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施工](二次发布)[招标公告]
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工程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
********045
二、项目名称: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须浙江省内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外企业须通过进临备案)和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中标价200万元及以上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经历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须为取得浙江省水利厅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水利水电三级资质的人员(无在建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无在建工程);需出具“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设部门相关公告名单的复印件(若网上发布的,需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同时提供网址。建造师名单公示无效,必须为公告。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无需报名,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视为获得投标资格。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laspzx.linan.gov.cn:8080/)直接下载
2、本次招标不采用邮购方式购买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3年5月28日9时止。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质疑时间: 2013年5月20日 止,质疑操作详见中心网站之办事指南“资格后审操作指南”。
八、答疑时间: 2013年5月21日 止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2013年5月28日9 时。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十、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投标保证金为4万元或采用年度保证金。
十一、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 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姚蓉霞
****-******** 十二、投诉电话:临安市监察局
****-********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十三、说明: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好临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证(办理详见附件)
办理联系电话:
****-********、
******** 附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招标文件合同编号:YGZB-2013-021 招标单位: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单位: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备案单位:临安市水利水电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 ○ 一 三 年 五 月说明一、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及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考虑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二、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分办法”正文,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中的 “通用合同条款”、“专业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约定;其中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宋体部分为《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原文内容,隶书部分为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补充的内容以楷体标注。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了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5月联合颁发的合同条款(浙F-2005-01)的通用合同条款,其内容详见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5月联合颁发的合同条款(浙F-2005-01)。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及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由投标人自备。目录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5 1.招标条件…………………………………………………………………………………5 2.项目概括与招标范围…………………………………………………………………5 3.投标人资格要求………………………………………………………………………5 4.招标文件的获取………………………………………………………………………55.投标文件的递交………………………………………………………………………5 6.踏勘现和投标预备会…………………………………………………………………5 7.发布公告的媒介………………………………………………………………………58.联系方式………………………………………………………………………………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8 2.招标文件 ……………………………………………………………………………………10 3.投标文件 ……………………………………………………………………………………11 4.投标 …………………………………………………………………………………………13 5.开标 …………………………………………………………………………………………14 6.评标 …………………………………………………………………………………………15 7.合同授予 …………………………………………………………………………………1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6 9.纪律和监督 …………………………………………………………………………………1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19附表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20附表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21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22附表五:开标记录表……………………………………………………………………………23附表六:中标通知书……………………………………………………………………………24附表七:中标结果通知书………………………………………………………………………25第三章评标办法…………………………………………………………………………………26 1.评标办法………………………………………………………………………………29 2.评审标准………………………………………………………………………………29 3.评标程序……………………………………………………………………………29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31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3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3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42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45第二卷第七章 图纸(另册)……………………………………………………………………………66第三卷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68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201评审因素索引表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04(一)投标函………………………………………………………………………………204(二)投标函附录…………………………………………………………………………20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206三、投标保证金……………………………………………………………………………208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09五、施工组织计划…………………………………………………………………………210六、项目管理机构表………………………………………………………………………214七、资格审查资料…………………………………………………………………………216八、原件的复印件…………………………………………………………………………222九、其他资料………………………………………………………………………………223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由临安市水利水电局以临水[2012]137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招标人为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招标代理机构为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大门坞水库位于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坝址坐落于南苕溪南溪支流大门坞内。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生产、生活、滞蓄洪水功能的小(2)型水库、水库下游灌溉面积1100亩,保护下游村庄学校人口2174余人,农田2000余亩。水库总库容35万m3,正常库容22.6万m3。工程等别V等,工程规模小(2)型,主要建筑物级别5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级别5级。水库集雨面积1.23km2,主源长度1.82km,河道平均比降3.848%,最大坝高13.47m,坝顶长86.0m。设计洪水标准及洪峰流量:重现期30年,17.89m3/s。校核洪水标准及洪峰流量:重现期300年,28.77m3/s。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质量要求合格标准。3.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浙江省内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外企业须通过进临备案)和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价200万元及以上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经历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须为取得浙江省水利厅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水利水电三级资质的人员(无在建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无在建工程)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 招标文件的获取从http://laspzx.linan.gov.cn:8080/网站下载(不接受现场报名)。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5月28日9时,投标人应于当日时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北路浙皖农贸城农展中心三楼)。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考察。7.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临安市水利网http://www.lawater.gov.cn/、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laspzx.linan.gov.cn:8080/和浙江招投标网(http://218.108.28.34/zjwz/)上同时发布。8. 联系方式招标人: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招标代理机构: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596号农资大楼二楼邮编:311300联系人:姚蓉霞电话:
****-********传真:
****-********2013年5月9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1.1.3招标代理机构临安市阳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临安市大门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5建设地点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杭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解决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招标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它约定范围内的工程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8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浙江省内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外企业须通过进临备案)和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指2009、2010、2011、2012年中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表;业绩要求:提供200万元及以上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业绩;信誉要求:近3年(2010年以来)内未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拟派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须为取得浙江省水利厅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水利水电三级资质的人员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其它要求: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投标人在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的疑问,可以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网站“投标答疑专区”提疑。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疑问作出统一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质疑时间: 2013年5月20日止答疑时间: 2013年5月21日止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3.2.3工程最高限价
*******元整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整,或可使用年度保证金,并适用于年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或转帐支票,由投标人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开户名称: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临安支行帐号:
********084127联系电话:0571-
********、
********投标文件中须附保证金交纳凭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具体交纳及退还办法详见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关于投标保证金收退不再开具收款收据的通知)。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出现差异以正本为准)4.2.1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5月28日9:00时前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北路浙皖农贸城农展中心三楼)5.1开标地点和时间开标时间:2013年5月28日9:00时 开标地点: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北路浙皖农贸城农展中心三楼)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 由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 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临安市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随机抽取。在抽取的5名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的的形式:银行转帐、现金或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从县、市级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指具有200万元及以上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业绩10.2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2份监督部门临安市监察局地址:临安市府大院内3号楼电话: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地址:浙皖农贸城电话:
****-********临安市水利水电局地址:临安市新民街电话:
****-********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无。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无。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无。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无。1.2.3 本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次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次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准);(12)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3)被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处于有效其内的;(14)每个投标人对同一标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他投标人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预备会。1.11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投标辅助资料;(7)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登陆交易中心网站,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前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内容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卷第九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投标人不得修改。3.2 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报价的优惠必须直接体现在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单价中,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不得另行设置优惠。3.2.3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建设资金,招标人特设立了工程最高限价(本工程最高限价为
*******元整),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最高限价时,该投标报价作为无效标处理。3.3 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缴入的投标保证金(年度保证金除外)不再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请各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注明本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联系人及电话,同时保存好银行转帐的回单,并将该银行回单复印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入投标文件中(具体交纳及退还办法详见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关于投标保证金收退不再开具收款收据的通知)。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采用年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退还按年度保证金有关规定办理。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4.5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并由市招管办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3.5.2 “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5.3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本工程不适用)。3.5.7投标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作废标处理。3.6 备选投标方案本工程不允许。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相应专业编制人员执业专用章并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如投标单位没有编制执业章,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商务标,并将委托书原件装订在商务标中。凡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加盖编制人员执业章、或未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文件无效。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人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应随带本人身份证、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B证、企业有效交易证(委托代理人若非交易员的,还须提供养老保险金交缴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资格审查标准中所要求的一切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原件到场,以证明其身份,否则投标无效。(交易证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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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最高限价;(3)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与开标时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不一致的。5.2.3 如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投标人损失。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诉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其中,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公平的,应在投标截止期2天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3 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废标原因及依据在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网http://laspzx.linan.gov.cn:8080/上公示。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改下问题予以澄清:1.2.……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附表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 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三内容合并发出。附表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 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招标人名称):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 月日收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年 月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附表五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月 日时 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最高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 日时分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附表六中 标 通 知 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报市招管办备案,确定你公司为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请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并在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设地点结构层次批准文号工程类别设计单位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期质量保证中 标 价 元整(¥: 元整)建 造 师执业资格号招标单位(章) 年月日临安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章) 年月日备案单位(章)临安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号已备案 年月日临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说明:1、本工程评标报告经市招管办备案后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2、本中标通知书共印十份,除报水利局、主管部门外,招标人、中标人、代理机构各执二份。附表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月 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6)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1.2(12)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规定:浙江省内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提供近3年(指2009、2010、2011、2012年中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提供近3年(2010年以来)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施工经历信誉近3年(2010年以来)内未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须为取得浙江省水利厅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水利水电三级资质的人员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3(9)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内容齐全或关键字迹清楚。不得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有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工期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投标有效期不得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相应专业编制人员执业专用章并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如投标单位没有编制执业章,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商务标,并将委托书原件装订在商务标中。凡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加盖编制人员执业章、或未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投标文件无效。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1.4(6)雷同性评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非正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是否多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合是否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是否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是否使用同一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2.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1、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投标报价低于该风险控制价90%的作无效标处理;2、即对通过初步评审、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5家的,不去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再与最低有效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仅剩两家,而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两家单位的报价仍有竞争力的,取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该基准价在评审过程中不作调整)。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0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按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取前5名进行评细评审,第5名并列时一并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的,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表说明和证明材料;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设置优惠的;3、除招标文件规定外,有意改变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位和暂定价的;4、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较大错误,其数额超过投标报价3%的。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2.3技术标详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符合本工程施工要求,并且可行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资源配备计划符合本工程施工需要其它主要人员符合本工程施工需要施工设备符合本工程施工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本工程施工需要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和详细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2名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投标人抽签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 雷同性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 技术标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和商务、技术标的详细评审,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单位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3.2.2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委托人和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需在开标室休息等候,直至开标结束,公布结果为止。若需询标时,投标单位委托人和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不能及时(指通知询标时起1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询标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排序。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名)年月 日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 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5月联合颁发的合同条款(浙F-2005-0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说明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说明的部分仍有效。当需要增加新的条款时,新增条款的内容不能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3. 1词语涵义3.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是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经济合作社(2)监理单位待定3.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1) 2) 3)……(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1)(填入单位工程名称)2)3)……3.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辅助资料;(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3.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3.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3. 6履约担保3.6.1履约担保证件(1)承包人履约担保证件1)履约担保证件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本款中采用银行转帐或现金的履约担保金额共计为合同价格的10%。2)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本款中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采用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工程预付款金额。3.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3.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在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利范围,以下示列供参考)。1)按第3.11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2)按第3.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3.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时作出变更决定;4)……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 9图纸3.9.2施工图纸第(2)项1)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5 天提供给承包人。2)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3)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3.9.3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施工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3)施工总布置设计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4)临时设施设计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5)施工方法和措施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6)施工图纸1)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14天内。2)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14天内。3.9.4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3.9.5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1)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 11分包3.11.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 12承包人的人员3.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3) 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4)项目总工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及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每月到岗率必须在80%以上。施工中业主单位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3次未在岗,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若再次抽查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仍未在岗,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出场。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及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配置人员。如必须更换时,须经甲方同意,更换人员的资质等级必须等同原级别或以上,并须到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3.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3.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4)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3.14.2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3.1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交货地点供应价格备 注3. 16进度计划3.16.1年(季)进度计划承包人在每月开始前的7天内,向监理人报送月(季)度计划。3. 17工程开工和完工3.17.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2013年月 日之前发出开工通知。3.17.4完工日期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3. 19工期延误3.19.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按合同工期,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提前工期不予奖励。3. 2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3.22.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3. 26测量放线3.26.1施工控制网(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1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3. 31预付款3.31.1工程预付款具体在签订合同时确定。3. 32工程进度付款工程款具体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确定。3.33保留金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3.36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主要材料是指:水泥、钢材、柴油、电、外购砂石料……等具体参照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州市[2011]198号、杭财基(2008)211号)执行。3. 38变更3.38.6变更价款调整的时限 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为28天。3. 46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3.46.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工程保险应由中标人负责投保。3. 48人身和财产的损失3.48.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度为“ 万元”。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3. 49对各项保险的要求3.49.1保险凭证和条件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3.49.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3. 51工程保修3.51.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3. 55合同生效和终止3.55.1合同生效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指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附)5. 1说明5.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5.1.2单价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5.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摊入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单位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5.1.5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单位填报。投标单位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单位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5.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的有关部分。5.1.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5.1.8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和投标书报价的计价依据及实施时的价格水平进行估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认可后,调整合同价并支付。(暂定价不得超过合同估价的5%)5.1.9 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 计费标准:(根据工程类别确定计费标准);(2)《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4)《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5)《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6)《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7)《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8)《浙江省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 投标单位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5.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5.2.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5.2.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用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2.投标总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4.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6.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0.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11.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2.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13.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14.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5.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16.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7.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应按《计价办法》规定的格式编制。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招标人可增加其他表格。5.2.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内容应由投标人填写。2.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其中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签字、盖章)。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填写。表中项目名称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填写。(1)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按招标人提供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2)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填写。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填写。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其它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填写。表中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人提供的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辅助表格填写。(1)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根据工程单价组合内容,按相应的单价序号、名称、单位、单价填写。(2)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自行开采砂石料单价应附相应的分析计算书。(3)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按表中混凝土和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单价和补差填写。(4)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5)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和补差填写。(6)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合计、补差填写。(7)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基础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及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和补差相一致。凡投标金额小于投标总报价万分之五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可不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8)电、风、水、砂石单价计算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供应方式、相应价格,采用计算书的形式表述。5.2.4总价项目一般不再分设分类分项工程项目,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写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其表式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表人): (签字盖章) 水 利 造 价 师(或水利造价员)及 注 册 证 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 制 时 间:投 标 总 价工 程 名 称: 合 同 编 号: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投标人:(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编制时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建筑工程2机电设备及安装3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4措施项目5其它项目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一级××项目1.1二级××项目1.1.1三级××项目50××××××××最末一级项目1.1.22一级××项目2.1二级××项目2.1.1三级××项目50××××××××最末一级项目2.1.2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1一级××项目1.1二级××项目1.1.1三级××项目50××××××××最末一级项目1.1.2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1一级××项目1.1二级××项目1.1.1三级××项目50××××××××最末一级项目1.1.2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一级××项目1.1二级××项目1.1.1三级××项目50××××××××最末一级项目1.1.22一级××项目2.1二级××项目2.1.1三级××项目50××××××××最末一级项目2.1.2合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50××××××××合计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砼(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第m3砼材料预算量单价(元/ m3)补差(元/ m3)备注水泥(㎏)砂(m3)石(m3)水(m3)……(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价差)(价差)(价差)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供应价(元)预算价(元)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工程名称:(投标项目名称)第 页共 页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材料补差备注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补差人工(工日)汽油(㎏)柴油(㎏)电(度)风(m3)水(t)煤(㎏)木柴(㎏)小计(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计算表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直接工程费小计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补差税金合计单价第七章图纸(另册)第三卷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章 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大门坞水库位于临安市太湖源镇南庄村,坝址坐落于南苕溪南溪支流大门坞内。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生产、生活、滞蓄洪水功能的小(2)型水库、水库下游灌溉面积1100亩,保护下游村庄学校人口2174余人,农田2000余亩。水库总库容35万m3,正常库容22.6万m3。工程等别V等,工程规模小(2)型,主要建筑物级别5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级别5级。水库集雨面积1.23km2,主源长度1.82km,河道平均比降3.848%,最大坝高13.47m,坝顶长86.0m。设计洪水标准及洪峰流量:重现期30年,17.89m3/s。校核洪水标准及洪峰流量:重现期300年,28.77m3/s。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由承包人自行调查。(2)工程地质由承包人自行调查。1.1.3 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调查。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虹吸管工程、交通桥、管理用房等工程。 (2)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包括:1)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线路、施工仓库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2)施工临时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计算;3)其他临时工程。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说明发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承担的,与本合同承包人相关的工程项目及其连接口的相关工作内容。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6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做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7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做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天前、每季度末的/天前和每月末的/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天内到货。提前超过/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24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做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做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邀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 验收1.9.1 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 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在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2.5.1 施工电源(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地点配置一个kV的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 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4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 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m3/d,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上限不超过门的资源门机,承包人可在该虚拟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14天和每月底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14天和每月底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 计量和支付2.16.1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 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 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 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 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 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 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 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 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做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并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 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急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 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 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第5章 施工导流工程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 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 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14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基坑排水措施;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下闸封堵措施;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的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5)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 引用标准(1)《防洪标准》(GB 50201—199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 ;(2)下游供水要求: ;(3)排冰凌要求: 。5.3 截流5.3.1 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3.2 模型试验论证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5.3.3 临时断航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5.4 导流建筑物施工5.4.1 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5.5 基坑排水5.5.1 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3 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 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 排冰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5.8 施工期临时通航(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 小时;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小时;3)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5.9 质量检查和验收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 223—2008第6.2.2~6.2.4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5.9.3 水库蓄水前验收(1)水库蓄水前,工程建筑物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3)永久工程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5)水库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的挖掘和迁移保护工作已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6)水库蓄水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L 223—2008第6.3.2~6.3.5条的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5.10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第6章 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做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 m 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 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 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 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7章 石方明挖7.1 一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隧洞进出口(含施工支洞)、引水(导流)明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7.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施工开挖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7.2 钻孔与爆破7.2.1 爆破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 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2.3 控制爆破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 47—1994第3.3节的规定。(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5)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7.3 石方明挖7.3.1 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 303—2004表C.1.2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7.2.3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 47—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7.4 施工期临时排水承包人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7.5.1 堆渣场地(1)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7.5.2 渣料利用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7.6 石料场7.6.1 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4.4.8条的规定,编制石料场开采规划,提交监理人批准。7.6.2 石料场开采(1)承包人应按料场开采规划制定的作业措施,将表土和覆盖层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其剥离的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6.2.1条、第6.2.2条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2)开采石料采用台阶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量,应针对采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装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存。7.6.3 开采范围的调整在石料场开采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的开采范围做出局部调整。必要时应编制料场调整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7.6.4 爆破试验和爆破参数的优化石料场的开采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爆破试验的成果应提交监理人。7.6.5 料场整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稳定的边坡应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生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必要的整治。7.7 质量检查和验收7.7.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7.7.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7.7.3 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2)质量检查记录。(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8 计量和支付(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直接利用开挖料作为混凝土骨料或填筑料的原料时,原料进入骨料加工系统进料仓或填筑工作面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计入混凝土骨料的原料或填筑料的开采运输费用中。(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查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大型爆破试验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9章 支护工程9.1 一般规定9.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边坡工程和地下洞室开挖后的围岩永久支护及临时支护。其主要支护结构类型包括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抗滑桩、锚固洞、挡墙、护壁、护坡、护网、钢支撑、管棚等用于边坡和地下洞室的支护和支挡结构。9.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本工程项目的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的支护。(2)在地下开挖和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围岩稳定监测措施,对洞室围岩和边坡进行变形监测。(3)承包人应在开挖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的材料、配件和有关设备,以备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紧急支护措施。9.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地下洞室和边坡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支护工程范围及其支护方案选择;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3)支护结构型式和细部设计;4)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5)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6)边坡和地下洞室的围岩稳定监测方法;7)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1)岩石锚杆、预应力岩锚和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2)材料试验成果;3)质量检查和检测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9.1.4 引用标准(1)《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 5224—2003);(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 5223—2002);(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4)《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 377—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87—2007);(6)《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 46—199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10)《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2004);(11)《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03)、(J 257—2003);(1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01);(13)《水电水利工程岩壁梁施工规程》(DL/T 5198—2004);(14)《水电水利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2004)。9.2 锚杆(岩石锚杆)9.2.1 锚杆类型明挖边坡和地下洞室锚喷支护采用以下类型的锚杆:(1)水泥砂浆锚杆;(2)张拉锚杆;(3)水工预应力锚杆;(4)缝管式锚杆;(5)水胀式锚杆;(6)花管注浆锚杆;(7)自钻式注浆锚杆。9.2.2 材料锚杆材料应遵守SL 377—2007第5.1.2条的规定。9.2.3 锚杆孔的钻孔锚杆孔的钻孔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5.1.1条的规定。9.2.4 锚杆的施工和安装各种类型锚杆的施工和安装应遵守SL 377—2007第5章有关的规定。9.2.5 锚杆的注浆锚杆的注浆应符合SL 377—2007第5.2.3条的有关规定。9.2.6 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锚杆钻孔规格的抽检: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抽验范围和数量,对锚杆孔的钻孔孔径、深度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2)锚杆的材质检验应遵守SL 377—2007第10.1.1条规定。(3)锚杆的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 377—2007第10.1.2~10.1.4条规定。锚杆的注浆密实度检测应由监理人根据作业分区和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抽查范围,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锚杆总数的%。(4)承包人应将每批锚杆材质的抽验记录、每项注浆密实度试验记录和成果、锚杆孔钻孔记录、各作业区的锚杆施工检测记录等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逐项验收。9.3 预应力锚索本节所述的预应力锚索包括全长粘结预应力锚索、无粘结预应力锚索、拉力分散型锚索、压力分散型锚索和双重保护无粘结锚索。9.3.1 预应力锚索张拉试验(1)预应力锚索施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锚索张拉试验,张拉次序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试验锚索的数量和位置由监理人确定。(2)进行锚索试验时,应认真记录压力传感器和千斤顶的读数,以及试验锚索不同张拉吨位的伸长值,记录成果应提交监理人。进行试验性张拉时,应有监理人在场。9.3.2 预应力锚索的钢绞线及其锚具(1)全长粘结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钢绞线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GB 5224—2003和GB 5223—2002的有关规定(2)无粘结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钢绞线应遵守JG 161—2004的有关规定。(3)预应力锚索使用的锚具应遵守GB/T 14370—2000的有关规定。9.3.3 预应力锚索孔的造孔(1)预应力锚索的造孔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SL 46—1994第3.1节和第3.2节的规定。(2)预应力锚索的锚固端应位于稳定的基岩中,若孔深已达到预定施工图纸所示的深度,而锚固端仍处于破碎带或断层等软弱岩层时,应延长孔深,继续钻进至监理人认可为止。(3)在堆积体、崩积层等松散体中钻孔,应采取套管跟进保护。待套管保护的钻孔钻至设计孔深,并用高压风彻底冲洗钻孔后,并在套管内放入保护管,才能将套管拔出。9.3.4 预应力锚索的制作与安装预应力锚索的制作与安装应遵守SL 46—1994第4章的规定。9.3.5 预应力锚索的张拉预应力锚索的张拉应遵守SL 46—1994第5章的规定。9.3.6 预应力锚索的防护预应力锚索安装完成后的防护应遵守SL 46—1994第6章的规定。9.3.7 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锚索施工的质量检查应按SL 46—1994第8.2节的规定进行。(2)预应力锚索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随机抽样进行验收试验,抽样数量不应小于三束。对高边坡预应力锚索的验收试验必须在张拉后及时进行。(3)承包人应将预应力锚索工程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成果,以及预应力锚索验收记录和抽样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审查后作为预应力锚索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9.4 喷射混凝土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或微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网)及钢支撑喷射混凝土等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9.4.1 喷射混凝土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应在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开始前,将各项喷射混凝土作业的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9.4.2 材料和配合比(1)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水、外加剂、钢纤维、钢筋(丝)网等应遵守SL 377—2007第6.1节的有关规定。(2)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并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SL 377—2007第6.3.1条的规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9.4.3 配料、拌和及运输(1)喷射混凝土的配料应遵守SL 377—2007第6.3.2条的规定。(2)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SL 377—2007第6.3.3条的规定。(3)混合料运输应严防雨淋、滴水及混入大块石等杂物,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干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干混合料掺入速凝剂后,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9.4.4 喷射混凝土施工(1)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 377—2007第6.4节的规定。(2)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守SL 377—2007第6.5节的规定。(3)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作业应遵守SL 377—2007第6.7节的规定,钢纤维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并提交监理人批准。(4)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混合料时应采用钢纤维播料机往混合料中加钢纤维,搅拌时间不小于 3min ;2)钢纤维在混合料中应分布均匀,不得成团;3)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喷射结束后,应在其表面再喷一层厚度为 10mm 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已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5)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7.1节的规定。(6)钢拱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7.2节的规定。(7)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施工应遵守SL 377—2007第7.3节的规定。9.4.5 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以及抗压强度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2)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 377—2007第10.2节的规定。(3)各项喷射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作业完成后,应由监理人组织验收,承包人应为喷射混凝土工程的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材料出厂合格证、现场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2)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包括喷射混凝土配合比、速凝剂和外加剂掺量、水灰比,以及各工序施工作业时间表;3)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黏结力、外观质量等检查报告和检验验收记录;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9.5 地下洞室支护9.5.1 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措施计划在地下洞室开始施工前 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本工程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本工程各地下洞室的开挖和支护程序;(2)各地下洞室的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3)开挖和支护的安全监测措施;(4)软弱破碎洞段的特殊支护措施。9.5.2 地下洞室喷锚混凝土支护(1)承包人完成已开挖洞段的安全清理后,应及时按施工图纸要求钻设锚杆,以确保围岩稳定。锚杆钻设完成后,若发现安全监测数据异常,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增设锚杆和(或)立即喷射混凝土。(2)地下洞室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3)地下洞室喷射混凝土均应采用湿喷法。(4)地下洞室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拱部不应大于 %,边墙不应大于 %。9.5.3 地下洞室的预应力锚索支护(1)地下洞室群围岩稳定加固的预应力锚索(或对穿预应力锚索),应根据开挖过程中对洞室群围岩变形和应力变化规律的监测,及时进行施工。(2)承包人提交的地下洞室群开挖和支护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包括预应力锚索(或对穿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布置,以及洞室群预应力锚索的支护程序。9.5.4 地下洞室的钢架支撑支护(1)地下洞室支护的钢架支撑分为型钢钢架和格栅钢架(以下简称钢架支撑)两种类型。(2)当型钢钢架不能确保围岩稳定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固为整体格栅钢架,必要时再增加钢筋网和(或)喷射混凝土支护等措施,直至洞室围岩完全稳定为止。(3)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可供随时投入使用的备用钢架支撑及其附件。备用数量应经监理人批准。即使这些备用钢架支撑和附件最终未投入使用,发包人亦应支付全部钢架支撑及附件的材料和制作费用,但这些未使用的钢架支撑及其附件应属发包人财产。(4)钢支撑应装设在衬砌设计断面以外,如因某种原因侵入到衬砌断面以内时,须经监理人批准。不允许使用木材制作的附件作为永久支撑。(5)钢支撑之间可采用钢筋网(或钢丝网)制成挡网,并与钢架支撑牢固连接,以防止岩石掉块。9.5.5 地下洞室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锚杆、预应力锚索喷射混凝土和钢架支撑的质量检查应遵守本章第9.2.5条、第9.3.7条、第9.4.5条和9.5.5条的规定。(2)每项地下洞室支护工程完成后,由监理人及时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地下洞室围岩的地质测绘实录;2)地下洞室开挖和支护过程的围岩稳定的变形监测资料;3)经监理人签证的上述第1款所列各项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4)各项地下洞室的竣工图和有关设计文件;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各项地下洞室的施工缺陷实录及其修复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3)地下洞室支护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后,作为地下洞室支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附件。9.6 岩石边坡支护工程9.6.1 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岩石边坡的支护作业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9.2~9.4节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岩石边坡支护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岩石边坡的开挖和支护程序;(2)支护材料和支护方案选择;(3)安全监测措施;(4)岩石边坡的特殊支护措施。9.6.2 岩石边坡的锚杆支护(1)岩石边坡的支护锚杆,应在边坡自上而下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进行。每次开挖和支护的边坡分层高度应不大于 10~15m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对岩石边坡的局部破碎地带随机增设永久性加强锚杆和(或)钢筋网。并将增设记录提交监理人。9.6.3 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支护(1)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各项材料参照本章第9.3.2条的规定选用。(2)预应力锚索支护前,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锚索及全部附件的产品样本、特性参数、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及其规格性能等资料。(3)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施工安装,应在岩石边坡按台阶自上而下分层开挖过程中进行。承包人应在其下部台阶的坡面开挖完成前,完成上部台阶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和安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台阶的开挖。(4)岩石边坡的预应力锚索施工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监测仪器对边坡面进行变形监测,并及时跟踪监测边坡变形,发现检测数据异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保护,并及时报告监理人。9.6.4 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支护(1)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在全部岩石边坡锚杆钻设完成后,立即喷射混凝土。若发现安全监测数据异常,监理人要求在锚杆钻设前喷射混凝土时,承包人应立即执行。(2)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施工应按本章第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终凝至下一层放炮时间不应少于 小时。(3)岩石边坡的喷射混凝土回弹率应根据边坡坡度,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选定。9.6.5 边坡支挡结构(1) 抗滑洞和抗滑桩:1)在同一平面上,抗滑桩的施工应分序进行,根据施工安全要求采取间隔跳桩或由两侧向中部推进的施工顺序。各间隔桩的混凝土浇筑完毕 天后,方能进行邻桩开挖;2)桩井的洞口和井口,应做好可靠的锁口;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护壁和排水;3)每个洞、桩均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若分段浇筑,其分缝位置及缝面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4)桩井护壁应与挂壁锚杆可靠锚固和连接,井口锁口盘应与基础有效锚固。(2)边坡衬砌:1)边坡衬砌前,应做好边坡上部与两侧的危石清理及坡面加固和排水工作。必要时在工作面上方加设防护栏栅;2)高陡边坡上部衬砌混凝土,应与一次支护锚杆或加设的插筋可靠连接。已支护的喷混凝土面,应在衬砌前进行凿毛处理。(3)边坡护坡网格和锚固框架结构:1)护坡网格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应嵌入坡面以上,其厚度应大于 5cm ;2)边坡锚固框架应按监理人指示设置锚杆,陡坡段除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根据坡比情况,沿框架轴线设置非节点锚杆。(4)边坡防护网:1)边坡防护网是由钢丝绳网、锚杆、钢筋、拉锚绳、基座、减压环、钢柱与专用锚垫板等构成防护结构系统;2)在边坡防护网施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边坡防护网施工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9.6.6 岩石边坡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岩石边坡支护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章第9.2.5条的规定。(2)岩石边坡预应力锚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章第9.3.7条的规定。(3)岩石边坡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章第9.4.5条的规定。(4)岩石边坡支护工程的各项防护结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参照本技术条款同类结构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方法进行。9.6.7 完工验收各项支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支护工程竣工图;(2)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和岩石边坡支护等的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现场监测及试验检验记录;(4)预应力锚杆和锚索的施工和施加预应力记录;(5)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7 计量和支付(1)锚杆(包括系统锚杆和随机锚杆)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锚孔深度及外露长度的不同划分类别以有效根数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工程单价支付。(2)预应力锚索:1)预应力锚索按施工图纸所示预应力强度等级、粘结类型和孔内长度的不同划分类别以有效束数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束工程单价支付;2)预应力锚索钻孔所需费用应包含在预应力锚索有效工程量的每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喷射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部位、喷射厚度和是否挂网划分类别,并计算喷射混凝土有效实体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钢筋网(或钢丝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钢筋(或钢丝)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损耗量和附加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钢筋网(或钢丝网)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钢支撑及其附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6)边坡防护结构和防护网:1)防护结构所采用的钢筋、型钢、锚杆、预应力锚索、土石方、砌石、混凝土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工程量,以相应专业章节“计量与支付”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2)边坡防护网按施工图纸所示防护区域计算的有效防护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第10章 钻孔和灌浆工程10.1 一般规定10.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工程建筑物施工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为钻孔和灌浆工程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钻孔作业。(2)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化学灌浆和劈裂灌浆。水泥灌浆包括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化学灌浆包括水工建筑物结构的防渗、堵漏和补强灌浆;土坝劈裂灌浆为消除土坝坝体隐患、提高坝体防渗能力和稳定性的粘土灌浆。10.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并提供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3)在埋有观测仪器的建筑物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10.1.3 主要提交件(1)灌浆作业措施计划在灌浆作业开始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钻孔和灌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布置图;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4)质量保证措施;5)灌浆试验大纲;6)施工人员配备;7)施工安全措施等。(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承包人应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0.1.4 引用标准(1)《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 326—2005);(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 31—2003);(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01);(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2006);(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 266—88)。10.2 灌浆材料10.2.1 一般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统供材料除外)、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2)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清单提交监理人。10.2.2 水泥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水泥品种。用于各项灌浆工程的水泥应遵守SL 62—1994第2.1节的规定。10.2.3 水灌浆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 40℃ ,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 20℃ 。10.2.4 掺合料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的质量应遵守SL 62—1994第2.1.6条的有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2.5 外加剂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遵守SL 62—1994第2.1.7条的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10.2.6 化学灌浆材料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符合本章第10.11节规定的化学灌浆材料。(1)帷幕灌浆中的化学灌浆可采用丙烯酸盐类、环氧树脂等类化学材料,材料的选用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2)固结灌浆中的化学灌浆可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化学材料,其性能见表10.2.6。表10.2.6 改性环氧树脂类化学材料性能起 始 粘 度(mPa?s)抗 压 强 度(MPa)抗 拉 强 度(MPa)抗 剪 强 度(MPa)10.2.7 土坝劈裂灌浆使用的土料应符合本章第10.12.2条的规定。10.3 设备钻孔和灌浆设备和机具的选用应遵守SL 62—1994第2.3节的规定。10.4 钻孔10.4.1 坝基灌浆的钻孔(1)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遵守SL 62—1994第3.2节的规定。(2)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10.4.2 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2)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10.4.3 钻孔保护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防止流进污水和落入异物,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10.5.1 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在坝基岩石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裂隙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5.2 钻孔冲洗钻孔冲洗应遵守SL 62—1994第3.3.1~3.3.3条的规定。10.5.3 压水试验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压水试验应遵守SL 62—1994第3.3.5~3.3.9条的规定。10.6 灌浆试验10.6.1 提交灌浆试验大纲承包人应在灌浆作业开工前,编制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提交监理人。10.6.2 室内浆液试验现场灌浆试验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浆液试验选择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浆液试验的内容包括:(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2)浆液密度测定;(3)浆液流变参数;(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5)浆液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6)浆液结石的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10.6.3 现场灌浆试验(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工程建筑物布置,选择地质条件中等或偏差地段进行灌浆试验,或与永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的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将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试验资料和灌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10.7 制浆(1)制浆材料和浆液置备应遵守SL 62—1994第2.1节的规定。(2)帷幕和固结灌浆的制浆应遵守SL 62—1994第2.2节的规定。10.8 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10.8.1 一般要求(1)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2)平洞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洞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3)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应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4)岩基固结灌浆应在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 50% 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若需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10.8.2 灌浆方法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的灌浆方法应遵守SL 62—1994第3.4节的规定。10.8.3 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应遵守SL 62—1994第3.5节的规定。10.8.4 灌浆结束标准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SL 62—1994第3.6节的规定。10.8.5 灌浆孔封孔灌浆孔的封孔应遵守SL 62—1994第3.7节的规定。10.8.6 特殊情况处理灌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应遵守SL 62—1994第3.8节的规定。10.8.7 物探测试(1)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物探测试的灌浆孔或检查孔,应由承包人委托有物探测试资质的单位按SL 326—2005的规定进行灌前、灌后的物探测试工作,物探测试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物探测试的钻孔、取芯、孔斜测量、灌后扫孔、压水试验、封孔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扫孔、冲洗和压水试验后进行物探测试。(3)物探测试工作完毕,并经监理人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按灌浆孔封孔要求进行封孔。10.8.8 抬动观测(1)设有抬动变形观测的部位,其观测孔邻近的灌浆孔段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过程中均应进行观测,并将观测成果提交监理人。(2)坝基抬动变形允许值为 200μm ,或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3)抬动变形观测应进行观测记录,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等作业过程中,当变形值接近变形允许值或变形值上升较快时,应及时通知各工序操作人员采取降低压力措施。(4)灌浆工作结束后,抬动观测孔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封孔处理。10.8.9 灌浆质量检查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灌浆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3.9节的规定。10.9 地下洞室灌浆10.9.1 一般要求(1)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 70% 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 天后进行。(2)灌浆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处理。(3)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在灌浆过程中监测衬砌混凝土变形,并做好记录。10.9.2 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应遵守SL 62—1994第4.2节和第4.3节的规定。10.9.3 钢衬接触灌浆(1)钢衬接触灌浆应遵守SL 62—1994第4.4.1~4.4.8条的规定。(2)钢衬接触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SL 62—1994第4.4.9~4.4.10条的规定。10.9.4 灌浆质量检查(1)回填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4.2.10~4.2.12条的规定;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4.3.11~4.3.14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钻孔探测和岩芯检查。孔内浆液结实,并充填饱满为合格品,达不到此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3)钢衬接触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4.4.11条的规定。(4)地下洞室灌浆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地下洞室灌浆质量检查报告,并应将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10.10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10.10.1 一般要求(1)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施工顺序应遵守SL 62—1994第5.1.2条的规定。(2)混凝土坝的各灌区具备SL 62—1994第5.1.3条规定的条件后,方能开始接缝灌浆。(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SL 62—1994第5.1.4条的规定,在混凝土坝体内埋设测缝计和测温计,并进行定期观测,观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同一高程的纵缝(或横缝)灌区,其相邻纵缝(或横缝)灌区的灌浆方式应遵守SL 62—1994第5.1.5条的规定。(5)同一坝缝,其上下层灌区的灌浆方式应遵守SL 62—1994第5.1.6条的规定。(6)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大吸浆量等情况,承包人应按SL 62—1994第5.7节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案应经监理人批准。10.10.2 灌浆系统布置灌浆系统的布置应遵守SL 62—1994第5.2节的规定。10.10.3 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与安装(1)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与安装应遵守SL 62—1994第5.3节的规定。(2)全部灌浆系统安设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上述预埋灌浆管、槽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10.10.4 灌浆前检查(1)承包人应按SL 62—1994第5.4节的规定,在每层混凝土浇筑前后,对各项灌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维护工作。(2)承包人应对灌浆系统进行冲洗和通水检查, 通水检查不合格者,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前的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5.5节的规定。10.10.5 灌浆施工(1)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及基础接触灌浆的施工应遵守SL 62—1994第5.6节的规定。(2)岸坡接触灌浆应按施工图纸和SL 62—1994第5.9节的规定执行。(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缝面上安设变形观测装置。并应在灌浆开始前和灌浆过程中做好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坝接缝灌浆及基础接触灌浆施工过程中,遇有外漏、串浆、管路堵塞和灌浆中断等情况时,应按SL 62—1994第5.7节的规定进行处理。10.10.6 灌浆质量检查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 62—1994第5.8节的规定。10.11 化学灌浆10.11.1 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以下工程部位的化学灌浆:1)灌浆地层的裂隙与孔隙较小,悬浊液型材料不能灌入的区域;2)灌浆地层的防渗或加固要求较高,悬浊液型材料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部位;3)渗透水量较大,其它悬浊液型材料不能封堵的部位;4)混凝土建筑物内部缺陷修复,悬浊液型材料灌浆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部位。(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根据选定的化学灌浆材料进行现场化灌试验,选择化学灌浆工艺。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化学灌浆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制浆所需的主剂、固化剂、催化剂、活性剂、缓凝剂和中和剂等。(4)承包人应按现场化学灌浆试验成果,编制化学灌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提交监理人批准。10.11.2 化学灌浆材料的选用(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选用以下各项化学灌浆材料:1)防渗止水类:有水玻璃、水溶性聚氨酯、弹性聚氨酯和木质素浆等;2)加固补强类: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甲脂、非水酯浆等。(2)承包人采购的化学灌浆材料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有化学灌浆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推荐的方法装运、储存和使用。10.11.3 化学灌浆设备(1)化学灌浆钻孔设备的钻孔孔径和孔深能满足化学灌浆的技术要求。为了减少孔内占浆,应采用小孔径钻具进行钻孔。(2)化学灌浆制浆应使用不受化学灌浆浆液侵蚀的专门制浆设备,并易于拆卸和检修。(3)化学灌浆泵应满足耐腐蚀要求,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和浓度相适应。(4)化学灌浆泵的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 1.5倍 ,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要求灌浆泵的压力平稳、控制灵活、操作简单、拆洗和检修方便。10.11.4 化学灌浆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下列各项试验:(1)配合比试验:按化学灌浆材料生产厂家推荐的配合比进行试验,测定各种配合比浆液的技术参数,选择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化学灌浆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现场化学灌浆试验:根据工程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与实际灌浆区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段进行现场化学灌浆试验,试验的各项参数应提交监理人审批。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试验完成后,应按监理人指示布设检查孔检查灌浆效果,并向监理人提交试验成果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化学灌浆试验参数、各序孔的单位透水率、单位注入量以及检查孔试验资料等。(3)其它试验:进行化学灌浆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毒理试验及废浆回收试验,以及化学灌浆材料生产厂家要求进行的其它特殊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11.5 化学灌浆施工(1)承包人应编制化学灌浆施工的工艺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工艺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应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化学灌浆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2)灌浆压力和灌浆结束标准应按化灌材料的供货说明书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并通过现场化学灌浆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11.6 化学灌浆质量检查化学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建筑物及基础等的防渗和补强质量,采用压水试验、物样测试或其它方法进行化学灌浆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12 土坝劈裂灌浆土坝劈裂灌浆用于 50m 以下的均质坝,沿坝体坝轴线方向劈裂后,灌注泥浆形成铅直连续的防渗泥墙,以提高坝体的防渗能力和坝体的稳定性。10.12.1 钻孔(1)钻孔孔位和孔深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土坝劈裂灌浆要求,孔位偏差值应不大于 10cm ;钻孔应垂直,孔斜度不大于 1/200 。每个钻孔的孔位和孔深均应做好记录。(2)钻孔宜采用带活锥头、孔径 42~50mm ,直接垂击到孔底,再逐步上拔灌浆,锥头留在孔底。10.12.2 灌浆材料用于制浆的土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对原型土坝的修复技术要求,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12.3 劈裂灌浆的布置和试验劈裂灌浆施工前,承包人应将劈裂灌浆的布置设计和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按SD 266—88第3章第2节的要求进行坝体劈裂灌浆布置;(2)劈裂灌浆试验参数和施灌程序;(3)劈裂灌浆的坝体变形监测和质量检查方法。10.12.4 劈裂灌浆施工和质量检查(1)劈裂灌浆的施工应遵守SD 266—88第4章第1~7节的规定。(2)承包人应在灌浆过程中监测坝体变形。当坝体变形超过允许值时,应停止灌浆,并按监理人指示调整灌浆工艺再复灌。坝体变形监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劈裂灌浆完成后,应挖坑检查泥墙形成的完整情况,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检查坑位置,并进行压水试验检查泥墙的防渗效果。压水试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13 灌浆工程验收10.13.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监理人应在钻孔和灌浆过程中,按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灌浆工程的逐项验收。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0.13.2 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柱状图和摄影资料;(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14 计量和支付10.14.1 钻孔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10.14.2 灌浆(1)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灌浆按设计净干灰耗量计算有效干灰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2)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灌浆区域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化学灌浆(包括丙烯酸盐类、丙烯酸胺类、聚氨酯类和改性环氧树脂类灌浆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化学灌浆材料的有效总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千克工程单价支付。(4)劈裂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灌浆区域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灌浆管预埋、金属埋件(止水、止浆片等)等所需费用,包含在相应灌浆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灌浆前的压水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计算的有效压水试验段数以试段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试段工程单价支付。第12章 地基及基础工程12.1 一般规定1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12.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12.1.3 主要提交件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振冲地基:1)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2)充填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3)主要机械设备选择;4)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3)沉井:1)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2)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3)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4)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12.1.4 引用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7)《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 5214—2005);(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12.2 振冲地基12.2.1 一般要求(1)振冲地基的加固处理应遵守DL/T 5214—2005第3.0.3条的有关规定。(2)大型和复杂的地基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振冲工艺试验,以验证振冲加固的效果。12.2.2 材料(1)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2)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3)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2.2.3 振冲机具设备振冲机具设备的选择应符合DL/T 5214—2005第6.2节的有关规定。12.2.4 造孔和清孔振冲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造孔和清孔应遵守DL/T 5214—2005第6.3.2条的规定。12.2.5 填料和加密填料和加密控制标准应遵守DL/T 5214—2005第6.3.4条和第6.3.5条的有关规定。12.2.6 质量检查和验收振冲地基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GB 50202—2002第4.9节的有关规定。12.2.7 完工验收振冲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振冲桩基竣工图和说明书;(2)振冲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振冲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振冲桩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2.3.1 一般要求(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12.3.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1)材料: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JGJ 94—2008第6.2节的规定。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JGJ 94—2008第6.3节的有关规定。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JGJ 94—2008第6.2.5条的规定。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 I 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2)泥浆制备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JGJ 94—2008第6.3.1和6.3.2条的规定。(3)钻孔与沉管施工: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GJ 94—2008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 94—2008第6.5节的有关规定;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 94—2008第6.5.7~6.5.10条的有关规定。(4)冲击成孔与清孔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JGJ 94—2008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GJ 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JGJ 94—2008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7)沉管起拔: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12.3.3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将其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 50202—2002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12.3.4 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灌注桩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4 沉井12.4.1 一般要求(1)本节所述的沉井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深基础处理的陆地沉井和浮运沉井。(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井位,负责复勘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及持力层特征,以确切掌握工程地质资料,沉井钻孔应遵守GB 50202—2002第7.7.1条的规定。(3)受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承包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12.4.2 材料(1)沉井施工采用的水泥、钢筋、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8节的要求。(2)制作钢沉井的钢材、焊接、连接件和涂层的材料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20.2节规定。(3)沉井封底的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合比应根据试验确定,施工配合比的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值高10%~15%;2)水泥用量一般为350~400kg/m3;水灰比不大于0.6;可根据需要掺用外加剂;3)粗骨料选用砾、卵石或碎石,粒径为5~40mm;细骨料采用中、细砂,砂率一般为45%~50%;4)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14~16cm。12.4.3 沉井制作(1)陆地沉井制作应在场地清理和井位中轴线测量定位后,并经监理人签认后进行。(2)陆地沉井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高度应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并不超过 12m 。当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3)浮运沉井制作的每节高度应不超过 7~8m ,其底节高度应小于沉井短边的 0.8倍,且不超过 12m 。(4)承包人应对各节沉井进行水密封试验和底板水压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5)单壁或双壁的钢制浮运沉井底节,应能自浮于水面,并装有临时底板。底节外形尺寸的加宽量,不应小于沉井总高度的 1/50 ,且不得小于 45cm 。(6)钢制浮运沉井应在加工厂分件加工并编号。单元钢构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试拼装,并经监理人对连接和焊接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分件运至现场拼装成型。(7)采用带临时底板的浮运沉井制作,应对封底与底板之间接触缝部位进行凿毛处理。对有抗渗要求的陆地沉井和沉井体上的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孔等,均应采取抗渗漏措施,底板应易于拆除。(8)冬季制作沉井,底节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 70% 设计强度时,均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9)各节沉井的竖向中心线应相互重合或平行,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沉井的长度与宽度的允许偏差为±0.5%,且不大于10cm;曲线部分半径的允许偏差为±0.5%,且不大于5cm;两对角线差异为1%对角线长。2)沉井壁厚偏差为±1.5cm。12.4.4 沉井运输(1)采用异地制作浮运沉井滑道下水时,其滑道场地地基允许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最优的滑道坡度和牵引力,确保沉井入水和浮运的稳定。(2)采用浮船或支架平台制作浮运沉井时,浮船和支架平台工作面允许承载力应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允许承载力的两倍。(3)浮运沉井施工的航运、拖驳、导向、锚定、排水、灌水、起吊及定位等设备,均应在开工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带临时底板的混凝土浮运沉井,应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下水。(5)沉井浮运前应探明工作水域的水下地形、障碍物、有效水深和水流速度,选定最优浮运路线。(6)浮运沉井的墙顶应设有防水围墙,墙顶应高出水面 1.0m 以上。(7)浮运沉井的临时底板应易于拆除,并配置浮运及定位所需的排水或灌水设备,以保证安全下沉。(8)浮运沉井应在白天无风或小风时进行,在深水区或流速大于 1.5m/s 时,沉井两侧应配置导向船。(9)沉井浮运应采用多方向的缆绳牵引和锚锭措施以控制浮运和定位的稳定。(10)钢制沉井运输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以防变形。12.4.5 沉井的沉放(1)承包人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2)承包人应根据沉井类型(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工程规模及挖土方法,选用挖土机械设备(含吸泥机、抓斗等),其机械性能应经现场试运行,其试运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陆地沉井场地应预先清理加固处理,并对重型机械施工可能引起的沉陷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4)陆地沉井或水中筑岛沉井的施工场地地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内周围水域最高水位(加浪高) 0.5m 以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高 0.5m 以上,并应防止积水。(5)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或其它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或冻土填筑,岛侧边坡应确保稳定,并满足抗冲刷要求。(6)沉井(陆地沉井或异地制作浮运沉井等)的第一节井筒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下沉或下水。(7)陆地沉井下沉时,应按分区、依次、对称、同步的原则抽取第一节沉井下的承垫木并立即在刃脚四周填筑砂砾石。挖土下沉时,应按照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倾斜。(8)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 2m 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做好记录。(9)沉井每下沉 1.0m ,承包人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面偏移值不超过 25cm ,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其倾斜度偏差不应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10)浮运沉井沉到基(河)床后,应根据土层情况选择除土方式,在除土过程中,严格控制井底土面高差,保证沉井不产生倾斜,并详细记录土层变化情况。(11)沉井下沉遇到倾斜岩面时,应及时对悬空刃脚进行垫脚或对岩坡爆破处理,并加固形成整体封闭体。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12)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12.4.6 沉井的封底(1)沉井下沉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应进行沉降观测,在连续8小时内下沉量不大于 10mm 时,方可封底。(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沉井封底,采用干封底施工时应符合GB 50202—2002第7.7.5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2)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4)浇筑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应分格对称进行;5)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3)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2)基底为岩基时,岩面处沉积物及风化岩碎块等应尽量清除干净;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4)水下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浇筑,当井内有间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量受到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5)导管应采用钢管制作,内壁表面应光滑,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和便于装拆;6)导管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布置时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相互覆盖;7)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 0.25m/h ,坡度不应大于 1:5 ;8)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 1m ;9)水下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必须采取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4)封底配制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12.4.2条的规定。(5)封底结束后,应检查底板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渗漏检查标准应符合GB 50208—2002第3.0.1条的规定。12.4.7 质量检查和验收(1)沉井制作完成后,应按本节第12.4.3条的规定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和验收。(2)沉井下沉定位后和封底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和验收:1)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2)井位和井深;3)井壁底梁凹槽和隔墙的泥皮清理效果。(3)沉井封底后,应按施工图纸规定进行封底时的沉渣厚度、材料强度和封底层厚度的检查和验收。12.4.8 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沉井工程竣工图和说明书;(2)沉井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沉井工程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沉井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5 计量和支付12.5.1 振冲地基(1)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振冲试验、振冲桩体密实度和承载力检验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5.2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钻孔灌注桩或者沉管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12.5.3 沉井(1)沉井(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水面(或地面)以下的有效空间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地质复勘、检验试验、沉井制作、运输、清基或水中筑岛、沉放、封底等工作和操作损耗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3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01)。13.2 料源要求13.2.1 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 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 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径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 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 填筑现场试验13.3.1 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 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 坝体填筑13.4.1 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进行。(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 防渗土料填筑(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2~10.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粘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 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13.4.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按施工图纸做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13.4.5 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 5363—2006第8.2节、第9.3节的规定。13.4.6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13.4.7 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 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 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 ±10cm 。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3.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13.4.10 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 填筑合理用料13.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 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 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 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SL 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 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 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 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 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 0℃ ,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 1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 50~100cm 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 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 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4.2~13.4.9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4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4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13.8.3 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7.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 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 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合成材料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 计量和支付13.9.1 坝体填筑(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3.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 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4章 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 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 /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49—1994第6.1.2条的规定。(3)趾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2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有关规定。(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表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 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 5m 检查一点。(5)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 预制混凝土14.6.1 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节、第14.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节的有关规定。14.6.2 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于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2002第9.4节的有关规定。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的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7 预应力混凝土14.7.1 材料(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 14.2节和第14.4节的有关规定。(2)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 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14.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 14370—2000,以及GB 50204—2002第6.2.6~6.2.8条的有关规定。14.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 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14.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 15~20MPa 时,不得拆除模板。14.7.5 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 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14.7.6 灌浆及封锚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 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14.7.7 运输和安装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4.6.4条的规定进行。14.7.8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4.2.4条有关规定执行;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的有关规定;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4)预应力筋的应力延伸率和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4.8 水下混凝土14.8.1 材料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4.2.1条、第14.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4.8.2 水下地形测量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14.8.3 水下混凝土施工(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cm,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 1/4 ,或钢筋净间距的 1/4 ,亦不应超过cm。坍落度应取至cm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 2.5MPa 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 10cm ,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14.8.4 质量检查和验收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14.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4.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3)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14.9 碾压混凝土14.9.1 材料碾压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应遵守SL 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14.9.2 模板和钢筋(1)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2)钢筋应符合本章第14.4节的规定。加筋碾压混凝土的钢筋应铺设在距碾压混凝土层面 cm处,该层面应作为缝面处理。14.9.3 碾压混凝土施工(1)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遵守SL 53—1994第3章的有关规定。(2)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遵守SL 53—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3)碾压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 53—1994第4.3节的有关规定。(4)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遵守SL 53—1994第4.4节的有关规定。(5)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遵守SL 53—1994第4.5节的有关规定。(6)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遵守SL 53—1994第4.7节的有关规定。(7)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 53—1994第4.8节的规定。(8)碾压混凝土的养护和防护应遵守SL 53—1994第4.9节的规定。(9)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遵守SL 53—1994第4.10节的有关规定。(10)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遵守SL 53—1994第4.11节的规定。14.9.4 质量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参照SL 53—1994表5.1.1的有关数据选定。(2)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应遵守SL 53—1994表5.2节的规定。(3)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遵守SL 53—1994第5.3节、第5.4节的规定。14.9.5 完工验收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竣工图;(2)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3)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5)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10 泵送混凝土14.10.1 一般要求(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应遵守JGJ/T 10—1995第4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T 10—1995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T 10—1995第6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T 10—1995第7章的有关规定。(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4.10.2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的要求。(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 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 40% 。(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选用。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3 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4 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5 预应力混凝土(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6 水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4.11.7 碾压混凝土(1)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5章 沥青混凝土工程15.1 一般规定15.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沥青混凝土防渗心墙和防渗面板工程的材料供应、贮存、配合比选定、混合料生产、试验,以及运输、摊铺、碾压等施工作业的实施。15.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地基情况,按监理人批准采用的各种类型的粗细骨料和填料,负责沥青混凝土防渗结构的施工(包括沥青混凝土材料的储存、加热、拌和、保温、运输、铺筑、碾压、试验、模板、接缝与层面处理),以及质量检查与监测等工作。(2)承包人应负责在各种水位、外界温度、日照和可能遇到的自然气候条件下,保证工程的沥青混凝土性能稳定,不发生位移或滑动。(3)承包人应在沥青混凝土施工前,进行沥青混凝土的室内配合比试验、现场工艺性试验。需要时,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在永久建筑物上进行现场生产性试验。(4)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要求,制定沥青混凝土施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15.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编制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沥青混凝土施工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室设备的配置、校准和维护;2)沥青混凝土材料、室内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程序,以及沥青混凝土各项试验的分析成果,并根据沥青混凝土生产工序,提出不少于2种沥青货源点的沥青提炼分析报告;3)沥青混凝土材料贮存、混合料的生产、运输、铺筑、碾压和质量控制标准;4)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实施计划等。(2)施工记录报表。承包人应每周提交施工记录报表(施工第一个月,应增加提交频次),其内容包括:1)铺筑位置、工程量、铺筑起止时间和铺筑方法;2)施工配合比和原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3)铺筑地点的气温、风速、湿度、降雨等气象条件;4)各种原材料温度、沥青混合料出机口温度、摊铺温度和碾压温度;5)铺筑厚度、压实厚度、碾压遍数、表面平整度、孔隙率测试成果以及沥青混凝土密度等;6)沥青混凝土冷缝处理情况及检验报告;7)沥青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及分析;8)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5.1.4 引用标准(1)规程规范:1)《载荷试验》(SL 237—049—1999);2)《水工沥青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362—2006);3)《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4)国外进口沥青材料需要引用的国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2)沥青混凝土试验、生产和施工除应执行国家(或国外)标准中强制性规定外,还应执行供货合同指定的专用技术标准。15.2 材料15.2.1 碾压式沥青混凝土使用的沥青、骨料、填料、掺料和其它辅助材料,除应遵守DL/T 5363—2006第5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15.2.2 材料样品提交和保存(1)在沥青混凝土铺筑试验开始前至少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不少于2 个可能选用的沥青料源点样品,每个沥青料源点各取 40kg沥青,供监理人试验核查。(2)经监理人批准采用的各种类型的骨料、填料和沥青,由承包人各取40kg样品,留存在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内,以供对比之用。沥青样品应保存到本工程所有工程通过验收为止。(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用的材料样品,及其生产厂家的产品证书和物理性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后使用。任何被批准使用的材料样品均应在承包人的试验室保存。15.2.3 沥青混合料的运输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应遵守DL/T 5363—2006第7.5节的有关规定。15.3 配合比的选择和试验15.3.1 配合比选定承包人应通过室内试验、现场工艺性试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沥青混凝土防渗心墙和防渗面板的配合比及其施工工艺。各项试验应遵守DL/T 5363—2006第6章的有关规定。15.3.2 室内试验(1)室内试验验证沥青混凝土材料在加热前后是否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承包人应将试验技术指标的允许变化范围,以及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和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批准。(2)沥青混凝土室内试验的温度、加荷速度等试验条件,应根据当地气温、工程特点和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15.3.3 现场工艺性试验(1)现场的工艺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将工艺性试验场地的布置设计和具体试验要求,提交监理人批准。(2)通过现场工艺性试验验证:1)室内试验选定的设计配合比是否能适应生产设备大批量生产的要求,检验其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2)验证沥青混凝土施工工艺,包括混合料生产、沥青混凝土温度控制、各铺筑层摊铺方法、碾压遍数以及各类接缝的施工方法等;3)通过现场试验获取试样,进行沥青用量、骨料级配、渗透率、柔性、斜坡稳定性和防渗性能等的试验验证;4)使用校准的核子密度仪测试整平胶结层、防渗层以及钻取芯样的密度。(3)现场机械铺筑试验:1)铺筑试验场地的碎石垫层厚度至少为 500mm ,碎石最大粒径为 80mm ,表面平整;2)试验内容包括从生产、运输、铺筑压实至施工图纸所示的全过程。(4)机械铺筑的取芯样要求:1)芯样应从核子密度仪读取数据部位的中心钻取;2)对沥青混凝土面板的整平胶结层、防渗层等各层,应在不同部位分别钻取试样;3)沥青混凝土面板的防渗层和整平胶结层摊铺条带接缝处选取不同部位,分别钻取试样,如对热缝和冷缝应各钻取5个试样;4)对面板整体断面,在不同部位分别钻取10个试样,目测检查;5)钻取芯样留下的孔洞应经预热,用相同的各层材料填充击实。(5)配合比的变更经室内试验选定的配合比,应尽快进行试验场工艺试验验证工作,若承包人需要变更配合比,应重新进行试验场工艺性配合比试验,并经监理人批准。(6)试验报告现场工艺性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艺试验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配合比设计、参数允许变化范围、所用试验配合比是否达到施工图纸中要求的防渗结构各层技术指标。15.3.4 现场生产性试验(1)在发包人指定的永久工程含有水库库底和斜坡的完整工作面的永久工程部位进行沥青混凝土面板的现场生产性试验,其试验内容包括:1)检查用以承受整平胶结层的碎石垫层;2)摊铺和碾压整平胶结层;3)施工库底面与斜坡面之间曲面;4)摊铺和碾压防渗层;5)施工封闭层;6)横向和纵向冷缝及热缝的施工和处理。(2)通过生产性试验验证:1)验证沥青混凝土原材料的试验值;2)完成下卧层表面处理;3)使用摊铺机和振动碾铺筑整平胶结层和防渗层,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密度和孔隙率;4)检验相邻的沥青混凝土防渗层施工段之间的接缝,应达到不透水的要求;5)建立拌和的温度与时间控制系统;6)保证将热混合物从拌和厂(站)运输至摊铺机处,不使混合物变质,并在最低碾压温度时达到设计要求的密度;7)承包人已掌握校验和使用核子密度仪测试防渗层的方法。(3)生产性试验中的任何部位达不到施工图纸要求,应立即清除,并将废料弃置到指定地点。承包人应重新进行试验,直到监理人确认合格为止。(4)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沥青混凝土材料贮存、拌和、运输、摊铺至碾压的施工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沥青混凝土施工。15.4 沥青混合料制备与运输沥青混合料制备与运输应遵守DL/T 5363—2006第7章的有关规定。15.5 沥青混凝土防渗面板铺筑15.5.1 垫层施工垫层施工应遵守DL/T 5363—2006第8.2节的有关规定。15.5.2 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碾压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碾压应遵守DL/T 5363—2006第8.3节、第8.4节的规定。15.5.3 防渗层的摊铺承包人应选择合适的摊铺工艺及其碾压设备,在保证防渗层质量的前提下,宜一次铺设完成。若经生产性试验一次性铺设碾压后的施工接缝和压实质量无法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经监理人批准,防渗层可采用两次或多次铺筑和压实,直至合格为止。15.5.4 施工接缝与层间处理应遵守DL/T 5363—2006第8.5节的规定。15.5.5 面板与刚性建筑物的连接应遵守DL/T 5363—2006第8.6节的规定。15.5.6 封闭层施工应遵守DL/T 5363—2006第8.7节的有关规定。15.5.7 沥青混合料施工气候条件的限制(1)若无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不得在下列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沥青混合料施工:1)环境气温低于5℃时;2)浓雾或风速大于四级强风时;3)遇雨或表面潮湿时;4)防渗层需要夜间施工作业;5)封闭层施工的环境气温低于10℃。(2)在摊铺防渗层过程中,遇有雨和雪,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摊铺作业。(3)已经离析或结成不可压碎的硬壳,团块以及低于规定铺筑温度铺筑的,或被雨水淋湿的沥青混合物,均应作为废料处理。15.6 沥青混凝土心墙铺筑(1)铺筑前的准备应遵守DL/T 5363—2006第9.1节的有关规定。(2)模板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363—2006第9.2节的有关规定。(3)过渡料铺筑应遵守DL/T 5363—2006第9.3节的有关规定。(4)心墙沥青混合料的施工:1)心墙沥青混合料的摊铺、碾压、施工接缝及层面处理等应遵守DL/T 5363—2006第9.4~9.6节的规定。2)沥青混凝土心墙低温与雨季施工的要求:①沥青混凝土心墙在0℃以下施工时,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需经监理人批准;②碾压密实后的沥青混凝土心墙应略高于两侧过渡料,呈拱形层面以便利排水;③两侧岸坡设置挡水埂,防止雨水流向施工部位;④清除未经压实而受雨水浸入的沥青混合料;⑤有度汛要求的沥青混凝土心墙坝施工时,其汛前施工高程应高于拦洪水位。15.7 质量检查和验收15.7.1 原材料检验(1)沥青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应参照DL/T 5363—2006表12.1.2的数据确定。(2)承包人应进行沥青混凝土面板和心墙的各项材料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5.7.2 施工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条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沥青混合料制备质量的检验与控制,应遵守DL/T 5363—2006第 12.2节的规定。(2)沥青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检验与控制,应遵守DL/T 5363—2006第 12.3节的规定。(3)对无损检测的不合格测点,应在该测点处钻取芯样进行复测,若复测的芯样测试值仍不合格时,应扩大钻芯检测范围,并分析施工资料,重新确定处理方案。15.7.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沥青混凝土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1)沥青防渗设施与坝基、岸坡及刚性建筑物的结合面;(2)垫层或过渡层;(3)施工期间有蓄水要求时,蓄水位以下部位的沥青混凝土防渗设施;(4)防渗设施内部的观测埋设件;(5)其它隐蔽工程。15.7.4 完工验收沥青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沥青混凝土面板和心墙工程竣工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沥青混凝土工程各项试验成果;(4)质量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工程安全鉴定自检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5.8 计量和支付(1)沥青混凝土面板(包括防渗层、整平胶结层、加厚层等)和沥青混凝土心墙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沥青玛蹄脂封闭层、塑性止水材料、加强网格(聚酯或聚乙烯树脂纤维网格)、沥青涂料等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沥青混凝土室内试验、现场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6章 砌体工程16.1 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 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16.2 石砌体工程16.2.1 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 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 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 1: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 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包括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 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2 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7章 疏浚和吹填工程17.1 一般规定17.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疏浚和吹填工程,主要包括治理江河、水库、港湾、湖泊、沟渠、基槽等采用挖泥船或水力冲挖机组施工的疏浚和吹填工程。17.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施工规划、设备配置和维修、疏浚和吹填施工、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全部工作。并应负责提供为完成疏浚和吹填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河道开挖断面进行实地放样校测。校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复测,复测成果作为疏浚和吹填工程计量的原始依据。17.1.3 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疏浚和吹填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2)疏浚设备的配置;3)施工设备调遣计划;4)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方法及程序;5)排泥区或排泥场布置设计;6)疏浚和吹填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7)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2)疏浚放样资料在疏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实地放样的疏浚断面资料提交监理人。17.1.4 引用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2)《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 291—2003);(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6)《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17—1990);(7)《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324—2006)。17.2 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17.2.1 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条件的调查承包人应在提交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前,对疏浚和吹填工程区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提交监理人,调查内容包括:(1)船泊组装、停靠、避风、度汛和维修等条件。(2)航道、桥闸及其它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和吹填施工的影响。(3)施工作业区内有无过江电力及通信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查明这些设施和物体的具体细节及其所属管理单位。(4)陆上排泥场、水下卸泥区,以及取土和吹填区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的影响。(5)陆上排泥场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影响。17.2.2 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措施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和工程设计资料,以及上述调查取得的施工条件资料,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疏浚和吹填工程区的场地布置,选定疏浚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以及疏浚和吹填设备的调遣计划、调遣线路和安全措施。17.3 挖泥船疏浚17.3.1 施工测量开挖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实地放样,放样测站点的高程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放样点的点位误差不应超过以下值:(1)疏浚开挖边线:水下 ±1.0 m,岸边 ±0.5 m。(2)挖槽中心线: ±1.0 m。17.3.2 施工标志设立开挖前应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迄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的标志,包括标杆、浮标或灯标等。平直河段每隔 50~100 m设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应适当加密。施工标志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1)在沿海、湖泊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以不同形状的标牌相间设置。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2)水下卸泥区应设置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泥范围和卸泥顺序;(3)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置临时性航标,航行条件差的水道狭窄处,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在船泊避风水域内应设置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水上系缆浮筒,以利船泊紧急停泊。17.3.3 观测水尺设立施工作业区内必须沿疏浚河段设立便于观测的水尺。水尺零点宜与挖槽设计底高程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水尺间距:当水面比降小于 1/10000 时,每 1 km设置一组;当水面比降大于 1/10000 时,每 0.5 km设置一组;(2)水尺应设置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小和不易被船艇碰撞的地方;(3)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4)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应在水尺附近设置水位读数标志,定时悬挂水位信号,或采用其它通信方式通报水位。17.3.4 排泥管架设(1)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避免死弯。出泥管口伸出排泥场围堰坡脚外的距离不小于 5 m,并应高出排泥面 0.5 m以上。水下排泥区的管口应伸出排泥区标志线外 30 m,且应高出水面 0.5 m。(2)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一旦发现泄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3)排泥管支架必须牢固,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4)排泥管的布置不得破坏既有公路、堤防等设施,必须穿越时,应报请监理人与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5)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水上航运和陆上交通。当浮式排泥管碍航时,承包人应采用潜管。潜管的架设和拆除期间的碍航问题,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与交通部门协商解决。(6)潜管敷设前,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试验,各处均无漏水、漏气时,方可敷设。(7)潜管的敷设和拆除应按SL 17—1990第4.3.3条的规定实施。17.3.5 挖泥船施工(1)根据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选定船型,并按下列规定选择各类挖泥船的开挖方向:1)绞吸式挖泥船:当流速小于 0.5 m/s时,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不小于 0.5 m/s时,采用逆流开挖;2)链斗式挖泥船采用逆流开挖;3)抓斗、铲扬式挖泥船采用顺流开挖。(2)挖泥船开挖应按SL 17—1990第4.6.2~4.6.6条的规定执行。开挖时应根据泥层厚度、挖槽宽度和机械能力,确定是否分层、分条开挖。分条开挖时,条与条之间应有重叠区,以免形成欠挖土埂。采用铰吸式挖泥船挖较硬的粘性土时,其一次切削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3)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改变河道开挖断面时,应由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4)由承包人选定的、为进入施工区或任何其它目的而进行的开挖,应限定在监理人批准的范围内。(5)在疏浚期间,如疏浚河段存在发包人尚未拆除的老桥,则开挖施工应限制在该桥上、下游各 25 m范围外,对正在施工的新桥,其疏浚活动应远离新桥施工围堰的 20 m外进行。直至发包人完成该桥的拆除或新建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该桥遗留河段的疏浚。(6)在已有建筑物(如桥、闸等)附近施工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凡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7)当发现水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设置浮标和灯标标示其位置,并立即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尽快清除水下障碍物,其施工方法须经监理人批准。(8)有环境保护要求的疏浚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9)疏浚土必须排放到施工图纸所示的排泥区或监理人指定的地点。(10)为形成河道设计边坡,疏浚时一般宜采取下超上欠、超欠基本平衡的阶梯开挖法,超、欠面积比应控制在 1~1.5 范围内,应避免出现边坡超挖或欠挖现象。若出现超欠挖时,应进行修整至监理人验收合格为止。当岸边附近有房屋、堤防等建筑物时,不允许有超挖现象;对有护砌要求的岸坡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设计边坡进行开挖。(11)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回淤。河道疏浚工程完工验收之前,在河道设计开挖范围内的回淤由承包人负责清除。17.4 水力冲挖机组施工(1)开挖前,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要求,修筑围堤、断流、断航、分段截流,将河湖内积水排干,再布设水力冲挖机组。(2)水力冲挖机组所需电源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进行架设。电源与施工区距离应不小于 400 m,线路电压应为 380 V (±10%) 。(3)电缆线路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带扎紧密,并全部架空,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0.5m,沿河湖边电缆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2.5 m,较宽河面的过河电缆宜采用密封防水大型号电缆线。(4)开挖时根据开挖深度、挖槽宽度和机型,确定是否分层、分段开挖。一般开挖深度超过 2m时,应采取分层开挖措施,以防止塌坡。(5)宜采用逆向拉行冲挖的施工方法,使冲挖水流的方向与排水管的方向相反,可使冲挖过程中杂物滞留,便于人工捡拾,并有效地防止杂物进入管道造成堵塞。(6)运距超过 500 m的长距离输泥,可在沿途设立接力池或接力泵站,通过管道多次接力,输泥至指定地点。17.5 排泥区及吹填施工17.5.1 排泥场施工(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7.1.3条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排泥场布置和排泥场占地计划,发包人应在排泥场工程开工前 天,向承包人提交排泥场施工用地。(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维护陆上排泥场的围堰、隔埂、排水渠及截水沟、泄水口及其防冲设施。(3)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允许造成水下弃泥区附近区域的河槽、航道、码头、水工建筑物等设施的淤积。排泥场布置必须满足挖泥机械的性能要求,其容积应与挖方量相适应。(4)承包人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对排泥区排泥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将污染严重的土排在底层,污染较轻的土排在上层,再在其上覆盖无污染的土。17.5.2 排泥场围堰及隔埂施工(1)承包人的围堰设计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填筑。应确保施工中的围堰稳定。(2)围堰的取土和填筑应满足SL 17—1990第6.1.1~6.1.6条的规定,使用的土料应经监理人批准。筑堰前,应将堰基上的杂草、树根、腐殖土层等清除干净,将表土翻松,并予压实。围堰填筑须分层压实,筑堰过程中的堰顶填筑高差应小于 15 cm。(3)在吹填区内取土填筑围堰时,其取土坑不得连续贯通,以防止泥浆串流冲刷堰基。(4)对于长度较大的排泥场,每隔 400~500 m加筑中间隔埂,隔埂应交叉布置,以防泥浆串流冲刷堰基。隔埂顶高程应与吹填高程一致。(5)利用现有堤防作为围堰的一部分堰体时,围堰不得占用堤防顶宽,并不得因设置排泥场而损坏堤防,一旦堤防受损,承包人应立即修复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7.5.3 排泥场泄水口施工(1)泄水口必须满足排泥区退水需要,每个排泥区的泄水口不少于两个。(2)泄水口应设置排水通道,当吹填区附近无排水通道时,泄水口应设置在利于开挖排水渠的部位。(3)为减少吹填区的泥沙流失,泄水口排出水流的泥浆浓度应控制在挖泥船设计泥浆浓度的 10 %以内;当吹填土有特殊要求时,应按监理人指示控制排出水流的泥浆浓度。(4)应防止泄水口的泄流冲刷附近的山坡、田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应加设防冲设施。17.5.4 排水渠与截水沟(1)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设置排泥场,承包人必须确保周边农田不产生次生盐碱化。(2)承包人应在排泥场区周边,平行于围堰外边线 6 m处开挖截水(渗)沟,其断面应满足截留围堰渗水的需要,并保持边坡稳定。(3)排水渠的尺寸应满足排水要求,引导水流排入附近水域的排水渠应有一定坡降,其出口水流应不淤积航道、不影响相邻建筑物和不污染水源为原则。(4)完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清除所有排水渠的淤泥,并按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环境恢复。17.5.5 吹填施工(1)吹填施工应防止细颗粒土聚集成泥囊和水塘,吹泥区的泥面应高出水面 2~3 m以上,以利排水。在超软地基上分层吹填时,第一层吹填高度应高出水面 1 m,其后按 1 m高度逐层加高。吹填细颗粒土时,应设置两个以上的排泥区,轮流吹填。(2)吹填施工应根据造地和加固堤防等要求吹填。吹填土表面平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细颗粒土为 0.5~1.2 m,粗颗粒土为 0.8~1.6 m。吹填平整度达不到要求时,应配备陆上土方机械加以平整。吹填区的平均高程误差应在 +0.15~+0.20 m范围内。17.6 质量检查和验收17.6.1 河道疏浚断面的测量检查河道疏浚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指定的疏浚断面,定期测量河道的开挖深度和宽度,测量结果应达到以下标准:(1)河道开挖断面宽度,每边计算超宽及最大允许超宽值应符合SL 17—1990表7.4.1-1规定。挖槽深度,计算超深及最大允许超深值应符合SL 17—1990表7.4.1-2规定。(2)河道的欠挖极限值小于设计水深的 5 %,且不大于 0.3 m;横向浅埂长度小于挖槽设计底宽的 5 %,且不大于 2 m,纵向浅埂长度小于 2.5 m。17.6.2 河道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检查和验收(1)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遵守SL 223—2008的规定。(2)验收测量可在疏浚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的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验收测量应按SL 52—1993第11章的规定执行。已经进行了分期分段验收的河道,应在当时由监理人签认验收资料,经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不再为已进行分期分段验收后的河道回淤承担责任。(3)单项疏浚和吹填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挖槽进行全面的水深测量,对超过允许欠挖值的欠挖部位进行返工处理。(4)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申请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经监理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要求进行返工。17.6.3 疏浚和吹填工程的完工验收疏浚和吹填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疏浚工程竣工图;(2)完工的测绘断面资料;(3)疏浚施工记录;(4)质量检查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7.7 计量和支付(1)疏浚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水下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疏浚设计断面以外增加的超挖量、施工期自然回淤量、开工展布与收工集合、避险与防干扰措施、排泥管安拆移动以及使用辅助船只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疏浚工程的辅助措施(如浚前扫床和障碍物的清除、排泥区围堰、隔埂、退水口及排水渠等项目)另行计量支付。(3)吹填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吹填体积(扣除吹填区围堰、隔埂等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吹填工程施工过程中吹填土体的沉陷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的沉降量和泥沙流失量、对吹填区平整度要求较高的工程配备的陆上土方机械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吹填工程的辅助措施(如浚前扫床和障碍物的清除、排泥区围堰、隔埂、退水口及排水渠等项目)另行计量支付。(5)利用疏浚排泥进行吹填的工程,疏浚和吹填的计量和支付分界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具体约定执行。第18章 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8.1 一般规定18.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需要,屋面建筑工程列入了钢筋混凝土屋面的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地面建筑工程编入了地基基层铺设和楼层地面铺设。18.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8.1.1条规定的范围,及本章施工技术要求, 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 并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18.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施工前,将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程序和方法;2)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3)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4)施工进度计划。(2)承包人应编制屋面工程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各种防水卷材的铺贴工艺试验和防水涂膜现场施涂工艺试验;2)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防水涂膜材料和基层处理剂等的材料相容性试验;3)接缝密封防水及其背衬材料的性能与施工工艺试验;4)补偿收缩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5)钢纤维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6)屋面保温层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施工工艺试验。18.1.4 引用标准(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5)《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6)《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18.2 屋面建筑工程18.2.1 一般要求(1)本工程各类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的类型包括:1)卷材和涂膜防水屋面;2)刚性防水屋面;3)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4)屋面的保温和隔热。(2)屋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GB 50345—2004第4.3节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3)屋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及环境温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建筑材料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工程严禁在雨天、雪天,以及五级风及其以上的气候条件下施工;2)屋面防水卷材、防水涂膜、防水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环境气温均应在 5~35℃ 之间,环境气温高出 35℃ 时不应施工;当环境气温低于 5℃ 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18.2.2 卷材、涂膜防水屋面(1)材料:1)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2.1~5.2.3条的规定;其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强度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2.5和5.2.9条的规定;2)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遵守GB 50345—2004表6.2.1~表6.2.4的规定。(2)找平层施工屋面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的基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找平层,其施工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345—2004第5.1.2条的规定、参照表5.1.3的数据确定。(3)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1)卷材防水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1.8~5.1.11条的规定;涂膜防水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6.5~6.7节的规定;2)卷材、涂膜防水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根据本章第18.1.3条2款规定的材料相容性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基层处理剂的涂刷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1.4条、第5.1.5条的规定。卷材或涂膜防水层的施工作业应在基层处理剂干燥后立即进行;3)承包人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防水卷材的施工方法。防水卷材铺贴可比较选用冷粘法、自粘法或热粘法,防水涂膜涂刷可比较选用刮涂法或喷涂法;4)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完成被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和屋面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附加层的铺设;5)在已完工的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未作保护层前,不得在其上面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或直接堆放物品。(4)屋面保护层施工各种防水卷材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GB 50345—2004第5.5.6条和第5.6.7条的规定;各种防水涂膜保护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6.3.5条、第6.5.5条、第6.6.5条和第6.7.5条的规定。18.2.3 刚性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包括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和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屋面。(1)材料:1)刚性防水屋面使用的水泥、钢筋、粗细骨料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2节的规定;钢纤维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7.3条的规定;2)补偿收缩混凝土使用的膨胀剂,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工艺试验选用。(2)刚性防水层施工:1)刚性混凝土找平层施工应遵守本章第18.2.2条的规定;各种刚性防水屋面的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5~7.7节的规定;2)在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被浇筑混凝土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在浇筑后应完成刚性防水层分隔缝、屋面与垂直墙体留缝和其它缝隙的密封材料嵌填。防水层分隔缝嵌填密封材料后,应加设保护层;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屋面结构缝及其它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保护层的铺设后,按本章第18.2.4条规定做好收头和密封。18.2.4 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本节规定适用于卷材、涂膜防水屋面及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防水密封处理。其范围包括屋面找平层分格缝、刚性防水层分格缝、屋面结构变形缝等。(1)防水密封材料:1)防水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遵守GB 50345—2004第8.2节的规定;2)防水密封材料的配比应通过工艺试验选定;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防水密封结构的施工:1)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背衬材料。承包人应通过工艺试验选择耐热性好、与密封材料不粘结或粘结力弱的背衬材料,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平接屋面结构变形缝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填充弹性材料,其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后用卷材封盖;刚性防水层和变形缝两侧墙体交接处,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嵌填防水密封材料;3)高低屋面结构变形缝缝内除填充弹性材料外,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高墙面固定盖缝卷材处用密封材料封严;4)屋面细部构造的防水密封处理应遵守GB 50345—2004第8.4节的规定。18.2.5 屋面的保温和隔热列入本节的钢筋混凝土屋面保温和隔热层的类型,包括板状材料保温层屋面、整体现喷保温层屋面,以及架空隔热屋面。(1)材料:1)板状保温材料应参照GB 50345—2004表9.2.1的数据选定;2)板状保温材料胶粘剂,应按本章第18.1.3条2款的规定进行工艺试验,选择与板状保温材料材质相容、粘结性好的胶粘剂。其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质量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2.2条的规定;4)预制钢筋混凝土架空隔热板的强度等级、外观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质量要求及抽样检验数量,应遵守GB 50204—2002第9章的有关规定。(2)保温、隔热层施工:1)保温、隔热层的细部构造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4节的规定;2)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5.1条的规定;3)整体现喷保温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5.2条的规定;4)架空隔热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6节的规定。18.2.6 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按GB 50345—2004的规定,对到货的各类卷材、涂料和防水密封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每批材料的抽样检验均应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材料抽样检验报告,提交监理人。(2)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编制的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2)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18.2.7 完工验收屋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对屋面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屋面工程布置总图、施工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及相关的图纸和资料;(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8.3 地面建筑工程18.3.1 一般要求(1)地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GB 50209—2002有关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2)地面建筑工程的各层施工环境温度应遵守GB 50209—2002第3.0.9条的规定。(3)地面建筑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在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进行。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设备管道安装等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18.3.2 基层铺设基层铺设包括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的基层铺设。(1)基土铺设:1)基土铺设前,其下层表面应清理干净;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予以稳固;2)基土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GB 50209—2002第4.1.2条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将其表面的土层置换为填筑和夯实后的均匀基础土层,填土质量要达到以下要求:①严禁用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大于8%的有机物质土作为填土;②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遵守GB 50202—2002的有关规定;③填土土料应取最优含水量,对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并采用土工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2)垫层铺设:1)灰土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3.1~4.3.4条的规定;2)砂垫层和砂石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4节的规定,并参照表4.1.5的数据确定;3)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5节的规定;4)三合土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6节的规定;5)水泥混凝土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8节的规定。(3)找平层铺设:1)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其采用的石料粒径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6条的规定;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7条的规定;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4条、第4.9.5条的规定。(4)隔离层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10节的规定。(5)填充层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11节的规定。18.3.3 整体面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包括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等的整体面层。其各项施工技术要求如下:(1)整体面层的水泥类基层抗压强度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1.2条的规定。(2)整体面层施工后的养护时间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1.4条的规定。(3)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4)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2节的规定。(5)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3节的规定。(6)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4节的规定。(7)防油渗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6节的规定。(8)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7节的规定。18.3.4 地面工程细部构造(1)埋设件:1)地面工程的埋设件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22章的规定执行;2)埋设有管道和地漏的楼面和地面,当其有防水要求时,应在埋设的立管、套管和地漏穿过楼板或地面的节点间,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封堵;3)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面层和面层的分格条、以及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和管沟变形缝相邻处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镶边角铁等构件。(2)变形缝:1)地面工程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变形缝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2)变形缝应贯通各层楼地面,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虫害和防油渗的要求;3)不同垫层厚度的交界处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设置变形缝,缝内应填充弹性材料;4)防冻胀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其纵、横向缩缝均应采用平头缝。18.3.5 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地面工程的各项材料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检查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地面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平整度和厚度,以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偏差等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技术条款的要求;2)各层地面、楼面及各填筑层的平面偏差应遵守GB 50209—2002的有关规定;3)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不得有空鼓、裂纹、麻面、起砂等现象;4)变形缝的位置、尺寸、缝隙值以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8.3.4条的规定。(3)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编制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经与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4)完工验收地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地面建筑工程布置总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8.4 计量和支付18.4.1 屋面建筑工程(1)屋面建筑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完成屋面建筑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后的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屋面建筑工程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8.4.2 地面建筑工程(1)地面和楼面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完成地面和楼面建筑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后的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9章 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19.1 一般规定19.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压力钢管的直管、弯管、渐变管、岔管和支管及其附件的制造和安装。19.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按本章第19.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2)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3~19.10节的规定,进行钢管卷制、焊接、试验、运输、安装、涂装、灌浆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全部工作。(3)按合同约定,由其它承包人承担水轮机进水管(阀)与压力钢管的对接安装段时,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该压力钢管段的材料特性,以及壁厚与焊接工艺要求。19.1.3 主要提交件(1)钢管制造安装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钢管工程施工前,应将钢管制造和安装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钢管加工车间布置;2)钢管材料采购计划;3)钢管制造、安装、焊接、涂装工艺设计;4)钢管运输和安装措施;5)钢管接触灌浆施工方法;6)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车间加工图承包人应在钢管加工制造前,按监理人提供的压力钢管施工图纸,绘制钢管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批准。(3)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5.1条的规定,编制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并按本章第19.5.4条的规定,将试验成果报告提交监理人。19.1.4 引用标准(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2008);(2)《压力容器用钢板》(GB 6654—1996);(3)《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2006);(4)《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 3323—2005);(5)《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2005);(6)《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T 2970—2004);(7)《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钢》(GB 19189—2003);(8)《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1989);(9)《气焊、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 985—1988);(10)《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 986—1988);(11)《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1988);(12)《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1999);(13)《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14)《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 5313—1985);(15)《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2008);(16)《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2007);(1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18)《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 35—1992);(19)《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 36—2006);(20)《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无损检测》(JB/T 6061—2007);(21)《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无损检测》(JB/T 6062—2007)。19.2 材料压力钢管用各种钢材、焊接材料应按SL 432—2008第3.4节和第3.5节的规定选用。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每批材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入库验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抽样检验,对钢板标号不清或对材质有疑问时应予复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9.3 钢管制造19.3.1 直管、弯管和渐变管制造(1)钢板划线、切割和坡口加工:1)钢板划线及标记应遵守SL 432—2008第4.1.1~4.1.7条的规定;2)钢板下料前的超声波检测应遵守SL 432—2008表2的规定;3)钢板下料和焊接坡口的加工应遵守SL 432—2008第4.1.10条的规定;4)切割质量和尺寸偏差、切割面修磨、补焊区及其周边20mm内进行无损检测的要求,应遵守SL 432—2008第4.1.11条的规定;5)钢板加工后坡口的极限偏差应遵守GB 985—1988、GB 986—1988和施工图纸规定;坡口加工完毕后,应立即涂刷无毒、无害、且不影响焊接性能和焊接质量的坡口防锈涂料;6)高强钢板上严禁锯、锉及用钢印作记号,不得在卷板外侧表面打标记、冲眼。(2)卷板钢管管节的钢板卷板,应遵守SL 432—2008第4.1.12条和第4.1.13条的规定。(3)钢管管节组装或组焊:1)钢管管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条的规定;2)钢管管节成型后的检查,应遵守SL 432—2008第4.1.13~4.1.21条的规定;3)在钢管管节上加焊和拆除卡具、吊耳等附加物时,应注意不伤及母材,以及保证起吊时不损伤钢管和产生过大的局部应力。对后序工作无不良影响的附加物可不拆除。19.3.2 岔管制造(1)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9.1.3条的规定提交岔管车间加工图。(2)岔管钢板的分块、划线、切割和坡口要求应遵守本章第19.3.1条的规定。(3)岔管钢板的卷板应遵守本章第19.3.1条的规定。球形岔管球壳的压制成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4)岔管组装或组焊:1)岔管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条的规定;2)岔管应在车间内进行整体组装或组焊。组装或组焊后的各项尺寸应分别符合SL 432—2008第 4.2.2条和第4.2.4条的规定;3)球形岔管的球壳板曲率及几何尺寸的极限偏差应遵守SL 432—2008第4.2.3条的规定;4)岔管组焊后若需进行消应处理,应在车间内进行。若岔管尺寸大于运输界限,应在车间内按结构要求组装成允许的最大部件,再分件运至现场进行总组装;5)加强梁系(三梁岔的U形梁和腰梁、月牙岔的月牙肋、球岔的环形梁等)本身的连接焊缝及与之相邻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必须在车间内完成,若因故不能在车间内完成时,现场施焊的工艺、方法等须经监理人批准;6)组装后岔管腰线转折角偏差应不大于2°。19.3.3 附件制造(1)伸缩节:1)伸缩节的划线、切割、坡口加工和卷板应遵守本章第19.3.1条的规定。波纹管式伸缩节应与制造厂家协商确定;2)伸缩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9.4.3条的规定;3)套筒式伸缩节内、外套管和止水压环制作成型后的直径、弧度、间隙和行程等的极限偏差,应遵守SL 432—2008第4.2.5~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4)套筒式伸缩节的止水盘根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5)套筒式伸缩节内套管外壁和外套管内壁的纵缝应磨平,使其与钢管表面同高,盘根滑动范围不得布置横向焊缝;6)波纹管伸缩节的制造和试验应遵守SL 432—2008第4.2.8条和第4.2.9条的规定;7)伸缩节装配、运输应遵守SL 432—2008第4.2.11条的规定。(2)明管支座:1)明管支座的制造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本章第19.3.1条和第19.4.3条的规定;2)滚动、滑动和摇摆支座,应保证组装后各部件不得妨碍支座行动;3)鞍形支座的弧形承压板允许制造误差与钢管相同。预组装时,应校正其圆度。安排管节时,应在支座滑动区内错开环缝及纵缝;4)支座应在车间内进行预组装。(3)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1)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的制造应遵守本章第19.3.1条和第19.4.3条的规定;2)上述各环的对接焊缝应与钢管纵缝错开200mm以上。加劲环、支承环与钢管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阻水环与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为连续焊缝;3)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的内圈弧度间隙,应参照SL 432—2008表4的数据选定。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与钢管外壁的局部间隙,不应大于3mm;4)钢管的加劲环、止推环和支承环组装的垂直度极限偏差,应参照SL 432—2008表9的数据选定;5)在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与钢管的连接焊缝和钢管纵缝交叉处,应在加劲环、支承环和止推环内弧侧钻设半径25~50mm的避缝孔。(4)水压试验闷头:1)水压试验用的临时闷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和制造。承包人应在闷头制造前,将闷头的布置图、计算书和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批准;2)闷头上应设置进人孔、排气孔、进水孔、排水孔和测试仪表的安装孔等。19.4 焊接19.4.1 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1)焊工应按SL 35—1992规定考试,并取得焊工合格证书,才能从事与其证书相适应的焊接工作。(2)从事压力钢管质量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其相应的资质应符合SL 432—2008第6.4.2条的规定。焊缝质量评定应由持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担任。19.4.2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承包人应按SL 432—2008第6.1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19.4.3 生产性施焊(1)焊缝分类应遵守SL 432—2008第6.3.1条的规定。(2)焊接材料的选用、焊接环境、焊接烘焙和保管应遵守SL 432—2008第6.3.3条、第6.3.4条和第6.3.6条的规定。(3)焊前清理:所有拟焊面及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铁锈、油污及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每一焊道焊完后也应及时清理,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施焊。(4)定位焊:采用已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组装和定位焊。定位焊应遵守SL 432—2008第6.3.8条的规定。(5)装配校正:装配中的错边应采用卡具校正,不得用锤击或其它有损钢板的器具校正。(6)预热:按工艺要求需要预热的焊件,应按SL 432—2008第6.3.10~6.3.15条的规定进行。监理人有权对某些焊接部位提出特殊的预热要求,承包人应遵照执行。(7)焊接:除应遵守SL 432—2008第6.3节和SL 36—2006第6章的规定外,压力钢管的焊接工艺还应满足:1)为尽量减少变形和收缩应力,应在施焊前选定定位焊焊点和焊接顺序。从构件受周围约束较大的部位开始焊接,向约束较小的部位推进;2)双面焊接时(设有垫板者例外),在其单侧焊接后应进行清根并打磨干净,再继续焊另一面。对需预热后焊接的钢板,应在清根前预热。若采用单面焊缝双面成型,应提出相应的焊接措施,并经监理人批准;3)每条焊缝应一次连续焊完,当因故中断焊接时,应采取防裂措施。(8)产品焊接试板:(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N/mm2):1)管壁纵缝、加强构件(包括支承环及岔管的肋和梁)的对接焊缝应作产品焊接试板;2)相同板厚的纵焊,每100m焊缝长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且每种板厚不少于两块。试板尺寸及试验项目与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相同;3)试板须在纵缝的延长部位与钢管纵缝同时施焊,试板的厚度和焊接工艺须与管壁相同,可以延长试板长度而不设助焊板。(9)后热:后热要求应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并应遵守SL 36—2006第7章的规定。19.4.4 焊缝质量检验(1)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应遵守SL 432—2008表16的规定。(2)焊缝质量检验所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应遵守SL 432—2008第6.4.3~6.4.10条的规定。19.4.5 焊缝缺陷处理(1)承包人应根据焊缝质量检验确定的焊缝缺陷,提出缺陷返修的部位和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进行返修,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返修后的焊缝,仍应按本章第19.4.4条规定的焊缝质量进行复验。返修和复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同一部位返修次数: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不宜超过两次、高强钢不宜超过一次,否则应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19.4.6 焊后消应处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焊后消应处理的钢管,应按SL 432—2008第7章的规定进行。消应处理数据应提交监理人。19.5 水压试验19.5.1 水压试验措施计划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钢管和岔管,承包人应在试验前,编制水压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内容应包括水压试验工作段范围、试验场地布置、试验设备、检测方法、循环次数、测点布置、试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19.5.2 水压试验的工作分段(1)明管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2)岔管应在制造厂作整体水压试验。对大型岔管需要在现场组装时,经监理人批准可在现场进行试验。19.5.3 试验方法(1)水压试验的压力、试验程序和方法,以及现场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措施应按SL 432—2008第9章及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2)监理人认为有需要时,承包人应在试验工件上设置应变量测仪器,并及时将记录提交监理人。19.5.4 试验成果报告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水压试验成果报告,包括试验过程、测试成果、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以及评价意见等。19.6 钢管运输(1)承包人应根据钢管各项运输部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措施,其内容包括采用的吊装和运输设备、大件运输方法以及防止钢管变形的加固措施等。(2)运输成型的管节时,可在管节内加设内支撑。管节运输时,应将钢管安放在鞍形支座或加垫木梁上,以保护管节及其坡口免遭破坏。(3)钢索捆扎吊运钢管或瓦片时,应将钢索与钢管或瓦片接触部位加设软垫,避免在吊运和运输过程中损坏涂层。19.7 钢管现场安装19.7.1 一般要求(1)用于测量高程、里程和安装轴线基准点等安装控制点,均应明显、牢固和便于使用。(2)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所用的测量器具应遵守SL 432—2008第3.6节的规定。19.7.2 安装偏差(1)钢管的直管、弯管和岔管,以及伸缩节等附件与施工图纸规定的轴线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0.2%。(2)钢管安装中心和管口圆度偏差应遵守SL 432—2008第5.2.1条和第5.2.3条的规定。(3)钢管始装节的里程偏差应遵守SL 432—2008第5.2.2条的规定。(4)明管支座的安装偏差应遵守SL 432—2008第5.3.1~5.3.3条的规定。(5)波纹管伸缩节的焊接、安装应遵守SL 432—2008第5.3.6~5.3.7条的规定。(6)在焊接两镇墩间的最后一道合拢焊缝时,应解除伸缩节的约束。19.7.3 现场安装焊接(1)在现场焊接钢管环缝前,应校测钢管位置和管口圆度,若发现其安装偏差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正,并经监理人检查认可后,才准施焊。(2)定位焊后应尽快焊接安装环缝,每条焊缝应连续完成,不得中断。(3)安装环缝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焊工,按同向对称进行焊接。19.7.4 观测仪器埋设钢管安装时,应同时埋设观测仪器,观测仪器支座的焊接应遵守SL 432—2008第6.3.9条的规定。19.7.5 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9.4.4条的规定对全部现场安装焊缝进行检验,并按本章第19.4.5条的规定进行缺陷处理。钢管安装的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9.8 涂装19.8.1 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应在涂装作业前,编制钢管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涂装工艺措施应详细说明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使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涂装缺陷修补措施。19.8.2 涂装施工(1)钢材表面涂装前,应将钢材表面的焊渣、毛刺、油脂等污物清除干净。(2)当钢管内壁及明管外壁采用涂料或金属喷涂时,其表面清洁度和表面粗糙度应达到SL 105—2007第3.3节的规定。(3)涂装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涂料生产厂的要求进行工艺试验,试验过程应有涂料生产厂的人员负责指导,并与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4)组焊后的管节、岔管及附件(除安装焊缝外),应在车间内完成涂装;现场安装焊缝及表面涂装损坏部位,则在现场进行涂装。(5)涂料涂装:1)钢管内壁和明管外壁应涂刷自养护的底漆和面漆;2)涂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择,并应遵守SL 105—2007第4.2节的规定;3)涂料涂装施工方法和程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应遵守SL 105—2007第4.3节的规定;4)涂料涂装后,埋管应在外壁均匀涂刷一层水泥浆,涂后注意养护。(6)金属热喷涂:1)金属热喷涂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择,并应遵守SL 105—2007第5.2节的规定;2)金属热喷涂涂层厚度及配套涂料的选定应遵守SL 105—2007第5.3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施工应遵守SL 105—2007第5.4节的有关规定。19.8.3 涂装质量检验(1)涂料涂层质量检验应遵守SL 105—2007第4.4节的规定;若监理人检查发现流挂、皱纹、针孔、裂纹、鼓泡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2)金属热喷涂质量检验应遵守SL 105—2007第5.5节的规定;金属热喷涂复合保护涂层的质量检验应遵守SL 105—2007第5.6节的规定。(3)涂装结束后,应将钢管涂装的质量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19.9 地下钢管接触灌浆19.9.1 灌浆孔(1)制造钢管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孔位和结构要求预留灌浆孔。必要时应在钢管外壁加焊补强板。补强板应设有内螺纹,出厂时应在内螺纹上抹油防锈,并加旋孔塞保护螺纹。(2)在现场灌浆过程中,若需要在已埋设的钢管上加钻灌浆孔,应经监理人批准。19.9.2 灌浆材料(1)水泥、水:接触灌浆采用的水泥、水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10.2.2条和第10.2.3条的规定。若施工图纸规定需采用细水泥浆液灌浆时,应通过试验选用干磨水泥、湿磨水泥或超细水泥。(2)外加剂:根据钢管接触灌浆工艺的需要选用速凝剂、减水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9.9.3 接触灌浆施工(1)灌浆设备的选用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10.3节的规定。(2)接触灌浆的制浆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10.7节的规定。(3)钢管平洞的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结束后,应堵塞混凝土中的灌浆孔,不得有渗水进入,然后进行接触灌浆。(4)接触灌浆前,采用稍高于灌浆压力的水(其压力不高于钢管抗外压的安全压力),挤开补强板与混凝土间的缝隙。(5)接触灌浆应采用循环灌浆法。浆液水灰比(重量比)根据试验确定,起灌水灰比可采用(1~0.45):1。在规定的灌浆压力下,最大浓度浆液停止吸浆5min后可停灌。(6)承包人应在灌浆孔旁设置变位计,观测钢管变位,防止管壁失稳。灌浆过程中,承包人应随班记录孔位、配比、吸浆量和钢管变形等,灌浆记录应及时提交监理人。(7)接触灌浆后,应清除灌浆孔杂物,封焊灌浆孔,磨平余高及飞溅物残迹,补喷金属涂层或补刷涂料。堵头封堵及焊缝质量检验应遵守SL 432—2008第6.4.10条的规定。19.9.4 接触灌浆质量检查接触灌浆结束3~7天后,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用锤击法进行灌浆质量的检查,其脱空范围和程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不合格的部位应由承包人继续进行补灌处理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19.10 质量检查和验收19.10.1 钢管材料的检查和验收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的材料均应按本章第19.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19.10.2 钢管制造质量检查和验收钢管管节和附件全部制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钢管管节和附件的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各项验收资料:(1)钢管管节和附件清单;(2)钢材、焊接材料、外购连接件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4)焊缝质量检验成果;(5)缺陷修整和焊缝缺陷处理记录;(6)钢管管节和附件的尺寸及偏差检查记录;(7)涂装质量检验记录;(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19.10.3 钢管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各管段及部件的定位准确性、支撑牢固性等以及每条现场焊缝进行逐条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钢管的现场涂装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钢管的涂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涂装面应进行返修和重新检验,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9.10.4 完工验收钢管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完工资料:(1)钢管竣工图;(2)各项材料和外购连接件的出厂质量证明和使用说明书;(3)钢管制造、安装的质量检查报告;(4)钢管一类、二类焊缝焊接工作档案卡(包括焊工名册和代号);(5)水压试验成果;(6)重大缺陷处理报告;(7)钢管接触灌浆质量检查报告;(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9.11 计量和支付19.11.1 钢管(1)压力钢管(含岔管和伸缩节)及其附件的制造、运输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2)压力钢管(含岔管和伸缩节)水压试验、涂装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9.11.2 钢管接触灌浆钢管接触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钢管外缘周长乘以接触灌浆钢板衬砌段长度)的有效接触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第22章 预埋件埋设22.1 一般规定2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各类电缆和接地装置,以及其它设施和设备的预埋管道和预埋件的埋设。22.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下、水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并对其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22.1.3 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安装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22.1.4 引用标准(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169—200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 8564—2003);(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1989);(10)《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2007);(11)《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2007)。22.2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2)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3)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干扰,修改后的埋设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2.3 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22.3.1 管道加工和安装(1)钢管:1)钢管切割和坡口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T 8564—2003第12.1.5条的规定;2)热弯钢管加工可参照GB/T 8564—2003第12章表36的规定执行;3)电缆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详见GB 50168—2006表5.1.7的规定;4)电缆管之间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两管口对准、点焊连接牢固、密封良好;连接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 2.2 倍;5)输送介质的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最小外径差:当输送压力小于10MPa时,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 8% ;电缆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 10% ;6)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和褶皱弯头;7)管道任何位置不应有十字形焊缝及在焊缝处开孔;8)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的管道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 30mm 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等,焊接后清除管道内外壁焊疤,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凹陷及过烧等缺陷;9)碳素钢管采用电弧焊焊接、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焊接。机组的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管道及薄壁口径小的测压管道对口焊接,应符合GB 8564—2003第12.2节的有关规定。(2)铸铁管:1)安装铸铁管前,应清除其表面的粘沙、飞刺、沥青块及承插部位的沥青涂层;2)安装铸铁管接口用的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3)承插铸铁管的给水与排水管道捻口安装,应遵守GB 50242—2002第9.2.12条、第9.2.13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3)塑料管、复合管:1)管道切割、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2)加工后管道端面应平整垂直于轴线,或按相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切割面,并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接口内外应清理干净;3)冬季安装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4)塑料管、复合管与金属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结管件;5)用硬塑料管作电缆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的 1.1~1.8 倍,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22.3.2 管道埋设(1)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2)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应采用支撑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或回填过程中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内,预埋钢管用支撑焊接固定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3)埋设在沟槽内的管道,沟槽底面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填平夯实后才能铺设。(4)预埋管道管口伸出墙、柱、梁、板面距离,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管道埋设施工间断时,应及时暂封管口。(5)电气管道的埋设,还应遵守GB 50168—2006第4章的有关规定,当电气管道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正确位置。(6)机组排水、排油管道坡度,应遵守GB/T 8564—2003第12.3.3条的规定;生活污水铸铁管、塑料管的坡度,应参照GB 50242—2002表5.2.2、表5.2.3的数据选定;地下埋设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参照GB 50242—2002表5.3.3的数据选定;电缆管道的埋设坡度应不小于0.1%。(7)测压管道应考虑排空,测压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图纸未表明的预埋管道应减少拐弯,管线最短。(8)各类穿越墙壁和梁柱的管道,应加设相应的防护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污水肩和防雨帽,并根据需要采用防水材料嵌填密实;防爆和防火管道,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风管与混凝土、砖风道的连接口,应顺气流方向插入,并采用密封措施。22.3.3 金属管道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1)焊缝外观检查:1)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处未熔化的母材上;2)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孤坑和灰渣等缺陷;3)管缝表面光顺、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并应焊满。(2)焊缝无损检测:管道焊缝进行无损检测的方法,应按施工安装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3)不合格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二次后,应重新制订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返修后应再次检验至合格。22.3.4 管道试验(1)管道埋设完毕,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程回填或砌体砌筑前,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管道试验,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给水管道的强度耐压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 50242—2002的规定;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管路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T 8546—2003第12.5节的规定。(3)排水、雨水管道等无压管道应做灌水试验。排水管灌满水持续15分钟后,再灌满水观察5分钟;雨水管灌水持续时间1小时;敞口水箱满水试验静止24小时,均以不渗漏为合格。22.3.5 管道的冲洗和防腐(1)用水冲洗的管道,应按系统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输送生活饮用水的管道通水水质应遵守GB 5749—2006的规定。(2)输气管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管内空气流速 5~10m/s ,在气体排出口的白纸上未发现赃物和水分为合格。(3)油系统管道应采用与运行相同牌号的油料,以每8小时为循环周期进行冲洗,在温度40~70℃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3次;管道经油循环冲洗后,用200目滤网检查,目测每平方厘米内残存的污物不超过3颗粒为合格。(4)调速器液压管道的冲洗,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 8564—2003附录D的要求进行。(5)埋地敷设管道的防腐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1)钢管的防腐应遵守GB 50268—2008的规定;2)采用水泥接口的铸铁管,在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沥青防腐层;3)采用橡胶接口的埋设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做好封闭橡胶接口。22.3.6 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1)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应在该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管道交付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检查验收资料:1)预埋管道埋设竣工图(含管道实际走线图);2)预埋管道材料及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材料试验报告;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的质量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检查验收资料。22.4 固定件埋设22.4.1 固定件的加工和安装埋设(1)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2)照明设备专用盒的埋设件的四周应无缝隙,并紧贴饰面。(3)电气部分的固定件埋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168—2006第4章的有关规定。(4)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和伸缩缝埋设。22.4.2 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1)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固定件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22.5 接地装置埋设22.5.1 接地装置的安装与埋设(1)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接,其焊缝长度和质量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应遵守GB 50169—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缝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2)埋设的接地装置应从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地点引出,其引出位置应做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与保护措施。(3)接地线通过建筑物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采取过缝处理。(4)所有金属设备和构件,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可靠接地。利用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作接地线时,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好已敷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22.5.2 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1)接地装置的隐蔽部位应在土建工程施工进程中进行安装埋设,并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检查及验收。隐蔽部位交付验收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或其它砌筑回填作业。(2)接地装置埋设全部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接地装置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接地装置埋设竣工图;2)接地装置材料及外购件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3)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22.6 预埋件埋设的验收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等预埋件,应在各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分项验收。其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中。22.7 计量和支付(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吨)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3)接地系统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接地装置的尺寸计算有效重量(长度)以吨(或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或米)工程单价支付。第24章 工程安全监测24.1 一般规定24.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24.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4.1.3 主要提交件(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4)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3)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其内容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的测试和调试记录;2)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3)施工期监测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4)施工期监测规程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精度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2)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3)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5)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24.1.4 引用标准(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2000);(3)《水位观测标准》(GBJ 138—1990);(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1991);(5)《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 268—2001);(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01);(7)《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 169—1996);(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994);(9)《水电水利工程岩体观测规程》(DL/T 5006—2007);(10)《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 5209—2005);(1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178—2003);(12)《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DL/T 16818—1997);(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 52—1993);(1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4.2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24.2.1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等。(2)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3)监测仪器使用的电缆应是能负重、防水、防酸、防碱、耐腐蚀、质地柔软的水工观测专用电缆,其芯线应为镀锡铜丝,适应温度范围在-20~60℃之间。电缆芯线应在100m内无接头。(4)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1)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2)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3)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4)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已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内。24.2.2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1)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2)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3)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率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防水检验。其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安装埋设。24.2.3 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供安装埋设工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2)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录入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3)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埋设的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应立即置换。(4)仪器电缆的敷设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尽可能减少接头,拼接和连接接头。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的电缆上加设至少3个耐久、防水、间距为20m的标签,以保证识别不同仪器所使用的电缆。(5)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6)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24.3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24.3.1 施工期安全监测(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2)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 天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3)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间。(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1)按指定的格式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2)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3)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它异常等情况时,应进行特别巡检,并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特别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24.3.2 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2)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算,以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明。(3)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重测;若判定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内容包括:1)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2)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3)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4)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过程线、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5)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以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5)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 169—1996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输入计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24.4 质量检查和验收24.4.1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同时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24.4.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24.4.3 完工验收(1)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等);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2)本合同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发包人。(3)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24.5 计量和支付(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总价支付。(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墩体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或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或个)的工程单价支付。(5)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坝基温度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6)多点位移计钻孔、滑动测微计钻孔、固定测斜仪钻孔、倒垂孔、双金属标孔等取芯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按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发包人不予支付。(7)观测房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 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表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原件的复印件九、其他资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1. 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 号),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 拟定委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为:。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书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1.4.1(5)姓名: 2工期1.3.2 天数: 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51.1 保修期: 年4分包3.11.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5678910111213投标人: (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称: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三、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讯、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称备注1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2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3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工期计划等)7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8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9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10工程质量管理方案11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2防汛度汛13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1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5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6有关施工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 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指2009、2010、2011、2012年中连续三年)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日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 (三)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3年指2010年以来)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括、本合同的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括、本合同的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 、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10年以来)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及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联合体协议书(本工程不适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八、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近3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项目经理(或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工作手册、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法律文书正在施工的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认证体系证书其它九、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