安全玻璃的合格证需提交给用户。车窗更换时应不需要拆卸侧墙内墙板,车窗应便于从外侧更换。9.5.3 座椅沿客室两侧侧墙设纵向座椅,采用悬臂结构。座椅材料应满足DIN5510的防火要求。座椅形状应满足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可清洗性能和防滑性能。每个座位承受100kg的载荷。座位要经久耐用,便于清洁,不易破损,结构坚固。9.5.4 扶手杆和立柱客室内设置数量充足、美观适用的水平扶手杆和立柱,在客室内顶板与地板面之间设立柱。水平扶手杆和立柱均采用不锈钢管。水平扶手杆中心距地板面高度1900mm。水平扶手杆中心与车辆中心线的距离应充分考虑到站立乘客与座着乘客间的相对距离。贯通道两侧设置扶手杆。立柱和扶手杆要求安装牢固,以保证列车在任何操作状态下包括紧急制动时能承受乘客的冲击力。要按照人体工程学,对扶手杆和立柱的位置、形状和直径进行设计。外表面要求光滑,不会造成乘客受伤。扶手是采用的不锈钢管,应符合GB∕T12770-2002标准的规定,直径为32至38㎝,表面处理可采用以下方式:? 表面拉丝处理。? 表面喷塑处理,附着力符合GB∕T5210标准的要求。? 表面烤漆处理,附着力符合GB∕T5210标准的要求。? 表面喷砂后电化学钝化处理。9.5.5 轮椅区及老、幼、病、残、孕专席客室内适当位置设轮椅区和老、幼、病、残、孕专席,并设相应的标识。9.5.6 车内广播车内设置列车自动广播。详见第7章。9.5.7 车内紧急报警每辆车内在每个监控摄像头监视范围内无遮挡处设置紧急报警开关,并具有乘客与司机对讲功能。9.5.8 车内设置灭火器并配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灭火器的数量满足消防的相关要求。关于列车的消防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标准。 9.5.9 乘客信息显示装置 客室内各门区处应设有乘客信息显示装置。详见第7章。9.5.10车内电气设备柜运行中需要接近的电气设备放在客室内合适的位置,其余放在车底架上,设备柜设有可锁定的门。设备柜的位置、形状、材质及颜色须与车辆内部装饰协调一致。9.5.11客室内设置广告栏。9.5.12车体外部两侧设置“车门未关好”指示灯。指示灯安装位置设计联络时确定。9.5.13列车前端、车体两侧和客室内部设有车辆编号,编号内容由用户提供。9.5.14车辆供货商应提出客室内装的详细方案,由用户审定。9.6 司机室设备布置列车前端设有司机室。9.6.1 司机室设备布置的基本要求9.6.1.1 司机室的设备布置应科学合理,符合人体工程学,满足便于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司机室内所有设备均应满足相关的防火要求。当司机坐在其座椅上时,应能方便而清楚地观察到前方信号、轨道设备、前方轨道和车站。司机室布置应既保证清楚的外部视野又方便司机工作。投标人应在设计联络阶段提供司机车外视角的计算报告。9.6.1.2 司机室内所有信号灯应采用DC24V供电,根据信号显示的性质可采用不同颜色。主要信号灯应布置在司机台上,以便司机确认。9.6.1.3操作台开关布置应尽量与现有车辆一致,方便司机操作,此外,在司机室门旁的侧墙安装一套开关门按钮,做好防护,方便司机操作。9.6.1.4 司机室各种开关、信号灯、显示仪表和显示屏应按功能分区; 司机台设有司机主控手柄、无线电通信控制装置、列车有线广播控制装置、列车监控系统显示屏、信号系统显示屏等,其中列车监控系统显示屏、信号系统显示屏布置在司机台中部,方便司机清晰的观察;司机主控手柄布置在司机台右侧,方便司机的操纵和使用而不易疲劳;无线电通信控制装置、列车有线广播控制装置均应布置在司机台左侧,方便司机驾驶时可同时用左手操作。车辆供货商应提供功能分区方案和布置图,由用户确认。9.6.1.5 司机室音响信号应清晰、悦耳,不同的音响信号应有区别。9.6.1.6 车载设备及其开关的位置应统筹考虑。9.6.1.7 司机室设有雨刷器、遮阳帘等,所选设备应既耐用又易于维护。9.6.1.8 司机室设备使用中文铭牌。9.6.1.9 司机室地板高度和客室地板高度相同。9.6.1.10司机室所使用的安全玻璃上应印有安全合格标记。9.6.2 司机台司机驾驶台位于司机室中间前方,司机台台面应采用耐磨、耐用、防火的材料并应易于清洗。9.6.3 司机室的后方右侧设控制柜,柜内设有配电盘和一些不常用的控制开关等;左侧设综合柜,柜内设车载ATP机箱及开关门电路的继电器盘等,柜外侧壁上设有灭火器。9.6.4 司机室内各种手柄、开关及有线、无线电话等的安装均方便司机的操纵和使用而不易疲劳;各种显示仪表、显示屏、信号显示灯的安装均便于司机的观察。9.6.5 司机室设有可折叠(可旋转)固定式司机座椅,司机座椅的高度及前后位置均可自由调整。司机室左侧设置侧座,方便跟车作业。9.6.6 电笛开关设在司机台上,电笛设在司机室外部。9.6.7 司机室侧门和后端门司机室两侧设手动塞拉门,外门扇应设有高度合适的门把手或门扣手。门玻璃为半活动式,门口内侧设有不锈钢扶手,门口外侧设有脚蹬。车门应开、闭灵活,关闭后应保证密封性能良好。司机室与客室之间设折页式通过门,上部的玻璃窗加装窗帘。司机室各门均装设门锁,司机室内侧为手把锁,外侧为钥匙锁。门锁在司机室内外均应能方便地锁闭和打开,门锁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司机室两侧门上的玻璃为安全玻璃。9.6.8司机室前窗9.6.8.1 司机室前窗采用固定式。结构设计应能保护司机的安全,玻璃不能被压入司机室内,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9.6.8.2 司机室前窗应视野宽阔,保证能够清楚方便地了望到前方信号、线路、和站台等状况。9.6.8.3 司机室前风挡玻璃应采用层压式高抗冲击型安全电热玻璃,除霜和密封性能良好。挡风玻璃抗冲击能力至少应符合UIC 651标准。应提供抗冲击能力试验报告。9.6.8.4 设置带喷水装置的雨刷器,应能满足在极端恶劣气候条件下乘务员的正常了望。该雨刷装置应工作可靠,刷面与玻璃贴合紧密,喷淋装置箱体设置注水观察孔,确认注水量。9.6.8.5设置手动遮阳帘,遮阳帘的安装应有效遮挡阳光,避免阳光直射司机眼睛。遮阳帘应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便于维修。 9.6.9 钥匙系统及司机室门锁列车钥匙系统包括司机室驾驶用开关钥匙、各车门用钥匙、各电气屏柜和检查门,电气箱用钥匙等。钥匙系统应统一。司机室门锁要求在车外合适高度能用钥匙方便的锁闭及打开,门锁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耐一定的冲击力。9.6.10 司机室内设有带强迫循环功能的电热采暖装置。9.6.11 司机室空调与客室空调共用,但应充分考虑司机室的制冷效果。9.6.12 司机室内设有必要的紧急救生设备。9.6.13 投标人应提供司机室详细布置方案,由买方审定。9.7 车钩和缓冲装置9.7.1 车钩9.7.1.1 带司机室车的前端设半自动密接式车钩及缓冲装置;后端及中间各车的两端设半永久分体式棒式车钩及缓冲装置。9.7.1.2 半自动车钩的钩头满足与原三号线车辆钩头进行自动联挂的要求。9.7.1.3 列车应能承受不大于5km/h的联挂速度。9.7.1.4 车钩在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区段上应能满足车辆的摘挂作业。9.7.1.5 半自动车钩应设有吸收能量的可压溃变形管,具有自动对中功能。9.7.1.6 车钩应能承受全编组列车在坡道救援时,因突然实施紧急制动,救援列车与AW3的被救援列车间所产生最不利的作用力。投标人应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车钩能承受的最高速度下产生的作用力的计算报告。9.7.2 缓冲装置9.7.2.1 缓冲装置应能有效地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不损坏车辆。该装置能承受地不产生永久变形地最大冲击速度为5km/h。9.7.2.2 车钩缓冲器的特性应保证能吸收撞击能量,不损坏车辆。9.7.2.3 投标人应提供是推荐的车钩缓冲装置的形式,及其吸能特性的计算报告。9.8 空气调节装置每辆车设顶置式集中单元空调机组,制冷量为35KW,为客室及司机室提供过滤、冷却处理的空气。详见第8章。9.9 照明和车外显示装置9.9.1 客室内照明:光源:LED光源照度:在距地板面高800mm处,大于等于250 Lux。客室内照明灯具平行纵向布置于车辆顶部两侧。灯具的选型应充分考虑在车辆上使用的工作环境和电源条件,方便维修,应耐振动,耐冲击和防潮、防尘,并应符合有关噪声标准。灯具采用透光性好的灯罩,灯具及灯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尘、防热、抗老化、防灯管破碎伤人,具有高透光率,并便于清洗、维修及拆卸。照明灯具应具有下列特性:(1)照明固定设备通过车体接地;(2)打开灯罩,即可很容易地在客室内更换LED光源板;(3)LED光源板应可靠地固定在灯体上以避免意外坠落;(4)灯罩的设计应考虑在正常清洗时避免出现水珠和透光率的要求,且应不易老化。具体细节由卖方提供方案。故障照明:当车内正常照明失效时,故障照明装置应能维持车内照明,故障照明的照度:高800mm处的照度不小于100Lux。9.9.2 司机室内照明:光源:LED光源。灯具应耐振动,耐冲击和防潮、防尘,并应符合有关噪声标准。9.9.3 列车前照灯司机室前端设有前照灯。光源:白炽灯或成熟的更优方案电源: DC24V照度: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不低于2Lx。前照灯应能提供近光和远光两级照明强度。前照灯应能从车外方便地进行水平和垂直方向上能调节。车辆淋雨试验前应完成前照灯光束方向的调整。9.9.4 车外显示9.9.4.1 防护灯司机室前端设有2个防护灯。光源:红色LED电源: DC24V9.9.4.2 车外侧指示灯车外两侧墙上部设有“客室车门开”状态指示灯。布置方式设计联络时确定。光源: 车门开状态指示灯: 黄色LED电源:DC24V9.10 客室和司机室内装材料的环保要求9.10.1 内装材料采用环保内装材料。9.10.2 隔热、隔声材料底架、车顶、侧墙、端墙隔热、隔声材料符合DIN5510防火和安全要求,并在使用和检修过程中对人身无危害。所选的隔音、隔热材料是铁路运用成熟的产品,具有长期运用不降低性能的特性,经车辆长期运行振动,隔音、隔热材料不会松散脱离。须采取下述措施:?加强室内密封、强化客室通向室外的管孔、缝隙管理以防空气音传入车内;?在车体结构开口端部用发泡材料密封;在车体内侧面粘结优质的隔声材料。9.10.2.1 对隔热材料的要求?选用的底架、车顶、侧墙、端墙的隔热材料,为经铁路运用验证的材料,在非车体侧的隔热材料外表面有铝箔覆盖层。?车体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小于30㎜,隔热系数为2.5w∕m2K。?隔热材料有良好定位。经车辆长期运行振动,隔热材料不得松散脱落。?隔热材料同时具有吸声性能。9.10.2.2 对隔热材料才要求?在底架、侧墙、端墙、车顶内侧面粘结或涂覆优选的隔声材料,该隔声材料具有良好隔声性能,抗老化,不损坏变质。?在车体结构开口端部用发泡材料密封。9.11 车辆美工和标记车辆内、外部造型新颖、色调清新明快。车辆外部的颜色(含各种设备)和车辆编号、车辆方位等车辆标记,按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执行。 第10章转向架10.1概述转向架分为两种结构相似的动车转向架和拖车转向架,均为无摇枕转向架,转向架构架采用钢板焊接结构,横梁为无缝钢管的焊接构架。两种转向架采用相同的轴箱定位装置、空气弹簧、中央牵引装置、自动高度调整阀、压差阀、油压减振器、抗侧滚扭杆装置、单元轮盘制动装置、接地装置和轮对等。牵引电动机、齿轮传动装置、联轴节等安装在动车转向架上。转向架应设有整体起吊装置。转向架虽然分为动车转向架和拖车转向架两种型式,但二者之间应具有很高的互换性,在下列方面可以完全互换:(1)在动车转向架和拖车转向架的结构中,空气弹簧、高度调整阀、差压阀、调整杆、中心销组成、牵引拉杆、横向和垂向油压减振器、单元制动缸、车轮等,均可以互换。(2)在轴箱组成部分,由于所安装的外部设备不同,轴端压盖和前盖不同,但其他部分如轴箱体、轴承、防尘挡圈等可以互换。(3)动车转向架用轮对(包含电机、齿轮箱、联轴节组件)均可互换。(4)具有相同功能的拖车转向架用轮对可以互换。(5)动车转向架的构架均可互换。(6)具有相同功能的动车转向架可以互换。(7)拖车转向架的构架均可互换。(8)具有相同功能的拖车转向架可以互换。10.2主要技术参数轨距1435mm最高运行速度100km/h轴距2300mm车轮直径840mm(新轮)/770mm(全磨耗)空气弹簧有效直径500mm轴重≤14t重量动车:约7.5t 拖车:约5.5t转向架公差尺寸的要求:转向架构架的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得大于±3 mm;转向架左、右两侧的车轮中心距差不得大于±2.6 mm;转向架同一轴的两个新轮直径差不得大于0.5 mm,同一转向架的轮径之差不得大于1 mm,同一车辆的新轮直径差不得大于2 mm。10.3转向架构架10.3.1 构架形式转向架构架侧梁采用钢板焊接结构,横梁采用无缝钢管结构。10.3.2 标准构架的设计、焊接、热处理、探伤和检查验收等按制造厂有关技术文件和规范执行。10.3.3 寿命:不得小于300万公里。向招标人提交转向架构架的静强度和疲劳强度的分析报告和试验报告。10.3.4 向招标人提交车辆动力学性能分析计算报告和试验报告。10.4轮对和轴箱装置10.4.1 轮对每个转向架设有两个轮对。车轮应采用全加工车轮并有降噪措施,符合TB/T 2817-1997标准要求,采用整体辗钢车轮,滚动圆直径为840mm,轮辋宽度为135mm。轮对内侧距为1353±2mm。踏面形状应采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TB/T449-2003《机车车辆车轮轮缘踏面外形》标准中的LM型磨耗形踏面。车轴应符合TB/T1027-1991机车车轴技术条件,材质为JZ。10.4.2 轴箱装置轴箱装置采用铸钢箱体、迷宫式防尘结构。轴箱装置不得漏油。轴箱轴承的型式为双列圆柱、自密封结构,轴承的检修周期为六年或80万公里,使用寿命大于200万公里。10.5悬挂系统转向架采用二系悬挂系统。车辆供应商应对车辆的悬挂系统进行综合性分析,选择合理的悬挂参数匹配,使其具有较高的临界速度和较好的小曲线通过能力。10.5.1 一系悬挂轴箱和构架之间安装有一系悬挂系统,它使轴箱在纵向、横向和垂直方向实现无间隙、无磨耗的弹性定位,并承受三个方向的载荷。10.5.2 二系悬挂转向架和车体之间安装有二系悬挂系统,二系悬挂由空气弹簧、横向油压减振器、垂向油压减振器、抗侧滚扭杆、自动高度调整阀、压差阀、调整垫等组成。10.6 牵引装置每台转向架设有一套牵引装置。牵引装置的强度和刚度以及横向限位应满足使用要求。10.7基础制动装置转向架基础制动装置采用轮盘单元制动,其中部分带停放制动功能。停放制动力应保证列车在最大的超员情况下,停放在最大坡道上不溜车。单元制动缸内均设有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基础制动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更换闸瓦。10.8牵引电动机的悬挂牵引电动机采用架悬式,固定在转向架构架上。所有动车轮对及牵引电动机均可互换。10.9齿轮传动装置10.9.1 齿轮箱齿轮箱传动装置由车辆制造商提供。10.9.1.1 齿轮箱体齿轮箱为平行轴式齿轮箱。采用铸铁(或其他更优形式)分体式结构。齿轮减速箱箱体的一端通过轴承安装于轴上,箱体的另一端弹性地吊装于构架的横梁上。齿轮箱应有良好的润滑系统,润滑油不得泄漏。10.9.1.2 齿轮传动装置?斜齿轮一级减速。?润滑方式:飞溅润滑。?寿命:在正常维护保养情况下,至少可以使用30年。10.9.2 齿轮齿轮应采用高强度合金钢制成。10.9.3 轴承小齿轮轴承及齿轮箱悬挂用轴承均为圆锥滚子轴承。检修周期不少于800,000km,使用寿命大于2,000,000km。10.9.4 润滑采用飞溅润滑即在溅油润滑系统中,大齿轮提取润滑油并将其抛向小齿轮轴承上。10.9.5 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安装于轴箱上。接地装置由车辆制造商提供。接地装置应保证列车接地电路及车体接地良好,其通流能力与主回路参数相匹配,且不允许造成车辆轴承的电蚀。至少动车每轴应设一接地装置,采用盘簧压紧金属碳电刷的方式,应保证电刷的接触压力在整个使用范围内保持不变。接地电刷磨耗量应合理。接地装置使用寿命应与齿轮减速装置相同。接地装置的结构应便于检修和拆装。接地装置的结构应保证电刷磨耗粉末能被完全排出,同时外部尘土不被吸入。10.10联轴节采用WN齿式联轴节或其他成熟形式。联轴节由车辆制造商提供。10.10.1 联轴节应满足在各种工况下的电机轴与齿轮轴的同轴度公差要求,确保安全平稳地运行。10.10.2 联轴节在性能上应充分满足运行时牵引电动机的最大转速、最大转矩要求,能承受列车启动、制动以及由于轨道条件产生的振动和冲击。10.10.3 联轴节应能吸收偏差、角位移及转向架上牵引电机和车轴上齿轮传动装置之间的相对运动。10.10.4 联轴节的性能应满足100km/h列车回送运行速度要求。10.11排障器TC车应装有排障器。10.12 轮缘润滑减磨装置10.12.1 采用固态润滑方式。10.12.2 具体结构、布置方案和参数由车辆制造商提出,由买方确认。10.13 ATP装置附件ATP天线安装在转向架构架上,测速装置安装在轴端处。具体安装要求见第12章。10.14 转向架强度和安全要求10.14.1 转向架的应力分析与计算应采用三维空间有限元分析法,详细计算转向架强度,在任何工况下应力均不得超过许用强度和疲劳强度。10.14.2 构架的静强度试验和疲劳试验构架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静强度试验和疲劳试验,并提供计算书、试验报告;构架的主载荷及辅助载荷的疲劳强度试验次数均为10,000,000次;构架疲劳强度试验按照UIC 515、UIC 615和JISE 4208标准进行。10.15 车辆制造商应提供转向架的详细方案,以及相应主要部件的规格、型号、原产地、制造厂家以及使用业绩等10.16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架车或抬车标识。转向架标识应清晰、齐全。 第11章车辆联挂11.1 概述车辆联挂包括列车与列车间的机械连接和车辆与车辆间的机械连接、空气管路连接、电气连接、贯通通道。车辆联挂在确保连接的安全、可靠的同时,兼顾连接的简易方便。11.2 机械连接列车两端设半自动密接式车钩,各辆车之间设分体式棒式车钩。详见9.7项。11.3 空气管路连接密接式车钩联接面处设有总风管和列车管自动连接接头。半永久棒式车钩钩体上设总风管和列车管(采用不锈钢钢管)。11.4 电气连接车辆间的电气连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线箱连结的一根高压母线,一根接地回流线,通过四芯插接式电气连结器连接的三根AC380V电源线和一根接地线以及通过多芯插接式低压电气连结器连接的电缆。连接电线、电缆的两端带插头,车体端设插座。另外在相联挂的两辆车的适当位置还应设置一个供车辆处于非联挂状态时用的插头收藏座。车辆供货商须综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车辆间的电气连接,合理分配使用。11.5 贯通通道相邻两车辆间设贯通通道,详见9.5.1项。 第12章车辆相关各专业对车辆系统接口要求12.1 基本接口内容12.1.1 供电系统与车辆的接口12.1.1.1 供电系统对车辆的接口要求1.车辆编组形式;2.车辆电气主回路连接方式及工作模式;3.车辆及辅助设备功率;4.列车(电机)牵引力特性曲线;5.列车基本阻力特性曲线;6.列车(电机)供电特性曲线;7.列车制动特性曲线;8.列车(电机)再生电流特性曲线;9.列车输入电流曲线;10.列车(电机)效率曲线;11.车辆的重量;12.列车在制动状态下的制动能量曲线。12.1.1.2 车辆对供电系统的接口要求1.牵引电站的馈出保护特性;2.走行轨及接触网的电阻值和电感值。12.1.2 通信无线子系统对车辆接口的要求12.1.2.1 电源接口电源:DC110V,波动范围:77~121V;车辆所提供的电源形式:静止逆变器+整流器和蓄电池,DC110V;静止逆变器+整流器的输出电压精度:DC110V±5%;静止逆变器+整流器的输出电压纹波系数:<5%。12.1.2.2功能接口车辆信息系统与车载电台接口;车辆为无线车载电台提供RS232数据电缆。车载电台与车辆广播系统接口:车辆为无线电台提供二线平衡音频+二线继电器控制广播电缆。12.1.2.3 安装接口列车电台的安装;列车电台天线及天线馈线安装。12.1.3 信号系统对车辆接口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1.信号与车辆接口项目管理文件2.信号与车辆接口技术要求3.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4.车辆的供货及验收计划12.1.4 轨道系统与车辆的接口12.1.4.1 轨道系统对车辆接口的要求1.车辆荷载大小、方向、作用点;2.车辆转向架型式尺寸;3.车辆轮幅型式尺寸;4.车辆车钩的形式和尺寸;5.车辆在小半径曲线和大坡道时有何特殊要求;6.车辆对轨道的要求; 7.受电弓的外形尺寸和机电特性。12.1.4.2 车辆对轨道系统接口的要求1.线路平纵断面图。2.轨距。12.1.5 车辆段专业对车辆接口的要求1.车辆各级检修周期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2.针对车辆维修需配备的检修设施和设备,重点是转向架、轮对、空调、车门、牵引电机、蓄电池、电气牵引装置和制动装置的检修内容、检修方式及清洗、检修、试验设备。3.车辆对不落轮镟床、列车清洗机和固定式架车机的要求。4.新车的到货时间和交货计划。12.2 与信号系统的接口本节定义信号系统与车辆的机械、电气、功能、电磁兼容、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及试验等之间接口的技术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作为信号系统及车辆的招标文件的共用部分,接口条件对双方同样适用。信号系统供货商与车辆供应商均应保证属于接口的所有要求都能得到完美的解决和执行。信号系统供货商与车辆供应商应在投标时向招标方提供各自所采用的通信协议的详细参数及标准,在接口设计联络阶段最终确定通信协议和详细的硬件接口。当接口设计出现分歧时,各供货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方协调,并不得提出增加额外费用要求。12.2.1 供货范围的划分12.2.1.1 信号系统供货商的供货范围1)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提供的设备包括:?车载设备机柜;天线、主机、应答器;?所有信号ATP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多普勒雷达或加速度计等)及与其一体连接带电缆的电气连接器(含电缆防护套管);信号车载设备间的过渡连接器;?车载信号系统显示屏;司机室内为实现信号系统功能所需的操作及显示装置如各类开关、按钮、显示灯等;?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之间的特殊连接电缆及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到车辆的专用电线电缆如特殊屏蔽线等;?如果信号系统供货商对列车线有单独屏蔽要求,则所用的屏蔽线由信号供货商提供;车辆供货商负责提供对列车线中车辆之间连接电缆的长度计算,信号供货商负责提供此带插头的成缆(含插座)。?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侧的接口用安全继电器(含安装座)、电缆接线端子、电气连接器(插头、插座)、相应的电缆压接及取卸工具等,其中电缆接线端子及电气连接器中的电缆插针、插孔须提供20%的余量;?所有信号系统车载设备的安装紧固件。?负责提供设置于车辆供货商的试车线上,用于完成信号车载设备与车辆接口静、动态调试的所用相关轨旁信号设备,信号供货商在该试车线上的轨旁信号设备配置须能够满足信号车载ATP系统主要功能的静、动态调试,通过在该试车线上的调试应能全面验证信号系统与车辆的接口功能,达到确定并验证信号车载设备与车辆的硬件接口电路正确、软件控制程序及车载ATP系统基本功能稳定的水平。12.2.1.2 车辆供货商的供货范围1)车辆供货商负责提供的设备包括:?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之间无特殊要求的连接电缆及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到车辆的无特殊连接电缆(特殊屏蔽线、专用电缆除外),车辆侧的电气连接器(插头、插座);?车辆设备侧的电气连接器、相应的电缆压接及取卸工具等;?完成信号系统功能的车辆侧断路器、开关、指示灯、蜂鸣器、分线盒(信号系统供货商应负责提供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要求)等;?负责提供用于信号与车辆接口联系电路的继电器(含安装座,除安全继电器外),信号车载设备内部继电器除外;?负责提供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安装支架等安装辅助装置及安装空间,并负责安装。12.2.2 安装责任分工12.2.2.1 信号系统供货商的安装责任1)负责信号系统各车载设备单元内部的接线安装。2)负责为所有信号系统车载设备提供安装方法说明文件。3)负责两列样车的车载设备的安装督导及培训,并负责每批量样车中不少于10%的车载设备的安装抽查,提出改进意见。4)负责在车辆供货商试车线上用于完成信号系统车载设备静、动调测试的所有相关轨旁信号设备的安装。12.2.2.2 车辆供货商的安装范围责任1)负责所有信号系统车载设备的安装;2)负责所有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之间所需的连接电缆的布线安装,信号系统车载设备机柜内部配线安装除外;3)负责为连接车辆设备的电缆末端压接以及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到车辆设备的电缆压接和电缆布线安装。12.2.2.3 其它1)所有传感器(测速传感器、多普勒雷达或加速度计等)、信号系统显示屏、车载设备的安装双方应在设计联络阶段协商安装的位置。2)车载信号设备安装、测试使用专用仪器仪表的,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在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开始安装前,向车辆供货商提供,车辆供货商免费使用。3)信号系统供货商提供的专用测试仪器需使用专用耗材的,应与专用仪器一并提供。4)信号系统供货商须对其提供的专用测试仪器的精度负责。5)信号系统供货商须培训车辆供货商的安装人员正确使用其提供的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仪表,并向车辆供货商提供其相关操作说明文件。6)车辆供货商应保证信号系统供货商所提供的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仪表仅用于本项目,并保证其完好无损,在本项目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安装及测试工作完成后,在信号系统供货商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给信号系统供货商。7)信号供货商应保证信号车载设备的交货进度满足车辆的生产进度要求。12.2.3 接口技术要求12.2.3.1 双方通过接口须满足以下列车运行模式1)ATP速度监控下的人工驾驶模式?在模式开关处于“ATP模式”位置时采用此模式。在此模式下,列车的速度、监控、运行及制动在车载信号设备限制下由司机操作。?开关车门由司机人工控制,但开车门仅在车载信号设备给出门释放信号时才允许操作。?车载信号设备连续监控列车速度,在速度超过目标速度时报警,在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时实施紧急制动。2)限速人工驾驶RM模式?模式开关处于“RM模式”位置时采用此模式。在此模式下,列车的速度、监控、运行及制动由司机操作,车载信号设备仅对列车速度进行固定限速(如25km/h)超速防护。?开关车门由司机人工控制,信号ATP车载设备应提供开门允许信号。?车载信号设备在列车超速(如大于25km/h)时实施紧急制动。3)非限制人工驾驶EUM模式?模式开关处于 “EUM模式”位置时采用此模式。在此模式下,列车的速度、监控、运行及制动由司机操作,没有ATP防护。?此模式在车载信号设备故障或特殊运行需要时使用。此时,所有车载信号设备对牵引、制动等的控制功能失效。?进入此模式要求司机对“EUM模式”位进行特殊手续的操作。4)待机模式?在此模式下,列车方向手柄处于空挡位置,此时车载信号系统设备处于上电等待状态,不再接收司机室内的驾驶操作命令。?在驾驶室车载设备处于备用状态时使用该模式。5)折返模式?ATP监督下的人工折返模式。在此模式下,司机采用“主手炳”控制列车运行,司机人工驾驶列车运行到折返线并停车,人工关闭本端驾驶点和开启反向端驾驶点,在ATP监督下人工驾驶列车进入局发车股道并定位停车。司机按压开门按钮打开车门。?限制人工折返模式。在此模式下,司机采用“主手炳”控制列车运行,司机人工驾驶列车运行到折返线并停车,人工关闭本端驾驶点并开启反向端驾驶点,之后人工驾驶列车进入发车股道并定位停车,司机按压开门按钮打开车门。整个折返过程中,车载ATP限制列车在某一固定的低速(如25km/h)之下运行。?非限制人工折返模式。在此模式下,司机根据调度命令和地面信号的显示,人工驾驶列车运行到折返线并停车,再人工驾驶列车进入发车股道并定位停车,司机按压开门按钮打开车门。?信号系统供货商应负责与车辆供货商及屏蔽(安全)门系统供货商协商,保证列车车门与站台屏蔽(安全)门开∕关匹配。12.2.3.2 提供系统响应要求1)车辆供货商应提供以下系统响应时间:?从列车接收到ATP有效命令到施加有效制动的反应时间;?从列车接收到ATP有效命令到列车启动的反应时间;?接收到惰行命令到执行惰行的反应时间;?车载设备控制命令到车门系统动作的时间;?车辆供应商应提供列车牵引特性,常用制动、紧急制动特性,并提供加∕减速度变化率的指标。2)车辆供货商应提供列车对应于信号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命令的牵引/制动特性;双方考虑电——空制动转换和混合制动的影响。3)车辆供货商须进行为确保系统响应时间的动态性能测试。4)为实现对列车实时、有效、精确的控制,车载信号系统与列车的牵引、惰性、制动以及控制、表示系统间应进行有效的联系,并满足各自的技术指标要求,信号系统供货商尤其应对以下(但不仅限于)几方面作充分的考虑:?制动∕牵引力的建立时间要求;?制动力的线性指标,特别是低速情况下制动力的可控性;?制动谐波及车载其它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对信号设备的干扰;?制动曲线下的速度及测距偏差;?人——机界面的完整、实时及可操作性。接口软件协议:信号系统与车辆的信号和数据接口应满足串口及列车通信网络IEC61375及TB∕T3035-2002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的相关要求。12.2.3.3 机械接口要求1)车辆供货商根据信号系统供应商提出的信号设备安装要求设计并 提供车载信号设备的安装位置及安装条件,并确保信号设备安装牢固,不易脱落。在设计提供给驾驶员观看的显示单元、速度表等的安装位置时,确保便于驾驶员观看,避免光线反射等因素的影响。2)信号系统供货商将为车辆供货商提供最少以下信息: ?所有信号车载设备的尺寸和重量。?设备布局和到机架的空间余量,包括为安装/拆卸机壳和调整所需的空间。?带安装孔的车载设备和详细的电缆连接及布置的资料和图纸。?详细的安装及配线要求。?电缆连接位置。?信号设备的环境条件要求;?配线空间要求;?其他需要的材料。3)安装尺寸及位置最晚于接口设计联络阶段确定。4)信号设备的环境条件 ?除天线和传感器(测速传感器、多普勒雷达或加速度计等)外,所有信号车载设备要求安装在列车司机室或客室内。?驾驶室外设备的安装必须满足车辆限界的要求。5)信号ATP车载设备位置及可接近性?信号车载设备的位置及可接近性问题,将在合同谈判及设计联络期间由车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双方协商;?信号车载设备(车载ATP机架、天线、测速传感器、多普勒雷达或加速度计、司机室信号显示及操作装置等)由车辆供货商负责提供安装空间并进行安装,信号系统供货商提供物理尺寸及安装要求。6) 车辆供货商负责提供信号车载设备所有连接电线电缆所需的必要的位置空间和布线,包括插头插座安装空间。7)信号车载控制显示单元的尺寸及颜色需与车辆供货商的显示单元协调一致。8)信号供货商应说明ATP系统需要安装的其他车载设备,并与车辆供货商协商确定安装要求。9)车辆供货商应提供如下的条件,但不仅限于:?为信号车载设备间的连接线缆提供径路及防护措施。在车底架下安装的线缆,应考虑转向架及底架的相对运动,避免由此造成线缆的松动,缠绕或折断;?车辆供货商为信号车载设备提供的连接线缆接线盒应该是防水、防冲击、防止异物进入、防电磁干扰。当线缆及接线盒安装在车底时,应考虑转向架及底盘的相对运动,避免由此造成线缆的松动,缠绕或折断;?为信号车载设备提供电源及相应的断路保护装置;12.2.3.4电气接口要求1)信号系统供货商将为车辆供货商提供最少以下信息:?电源需要及信号设备消耗的最大功率:用于所有信号设备的DC110V电源断路器的特性; ?从车辆引入的连接线的数量及对每根线缆的特性和功能要求;?所有控制逻辑输出; ?当列车被完全切电后,若车载信号设备必须仍然保持在待机状态时,其所需的消耗功率要求;?电气接线图;?线路安装要求;?电磁兼容要求;?设备接地要求;?轨道电路和车地信息传输的载频(若有);?设备性能手册、调试手册和验收手册等技术文件;?其它需要的资料。2)车辆供货商将为信号系统供货商提供最少以下信息:(1)用于信号设备的DC110V电源的特性;(2)用于所有信号设备的110V DC电源断路器的规格及特性;(3)与车辆的列车监控系统通信的协议和响应时间;(4)列车线的特性。3)模式选择开关?模式选择开关的每个位置都提供两路无源环线(双线双断)到信号车载设备;?两路环线都在选择开关打到该位置时闭合,否则断开。?信号系统供货商向车辆供货商提供模式开关接口的要求;?车辆供货商与信号系统供货商协商注明模式选择开关位置的功能定义。4)门控模式开关:?每个位置都提供两路无源环线(双线双断)到信号车载设备;?两路环线都在选择开关打到该位置时闭合,否则断开。5)接地;?车辆供货商为信号车载设备提供接近信号设备的接地点:保护地和工作地;?电缆接地安排将由双方协商同意。12.2.3.5 功能接口要求1)信号列车控制系统?在 ATP保护人工驾驶模式下,信号列车自动控制系统通过信号车载设备控制列车运行或者完成折返作业。?车辆供货商负责与信号系统供货商,就信号车载设备牵引力指令和列车速度要求的特性与车辆的牵引∕制动控制装置相匹配取得一致。2)门释放?信号车载设备将提供两个车门释放信号—左门释放和右门释放。该信号作为安全电路(双线,双断)全车串接。?有电压时,允许相应侧的车门打开。3)紧急制动保持?信号车载设备给车辆提供紧急制动信号,该信号作为安全电路(双线,双断)全车串接。?紧急制动环路失电时导致列车紧急制动,使车速一直降到零。4)数据接口?信号系统全功能使用时,可以给车辆及相关子系统的信号最少有以下功能:(1)运行方向(向前或折返)(2)常用制动(制动或缓解)(3)紧急制动(制动或缓解)(4)允许开门(5)允许关门(6)进路、列车号和列车长度除了以上列出的要求外,任何涉及安全的关键功能都要用硬接线连接到车辆,或直接连到其子系统。?通过车辆提供给信号系统信号最少有以下功能:(1)牵引/制动主控器状态(2)运行方向设置(向前或向后)(3)快速制动状态(4)车辆上下行信息?车辆设备提供给信号系统设备的列车信号最少有以下功能:(1)门开状态信号(左、右、两侧)(2)门关且锁闭信号(左、右、两侧)(3)快速制动输入(4)列车完整性输入(5)列车驾驶模式输入5)列车运行显示 ?车辆和信号系统各自提供自身的显示器。?车辆和信号系统车载设备所需对方的信息应相互提供。?信号车载显示器的显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最大允许速度? 当前速度? 目标速度及目标距离? 驾驶模式? 当前信号系统模式和状态? 紧急制动状态? 列车发车准备? 门状态;? 故障状态?车辆显示器的显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显示列车的基本运行数据、故障和故障时的操作指导,以及列车状态信息(包括每节车的空气制动施加/缓解状态、每节车的停放制动施加/缓解状态、每个车门开关状态、每个空调状态等)。?最终详细的列车显示屏基本显示内容(给司机)将在车辆设计完成后,由车辆供货商负责与信号系统供货商商定。12.2.3.6电磁兼容性要求1)信号系统供货商和车辆供货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的电磁兼容要求。各供货商之间须互相协调其电磁兼容要求,保证所有接口设备、连接线及接连电缆在现场电磁环境中安全、稳定、可靠地工作。如双方有意见分歧,则由招标方最后仲裁,双方不得有异议,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额外收费。2)信号系统供货商提供的车载信号系统设备应能在直流1500V牵引、使用斩波器及逆变器的列车上可靠使用。3)车辆供货商、信号系统供货商所提供的车辆牵引制动系统设备、车辆空调装置、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应满足IEEE、EN和IEC等相关国际标准及国内有关电磁干扰标准。4)信号系统供货商将提供用于车载信号系统的频率和灵敏度水平清单(包括可使用的直流电),车辆供货商据此进行设计避免使用此频率段,并在电路的相关部分采取措施以避免干扰。同时,车辆供货商将提供用于列车电气系统的频率和灵敏度水平清单(包括可使用的直流电),信号系统供货商据此在其电路的相关部分采取措施以避免干扰。5)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各自在投标文件中应提出制定测试计划,详细描述如何验证车辆电气系统和信号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问题。在签订合同及设计联络时由车辆供货商负责与信号系统供货商配合制定详细的测试计划。12.3 接口项目管理总体要求1)车辆供货商负责在车辆厂内及其试车线上与信号车载设备的接口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含后勤保障),全面负责与信号接口调试的协调处理及落实、设计联络管理、测试、信号车载设备安装督导安排、现场服务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服从车辆供货商的组织管理。2)招标方指派的动调服务商负责在用户现场的信号车载设备与车辆的接口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含现场后勤保障),全面负责车载设备与车辆接口调试的协调处理及落实、现场服务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信号系统供货商均应服从动调服务商的组织管理。3)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所有相关信号车载系统与车辆接口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信号车载设备与车辆接口试验的技术方案和测试大纲的编制、接口调试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车辆供货商应服从信号系统供货商的技术管理。4)信号、车辆系统供应商应主动协商,互相配合,确保招标方的各项要求均得到满足,在本项目工作中,各设备及系统供应商均应服从招标方及授权代表的协调和管理,当发生供应商间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将问题提交招标方裁决,信号、车辆供应商须服从,且不得以此为理由不积极履行合同和行招标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5)信号系统供应商应主动与车辆供应商协调车载信号设备与车辆的接口,配合车辆供应商进行车辆整体设计,为车载设备安装预留安装条件,信号系统供应商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向车辆供应商及招标方提供有关接口要求及资料。名词定义协助:包括所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已定义的任务提供所有支持活动。建议:包括所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起草一个对已定义的任务相关的文件草案或其他概念性原则的各项活动。制定:包括所有为了项目执行而制订出文件或其他与被定义任务有关的解决方案的活动。审评:包括所有为了项目执行而展开的与被定义的任务相关的文件或原则的审查评议的活动。检查:包括所有为了项目执行而展开的与被定义的任务相关的文件或原则进行详细核对的活动。审批:包括对与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其他原则的审查和确认的活动,目的是为了项目的执行实施。这是在项目执行中某一指定任务的最终步骤的标志。管理:包括对与项目执行相关的指定任务的计划、组织和操作的活动。负责:指项目执行中的某一指定任务的组织、决定、操作并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协调: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某一指定任务出现问题时进行协助解决的活动。参与: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参加某一指定任务的活动。督导:指对与工程项目的执行相关的指定任务的顺利开展而提供的控制和指示的所有活动。实施:指项目执行中的某一指定任务的操作并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的活动。配合: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已定义的任务提供的支持活动。接口项目管理职责及描述1)接口项目管理是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管理。2)招标方、车辆供货商、信号系统供货商的任务和职责包括下表所列的内容但不仅限于此:序号任务招标方车辆供货商信号系统供货商1接口项目计划审批招标方将对车辆供货商提交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最终审批。制定根据招标方的总工期策划要求制定接口管理各阶段的实施计划。建议根据招标方的总工期策划要求提出接口的实施计划建议书并报车辆供货商。2接口进度控制检查根据最终审批的项目计划,招标方将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任务进行检查。负责及实施根据最终审批的项目计划,车辆供货商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任务进行动态管理。在工程进度因各种原因受阻时,车辆供货商必须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尽量消除工期受阻造成的不良影响。实施根据最终审批的项目计划和车辆供货商的要求严格执行。3接口图纸文件审批招标方最终对车辆供货商制定的图纸文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管理车辆供货商应确立接口图纸文件的管理程序与办法,以保证图纸文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信号系统供货商严格执行。实施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按照车辆供货商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程序编制接口图纸文件。并按照经招标方最终审批的图纸文件执行。4接口设计联络审批招标方对车辆供货商提交的设计联络计划进行审批。参与招标方参与设计联络。制定车辆供货商应制定合理、完整的设计联络计划报招标方审批。管理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接口设计联络。实施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按计划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参加设计联络。5接口设计审批招标方将对车辆供货商提交的图纸文件、审评意见进行详细审查、核对并最终审批。审评对信号系统供货商提交的接口设计图纸、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评意见。负责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接口设计,并对结果及功能负责并根据已通过审批的接口设计图纸文件执行。负责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接口设计,并对结果负责。根据已通过审批的接口设计图纸文件执行。6接口试验审批招标方对车辆供货商提交的试验方案最终审批。检查招标方对各阶段试验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确认最终试验结果。组织车辆供货商应详细审查、组织车辆与信号供货商的接口试验。将试验结果报招标方。负责对各阶段试验工作进行全过程组织、管理实施,并对试验结果负责。负责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相应的试验项目实施建议,根据审批方案执行,并对试验结果负责。7车载设备到货参加招标方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将根据需要参加到货检查。管理及负责车辆供货商应在设备运输到车辆总装厂后组织进行各项检查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配合信号系统供货商参加设备到货检查工作。8车载设备仓储负责车辆供货商应根据信号系统供货商提出的仓储条件,提供安全可靠的储存库房。配合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根据车载设备的特点提出合理的仓储条件。9车载设备开箱检查检查招标方将根据需要参加车载设备开箱检查,对货物进行详细检查。管理车辆供货商应组织进行开箱检查并做好记录及交接单。配合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参加设备的开箱检查工作。10车载设备安装检查对设备安装过程进行检查,解决配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车辆供货商无法协调的矛盾。负责按照信号系统供货商的具体要求,负责组织车载设备的安装。督导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派出经招标方确认的技术、管理人员,以督导车载设备安装。11现场调试检查对现场调试过程进行检查,解决配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号系统供货商无法协调的矛盾。对调试结果的最终认可。配合车辆供货商应积极配合信号系统供货商完成在用户现场接口调试工作。管理、负责及实施根据工期安排制定相应的现场调试计划,跟踪了解施工进度,及时修订计划。组织车辆供货商按期进行现场调试,协调调试过程中的矛盾或报招标方解决。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按照确认的调试程序对设备进行调试,并随时接受招标方的检查。项目管理的工作责任1)在车辆及信号系统招标阶段?如有条件,车辆和信号系统的中标人应参与车辆与信号接口部分的技术澄清。?车辆和信号系统的中标人在车辆信号的接口协议签字并分别作为各自合同的一部分。2)接口设计联络?接口设计联络计划必须满足车辆和信号双方进度要求。发生冲突时,按招标方要求执行。?接口设计联络的目的是为各方交流接口设计思想,澄清技术问题,确认设计方案。在此阶段车辆供应商应及时组织信号系统供应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确认设计方案。设计联络会由车辆供货商主持,信号系统供货商应积极配合、按时出席,并形成会议纪要。3)接口设计的确认?接口设计联络会的设计确认需由车辆供货商先行确认,后由招标方确认。?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接口设计修改,必须由车辆供货商确认后交招标方确认。?需确认的资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信号车载设备与车辆各系统接口要求;?信号系统车载设备构成及接口功能说明;?列车线接口定义;?接口的内容、责任及要求(系统接口表)。?信号系统供货商和车辆供货商提交的设计资料(图纸、文件、表格等)都必须保存完整,在接口调试结束时交给招标方。4)接口设计建议?车辆供货商应发挥自身的技术能力,对信号系统的接口设计或设计修改做出评价,提出建议,交信号系统供货商确认。?车辆供货商的评价建议作为招标方评价车辆供货商服务深度优劣的一个因素。车辆供货商的设计建议不管被采纳与否,都不能免除信号系统供货商在其合同项下的责任。5)接口进度控制?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均应严格执行车辆交货进度表规定的交货进度,若出现任何延误须及时向招标方通报。?车辆供应商应密切注视接口设计、接口设备的制造进度,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延误的问题时,必须立即向信号系统供应商提出,并通报招标商。?信号系统供应商应及时和定期向车辆供应商提供接口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有权对车辆供应商对工作延迟处理等问题向招标方报告。?双方对于延误的工作应说明原因,并制定采取补救措施和完成计划。6)在车辆厂内及车辆厂试车线的接口调试?在车辆厂内的接口检查试验?车辆供货商负责组织安排在车辆厂内的接口试验,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各自负责检查自己的配线并相互配合检查交叉接口部分的配线,确保配线正确。?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同时向招标方提供配线检查报告书。?在车辆厂试车线的接口调试?车辆供货商负责组织安排在车辆厂试车线的接口调试,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调试的技术方案制定,提出测试大纲。?通过在该试车线的调试,应能全面验证信号系统与车辆的接口功能,信号系统供应商负责向招标方提供调试结果报告书。7)信号车载设备运输和收货?运输?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按照招标方的总体工程计划,讨论确定信号车载设备交货计划(原则上分批交货);?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及时将信号系统车载设备的本次发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时间、估计到货时间、运输工具、箱件数、箱件大小、重量等通知车辆供货商和招标方。?收货?信号系统需车辆供货商安装的车载设备的到货地点为车辆供货商。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及时通知车辆供货商准备好交货地点、存放场地。?货到车辆厂后,车辆供货商做好收货记录(按箱件收货,检查外包装、外观完好性)并作确认。?发现运输损坏应立即通知信号系统供货商并通知有关部门做索赔登记,并通知招标方。?车辆供货商负责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在车辆厂的仓储工作。8)车载设备清点交货?开箱清点?开箱的劳务由车辆供货商负责,车辆供货商须提前通知信号系统供货商开箱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信号系统供货商须按时派人参加,否则视为同意开箱清点结果。?开箱前先确认包装是否完好,并记录。?清点在信号系统供货商的参与下按照装箱单由车辆供货商逐件清点并接收。?交货确认。车辆供货商与信号系统供货商点清记录后,车辆供货商与信号系统供货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缺损处理。开箱时发现的箱内缺件,车辆供货商有权拒绝签字。9)车载设备安装管理?督导程序?信号系统供货商在安装前不少于三十(30)天制定出安装督导计划交招标方确认。?车辆供货商在安装前不少于十(10)天通知信号系统供货商。?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两列样车的信号车载设备的安装督导,并负责每批量车中不少于10%的车载设备的安装抽查。?监控和协调?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安装督导的监控,保证安装督导人员的水平满足督导工作需要。?车辆供货商的安装人员应与信号系统安装督导人员积极配合。?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对安装过程中发现的供货质量问题、发生的安装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经招标方确认,再由相应的供货商(厂)负责落实处理。?车辆供货商定期向招标方提交车载信号设备的交货和安装进度报告,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协调、督促、落实。?工作疏忽?如果由于信号系统供货商本身的工作疏忽,没有履行安装督导责任,造成工程延误,信号系统供货商应负相关责任。?如果由于车辆供货商本身的工作疏忽,没有履行安装督导管理责任,造成工程延误,车辆供货商应负相关责任。?验收内容:信号车载设备安装验收的内容主要是验收安装质量及工艺要求。?验收实施?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制定验收程序,报招标方确认后,由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车载设备的安装验收; ?在安装验收期间发现的安装问题,车辆供货商应及时处理。?质量责任。招标方对安装验收的所有确认均不能免除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对其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10)信号与车辆在用户现场的接口调试?信号与车辆接口的静态调试:?信号系统供应商负责组织车辆供应商进行信号与车辆接口的静态调试;?信号与车辆接口的静态调试以信号系统供应商为主,车辆供应商应积极协助配合;?静态调试的主要目的为检查配线正确,相互间信号的正确传递。?信号系统供货商牵头与车辆供货商共同制定调试大纲,详细描述调试的步骤、方法、测试方法、每辆车的调试时间等内容,并交招标方确认。?信号与车辆接口的动态调试?业主指派的动调服务商负责组织在用户工程现场的信号与车辆接口动态调试,负责信号车载设备与车辆的接口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含后勤保障)。动态调试的主要目的为检查接口功能的实现,相互间信号的正确传递、控制的正确性及信号车载ATP设备的完整功能。?信号系统供货商牵头与各方共同制定调试大纲,详细描述调试的步骤、方法、测试方法、每辆车的调试时间等内容,并交招标方确认。11)车辆与信号ATP在用户现场的接口功能调试?接口协调?若调试时出现的接口问题属车辆供货商不能满足接口规范时,车辆供货商必须限期整改。?若调试时出现的接口问题属车辆牵引制动系统供货商不能满足接口规范时,车辆牵引制动系统供货商必须限期整改。?若调试时出现的接口问题属信号系统供货商不能满足接口规范时,系统供货商必须限期整改。?若调试时出现的接口问题不属参加方的任何一方时,由信号系统供货商牵头和车辆供货商共同提出整改方案交招标方确认,并限期处理完成,车辆供应商必须服从。?调试内容:车辆牵引、制动、车门控制系统等与ATP的接口功能的正确实现。?调试准备?信号系统供货商牵头与车辆供货商共同制定调试大纲,详细描述调试的步骤、方法、测试方法、每辆车的调试时间等内容。?信号系统供货商必须在调试前不少于四十五(45)天将与车辆供货商商定的调试大纲交招标方确认。?调试实施?调试由信号系统供货商作技术主持,车辆供货商需积极配合。?信号系统供货商负责编制调试通过报告,经各参加方签字确认,但招标方保留最终确认权。12)费用: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为接口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已分别包含在各自合同价内。机构和人员要求1)辆供货商、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供货商均应根据大连三号线车辆项目的情况,配置专职接口项目经理,并制定详细的接口管理计划,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2)车辆在到达用户现场前,车辆供货商应根据合同的要求,组织和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供货商制定并完成接口实施细则。信号系统车载设备供货商根据合同的要求,积极配合,圆满完成接口任务。3)车辆在到达用户现场后,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根据合同的要求,与车辆供货商制定并完成接口调试实施细则。车辆供货商根据合同的要求,积极配合,圆满完成接口任务。联络与协调。1)与招标方之间的联络会议?与招标方之间的联络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召开,澄清有关问题,接受招标方指令。?在紧急情况下,招标方有权要求举行临时联络会议。?联络会议前10日,应向招标方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但并不限于:?上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目前工作重点;?下阶段工作计划。2)车辆供货商与信号系统供货商之间的联络会议?车辆供货商应和信号系统供货商议定联络会议及每次联络会议的主要议题。?联络会议应定期举行,并提前四十五(45)天通知招标方派代表参加,对重大问题招标方代表有权利提出异议,车辆供货商和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及时予以澄清,会议内容应报招标方备案,但并不减轻车辆供货商、信号系统供货商应负的合同责任。12.4 车辆与无线通信系统的接口12.4.1基本要求在车辆设计时,车辆供货商应充分考虑车辆与车载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要求和接口关系。车载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由通信系统供货商提供,但应由车辆供货商安装完成,并与车辆其他系统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2.4.2 供货范围划分无线通信设备由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货商提供。车辆供货商提供电源、独立的专用空气开关、接线端子排。空气开关的容量、电源线的线径、接线端子排的形式及接口方式由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货商给出。车辆供货商一旦选定了接线端子排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货商须按照所选端子排的要求进行由端子排到其设备间的接线。12.4.3安装要求12.4.3.1 电源接口车辆供货商负责接线端子排到独立的专用空气开关间的接线。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货商负责接线端子排到通信车载设备间的接线。12.4.3.2 列车电台的安装车辆供货商需预留列车电台设备的安装位置,包括:主机底座、控制台、喇叭、麦克风等。并提供列车电台设备的相关安装辅助件。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货商提供设备组成及安装要求。12.4.3.3 列车电台天线及天线馈线的安装车辆供货商提供天线及天线馈线的安装辅助件及安装。安装辅助件包括天线反射板及馈线固定件。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货商提供设备安装尺寸和具体安装要求。12.4.3.3.1天线的部分技术指标(暂定):?方向性:全向;?阻抗:50Ω;?极化方式:≤3㎏;?天线罩壳密封、防水、抗紫外线;12.4.3.3.2车顶天线安装位置及环境要求(暂定):?天线外形尺寸:高100㎜,长200㎜,宽200㎜。?天线安装位置:(每辆列车共两处)列车顶部最高点,并分别靠近列车头部,安装平面内无遮挡。?必须安装在面积不小于400㎜×400㎜(厚度不小于1㎜)的导电平面上,导电平面材质为金属(铝、铜或不锈钢等)。?在机车顶部出线孔的直径视产品具体尺寸而定。?天线馈线走线长度不大于8米。天线防水要求,天线所有连接部位必须使用密封胶处理,以确保没有渗漏水。12.4.4 协调管理要求车辆供货商应负责牵头协调并处理车辆与车载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之间的相关技术接口协调工作,牵头责任如下(但不限于):12.4.4.1 设计责任在设计阶段,车辆供货商牵头与通信系统供货商协调并处理完成的工作内容如下(但不限于):(1)双方各自供货范围的澄清确认;(2)双方接口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的确定;(3)共同采用的国际标准;(4)双方议定列车车载通信设备的交货时间计划;(5)确定车载通信设备的电气接口、机械接口及功能接口;(6)车载通信设备安装图;(7)车载通信设备布置及电缆连接图纸;(8)车载通信设备机械外形图;(9)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EN50121-3-2、EN50155或其它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10)车载通信设备专用电缆应与列车电缆及其它车载系统设备电缆区分开。12.4.4.2 交货和安装责任需车辆供货商负责安装的车载通信设备以及所有相应的附件包括电缆插头等应由通信系统供货商根据双方议定的时间表交货到卖方的工厂,并经通信系统供货商和车辆供货商共同点数证实无任何缺损后交车辆供货商,在此之后这些设备如有缺损,车辆供货商须承担一切责任。样车的车载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由车辆供货商在通信系统供货商的直接督导下进行。需通信系统供货商自行安装的设备,应根据车辆供货商提供的时间安排在车辆供货商内完成安装。车辆供货商应就通信系统供货商提供的对车载通信设备的组成描述提交处理车辆与通信的接口工作方案和时间表。12.4.4.3 接口试验和调试车辆与车载通信设备之间所有接口的测试均应由通信系统供货商完成,车辆供货商积极配合。12.4.4.4 电磁干扰车辆设备与通信设备之间在运行时应互不干扰。共同商定的抗电磁干扰措施须符合EN50121或相关的国际标准。若存在相互干扰或影响,应由车辆供货商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实施方案经车辆供货商和通信系统供货商双方协调确定。12.4.4.5 测试车载通信设备测试由通信设备供货商完成,车辆供货商不负责车载通信设备的测试。12.4.5 车辆与通信接口管理要求参见车辆与信号接口管理要求。?第 13 章试验与验收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及其电气牵引系统、制动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监控系统、空调、车门、车体、走行部和辅助设备主要部件及车辆制造、组装过程的监造、试验与验收。所有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系统都要经过检查和验收程序。所有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系统的检查和验收必须达到“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和规定的验收标准。13.1 试验13.1.1 型式试验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及其各种设备和部件均应进行型式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若所用设备或部件是已有使用业绩的产品,可不做型式试验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同一型号的被试设备或部件数量应满足相关标准,抽样结果应得到买方的确认。13.1.2例行试验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及其各种设备和部件均应进行例行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例行试验适用所有合同设备。13.1.3试验大纲13.1.3.1 应根据GB/T14894-2005或IEC其他标准制定试验大纲,包括:调试大纲、例行试验大纲和型式试验大纲。13.1.3.2 有关在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工厂内进行的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卖方应在试验前40天提供一式3份试验大纲,经买方确认后按计划执行。13.1.3.3 有关在车辆供货商内进行的试验,卖方应在试验前40天提供一式3份试验大纲,经买方及用户确认后按计划执行。13.1.3.4 有关在用户现场进行的试验,应根据本章试验项目表中的内容,由进口部件供应商和车辆供货商在试验前60天共同提出整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的试验大纲,经买方和用户确认后按计划执行。13.1.3.5 除了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外,经双方协商,也可以进行某些补充项目的试验。13.1.4在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工厂内的试验13.1.4.1车辆主要部件包括车辆电气牵引系统的各部件、制动系统的各部件、辅助电源系统的各部件、列车监控系统、空调、车门、车体、车钩和转向架等。13.1.4.2在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工厂内的试验分为两类,即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买方、车辆供货商及最终用户有权参与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工厂内的试验。13.1.4.3 如果买方、车辆供货商和最终用户在指定的试验日期内未能参加(或选择不参加),试验证书将视为有效,但不排除买方、车辆供货商和最终用户对验收证书质疑和具有要求重做某项试验的权利。13.1.4.4卖方须按本章“试验、检验、验收” 和“用户需求书”其他章节要求对所有设备和材料在安装到车辆上之前进行检查、试验。13.1.4.5卖方须按本章“试验、检验、验收” 和“用户需求书”其他章节要求对所有零部件进行例行检查、试验,并按本章“试验、检验、验收”的规定进行其他试验。13.1.4.6卖方须在买方到场情况下根据“用户需求书”、“试验、检验、验收”和 “项目管理”对主要部件进行型式试验,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全部完成并通过后,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主要部件型式试验通过证明。如果部件已经按同样的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并且在最近三年内,则要求出具一份完整的证明文件。13.1.4.7如买方要求,卖方须将有关的试验大纲、计划、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交买方确认。13.1.4.8对于合同规定买方须参加的试验,卖方须提前3个月将试验方法和进度文件及试验时间安排送达买方。13.1.4.9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45天内,通知卖方参加试验的买方代表名单。13.1.5 在车辆供货商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验13.1.5.1所有用于车辆上的部件、设备、系统和材料均应经车辆供货商有关部门检验后方可上车。13.1.5.2车辆供货商将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提供的设备、部件等安装于车辆上时,以及车辆组装完工后进行现场调试时,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须应派出授权代表共同参加安装调试。买方及用户有权参加在车辆供货商进行的现场安装和调试。13.1.5.3当列车在车辆供货商装配和安装完后,卖方应按 “用户需求书”的规定进行列车的试验。在车辆供货商进行的现场调试要进行一些规定的例行试验,包括车辆静止状态下的各种动作试验和部分性能试验以及厂内运行试验(详见后面的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以验证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提供的设备、部件等以及车辆供货商制造、组装后的电动车组是否符合合同要求。13.1.5.4 列车的试验按下列三种情况进行:(1)对样车进行列车型式试验。(2)从第1批批量列车开始对所有列车进行列车例行试验。(3)为取得资料而进行的研究性试验,研究性试验不作为考核及验收的程序。13.1.5.5 所有试验除 “用户需求书”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卖方或其分包工厂进行。13.1.5.6 买方人员应参加在卖方或其分包工厂进行的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若买方人员不能或不想参加列车试验,试验仍应按日程表进行。13.1.5.7 试验报告应由买方人员和卖方人员共同签字以证明试验按试验程序进行并获通过。13.1.6 在最终用户现场进行的试验13.1.6.1 当样车到达最终用户现场――车辆段后,首先由车辆供货商的有关人员将车辆置于运行状态之下进行5000公里稳定运行,然后再进行车辆性能试验。在准备开始进行现场运行试验时,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须派出授权代表共同参加试验。13.1.6.2在用户现场进行的车辆性能试验将进一步验证车辆主要部件供货商提供的设备、部件等以及车辆供货商制造、组装后的电动车组是否符合合同要求。13.1.6.3 买方和最终用户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自费进行一些附加试验(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中未列出的),这些附加试验及试验结果的分析都应与卖方充分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如发现属于卖方的问题,试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承担。13.1.6.4 试验项目见后面的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13.1.6.5 当批量车辆到达最终用户现场――车辆段后,首先由车辆制造厂的有关人员将车辆置于运行状态之下进行500公里稳定运行,然后再进行车辆一般性能试验。试验项目见后面的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中的例行试验项目。13.1.7首件检查和样车检查 13.1.7.1 为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增购车辆专门设计的部件和整车,必须进行型式试验。13.1.7.2 首件生产的部件和整车的型式试验(除某些需在用户现场进行的项目外)应在卖方或其分包商工厂内进行,买方将派人员参加。13.1.7.3 型式试验的部件至少应包括:(1)车体;(2)转向架;(3)制动系统;(4)车门(含客室门、司机室门)及其驱动机构;(5)VVVF主逆变器;(6)辅助逆变器;(7)电机及牵引设备;(8)蓄电池;(9)空气压缩机及过滤器;(10)空调系统;(11)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12)受电弓(13)车钩(14)贯通道(15)高速断路器(16)一系、二系弹簧(17)PIDS系统13.1.7.4 对于已有成功运用经验的设备、系统和系列生产的标准产品,卖方应提供该产品的最新型式试验报告。在列车试验期间,这些产品产生质量问题时,卖方负责解决问题。13.1.7.5 卖方必须在做各主要部件和整车型式试验的40天前,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分别提出型式试验大纲交买方认可。13.1.7.6 在国内进行的试验,卖方应提前至少20天,在国外进行的试验,卖方应提前40天向买方通报试验计划。13.1.7.7 试验时如果买方人员不能按时到场,卖方可单独进行试验。13.1.7.8 型式试验的产品数量应按相关标准抽样,主要功能全部达到规定值时则视为合格。当试验项目中如有主要功能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则应至少另取2台同批的产品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有产品未达到规定值,则该产品应考虑为不合格。13.1.7.9 有买方人员参加的试验,试验记录必须经买方人员签字确认,但这种签字并不能减少卖方的责任。13.1.7.10如果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主要项目不符合用户需求书或试验大纲的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13.1.7.11买方要求系统或部件在转厂生产时,卖方及其子供货商要重做系统或部件型式试验。13.1.8首列车在最终用户的型式试验13.1.8.1 首列车在到达最终用户现场后,需进行5000公里稳定性运行后按合同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各项试验。13.1.8.2 装于首列车上的合同设备必须随列车在最终用户现场进行各项型式试验。卖方应提供型式试验的接口条件,卖方负责安装测试设备,并参加型式试验工作。在用户现场的型式试验由最终用户主持,由车辆供货商和牵引制动系统及车辆空调系统供货商出具试验报告。13.1.8.3 首列车型式试验的日期由买方在试验前通知卖方。卖方应提供必要的测试设备。13.1.8.4 首列车型式试验必须由买方、主要部件供货商、车辆供货商和最终用户共同参加。试验的原始资料归买方所有,但可向其他各方提供。13.1.8.5 试验报告应由买卖双方及时确认签字,但这种签字不能解除卖方的责任。13.1.9首列车试运行 13.1.9.1 首列车试运行将在首列车型式试验完成后由买方进行。13.1.9.2 首列车在用户现场进行的车辆性能试验完成通过验收后,将在买方线路上进行5000公里的试运行。在此期间合同设备应运行正常。若由于买方或用户的原因,合同设备到达最终用户现场完成型式试验后2个月仍未完成5000公里的试运行,即被视为试运行期满。13.1.9.3 试运行考核的结论由双方共同对照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得出。必要的改进计划由卖方提出,由买方认可。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双方应就后续列车的预验收证书发放进行讨论并做出安排。13.1.9.4 改进后的部分原则上应进行运行考核,试验的计划和内容由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讨论决定。13.2 验收13.2.1 检验和验收程序合同项下设备、系统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程序如下:(1)工厂检验,包括生产制造过程的全程检查、部件首件检查(部件型式试验)和首列车检查(整车型式试验);(2)发运前检验(在生产、试验完成后装运前);(3)到货检查;(4)开箱检验;(5)预验收;(6)联调;(7)最终验收;13.2.1.1 条款14.3.1规定的每一步检验、验收的项目、程序、标准和时间安排参见“用户需求书”、“项目执行时间表”、“项目管理”以及本章“试验、检验、验收”的内容。13.2.1.2 检查与验收的时间表检查和验收应根据生产交货的时间表进行。车辆供货商应根据生产、交货的时间表,提交检查与验收的时间表。13.2.2 检验13.2.2.1 合同项下货物(进口部件)到达用户指定地点后,买方通知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13.2.2.2 所有用于车辆上的部件、设备、系统和材料均应经车辆制造厂有关部门检验后方可上车。13.2.2.3 买方将派人员到卖方的工厂、试验场地对车辆主要部件的制造、组装和例行试验和整车的制造、例行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检查。13.2.2.4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1)检查部件及整车的生产是否符合用户需求书提出的要求;(2)检查部件及整车的生产是否符合设计审查图纸要求;(3)检查部件及整车的安装是否符合用户需求书提出的要求;(4)检查内部结构是否符合用户需求书提出的要求。13.2.2.5 卖方必须向买方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及工作条件,并定期提前通报详细的生产计划和进度。13.2.2.6买方检查人员可对发现的不符合用户需求书要求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及做记录。如果这些问题没被纠正,这种记录将作为将来车辆验收的依据之一。13.2.2.7 买方检查人员可随时对卖方将要装车的零部件、生产工艺和现场记录等进行抽查。13.2.2.8 对买方人员提出的关系到车辆质量的问题,卖方必须尽快给予答复。13.2.2.9 组装后的列车进行例行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人员参加。13.2.2.10有买方人员参加的试验,试验记录应经买方人员签字确认,但这种签字并不能减轻卖方的责任。13.2.2.11如果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主要项目不符合用户需求书或试验大纲的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13.2.3 发运前检验13.2.3.1 在卖方进行的列车试验完成后装运前,买方要进行发运前检验。13.2.3.2 发运前检验按“用户需求书”、本章“试验、检验、验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13.2.3.3 发运前检验应在卖方工厂或卖方试验轨道上进行。13.2.3.4 系统应被证实满足功能,被发现的故障及功能失效应在出厂前纠正。细小的故障对列车功能或外观没有影响或仅有细小影响,可能不构成不许出厂的理由,这些故障可以应记录下来并由卖方的人员在用户现场一一纠正。13.2.3.5 发运前检验完成并通过后,由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出具“发运前检验报告”。但该证明并不表明列车已经可以发运,列车的发运必须在买方签发确认发运文件后进行。13.2.3.6 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工厂,而检验无法依照“项目执行时间表”规定的发运前检验时间表进行时,而引起买方人员延长其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13.2.3.7 每列车在发运前,卖方应做出安排,由买方的检验人员进行出厂前检验。13.2.3.8 检验的目的在于证实列车及各系统的功能基本正常,发现制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疏漏以及外观破损。13.2.3.9 双方应在对第一列车作发运前检验以前,就检验程序达成一致意见。13.2.3.10检验时发现的所有质量问题都要进行修正,买方人员要在检验报告中确认此修正。13.2.3.11检验完成后,检验报告必须经双方人员签字。13.2.4到货检查13.2.4.1 合同项下列车和其他设备材料及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到货地点后,合同双方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13.2.4.2 到货的列车应满足:?内外清洁、无损伤;?已完成编组和配置;?合同所要求的随车文件和“技术文件”要求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13.2.4.3 对其他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买方人员对其进行开箱前检查以证实:?满足“包装与装运”对包装的要求;?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卖方装运前通知买方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13.2.4.4 当条款14.3.4.2和条款14.3.4.3所规定的要求已满足时,买方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同时出具到货检查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到货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报告格式待定。13.2.4.5 如果在到货中发现货物箱数短缺、包装损坏等现象,双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该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索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索赔与赔偿”进行。13.2.4.6 卖方检查人员的费用均由其自理。13.2.5 开箱检验13.2.5.1到货检查后,买方和卖方(必要时协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下称商检局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技术监督局)应按合同规定开箱进行检验。13.2.5.2 开箱检验应在到货后15天内进行。买方应于上述到货开箱验货前3天,通知卖方验货日期,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抵达,买方有权自行开箱。13.2.5.3 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 “用户需求书”和 “供货范围”不符或合同设备材料和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双方须记录并签字确认,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场时,买方的单独记录应视为卖方已确认,以上记录或商检报告(商检局或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如介入时)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之依据。13.2.5.4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10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若卖方为责任方,须按条款“索赔与赔偿”规定处理索赔。13.2.5.5若因卖方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 “项目执行时间表”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据条款“索赔与赔偿”的规定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13.2.5.6 卖方代表参加验货和检验的费用,均由其自理。13.2.5.7 开箱检验结束后,合同双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验报告。报告格式待定。开箱检查的目的在于核实到达买方车辆段和仓库的设备、系统和材料(1)包装符合规定;(2)在运输过程中外观无破损;(3)货物的名称、型号和数量与装箱单的内容相符。13.2.5.8 买方应通知卖方人员开箱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如卖方人员没有按时到达,买方可单独进行检查。13.2.5.9 开箱检查报告需经双方人员签字。开箱检查报告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13.2.6 验收试验项目对合同设备进行各种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的主要项目见“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但不限于此表。13.2.7 预验收首批合同设备到达用户现场后,进行5000公里稳定运行后或在2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应在规定负载条件下进行试验验收,详见“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批量合同设备到达用户现场后,进行500公里稳定运行后或在1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应在规定负载条件下进行试验验收,详见“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中的例行试验项目。如果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则合同设备视为合格,由买方签署验收证书。如果合同设备未完全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视情况向供货商追索。13.2.7.1 对在用户现场完成调试的列车,为检验其是否与 “用户需求书”要求一致,须按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13.2.7.2 卖方按本章的规定协助买方进行验收。13.2.7.3 对列车预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正常操作检查(样车做型式试验)(2)列车试运行(样车)(3)签发预验收证书13.2.7.4 预验收应按“项目执行时间表”执行并完成。13.2.7.5 预验收程序旨在试验和验证卖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是否符合“用户需求书”的规定,预验收应按“用户需求书”和本章“试验、检验、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试验。13.2.7.6 试运行旨在把所有合同设备、系统及材料放在实际负荷环境中(但无乘客)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进行检测,以查明“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13.2.7.7 试运行由卖方负责,买方协助。13.2.7.8 在试运行期间,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均须按实际操作模式无缺陷连续运行(不包括小缺陷)。若有缺陷发生(不包括小缺陷),而试运行中断,卖方须负责排除故障并重新开始试运行。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排除故障,则买方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索赔与赔偿”处理。13.2.7.9 试运行期间还需进行一些特殊试验,试验项目、方法和标准见本章。13.2.7.10验收报告由卖方提交并由买方最终审核并确认,对各列列车的验收报告应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13.2.7.11 签发预验收证书(1)买方须在预验收顺利完成后2周内对该列列车签署预验收证书。(2)买方在开箱检验顺利完成后2周内对各批次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设备和试验仪器设备签发预验收证书。(3)若买方认为调试、检验、验收中出现的细小的疏漏和错误不影响预验收证书的签署,买方应签署预验收证书并注明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对列车可能存在的所有该类疏漏和错误进行修正,并保证下一列车开始不再出现此类疏漏和错误。(4)预验收证书的签发不减轻卖方按条款“索赔与赔偿”修复设备、系统及材料的合同责任。13.2.7.12 买方应根据以下图纸和文件资料进行检查与验收:(1)地铁车辆用户需求书;(2)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技术标准;(3)设计联络中双方确定引用的技术标准;(4)设计联络中双方确认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5)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更改的部分;(6)其他一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备忘录。13.2.7.13 卖方提供的配件、部件(包括中国境外厂家提供的)均应经检测合格。13.2.7.14 正常操作检查卖方在用户现场对列车做完再调试后,买方进行正常操作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预验收报告中。13.2.7.15 试运行试运行在买方的线路上进行,运行距离为5000 km。试验时如果列车运行正常,不需要更换主要部件,则该列车可视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试运行,直到成功。13.2.7.16 发放预验收证书正常操作检查和试运行成功后,买方签发预验收证书。13.2.7.17 首列车的预验收(1)首列车到达用户现场经调试后,应做预验收检查。检查项目和条件由双方讨论后确定。(2)在用户现场进行的全部验收检查应由买方负责执行。卖方参与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3)预验收检查及型式试验最终通过后,再进行5000公里试运行。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交列车的试验报告、车辆履历簿、发运前检查报告及随车附件,由买方认可,还需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并对最终用户的驾驶员、维修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车辆在此期间不得出现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方可认为预验收合格。预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4)买方根据预验收报告向卖方发放预验收证书。13.2.7.18 后续列车的预验收(1)卖方应在列车的全部例行试验项目完成,经买方人员做发运前检查并签字认可后,再向用户车辆段发运。(2)列车到达用户现场完成再调试后,买方将对列车作预验收检查和例行试验。试验和检查应在AW0载荷即空载的条件下进行,最后的试验项目和内容由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讨论确定和修改。(3)卖方将随同列车提交该车的整车例行试验报告、车辆履历簿、出厂前检查报告、在用户现场的调试报告及随车附件等。(4)预验收前进行500km稳定运行时,列车按照实际运营的方式运行:启动加速至最高运行速度、惰行、制动到停车,各站开关车门、报站广播。记录所有发生的故障。(5)预验收检查及例行试验通过后,预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6)买方根据预验收报告向卖方发放预验收证书。13.2.8 联调13.2.8.1 在各列车调试并签发预验收证书后,卖方应参加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全线的联调,以保证参加联调的相关项目通过接口达到合同要求的系统功能。13.2.8.2 与车辆运行相关联的接口检查和调试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项目:车载信号设备自动保护(ATP)功能与列车的接口;车辆与电站和受电弓供电之间的运行逻辑控制检查。13.2.8.3 联调中对试验车辆系统和其他相关系统的接口进行检查。13.2.8.4 各系统包括车辆、信号、电力等系统的调试小组将与买方一起完成调试工作。13.2.8.5 列车再调试和预验收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验,以确保车载相应系统的综合功能及其接口符合合同的要求。13.2.8.6 车辆与所有其它相关系统的接口检查应在联合试验中进行。车辆供货商调试人员应协助完成在用户现场的联合试验,对其有关的供货范围负责。13.2.9 最终验收13.2.9.1 买方须于专用合同条款 “保证 ”规定的正常质量保证期结束后45天内签署最终验收证书。13.2.9.2 若买方认为调试、检验、验收中出现的细小的疏漏和错误不影响最终验收证书的签署,买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并注明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在此情况下卖方应采取措施对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包括潜在的)进行修正,直至使买方满意为止。13.2.9.3 最终验收证书在列车质保期到期后由买方发放。13.2.9.4 如果列车存在不严重影响列车功能的缺陷,买方可发放最终验收证书,并注明存在的缺陷或不符合之处。在此情况下,卖方须修正所有缺陷或不符合之处。13.2.9.5 质量可靠性考核卖方应按“用户需求书”和“质量保证”的规定对列车及其主要部件进行质量可靠性考核。13.2.9.6 质量可靠性考核完成并令买方满意后,买方应出具相应的考核通过证明。 列车性能指标测试验收项目表序号试验项目试验内容及条件载 荷 条 件试 验 型 式备注(试验地点)空车定员超员型式例行1各种保护动作的试验高速断路器分断能力试验(包括HB、IvHB等)△由卖方提供试验报告各种保护动作试验(包括VVVF系统、SIV系统)△△车辆制造厂2静态试验绝缘测试△△△车辆制造厂辅助电源系统静态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切除1台辅助电源的供电试验△△辅助电源系统负载突变试验△△牵引控制系统静态试验△△3运行试验牵引、制动等一般性能试验△△车辆制造厂4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试验一般性能试验△△车辆制造厂全面性能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5牵引/制动性能试验起动加速度试验 条件:起点为主回路有电流时△△△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最高运行速度试验△△△平均旅行速度测试△△△制动减速度试验(电-空配合)条件:起点为主手柄给出制动指令时△△△△冲动测试,在牵引/制动最高级位测试。△△6电制动能力试验再生制动减速度试验△△车辆制造厂再生负荷中断试验△△再生制动地面吸收装置吸收能力配合试验△△用户现场7故障运行能力试验列车损失1/2动力爬坡试验△△车辆制造厂(模拟)用户现场列车损失1/2动力运行试验△△8救援坡道起动试验一列4辆编组的空车救援一列停在最大坡道上的4辆编组的超员列车(上坡)△△车辆制造厂(模拟)用户现场9空转、滑行保护试验测试电气牵引/制动系统的空转、滑行保护性能,条件:轨面撒水。△△车辆制造厂10空气制动系统试验空气制动系统气密性试验(供货方仅负责自己供货部分)△△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各级空气制动压力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最高初速度下制动减速度试验(常用制动、紧急制动),起点为主手柄给出制动指令时。△△△△车辆制造厂停放制动试验,在线路最大坡度区段做。△△车辆制造厂(模拟)用户现场强迫泵风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强迫切除试验△△11空-电制动配合试验各级制动及各级制动间相互转换试验,并进行减速度测定和制动距离测定。△△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12安全设备检查、试验紧急制动按钮的检查和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报警装置的检查、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13空气制动滑行保护试验测试空气制动系统的滑行保护性能,条件:轨面洒水。△△车辆制造厂14空压机组噪声测试仅当空压机组工作时,在距空压机组1米处测试。△△车辆制造厂15空压机组泵风时间测试初充风时间:再充风时间:△△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16列车广播及信息显示系统测试操作检查,功能测试。客室内声强度分布应均匀、无死区。△△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17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试验△△用户现场18车辆噪声测试列车静止时,测量客室内及司机室内噪声;列车运行时,测量客室及司机室内、外噪声。△△车辆制造厂19客室内磁场强度测试△△车辆制造厂20客室照明的照度试验△△车辆制造厂21平稳性指标测试△△车辆制造厂22车辆称重试验△△车辆制造厂23车辆通过限界试验△△车辆制造厂24漏雨试验△△车辆制造厂25列车总风漏泄量测试△△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26空调试验噪声测试△△车辆制造厂控制系统动作试验△△装车后空调机组与控制系统的组合试验△△车辆制造厂车内气流分析△△车辆制造厂27车门试验车门的开关门动作时间及车门的开关状态显示△△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车门开闭操作循环试验,试验条件参见第9章△△△车辆制造厂28前照灯照度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29技术速度/旅行速度测试△△车辆制造厂(模拟)用户现场30架车试验顶车/架车垫座;转向架垂直顶车;不带转向架垂直架车;对角架车试验;复轨试验。△△车辆制造厂31电力中断试验列车在牵引或再生制动时电网突然失电后再恢复。△△车辆制造厂32电磁干扰试验△△车辆制造厂用户现场33列车动力学试验在实际运行线路上验证列车的运行安全性等△△用户现场34列车动应力试验在实际运行线路上验证列车转向架构架等相关部件的运行可靠性等△△用户现场35转向架均衡试验△△车辆制造厂36车体挠度试验△△△车辆制造厂37受电弓试验检测受电弓的静态接触压力及升降弓时间△△车辆制造厂说明:1. 型式试验:对第一列车进行的试验; 2. 例行试验:对所有车辆所做的试验;3. △表示交验验收项目;4. 在用户现场所做的检查、测试和试验,用户须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配合进行;5. 上表试验项目依据GB/T14894-2005等相应标准执行。6. 列车与通信、信号系统的联调试验另行规定。7.样车型式试验在车辆制造厂进行。8. 其他章节规定的试验。 第14章设计联络14.1 总则卖方在产品设计开始之前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方案,买方对卖方所提供的方案以及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查,经买方审查和确认后,双方签字,经签字的设计方案、资料等,作为卖方开展产品设计的依据,买卖双方均应遵守。如果在设计工作中发现确认的方案需要改动,双方应进行认真商洽,洽商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备忘录),并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文本等效。14.1.1 设计阶段将召开设计联络/审查会议,以澄清有关的技术问题和审核卖方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提交应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的交付。 14.1.2 买卖双方在设计联络/审查会上将就车辆的设计要求、设计方案、与车辆有关的必要的图纸和数据充分交流意见并讨论。14.1.3 买卖双方在设计联络/审查会上将就卖方提交的车辆的设计文件及资料进行澄清和讨论,包括设计方案、计算参数、总体设计图纸、选用材料以及车辆测试等,并达成一致意见。 14.1.4 卖方应按照供车计划制定、调整设计联络计划和时间,并提交买方确认。14.1.5 对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授予在会议期间对讨论的问题作决定和对需澄清的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的权力。14.1.6 在设计联络/审查会上,如买方和/或卖方认为有必要,将对技术规格书逐章逐条进行审核与讨论。审核讨论的结果和所做的决定,应成为技术规格书的组成部分。 14.1.7 设计联络/审查会议应对大连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与车辆有关的所有问题进行讨论,以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并安排给予解决。14.1.8 对经过买方审核认可的设计图纸文件,买方应给与书面的确认,如签字、提交审核信函等。14.1.9 买方的审核并不减轻卖方责任范围所承担的所有责任。14.1.10 卖方应提供在会议期间所有讨论问题的全部资料。 如果买方提出,卖方应尽可能在会前或讨论前提供。14.1.11 在设计联络/审查会开始前,买卖双方应确定每次会议的具体议程/时间表,提出需讨论的问题和预期进度安排。14.1.12 会议上讨论的结果和所做的决定将在会议结束前形成会议纪要, 由双方签字。14.2 设计联络工作中技术确认项目14.2.1 确认卖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包括图纸、计算资料等。14.2.2 确认使用的技术资料。14.2.3 确认使用及涉及到的标准。14.2.4 确认接口。14.3 设计联络工作中的审查项目14.3.1 审查监造工作的安排。14.3.2 审查产品验收工作的安排:?首件产品的型式试验内容及试验设备,?例行试验内容及设备,?验收报告的格式。14.3.3 审查人员培训工作的安排。14.3.4 审查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及安排。14.4 会议14.4.1 设计联络/审查会议114.4.1.1 车辆设计联络/审查会议1将在车辆总体设计阶段合同生效后约1个月后召开。14.4.1.2 会议目的:? 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应的车辆设计信息;? 商谈并澄清车辆设计及主要部件/系统的各个方面;? 讨论车辆的接口(关于供电,信号,通信,接触网,轨道等)。14.4.1.3 卖方最迟在向买方参加人员发出邀请时,提供详细的会议计划。买方可在会议开始前2周提出其他需要讨论的项目/主题。14.4.1.4 买方应在会议期间向卖方提供以下(但不限于)必要的图纸与资料:(1)车载信号与无线通讯设备;(2)限界图;(3)直线与曲线区段剖面图;(4)站台状况;(5)线路曲线半径与最终的纵剖面图;(6)轨道;(7)所有其他相关数据。14.4.1.5 对技术规格书如有任何修改,应在会议上提出和解决。根据达成的协议,在会议期间对技术规格书进行校正。14.4.2 设计联络/审查会议 2 14.4.2.1 设计联络/审查会议2将在详细设计开始前举行,在设计联络/审查会议1后进行。14.4.2.2 会议目的:? 审核车辆初步设计;? 介绍主要部件、系统详细设计的进度和方案;? 澄清车辆与其他车辆相关系统的接口;? 讨论以前会议(DLC)以来尚未解决的问题。14.4.2.3 卖方最迟应在向买方发出邀请时提供详细的计划。14.4.3 设计联络/审查会议3 14.4.3.1 设计联络/审查会议3将在生产开始前和设计联络/审查会议2结束后进行。14.4.3.2 会议主要事项:? 讨论并决定车辆试验、调试及验收的程序;? 讨论质量保证、车辆维修性及可靠性;? 介绍车辆及主要部件详细设计的进度;? 讨论以前会议尚未解决的问题。14.4.4 设计审查会议14.4.4.1 设计审查会议将在设计联络期间适时进行。14.4.4.2 会议主要事项:? 讨论并决定车辆试验、调试及验收的程序;? 讨论车辆与其它专业的接口等;? 介绍车辆及主要部件详细设计的进度和方案;14.4.5 关于接口问题的其他联络/审查会议14.4.5.1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也可能举行其它会议以澄清车辆制造商与其他设备间的接口(如果在上述提到的会议期间没有澄清的话),会议地点和时间由双方商定。例如:? 土建工程? 轨道? 车库与限界 ? ATP? 供电系统? 无线通讯? 与车辆相关的其他项目14.4.5.2 买方应召集所有有关各方参加这些会议。会议记录将由所有出席方签字。除非另有说明,该纪要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4.5 关于接口问题由车辆供货商负责车辆与其它各车辆子系统间的接口。详见用户需求书第12章。14.6 设计联络计划投标人提供具体的设计联络计划。 第15章 技术文件及图纸15.1 基本要求15.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用于车辆组装、运营、维护和修理所需的全部完整、准确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应能充分、广泛和详细地说明车辆及其部件的性能、原理、结构、尺寸以及各设备、部件和电子器件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使最终用户能够实现对列车及其部件的安装、操作、检查、试验、调整、维护和修理。15.1.2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一律使用标准简体中文,并采用经买方确认的统一的编码结构。进口部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应使用英文,单位制采用公制。车辆供货商负责翻译成中文。15.1.3 技术文件和图纸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如有更改,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更改部分的技术资料,重大方案的修改应经买方认可。15.1.4 最终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必须十分清晰并能长期保存,卖方应对他提供的一切文件的正确性、适当性和及时性负责。15.1.5 手册和技术文件应采用活页式。15.1.6 卖方应保证所有分包商提供的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格式一致。15.1.7 系统的电路图必须具有所描述系统的完整性、综合性及与其它各系统之间接口的参考性。15.1.8 为了搞清车辆与其他子系统或其他设计的接口,所需要的有关车辆的技术资料,当需要和要求时,卖方应予提供。15.1.9 如果用户执有正当理由认为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车辆维修的需要,有权向卖方要求增加必要的图纸,卖方有义务及时向最终用户提供这些图纸。15.1.10 所有往来文件、邮件一律使用标准简体中文,翻译工作由供货商承担。15.2 图纸15.2.1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车辆维护保养所需的图纸。15.2.2 提供图纸的要求:15.2.2.1对于专门为车辆设计、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供按照16.2.4条所要求的图纸。15.2.2.2对于系列化生产,已在多家用户使用的产品,必须提供组装图或者零部件分解图及明细表,图纸应给出组装的尺寸及公差要求,能满足买方大修的要求。15.2.2.3对于可以从市场上采购到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应能满足买方的维修和采购的要求。15.2.2.4对于电气电路,必须提供详细的电路图、布线图和导线明细表,应能满足买方查找故障和重新布线的要求。15.2.2.5对于车上的所有电子设备,必须提供电路板的原理方块图、电路图、元件布置图和明细表及测试点等,应能满足买方测试,查找到电路板上的故障件和故障点,并以相应规格的元件更换的要求。电路图和元件布置图上的元件应做出标注,且两者的标注应一致;明细表上应写明元件的规格编号,使买方能按此规格编号向卖方或从市场上采购到相同的元件。15.2.2.6对于空气系统,必须提供系统的工作原理图和管路图。15.2.2.7 对于机械气动、电-气动设备必须提供组装图、拆装工艺、试验规则和易损易耗件图纸,以满足用户检修组装的需要。15.2.3 图纸应符合卖方的国家标准,经过标准化审查,审查人员必须签字。15.2.4 图纸的完整性要求图纸必须包括:(1)图样目录;(2)总图、部件装配图、零件图;(3)系统布置图、主要部件布置图;(4)主要部件的尺寸和安装图;(5)元件布置图(印刷电路板);(6)明细表;(7)汇总表等。如果一张图纸的功能已在另外图纸中完全体现,可不须再单独提供。15.2.4.1 车辆图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1)图纸目录(2)车辆总图:列车编组图(3)车辆客室布置及通风图,客室断面图(4)车辆钢结构图:各车的车体组成(5)车门结构图:电动门装置总图(6)车门主要部件图:门扇组成、传动系统、门安装总图等与维护保养有关零件图纸(7)司机室布置图(8)各种门、窗上的玻璃零件图、胶条断面图(9)空调机组安装图、密封条断面图(10)转向架总图(11)转向架部件图:构架组成、轮对组成、车轴、轴箱组成、轴箱定位装置、中央悬挂装置、牵引装置、基础制动装置、齿轮传动装置、 连轴节组成图。(12)车辆制动系统图(13)车辆制动系统布置图(14)车辆制动部件图:制动控制装置、防滑电磁阀、速度传感器、滤尘器总组成图。(15)空气压缩机组布置图(16)空气压缩机组部件图:空气压缩机组成图(17)高压主电路原理图(18)高压辅助回路原理图(19)低压主控回路原理图(20)低压辅控回路原理图(21)VVVF系统主电路外部接线图(22)VVVF系统控制电路外部接线图(23)辅助电源系统主电路外部接线图(24)辅助电源系统控制电路外部接线图(25)高压电气线路布线路图(26)低压电气线路布线图(27)客室内电气线路布线图(28)司机室(包括司机台及各屏柜)电气线路布线图(29)车下电气设备布置图(30)车下电气设备安装图(31)高压母线电路原理图(32)监视系统电气原理图(33)其他电气设备有关的图纸15.2.4.2 车辆空调供货商所提供的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图纸目录;(2)制冷原理图;(3)空调机组外形图;(4)空调机组安装图;(5)空调机组防风、防水密封结构外形、安装图;(6)减震器外形、安装图;(7)空调机组控制原理图;(8)空调机组接线图;(9)空调机组控制装置安装图;(10)空调系统各主要部件的原理图;(11)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明细表。15.2.4.3 车辆进口部分图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15.2.4.3.1 电气牵引系统和辅助电源系统供货商所提供的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图纸目录;(2)各项设备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3)各项设备的外形图和安装尺寸;(4)装配作业所需要的零件图;(5)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气原理图;(6)全部电气设备的外部接线图;(7)全部电气设备的内部接线图;(8)电路板上(包括印刷电路板)的元件布置图;(9)电气系统控制方框图;(10)电气系统控制特性曲线图;(11)电子控制单元硬件逻辑图;(12)电子控制单元软件无接点逻辑图;(13)微机控制方框图;(14)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明细表。15.2.4.3.2 制动和风源系统供货商所提供的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图纸目录;(2)各项设备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3)各项设备的外形图和安装尺寸;(4)装配作业所需要的零件图和易损易耗件零件图; (5)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气原理图; (6)全部电气设备的外部接线图; (7)全部电气设备的内部接线图; (8)电路板上(包括印刷电路板)的元件布置图; (9)电气系统控制方框图; (10)电气系统控制特性曲线图; (11)电子控制单元硬件逻辑图; (12)电子控制单元软件无接点逻辑图; (13)微机控制方框图; (14)制动系统电气、空气原理图; (15)各种设备的另部件明细表。15.2.5车辆限界图和重心位置图卖方应提供车辆完整的轮廓尺寸图(空气弹簧有效时和失效时),包括在极限运动时的裕量,以便进行限界检查。卖方应提供空车和重车的重心位置图,包括有无转向架的情况。15.2.6 维修和大修计划15.2.6.1维修和大修计划手册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了一个维修工作和间隔大纲。并且符合“用户需求书”中相关章节的要求。15.2.6.2将确定对某一工作所必须的资格认证和执行该工作所需要的人数。本章所包含的信息都将以维修分配图表为基础。15.2.6.3该计划中应提供车辆需润滑部件的润滑计划,包括所用润滑剂的参数等。15.2.6.4给出与“维修,保养和大修手册”中相关章节的交叉参考。15.2.7 维修,保养和大修手册15.2.7.1手册将提供所有同安全有效地进行预防性的和矫正性的维修和大修工作相关的信息。其中包括修理过程和与元件安装,拆卸,组装和分解相关的用法说明。15.2.7.2说明顺序将按照元件的项目结构编码安排。15.2.7.3维修和保养(1)本章应为列车维修人员在列车的维护、检查、运营、修理和调整提供指导。(2)手册应对车辆各级检修的内容、要求、方法、程序、设备、工具、材料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说明;(3)故障检测装置的整套说明书;(4)对于需要使用便携式测试仪(PTU)工作,还应包括其设置方面的内容;(5)应说明在某一段时间内,由于列车不运行,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5.2.7.4大修(1)本章应包括一套按系统编制的完整的工艺规程,适用于定检、维修、再组装和大修。所有维修工艺均应包含在其中。(2)应说明部件进行修理或更换(即磨耗到限)的限度和/或条件。(3)应对所有指定要再组装和大修的部件,提供再组装和大修规程,包括再组装的公差、大修后参数重新调整和试验的说明。15.2.7.5卖方应在大修手册中提供调整说明,使买方能在车辆完成大修之后,能将车辆及其主要部件调整到性能要求。15.2.8 零部件和材料分类明细表15.2.8.1卖方应提供两种零部件和材料分类明细表。一种按部件形式分类,另一中按功能系统形式分类。15.2.8.2所提供的明细表应具有识别编号,使买方能从卖方订购到所需的全部零部件和材料。15.2.8.3车辆部件及其有关零部件在汇总时,应对每一零件设置三个零件号 (分包商/卖方/买方栏留空)。15.2.8.4对不易用叙述来识别的零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图形或注释,给零件编以号码和/或适当名称。15.2.8.5采用编号的方法来提供交叉参考体系。15.2.8.6对交叉参考的零部件,应提供单独的索引,以标明此类部件所出现的图号。15.2.8.7布线、布管和电路图册应与分类表相关。15.2.8.8在说明和图中,在合适之处,应清晰地表示与相邻系统和子系统的参考关系。15.2.9 为了清楚地描述手册的内容和要求,手册应结合使用插图说明。15.3 技术文件15.3.1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1)车辆及各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书;(2)车辆及各主要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包括整个设计、制造阶段的历史记录,双方往来文档,会议纪要等);(3)车辆及各主要设备的维修手册;(4)车辆及各主要设备的零部件和材料手册;(5)车辆及各主要系统、设备或部件的试验规则、检验条件和试验大纲(试验手册);(6)车辆及各主要设备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7)车辆及各主要设备和主要部件的例行试验报告(合格证);(8)各种计算书(包括:列车运行仿真计算、电气系统主要部件参数计算、发热计算及齿轮传动装置强度计算等);(9)微机控制说明书;(10)车辆及其主要系统、设备和部件设计、制造涉及到的标准清单;(11)牵引电机的各种特性曲线;(12)维修用专用工具,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说明书;(13)车辆履历。15.3.2车辆及其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最终说明书15.3.2.1 最终说明书应由车辆技术规格书导出。15.3.2.2 最终说明书应包括:15.3.2.2.1 车辆总说明:(1)技术参数;(2)特性曲线;(3)设备布置;(4)车内布置;(5)司机室说明;(6)各系统的电路方框图及其说明;(7)空气控制系统综合管路图说明。15.3.2.2.2 以下部件的说明,包括原理、结构和技术参数:(1)VVVF逆变器;(2)辅助逆变器;(3)牵引电动机;(4)高速断路器;(5)司机控制器;(6)转向架;(7)车体和车钩;(8)空气制动装置;(9)空压机组;(10)空调机组及其控制装置;(11)车门及其传动和控制装置(12)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装置15.3.2.2.3 以下系统的说明,包括原理电路、功能和布置:(1)列车控制系统;(2)电气牵引控制系统;(3)辅助电源系统(4)列车监控系统(5)空气制动系统(6)空调系统(7)车门及其控制系统(8)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系统15.3.2.2.4 空调及其控制单元说明,包括性能、结构和技术参数。15.3.2.2.5 列车报站系统说明,包括原理电路、结构和技术参数。15.3.2.2.6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说明,包括原理电路、结构和技术参数。15.3.2.2.7 车门驱动装置及其控制单元说明,包括性能、结构和技术参数。15.3.3 计算结果卖方应提交的计算结果包括:(1)车体应力计算;(2)列车运行仿真计算;(3)辅助电路负载和蓄电池容量计算;(4)压缩空气消耗量计算;(5)短路电流计算;(6)用户需求书其它章节中所约定的计算结果。15.3.4 车辆履历本卖方应随同每列车的交付向买方提交一份车辆履历本,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装车的所有有编号的设备的编号;(2)转向架构架焊接加工后尺寸测量表及检查合格证;(3)轮对和轴承的装配记录 (包含配合面尺寸和压装压力);(4)车体焊接加工后尺寸测量表及检查合格证;(5)车辆出厂前外形尺寸测量表及检查合格证;(6)车辆出厂前轴重分配测量表及检查合格证;(7)列车出厂试验检查合格证;(8)微机软件版本更改记录;(9)车辆改造记录(备用表格);(10)车辆维修记录(备用表格);(11)车辆故障报告处理记录(备用表格);(12)车辆重量、轴重和轮重记录。在车辆运用期间,车辆履历本可由买方加进页和/或章。15.3.5 列车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大纲15.3.5.1在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列车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卖方应提供相应的试验大纲。15.3.5.2试验大纲应包括试验条件、测试仪器、试验方法和试验程序或步骤。15.3.6 列车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15.3.6.1 在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列车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卖方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15.3.6.2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结果、测量数据和可能有的波形。15.3.7 微机控制说明书15.3.7.1 微机控制说明书应包括以下系统:(1)电气牵引系统;(2)辅助电源系统;(3)列车监控系统;(4)空调系统;(5)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系统;(6)空气制动系统;(7)车门控制单元。15.3.7.2说明书应包含方框原理图、数据流向图和PCB电子电路的详细说明。15.3.7.3逻辑运算应有详尽的注解,数据流向图中的信号和其他参数应明确指出它们代表的物理量或含义。15.3.7.4卖方应给出相应的工具软件可以读出列车控制系统软件,并以逻辑控制图的形式标出每个输入/输出信号流程、名称,实现列车调试、故障跟踪。卖方应提供列车控制系统的逻辑控制图。15.3.7.5提供程序结构的详细说明。15.3.7.6应提供各种软件功能块的说明,包括操作所需的各种变量和参数、被影响的变量。15.3.7.7应提供联线图和电线明细表,这些图应表示出微机控制的所有布线和连线。15.3.7.8应提供用户手册,该手册应包括各种说明和图表。15.4 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15.4.1 车辆制造厂提供的图纸,应先经过业主审查。业主审查确认后,表明业主已同意卖方按图生产。但不减轻卖方对设计和设备、系统及质量的责任。15.4.2 需要买方审查的图纸,将不超过16.2.4条中所规定的范围。小零件图不需审查。15.4.3 需要买方审查的图纸,卖方如果延迟提交,买方将保留追讨赔偿的权利。15.4.4 如果图纸经过了买方审查,卖方未经买方认可不按图生产,尤其是到影响安全,性能及结构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产品。15.4.5 卖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上应提交整套设计图纸的目录,以及图纸审查的时间,由双方讨论决定。15.4.6 技术文件的审查,由双方讨论决定。15.5 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的交付15.5.1 技术文件种类及交付数量与时间序号资料名称交付时间数量1车辆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30套2车辆及主要部件维修手册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30套3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试验大纲和检验标准(试验手册)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5套4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特性曲线及型式试验报告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份5计算书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套6车辆及主要部件所涉及到的重要标准和规则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套7检修图纸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套8技术文件及技术协议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套9各系统总明细表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套10维修软件(如果有)最后1批车运抵时2份11电子版资料(含以上各项,除计算书、标准、试验大纲、试验报告、合格证外)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2份12其他技术文件(如有)第1批批量车运抵时10套13车辆履历本随每列新车每列车1套14随车图纸随每列新车每列车8套15各大系统软件(如果有)最后1批车运抵时1套15.5.2 除计算书、试验大纲、试验报告外,所有交付的资料还应同时提供2份电子文件拷贝。15.5.3 卖方应提供其资料的修改单,以维持买方图纸和技术文件的不断更新。15.5.4 所有文件和图纸不得是复印件。第16章 培训及售后服务16.1 培训的基本要求卖方必须对车辆最终用户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所必需的技术资料,使受训人员了解所提供设备的细节,并能令人满意地对设备进行操作及检修。培训的具体安排将在合同谈判时商定。16.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采用课堂教授和现场实习两种方式。16.3 培训内容16.3.1 电气牵引系统? 主电路、高压母线电路工作原理;? VVVF逆变器工作原理;? 控制顺序(起动、牵引、牵引回零、制动、制动回零);? 控制电路系统;? 门极逻辑单元、门极驱动单元及其与外部电路的连接;? 电子控制单元的硬件组成;? VVVF的保护;? 主电路、控制电路的接线;? 故障分析及监视装置的工作原理;? VVVF逆变器的维护、检修和试验;? 高速断路器和接触器的维护、检修和试验,包括结构调整和组装;? 静态试验和运行试验;? 电气牵引系统的使用和操作;? IGBT的冷却(结构及其安装方式)。16.3.2 牵引电机? 交流牵引电机的结构和设计特点;? 交流牵引电机的特性;? 交流牵引电机的维护和检修;? 交流牵引电机的试验。16.3.3 齿轮传动装置及联轴节? 齿轮传动装置及联轴节的压装、安装工艺;? 齿轮传动装置及联轴节的检查和试验;? 齿轮传动装置及联轴节的维护、检修及常见故障的处理。16.3.4 辅助电源系统? 主电路工作原理;? 起动、停机的工作顺序与时序;? 控制电路系统;? 门极逻辑单元、门极驱动单元及其与外部电路的联接;? 电子控制单元的硬件组成;? 电子控制单元中CPU的逻辑原理;? 主电路及控制电路配线;? 故障分析及监视装置的工作原理;? SIV的维护、检修和试验;? 高速断路器和接触器的维护、检修和试验,包括结构调整和组装;? SIV的使用和操作;? IGBT的冷却(结构及其安装方式)。16.3.5 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 监控系统的硬件组成;? 监控系统的软件组成;? 监控系统与被监控设备间的接口关系;? 监控中心与显示单元、读出器的接口关系;? 数据传输方式;? 利用监控系统进行故障分析和诊断;? 监控系统的使用和操作;? 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和试验。16.3.6 电-空制动系统? 电-空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 常用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 紧急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 ? 坡停起动的工作原理? 空重车调整的工作原理 ? 冲动控制的工作原理? 制动缸压力滞后校正的工作原理 ? 预压力功能的工作原理 ? 模拟混合功能的工作原理 16.3.7 风源系统? 空压机组的组成? 空压机组的性能 ? 空压机组的结构特点 ? 空压机组的使用、维护、检修及试验? 冷却器的性能指标? 干燥器的组成? 干燥器的工作原理? 干燥器的性能指标? 干燥器的使用、维护、检修及试验16.3.8 制动控制部件? 制动机控制箱内各阀的结构? 制动机控制箱内各阀的工作原理? 制动机控制箱内各阀的组装调试? 制动机控制箱内各阀的检查方法及验收标准? 制动机控制箱内电子控制装置的结构? 制动机控制箱内电子控制装置的工作原理? 制动机控制箱内电子控制装置的组装及调试? 制动机控制箱内电子控制装置的检查方法及验收标准16.3.9 防滑系统? 防滑系统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防滑系统的检查、调试方法及验收标准16.3.10 制动系统的检测、监视? 检测、监视系统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检测、监视系统的检查、调试方法及验收标准16.3.11 制动系统各种阀及调压器? 减压阀、安全阀及调压器等部件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减压阀、安全阀及调压器等部件的组装、调试方法及检查、验收标准。16.3.12 车辆空调的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空调机组的工作原理? 空调机组的控制原理? 空调机组各主要部件的性能(包括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节流装置、送风机、冷凝风机等)? 空调机组的保护元件及其动作原理、性能? 空调机组的试验? 空调机组与控制系统配套试验? 空调机组及其控制系统的维护、检修与保养16.3.13 列车及其它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检查和试验,如:(1)列车的驾驶与检查;(2)车辆操作、检查、维护、测试和维修的安全规则;(3)列车总体的设计原理、交流牵引技术和低压供电的原理;(4)设备布置方案;(5)高压电路元器件( 结构、功能、维修);(6)控制电路部件;(7)低压供电部件;(8)车体和转向架构造原理;(9)车内设备的组成和构造;(10)车门系统的操作、检查、维护、测试和维修;(11)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紧急报警系统的操作、检查、维护、测试和维修;(12)车钩;(13)列车电路和故障处理等。16.3.14 车辆各种试验设备及专用工具的使用16.4 受训人员受训人员有以下几类:(1)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试验员等;(2)维修人员,包括日常维修、故障维修和大修人员;(2)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将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以及维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16.5 培训要求卖方应在投标时提交一份培训计划由买方确认,培训计划应包括:(1)培训课程和培训日程及地点;(2)培训教材和资料;(3)对受训人员的分类要求;(4)授课人员的姓名和职务;(5)培训目标和培训效果评估方法。16.5.1 培训分别在卖方的工厂和买方所在地进行。整个培训的目的是使买方人员熟悉交付的车辆和设备。在培训之后,买方人员应能够操作、检查、维护、测试和维修这些设备。16.5.2 培训教材审查卖方应在培训前至少三周将有关培训资料(含书面及电子文档)提供给买方进行审查。买方在收到有关培训资料后一周回复意见。培训前应将按买方意见修改完成的中文培训教材发给学员,培训所用的教材和资料应易于复制。所有培训教材应以Microsoft Office 2000 for Windows 或 Adobe Acrobat 以上版本提交光盘2份和书面教材若干份(视被培训人数而定),图形,电路图和机械图。也应提供合适平台上的软件光盘(如 Power point或 Autocad for Windows)。16.5.3 每次培训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效果。卖方应有相应的考核评估方法,并对合格的受训人员发放合格证。培训人将就培训的内容对学员进行考核,应采取对整个学习组口头提问或笔试以及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将提交买方。16.5.4 卖方的培训教员应对其课程的内容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卖方应指派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受训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解释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技术问题。16.5.5 培训应尽量采用直观教具,实际设备和实际的手册资料,以优化讲解效果。卖方应保证买方受训人员在不同岗位工作和受训,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设备的生产技术、操作、检验、修理和维护等。卖方应保证买方的受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可将与培训有关的全部文件和笔记带回。16.5.6 每个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安全规则。如果有人违反安全规定,培训教员与买方协商后有权终止该学员的继续培训。培训开始前,卖方应向买方受训人员详细阐明与工作有关的规则和其他注意事项。在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受训人员免费提供有关的实验仪表、工具、技术文件、图纸、参考资料、工作服、安全用品和其他必须品,以及适当的办公用具和办公室,供买方受训人员使用。16.6 在卖方所在地的培训16.6.1 课程将在样车安装过程中或完毕后开始,并于三个月内结束。16.6.2 培训课程主要在总装厂进行,如有需要卖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用品。培训主要采用教室授课方式。16.6.3 在样车进行运行试验时将开始对司机进行培训。16.6.4 详细培训时间表和地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协商确定。16.6.5培训内容见17.3项,可根据协商调整。16.6.6 与上面提到的培训内容相关的实例由卖方和/或分包商提供。16.6.7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详细的培训计划。16.6.8 在卖方所在地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及时间在“双方往来人员规定”确定的时间内于设计联络会议上确定。16.7 在买方所在地的培训16.7.1 课程将于样车调试完成后进行,并于八个月内完成。16.7.2 培训课程采取课室授课和现场教学(实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6.7.3 培训内容见16.3项,可根据协商调整。16.7.4 培训内容应包括讲解和实际操作。各科目从原理和结构介绍开始,继而是实际演示,然后由学员操作实习,使买方受训人员充分熟悉设备并掌握基本的检修技能。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内容:(1)系统的测试和故障的查找与处理;(2)部件拆卸和安装的工作程序,要求和调整方法;(3)部件的分解,修理,检查和组装工艺;(4)专用工具的使用方法。16.7.5在样车的型式试验阶段,卖方应提交各培训科目的课程内容安排及教材样本,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各科目的培训内容和详细时间表。16.7.6培训与车辆调试工作同时进行,但以车辆调试为优先,即可以根据调试工作的进展情况双方协商临时调整各科目时间安排。16.7.7在参加培训前,买方应对学员进行安全规则教育。对特定课程买方必须给学员配备安全设备(例如安全头盔和保护鞋)。16.7.8买方将为卖方提供培训必要的条件。16.7.9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详细的培训计划。16.7.10在卖方所在地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及时间在“双方往来人员规定”确定的时间内于设计联络会议上确定。16.8 售后服务16.8.1 质保期内当车辆到达用户现场后,在质保期内卖方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包括对用户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保证车辆及其部件的正常使用。在车辆到达买方车辆段至空载试运行前,卖方应提供对其所供货物的正常的定期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供货商应对整车及车辆各系统设备负总责。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售后服务保证计划和详细的定期维修和保养服务方案。第1组车辆的月修工作,应由车辆供货商负责实施,同时负责对最终用户维修人员进行现场实操培训。16.8.2 质保期后质保期后卖方应提供适当的技术支持和备品备件的长期供货支持,当某些零部件的型号停产后,卖方应协助买方找到替代品。 第17章双方往来人员的规定17.1 概述本章节规定了买方人员到制造厂所在地(包括中国境外)及制造厂人员来买方所在地的原则、要求与规定。并且定义了买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审查会议、工厂调研、工厂检查及培训课程的人员。17.2 买方和制造厂之间提供的服务17.2.1制造厂向买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设计联络/审查、工厂调研、检验、调试、验收、培训以及各种协助(如必要的中文翻译工作)等。17.2.2制造厂服务的相应日期应根据 “项目执行时间表”的约定或按双方另行商定的日期。17.2.3制造厂在买方所在地从事合同服务的所有费用由制造厂自行承担,买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17.2.4买方参加设计联络/审查、工厂调研、检验、验收、受培训人员的时间安排和人员数量将按双方约定。买方人员在制造厂和其分包商所在地的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且应含在投标总价中。制造厂将向买方外派人员(含派往中国境内与境外)提供办公室和必要的中文翻译,用于工作目的的电话及传真等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业主、用户或制造厂出境时,为顺利办理出入境手续或其他必要手续,被邀请方应在出发前提早45天将派出人员的准确人数和姓名等情况书面通知邀请方。此后,邀请方应在收到被邀请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被邀请方发出邀请信,并将准确的日程安排以及其他事项通知被邀请方。被邀请方人员根据双方的合同规定在国外逗留期间,邀请方有关机构应协助被邀请方人员处理与当地当局的关系和获得必要的文件。买卖双方外派人员在对方所在地或工厂须遵从对方工作现场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准则。制造厂将在相关计划、报告或来函中说明其派往买方所在地的服务人员的情况和派驻时间,如有人员和时间变化,须及时通知买方,并且不影响工地现场工作和进度。制造厂在对方所在地的服务人员应不能影响现场工地工作、进度或违反安全规则。17.3买方人员到制造厂所在地17.3.1总则17.3.1.1验收人员、会议代表、监造生产检查人员将作为买方正式代表。他们被授权在访问过程中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决定。另外,他们也被授权代表买方签署相关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尤其对于参加出厂前检验的代表将被授权签署出厂前检验报告。17.3.1.2 买方人员的访问不应直接影响制造厂及其分包商的任何生产及其它过程的进行。17.3.1.3制造厂中标后将提交一份详细的买方人员中国境内外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地点、 人天数,该计划将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上讨论。该计划涉及设计联络/审查、培训、工厂检查等。17.3.2中国境外旅行的规定制造厂将及时将地方当局的有关规定通告买方的派出人员,并帮助买方处理与地方当局的关系和获得必要的文件。买方人员应遵守制造厂及其分包商的工作时间及在工厂,办公室和培训部门的规范和安全规定。制造厂将帮助买方人员预定旅馆及安排交通,并提供买方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中文翻译。17.3.3中国境内外旅行规定17.3.3.1双方人员应遵守对方及其分包商的工作时间及在工厂,办公室和培训部门的规范和安全 规定。17.3.4 设计联络/审查17.3.4.1设计联络的细节参见相关章节。17.3.4.2中国境外工厂调研将于第一次设计联络/审查会议结束后举行,行程应由双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审查会上确定。17.3.5制造厂工厂培训在总培训计划中部分培训将在制造厂工厂进行。这部分培训将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细节将在相关章节中确定。17.3.6工厂检查17.3.6.1总则(1)工厂检查可以为如下目的进行:首件部件检查(型式试验)样车检查 所有列车发运前检验 (2)买卖双方应相互理解,通过这样的检查应能促进双方关于项目执行及生产过程的信息交换,以便买方顺利进行车辆验收。17.3.6.2检查人员的权利去制造厂工厂参加验收的买方检查人员应有如下要求的权利及义务:(1)检查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生产,参加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测试与验收;(2)参加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型式及例行试验;(3)签署试验记录及发运前检验报告;(4)制造厂将在买方检查人员到达时告知制造厂具体负责此次检查的联络人员。(5)制造厂将负责联络人员应是项目管理部门人员。(6)检查人员若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与制造厂指定的人员联系,并由该人员负责调解。(7)检查人员在访问逗留期间有权召开会议与制造厂将商讨发现问题。17.3.6.3首件部件检查首件部件检查在制造厂及分包商工厂进行。(其中包括中国境外、境内及转厂后的部件检查)17.3.6.4样车检查买方可以参加样车质量检查及试验。检验应在制造厂的工厂或试验线上进行。17.3.6.5发运前检验检验应在制造厂的工厂或试验线上进行。发运前检验应遵从双方的其他有关的规定。上述三类检查可以结合其余工厂生产检查。即作发运前检验的买方人员可以再作工厂检查。17.3.6.6其余检查上述的三种检查以外,买方还将在制造厂出于以下的目的执行检查:检查部件和车辆的生产是否满足技术要求;检查部件和车辆的生产是否按照图纸进行;检查部件和车辆的组装和安装是否按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内装的结构是否和技术条件一致。17.3.6.7检查将执行至制造厂。17.4制造厂人员在买方所在地17.4.1总则本章描述了对调试和预验收的协助工作的要求。17.4.2列车在用户现场的调试。17.4.2.1列车在用户现场调试的含义是指列车的重新调试,因为在发运前列车已在制造厂所在地进行过调试。17.4.2.2列车在用户现场调试期间,买方人员与制造厂专家应密切配合。17.4.2.3制造厂将负责所有供货范围内列车在用户现场的调试工作,并提供验收协助。买方人员可以参加调试的所有过程。17.4.2.4列车在用户现场进行调试有以下两个目的∶(1)列车必须适应大连快轨3号线的外部环境;(2)检查列车与其它相关系统(土建、供电、信号、轨道等)的接口配合(综合试验)。17.4.2.5列车在用户现场进行调试及制造厂调试人员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蓄电池补液、充电和蓄电池单体电池的安装以及与蓄电池和蓄电池箱/车辆之间的电气接线。(2)在工作现场对每列车进行静态检查试验。(3)列车在车辆段侧线和/或试验线首次低速运行试验,保证列车所有设备运转正常。列车由经培训过的人员驾驶。(4)试验线上的运行试验。列车由用户司机驾驶。(5)在大连快轨3号线线路上以运营速度试验期间提供帮助。列车由用户司机驾驶。(6)需要在用户现场进行的列车试验内容(特别是列车试验中提到的研究性试验)。(7)在综合试验中提供帮助。(8)即使列车的整定值已经被接受,但当重新调试后认为需要修改时,制造厂将对所有列车的有关整定值进行调整,包括已经验收的列车。在预验收证书颁发之前,制造厂将对列车提供必要的维护。17.4.3预验收协助制造厂将对每组列车提供验收帮助。在有关调试结束后,买方应尽快给予验收。当调试结果满足要求时,买方最迟应在调试结束后45天内颁发预验收证书。17.4.4对调试的总体要求17.4.4.1在样车到达用户现场3个月前,买卖双方应就所有列车调试和验收阶段的时间表达成一致。时间表可能根据交车、调试和验收的实际进展作相应调整。17.4.4.2制造厂将为调试和验收委派调试工程师(包括一个组长/现场经理)。人员数量根据工程的进展和任务需要可能作适当调整,但为保证连续性,制造厂现场负责人不得更换。若制造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调整人员和人天数的费用由制造厂承担。17.4.4.3除调试工作外,制造厂的调试组还需进行其他双方约定的试验。这些试验项目应提前得到双方认可,以便做好适当的准备(如必备的资源等)。17.4.4.4对需连续进行的与调试和验收有关的工作,买方将在样车到达直到最后一组列车验收期间,以及制造厂在质保期内有特殊要求时买方提供相应的方便。17.4.4.5买方应为以下各项工作做好准备∶(1)车间和车辆段已具备初步的运行条件。(2)制造厂在买方的允许下按程序可以借用买方的备品备件仓库。17.4.4.6当制造厂需要时,买方应向制造厂提供调试、试验及验收期间协助配备以下人力:(1)足够的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用于列车在车间和线路上的运行。(2)电工、技工和其它工种的协助人员。制造厂调试人员应单独掌握必要的试验和测量仪器及相关工具。17.4.4.7如果列车在到达用户现场后的一段时期内不运行(存放),则使用、检修和服务手册应包括所需采取的措施。17.4.5 综合试验在用户现场进行综合试验期间,制造厂的调试人员应参加并负责车辆系统,以及配合车辆与其它系统 (如信号、通信、供电、轨道、土建等)的联调。17.5人员派遣计划17.5.1有关车辆供货商17.5.1.1 技术服务(制造厂到买方)首列车交货后制造厂将派员赴买方现场进行车辆调试及技术服务工作,时间为样车运抵用户现场至车辆质量保证期结束,长期服务人员约3-4人。第一次车辆定修,制造厂将派员赴最终用户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时间以最终用户通知日期为准,人员派遣计划2人*10天。第一次车辆架修,制造厂将派员赴最终用户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时间以最终用户通知日期为准,人员派遣计划2人*30天。17.5.1.2车辆整车人员派遣(买方到制造厂)(1)设计联络:第一次:确定车辆设计方案 10人*5天第二次:提出修改意见、接口 10人*5天第三次:确认设计图及接口并签字 10人*5天第四次:车辆与其他专业的接口 10人*5天(2)设计审查会第一次:确定车辆内装外饰设计方案 10人*3天第二次:确定车辆整体设计方案 10人*3天(3)培训: 第一次:样车试制现场培训 10人*10天第二次:现场组装培训 10人*10天第三次:调试培训 10人*10天第四次:维护维修理论培训 10人*10天(4)检查验收:第一次:制动系统供应商处6人*14天第二次:牵引系统供应商处6人*14天第三次:制造厂工厂5人*5天第四次:制造厂工厂5人*5天第五次:制造厂工厂5人*5天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格式投标函致:(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1.开标一览表2.投标分项报价表3.货物说明一览表4.技术规格偏离表5.商务条款偏离表6.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7.投标保证金:(任选以下一种形式)1)银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 2)支票,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3)电汇,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4)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5)由(银行名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投标报价为人民币金额数,(同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如分包,应按包标明包号)。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7.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电话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日期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交货期注:1、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并按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单独提交。交货期和付款方式为重要条款,不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属无效投标。2、投标总价含义同“附件三”中“投标总价”。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其它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三、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一)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称及原产地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合计1电动客车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3技术服务费4运输保险费5技术资料6培训7其他投 标 报 价:注:1.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致。2.投标人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投标分项报价,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3.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4.投标人应按详细的交货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二)全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报价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到货价)备注注:1、本清单为投标人提供的全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清单,只需报出单价。2、全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费用应占投标总价3%并计入投标报价。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装置需求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中予以选择。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四、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格式(非联合体投标时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序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称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合计合计123…设计费总计说明:1、本表仅为小微企业产品非联合体投标人填报;2、本表用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详见投标人须知2.6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填入本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4、未填报本表或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的,评标时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五、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占联合体总报价比例表格式(联合体投标时填报)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占联合体总报价比例表序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合计合计123…总计小型和微型企业占联合体报价百分比(%)联合体投标报价说明:1、本表仅为有小微企业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填报;2、本表用于对联合体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联合体总金额一定比例时所给予的价格扣除(详见投标人须知2.6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填入本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4、未填报本表或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的,评标时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 六、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货物说明一览表招标编号: 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称及原产地质量保证期交货地点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 七、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投标技术规格偏离说明投标人代表签字: ?八、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序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投标人代表签字:九、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一)投标保证金保函(银行)开具日期: 致: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保证金: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或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天内,投标人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3.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投标人未能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个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出具保函银行公章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 字 人 签 名出具保函银行地址出具保函银行电话出具保函银行传真注:1、本保函需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2、本保函仅需一份原件,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单独提交。(二)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担保公司) 编号: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鉴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______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公章注:1.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必须是亲笔签名或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该授权书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书格式中小企业声明书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注:投标人除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应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否则不能享受报价产品的价格扣除。 十二、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参见投标人须知2.5条,格式自拟) 十三、资格证明文件格式目录:13-1投标人资格声明13-2投标人资料13-3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填写须知1)投标人对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或信息都必须填写(不仅限于这些内容)。2)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3)招标方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4)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5)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填写。 13-1 投标人资格声明投标人资格声明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响应你方 年 月日的(招标编号)投标邀请,下述签字人愿参与投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名称),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1)我方的资格声明,各有1份正本,副本。(2)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3)下述签字人知道,招标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投标人(公章)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名称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地址邮编签字电话传真 13-2 投标人资料1.名称及概况:(1)投标人名称:(2)总部地址:(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4)实收资本:(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①固定资产:②流动资产:③长期负债:④流动负债:⑤净值:(6)法定代表人姓名:2.近3年类似本项目的成功案例:序号客户名称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合同金额客户联系电话3.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账号和地址:4.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3-3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投标邀请及用户需求书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十四、节能和环保产品的特别说明及其证明文件该项如果有的话,请参见投标人须知第14.2 8)和第九章(评分标准)相关说明和要求。 十五、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一)履约保证金保函(银行)开具日期: 致:(买方名称) (合同名称)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 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 (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有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前完全有效,货物通过到货验收并办理到货验收手续之日失效。基于本保函的任何索款要求通知,必须由贵方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上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行。在我行验证贵方签名和印章后,该书面通知即可生效。本保函于到期日自动失效,并请将其正本退还买方归还我行注销。但是不论本保函正本是否归还我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于到期日之后自动解除。谨启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出具保函银行公章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 字 人 签 名出具保函银行地址出具保函银行电话出具保函银行传真 (二)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担保公司) 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于__年__月__日签定编号为的____《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__年__月 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数额为(大写 )______元,币种为___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___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十六、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开具日期: 致:(招标人名称)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向贵方提交总额为(人民币、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书面要求,说明买方因卖方违约或终止合同等情况发生而不能获得合同货物或已付预付款,就在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买方不超过(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我行进而同意,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但是贵方与卖方协商变更合同且修改内容涉及本保函,卖方应同时书面向我行申请对本保函进行相应修改。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通过预验收前完全有效,货物预货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之日失效。基于本保函的任何索款要求通知,必须由贵方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上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行。在我行验证贵方签名和印章后,该书面通知即可生效。本保函于到期日自动失效,并请将其正本退还买方归还我行注销。但是不论本保函正本是否归还我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于到期日之后自动解除。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公 章:地 址:邮 编: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电话:传真: 第九章 评分标准一、基本评分标准分项评价名称权重满分分值说明价格部分投标报价40%100投标人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40%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注:1、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技术部分车辆技术因素评审30%100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及对相关要求响应的详细、全面程度,进行综合技术评审。(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能提出具体方案,且方案描述详尽、清晰、评为“优秀标准”。(2)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能提出具体方案,方案描述的详尽和清晰程度一般,评为“一般标准”。(3)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处较多,或没有提出具体方案或方案描述的非常差,评为“差”。车辆基本技术条件12(1)优秀标准,得9~12分;(2)一般标准,得5~8分;(3)差,得1~4分。对电气牵引和电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12(1)优秀标准,得9~12分;(2)一般标准,得5~8分;(3)差,得1~4分。对辅助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7(1)优秀标准,得5~7分;(2)一般标准,得3~4分;(3)差,得1~2分。对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7(1)优秀标准,得5~7分;(2)一般标准,得3~4分;(3)差,得1~2分。对制动和风源系统的技术要求14(1)优秀标准,得10~14分;(2)一般标准,得6~9分;(3)差,得1~5分。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显示系统7(1)优秀标准,得5~7分;(2)一般标准,得3~4分;(3)差,得1~2分。对车用空调机组及其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7(1)优秀标准,得5~7分;(2)一般标准,得3~4分;(3)差,得1~2分。车体及内装设备13(1)优秀标准,得9~13分;(2)一般标准,得5~8分;(3)差,得1~4分。转向架13(1)优秀标准,得9~13分;(2)一般标准,得5~8分;(3)差,得1~4分。车辆联挂2(1)优秀标准,得1.3~2分;(2)一般标准,得0.7~1.2分;(3)差,得0.1~0.6分。车辆相关各专业对车辆系统接口要求6(1)优秀标准,得5~6分;(2)一般标准,得3~4分;(3)差,得1~2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机构及保障20%100投标人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和实际维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承诺、措施,技术支持能力、配件供应能力、各专业售后服务人员配备情况等。(1)优秀标准,得80~100分;(2)一般标准,得40~79分;(3)差,得0~39分。维修基地8%100为满足车辆的检修、大修需要,投标人应设有维修基地,综合评价维修基地的面积、设备、人员、业主的便利性等情况。(1)优秀标准,得80~100分;(2)一般标准,得40~79分;(3)差,得0~39分。项目业绩2%100在国内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辆最高速度为100km/h(或以上)的,编组形式为2动2拖的城市轨道车辆合同并且该合同项下的车辆运营满5年以上者为满分;在国内具有1个车辆最高速度为100km/h(或以上)的,编组形式为2动2拖的城市轨道车辆合同并且该合同项下的车辆运营满5年以上者为50分;没有的为0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用户证明原件)。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与以上评分因素相关的材料、方案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加分项评分标准加分因素说明节能产品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分总分值3%~5%的加分,加分幅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产品节能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中用K2表示。本项目计算公式:节能产品加分 = 相应技术评分因素加分 + 价格加分 =(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相应技术评分因素评分总分值(30分)×K2 +(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40×K2。注: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不予加分。环保产品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分总分值3%~5%的加分,加分幅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产品环保程度确定,计算公式中用K3表示。本项目计算公式:环保产品加分 = 相应技术评分因素加分 + 价格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相应技术评分因素评分总分值(30分)×K3 +(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40×K3。三、评分说明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原则)。2、评委评分 = 商务得分 + 技术得分 + 价格得分 + 相应加分项得分。3、投标人综合得分说明:分别计算出各评委对某一特定投标人非价格因素评分的汇总得分,去掉一个最高汇总得分和一个最低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用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出的该投标人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与“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进行比较,剔除偏离幅度等于和超过±1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评委对该投标人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价格因素平均得分与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之和即为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总得分。4、获得最高综合得分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5、如果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列以确定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投标价低的;(2)技术评估得分高的;(3)商务评估得分高的。6、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介绍相关情况。投标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陈述。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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