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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 2021-03-3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XR[CS]*******的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2021年第一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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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9999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2021年第一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 | 1 |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 | 185336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叁佰叁拾陆元整(¥18533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兴大道9-1号厂房3层;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监测服务为:福建保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监测废气在线比对(2个点位)、固定污染源废气(2个点位);保罗清洁能源(福州)有限公司监测废气在线比对(1个点位)、固定污染源废气(1个点位);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比对(2个点位)、固定污染源废气(2个点位);福建富的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2个点位);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监测地下水(13个点位)、地表水(1个点位)、固定污染源废气(2个点位)、无组织废气(4个点位);福建深投海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废气在线比对(1个点位)、固定污染源废气(1#焚烧炉设施出口)、(2#固化车间设施出口)、(3#焚烧车间设施出口)、(4#暂存库设施出口)、废水(1个点位)、废水比对(1个点位)、地下水(7个点位)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与合同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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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合同签订后预付30%;(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检测任务量进行核算,若有冲突,以此条为准。) | |
2 | 30 | 完成采样任务后付30%;(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检测任务量进行核算,若有冲突,以此条为准。) | |
3 | 40 | 提交正式监测报告并通过验收后付40%。(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检测任务量进行核算,若有冲突,以此条为准。)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1.03.08-2021.03.31。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各对彼此提供的所有数据资料保密,若有泄密行为,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按检测费用总价3%承担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87-1号 | 住所: | 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大道7#创新园二期21栋501室 |
单位负责人: | 谢少俊 | 单位负责人: | 林立文 |
委托代理人: | 王菲 | 委托代理人: | 刘媚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77*****69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990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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