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紫阳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1 | 紫阳县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陕人社厅函[2020]43号) | 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
2 | 县文旅广电局 | 县级文化类社会团体年检 | ?根据《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
3 | 紫阳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陕西省及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陕林紫字﹝2020﹞444号) |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
4 | 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5 | 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6 | 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7 | 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举办者信用证明 |
8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发放烈士褒扬金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定期抚恤金 4.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下同)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下同)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身份信息证明 |
9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4.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死亡证明 |
10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 致残经过证明、执行公务证明、医疗诊断证明 |
11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 医疗诊断证明 |
1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3 | 生活困难证明、医疗诊断证明 |
1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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