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防汛抗旱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务局。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委主要领导任政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宣城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武警宣城市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农发行、宣城电信公司、宣城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防指成立宣城市城市防洪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市防指和市城防指组成人员。
2.1.2市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宣城市防汛抗旱预案、水阳江流域防洪调度方案、青弋江流域防洪调度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抗旱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防洪保安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水源工程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教体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洪防台风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类学校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和安全度汛教育,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师生和校舍安全。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为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提供能源、电力及通信保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紧急防汛期保障市防指紧急处置的执行。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住建委: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市供水、供气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点地段实行交通管制。
市水务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市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和水产受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和水产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市林业局:协调防汛抢险木材及毛竹供应、储备,落实调运方式、供应地点等,组织做好林木防汛抗旱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旅游行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各A级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市粮食局:负责所辖粮食库、站、点的防洪安全,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供应防汛抢险使用的麻袋等。发生洪涝灾害时,千方百计保证救灾粮的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所辖物资仓库的防洪安全,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供应防汛抢险使用的编织袋、草袋。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市农发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按信贷原则及时发放农业救灾贷款。
宣城电信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信信息,确保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汛期紧急时期,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设置开通应急通讯。
宣城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水毁修复的电力供应。
宣城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武警宣城市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4市防指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市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市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定、审查我市水阳江、青弋江及其主要支流、南漪湖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大中型水库调度运用办法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有关县(市、区)防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单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指导、检查市直重点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主要湖泊、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行政负责人、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负责人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事发地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上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按要求增加上报频次。
3.1.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及时上报至市防指办。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和南漪湖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县(市、区)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4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市防指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防指。
3.1.3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及库容,大中型水库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村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市防指办,市防指在险情发生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防指。
3.1.4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市防指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山洪灾害预警
(1)绩溪、旌德、泾县、宁国等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政府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地区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加强监测。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报警形式和监测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6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掌握实时旱情和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保障市、县、乡及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畅通。完善市县防汛抗旱视频会商系统和重点工程远程视频监视系统,建立县乡防汛视频会商系统以及重点水库和闸站水情远程视频监视系统,加强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预警系统维护和管理,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序和范围,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水阳江或青弋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干流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同时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水阳江、青弋江干流主要堤防,万亩圩口堤防发生决口;宣城市城市防洪圈堤发生重大险情;
(3)重要小(一)型以上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0万亩的洪涝灾;
(5)两座以上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在省防指的指导下,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指指挥,按要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可每天在宣城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联系县市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市领导赴县市区指导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市供电公司加强供电线路检查,保障防汛抗旱用电,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市交通局保障道路畅通,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县、市、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坐镇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水阳江或青弋江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水阳江、青弋江干流一般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
(5)两座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在省防指指导下,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通过防汛抗旱信息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宣城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可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联系县市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市领导赴县市区指导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县、市、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市、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所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水阳江或青弋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小型水库、水闸出现严重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
(5)一座以上县城发生重度干旱或两座以上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或有关负责人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信息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可在宣城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联系县市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市领导视情赴县市区指导,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县、市、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水阳江或青弋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一般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
(5)两座以上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指办有关负责人主持工作,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和省防办。市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水阳江、青弋江洪水
(1)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联系的县市区、重点工程督查防汛工作,县、市、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水阳江、青弋江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地区的防洪安全。
(2)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遭到重大险情时,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区,靠前指挥,县、市、区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市、区防指可协调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按照水阳江、青弋江流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水阳江、青弋江流域防洪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由指挥长签发后组织实施。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6.2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当地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意外事件的发生。
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当地政府应组织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4.6.3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水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4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直至省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市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领导到受旱县、市、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分析和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到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县、市、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超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提请市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市或县城,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和设法补充水源;环保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旱、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市级工作组
4.8.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县(市、区)1/2以上的区域,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或一个县(市、区)受到特大水旱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因洪涝灾害一个县(市、区)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4.8.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个县(市、区)1/3以上的区域,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或一个县(市、区)受到重大水旱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因洪涝灾害一个县(市、区)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4.8.3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向灾区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工作,并表示慰问。
4.9应急结束
主要河流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市及各县(市、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队伍保障
5.2.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市区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县(市、区)防指可逐级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必要时,市防指可根据汛情、险情的发展,向省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
5.2.3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市、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5.2.4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先进的抗旱措施。
5.3物资保障
5.3.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市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城市防洪的防汛抢险,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3.2物资调配
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运用市长、县(市、区)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中央或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受洪水威胁的县、市、区为加强本行政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4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洪涝灾害危险区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6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施工、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7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须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制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同意向社会发布。
5.7.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水阳江流域、青弋江流域防洪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7.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演习,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6 新闻报道
6.1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报道实施
由宣城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8.1.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3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8.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9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1.10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蓄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7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1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中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2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3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链接资料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2008年水阳江洪水调度方案》,省政府、省防指批准的《安徽省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控制运用办法》、《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安徽省抗旱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政府2006年印发的《宣城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以及《水阳江、青弋江流域防洪调度方案》、《宣城市中型、重要小(二)型以上水库控制运用办法》,以及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县(市、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4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8.5.1市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见附件)
8.5.2值班室电话:****-*******,*******(传真)
8.6有关格式化文本
8.6.1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6.2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8.6.3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7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8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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