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RC[ZA-2021]第019号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1年03月
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精神,落实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电子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
二、本招标文件(范本)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部范本”)为基础,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精神,结合2018版普通公路电子招标范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编。自2020年3月15日起,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普通公路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应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3月15日之前根据2018年版范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范本执行。
三、本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其中:“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公路独立大桥(含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含撤渡建桥)及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办法(根据《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简易招标”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即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
四、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五、投标须知附件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编入招标文件,但设定的标准和条件应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改变标准。按照“重信誉、控业绩”的要求,原则上非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资格条件,各电子交易平台固化时原则上均不得设置业绩。需要设置业绩时,项目业主须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市级核备意见抄送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告知交易平台开放该设置。
六、本招标文件(范本)设置入围数量限制。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七、本招标文件(范本)在“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中设置10组E1、E2值,E1、E2分别是评标价每高于、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由招标人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前随机抽取一组用于计算评标价得分。
八、本招标文件(范本)通用合同条款应以“部范本”为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特点,若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可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若没有特殊需要补充的内容,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
九、招标文件应报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各单位在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时,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PAGEREF _Toc******** \h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投标人须知正文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34
评标办法正文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5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88
第 二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六章 图 纸(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 三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89
第 四 卷PAGEREF _Toc******** \h 9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PAGEREF _Toc******** \h 91
第五卷附件108
第 一 卷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投标邀请函
致: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以/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来源),招标人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施工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的建设地点:诏安县霞葛镇
2.2项目的规模:本项目预算审核总价为*******元。
2.3项目的计划工期: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工程施工共分为1个标段;本次共招标1个标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所属组别 | 施工标段 | 里程桩号 | 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 施工 工期 |
/ | 1 | 见施工图 | /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50日历天 |
2.5(适用于简易招标)工程发包价*******.04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组)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1填写);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业绩条件(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3简要填写):/。
(3)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组投标,其中投标人每一投标段组通过随机确定可参投1个标段,但每个投标人在本项目只能中1个标段;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结果适用情况中被评为C、D级的企业只能参投一个标段组;对某一标段组投标的,投标文件需包含1份商务文件及该标段组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与招标人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中标候选人不得与同一标段已中标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人、相互隶属或隶属同一法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如本次招标同时含有施工、监理标,则定标顺序依次为施工、监理标)。
3.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9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3月31日至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5.2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北京时间,下同): 2021 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5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及项目经理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将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站上进行公示。
6.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K=8%)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
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
邮 编:/
联 系 人:许先生
电 话:152*****113
传 真:/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邮 编:363500
联系人:小沈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hrc*******@163.com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联系人:许先生电 话:152*****1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联系人:小沈电 话:****-******* |
1.1.4 | 项目名称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诏安县霞葛镇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以实际开工令写明的时间为准)计划交工日期:/(暂定)其中控制性工程工期与招标公告一致。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 |
1.3.4 | 安全目标 | 合同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信誉和人员、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方式、截止时间 | 时间:2021年04月07日北京时间12 时00分形式:投标人提出要求澄清的内容应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可通过下列形式提交:电子信箱:hrc*******@163.com;需电话确认:****-*******,逾期不受理;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方式、截止时间 | 澄清的方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澄清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6日17:30:00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规范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第五卷附件1.《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最近版本的系列丛书,由投标人自行在 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下载并使用。□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时附此合同,若由招标人支付则不需附此合同)。□3.招标人委托代理电子签章授权书(招标人无电子印章时附授权书)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组成部分。招标文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17:30:00形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在线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承诺函(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七)、投标函(八)、其他材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9 | 投标固定总价(适用于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评标的项目) | 投标固定总价为*******.04元 |
3.2.10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2 |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月至/年/月 |
3.5.4 | 近年发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年份要求 | 招标文件发布前近三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单位章。 |
3.7.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正本1 份,副本1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
3.7.6 | 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
4.2.1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
5.2.1 |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开标程序 | 随机抽取方式:b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入围44、入围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评委专家应与通知到达时间前抵达评标室。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个):1个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参考取5-10%)履约担保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以下一种):银行保函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采用的银行保函须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
7.7.2 | 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处理 |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1 | 投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2 | 招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8.1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某标段所有投标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3)某标段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招标人补遗书的方式及投标人收悉确认方式 | 无需确认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将有编号的补遗书发布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所有澄清补遗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次补遗书将按时序编号,如先后发出的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编号最后的补遗书为准。 |
10.5.1 | 保险费 |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工程一切险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0.3%(参考取0.37%);第三方责任险按累计赔偿限额计算,费率为0.25%(参考取0.2%),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上述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支付细目中,在报价金额内按实结算。 |
10.5.2 | 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的0.15% 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 |
10.6 | 安全生产费用 | 公路部分按不低于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施工标准化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总额合计的1.5%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细目。 |
10.8 | 税费 |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因决(结)算审计金额调整造成承包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一切税费变化,承包人已缴纳而无法退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0.10 | 招投标期间争议解决方式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增 | 费用 |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费标准计取,(不足三千按三千计取)计算基数按中标价计取,代理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向代理机构支付评标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3.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招标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投标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招标代理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的“招标代理费承诺书”执行,在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同时,已同意本款约定。 |
注①:如限制中标数,可按中标数相应提供保证金,允许中标1个提供1份保证金。
注②:若有需要,招标人可在遵循本款(1)中随机分配投标人所投标段原则的前提下细化随机摇球分配方法,经本次招标监督部门核准后以修正或补遗的方式发布。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
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跨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2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断面4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5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上述“以下”均包含本数。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不 需 要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履约信誉最低要求)
履约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未被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且未在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以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或行政处罚文书为准),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投标人未在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中出现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的(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为准),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4.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7.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公路或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注:1.投标人应按后附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所列人员的资格;
2.项目经理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证、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总工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及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项目总工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出具的缴费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未明确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路面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路基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内业、计量人员 | 1 | (助工以上) |
安全员 | 1 |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注: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承诺函予以响应。
2.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3.以上人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以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本表适用于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出要求的项目。
投标人须知正文
本须知正文部分内容若有与本范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
1.4.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其信用等级。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进行澄清。
1.10.2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料要求:(1)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还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响应和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即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 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补遗书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交易系统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保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但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投保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时间,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系统,招标人发布修改通知时间起视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电子包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由投标人按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补遗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导入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正式作出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款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
3.2.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交易系统上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选择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号等应与该表附件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其技术职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或税务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在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
3.5.5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享受信用分加分的,若发生人员变更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5.7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ttp://218.85.65.4:30050/gzwz)。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使用说明详见该电子交易系统上的相关说明),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本条款不适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
(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
(4)、入围
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专家 3人;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信用分使用情况,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信用分使用情况;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人本项目情况。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注: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如果根据本章第3.5.7项、第7.7.2项或第7.8.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的招标信息更新,以保证能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变更等信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均通过网络发布,即默认为已送达投标人,若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注:1、本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信用分”或“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
2、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对具备参投资格且入围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商务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附件无法辨认,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填报; | ||
b.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或内容未按规定填写(但项目管理机构(如有)、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及其他材料缺页不全的按照细微偏差处理,应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核实); | ||
(2)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没有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5)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或投标人业绩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 )”中无法查询的; | ||
(6)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 ||
(7)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 ||
(8)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未对同一组内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报价的; | ||
(2)报价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附件无法辨认的,造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 | ||
b.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 ||
(3)投标报价函和报价文件上投标人的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4)报价文件有多个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 ||
(5)工伤保险费、公路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标准化专项费用;市政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 ||
(6)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明显雷同、或报价相关性强的; | ||
3.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其投标无效,按否决投标处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审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类似项目业绩(若有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投标人的履约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6)投标人存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1.4.3或1.4.4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参与方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3.1.2 | 简易招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补充条款 | 以下补充条款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 | |
预算审核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 详见预算审核书 | |
简易招标K值取定 | K=8%(在5%-12%区间选取)(本条款不适用) | |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适用于简易招标办法) | |
发包价 | 工程发包价¥*******.04元 |
评标办法正文
本评标办法正文若有与本范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采用简易招标办法的,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若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招标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地 址: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邮政编码: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在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均须得到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提供控制点后3天内 |
9 | 11.5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一般为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仅/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3%)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7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为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为仲裁,则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 |
合同专用条款
本章节提供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摘自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供招标人参考使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后导入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 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
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 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
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 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 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 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 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 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 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 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 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 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 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 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 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 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 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 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 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 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 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 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 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 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 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 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 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 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 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 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 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 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 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 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 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 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 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 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 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 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 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 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 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 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①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
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 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 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 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 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 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 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 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 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 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 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 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 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 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 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 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 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 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 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 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 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 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 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 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 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 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 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 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 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 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 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 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 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 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 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 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 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 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 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 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 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 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 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 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 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 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 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 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第17.2.1项约定为: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0%,本月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2)完工验收合格且通过财政结算审核归档后待上级拨款下来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
(3)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形式,固定单价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上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所填写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变动(招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调整的除外)风险自负。
招标过程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风险范围包含:
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②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④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⑤取(弃)土点的选择以及运距的变化。
⑥地勘偏差、测绘高程偏差。
⑦招标人所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外的施工必须的临时用地征拆。
⑧征迁工作对工程进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⑨不同建设地点的各种材料运输(含二道运输)、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等费用。
法律变化、其他因素周边关系协调,周边施工环境变化的影响,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变化)等。
⑩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施工自然条件、工程难易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投标风险因素所带来的风险,自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①投标文件若中标应遵循《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漳人社【2018】373号文)、《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支付。②人工费用数额:施工合同总价的10%;③人工费支付方式:于每月15日前由中标人委托开户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④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时承诺愿意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业主及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缴存、扣留或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工程合同价款拨付前预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拨付工程款的总额的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交工验收通过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10内无息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 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 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 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
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
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 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 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 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修改为:
在缺陷责任期内,管养单位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养护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 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 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 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 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雨量等级指标: )、台风(台风等级指标: )、龙卷风、水灾(雨量等级指标: )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 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 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22.1.2 对承包人违约处理
增加第22.1.2(5)目:
如监理人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①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②违反第22.1.1(1)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③违反第22.1.1(2)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④违反第22.1.1(3)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⑤违反第4.5款
a、变更为备选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0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b、变更为其他同等资历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天·人的违约金。
⑥违反第4.6.3项,即使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⑦违反第6.3款,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关键施工设备(如冲击式压路机、平地机、架桥机、衬砌台车等)每台(套)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设备每台(套)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⑧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第1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每次发出通知后,要求承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已符合加快进度的要求;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所需费用和一切后果由原承包人承担。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参照市场行情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确定,费用由发包人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如还不足,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索。
⑨违反22.1.1(11)目,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处支付人民币500元~3万元的违约金。
⑩违反第4.8.1款,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
违反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 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 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 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 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 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 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对钢筋、水泥、柴油、沥青、重油、钢护栏以及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绞线、隧道结构用型钢进行价差按月调整,且仅对材料原价进行调整,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包装品回收价值等均不在调整之列。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的非结构用材也不列入价差调整范围。
(1)风险幅度(r)
以上可调差材料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r=±3%
(2)计算公式
价差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调差一次:
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TJE—月计量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指100-700章月计量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1+a2+a3+a4+a5+a6+a7+a8)
式中:a1—钢筋的权重系数;
a2—水泥的权重系数;
a3—沥青的权重系数;
a4—钢护栏的权重系数;
a5—柴油的权重系数;
a6—重油的权重系数;
a7—钢绞线的权重系数;
a8—隧道结构用型钢的权重系数;
△CLi—为各调差材料价格变动系数,计算规则:
(1)当时,;
(2)当时,;
(3)当时,;
其中:r为风险幅度系数;
CLio、CL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
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材料价格在投标所在月份不作调整,此后每月调整一次,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的计量支付按证书签发月份的综合调价系数在末期计量时调整。
②式中的基期价格按发包人编制最高限价时所采用月份的《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市材料信息价(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指导价),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综合价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③式中的当期价格按《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应调价当月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④权重系数及材料基期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不予调整。
⑤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监理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反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的、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的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盒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一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监理健全各项安全绳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助手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全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和详细资料,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人员。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3.工作年限以虚年计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年度施工产值配备,年产值每5000万元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安监部门颁发)。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振动压路机 | |||
冲击式压路机 | |||
自行式平地机 | |||
振动压路机 | |||
双钢轮压路机 | |||
洒水车 | |||
反击破碎机 | |||
封闭式拌和楼 | |||
混凝土泵送车 | |||
数控钢筋弯曲机 | |||
数控弯箍机 | |||
架桥机 | |||
整体式模板衬砌台车 | |||
隧道开挖用单臂(或多臂)凿岩车 | |||
混凝土湿喷机 | |||
液压喷播机 | |||
水泥材料(含稳定土、混凝土)试验设备 | |||
现场测量仪器设备 | |||
现场试验检测设备 | |||
标准养护室 | |||
……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机械设备详细清单,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机械设备。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若有)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格式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在按(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够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4)根据乙方提供的商机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第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
(另册)
第 二 卷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为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承诺函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七、投标函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用于商务文件中)
致: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号至第_号)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报价文件的投标发包价;或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算术性修正原则最终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按招标公告项目规模内容填写)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具体以进场后交付并经勘误后的施工图纸为准。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件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日历天/○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日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万元的投标银行保函或万元的电子保函或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
8.如果我们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与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一致)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1) | 用于永久性工程结构的/等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项目总工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联企业一览表
单位名称 | 关联类型 | 统一信用代码 | 公司所在省、市 |
1.本企业 | |||
2.相关联企业 | |||
(一)母公司(控股股东) | |||
………… | |||
(二)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
………… | |||
(三)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 | |||
………… | |||
注:1.投标人必须将本单位关联企业如实填写入本表。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及业绩表
序号: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建造师证书编号(含临时)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总工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备注 |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保证明等)的扫描件。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如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上传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上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4.上传在“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五、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附录及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招标人的要求予以增加或更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由于我方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充入围条件,现予以说明,并承诺信用等级属实。
注:1.若在年度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中施工企业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办评为AA级、A级的投标人(以适用于对应年份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为准),需填写上表予以说明,未填写上表予以说明的,其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处理;其他投标人不需填写上表。
2.本说明函用于说明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用于开标入围,但不使用信用分。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上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4)处理;若投标人出现信用等级高的填写为信用等级较低的填写错误,按未提交说明函的情形处理。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七、投标函
(用于报价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发包价,工期○日历天/○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电子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银行保函。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保证金的递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八、 其他材料
第 五 卷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RC[ZA-2021]第019号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1年03月
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精神,落实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电子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
二、本招标文件(范本)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部范本”)为基础,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精神,结合2018版普通公路电子招标范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编。自2020年3月15日起,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普通公路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应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3月15日之前根据2018年版范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范本执行。
三、本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其中:“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公路独立大桥(含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含撤渡建桥)及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办法(根据《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简易招标”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即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
四、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五、投标须知附件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编入招标文件,但设定的标准和条件应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改变标准。按照“重信誉、控业绩”的要求,原则上非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资格条件,各电子交易平台固化时原则上均不得设置业绩。需要设置业绩时,项目业主须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市级核备意见抄送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告知交易平台开放该设置。
六、本招标文件(范本)设置入围数量限制。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七、本招标文件(范本)在“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中设置10组E1、E2值,E1、E2分别是评标价每高于、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由招标人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前随机抽取一组用于计算评标价得分。
八、本招标文件(范本)通用合同条款应以“部范本”为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特点,若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可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若没有特殊需要补充的内容,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
九、招标文件应报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各单位在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时,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PAGEREF _Toc******** \h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投标人须知正文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34
评标办法正文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5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88
第 二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六章 图 纸(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 三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89
第 四 卷PAGEREF _Toc******** \h 9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PAGEREF _Toc******** \h 91
第五卷附件108
第 一 卷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投标邀请函
致: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以/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来源),招标人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施工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的建设地点:诏安县霞葛镇
2.2项目的规模:本项目预算审核总价为*******元。
2.3项目的计划工期: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工程施工共分为1个标段;本次共招标1个标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所属组别 | 施工标段 | 里程桩号 | 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 施工 工期 |
/ | 1 | 见施工图 | /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50日历天 |
2.5(适用于简易招标)工程发包价*******.04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组)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1填写);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业绩条件(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3简要填写):/。
(3)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组投标,其中投标人每一投标段组通过随机确定可参投1个标段,但每个投标人在本项目只能中1个标段;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结果适用情况中被评为C、D级的企业只能参投一个标段组;对某一标段组投标的,投标文件需包含1份商务文件及该标段组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与招标人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中标候选人不得与同一标段已中标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人、相互隶属或隶属同一法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如本次招标同时含有施工、监理标,则定标顺序依次为施工、监理标)。
3.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9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3月31日至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5.2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北京时间,下同): 2021 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5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及项目经理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将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站上进行公示。
6.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K=8%)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
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
邮 编:/
联 系 人:许先生
电 话:152*****113
传 真:/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邮 编:363500
联系人:小沈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hrc*******@163.com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联系人:许先生电 话:152*****1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联系人:小沈电 话:****-******* |
1.1.4 | 项目名称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诏安县霞葛镇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以实际开工令写明的时间为准)计划交工日期:/(暂定)其中控制性工程工期与招标公告一致。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 |
1.3.4 | 安全目标 | 合同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信誉和人员、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方式、截止时间 | 时间:2021年04月07日北京时间12 时00分形式:投标人提出要求澄清的内容应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可通过下列形式提交:电子信箱:hrc*******@163.com;需电话确认:****-*******,逾期不受理;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方式、截止时间 | 澄清的方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澄清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6日17:30:00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规范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第五卷附件1.《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最近版本的系列丛书,由投标人自行在 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下载并使用。□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时附此合同,若由招标人支付则不需附此合同)。□3.招标人委托代理电子签章授权书(招标人无电子印章时附授权书)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组成部分。招标文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17:30:00形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在线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承诺函(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七)、投标函(八)、其他材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9 | 投标固定总价(适用于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评标的项目) | 投标固定总价为*******.04元 |
3.2.10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2 |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月至/年/月 |
3.5.4 | 近年发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年份要求 | 招标文件发布前近三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单位章。 |
3.7.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正本1 份,副本1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
3.7.6 | 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
4.2.1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
5.2.1 |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开标程序 | 随机抽取方式:b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入围44、入围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评委专家应与通知到达时间前抵达评标室。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个):1个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参考取5-10%)履约担保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以下一种):银行保函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采用的银行保函须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
7.7.2 | 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处理 |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1 | 投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2 | 招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8.1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某标段所有投标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3)某标段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招标人补遗书的方式及投标人收悉确认方式 | 无需确认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将有编号的补遗书发布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所有澄清补遗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次补遗书将按时序编号,如先后发出的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编号最后的补遗书为准。 |
10.5.1 | 保险费 |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工程一切险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0.3%(参考取0.37%);第三方责任险按累计赔偿限额计算,费率为0.25%(参考取0.2%),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上述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支付细目中,在报价金额内按实结算。 |
10.5.2 | 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的0.15% 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 |
10.6 | 安全生产费用 | 公路部分按不低于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施工标准化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总额合计的1.5%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细目。 |
10.8 | 税费 |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因决(结)算审计金额调整造成承包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一切税费变化,承包人已缴纳而无法退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0.10 | 招投标期间争议解决方式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增 | 费用 |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费标准计取,(不足三千按三千计取)计算基数按中标价计取,代理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向代理机构支付评标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3.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招标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投标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招标代理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的“招标代理费承诺书”执行,在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同时,已同意本款约定。 |
注①:如限制中标数,可按中标数相应提供保证金,允许中标1个提供1份保证金。
注②:若有需要,招标人可在遵循本款(1)中随机分配投标人所投标段原则的前提下细化随机摇球分配方法,经本次招标监督部门核准后以修正或补遗的方式发布。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
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跨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2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断面4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5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上述“以下”均包含本数。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不 需 要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履约信誉最低要求)
履约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未被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且未在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以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或行政处罚文书为准),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投标人未在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中出现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的(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为准),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4.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7.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公路或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注:1.投标人应按后附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所列人员的资格;
2.项目经理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证、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总工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及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项目总工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出具的缴费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未明确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路面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路基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内业、计量人员 | 1 | (助工以上) |
安全员 | 1 |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注: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承诺函予以响应。
2.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3.以上人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以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本表适用于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出要求的项目。
投标人须知正文
本须知正文部分内容若有与本范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
1.4.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其信用等级。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进行澄清。
1.10.2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料要求:(1)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还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响应和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即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 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补遗书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交易系统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保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但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投保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时间,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系统,招标人发布修改通知时间起视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电子包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由投标人按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补遗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导入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正式作出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款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
3.2.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交易系统上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选择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号等应与该表附件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其技术职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或税务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在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
3.5.5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享受信用分加分的,若发生人员变更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5.7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ttp://218.85.65.4:30050/gzwz)。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使用说明详见该电子交易系统上的相关说明),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本条款不适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
(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
(4)、入围
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专家 3人;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信用分使用情况,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信用分使用情况;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人本项目情况。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注: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如果根据本章第3.5.7项、第7.7.2项或第7.8.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的招标信息更新,以保证能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变更等信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均通过网络发布,即默认为已送达投标人,若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注:1、本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信用分”或“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
2、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对具备参投资格且入围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商务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附件无法辨认,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填报; | ||
b.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或内容未按规定填写(但项目管理机构(如有)、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及其他材料缺页不全的按照细微偏差处理,应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核实); | ||
(2)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没有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5)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或投标人业绩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 )”中无法查询的; | ||
(6)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 ||
(7)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 ||
(8)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未对同一组内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报价的; | ||
(2)报价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附件无法辨认的,造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 | ||
b.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 ||
(3)投标报价函和报价文件上投标人的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4)报价文件有多个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 ||
(5)工伤保险费、公路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标准化专项费用;市政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 ||
(6)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明显雷同、或报价相关性强的; | ||
3.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其投标无效,按否决投标处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审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类似项目业绩(若有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投标人的履约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6)投标人存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1.4.3或1.4.4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参与方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3.1.2 | 简易招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补充条款 | 以下补充条款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 | |
预算审核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 详见预算审核书 | |
简易招标K值取定 | K=8%(在5%-12%区间选取)(本条款不适用) | |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适用于简易招标办法) | |
发包价 | 工程发包价¥*******.04元 |
评标办法正文
本评标办法正文若有与本范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采用简易招标办法的,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若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招标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地 址: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邮政编码: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在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均须得到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提供控制点后3天内 |
9 | 11.5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一般为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仅/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3%)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7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为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为仲裁,则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 |
合同专用条款
本章节提供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摘自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供招标人参考使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后导入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 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
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 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
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 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 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 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 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 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 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 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 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 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 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 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 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 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 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 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 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 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 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 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 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 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 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 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 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 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 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 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 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 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 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 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 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 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 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 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 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 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 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 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 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 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①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
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 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 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 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 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 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 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 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 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 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 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 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 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 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 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 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 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 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 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 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 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 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 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 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 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 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 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 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 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 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 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 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 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 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 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 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 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 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 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 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 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 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 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 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 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 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 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 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第17.2.1项约定为: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0%,本月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2)完工验收合格且通过财政结算审核归档后待上级拨款下来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
(3)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形式,固定单价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上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所填写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变动(招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调整的除外)风险自负。
招标过程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风险范围包含:
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②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④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⑤取(弃)土点的选择以及运距的变化。
⑥地勘偏差、测绘高程偏差。
⑦招标人所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外的施工必须的临时用地征拆。
⑧征迁工作对工程进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⑨不同建设地点的各种材料运输(含二道运输)、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等费用。
法律变化、其他因素周边关系协调,周边施工环境变化的影响,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变化)等。
⑩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施工自然条件、工程难易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投标风险因素所带来的风险,自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①投标文件若中标应遵循《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漳人社【2018】373号文)、《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支付。②人工费用数额:施工合同总价的10%;③人工费支付方式:于每月15日前由中标人委托开户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④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时承诺愿意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业主及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缴存、扣留或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工程合同价款拨付前预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拨付工程款的总额的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交工验收通过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10内无息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 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 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 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
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
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 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 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 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修改为:
在缺陷责任期内,管养单位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养护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 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 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 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 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雨量等级指标: )、台风(台风等级指标: )、龙卷风、水灾(雨量等级指标: )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 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 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22.1.2 对承包人违约处理
增加第22.1.2(5)目:
如监理人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①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②违反第22.1.1(1)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③违反第22.1.1(2)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④违反第22.1.1(3)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⑤违反第4.5款
a、变更为备选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0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b、变更为其他同等资历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天·人的违约金。
⑥违反第4.6.3项,即使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⑦违反第6.3款,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关键施工设备(如冲击式压路机、平地机、架桥机、衬砌台车等)每台(套)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设备每台(套)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⑧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第1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每次发出通知后,要求承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已符合加快进度的要求;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所需费用和一切后果由原承包人承担。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参照市场行情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确定,费用由发包人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如还不足,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索。
⑨违反22.1.1(11)目,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处支付人民币500元~3万元的违约金。
⑩违反第4.8.1款,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
违反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 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 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 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 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 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 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对钢筋、水泥、柴油、沥青、重油、钢护栏以及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绞线、隧道结构用型钢进行价差按月调整,且仅对材料原价进行调整,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包装品回收价值等均不在调整之列。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的非结构用材也不列入价差调整范围。
(1)风险幅度(r)
以上可调差材料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r=±3%
(2)计算公式
价差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调差一次:
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TJE—月计量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指100-700章月计量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1+a2+a3+a4+a5+a6+a7+a8)
式中:a1—钢筋的权重系数;
a2—水泥的权重系数;
a3—沥青的权重系数;
a4—钢护栏的权重系数;
a5—柴油的权重系数;
a6—重油的权重系数;
a7—钢绞线的权重系数;
a8—隧道结构用型钢的权重系数;
△CLi—为各调差材料价格变动系数,计算规则:
(1)当时,;
(2)当时,;
(3)当时,;
其中:r为风险幅度系数;
CLio、CL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
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材料价格在投标所在月份不作调整,此后每月调整一次,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的计量支付按证书签发月份的综合调价系数在末期计量时调整。
②式中的基期价格按发包人编制最高限价时所采用月份的《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市材料信息价(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指导价),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综合价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③式中的当期价格按《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应调价当月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④权重系数及材料基期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不予调整。
⑤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监理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反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的、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的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盒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一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监理健全各项安全绳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助手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全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和详细资料,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人员。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3.工作年限以虚年计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年度施工产值配备,年产值每5000万元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安监部门颁发)。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振动压路机 | |||
冲击式压路机 | |||
自行式平地机 | |||
振动压路机 | |||
双钢轮压路机 | |||
洒水车 | |||
反击破碎机 | |||
封闭式拌和楼 | |||
混凝土泵送车 | |||
数控钢筋弯曲机 | |||
数控弯箍机 | |||
架桥机 | |||
整体式模板衬砌台车 | |||
隧道开挖用单臂(或多臂)凿岩车 | |||
混凝土湿喷机 | |||
液压喷播机 | |||
水泥材料(含稳定土、混凝土)试验设备 | |||
现场测量仪器设备 | |||
现场试验检测设备 | |||
标准养护室 | |||
……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机械设备详细清单,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机械设备。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若有)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格式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在按(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够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4)根据乙方提供的商机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第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
(另册)
第 二 卷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为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承诺函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七、投标函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用于商务文件中)
致: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号至第_号)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报价文件的投标发包价;或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算术性修正原则最终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按招标公告项目规模内容填写)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具体以进场后交付并经勘误后的施工图纸为准。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件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日历天/○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日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万元的投标银行保函或万元的电子保函或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
8.如果我们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与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一致)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1) | 用于永久性工程结构的/等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项目总工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联企业一览表
单位名称 | 关联类型 | 统一信用代码 | 公司所在省、市 |
1.本企业 | |||
2.相关联企业 | |||
(一)母公司(控股股东) | |||
………… | |||
(二)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
………… | |||
(三)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 | |||
………… | |||
注:1.投标人必须将本单位关联企业如实填写入本表。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及业绩表
序号: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建造师证书编号(含临时)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总工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备注 |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保证明等)的扫描件。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如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上传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上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4.上传在“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五、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附录及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招标人的要求予以增加或更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由于我方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充入围条件,现予以说明,并承诺信用等级属实。
注:1.若在年度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中施工企业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办评为AA级、A级的投标人(以适用于对应年份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为准),需填写上表予以说明,未填写上表予以说明的,其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处理;其他投标人不需填写上表。
2.本说明函用于说明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用于开标入围,但不使用信用分。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上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4)处理;若投标人出现信用等级高的填写为信用等级较低的填写错误,按未提交说明函的情形处理。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七、投标函
(用于报价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发包价,工期○日历天/○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电子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银行保函。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保证金的递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八、 其他材料
第 五 卷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1年03月
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精神,落实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电子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
二、本招标文件(范本)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部范本”)为基础,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精神,结合2018版普通公路电子招标范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编。自2020年3月15日起,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普通公路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应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3月15日之前根据2018年版范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范本执行。
三、本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其中:“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公路独立大桥(含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含撤渡建桥)及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办法(根据《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简易招标”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即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
四、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五、投标须知附件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编入招标文件,但设定的标准和条件应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改变标准。按照“重信誉、控业绩”的要求,原则上非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资格条件,各电子交易平台固化时原则上均不得设置业绩。需要设置业绩时,项目业主须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市级核备意见抄送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告知交易平台开放该设置。
六、本招标文件(范本)设置入围数量限制。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七、本招标文件(范本)在“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中设置10组E1、E2值,E1、E2分别是评标价每高于、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由招标人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前随机抽取一组用于计算评标价得分。
八、本招标文件(范本)通用合同条款应以“部范本”为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特点,若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可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若没有特殊需要补充的内容,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
九、招标文件应报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各单位在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时,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PAGEREF _Toc******** \h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投标人须知正文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34
评标办法正文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5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88
第 二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六章 图 纸(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 三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89
第 四 卷PAGEREF _Toc******** \h 9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PAGEREF _Toc******** \h 91
第五卷附件108
第 一 卷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投标邀请函
致: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以/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来源),招标人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施工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的建设地点:诏安县霞葛镇
2.2项目的规模:本项目预算审核总价为*******元。
2.3项目的计划工期: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工程施工共分为1个标段;本次共招标1个标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所属组别 | 施工标段 | 里程桩号 | 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 施工 工期 |
/ | 1 | 见施工图 | /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50日历天 |
2.5(适用于简易招标)工程发包价*******.04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组)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1填写);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业绩条件(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3简要填写):/。
(3)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组投标,其中投标人每一投标段组通过随机确定可参投1个标段,但每个投标人在本项目只能中1个标段;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结果适用情况中被评为C、D级的企业只能参投一个标段组;对某一标段组投标的,投标文件需包含1份商务文件及该标段组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与招标人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中标候选人不得与同一标段已中标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人、相互隶属或隶属同一法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如本次招标同时含有施工、监理标,则定标顺序依次为施工、监理标)。
3.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9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3月31日至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5.2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北京时间,下同): 2021 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5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及项目经理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将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站上进行公示。
6.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K=8%)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
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
邮 编:/
联 系 人:许先生
电 话:152*****113
传 真:/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邮 编:363500
联系人:小沈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hrc*******@163.com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联系人:许先生电 话:152*****1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联系人:小沈电 话:****-******* |
1.1.4 | 项目名称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诏安县霞葛镇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以实际开工令写明的时间为准)计划交工日期:/(暂定)其中控制性工程工期与招标公告一致。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 |
1.3.4 | 安全目标 | 合同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信誉和人员、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方式、截止时间 | 时间:2021年04月07日北京时间12 时00分形式:投标人提出要求澄清的内容应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可通过下列形式提交:电子信箱:hrc*******@163.com;需电话确认:****-*******,逾期不受理;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方式、截止时间 | 澄清的方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澄清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6日17:30:00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规范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第五卷附件1.《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最近版本的系列丛书,由投标人自行在 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下载并使用。□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时附此合同,若由招标人支付则不需附此合同)。□3.招标人委托代理电子签章授权书(招标人无电子印章时附授权书)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组成部分。招标文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17:30:00形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在线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承诺函(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七)、投标函(八)、其他材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9 | 投标固定总价(适用于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评标的项目) | 投标固定总价为*******.04元 |
3.2.10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2 |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月至/年/月 |
3.5.4 | 近年发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年份要求 | 招标文件发布前近三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单位章。 |
3.7.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正本1 份,副本1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
3.7.6 | 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
4.2.1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
5.2.1 |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开标程序 | 随机抽取方式:b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入围44、入围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评委专家应与通知到达时间前抵达评标室。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个):1个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参考取5-10%)履约担保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以下一种):银行保函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采用的银行保函须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
7.7.2 | 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处理 |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1 | 投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2 | 招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8.1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某标段所有投标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3)某标段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招标人补遗书的方式及投标人收悉确认方式 | 无需确认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将有编号的补遗书发布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所有澄清补遗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次补遗书将按时序编号,如先后发出的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编号最后的补遗书为准。 |
10.5.1 | 保险费 |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工程一切险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0.3%(参考取0.37%);第三方责任险按累计赔偿限额计算,费率为0.25%(参考取0.2%),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上述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支付细目中,在报价金额内按实结算。 |
10.5.2 | 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的0.15% 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 |
10.6 | 安全生产费用 | 公路部分按不低于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施工标准化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总额合计的1.5%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细目。 |
10.8 | 税费 |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因决(结)算审计金额调整造成承包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一切税费变化,承包人已缴纳而无法退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0.10 | 招投标期间争议解决方式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增 | 费用 |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费标准计取,(不足三千按三千计取)计算基数按中标价计取,代理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向代理机构支付评标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3.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招标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投标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招标代理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的“招标代理费承诺书”执行,在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同时,已同意本款约定。 |
注①:如限制中标数,可按中标数相应提供保证金,允许中标1个提供1份保证金。
注②:若有需要,招标人可在遵循本款(1)中随机分配投标人所投标段原则的前提下细化随机摇球分配方法,经本次招标监督部门核准后以修正或补遗的方式发布。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
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跨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2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断面4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5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上述“以下”均包含本数。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不 需 要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履约信誉最低要求)
履约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未被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且未在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以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或行政处罚文书为准),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投标人未在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中出现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的(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为准),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4.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7.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公路或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注:1.投标人应按后附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所列人员的资格;
2.项目经理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证、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总工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及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项目总工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出具的缴费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未明确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路面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路基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内业、计量人员 | 1 | (助工以上) |
安全员 | 1 |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注: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承诺函予以响应。
2.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3.以上人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以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本表适用于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出要求的项目。
投标人须知正文
本须知正文部分内容若有与本范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
1.4.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其信用等级。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进行澄清。
1.10.2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料要求:(1)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还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响应和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即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 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补遗书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交易系统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保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但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投保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时间,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系统,招标人发布修改通知时间起视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电子包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由投标人按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补遗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导入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正式作出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款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
3.2.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交易系统上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选择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号等应与该表附件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其技术职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或税务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在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
3.5.5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享受信用分加分的,若发生人员变更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5.7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ttp://218.85.65.4:30050/gzwz)。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使用说明详见该电子交易系统上的相关说明),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本条款不适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
(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
(4)、入围
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专家 3人;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信用分使用情况,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信用分使用情况;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人本项目情况。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注: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如果根据本章第3.5.7项、第7.7.2项或第7.8.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的招标信息更新,以保证能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变更等信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均通过网络发布,即默认为已送达投标人,若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注:1、本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信用分”或“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
2、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对具备参投资格且入围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商务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附件无法辨认,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填报; | ||
b.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或内容未按规定填写(但项目管理机构(如有)、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及其他材料缺页不全的按照细微偏差处理,应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核实); | ||
(2)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没有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5)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或投标人业绩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 )”中无法查询的; | ||
(6)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 ||
(7)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 ||
(8)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未对同一组内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报价的; | ||
(2)报价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附件无法辨认的,造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 | ||
b.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 ||
(3)投标报价函和报价文件上投标人的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4)报价文件有多个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 ||
(5)工伤保险费、公路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标准化专项费用;市政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 ||
(6)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明显雷同、或报价相关性强的; | ||
3.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其投标无效,按否决投标处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审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类似项目业绩(若有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投标人的履约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6)投标人存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1.4.3或1.4.4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参与方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3.1.2 | 简易招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补充条款 | 以下补充条款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 | |
预算审核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 详见预算审核书 | |
简易招标K值取定 | K=8%(在5%-12%区间选取)(本条款不适用) | |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适用于简易招标办法) | |
发包价 | 工程发包价¥*******.04元 |
评标办法正文
本评标办法正文若有与本范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采用简易招标办法的,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若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招标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地 址: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邮政编码: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在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均须得到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提供控制点后3天内 |
9 | 11.5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一般为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仅/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3%)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7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为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为仲裁,则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 |
合同专用条款
本章节提供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摘自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供招标人参考使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后导入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 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
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 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
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 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 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 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 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 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 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 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 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 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 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 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 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 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 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 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 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 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 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 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 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 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 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 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 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 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 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 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 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 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 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 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 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 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 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 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 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 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 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 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 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 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①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
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 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 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 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 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 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 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 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 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 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 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 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 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 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 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 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 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 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 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 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 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 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 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 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 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 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 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 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 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 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 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 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 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 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 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 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 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 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 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 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 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 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 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 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 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 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 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 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第17.2.1项约定为: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0%,本月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2)完工验收合格且通过财政结算审核归档后待上级拨款下来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
(3)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形式,固定单价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上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所填写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变动(招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调整的除外)风险自负。
招标过程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风险范围包含:
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②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④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⑤取(弃)土点的选择以及运距的变化。
⑥地勘偏差、测绘高程偏差。
⑦招标人所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外的施工必须的临时用地征拆。
⑧征迁工作对工程进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⑨不同建设地点的各种材料运输(含二道运输)、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等费用。
法律变化、其他因素周边关系协调,周边施工环境变化的影响,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变化)等。
⑩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施工自然条件、工程难易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投标风险因素所带来的风险,自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①投标文件若中标应遵循《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漳人社【2018】373号文)、《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支付。②人工费用数额:施工合同总价的10%;③人工费支付方式:于每月15日前由中标人委托开户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④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时承诺愿意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业主及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缴存、扣留或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工程合同价款拨付前预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拨付工程款的总额的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交工验收通过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10内无息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 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 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 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
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
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 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 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 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修改为:
在缺陷责任期内,管养单位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养护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 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 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 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 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雨量等级指标: )、台风(台风等级指标: )、龙卷风、水灾(雨量等级指标: )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 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 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22.1.2 对承包人违约处理
增加第22.1.2(5)目:
如监理人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①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②违反第22.1.1(1)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③违反第22.1.1(2)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④违反第22.1.1(3)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⑤违反第4.5款
a、变更为备选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0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b、变更为其他同等资历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天·人的违约金。
⑥违反第4.6.3项,即使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⑦违反第6.3款,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关键施工设备(如冲击式压路机、平地机、架桥机、衬砌台车等)每台(套)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设备每台(套)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⑧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第1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每次发出通知后,要求承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已符合加快进度的要求;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所需费用和一切后果由原承包人承担。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参照市场行情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确定,费用由发包人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如还不足,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索。
⑨违反22.1.1(11)目,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处支付人民币500元~3万元的违约金。
⑩违反第4.8.1款,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
违反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 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 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 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 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 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 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对钢筋、水泥、柴油、沥青、重油、钢护栏以及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绞线、隧道结构用型钢进行价差按月调整,且仅对材料原价进行调整,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包装品回收价值等均不在调整之列。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的非结构用材也不列入价差调整范围。
(1)风险幅度(r)
以上可调差材料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r=±3%
(2)计算公式
价差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调差一次:
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TJE—月计量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指100-700章月计量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1+a2+a3+a4+a5+a6+a7+a8)
式中:a1—钢筋的权重系数;
a2—水泥的权重系数;
a3—沥青的权重系数;
a4—钢护栏的权重系数;
a5—柴油的权重系数;
a6—重油的权重系数;
a7—钢绞线的权重系数;
a8—隧道结构用型钢的权重系数;
△CLi—为各调差材料价格变动系数,计算规则:
(1)当时,;
(2)当时,;
(3)当时,;
其中:r为风险幅度系数;
CLio、CL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
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材料价格在投标所在月份不作调整,此后每月调整一次,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的计量支付按证书签发月份的综合调价系数在末期计量时调整。
②式中的基期价格按发包人编制最高限价时所采用月份的《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市材料信息价(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指导价),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综合价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③式中的当期价格按《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应调价当月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④权重系数及材料基期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不予调整。
⑤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监理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反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的、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的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盒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一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监理健全各项安全绳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助手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全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和详细资料,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人员。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3.工作年限以虚年计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年度施工产值配备,年产值每5000万元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安监部门颁发)。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振动压路机 | |||
冲击式压路机 | |||
自行式平地机 | |||
振动压路机 | |||
双钢轮压路机 | |||
洒水车 | |||
反击破碎机 | |||
封闭式拌和楼 | |||
混凝土泵送车 | |||
数控钢筋弯曲机 | |||
数控弯箍机 | |||
架桥机 | |||
整体式模板衬砌台车 | |||
隧道开挖用单臂(或多臂)凿岩车 | |||
混凝土湿喷机 | |||
液压喷播机 | |||
水泥材料(含稳定土、混凝土)试验设备 | |||
现场测量仪器设备 | |||
现场试验检测设备 | |||
标准养护室 | |||
……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机械设备详细清单,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机械设备。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若有)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格式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在按(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够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4)根据乙方提供的商机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第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
(另册)
第 二 卷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为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承诺函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七、投标函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用于商务文件中)
致: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号至第_号)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报价文件的投标发包价;或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算术性修正原则最终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按招标公告项目规模内容填写)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具体以进场后交付并经勘误后的施工图纸为准。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件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日历天/○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日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万元的投标银行保函或万元的电子保函或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
8.如果我们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与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一致)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1) | 用于永久性工程结构的/等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项目总工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联企业一览表
单位名称 | 关联类型 | 统一信用代码 | 公司所在省、市 |
1.本企业 | |||
2.相关联企业 | |||
(一)母公司(控股股东) | |||
………… | |||
(二)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
………… | |||
(三)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 | |||
………… | |||
注:1.投标人必须将本单位关联企业如实填写入本表。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及业绩表
序号: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建造师证书编号(含临时)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总工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备注 |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保证明等)的扫描件。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如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上传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上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4.上传在“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五、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附录及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招标人的要求予以增加或更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由于我方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充入围条件,现予以说明,并承诺信用等级属实。
注:1.若在年度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中施工企业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办评为AA级、A级的投标人(以适用于对应年份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为准),需填写上表予以说明,未填写上表予以说明的,其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处理;其他投标人不需填写上表。
2.本说明函用于说明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用于开标入围,但不使用信用分。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上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4)处理;若投标人出现信用等级高的填写为信用等级较低的填写错误,按未提交说明函的情形处理。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七、投标函
(用于报价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发包价,工期○日历天/○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电子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银行保函。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保证金的递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八、 其他材料
第 五 卷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RC[ZA-2021]第019号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1年03月
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精神,落实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电子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
二、本招标文件(范本)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部范本”)为基础,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精神,结合2018版普通公路电子招标范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编。自2020年3月15日起,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普通公路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应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3月15日之前根据2018年版范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范本执行。
三、本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其中:“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公路独立大桥(含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含撤渡建桥)及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办法(根据《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简易招标”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即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
四、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五、投标须知附件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编入招标文件,但设定的标准和条件应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改变标准。按照“重信誉、控业绩”的要求,原则上非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资格条件,各电子交易平台固化时原则上均不得设置业绩。需要设置业绩时,项目业主须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市级核备意见抄送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告知交易平台开放该设置。
六、本招标文件(范本)设置入围数量限制。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七、本招标文件(范本)在“合理低价+信用分”评标办法中设置10组E1、E2值,E1、E2分别是评标价每高于、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由招标人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前随机抽取一组用于计算评标价得分。
八、本招标文件(范本)通用合同条款应以“部范本”为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特点,若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可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若没有特殊需要补充的内容,原则上应直接引用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专用条款。
九、招标文件应报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各单位在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时,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PAGEREF _Toc******** \h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投标人须知正文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34
评标办法正文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5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88
第 二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六章 图 纸(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 三 卷PAGEREF _Toc******** \h 89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PAGEREF _Toc******** \h 89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89
第 四 卷PAGEREF _Toc******** \h 9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PAGEREF _Toc******** \h 91
第五卷附件108
第 一 卷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施工投标邀请函
致: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以/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来源),招标人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施工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的建设地点:诏安县霞葛镇
2.2项目的规模:本项目预算审核总价为*******元。
2.3项目的计划工期: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工程施工共分为1个标段;本次共招标1个标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所属组别 | 施工标段 | 里程桩号 | 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 施工 工期 |
/ | 1 | 见施工图 | /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50日历天 |
2.5(适用于简易招标)工程发包价*******.04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标段(组)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1填写);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业绩条件(参照强制性资格条件附录3简要填写):/。
(3)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组投标,其中投标人每一投标段组通过随机确定可参投1个标段,但每个投标人在本项目只能中1个标段;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结果适用情况中被评为C、D级的企业只能参投一个标段组;对某一标段组投标的,投标文件需包含1份商务文件及该标段组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与招标人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中标候选人不得与同一标段已中标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人、相互隶属或隶属同一法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如本次招标同时含有施工、监理标,则定标顺序依次为施工、监理标)。
3.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9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3月31日至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购买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5.2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北京时间,下同): 2021 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5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及项目经理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将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站上进行公示。
6.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K=8%)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
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
邮 编:/
联 系 人:许先生
电 话:152*****113
传 真:/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
邮 编:363500
联系人:小沈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hrc*******@163.com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联系人:许先生电 话:152*****11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诏安县南诏镇书法城3幢119室联系人:小沈电 话:****-******* |
1.1.4 | 项目名称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诏安县霞葛镇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审核书、有关设计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以实际开工令写明的时间为准)计划交工日期:/(暂定)其中控制性工程工期与招标公告一致。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达到国家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 |
1.3.4 | 安全目标 | 合同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信誉和人员、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方式、截止时间 | 时间:2021年04月07日北京时间12 时00分形式:投标人提出要求澄清的内容应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可通过下列形式提交:电子信箱:hrc*******@163.com;需电话确认:****-*******,逾期不受理;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方式、截止时间 | 澄清的方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澄清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6日17:30:00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规范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第五卷附件1.《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最近版本的系列丛书,由投标人自行在 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站下载并使用。□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时附此合同,若由招标人支付则不需附此合同)。□3.招标人委托代理电子签章授权书(招标人无电子印章时附授权书)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组成部分。招标文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07日17:30:00形式:通过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在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网上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在线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应随时登陆招投标活动发布公告的媒介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修改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承诺函(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七)、投标函(八)、其他材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9 | 投标固定总价(适用于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评标的项目) | 投标固定总价为*******.04元 |
3.2.10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04月13日北京时间15时30分前;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密封在封袋中,封袋上正确写明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并加盖单位公章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2 |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当场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天内无息退还。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月至/年/月 |
3.5.4 | 近年发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年份要求 | 招标文件发布前近三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单位章。 |
3.7.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正本1 份,副本1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
3.7.6 | 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
4.2.1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
5.2.1 |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开标程序 | 随机抽取方式:b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入围44、入围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评委专家应与通知到达时间前抵达评标室。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个):1个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zhaoan.gov.cn/)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参考取5-10%)履约担保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以下一种):银行保函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采用的银行保函须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
7.7.2 | 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处理 |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1 | 投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7.8.2 | 招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处理 |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8.1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某标段所有投标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3)某标段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对该标段重新招标;(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诏安县霞葛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招标人补遗书的方式及投标人收悉确认方式 | 无需确认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将有编号的补遗书发布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所有澄清补遗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次补遗书将按时序编号,如先后发出的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编号最后的补遗书为准。 |
10.5.1 | 保险费 |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工程一切险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为基数计算,费率为0.3%(参考取0.37%);第三方责任险按累计赔偿限额计算,费率为0.25%(参考取0.2%),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上述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支付细目中,在报价金额内按实结算。 |
10.5.2 | 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至700章总额的0.15% 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 |
10.6 | 安全生产费用 | 公路部分按不低于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施工标准化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总额合计的1.5%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细目。 |
10.8 | 税费 |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因决(结)算审计金额调整造成承包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一切税费变化,承包人已缴纳而无法退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0.10 | 招投标期间争议解决方式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增 | 费用 |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费标准计取,(不足三千按三千计取)计算基数按中标价计取,代理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向代理机构支付评标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3.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招标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投标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招标代理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的“招标代理费承诺书”执行,在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同时,已同意本款约定。 |
注①:如限制中标数,可按中标数相应提供保证金,允许中标1个提供1份保证金。
注②:若有需要,招标人可在遵循本款(1)中随机分配投标人所投标段原则的前提下细化随机摇球分配方法,经本次招标监督部门核准后以修正或补遗的方式发布。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
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 米以下、单跨跨度150 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 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 米以下、单跨跨度50 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跨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2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断面4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5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上述“以下”均包含本数。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不 需 要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履约信誉最低要求)
履约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未被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且未在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以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或行政处罚文书为准),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投标人未在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中出现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的(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为准),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4.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7.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公路或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职称等级: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注:1.投标人应按后附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所列人员的资格;
2.项目经理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证、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总工须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及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项目总工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出具的缴费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未明确专业,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坑背田中桥重建工程施工标段(组):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路面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路基工程师 | 1 | 具备路桥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为本单位人员 |
内业、计量人员 | 1 | (助工以上) |
安全员 | 1 |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注: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承诺函予以响应。
2.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3.以上人员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以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或税务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本表适用于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出要求的项目。
投标人须知正文
本须知正文部分内容若有与本范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
1.4.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其信用等级。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拟委任的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进行澄清。
1.10.2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料要求:(1)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还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响应和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即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 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 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补遗书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交易系统提出疑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保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但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投保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时间,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系统,招标人发布修改通知时间起视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电子包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由投标人按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或补遗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导入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正式作出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款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
3.2.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交易系统上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选择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号等应与该表附件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及其技术职称、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或税务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在投标人提交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
3.5.5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享受信用分加分的,若发生人员变更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5.7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ttp://218.85.65.4:30050/gzwz)。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使用说明详见该电子交易系统上的相关说明),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的制作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后密封在不同的函袋内,并在函袋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无须总包封。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用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投标文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接并退回给投标人;
3.开标现场签到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不需提交)到场验证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在标函袋内,标函袋外应写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本条款不适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3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情况;
(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等有关单位及人员;
(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抽取投标编号后,各投标单位应予以确认签字;
(4)、入围
当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30B时(设标段组内所含标段数为B),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评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30B小于等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2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1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1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1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当该标段组的投标人数量大于50B时,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方法如下:先随机抽取30B家入围评审,再将未抽取到的信用AA、A级企业(家数为J)全部补充入围。若J大于等于20B时,则不再抽取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若J小于20B时,则从其他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中抽取20B-J家补充入围,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唱标人宣读公布入围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其他内容,唱标结束后,记录人做好开标会议内容记录。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会议结束。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注: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标单位需现场手持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对确认,若未递交则视为信用等级未达到AA、A级。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专家 3人;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诏安县小额专家库邀请。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信用分使用情况,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信用分使用情况;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人本项目情况。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注: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如果根据本章第3.5.7项、第7.7.2项或第7.8.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的招标信息更新,以保证能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变更等信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均通过网络发布,即默认为已送达投标人,若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注:1、本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信用分”或“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
2、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的方法评标,对具备参投资格且入围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商务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附件无法辨认,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填报; | ||
b.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或内容未按规定填写(但项目管理机构(如有)、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及其他材料缺页不全的按照细微偏差处理,应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核实); | ||
(2)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没有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5)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或投标人业绩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 )”中无法查询的; | ||
(6)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 ||
(7)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 ||
(8)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未对同一组内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报价的; | ||
(2)报价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附件无法辨认的,造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 ||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 | ||
b.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 ||
(3)投标报价函和报价文件上投标人的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4)报价文件有多个投标总报价或投标价,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 ||
(5)工伤保险费、公路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标准化专项费用;市政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 ||
(6)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明显雷同、或报价相关性强的; | ||
3.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其投标无效,按否决投标处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审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类似项目业绩(若有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投标人的履约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6)投标人存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1.4.3或1.4.4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参与方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3.1.2 | 简易招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补充条款 | 以下补充条款适用于简易招标项目 | |
预算审核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 详见预算审核书 | |
简易招标K值取定 | K=8%(在5%-12%区间选取)(本条款不适用) | |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适用于简易招标办法) | |
发包价 | 工程发包价¥*******.04元 |
评标办法正文
本评标办法正文若有与本范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采用简易招标办法的,投标人不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格式以及单价和合价。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若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简易招标办法)招标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诏安县霞葛镇人民政府地 址:诏安县霞葛镇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地 址: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邮政编码:签订施工合同后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在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均须得到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提供控制点后3天内 |
9 | 11.5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一般为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仅/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3%)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7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为诉讼,则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为仲裁,则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 |
合同专用条款
本章节提供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摘自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供招标人参考使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后导入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 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 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
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 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
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 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 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 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 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 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 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 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 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 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 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 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
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 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 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 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 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 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 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 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 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 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 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 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 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 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 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 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 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 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 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 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 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 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 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 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 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 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 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 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 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 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 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 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 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 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 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 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①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
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 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 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 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 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 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 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 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 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 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 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 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 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 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 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 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 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 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 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 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 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 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 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 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 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 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 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 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 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 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 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 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 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 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 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 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 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 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 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 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 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 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 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 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 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 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 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 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 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 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 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 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 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 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第17.2.1项约定为: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0%,本月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2)完工验收合格且通过财政结算审核归档后待上级拨款下来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
(3)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合同形式,固定单价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上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所填写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变动(招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调整的除外)风险自负。
招标过程实行投标风险包干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风险。风险范围包含:
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②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④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⑤取(弃)土点的选择以及运距的变化。
⑥地勘偏差、测绘高程偏差。
⑦招标人所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外的施工必须的临时用地征拆。
⑧征迁工作对工程进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⑨不同建设地点的各种材料运输(含二道运输)、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等费用。
法律变化、其他因素周边关系协调,周边施工环境变化的影响,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外的变化)等。
⑩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
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施工自然条件、工程难易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投标风险因素所带来的风险,自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包干造价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①投标文件若中标应遵循《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漳人社【2018】373号文)、《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支付。②人工费用数额:施工合同总价的10%;③人工费支付方式:于每月15日前由中标人委托开户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④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时承诺愿意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人社【2019】29号文)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业主及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缴存、扣留或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工程合同价款拨付前预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拨付工程款的总额的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交工验收通过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10内无息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 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 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 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
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
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 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 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 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修改为:
在缺陷责任期内,管养单位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养护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 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 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 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 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 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雨量等级指标: )、台风(台风等级指标: )、龙卷风、水灾(雨量等级指标: )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 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 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22.1.2 对承包人违约处理
增加第22.1.2(5)目:
如监理人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①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②违反第22.1.1(1)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③违反第22.1.1(2)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④违反第22.1.1(3)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
⑤违反第4.5款
a、变更为备选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0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b、变更为其他同等资历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在评标时享受信用AA级、A级奖励分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2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天·人的违约金。
⑥违反第4.6.3项,即使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支付每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⑦违反第6.3款,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关键施工设备(如冲击式压路机、平地机、架桥机、衬砌台车等)每台(套)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设备每台(套)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⑧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第1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每次发出通知后,要求承包人支付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已符合加快进度的要求;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所需费用和一切后果由原承包人承担。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参照市场行情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确定,费用由发包人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如还不足,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索。
⑨违反22.1.1(11)目,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处支付人民币500元~3万元的违约金。
⑩违反第4.8.1款,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
违反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 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 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 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 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 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 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 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仅对钢筋、水泥、柴油、沥青、重油、钢护栏以及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绞线、隧道结构用型钢进行价差按月调整,且仅对材料原价进行调整,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包装品回收价值等均不在调整之列。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的非结构用材也不列入价差调整范围。
(1)风险幅度(r)
以上可调差材料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r=±3%
(2)计算公式
价差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调差一次:
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TJE—月计量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指100-700章月计量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1+a2+a3+a4+a5+a6+a7+a8)
式中:a1—钢筋的权重系数;
a2—水泥的权重系数;
a3—沥青的权重系数;
a4—钢护栏的权重系数;
a5—柴油的权重系数;
a6—重油的权重系数;
a7—钢绞线的权重系数;
a8—隧道结构用型钢的权重系数;
△CLi—为各调差材料价格变动系数,计算规则:
(1)当时,;
(2)当时,;
(3)当时,;
其中:r为风险幅度系数;
CLio、CL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
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材料价格在投标所在月份不作调整,此后每月调整一次,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的计量支付按证书签发月份的综合调价系数在末期计量时调整。
②式中的基期价格按发包人编制最高限价时所采用月份的《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市材料信息价(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指导价),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发布价采用/市综合价格)。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③式中的当期价格按《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应调价当月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照当月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当发布的信息价为区间价时,以区间价的平均价为准。
④权重系数及材料基期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不予调整。
⑤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监理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反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的、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的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盒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一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监理健全各项安全绳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助手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全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和详细资料,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人员。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3.工作年限以虚年计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年度施工产值配备,年产值每5000万元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且按专业配备。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安监部门颁发)。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振动压路机 | |||
冲击式压路机 | |||
自行式平地机 | |||
振动压路机 | |||
双钢轮压路机 | |||
洒水车 | |||
反击破碎机 | |||
封闭式拌和楼 | |||
混凝土泵送车 | |||
数控钢筋弯曲机 | |||
数控弯箍机 | |||
架桥机 | |||
整体式模板衬砌台车 | |||
隧道开挖用单臂(或多臂)凿岩车 | |||
混凝土湿喷机 | |||
液压喷播机 | |||
水泥材料(含稳定土、混凝土)试验设备 | |||
现场测量仪器设备 | |||
现场试验检测设备 | |||
标准养护室 | |||
…… |
注:
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本表中列明具体的数量及规格要求,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机械设备详细清单,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表格;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最低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机械设备。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抄送:(监理人,若有)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格式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在按(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够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4)根据乙方提供的商机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凭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第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章 预算审核书
(另册)
第 二 卷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另册)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为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承诺函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七、投标函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用于商务文件中)
致: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号至第_号)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报价文件的投标发包价;或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算术性修正原则最终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按招标公告项目规模内容填写)以及其它构造物工程等,具体以进场后交付并经勘误后的施工图纸为准。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件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日历天/○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日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万元的投标银行保函或万元的电子保函或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
8.如果我们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与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一致)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00元/天(建议采用: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5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 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具体每天的违约金金额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1) | 用于永久性工程结构的/等材料按单据所列费用的/%。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合同价格 |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标段组(适用于参投标段组)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如有)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项目总工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联企业一览表
单位名称 | 关联类型 | 统一信用代码 | 公司所在省、市 |
1.本企业 | |||
2.相关联企业 | |||
(一)母公司(控股股东) | |||
………… | |||
(二)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
………… | |||
(三)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公司 | |||
………… | |||
注:1.投标人必须将本单位关联企业如实填写入本表。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及业绩表
序号: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建造师证书编号(含临时)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拟在本标段担任项目总工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仟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 ||||||
业绩简要说明 | |||||||
备注 |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保证明等)的扫描件。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如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上传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上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4.上传在“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五、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标段(组)施工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附录及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招标人的要求予以增加或更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六、投标人信用等级说明函(如有)(适用于采用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的项目)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由于我方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充入围条件,现予以说明,并承诺信用等级属实。
注:1.若在年度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中施工企业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办评为AA级、A级的投标人(以适用于对应年份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为准),需填写上表予以说明,未填写上表予以说明的,其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处理;其他投标人不需填写上表。
2.本说明函用于说明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用于开标入围,但不使用信用分。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上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4)处理;若投标人出现信用等级高的填写为信用等级较低的填写错误,按未提交说明函的情形处理。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七、投标函
(用于报价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发包价,工期○日历天/○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年度保证金收讫证明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银行电子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银行保函。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保证金的递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八、 其他材料
第 五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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