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第三次招标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第三次招标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第三次
询价文件
采购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
2021年04月
目录
六、报价保证金(适用于前附表规定收取报价保证金的情形) 49
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报价注意事项 | 各报价人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慎重提交报价文件,如在报价有效期内存在撤回报价文件、放弃报价行为的,乌江公司将对其进行供应商资格降级、取消其在乌江公司系统报价资格或华电集团电子商务会员资格,没收询价(竞价)报价保证金等处罚。如在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报价人再以报价错误、技术参数错误、交货(施工)工期不满足、人为网上操作失误等原因为理由不执行报价文件承诺、不签订合同的,将加重处罚。 报价人须按照报价文件格式进行报价,对不满足格式要求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可按不响应采购文件情况处理。 在报价评审阶段,报价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的澄清事项,澄清时若报价人无特殊情况拒不提供社保凭证以证实授权人劳动关系,采购人有权认为报价人存在公司名义及资质出借等不诚信行为的风险,将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乌江公司系统内报价。 |
2 | 采购人相关联系方式 |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分公司 技术联系人及电话:伍工13595666905 商务联系人及电话:胡工0856-4161712(15117716049) 联系人邮箱:dlhyq@chd.com.cn(作询价文件澄清用) 采购单位监督人及电话:罗工0856-4161509 乌江公司物资管理部监督电话:0851-85784216 乌江公司电子邮箱:1450926818@qq.com |
3 | 项目名称 |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第三次 |
4 | 项目地点 | 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
5 | 采购范围 | 对发包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编制,出具专题研究方案,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估;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编制,出具验收报告,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验收,取得评审通过意见。 |
6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12个自然月 |
7 | 报价人资格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资质”。 3.其他要求:为证实劳动关系,若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参与本项目报价,须提供授权委托人的社保缴纳凭证,提供项目经理的社保缴纳凭证。无法提供社保凭证,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特殊情形的,报价人应列举出适用的相关规定,并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 |
8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9 | 报价人要求澄清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报价截止前2个工作日 |
10 | 偏离 | 不允许 |
11 | 报价截止时间 | 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hdtp.com/)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 |
11 | 最高报价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 |
12 | 报价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 |
13 | 报价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报价保证金 |
14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
15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16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业绩 | 无 |
17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 |
18 | 纸质报价文件份数、装订要求及寄达方式 | 不要求递送 |
19 | 报价截止时间 | 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hdtp.com/)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 |
20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含)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
21 | 评审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
22 | 报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3.报价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尚未解除的);4.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为D级供应商或被乌江公司(或采购人)列入限制报价单位的(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尚未解除的);5.报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尚未解除的);6.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7.其他不合规情形。 |
23 | ECP报价 | 第1步:会员注册:非会员报价人访问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hdtp.com(简称ECP平台),完成企业信息提交及会员注册(无需推荐,可自行申请入网)。客服咨询电话:010-62228787-666,值班电话:18601069326; 第2步:登录ECP平台下载项目询价文件; 第3步: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制作报价文件及附件; 第4步:登录ECP平台按系统及询价文件要求上传报价文件及附件。 |
24 | 合同形式 | 总价合同 |
25 | 合同条款 | 1.合同通用条款见“第三章第一节”。 2.本采购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
26 | 支付方式 |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验收通过合格后,凭发包方提供验收单及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100%一次性付清服务费。 |
27 | 发票类型 | 提供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6%税率进行评审 |
28 | 其他 | 无 |
无
1.2 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询价项目报价。
1.2.3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报价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6与询价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
1.2.7为本询价项目的代建人;
1.2.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9报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报价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
1.2.10 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在发包单位禁入市场限制期内。
1.3 费用承担报价人准备和参加报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 保密参与询价报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询价报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1.7.1 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价人踏勘项目现场。
1.7.2 报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7.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报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报价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 偏离报价须知前附表允许报价文件偏离询价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询价文件2.1 询价文件的组成2.1.1 本询价文件包括:
(1)报价须知;
(2)评审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标价的服务清单;
(5)发包人要求;
(6)报价文件格式;
(7)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询价文件的澄清2.2.1 报价人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邮件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予以澄清。
2.2.2 询价文件的澄清将作废已发布询价文件,将修改后的询价文件重新发布和重新设置报价截止时间。
3. 报价文件3.1 报价文件的组成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5)报价保证金;
(6)已标价服务清单;
(7)资格审查资料;
(8)服务方案
(9)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报价3.2.1 报价人应按第四章“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服务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报价限价的,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报价限价,最高报价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报价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报价有效期3.3.1在报价有效期内,报价人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的,应承担询价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价人延长报价有效期。报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报价文件;报价人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报价人有权收回其报价保证金。
3.4 报价保证金3.4.1 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应按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报价保证金格式递交报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报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3.4.3 报价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方式见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报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采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报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采购结果)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接收证书(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采购结果)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报价文件的编制3.6.1报价文件应按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报价函附录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 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服务工期、报价有效期、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要求、询价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报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报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3.6.4 报价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报价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报价4.1 报价人必须应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www.chdtp.com)提供的客户端上传报价文件,按照询价文件的结构化要求进行编制,对结构化应答项必须一一响应。
4.2 报价人应当通过询价文件载明的电子商务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报价文件。同一项目不能出现不同两个报价,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询价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4.3报价人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报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报价文件。报价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报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报价文件。
4.4电子商务系统运营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报价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的名称、数量、报价文件内容或者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报价信息。
5. 报价开启报价截止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不开启报价,不继续评审;重新发布采购信息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直接邀请的不得少于3家),可开启报价。在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自动开启报价。6. 评审6.1 评审小组6.1.1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报价人或报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报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询价、评标以及其他与询价报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报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评审小组按照第二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采购结果确认方式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为1-2名。
7.2 履约担保7.2.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2.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采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人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人资格,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采购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报价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询价报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报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报价人的纪律要求报价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报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成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详细评审 | 报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与相关资质证书一致 |
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报价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性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关联关系审查 | 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
信用信息 | 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报价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尚未解除的);报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尚未解除的) | |
报价保证金 | 报价人提交报价保证金情况符合前附表要求 | |
报价人资质条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提供相关资料 |
具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资质”。 | 提供相关资料 | |
其他要求:为证实劳动关系,若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参与本项目报价,须提供授权委托人的社保缴纳凭证,提供项目经理的社保缴纳凭证。无法提供社保凭证,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特殊情形的,报价人应列举出适用的相关规定,并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 | 提供相关资料 | |
技术评审 | 满足技术要求 | 不允许偏差 |
价格评审 | 报价合计核算 | 按本章详细评审办法核算报价人的评审价 |
缺项漏项的调整 | 当报价人报价中出现明显缺项或漏项的情况,计算评审价时按其他有效报价人报价中该项目的最高报价计算该报价人的评审价。 | |
推荐排序 | 推荐成交候选人: | 调整后的评审价: |
备选成交候选人: | 调整后的评审价: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要求的报价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报价相等时,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优先选用质量和服务较好的报价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见上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见上表。
3. 评审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交“报价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小组依据第二章评审办法中评审因素规定的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
3.1.2 报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
(1)第一章“报价须知”1.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报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报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
(1) 报价人在电子商务平台报价与上传报价清单中报价汇总金额要吻合,如电子商务平台总报价与上传附件清单金额不吻合的。
①总价承包项目:则应以平台总报价为准,改正单价。
②单价项目根据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服务用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服务费用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项目总报价。但经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3.2 详细评审3.2.1评审小组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审小组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报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报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报价,否决其报价。
3.2.3详细评审:如所有报价均高于采购人预期,评审小组可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建议重新采购。
3.3 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邮件形式要求报价人对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报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报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报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3.4.1评审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说明: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购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服务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采购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采购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采购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函附录。
1.1.1.6 服务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服务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8 已标价服务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服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在本项目服务范围内,与发包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工程师: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监理(设计)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3.4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5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3.6服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监理(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设计)服务期限:指监理(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13.3款和第 6.4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报价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采购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服务方案、服务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服务费用清单;
(6)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服务文件。合同约定服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承包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1.12.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服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服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服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承包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服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服务资料。
2.6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3.1 发包人代表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发包人的指示3.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3.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工作和/或承包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承包服务期限或服务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承包人义务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根据项目需求填写)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承包人单位章,并由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服务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服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服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服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服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服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服务人员包括总管理工程师、专业服务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工作人员、资料员等。
4.6.3 承包人应保证其主要服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总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承包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承包工作。
5. 服务要求5.1 服务范围和要求设计类项目: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5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3.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3.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服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承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5.3.8承包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监理类项目:
5.1.5 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承包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6 工程范围指所承包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7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8 工作范围指承包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服务、环保承包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服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服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项目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项目服务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发包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服务依据。
5.3 服务内容
5.3.1监理类项目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服务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工作需要,编制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会议;主持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发包人;
(15)经发包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发包人;
(22)编制、整理、归档文件并报发包人。
5.3.2设计类项目
(1) 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服务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服务文件要求监理类项目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类项目
5.4.4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5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6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7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服务和完成服务6.1 开始服务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通知。承包服务期限自开始承包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承包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承包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服务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包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承包服务期限并增加承包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包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承包服务期延误;
(6)造成承包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服务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实施和完成工作,并编制和移交服务文件。
6.3.2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服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服务而减少服务报酬;增加服务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服务指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服务。缺陷修复服务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3.4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相应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承包文件。接收相关文件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4 提前完成设计6.4.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承包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4.3 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服务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承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
(2) 承包人擅自暂停服务;
(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服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服务成果文件8.1 文件接收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模型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服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 如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承包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承包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服务责任与保险9.1 工作质量责任9.1.1 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承包人应做好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承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承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服务文件错误责任9.2.1 服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3.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服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服务责任主体9.3.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责任为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服务,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9.3.3 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服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承包人根据工程情况对服务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项目服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项目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本项目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
10. 工作期间配合10.1项目设计人员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技术交底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本项目相关人员等进行技术交底,对本项目施工意图、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 合同变更10.1 变更情形10.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服务期限和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服务;
(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服务及恢复服务。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0.2 合理化建议10.2.1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0.1 款约定。
10.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1. 合同价格与支付11.1 合同价格11.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方案、实施、编制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1.1.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1.2 预付款11.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服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1.3 合同价格与支付11.3.1 合同价格
11.3.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1.2服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承包人完成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服务费用的依据之一。
11.3.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1.3.2 定金或预付款
11.3.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1.4 中期支付11.4.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5 费用结算11.5.1 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承包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5.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5.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重新提交。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4条的约定执行。
11.5.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2.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确认12.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2.2 不可抗力的通知12.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2.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2.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2.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2.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3. 违约13.1 承包人违约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转让工作;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承包并造成工程损失;
(4)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3.2 发包人违约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作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等。
13.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 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人工费、服务费、差旅费、工器具费、其他措施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所有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
2.发票要求:合法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
3.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改革,相应调整税率,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新价格=[原价格/(1+原税率)]*(1+ 新税率);不含税价保持不变。
4.付款方式: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验收通过合格后,凭发包方提供验收单及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100%作为完工款。
5.承包方服务人员进场开展工作前须到发包方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工作;承包方自行负责服务人员的现场监护工作,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方安全运行事故,发包方有权终止与承包方合作协议并向承包方索赔。
6.在开展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个人防护安全,杜绝习惯性违章和随意污染场地等恶习。不得随意触碰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设施等。工作中因承包方工作过错造成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其所有责任由承包方全额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无条件地进行整改。
7.承包方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制定,并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预审;2021年3月底前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核方案评估;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方案实施,编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核验收预审;2021年12月底前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验收,完成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审核验收。
8.服务完成后,承包方应将完整的、与所提供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等提交给发包方责任部门。
9.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承包方因故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承包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将延误时间和理由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同意延期的,可以书面形式同意酌情推迟提供服务的时间。
10.承包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符合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的当日内作出回复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否则,发包方将有权按以下标准对承包方进行处罚: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服务响应时间提供合格的服务,每延迟一天扣该合同结算价款的5%。
11.承包方服务人员的任何违约行为视作承包方违约,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12.承包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发包方设备、设施损坏等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方索赔。
13.承包方持有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者。承包方如发生泄密情况应负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方的全部损害。
14.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提交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承包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采购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服务费用清单;
(8)服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项目负责人:。
5. 服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服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承包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为准。服务期限为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报价。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必须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估;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编制,出具验收报告,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验收,取得评审通过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第三次报价文件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需求填写)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报价保证金
七、已标价服务费清单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服务方案
十、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报价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报价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
3.随同本报价函提交报价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采购通知书后,在采购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报价须知”规定否决报价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报 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报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性别: 年龄:职务: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报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报 价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报价。现就联合体报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报价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 询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报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报价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报价人响应询价文件的全部要求。
(采购人名称):
鉴于(报价人名称)(以下称“报价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报价,(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报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的,或者报价人在收到采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报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报价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 项目服务费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询价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有关服务费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询价文件中的报价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服务费清单仅是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四章“发包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报价说明
2.1 服务费清单中填入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服务费清单成交价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交通费、服务费、辅助材料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项目服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数量 | 含税价(元) | 税率 | 备注 |
1 |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 服务范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编制,出具专题研究方案,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估;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编制,出具验收报告,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验收,取得评审通过意见。 | 1项 | |||
报价合计(元) |
备注:1.以上报价含人工费、服务费、差旅费、工器具费、其他措施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所有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
2.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改革,相应调整税率,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新价格=[原价格/(1+原税率)]*(1+新税率);不含税价保持不变。
报价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 日
报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帐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报价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报价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 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服务概况;
二、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三、服务依据、工作目标;
四、服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服务说明和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服务人员;
七、服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服务安全保证措施;
九、服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项目服务的合理化建议。
本次询价实行资格后审,由评审小组审查,资格证明文件与报价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视为无效报价。
(资格证明文件根据报价需知前附表资质要求列出)
10.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10.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黑名单”信息查询(企业):
10.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信息查询(企业)
10.4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10.5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扫描件(若有)
10.6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的社保缴纳凭证
10.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标签: 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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