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商财购投【2021】4号
关于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郑州华强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苑路6号院11楼39
法定代表人:李静华
联系电话:133*****808
被投诉人1: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商丘市府前路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30*****688
被投诉人2: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99号
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1号66号楼2楼201
邮编:450001
联系人:褚悠悠联系电话:130*****998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商财采招-2020-111
采购人名称: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代理机构名称: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人郑州华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开始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P58和P63标有★实质性技术服务要求。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不满足投标文件P57-P59标有主要技术服务要求。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不满足投标文件P57-P60-般技术服务要求。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P67-68中供应商业绩、综合实力及信誉所提供的与招标文件中不符。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P48-49“招标公告中的四、采购需求”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库中所上传的证明材料都没有盖章。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中P67-68中3.6供应商业绩、综合实力及信誉(6)所要求的与事实不符。
四、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认真对投诉要求仔细审查,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进行答复澄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的答复》称:采购文件中要求检测报告带有CMA资质标识。不带CMA标识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无效。
同时,我局2021年3月5日向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回函称:河南省赛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WT-DDJ-643、20-WT-DDJ-593、19-WT-DPJ-1304、19-WT-DPJ-997、19-WT-DLJ-098五份检测样品不属于同一样品。
据此,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作出了商采购投【2021】2号《关于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处理决定。
2021年3月24日,采购人又向我局补充送达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称:“2021年2月3日,我局在《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中,关于“采购文件中是否要求检测报告带有CMA资质标识”答复与招标文件不符,主要原因是:答复时参考的招标文件不是最终版本。我局招标文件初稿要求检测报告带有CMA资质标识,后来,市财政局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招标文件定稿将“检测报告带有CMA资质标识”的要求做了删除。因此,我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检测报告带有CMA资质标识。CMA资质标识不是我局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采购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的答复》明显不一致。
经我局对上述事项进行重新审查,认为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检测报告带有CMA资质标识,CMA资质标识不是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中标人河南赛斯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属于无效响应。针对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的回复,经组织评标评审专家论证后认为,检测报告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回函中也明确说明2020年送检产品为2019年的产品升级,五份检测报告其型号均为SS-ZD100,故属于同一产品的检测报告,同时五份检测报告所检测的内容是存在差别的,不是就同一个检测内容的重复检测,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且具备CMA资质标识,中标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规定业绩为类似业绩,并未要求必须是OBD项目业绩,而机动车遥感监测项目与OBD项目均属于机动车尾气监测相关项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5,分项报价明细表是对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详细报价,是对采购需求的详细分解和报价,中标人分项报价明细表存在瑕疵,但不属于无效响应,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上传相关资料,但并未明确要求各项资料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属于集成系统,其所提供的材料涉及系统集成相关企业,同时本条款为评分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对投诉事项重新调查处理,根据招标文件第56页“详细技术参数要求:(如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主体库)”、第67页“技术指标正偏离加分项以供应商提供的客观证明材料为依据、不提供或提供的客观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的、均不予认定”等处均没有要求提供“CMA”认证的检测报告,该资质不属于本次招标活动的资质因素。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故撤销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商采购投【2021】2号《关于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重型柴油货车在线监控OBD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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