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萧县人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萧县人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特别是定点机构的管理,更好地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及安徽省技工大省建设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服务企业与社会大众,建立完善人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及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及市人社局对技能培训的相关要求。本办法规定,萧县县域内所有在人社系统备案在册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均纳入管
理。
第一条 所有机构均需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度检查审验工作。
第二条 机构使用的房屋,即理论与实操场所必须出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培训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第三条 机构及新聘用人员需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文书。
第四条 理论课教室应不少于每生1㎡的面积需求,实操台位应满足工种的需求。
第五条 机构法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工作,杜绝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蓄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第六条 机构应加强对教育教学能力的管理,培训学员的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定点机构退出机制:
(一)上一年度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二)上一年度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人数未达到200人以上的;
(三)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出现下滑,不能达到《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及人社部门工作要求的;
(四)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规定,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处理处罚的;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偏差,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媒体作为负面新闻曝光的;
(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严重不实,蓄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七)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规定,被企业、培训学员或有关方面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八)机构法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违反法律犯规,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行业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九)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退出机制启动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退出时间期限,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办学许可,并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执行时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萧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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