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实现“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现状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四等以下(不含四等)高程控制点和平面控制点数据等测绘成果,在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由政府免费提供。
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所需的地形图补测(扩建、续建等工程的现状补测)、规划验线测量、规划核实测量、用地核验、房产测绘(不动产预测绘、不动产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测绘服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或多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联合体提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范围为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备案、业务督办、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对“多测合一”成果名称、内容、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作出规定。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辖三区的基础测绘工作(包括加密和复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等),相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政府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地块或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地形图补测、土地勘测定界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等测绘工作,成果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八条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测绘资质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资质;
(三)注册测绘师执业要求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阜阳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中介大厅上公布。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从名录库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多测合一”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阜阳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服务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组织招标。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备案,以备接受监督。
(三)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四)成果报送。“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标准按我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成果报告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各阶段测绘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后,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经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推送入库。
(五)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备案后,可再次按照上述程序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六)以上程序应在阜阳市“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上运行,禁止体外循环。
第十条技术要求
(一)“多测合一”工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成果内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施工许可阶段:规划验线及不动产预测绘成果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联合测绘报告。
第十一条“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五章成果利用
第十二条地形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依据;规划验线及不动产预测绘成果报告作为办理规划验线、商品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的依据;竣工联合测绘报告作为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地下管线核验、绿地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人防等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管,开展相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要对上一年度在阜阳市从事过“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全部抽检一遍,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人防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部门接收的“多测合一”成果进行入库前抽检,不合格成果不准予入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整改两次仍不达标的,该“多测合一”项目委托失效,记入测绘市场不良行为纪录。抽检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因委托方干预造成“多测合一”成果不合格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阜阳市“多测合一”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
(三)以其他测量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量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量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量项目;
(四)在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1年之内被公示2次(含)以上或连续3年被公示;
(五)未按规定汇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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