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将《亳州市市级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1日
亳州市市级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
目录名称 | 限 额 标 准 | 备注 |
一、货物类 | ||
(一)一般设备 | ||
电器设备 | ||
电视机 |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限额以下的按协议供货执行 | |
电冰箱 | 包括冰柜 | |
空调 | ||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 |
其他电器设备 | ||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
计算机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限额以下的按协议供货执行 | |
打印机 | ||
复印机 | ||
速印机 | ||
投影仪 | ||
扫描仪 | ||
传真机 | ||
电话机 | ||
碎纸机 | ||
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
家具(含办公家具) | 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
办公消耗用品(含复印纸等) | 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
(二)建筑物 | ||
办公、宿舍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建筑、装饰材料 | ||
(三)物资 | ||
救灾救济物资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防汛物资 | ||
抗灾物资 | ||
农用物资 | 包括良种、育苗 | |
储备物资、燃料等 | ||
(四)专用材料 |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图书资料 | 包括免费教科书 | |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 ||
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 | ||
工具和仪器 | ||
专业制服与劳保用品 | ||
(五)专用设备 |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通讯设备 | ||
电气设备 | 包括电机、变压器、开关柜、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等 | |
仪器仪表 | ||
网络设备 | ||
医疗设备、器材 | ||
计划生育设备 |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
交通管理设备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监控设备 | ||
消防设备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 |
工程设备 | ||
警用设备 |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灯光、音响设备 | ||
音视频会议设备 | ||
舞台设备 | ||
体育设备 | ||
电梯、锅炉设备 | ||
档案设备 | ||
教学设备 | ||
实验设备 | ||
炊具设备 | ||
其他专用设备 | ||
(六)交通工具 | ||
轿车 |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
卡车 | ||
载客汽车 | ||
专用汽车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
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 ||
二、工程类 | ||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 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
网络工程 | ||
建筑安装 | ||
三、服务类 | ||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类 | ||
建筑设计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含10万元) | 包括人防工程、受电工程等 |
工程监理 | 包括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 | |
勘探、测绘、测量 | 土地测绘、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 | |
资产评估 | 包括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土地评估、房产评估、资产评估、拍卖等 | |
工程决算审计 | 包括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 | |
施工图审查 | 包括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 | |
工程咨询 |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 | |
(二)其他服务类 | ||
软件开发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等 |
信息系统集成 |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等集成实施服务 | |
设备运行维护 | 包括计算机、办公设备、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
经济鉴证类中介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印刷与出版 | 包括各类书籍、资料的印刷 | |
宣传及展览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会议 | ||
物业管理 | ||
车辆保险 |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依据《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85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含80万元)。
2、其他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万元(含30万元)。
三、实施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市级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在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同时,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对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实施采购。
(三)市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五)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施。
(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标签: 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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