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综合保税区人才配套公寓申请办法(试行)

海口综合保税区人才配套公寓申请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海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人才配套公寓效益,提高周转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综保区人才配套公寓(以下简称“配套公寓”)是用于保障园区(仅指老城片区)实质经营企业或重点项目高层次人才、一线工作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周转住房。
第二条 配套公寓租用采取以积分(企业在园区产生的营业收入、税收、进出口值、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申请为主,按需申请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在园区产生的营业收入、进出口值、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三项指标前30名企业名单及排名情况。财政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在园区产生的入库税收指标前30名企业名单及排名情况。以上四项指标任一指标上一年度在园区企业中排名1-10名积10分;排名11-20名积6分;排名21-30名积4分,四项指标单项积分相加计总分。企业积分情况表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
当年申请的,积分按前一年产生营业收入、税收、进出口值、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排名计算。
第四条 园区管理局负责受理企业租用申请,4人间(共205间)申请消耗积分4分、2人间(共15间)申请消耗积分8分,总分排名靠前的优先受理,原则上一家企业申请一间2人间,按积分高低进行分配。
有积分企业申请受理后公寓有剩余房间时,无积分企业可按需申请。由管委会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受积分限制,与有积分企业同等优先申请受理,原则上只保障项目管理人员或重要技术人员等人才临时用房需求。园区管理局综合考虑作出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 有积分企业凭园区管理局审核盖章申请表(详见附件)与海口综保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签订配套公寓租用合同(仓储公司草拟格式合同报管委会审核,须注明一年一签,续租需重新申请,水、电、物业、网络、维修等费用摊付方式等内容),并按300元/间/月按月支付租用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根据相关规定按月收取,如中途退租则按实际未租用月份退还部分租金。
其它企业凭园区管理局审核盖章及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申请表,与仓储公司签订配套公寓租用合同(半年一签,续租需重新申请),并按300元/间/月按月支付租用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按月收取,如中途退租则按实际未租用月份退还部分租金。
第六条 配套公寓实际租住人员应为上述企业在园区实际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保费三个月以上),相关信息需随申请表报园区管理局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有权取消该企业申请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并根据实际租住时间补齐与市场租金的差价。
企业应根据实际人员需要申请配套公寓,避免出现房间闲置、床位闲置等情况,房间空置、床位空置超过2个月的,收回相应房间和床位。
租住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超过2个月的,取消租住资格并追缴相应费用。
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的,取消租住资格;损坏承租房屋,拒不修复或赔偿的,取消租住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七条 配套公寓的运营管理(费用收取、设备维护、日常管理等)由海口综保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资产管理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用从租金等收入中支出。
第八条 配套公寓日常巡查由仓储公司负责,园区管理局代表管委会对配套公寓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园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143020_69354.rar" target="_blank">附表:海口综合保税区配套公寓租用申请表






标签: 公寓 人才 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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