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监理服招标公告
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监理服招标公告
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HXGA2021-005
项目名称: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采 购 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1年3月
目 录
附件9: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42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拟对“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 HXGA2021-005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
采购方式 | 询价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100000.00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各包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询价文件》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1年3月11日 |
询价采购公告领取时间 | 2021年3月12日至3月16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午休、节假日除外) |
询价采购公告领取方式 | 网购 |
询价采购公告售价 | 0元/份(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
询价采购公告领取地点 |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都兰西路25号 标书购买联系人:苏警官 联系电话:0977-8206211 邮箱:454589508@qq.com |
领取询价采购公告时应提供材料 |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注:网购时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单位联系邮箱,同时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1年3月17日上午10:00 |
询价时间 | 2021年3月17日上午10:00 |
询价地点 | 海西州公安局5楼会议室 |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联系人:苏警官 联系电话:0977-8206211 联系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都兰西路25号 |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 监督单位:海西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8223201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1年3月11日
1.1适用范围
本询价采购公告仅适用于本次询价采购。
1.2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中的规定。
1.3询价采购的费用
无论本项目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所有费用。
1.4供应商应当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5本次评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次评审成交标准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评审过程中,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或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强制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供应商须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3),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次评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询价采购文件2.1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
(1)采购邀请
(2)采购须知
(3)用户需求
(4)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5)响应文件格式
2.2询价采购公告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采购公告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采购公告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编写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采购公告的所有内容,并按询价采购公告的规定及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响应文件。
(2)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
(3)报价应为完成本询价采购公告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包括服务费、人员差旅费、监理工作费用、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4)报价应按报价范围内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A、如果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B、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C、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供应商报价时提交的响应文件都必须密封盖章。否则有权拒绝。
(6)供应商需提交响应文件1正2副。
3.2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价格标
报价一览表(附件4)
二、技术商务标
1.响应函(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加盖红章)
3.资格证明文件
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供
4.投标相关资料(附件10)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附件11)
3.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询价程序4.1询价过程
(1)采购人将在询价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价报价。
(2)采购人组织和主持询价报价,并办理供应商签到等相关手续。
(3)询价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询价采购公告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4.2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询价采购公告;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4.3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询价采购公告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4询价
(1)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采购公告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采购公告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向其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成交结果。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4.4询价”第二条规定的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询价采购公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一)投标要求
1.投标说明
1.1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 投标报价应包括:服务费用、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仪器)、有关的管理成本、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1.3 投标有效期:自询价开始之日起60个日历日;
2.报价说明
本次询价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价格。否则,投标无效。
3.商务要求
3.1监理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整个工程项目验收结束。
3.2 工程建设监理要求:
1)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关键在于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采购人要求供应商优选一位可信赖的项目总监和一个高效精干、配置合理的监理班子实施工程监理。
2)监理人员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行为规范。凡发现违规工作者,采购人有权建议撤换。
3)监理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程序化控制、关键点控制等指导思想开展监理工作。
4)项目监理机构应正确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3.3 施工监理规范: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3.4 中标人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合同
3.5 中标人与本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3.6 中标人项目参与人员须向采购人报备个人身份信息
(二)招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本项目服务内容为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包括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二、人员要求
监理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固定工作团队。要保持参加项目人员在一个项目工作的连续性,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本地力量不足以支撑时,要及时调集外部力量进行增援。
三、工作依据
根据项目特点,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描述监理工作的相关依据。
四、工作目标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建设和监理的标准与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和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进行质量、成本、进度、变更的全面控制和监督,负责相关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上述整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
2.工期控制目标:项目工期须在合同工期约定内完成;
3.投资控制目标:项目总投资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
4.安全控制目标: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工作范围
要结合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类型和性质特征,说明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等。实施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管理、实施协调;验收阶段:按国家规定进行项目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部门和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方案和资料并报业主审批。
六、知识产权
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依据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项目合同书(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HXGA2021-005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盖章)
询价日期:
目 录
u合同书
u合同通用条款
u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书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双方根据2021年*月*日项目(HXGA2021-005)的询价采购公告要求和《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的依据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询价采购公告;
2.询价采购公告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二、工程概况
(一)监理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整)。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服务费、人员差旅费、监理工作费用、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监理地点:具体工程地点由委托人根据施工计划或安排指定。
(四)工程委托监理范围:全过程监理服务。
(五)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一)合同通用条款;
(二)合同专用条款;
(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服务业务,监理人承诺并保证其具有必要的有关资质资格。
五、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及响应文件承诺指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与监理相关的服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满足委托人实施该项目的要求。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协助、配合义务,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六、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纠纷经协商30日仍未能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受到影响。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各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八、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方的报酬:
1、监理酬金:实施监理取费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2、支付时间: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人员进场开始监理服务,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30_%,计人民币:,大写。
(2)项目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_40_%,计人民币:,大写。
(3)项目终验合格,监理资料移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_30_%,计人民币:,大写。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
(3)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个日历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个日历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个日历日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个日历日,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个日历日。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个日历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个日历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个日历日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个日历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个日历日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个日历日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个日历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个日历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合同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专用条款所列名词和用语的定义与通用条款相同。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首先按通用条件执行,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如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备忘、会议纪要等新的法律文件的,应优先执行双方新达成的法律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监理人承担项目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
审核和确认承包商的总体技术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包商的组织实施方案与《项目计划》;审核和确认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控制体系;审核和确认承包商的源代码管理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包商的测试计划;审核和确认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明确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
(2)工程质量控制
①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a)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b)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c)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d)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②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a)软件开发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b)对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应用测试等每个开发阶段进行把关;
c)对承包商的开发质量记录进行审核;
d)源代码及应用程序的移交验收等。
③软件应用培训的质量控制
a)审核确认项目承包商的培训计划;
b)监督项目承包商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c)审核确认项目承包商的培训总结报告。
(3)进度控制
审核承包商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进度目标;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监督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当工期目标严重偏离总体进度目标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包商尽快采取措施。
(4)投资控制
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监督投资控制在承包商的中标价之内;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工程款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5)合同管理
跟踪检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承包商按合同履约;对上述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对上述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6)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
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与存档;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①协助委托人审查开工报告;
②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③督促承包人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7)监理单位须认真审批承包人上报的各项施工方案以及进度计划,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方案/计划执行;
(8)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9)监理单位须对所变更(包括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等)情况进行控制和记录,并要在委托人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之前及时为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
(10)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11)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2)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3)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4)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5)监理单位须严格检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实体实施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并报委托人;
(16)监理单位须在每月3日提前交上月的监理月报;以及须督促承包人在每月3日前提交总包方的月报;监理单位须组织每周的工地例会,并在会后两日内发出会议纪要;
(17)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2 监理工作成果:编制、提交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参与整个项目工程资料的审批及竣工验收等事宜;编制竣工验收的监理文件。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1-2005),以及国家、青海省与本工程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及文件;
(3)设计图纸;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与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相关合同;
(5)委托人与承包商、监理人以及其他本工程的参与方达成或签署的有关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地方发布或修订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文件的,执行新发布或新修订的规范、标准、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机构
监理人委派监理本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名监理工程师以及必要的监理辅助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监理人承诺的监理资格。
本项目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职责,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全面负责本合同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对委托人、其他相关方签发的文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同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收取委托人作出的各类文件,代表监理人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2.3.2监理设备
监理人根据本合同所述项目实际情况,自行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工具;除非招标文件有明确安排外,委托人不负有为监理人提供监理设备的义务。
2.3.3人员管理
委托人对监理人员实施出勤及请假考核,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应予以接受。
2.3.4除通用条款外,监理人员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
(1)监理人人员与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项目开工后,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缺勤累计三次以上的;
(3)监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履行职责,委托人两次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丧失监理资格的;
(5)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监理人依法、客观、公正、勤勉、诚信履行职责的情形。
发生通用条件2.3.4及专用条件2.3.4的情形,委托人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要求的,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更换完毕,并将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书面报送委托人。更换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按照其职责范围行使监理职责。但是,有关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费用变更及索赔处理事件,需取得委托人另行书面批准方能行使职权。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必须向委托人提出书面要求;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及根据。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
2.5.1监理规划
项目开工前7日提供,纸质一式【壹】份;委托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监理人应按要求予以提供。
2.5.2监理月报
每月结束后,次月5日下午17时前提供上月月报,纸质一式【壹】份(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月报仅限于受监理时间段内提交。委托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监理人应按要求予以提供。
2.5.4竣工资料及档案
监理人应在项目终验前及时提交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合订本一式六份,以及相关电子文档。
除上述报告外,监理人应做好监理日志,如实、准确记录监理情况。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4个日历日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监理人向委托人移交,由委托人进行签收。
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财产,监理人仅有使用权;监理人应本着节约、爱护的原则使用,并在监理工作结束后返还给委托人;如监理人及其人员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除专用条件其他条款规定外,监理人的违约及责任如下:
4.1.1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2监理工程师超越监理职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工程师,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监理酬金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3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告的,每逾期1日,应当承担监理酬金总额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4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虽履行了监理职责但履行职责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该工程适用的监理规范的,监理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如无法补救的,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监理酬金总额5%的违约金。
4.1.5监理人未按约定及承诺委派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经委托人通知后在5日内仍未改正的,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监理酬金总额5%的违约金。
4.1.6本合同签署后,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委托人解除本合同的,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监理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赔偿损失;如监理人已收取费用的,应全额予以退还。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专用条件其他条款规定外,委托人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下:
4.2.1委托人逾期未支付监理酬金,且逾期期限超过30日的,应自第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监理人。
5. 支付
项目监理酬金为监理人中标价人民币万元整(¥元整),该酬金为固定价款。
监理酬金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5.1在项目一期工程结束并完成验收一个月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元整 (¥元整)。
5.2项目验收终验结束一个月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70%,即元整 (¥元整)。
5.3委托按5.2款支付酬金前,监理人需开具全额发票给委托人。监理人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5.4按本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支付的,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时,有权直接扣除。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因工程投资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3合同解除
6.3.1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2本合同履行期间,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1)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或虽履行了监理职责但履行职责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该工程适用的监理规范的,委托人要求监理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监理人拒绝补救或经补救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监理规范的;
(2)监理人未按约定及承诺委派、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委托人两次通知仍未改正的;
(3)监理人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工程事故的;
(4)监理人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贿赂本工程有关人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6)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监督不到位、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延缓、工程质量低劣,经通知未改正的;
(7)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6.3.3 委托人按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收到通知之日,合同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6.3.4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7.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纠纷经协商30日仍未能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受到影响。
8.其他有关事项
8.1其他费用
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已包括检测费用、咨询费用等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8.2保密
监理人及其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信息,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及责任,直至该类文件、资料、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发生监理人及其人员泄密的,每发生一次应支付委托人2000元违约金;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如涉嫌犯罪的,委托人有权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3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必须经委托人审查并书面同意。
8.4关于通知事项
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通知,经对方有权签收人签收,视为送达对方;如对方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推诿的,发送通知一方可通过快递方式向对方在协议书中载明的联系人发出通知,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8.5关于改正事项
委托人按本合同要求监理人改正的事项,除合同明确有规定外,监理人一般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书面向委托人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方式等事项。
8.6关于安全管理
8.6.1监理人委派至本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监理人负责;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8.6.2监理人及其委派人员工作过程中,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8.7关于任务结束
8.7.1本合同项下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及工作,在合同所述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全部项目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并验收通过后结束。
8.7.2本合同项下保修阶段的监理任务及工作,执行施工合同的约定;保修期内发生需监理事项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时间,指派人员执行监理工作。保修期内,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监理服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退还20%的监理酬金。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用)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HXGA2021-005
项目名称:海西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重点区域治安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供 应 商:(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六、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八、投标相关资料
九、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十、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响应函
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我单位收到贵单位HXGA2021-005号询价邀请函,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几点,并愿负法律责任。
1、按照询价采购公告中的一切要求,提供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监理服务。
2、如若成交,将根据询价采购公告中的要求、响应文件及承诺条件,全面签约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共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
4、我方已详细阅读和核实询价采购公告中全部内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和误解问题的权力。
5、同意提供贵单位要求的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证明资料。
6、我方的响应文件自递交截止时间起有效期为60 个日历日。
8、所有关于本次询价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方式联系: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 | |
监理服务期 | |
优惠承诺及其他: |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投标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交通、通讯、设备(仪器)、有关的管理成本、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具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期限:(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法定代表人签名:被授权人签名:
职务:职务: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关于贵单位年月日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并证实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询价采购公告“1、说明”第1.2款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
2、近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特此声明。
若招标采购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投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相关资料
一、监理大纲
(1)监理工作概况;
(2)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3)控制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4)监理工作计划;
(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6)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7)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要求等。
二、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技术职称 | 专 业 | 学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时间 | 监理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码 | ||||||||||
监理工程业绩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项目类型 | 工程质量 | 项目监理机构担任工作 | 本项目监理工作内容 | |||||
注:本表须附身份证、学历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供应商应按不低于招标项目要求,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2017年以来供应商完成的类似项目监理业绩。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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