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人在开标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原件以备资格后审::1、企业介绍信;2、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5、资质证书;6、安全生产许可证;7、拟派的建造师证书及本人身份证;8、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9、五大员证书;10、“三无”证明;11、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交易登记证;12、抚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1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14、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15、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16、委托代理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保证金:投标人在开标前须将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和8万元的信誉保证金(共10万)打入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未中标者上述款项无息退回。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赣建 招字[2013]第 号招标项目: 马头山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 招标人:马头山卫生院(章) 法定代表人:吴刚 (章) 联系人:吴院长 电话:
138*****098编制时间:2013年4月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 二O一三年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备案审查内容汇总)条款号条款名称条 款 内 容1.1.2招标人 名称:马头山卫生院地址:马头山镇原卫生院内联系人:吴院长电话:
138*****09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溪县鑫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资溪县繁华南街47号联系人:周工电话:
186*****8081.1.4招投标监管机构 资溪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1.1.5工程名称马头山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1.1.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1.7建设地点马头山镇原卫生院内1.1.8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1.1.9结构类型及层数3层1.1.10现场施工条件用地面积:㎡场地情况: 已平整施工水电: 已通勘探资料: 已勘探1.2.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1.2.2设计单位资溪县设计院1.2.3施工图审查备案情况已审查备案1.3.1工程总投资约107.2万元1.3.2本项目投资约107.2万元1.3.3资金来源上级拨款1.3.4资金到位情况已落实1.4.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中内容1.4.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4.3质量要求合格1.4.4承包方式总承包1.4.5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5月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5.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1.5.2注册建造师资格要求专业:建筑工程等级:贰级或以上1.5.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5.6工程分包约定□√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分包资质要求:1.6.1购买招标文件在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zxztbw.com)自行下载1.6.2投标文件分数□√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3份;□√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3份;□电子光盘标正本一份,副本份;□√资格后审标正本一份,副本 3份;1.6.3投标文件的递交受理单位: 资溪县鑫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递交地点: 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6.4投标截止时间 2013 年 5 月 20日(上午)9时30分1.7.1开标会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 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7.2投标有效期180日历天 1.8.2资格后审需提交的材料(不适用于资格预审)□√企业介绍信;□√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本人身份证;□√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五大员上岗证书;□√“三无”证明;□类似业绩;□√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登记证;□√抚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守册;□√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以上证书、资料原件自行装袋并注明单位名称及电话,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一式肆份组成资格标。2.2.1现场踏勘□√不组织(自行前往踏勘)2.3.1招标答疑会□√不召开【投标人网上提出疑问;招标人网上向所有投标人答复】2.3.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布后 5 天内以不记名邮件形式提出疑问(email号:
********46 @qq.com)2.3.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以书面形式在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zxztbw.com答复。2.4.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 5天前在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zxztbw.com )公布。3.1.2投标报价方式□√固定价格报价(招标人部分);材料价格风险为0 %;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为0 %;□可调价格报价;□成本加酬金报价;工程成本:投标人自报;酬金:元或成本价的%;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3.1.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3.1.4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3.1.5计价采用的费用定额采用江西省2004年《费用定额》3.1.8信息价的采用抚州市造价管理部门 2013 年 第2期信息资溪市场价3.1.9信息价缺项的材料价格土建:按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执行安装:装饰:按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执行园林:市政:3.1.10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有,详见工程量清单;□√无。3.1.11工料单价法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有,见招标文件附表二;□√无。3.1.12招标代理费用□√ 由招标人支付3.2.1工程计费标准(有标段划分的,取费标准类别不一致时,应按标段明确)土建按 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安装按 三 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装饰按 三 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园林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市政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本工程招标主项 建筑及装饰 3.2.2工程施工要求模板采用九夹板;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 ;垂直运输机械采用卷扬机 ;混凝土采用 自拌混凝土 ;混凝土骨料采用 碎石。3.3.1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其它:3.3.2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材料供应要求: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试验资料,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材料结算办法: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设备供应要求: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设备结算办法: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4.1.3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部分:(1)(2)(3)(4)项材料;技术标部分:(1)(2)(4)(5)(6)项材料;资格标部分:见专用要约条款1.8.24.1.4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 2010 年版《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4.3.1投标及信誉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从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账。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信誉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共10万元)。户名:资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分行资溪分理处;帐号:
151*****092******** 5.1.1投标文件的密封方式□√ a(技术标);按国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 b(商务标);按国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c(电子光盘标);□√ d(资格标)。按国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6.1.2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县监察局、县招投标办、马头山卫生院、公证处6.2.1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公开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按递交标书的家数确定开标会程序;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的,执行开标程序一;□邀请招标:采用开标程序二。7.1.2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招标人约定要约合理低价为 元 0.92(M-Z)+Z];□ 招标人自行编制的评标办法。7.1.3控制投标报价的方法□标底;□√ 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7.1.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共设置 5人。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技术类专家5 人,其中:建筑及经济 专业抽取评标专家 5人。7.1.6中标人的确定方法□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排序人(共推荐三名)确定中标人。7.1.7定标原则□√第一中标排序人即为中标人;□将得分高者的第一中标排序人,确定为中标人。7.1.8中标排序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 3家中标排序人。8.2.2工程担保□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金,担保金为合同价款%;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提交;□实行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款 _%;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提交。9.3.1工程工期国家定额工期/日历天;□√ 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 180日历天;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9.5.1工期延误赔偿费赔偿金额1000元/日历天;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 %;赔偿费限额 /元。9.6.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的奖励赶工措施费/ ;提前竣工奖 /。9.6.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奖励金额/元/日历天;奖励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 %;奖励限额/ 元。9.7.2达到优良工程的奖励合同价格的 / %;建筑面积/元/平方米。9.7.3未达到优良工程的罚金合同价格的 /%;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9.10.1工程预付款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9.10.2预付款抵扣工程款时间当工程款付至 / 时,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9.10.3工程款进度的支付(分进度款支付和尾款返还办法)□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10.1.1本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10.2.1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和要求10.3.1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国家颁发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2.1.1说明事项1、如中标单位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未参与施工,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负责。2、报名资料费现场收取,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日内应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说明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或未出席开标会的原因,并且应缴纳投标报名资料费用,如不缴纳的,则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12.1.2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重大偏差内容: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见招标文件7.1.1注: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第二部分招标文件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2。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3。1.1.4招投标监管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4。1.1.5工程名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5。1.1.6标段划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6。1.1.7建设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7。1.1.8建筑面积: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8。1.1.9结构类型及层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9。1.1.10现场施工条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10。1.2 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1.2.1立项批准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1.2.2设计单位: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2。1.2.3施工图纸备案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3。1.3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1工程总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1。1.3.2本项目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2。1.3.3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3。1.3.4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4。1.4 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1.4.1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1。1.4.2招标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2。1.4.3质量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3。1.4.4承包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4。1.4.5计划工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5。1.5投标人资格要求1.5.1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1。1.5.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2。1.5.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所提交的资格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8.2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1.5.4两个以上法人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承担本招标工程相应的资格条件。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工程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4。1.5.5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在投标截止期前,因故需更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组织结构【指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主要技术人员】须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同意后,报分管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无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1.5.6 招标人对本工程分包约定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6。1.5.7 本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号)、《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1.6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投标文件的递交1.6.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1。1.6.2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的规定,编制技术、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各一份和要约条款中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6.3接受投标文件的单位和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3。1.6.4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41.7开标会时间、地点和投标有效期1.7.1开标会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11.7.2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2。1.7.3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1.8 资格后审要求(本条内容不适合资格预审)1.8.1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介绍信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介绍信中的报名人应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和注册建造师(委托人和注册建造师可身份合一)。1.8.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8.2的要求编制资格审查材料,按本招标文件4.2.1和4.2.2要求签署和修改资格后审标。1.8.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指证件、证书)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2约定的份数分别装订在投标资格送审表正、副本之后。开标时,投标人应带好资格后审需审查的证件、证书原件(自备好档案袋或其它包装物),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2.招标文件的编制、修改备案2.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和编制责任。2.1.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2.1.2招标文件的编制责任与组成:(1)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3)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2.3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和2.4条发出的补充(修改)通知。2.2现场踏勘2.2.1现场踏勘: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2.1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前往项目现场踏勘。2.2.2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2.2.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与,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3招标答疑与澄清2.3.1招标答疑会:招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1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招标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3.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中约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答疑会期间澄清。2.3.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3中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出问题进行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4招标人采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招标人作出答疑采用同网同项目专用窗口进行。投标人及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2.3.3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和作出答疑。2.3.5答疑会澄清内容应书面报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2.4招标文件的修改2.4.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4.1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2.4.2补充通知应书面报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2.4.3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法律约束作用。2.5招标文件的备案2.5.1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编制责任。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备案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责令招标人改正。3.投标报价3.1投标报价3.1.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3.1.2招标人约定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2。(1)固定价格报价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是一种期货行为,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均面临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工资发生变化,并有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有关调整规定执行。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对于工程施工阶段发生的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用的风险,应采用有限风险费用,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招投标人各承担50%。材料和机械的风险费用按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计取(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除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人承担的材料和机械风险费用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承担的材料和机械风险费用,在风险实际发生时计取。招标人约定本工程风险费用系数招标人承担的50%部分:材料价格风险(一般按0%~5%),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2;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一般按0%~10%),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2。风险费用系数为零的,由招标人承担风险。投标人应承担的50%部分:材料价格风险(一般按0%~5%)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一般按0%~10%)与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一致。在风险实际发生时计取,由投标人承担(例:招标人约定本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招标人承担3%,则投标人应承担本工程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也是3%,本工程材料价格总的风险系数为6%)。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工程风险费用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计取,列入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人应考虑工程项目特点、结合市场价格等因素可能上涨或下降自主确定工程风险费用,并按计价规定将招标人的50%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列入投标报价中。工程风险总费用范围内的材料或机械价差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或受益,工程风险总费用范围外的材料或机械价差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施工中属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内合同总价(中标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费用不得调整。投标人可小于招标人约定的工程风险费用系数计取工程风险费用,其工程风向费用差额视为投标人的让利行为,但承担的风险责任仍然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风险(例:招标人约定本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招标人承担3%,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将招标人应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3%下调2%,该下调1%的差额部分视为投标人的让利行为,投标人除承担自身应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费用3%外,还应承担该下调1%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大于招标人约定的工程风险费用系数计取工程风险费用的,招标人不能接受,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可调价格报价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施工阶段材料、机械费用发生变化在合同总价±3%的超过或剩余部分可按市场实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调整,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应按原让利水平计算。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和方法,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结算时不得调整。(3)成本加酬金报价招标人根据现行计价管理规则,自行约定成本加酬金的报价和承包方法。3.1.3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3。(1)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由招标单位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也可根据企业定额编制),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子目和工程量同招标人所发的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一律以工程量清单为准。(2)工料单价(定额)计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应根据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投标人也可根据企业定额编制)和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和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在计算投标报价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图纸工程量遗漏或套用价格不合理以及费用计算错误,中标后招标人一律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由投标人负责。3.1.4 招标控制价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4。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或者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将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报价承诺法可详细到综合单价分析)下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编制投标报价。3.1.5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和要求(1)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文件的规定;(2)工料单价(定额)计价投标报价执行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文件的规定,材料价格按招标文件的约定,缺项材料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工料单价(定额)计价中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费用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同招标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计取。(3)投标人也可采用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控制报价,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标时投标人应具备好本单位编制的企业定额,以便评标委员会询标查阅。(4)计价采用的费用定额: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5。(5)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投标报价中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和招标人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三天转入资溪县财政局清算备用金专户(联社营业部;帐号:
****************91,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保证金),中标人开工后凭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该款项的50%申请首次拨付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及县建筑综合管理站开具凭证后拨付使用。3.1.6 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的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1.7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提供招标控制价,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有误差,或者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或生效后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或中标人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3.1.8 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竞争因素,招标人将委托评标委员会对主材设备进行评审比较,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本招标文件附表一和招标人采用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信息价的采用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8。有多个信息价时,招标人应约定其中一个信息价;评标委员会以该信息价为基准对投标报价中的评审材料进行比较与评审。3.1.9 信息价缺项的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9。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中缺项部分的材料,招标人可参考近期发布的《江西省造价信息》和《江西省市场价格信息》或按市场价格确定材料价格,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与评审。3.1.10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0。3.1.11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1。3.1.12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应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20】1号)文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代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是否由中标人支付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2。3.2工程计费标准和施工要求3.2.1 工程计费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招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中的计费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计取工程费用及编制投标报价。3.2.2工程施工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2。招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2中工程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3.3. 工程结算和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3.3.1 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1,并在合同中约定。3.3.2 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中约定由招标人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并体现在合同中。(2)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3.3.3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及设备价格低于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土建、市政(土建部分)、其他工程 8 %,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15 %,市政(不含土建部分)18 %的材料价格,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投标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下列内容:名称、规格、单位、型号、等级和供货数量、单位、单价、进场时间、生产厂家名称及材料合价和价差,并承诺出具材料商差价保函。低于上述标准下限,投标人未出具承诺书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于成本价裁决。3.3.4 采用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标正副本中均附一份完整的工程预算书。3.3.5 投标人应认真考虑自身商务标中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利润,自主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3.3.6 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开标的,当所有投标报价均在合理竞争报价之外,以及采用报价承诺法开标的,当所有报价承诺均超出要约合理低价范围时,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4.投标文件的编制4.1投标文件的组成4.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书;(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投标报价汇总表;(3)需评审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及差价汇总表;(4)商务标正副本之后附工程预算书一份;4.1.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承诺书、响应性内容的承诺、投标报价诚信承诺书(如果有);(5)辅助资料表;(6)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7)施工组织设计;(8)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各种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技术标装订成册;(9)投标人提供《投标资格送审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1.3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按上述内容确定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条约条款4.1.3。 4.1.4 本招标项目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1.4。投标人在使用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时,如相关内容较多不够填写,由投标人自行添补。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修改4.2.1 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商务标、资格后审标叁部分)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技术和商务标、资格后审标均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4.2.2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4.3投标保证金4.3.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招标文件专用条款4.3.1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或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并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要约条款4.3.1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到账。4.3.2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4.3.3中标人的图纸押金在与招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后5天内,予以退回(无息)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5.5.1 本工程投标的投标文件按下列方式密封:(1)各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电子光盘及资格后审标书分别密封。并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5.1.1中约定的要求递交密封袋:a.技术标正、副本(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它所有技术标投标文件)装在技术标密封袋内;b.商务标正、副本装在商务标密封袋内;c.电子光盘标书正、副本装在电子光盘标书密封袋内(投标人可将电子光盘标书装在硬质包装袋中再装在密封袋内);d.资格后审标正、副本装在资格标密封袋内。(2)商务标、技术标、资格标内容较多时,可将商务标、技术标、资格标文件分别包装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密封袋内。5.1.2 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5.1.3 所有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5.1.4 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5.1.5 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和电子光盘标书及资格标)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提倡投标人使用标准密封袋,避免造成失误。5.2投标截止期5.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4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5.2.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2.4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5.2.3 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当场退还投标人。5.2.4 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5.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3.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5.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5.1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5.3.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6. 开标 6.1开标6.1.1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6.1.2 开标时,招投标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1.3 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即迟到15分钟以上)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6.2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6.2.1 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2.1。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当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时,采用下列程序一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当递交投标文件在九家及以下时,采用下列程序二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公开招标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的,不论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多少,均采用下列程序一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邀请招标项目,不论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多少,均采用下列程序二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开标时,招标控制价、合理低价、暂列金额、合理竞争报价、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合理竞争区报价平均值、要约合理低价的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程序一: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适用于合理低价法和报价承诺法)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7)当场查验资格后审需提交的材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8.2。并将资格后审资料送评标室由专家评审。(8)宣布资格审查结果;(9)抽取下浮系数和调整系数,招标人开启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签章是否有效,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计算D值,将等于和大于D值的有效投标报价排序,确定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承诺法直接公布投标报价,随机抽取排序人)。(10)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送评标委会员评审(报价承诺法由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同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11)公布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入围情况;(12)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评审商务标;(13)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14)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15)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同时公示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本工程资审时申报的荣誉和业绩,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程序二:邀请招标及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在九家及以下(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及合理低价法有限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项目)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2)宣布开标纪录和注意事项;(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7)当场查验资格后审需提交的材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8.2。并将资格后审资料送评标室由专家评审。(8)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9)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原件,并当场核验,预计分,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正式生效;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业绩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10)公布技术标得分(入围)情况,按评标办法的规定,随机抽取下乳系数。(11)招标人开启各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签章是否有效,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12)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评审商务标;(13)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价格;(14)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15)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16)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同时公示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本工程资审时申报的荣誉和业绩,招标人再依法确定中标人。7.评标7.1评标 7.1.1 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12号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严格执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附件五“中标无效、废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l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摘录如下);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摘录如下);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牐牐ㄒ唬┯馄谒痛锏幕蛘呶此痛镏付ǖ氐愕模牐牐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牐犕侗晡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牐牐ㄒ唬┪薜ノ桓钦虏⑽薹ǘù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牐牐ǘ)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牐牐ㄈ)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牐牐ㄋ模┩侗耆嗣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牐牐ㄎ澹┪窗凑斜晡募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牐牐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①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摘录如下);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3)委托代理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③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④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出具企业劳动聘用合同的; (4)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摘录如下);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②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条、第7l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摘录如下);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牐犌翱钏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牐犌翱钏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牐牭谄呤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牐犚婪ū匦虢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赣建字【2010】1号)附件五“中标无效、废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摘录如下)重大偏差裁定(一)有下列内容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裁定为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10、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并告知是重大偏差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未告知是重大偏差的,一律裁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裁定为重大偏差);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7.1.2 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2,以下评标办法一经招标人采用即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1)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附件一 “合理低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招标人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方法招标控制价方法控制报价,并根据投标文件递交的数量确定开标方式。(2)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附件二“综合评估法”评标,采用招标控制价方式控制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采用量化计分评审。(3)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附件三“报价承诺法”评标,本评标办法技术标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要约合理低价与招标控制价同时发出。(4)招标人自行编制评标办法的,详见招标人针对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编制的评标办法。7.1.3 控制报价的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3。 7.1.4 开标前由招标人纪检监督人员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或设区市分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派出的不大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五人以上单数。 7.1.5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5。 7.1.6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6。 7.1.7 定标原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7。 7.1.8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排序人的数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8。 7.1.9 风险费的评审以本招标文件附表一《需评审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及差价明细表》为主要评审内容。 7.1.10 招标文件有规定、有要求、有禁止的内容,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是废标和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定为废标或重大偏差。7.2 偏差7.2.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文件的偏差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内的,以及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计算偏差,均属细微偏差。 7.2.2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凡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允许范围和幅度内的偏差,以及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计算偏差,不得认定为重大偏差。 7.2.3 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项目(未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招标人约定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允许偏差范围和幅度如下: 1、计算机运算过程中产生的总价比较误差(累计误差)在万分之零点四以内(含),属允许范围内的正常误差,不出现红字。 2、总价比较误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以内(含),出现误差的内容将以红字显示,专家评审时应根据红字显示的内容进行分析、对比,对比后招下列方法进行评判: ①总价误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经评审确属累计计算误差引起的,作细微偏差处理。②总价误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四但不超过万分之零点六(含),经评审属非累计计算误差,经专家询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理由及总价误差超过万分之零点六的,这二种情况均按重大偏差处理。7.3投标文件的澄清7.3.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8.授予合同8.1中标8.1.1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招投标监督机构签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8.1.2 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8.1.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应将工程的中标情况及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在省或市级投标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由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押施工企业承担项目施工管理的建造师及五大员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具体要求详见《注册建造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的规定。违反规定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8.1.4 招标人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文件评标的,附件一“合理低价法”或附件三“报价承诺法”评标的,该两种评标办法中的招投标人须知为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8.1.5中标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中标人应在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8.2 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8.2.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8.2.2 房地产开发、公开招标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本工程担保的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8.2.2。(1)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①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及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数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10%~15%,保函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支付保函。 投标人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②本工程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和滚动担保期限按年度划分。 ③为保证低价中标的实施,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报价承诺法中标的,合同风险履约担保额度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标底)与中标价差价的50%,担保要求和期限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并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金合并计算。 ④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手续费不列入投标报价,在投标附录中计取,并在合同中约定。(2)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①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但招标人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大于合同总金额的5%~10%时,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与工程预付款额度相等)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本招标项目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②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支付担保。③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8.2.3 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依序另行选择其它中标排序人中标;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2.4 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8.2.5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中约定。 8.2.6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8.2.7 招标人支付担保函和承包商(中标人)履约担保函、低价中标风险履约担保函、承包商(中标人)供货保函等担保函均采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示范文本。9.合同主要内容9.1施工合同的采用9.1.1 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9.1.2 装饰工程合同采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示范文本。9.1.3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9.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2.1进度计划 (1)投标人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技术标的主要组成内容,若有不完善之处,招标人在审议技术标时可要求中标人修正,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交招标人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9.3 工程工期9.3.1 本招标项目的国家定额工期,以及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的约定: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3.1。9.4 工期延误9.4.1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3)不可抗力。(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9.5 工期延误的赔偿9.5.1非本招标文件9.4条款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工期延误赔偿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5.1。招标人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9.6 工期提前9.6.1 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工期提前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6.19.6.2 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29.7工程质量9.7.1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9.7.2 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如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且质量等级达到承诺的优良工程奖者,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奖奖金。乙方达到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2。9.7.3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 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乙方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39.7.4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9.8工程安全9.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9.9 合同价款与支付9.9.1 合同价款的确定: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合同价即为结算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属约定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发、承包双方依法按有关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9.9.2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的规定。9.9.3 合同价款的调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和合同约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应调整的范围外,发、承包双方不得以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9.10 工程款支付 9.10.1 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1。工程开工后,招标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预付款。此费用仅用于乙方支付开始施工时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9.10.2 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2。9.10.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进度款支付办法和尾款返还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3。9.11 材料设备供应9.1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9.11.2 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9.12 保修9.12.1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9.12.2 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9.12.3 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9.13 其它9.13.1 严格执行合理低价法和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投标人须知: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10.技术规范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10.1技术规范 10.1.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1.1。10.2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10.2.1 本招标项目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2.1。10.3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10.3.1 本招标项目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3.1。11. 图纸和技术资料11.1施工图纸11.1.1 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11.2 技术资料11.2.1 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12.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2.1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2.1.1 招标人需要说明的事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1。12.1.2 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2。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人:(盖注册执业章)招标控制价:
*******.19元其中:建筑:元(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14770.68元)装饰安装: 元市政:元园林:元暂估价: 元(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总代理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招标文件审核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受理人:负责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附表一:需评审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及差价明细表序号设备、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信息价或评审参考价(元)自报价(元)差价(元)差价小计(元)1综合工日工日3346.09347.002装饰人工工日1276.79857.003螺纹钢筋|Φ20以内t4.2004300.004螺纹钢筋|Φ20以外t4.8304100.005钢筋|Φ10以内t15.3384100.006钢筋|Φ10以外t9.9944100.007钢管|Φ48×3.5Kg590.8044.808水泥|32.5Kg147750.3350.379水泥|42.5Kg60146.5480.4410粗砂M3147.35465.0011中(粗)砂M3211.91665.0012中砂M3113.72765.0013毛石M313.85760.0014卵石|10M39.98860.0015碎石|40M3330.47865.0016普通粘土砖千块194.887420.0017生石灰Kg7052.8300.3318松木模板M325.590900.0019水M3679.6761.90203mm厚聚酯胎SBS卷材㎡1024.73719.0021石油沥青|30#kg79.8624.2022加气混凝土块|600*240*150块4693.845.5323机械人工工日299.08047.0024柴油Kg292.2098.4625电Kw.h8183.9480.98合计注:1、本表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和信息价或评审参考价由招标人填写。自报价、差价、差价小计、合计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以上设备和材料的价格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的,按废标处理。2、投标人报价时此表中的材料用量应与招标人的材料用量基本一致,投标人应按定额含量计算出本表中的材料用量,计算时定额含量不得调整。附件一合 理 低 价 法 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 [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八)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九)因中标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担保责任。一、形式评审标准 (开标程序)(一) 宣布开标会开始;(二) 宣布应递交投标文件数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三) 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四) 查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 查验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的原件;查验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五)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有效;(六) 按下列方式之一开标并验标:1、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在9家以内),按下列顺序开标:(1)首先开启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宣布技术标入围投标人;(2) 先抽取下浮让利系数(β)值和调整系数(μ)值;(3)开启并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 宣布投标报价; (4)按投标报价竞争方式确定合理低价(D)值及排序,送评标委员会评审。2、公开招标项目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等于或多于10家,按下列顺序开标:(1)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有效后,首先抽取下浮让利系数(β)值和调整系数(μ)值,再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计算合理低价(D)值。(2)将等于大于合理低价(D)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将前7名(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名)确定为参加技术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的为技术标入围评审候补人。(3)当所有投标报价均小于合理低价(D)值或大于等于合理低价(D)值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废标,为防止流标,按下列方法解决。(D)值以上和以下仍有合理竞争报价3家及以上,则重新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确定合理低价(D1)值,并将等于合理低价(D1)值报价排序第一。其他大于重新确定的合理低价(D1)值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4)投标报价排序在第16名(含)以后的其余投标人第一阶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5)开启入围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先将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评审技术标,当技术标文件评审出现重大偏差而判废标后,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的候补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参加技术标第7名(或第9名)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束,投标报价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含)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审竞争失败,退场。不得再补充进入商务标评审。(6)公布技术标评审结果。(7) 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将排序前三名的商务标投标报价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当商务标文件排序前三名出现重大偏差而判废标后,排序在第4名至第7名(或第9名)的候补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参加商务标第3名评审。二、资格评审标准 (按开标程序现场验证;适用于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技术和商务标评审之前进行) (一)开标现场对投标人的证件原件验证1、查验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验证);2、查验注册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资格无效;资格后审的还需由评标委员会验证);3、查验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情况(无该项要求的不查);4、查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二)送评标委员会核验(适用资格预审)对上述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三、技术标初步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其初步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两部分。(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初步评审之一)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2、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7、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10、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属于废标的,按废标处理。(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标准(含施工组织设计;初步评审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对排序前第7名(或第9名)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三)废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招标投标法》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附件五裁判。四、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所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内容,对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存在细微偏差的)进行评审。(一)技术标符合性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约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无重大偏差和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技术标文件均可入围参与商务标竞争,技术标不排序。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的投标报价竞争和详细评审。技术标入围者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按“形式评审标准”第(六)项重新确定(D1)值,仍不足三家,认定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的评审1、组织结构是否合理;2、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是否满足项目要求;3、是否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三)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五、商务标的合理性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有关计价的规定,主材的市场价格,对技术标入围者的商务报价由低到高进行评审。(一)商务报价初步评审1、投标报价(A)等于或小于招标控制价(M)值且大于[0.97(M-Z)+Z]值属于偏高投标报价,失去参与平均值计算和竞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资格。2、大于(M)值和小于[0.87(M-Z)+Z ]值该范围的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报价,失去参与平均值计算和中标排序资格。3、投标报价(A)在小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0.97(M-Z)+Z ]值至大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0.87(M-Z)+Z]值以内时{[0.97(M-Z)+Z ]≥A≥[0.87(M-Z)+Z]},为合理竞争报价范围,合理竞争报价去掉1-3名最低投标报价后,随机抽取1-3个报价计算平均值。经评审中标排序人不足三家时,中标排序人数量自然减少。4、投标报价竞争时,当出现下列三种情况时,(D)值以上和以下仍有合理竞争报价3家及以上,为防止流标,(D)值以上和以下合理竞争投标报价可重新参与竞争、排序和评审一次(废标除外)。(1)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不足三家;(2)所有投标报价小于(D)值;(3)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废标。5、当所有投标报价(A)均超出合理竞争报价区,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失败,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6、暂列金额和暂估价(Z)值不得让利竞争。(二)合理低价(D)值的计算D ={β[μ(M-Z) +α(AP-Z)]÷2}+ ZD——合理低价(M、D、A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M——招标控制价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Z=0)β——下浮让利系数,下浮让利系数β为0.970、0.965、0.960、0.955、0.950、0.945、0.940等7个系数(在开启投标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下浮让利系数)。μ——招标控制价M值市场价格调整系数,市场价格调整系数μ为0.980、0.975、0.970、0.965、0.960等5个系数(在开启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市场价格调整系数)。AP——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 (当场按下列方法随机抽取报价平均,每次抽取的报价重新放入后再进行下一次抽取)AP=(A1+ A2……+ An)÷nA——合理竞争报价[等于或小于0.97(M-Z)+Z值至大于或等于0.87(M-Z)+Z值];n——随机抽取的参与平均值计算的合理竞争报价数量。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仅有七家(含)及以内时,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后,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合理竞争报价(AP= A);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八家至十五家时,去掉二个最低报价后,当场随机抽取二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十六家以上时,去掉三个最低报价后,当场随机抽取三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α——取费类别调整系数当AP值大于或等于[0.94(M-Z)+ Z]值时, 类别调整系数:一类(含市政)工程为1.0;二类工程为1.003;三类工程为1.006;四类工程为1. 01。当AP值小于[0.94(M-Z)+ Z]至大于[0.90(M-Z)+ Z]值时, 类别调整系数:一类(含市政)工程为1.01;二类工程为1.014;三类工程为1.018;四类工程为1.02。当AP值小于或等于[0.90(M -Z)+ Z]值时, 类别调整系数:一类(含市政)工程为1.025;二类工程为1.03;三类工程为1.035;四类工程为1. 04。 (三)合理低价的排序方法1、合理低价(D)值确定后,大于或等于合理低价(D)值的合理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最低投标报价排序第一。排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标报价有并列者,以评审主材价格累计价格低者排序在前;仍然有并列者时,随机产生排序。2、合理低价(D)值确定后,当所有合理投标报价小于合理低价D值或大于等于合理低价(D)值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废标时,则重新按下列方法之一随机重新确定合理低价(D1)值,重新排序和评审(排序有并列者时,排序方法同前项):(1)合理竞争报价仅有四家及以内时,由低到高依次直接排序,最低报价为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并排序第一;(2)合理竞争报价在五家至七家重新排序前,去掉(D)值以下 [或以上;当(D)值以上有一家或二家时,应先去掉(D)值以上的,不足,再去掉(D)值以下一家最大的]两个最大和去掉(D)值以下一个最小投标报价后随机编号,随机抽取一个编号,该编号对应的投标报价既为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电子化评标可直接随机抽取一个投标报价),并将其排序第一。其他大于新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3)合理竞争报价在八家及以上,重新排序前去掉(D)值以下(或以上;同上)两个最大和去掉(D)值以下二个最小投标报价后随机编号,随机抽取一个编号,该编号对应的投标报价既为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电子化评标可直接随机抽取一个投标报价),并将其排序第一。其他大于新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四)商务报价的评审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标底)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为合理低价前三名,第一排序人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第二排序人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 排序前三名如有认定为废标的,技术标入围者按排序依次补充进入第三排序人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如下:1、清标(含电子化清标)审核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可竞争费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材料价格及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等费用是否按本评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计取,违反评标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依法应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评审材料价格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 对价格进行评审与比较,价格评审与比较按本评标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约定的评审材料价格超出允许范围特别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询标,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当时、当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标后,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报价合理性评审与比较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将投标报价与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可将投标报价相互评审与比较。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为零或负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争。5、投标报价合理性评估(1)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投标报价其合理性成立;(2)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投标报价其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裁定其低于个别成本,作废标处理。(3)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0.9(M -Z)+ Z 值的低价竞争时,是否有诚信保证书和低价施工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方法和措施,未制定方法和措施或制定方法和措施不可行的,视同低于个别成本,作废标处理。6、按工程量清单进行商务报价的,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强制性条文的,作废标处理;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计算机计价运算合理误差除外),评标委员会可认定投标报价无效。7、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应证实其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的理由,理由应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记录询标的情况。被认定为废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列出被认定为废标的依据。8、评标委员会应对合理竞争报价(D)值排序前三名或当出现商务报价初步评审第4种情况时,重新确定(D1)值后,重新排序前三名进行评审。有下列内容时按前项规定处理:(1)主要材料价格是否违反评标办法第八条规定;(2)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3)投标报价是否有严重漏项、计算错误等;(4)不可竞争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是否按规定计取;(5)投标报价是否符合相关计价规定。六、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一)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评标报告应记录重大和细微偏差及重要内容,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七、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八、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开标、评标工作结束,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或推荐的中标候选(排序)人转入定标阶段。并公示2个工作日,期满后,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定标报告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详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