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控制系统招标公告

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控制系统招标公告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控制系统采购


吉林化纤集团采购中心
2013年05月09日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及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附件

第七章技术部分

第一章投标邀请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发展需是,现对下述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执行部门:吉林化纤集团采购中心腈纶原料处
2.招标内容: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控制系 统采购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供应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获得招标文件时间和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
获得招标文件方式:吉林化纤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下载
5.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5月16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开标时间:2013年5月16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7.投标、开标地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暂定)
8.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吉林化纤集团采购中心(招标执行部门)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邮政编码:132115
联系人:闫晗升
联系电话:(0432)********153*****789
传真:(043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及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内 容
1.1招标人: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执行部门: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
1.9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供应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2.1投标有效期:90天
13.1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 电子版:1份
15.1投标截止期:2013年5月16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
17.1开标时间:2013年5月16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25.1数量增减:合同谈判时,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货物/服务进行适当的调整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招标人及合格的投标人
1.1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3 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1.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5 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6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7 投标人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资金来源
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招标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及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 合同特殊格式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附件
第七章 技术部分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执行部门。招标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后立即向招标执行部门回函确认。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执行部门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执行部门回函确认。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执行部门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部分”所包含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
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执行部门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
8. 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
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须提供,且须为原件)
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及近2年公司财务报表
7-9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14——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操作软件、技术文件等的汉化程度说明
附件 15——近2年相关业绩
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9.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型号、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型号、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9.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服务、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10. 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
10.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招标执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执行部门的这种要求。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规定
13.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份、副本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份和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份电子版。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和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编号及货物名称。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书报价相一致。
14.3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x年x月x 日上午 x :x(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4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招标执行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4.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执行部门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招标执行部门。
15.2招标执行部门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执行部门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招标执行部门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执行部门者,招标执行部门将予以接受。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招标执行部门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17.2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7.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7.5招标执行部门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招标执行部门和招标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初审)
19.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通过符合性检查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性检查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9.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有差异,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 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和投标一览表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须提供);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
(7)供货范围有负偏离,且偏离较大,评标委员会认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8)投标产品或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其他实质性偏离;
(10)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进行现场答疑,答疑内容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随后递交招标执行部门。
20.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 评标
21.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投标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因素详见评标细则。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3.1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相关公示。
24.资格后审
24.1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5.合同实施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利
25.1招标人在合同实施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依法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中标通知书
27.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 其它要求
29.1 本次招标的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控制系统要求供应商从英国欧陆NETWORK 6000+ 分散控制系统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ESC-100及其相关集散控制系统,两套系统中任选其一参与投标。不接受其它分散控制系统投标。
29.2 本次招标的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控制系统为交钥匙工程,即报价为含税总报价,包括设备材料、安装、调试、培训、伴随服务等及其它所有相关费用。
29.3 若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供货期等要求,请以偏离表形式特别提出。



附件——评标细则
评标原则及中标条件
(一)评标原则
1.评标以招标人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为前提。
2.评标将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充分竞争机制平等对待各投标人。
3.对各投标人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产品情况、投标报价及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评议,择优选定中标人。
4.评标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5.评标要遵守国家规定,评标委员要遵守评标纪律

(二)中标的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2、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如与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部分有矛盾,以第七章为准)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要素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c)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d)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a)“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
(b)“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c) “最终用户” 系指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d)“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a)“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b)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c)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详见合同附件
(d)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e)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活动
(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c)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a)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b) “天”指日历天数。
(c)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d)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e)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5.5.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主要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和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90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180天内。
8.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3.3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4.保 险
l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 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 支付海关监管费、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1)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2)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 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l)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
18.质量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8.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
18.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___个月内保持有效。
18.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正常的磨损
(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d)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19.索 赔
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 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付 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21.价 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和/或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 让
24.1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
25.分 包
25.1本合同不允许分包。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七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l)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
32.1国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的,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 国外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提交仲裁。
32.2.1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中国境内进行。
32.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2.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5.通 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税费
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37.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2) 技术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履约保函
(5) 预付款保函
(6) 付款计划




第四章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1.2 买方:本合同买方公司系指: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中标人 
13.3交货时间要求: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分散 控制系统要求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送货到需方厂内
交货地: 最终用户指定地点
18.4 质量保证期:竣工验收后1年
20.1 付款方式: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分期分批付90%货款,留10%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根据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要求,付款节点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额度的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交甲方后甲方方能付款)。


第五章 合同格式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合同号:

货物名称:

合同监督方:

买方:

卖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协 议 书
合同号: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 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 项目 国内公开投标(项目名称:),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l) 合同协议书
2)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一般条款
3) 合同条款附件
4)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各方在上述日期在吉林市签订本协议。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 卖方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
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须提供,且须为原件)
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及近2年公司财务报表
7-9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10——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1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12——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13——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操作软件、技术文件等的汉化程度说明
附件 14——近2年相关业绩

附件1 投标书(格式)

致:(招标执行部门 )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份,副本 份。
2.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标明币种)。
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项目名称、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价格未低于成本价,若有疑义,我方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我方已充分理解贵方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并清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废标的严重后果。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附件2 投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备注


合计汇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
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内容无需在投标声明中填写;
2、投标人如有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未注明的进一步折扣和声明应在本表中填写,开标时未予宣读的声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3、投标一览表应按 “资料表”的规定密封递交;
4、本表中投标价格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的投标总价一致。

附件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货币币种: 单位: 元
序号名 称主要规格型号/描述数量制造商名称单价合计
1主机和标准附件
2专用工具
3安装、调试、验收
4培训
5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6质保期(如超过1年,须以年为单位报超出部分单价)
7设计费
8其他
9总计(货到项目现场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注:
1、本表按序号填写;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可另页描述。


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品目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主要规格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附件5 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条目编号及所要求内容投标文件应答内容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的描述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偏离说明(无偏离,正/负偏离及偏离情况)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日期: 。

注:
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
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

附件6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招标文件内容条目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偏离说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日期: 。

注: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交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以及产品技术文件汉化程度等要求)填写;
2、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
3、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


附件7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7-6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须提供原件)
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及公司财务报表
7-9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如:质量认证、荣誉证书等)


附件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附件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1、名称及概况 :
(1)制造厂家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 月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近三年投标货物(相同型号)销售业绩(包括国内外)清单:
清单应按附件7-10 投标销售业绩表格式完成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制造商名称: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5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

(投标人为经销商时,除了填写附件7-5外,还要填写附件7-4)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公司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职员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内销售: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须由其它制造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7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致:(招标执行部门)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商地址)的(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投标邀请  (项目名称)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8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说明:
1、投标人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人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附件8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招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技术规格要求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
分散控制系统文件
《技术部分》

目 录

1概述…………………………………………………………………………………………… 4
1.1范围……………………………………………………………………………………… 4
1.2卖方的工作范围………………………………………………………………………… 6
1.3买方的工作范围………………………………………………………………………… 7
2.DCS设备规范和标准……………………………………………………………………… 7
2.1引用的规范和标准…………………………………………………………………… 7
3 技术要求…………………………………………………………………………………… 9
3.1 总则………………………………………………………………………………………9
3.2硬件要求…………………………………………………………………………………10
3.2.1总则…………………………………………………………………………………10
3.2.2 处理器要求…………………………………………………………………………10
3.2.3 过程输入/输出(I/O)要求………………………………………………………11
3.2.4 网络交换设备………………………………………………………………………15
3.2.5 DCS 与外围控制系统的接口装置…………………………………………………16
3.2.6 外围设备要求………………………………………………………………………17
3.2.7 电源要求……………………………………………………………………………18
3.2.8 电子装置机柜和接线………………………………………………………………20
3.2.9 系统扩展……………………………………………………………………………20
3.2.10 环境 ………………………………………………………………………………21
3.3 软件要求…………………………………………………………………………………21
3.4 人机接口…………………………………………………………………………………23
3.4.1 操作员站……………………………………………………………………………23
3.4.2工程师站……………………………………………………………………………24
3.5数据通讯系统……………………………………………………………………………24
3.6数据采集系统……………………………………………………………………………26
3.6.1 总则 ………………………………………………………………………………26
3.6.2显示要求 ……………………………………………………………………………26
3.6.3记录要求 ……………………………………………………………………………28
3.6.3操作员记录 …………………………………………………………………………29
3.7操作机柜主要技术要求 …………………………………………………………………29
3.8备品备件及辅助工具 …………………………………………………………………29
3.8.1备品备件 ……………………………………………………………………………30
3.8.2专用仪器和辅助工具 ………………………………………………………………30
3.9资料 ………………………………………………………………………………………30
3.9.1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30
3.9.2卖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30
3.9.3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0
3.9.4应用手册文件 ………………………………………………………………………31
3.10 技术服务 ………………………………………………………………………………31
3.10.1项目管理……………………………………………………………………………31
3.10.2现场技术服务………………………………………………………………………32
3.10.3售后服务响应………………………………………………………………………33
附 ……………………………………………………………………………………………33


概述
1.1 范围
本规范书对吉林化纤集团奇峰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DCS系统(以下简称DCS)提出了技术方面和有关方面的要求。内容包括DCS询价、报价、订货以及DCS的制造、验收、发运、质量保证、培训等各阶段的要求。
在本招标书中,术语“买方”特指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术语“供货商”特指具有多年的分散控制系统(DCS)生产组装和工程应用经验,能够提供订货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全部设备及相应服务的厂商或组织。
术语“系统”特指以微处理机为基础的分散控制系统(DCS),包括现场控制单元,操作单元,通讯系统及相应软件等。

本招标书对装置的DCS系统在配置规模、系统功能、技术性能等方面提出技术要求,对供货商的供货范围、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实施等提出要求,也对系统的组态、软件集成方式、及工程成套等提出要求。
对招标书中未提及的,但为实现系统技术性能和系统完整又是必须的系统配置和有关附件,尽管系统招标书并没有要求,供货商仍负有全部责任满足这些要求,供货商有责任向买方提出建议,并提供完整的工作系统和完善的工程服务。
DCS供货商对所提供的硬件、软件、技术服务、工程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组态、系统集成、包装运输、开箱检验、安装指导、现场测试、系统验收,直到DCS整套系统运行等各个环节负有完全责任。
对供货商有意隐瞒某些技术环节,提供的系统不完整,导致投用后造成功能不完善,影响生产运行,需再行投资和停机进行完善。此类事件均由供货商无偿完善并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如果由于系统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则除扣除质量保证金外还要进行进一步的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损失金额进行确定。业主也可根据损失情况提交法律诉讼。


1.1.1 本规范书对吉林化纤集团奇峰动力二期电站1号机2号机DCS系统(以下简称DCS)提出了技术方面和有关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书的内容,是按对2台机组DCS及一台双减DCS及三台锅炉的DCS的要求编制的。
1.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完全陈述与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工业标准要求的优质DCS。
1.1.3 如果卖方未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和DCS满足了本规范书和有关工业标准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表明。
1.1.4 卖方应具有所供的DCS在中国国内同等级以上电站、同等功能以上规模、两座电站、三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以及工程安装指导和调试的资格和经验。硬件厂家推荐1-3家完成软件组态及现场服务的工程单位做为其分包商,其分包商亦应具有相同的经验和业绩并完全执行本规范书的要求。
1.1.5 所有文件、图纸及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及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为主要的工作语言。若文件原件为英文,应同时附英文文件。报价书及合同规定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1.1.6 只有买方有权修改本规范书。经买卖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的规范书应作为DCS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7 卖方的报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1.7.1 DCS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硬件、软件、服务和有关图纸资料。
1.1.7.2 DCS的详细说明,包括系统说明、子系统功能、操作员接口、系统性能等。
1.1.7.3 对规范书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
1.1.7.4 卖方认为有助于提高系统性能的建议和替代方案。
1.1.7.5 对于提供的系统软件、控制优化软件、应用软件的配合和总包工作应列出目录清单,分别报价。对所供硬件设备做详细的分项报价。
1.1.8卖方所供的DCS设计应结合工艺系统和机组特点并按物理分散的原则进行设计,是专用的控制系统。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设计进程和技术资料逐渐完善,在硬件、软件冻结前,买方对DCS过程I/O信号及控制要求的变化,卖卖方应及时更新设计,在本规范书所报出的I/O总点数范围内,买方需要更换I/O卡类型时,应不发生费用问题。在DCS硬件与软件冻结后,仍可控制在总点数的5%范围内变化而不发生费用问题。(总点数=实用点数?1.15)
1.2 卖方的工作范围
1.2.1 卖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各项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1 按照机组运行要求、本DCS规范书的规定和适用的工业标准,配置一套完整的分散控制系统,并提供通讯电缆和柜间连接电缆。(包括程控电缆)
1.2.1.2 提供构成DCS所必须的全部硬件。提供的DCS系统应为DCS厂商的最新产品。
1.2.1.3 实现本DCS规范书规定的全部功能,卖方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SAMA图和逻辑框图的详细设计,在此基础上进行DCS软件的组态编程和调试。定义I/O功能,并按照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最终I/O清单。
1.2.1.4 为使全厂分散控制系统的硬件和系统软件一致化,此系统需要与英国欧陆DCS系统和浙大中控系统和西门子PLC实现数据通讯。并能互相实现开关量的操作。并提供系统之间通讯的具体方案和成功的实施业绩。
1.2.1.5 进行DCS软件的组态编程和调试指导,为买方掌握控制软件和系统组态提供足够的技术保证。
1.2.1.6 在工厂完成系统调试,达到本DCS规范书所规定的全部功能要求。在DCS出厂前完成令买方满意的出厂验收试验。
1.2.1.7 应在制造厂内使用仿真装置对全部DCS的输入输出信号,进行闭环运行,测试和演示本规范书对DCS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这种仿真测试和演示,具备专职进行这种测试和演示的专家、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测试设备和仿真装置。
1.2.1.8 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DCS。
1.2.1.9 通电启动和调试服务,直到所提供DCS能令人满意地控制机组运行,达到DCS的全部功能要求,并保证系统可利用率达到99.95%。
1.2.1.10 根据本规范书的要求,向买方提供DCS优化运行所必须的系统文件,使买方工控维护人员能掌握组态、编程、维护、修改和调试DCS。
1.2.1.11 负责培训买方的运行、维护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培训人员得心应手地操作、维护、编程、修改和调试DCS。培训地点必须是和本公司同等级以上的电站使用的同等DCS系统的厂家或卖家本部专业的培训基地。培训次数两次,每次培训人数不少于6人,卖方提供买方人员的餐饮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用。
1.2.1.12 卖方还需负责DCS程控柜内的所有接线,包括供电电源和接地线的接线。柜内各站的通讯电缆的铺设与连接(包括与第三方系统的通讯连接),现场电气仪表设备来的电缆线到DCS程控柜端子的接线也由卖方来完成,包括调试工作。
1.2.2为完成上述工作范围的DCS设计,以获得一个完整的自动化控制系统,DCS供货商应负责协调与其他控制系统和设备之间的接口,并负责完成相关的通讯接口工作(包括接口设计和调试),提供通讯接口设备及通讯电缆,编制接口软件。与DCS单元网络接口的控制系统和设备应包括。另外DCS单元网络和公共网络还应分别留有4~8个备用网络通讯接口,以待扩展用。要求DCS以太网实现双网双环,自愈型。

1.3 买方的工作范围
1.3.1 买方将提供下列设备和服务:
1.3.1.1 数字量输入信号接点和脉冲设备。
1.3.1.2 所有执行机构。
1.3.2 工艺系统的初步过程I/O清单及控制和程序要求。
1.3.3 审查和批准卖方提交的DCS设计方案。
2 DCS设备规范和标准
本规范书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均应为最新版本,即以买方发出本DCS订单之日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若发现本规范书与参照的文献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则应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2.1 引用的规范和标准
美国防火协会(NFPA)
ANSI/NFPA 70 国家电气规范
ANSI/NFPA 8502 多燃烧锅炉炉膛防内爆和外爆
ANSI/NFPA 85D 燃煤多燃烧锅炉炉膛防外爆
ANSI/NFPA 85E 燃煤多燃烧锅炉炉膛防外爆
ANSI/NFPA 85F 制粉系统的安装及运行
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ANSI/IEEE 427 冲击电压承受能力导则(SWC)
ANSI/IEEE 488 可编程仪表的数字接口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EIA)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通讯设备之间的接口。
EIA RS-485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通讯设备之间的接口。
美国仪器学会(ISA)
ISA IPTS 90 热电偶换算表
ISA RP55.1 数字处理计算机硬件测试
美国科学仪器制造商协会(SAMA)
SAMA PMS 22.1 仪表和控制系统功能图表示法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
ANSI/NEMA ICS4 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的端子排
ANSI/NEMA ICS6 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外壳
ANSI/NEMA ICS2 工业控制装置、控制器及组件的标准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UL 1413 电视用阴极射线管的防内爆
UL 44 橡胶导线、电缆的安全标准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IEC TC529 基础安全标准: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AWS 美国焊接学会
ICEA 绝缘电缆工程师协会
NEPB 美国国家环保局
NEC 美国国家电气标准
HEI 热交换协会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TCP/IP 网络通讯协议
IEEE802 局域网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DL612-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8-1998;
《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7-1998。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9-1998。
卖方可提出其它相当的替代标准,但需经买方确认

3 技术要求
3.1 总则
DCS应完成本规范书规定的整个系统具有数据采集、运算控制、控制输出、控制调节、设备和状态监视、故障报警、实时数据处理和显示、数据管理、图形显示、报表打印、远程通信等,以及这些信息的组态、调试、打印、诊断等功能。操作员的命令,包括接收来自操作员键盘、鼠标信息,进行各种监视信息的显示和查询站主要执行操作,如工艺流程图显示,报警显示、日志查询、各种表格和列表显示和打印,输入操作员的命令和参数,修改系统的运行参数,实现人为对系统的干预,如在线参数修改、控制调节等。I/O卡件不得采用高密度卡件,如模拟量不得超过8点,开关量不得超过16点。超过部分不得计入总点数,不得作为备用量。
3.1.1 DCS系统应易于组态、易于使用、易于扩展。
3.1.2 DCS应由分散处理单元、数据通讯系统和人机接口组成
3.1.3 DCS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合适的冗余配置和诊断至模件级的自诊断功能,使其具有高度的可靠性。系统内任一组件发生故障,均不应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
3.1.4 系统的参数、报警和自诊断功能应高度集中在LCD上显示和在打印机上打印,控制系统应尽可能在功能和物理上适当分散。
3.1.5 DCS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各类计算机病毒的侵害和DCS内各存储器的数据丢失。
3.1.6 整个DCS的可利用率至少应为99.95%。
所投标的DCS应技术先进,有在同类机组同等规模和水平以上及三年以上相同应用功能的运行实绩 。
3.2 硬件要求
3.2.1 总则
3.2.1.1 系统硬件应采用最新的有现场运行业绩的、先进可靠的和使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分散型的硬件并报价。(和利时须采用MACS SM系列、浙大中控采用ECS-100系统以上标准)
3.2.1.2 DCS系统中心控制处理单元、电源、网络必须设置冗余。DCS系统I/O点至少有20%的余量。1号机2号机双减系统1号炉2号炉3号炉 至少需采用6套冗余主控制器(停运其中一台主控制器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两台主控制器运行)。汽轮机保护装置ETS要求采用独立的主控制器。能够实现在线修改下装程序,在线修改模拟量量程不影响汽轮机系统和锅炉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且需要在线能观察到模拟量的电流和数字量的状态。且本系统要求18台工控电脑。1号机站2台,2号机站2台,双减站2台,电气站2台,历史服务站2台,工程师站2台,1号炉2台,2号炉2台,3号炉2台。
3.2.1.3 系统内所有模件均应是固态电路,标准化、模件化和插入式结构。并采用封装结构,防尘、防静电、抗电磁干扰。模件的插拔应有导轨和联锁,以免造成损坏或引起故障。模件的编址不应受在机柜内的插槽位置所影响,而是在机柜内的任何插槽位置上都应能执行其功能。
3.2.1.4 机柜内的模件应能带电插拨而不损坏,且不影响其它模件正常工作。
3.2.1.5 模件的种类和尺寸规格,应尽量少,以减少备件的范围和费用支出。
3.2.1.6 处理器模件、电源模件、通讯模件均应冗余配置。冗余装置的切换应是自动的无扰动的
3.2.1.7 模件应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和低损坏率。
3.2.2 处理器要求
3.2.2.2每台机组的分散控制系统应该由足够数量的处理器对单元构成,每个处理器对包括两台处理器模件,每个处理器模件都是一个独立的自治系统,其中一台处理器模件工作,另一台处理器模件处于热备用。当工作处理器模件故障退出运行时,备用处理器模件应无扰地自动投入工作而不需要人工干预。
















3.2.2.3处理器模件应清晰地标明各元器件,并带有LED自诊断显示。
3.2.2.4处理器模件若使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则应有电池作数据存储的后备电源,电池的更换不应影响模件的工作。
3.2.2.5对某一个处理器模件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处理器模件的运行,此外,数据通讯故障时,处理器模件应能继续运行。
3.2.2.6对某一个处理器模件的切除、修改或恢复投运,均不应影响其他处理器模件的运行。
3.2.2.7要求汽轮机保护系统采用独立的ETS系统或相应安全系数高响应时间快得系统实现。采用独立的主控卡。
3.2.2.8主控卡要求必须采用冗余配置主从自动切换,处理器模件与系统均应有并行的接口,即均能接受系统对它们进行的组态和组态修改。处于后备状态的处理器模件,应能不断更新其自身获得的信息。
3.2.2.9卖方应在其报价书内说明冗余处理器模件的切换时间和数据更新周期,并应保证系统的控制和保护功能不会因冗余切换而丢失或延迟。
3.2.2.10电源故障应属系统的可恢复性故障,一旦重新受电,处理器模件应能自动恢复正常工作而无需运行人员的任何干预。
3.2.3 过程输入/输出(I/O)要求
3.2.3.1 I/O处理系统应尽可能“智能化”,应具有面向被控对象的控制功能,以减轻控制系统的处理负荷。I/O处理系统应能完成扫描、数据整定、数字化输入和输出、线性化、热电偶冷端补偿、过程点质量判断、工程单位换算等功能。应有防止因坏点引起误动的措施。
3.2.3.2 所有的I/O模件都应有标明I/O状态的LED指示和其他诊断显示,如模件电源指示等。
3.2.3.3 所有模拟量输入信号每秒至少扫描和更新6次,所有的数字量输入信号每秒至少扫描和更新10次,事故顺序(SOE)输入信号的分辨力应小于1毫秒。为满足某些需要快速处理的控制回路的要求,其模拟量输入信号应达到每秒扫描10次以上,数字量输入信号应达到每秒扫描20次。
3.2.3.4 应提供分度号为K的热电偶、PT100热电阻、电压(0~5V、0~10V等)信号及电流(4~20mA、0~10mA等)信号的开路和短路以及输入信号超出工艺可能范围的检查并提供报警的功能,这一功能应在每次扫描过程中完成。
3.2.3.5 所有接点输入模件都应有防抖动滤波处理。如果输入接点信号在4毫秒之后仍抖动,模件不应接受该接点信号。卖方应详细说明采取何种措施,来消除接点抖动的影响并同时确保事故顺序信号输入的分辨力为1毫秒。
3.2.3.6 处理器模件的电源故障不应造成已积累的脉冲输入读数丢失。
3.2.3.7 应采用相应的手段,自动地和周期性地进行零飘和增益的校正。
3.2.3.8 冗余输入的热电偶、热电阻、变送器信号的处理,应由不同的I/O模件来完成。单个I/O模件的故障,不能引起任何设备的故障或跳闸。
3.2.3.9 DCS和其它供货商提供的控制、保护装置之间的信息交换采用I/O通道时,应采取电隔离措施。
3.2.3.10 DCS至执行回路的开关量输出信号宜采用带继电器输出的I/O通道或另外装设继电器。DCS与执行机构等模拟量信号相连接时,二端对接地或浮空等的要求应相匹配,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
3.2.3.11 重要的I/O信号的冗余点,应分别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板上,必要时应分别配置在不同控制器的不同通道板上。
3.2.3.12 分配控制回路I/O信号时,应使一个控制器或一块I/O通道损坏时,对机组安全运行的影响尽可能小。冗余辅机控制的I/O,除个别不重要的外,宜置于不同的通道板上。
3.2.3.13 当控制器、I/O通道板及电源故障时,应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不出现误动。例如:当系统电源丧失时,执行机构应保持失电前的位置,卖方应在报价书中说明采取的措施。
3.2.3.14 所有输入/输出模件,应能满足ANSI/IEEE472中“冲击电压承受能力实验导则(SWC)”的规定,在误加250V直流电压或交流电压时,应不损坏模件及系统。
3.2.3.15 每16个模拟量输入点至少有一单独的固态A/D转换器。每一点模拟量输出应有一个独立的D/A转换器,每一路热电阻输入应有单独的桥路。此外,所有的输入通道、输出通道及其工作电源,均应互相隔离。卡件的任一通道故障,不应影响其他通道的正常工作。
3.2.3.16 对所有的I/O应采取隔离措施,针对不同性质的I/O,分别并提出相应的隔离措施。
3.2.3.17 在整个运行环境温度范围内,DCS精确度应满足如下要求:模拟量输入信号(高电平)?0.05%。模拟量输入信号(低电平)?0.035%;模拟量输出精度?0.05%;系统设计应采用不需手动校正而保证上述精度的要求的模件。
3.2.3.18 I/O类型
a.模拟量输入(必须具有0~20mA和4~20mA和1~5VDC 0~10VDC)
4~20mA信号(接地或不接地),最大输入阻抗为250?,系统应提供4~20mA二线制变送器的直流24V电源。对1~5VDC和0~10VDC输入,输入阻抗必须是500K?或更大。同时还必须具有直接接收PT100热电阻(电阻)信号和 分度号为K的热电偶(mv)信号并具有隔离功能。对于外供电的模拟量输入信号,应有独立的电隔离装置,隔离装置应选用日本M-SYSTEM系列隔离变换器或美国ACI的系列产品。
b.模拟量输出(必须具有0~20mA和4~20mA和1~5VDC 0~10VDC)
4~20mA、0~10mA或1~5VDC 0~10VDC,具有驱动回路阻抗大于600?的负载能力。负端应接到隔离的信号地上。系统应提供24VDC的回路电源。
c.数字量输入
能接受反映设备及过程工作状态的无压接点信号。负端应接到隔离地上,系统应提供对现场输入接点的“查询”电压。“查询”电压为48V.DC。
d.数字量输出
所有DO输出均采用继电器隔离,不得采用固态继电器形式。继电器需采用日本欧姆龙、和泉或德国图尔克同等品牌。数字量输出模件应采用电隔离输出,隔离电压?250V,能直接或通过中间继电器驱动电动机或控制装置。在后一种情况,卖方应提供足够的中间继电器、继电器柜及可靠的工作电源装置。所有的中间继电器应为封装型插拔式继电器,继电器触点容量; AC220V,5A。如果需要驱动更大功率回路,卖方应无偿提供相应的继电器。对于控制高压电机启停的回路要求配置能够满足合闸分闸大电流的接触器柜,同时提供高压回路CT二次5A的电流变送器柜,以满足高压电机电流上传到DCS显示。
e.热电阻(RTD)输入
有直接接受三线制的Pt100、Cu50等类型的热电阻能力,并且卖方应提供这些热电阻所需的电源。
f.热电偶(T/C)输入
能直接接受分度号为E、K等型热电偶信号(不需变送器)。热电偶在整个工作段的线性化,应在过程站内完成而不需要通过数据通讯总线。
g.脉冲量输入
每秒能接受6600个脉冲。
h.远程I/0
买方要求采用远程I/O保证整个DCS控制系统的通讯畅通。卖方应提供所配远程I/O系统的应用实例及其特点。买方不接受需配带风扇的远程I/O装置。
远程I/O装置通道隔离电压400V(峰-峰值),A/D分辨率17位,精度等级0.1级以内,共模抑制比?120dB,串模抑制比?70Db,防护等级IP56,模拟量通道采样时间80ms。
DCS应留有两路与远程I/O的接口,与我厂现有脱硫系统和汽机双减系统实现通讯,DCS厂家应承担与远程I/O的合作,需要的接口硬件设备及软件由DCS厂家负责。
3.2.3.19 卖方应对传感器及输入、输出信号的屏蔽提出建议,以满足其系统设计要求。但是,系统应能接受采用普通控制电缆(即不加屏蔽)的数字量输入和输出。如果买方提供的所有输入、输出信号的电缆均为屏蔽电缆,则要求卖方在DCS机柜上实现并完成这些电缆的接地设计。
3.2.3.20 卖方提供的模拟量、数字量和脉冲量通道应满足本规范书规定的型式和数量要求。
3.2.3.21 分散处理单元之间用于跳闸、重要联锁、超驰控制及SOE的触发信号,应直接采用硬接线,而不可通过数据通讯总线发送。
3.2.3.22 卖方除提供规定的现场输入输出通道外,还应满足系统对输入输出信号的要求,如模拟量与数字量之间转换的检查点、冷端补偿、电源电压检测及各子系统之间的硬接线联接点。

3.2.3.23 现场I/O点数量估计如下:(实用点数)
项目数量/个
AO(4~20mA)66
AO(0~10V)18
AI4~20mA610
热电阻260
热电偶210
0~10V18
DI496
DO 560
合计2238
3.2.4 网络交换设备
3.2.4.1 交换机采用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满足相关工业认证(CE认证、UL 508认证、UL 1604认证、船级社认证)。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合同、业主证明文件、认证证书等)。
3.2.4.2 此DCS网络必须采用双环双网耦合冗余。
3.2.4.3 网络可靠性。网络拓扑可靠性:支持多种冗余方式,链路冗余方面必须支持工业级环网冗余协议MRP,网络故障时,千兆环网自愈时间不大于50ms;支持Dual-Homing、Net-Coupling等多种主备冗余切换方式;
3.2.4.4 设备支持冗余供电,具有很高的可靠性,MTBF(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DCS的MTBF值;
3.2.4.5 交换机应为模块化设计,机架安装,可灵活配置,并支持带电热插拔,支持自动配置适配器快速故障恢复技术,便于在线维护;
3.2.4.6 网络管理:支持HP OpenView和Windows平台的通用网管,支持RMON(1,2,3,9)和SNMP v1/v2/v3协议为基础的网络管理,网络管理软件支持多设备管理和多设备配置,支持基于IEEE 802.1ab协议的LLDP(链路层发现协议),支持自动拓扑发现,支持通讯故障自诊断、定位、报警;支持网络远程监控RMON(1,2,3,9);支持组播功能:支持IGMP Snooping/querier,支持GMRP,支持组播路由;支持线路测试功能(TP),支持设备故障信号触点、LED等多种诊断方式;交换机采用存储转发工作方式,支持快速地址刷新(Fast aging),交换机地址表不低于8000个MAC地址;支持基于IEEE802.3为基础的以太网标准协议;支持专业版固件(交换机中应含有操作系统备份,以及多种诊断功能);具备三层路由功能:支持静态路由、动态路由支持路由信息协议(RIP v1/v2,OSPF),冗余路由支持VRRP和HiVRRP v2,支持组播路由;支持8级QoS, 端口优先级 (IEEE 802.1D/p), 支持VLAN (IEEE 802.1Q), 支持组播(IGMP snooping/querier),支持广播限制, 支持流控制(IEEE 802.3x), 支持网络时钟(PTP (精准时间协议, IEEE 1588)和SNTP (简单网络时间协议)), 支持TOS (服务类型) Diff.-Serv, TOS-Prio-Mapping, 支持流量限制功能(单播、组播、广播)。
3.2.4.7 交换机采用在化工、石油等行业有着应用业绩的国际知名品牌,要求必须使用进口的、工业级的、带网络管理功能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如赫斯曼,摩沙等。要求给出分项报价和型号。由于电子间与操作站,其它子站之间的距离较远,要求实现光纤通讯,(1、2号机电子间、3号机电子间、1、2号炉电子间 3号炉电子间共4个电子间 要实现光纤通讯每个电子间 之间的距离分别为500米 500米 700米 )卖方负责所有通讯相关的设备,并负责现场光纤设备的铺设及接纤工作。

3.2.5 DCS与外围控制系统的接口装置
3.2.5.1 网关
3.2.5.1.1本规范书要求所供的DCS的各子系统尽可能类型一致,以构成一个统一的监视和控制系统。因此,用于不同子系统或不同通讯协议之间的网关应尽可能少。卖方应在其报价书中说明是否使用了网关。
3.2.5.1.2如果必须使用网关,卖方应保证通过网关交换信息,不会降低DCS的性能,如分辨率、操作响应速度等。
3.2.5.1.3 DCS与1.2.2条款中所述控制系统的通讯,网关由DCS厂家供货,并负责协调,扫描速率应小于1秒。
3.2.5.1.4 DCS系统应予留SIS的冗余接口,并提供必须的系统及应用软件,使其能正常工作。卖方应保证这些系统的接入将不会降低DCS的性能,如分辨率、操作响应速度、总线的负荷率等。
3.2.5.2 DCS与外围PLC控制系统的接口装置
3.2.5.2.1 卖方应负责在DCS与外围PLC控制系统之间提供可靠的接口,与这些外围控制系统的供货商就接口问题达成协议,并提交一份详细的接口说明给买方。接口的设计应具有下述特性:
-----接口的设计和规约应是被证明了和调试过的而不需再开发;
-----使用TCP/IP 或PROFIBUS或HART等协议进行双向通讯。接口装置应是通用的,使用的通讯系统应是开放系统接口方式以确保不同的系统可互连。通讯系统应使用RS-232,RS-422,RS-485等标准的最新硬件来实现。通讯接口应为双向。通讯网络用RS-232,RS-422或RS-485等标准来执行,对于可能引起干扰的通讯网络,必须使用光纤。通讯网络的通讯速率至少为19200bits。作为系统的一部分,卖方应提供调制解调器和线性驱动器。控制层通讯总线应作到冗余环网方式实现。卖方应在其报价书中提出组态图。
3.2.5.2.2 接口应允许外围控制系统的数据可以在任何控制器、工程师站上使用。接口还应允许在DCS操作员站上配置按钮和控制站以便通过就地逻辑控制器能驱动马达的启停、阀门的开关等。组态需要的命令和地址必须是易懂的不需要算术运算就能编程。
3.2.5.2.3 应提供所有必要的通讯支持硬件和软件,软件的设计应方便买方很容易在工程师/操作员站上进行DCS和外围控制系统之间的通讯组态

外围设备要求
3.2.6.1电脑配置要求
1号机、2号机、双减、电气,1号炉,2号炉,3号炉 共14台工控机电脑配置要求:
CPU型号 Intel Core i3-3220
2GB (2x2GB) 非-ECC DDR3 1600MHz SDRAM 内存
500GB 7200 RPM 3.5" SATA 硬盘
主板接口必须带LTP口和通讯所需要的COM口(需要有和西门子PLC通讯的通讯卡)
主板必须带扩展的空余PCI插槽2个。
USB光电鼠标和键盘
22寸液晶显示器。

工程师站和历史服务站4台电脑配置的必须要求:
CPU型号 Intel Core i5-3210M
三级缓存 3M
内建GPU intel HD4000
内存容量 4GB 1 DIMM (4GB x1)
内存类型 DDR3 1600MHz
插槽数量 2 x SO-DIMM
最大支持容量 8GB
硬盘
硬盘容量 500GB
转速 5400转/分钟
接口类型 SATA 串行
光驱类型 DVD刻录
局域网 10/100Mbps
无线局域网 戴尔无线1704 802.11n

3.2.6.2记录打印机和彩色图形打印机
记录打印机应是激光打印机,打印的有效面积为A4以上。所有记录打印机都应能互相切换使用,每台机组DCS应配置2台记录打印机,安放在历史服务站。
3.2.6.3磁盘驱动装置
应提供多种类型的先进、可靠的磁盘驱动装置存储系统数据,并提供光盘刻录机和USB便携存数设备。

3.2.6 电源要求
3.2.6.1 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子装置机柜、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历史服务站和打印机均由卖方提供的电源装置供电,电源装置能接受由买方提供的两路完全独立的交流220V+10%/-15%,50Hz ±1Hz的电源。卖方并提供二套大容量、后备时间长的UPS,如要求提供爱默生、山特等、10KVA以上、后备时间1小时以上UPS。同时卖方负责安装到现场调试正常,我公司两路电源中的一路来自不停电电源(UPS),另一路来自厂用市电电源。正常运行时一路电源工作,另一路电源处于备用状态。当工作电源故障时,另一路备用电源能够自动接带整个DCS系统的负荷,满足DCS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另外,卖方提供的所有电磁阀控制柜均应能接受由买方提供的两路完全独立的110VDC或两路220VAC/380VAC电源,对于两路110VDC电源来说,正常运行时两路电源同时工作;对于两路220VAC/380VAC电源来说,正常运行时一路电源工作,另一路电源处于备用状态。当上述任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够自动接带整个DCS系统所有电磁阀控制柜的负荷,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及保护动作的需要。DCS供货范围内设备所需电源均由卖方提供。卖方要提供现场所有电动门,仪表供电等的专用电源柜。并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卖方负责所有控制柜及电源柜现场安装工作。
3.2.6.2 卖方应在各个机柜和站内配置相应的电源回路保护设备。并在投标书中附加电源配置图。卖方应提供机柜内的二套冗余直流电源。这二套直流电源都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和适当的电压,能满足设备负载的要求。
3.2.6.3 任一路电源故障都应报警,二路冗余的电源应通过一共用的二极管切换回路耦合。在一路电源故障时自动切换到另一路,以保证任何一路电源的故障均不会导致系统的任一部分失电。
3.2.6.4 电子装置机柜内的馈电应分散配置,以获得最高可靠性,对I/O模件、处理器模件、通讯模件和变送器等都应提供冗余的电源。
3.2.6.5 接受变送器输入信号的模拟量输入通道,都应能承受输入端子完全的短路,并不影响其他输入通道,否则,应有单独的熔断器进行保护。
3.2.6.6 对每一路变送器的供电回路中应有单独的熔断器,熔断器开断时应报警。在机柜内,熔断器的更换应方便,不需要先拆下或拔除任何其他组件。
3.2.6.7 无论是4~20mA输出还是脉冲信号输出,都应有过负荷保护措施。此外,应在系统机柜内为每一被控设备提供维护所需的电隔离手段。任一控制设备的电源被拆除,均应报警,并将受此影响的控制回路切至手动。
3.2.6.8 每一数字量输入、输出通道板都应有单独的熔断器或采取其他相应保护措施。
3.2.7.9操作员站的电源应考虑从不同回路供电,防止一路电源供电故障时,引起操作员站的全部失电。
3.2.8电子装置机柜和接线
3.2.8.1电子装置机柜的外壳防护等级,室内应为NEMA12(IP52)、室外应为NEMA4(IP56)。所有程控柜及操作台等设备由卖方负责现场安装到位,柜内及操作台电源线由卖方负责接线调试。买方负责提供市电源。柜内要求有照明系统。
3.2.8.2柜门应有导电门封垫条,以提高抗射频干扰(RFI)能力、柜门上下不应装设任何系统部件。
3.2.8.3机柜的设计应满足电缆由柜底引入的要求。
3.2.8.4对需散热的电源装置,应提供排气风扇和内部循环风扇。
3.2.8.5机柜内应装设温度检测开关,当温度过高时进行报警。
3.2.8.6装有风扇的机柜均应提供易于更换的空气过滤器。
3.2.8.7机柜内的端子应布置在易于安装接线的地方,即为离柜底300mm以上和距柜顶150mm以下。端子应至少接入1-2.5mm2线径的电缆。
3.2.8.8机柜内的每个模件、印刷电路板、端子排和端子都有清晰的标志,并与图纸和接线表相符。 同时当需更换设备时易于保留或撤走。机柜与操作台的外部、前面与后面应有标号。
3.2.8.9端子排、电缆夹头、电缆走线槽、接线槽均应由“非燃烧”型材料制造。
3.2.8.10卖方提供的机柜、控制台以及其他设备之间互联的电缆(包括两端的接插件)应由卖方提供,这些电缆应符合IEEE防火标准。
3.2.8.11组件、处理器模件或I/O模件之间的连接应避免手工接线。
3.2.8.12机柜内应预留充足的空间,使之能方便地接线、汇线和布线,每个机柜I/O点数不应大于400点。
3.2.8.13操作台要求采用不锈钢,材质指定#304不锈钢,板材厚度指定不低于3mm
3.2.9系统扩展
3.2.9.1卖方应提供下列备用余量,以供系统以后扩展需要:
—每个机柜内的每种类型I/O测点都应有15%的备用量,并合理分布。
—每个机柜内应有20%的模件插槽备用量,并合理分布。该备用插槽应配置必要的硬件,保证今后插入模件就能投入运行。
—最忙时,控制器CPU的负荷率不大于40%,操作员站CPU的负荷率不大于40%。
—内部存贮器占有容量不大于50%,外部存储器占有容量不大于40%。
—30~40%电源余量。
操作员站允许最大标签量至少应为系统过程I/O总数的150-200%。
这些都应是按系统联调成功正式投运时的最终容量计算的百分比值。
3.2.9.2卖方都应提供计算并验证上述备用量的方法。
3.2.10环境
3.2.10.1系统应能在电子噪声、射频干扰及振动都很大的现场环境中连续运行,且不降低系统的性能。
3.2.10.2系统设计应采用各种抗噪声技术,包括光电隔离、高共模抑制比、合理的接地和屏蔽((耐共模电压≥250V,共模抑制比应≥90dB,差模电压≥60V,差模抑制比应≥60dB))。
3.2.10.3在距电子设备1.2米以外发出的工作频率达470MHz、功率输出达5W的电磁干扰和射频干扰,应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在机柜门打开的情况下)
3.2.10.4系统能在环境温度0~60℃,相对湿度10~95%(不结露)的环境中连续运行。

3.3 软件要求
3.3.1 卖方应负责整个DCS的组态工作,并保证所供系统是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组态。
3.3.2 卖方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满足本规范要求的程序软件包,包括实时操作系统程序、应用程序及性能计算程序。
3.3.3 DCS应用软件应采用通用化、标准化的软件包,应具有兼容性。系统应有完善的在线诊断和离线诊断能力
3.3.4 卖方将来对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时,应免费为买房进行升级。
3.3.5 操作系统应采用通用化、标准化,符合工业标准的多任务网络操作系统,如UNIX、WINDOWS XP、WINDOWS 7 等。
3.3.6 DCS应用软件采用标准化图形界面,如WINDOWS、X-WINDOWS等。编制画面的工具软件应采用国际标准,如SL-GMS标准,以便在工程组态的时候可以方便的使用。
3.3.7 DCS软件系统应提供标准接口界面,支持Windows,DDE、OLE等,一方面从DCS导出的数据能在DCS系统外应用,如在Office等软件中应用,另一方面以便与商品化软件连接,如电子表格软件、数据处理工具等。
3.3.8 用户二次开发所需的各种应用开发工具软件及其使用说明,如接口工具软件、高级编程语言(BASIC、C语言等);应提供用户开发自定义功能块的能力,用户可以在应用程序中多次使用这些功能块。
3.3.9 应采用通用数据库系统或DCS数据库应能支持通用数据库;历史数据库系统应尽可能采用通用化、标准化的数据库。DCS数据库和服务器应冗余配置。
3.3.10 所有组态软件以图形方式组态为主,以填表、文本输入组态为辅。特别是现场控制站的控制算法实现、操作员的图形界面生成更要求以图形方式组态如:IEC1131-3的组态标准。
3.3.11 编制画面的工具软件应采用国际标准,如SL-GMS标准,以便在工程组态的时候可以方便的使用。
3.3.12 所有算法和系统整定参数应驻存在各处理器模件的非易失性存储器内,执行时不需重新装载。
3.3.13 在DCS中,应提供高级编程语言编辑器,以满足用户工程师开发应用软件的需要。
3.3.14 模拟量控制的处理器模件完成所有指定任务的最大执行周期不应超过250ms,开关量控制的处理器执行周期不应超过100ms。
3.3.15 对需快速处理的模拟和顺序控制回路,其处理能力应分别为125ms和50ms执行一次。(未包括部分电气量的特殊要求)
3.3.16 模拟控制回路的组态,应通过驻存在处理器模件中的各类逻辑块的连接,直接采用SAMA图方式进行,并用易于识别的工程名称加以标明。还可在工程师站上根据指令,以SAMA图形式打印出已完成的所有系统组态。同时在工程师站上可以强制各I/O点的状态和输出。
3.3.17 在工程师站上应能对系统组态进行修改,不论该系统是在线或离线均能对该系统进行修改。系统内增加或变换测点,应不必重新编译整个系统的程序。
3.3.18 在程序编辑或修改完成后,应能通过通讯总线将系统组态程序装入各有关的处理器模件,而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现场开关量控制的执行器采用专用的DO卡件,实现软司服编程,满足工艺控制精度,能够实现精确制动。
3.3.19 顺序控制的所有控制、监视、报警和故障判断等功能,均应由处理器模件提供。
3.3.20 顺序逻辑的编辑应使顺控的每一部分都能在LCD上显示,并且各个状态都能得到监视。
3.3.21 所有顺序控制逻辑的组态都应在系统内部完成,而不采用外部硬接线、专用开关或其他替代物作为组态逻辑的输入。
3.3.22 顺序控制逻辑应采用熟悉的类似于继电器型式的功能符号,以逻辑图或梯形图格式进行组态,并可在工程师站上按指令要求,以图形方式打印出已组态的逻辑。
3.3.23 查找故障的系统自诊断应能诊断至模件级故障。报警功能应使运行人员能方便地辨别和解决各种问题。卖方应明确定义系统自诊断的特征。
3.4 人机接口
人机接口应包括操作员站、工程师站。
3.4.1 操作员站
3.4.1.1 操作员站的任务是在标准画面和用户组态画面上,汇集和显示有关的运行信息,供运行人员据此对机组的运行工况进行监视和控制。
3.4.1.2 操作员站的基本功能如下:
监视系统内每一个模拟量和数字量、显示并确认报警、显示操作指导、建立趋势画面并获得趋势信息、打印报表、控制驱动装置、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的选择、调整过程设定值和偏置、画面生成及修改等
3.4.1.3 每一个操作员站都应是冗余数据高速公路的一个站,且每一个操作员站应有独立的冗余通讯处理模件,分别与冗余的通讯总线相连。虽然操作员站的使用各有分工,但任何显示和控制功能均应能在任一操作员站上完成。
3.4.1.4 任何LCD画面,对于标准画面在1秒(或更少)、对于复杂画面在2秒(或更少)的时间内完全显示出来。所有显示的数据应每秒更新一次。
3.4.1.5 调用任一画面的操作次数,不应多于三次。
3.4.1.6 运行人员通过键盘、轨迹球或鼠标等操作手段发出的任何操作指令均应在1秒内或更短的时间内被执行。从运行人员发出操作指令到通道板输出和返回信号从通道板输入至LCD上显示的总时间应小于1秒。(不包括执行机构动作时间)对运行人员操作指令的执行和确认,不应由于系统负载的改变或使用了网关而被延缓。
3.4.1.7控制站、操作员站、计算站、数据管理站、历史站或服务器脱网、离线、死机,在其它操作员站监视器上应设有醒目的报警功能,并能输出开关量报警信号到独立于DCS系统之外的声光报警器上进行报警。DCS应提供外接报警音响装置。
3.4.2工程师站
3.4.2.1每台机组应提供一套台式工程师站,用于程序开发、系统诊断、控制系统组态、数据库和画面的编辑及修改。还应提供安放工程师站的工作台及工程师站的有关外设。
3.4.2.2工程师站应能调出任一已定义的系统显示画面。在工程师站上生成的任何显示画面和趋势图等,均应能通过通讯总线加载到操作员站。
3.4.2.3工程师站应能通过通讯总线,既可调出系统任一分散处理单元的系统组态信息和有关数据,还可使买方维护人员将组态数据从工程师站上下载到各分散处理单元和操作员站。此外,当重新组态的数据被确认后,系统应能自动地刷新其内存。
3.4.2.4工程师站应当具有离线和在线的部分代码和全代码下载功能,不影响机组的安全、正常运行。
3.4.2.5工程师站必须具有对DCS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包括对各个控制站的运行状态、各个操作员站的运行情况、各级网络通信情况等方面的监控。
3.4.2.6工程师站具有在线组态功能,如上下限值的改变、控制参数的调整、对现场I/O站的直接操作、对某个I/O点的强制以及在线修改控制算法等。
3.4.2.7工程师站具有在线显示组态图上所有输入/输出、中间量点的数值。
3.4.2.8工程师站应包括站用处理器、图形处理器及能容纳系统内存所有数据库、各种显示和组态程序所需的主存储器和外存设备。还应提供系统趋势显示所需的历史趋势缓冲器。
3.4.2.9工程师站应设置软件保护密码,以防一般人员颤自改变控制策略、应用程序和系统数据库。
3.4.2.10应提供支撑工程师站的所有辅助设备,如编程面板、绘图仪等。
3.5 数据通讯系统
3.5.1 数据通讯系统应将各分散处理单元、输入输出处理系统及人机接口和系统外设连接起来,以保证可靠和高效的系统通讯。
3.5.2 连接到数据通讯系统上的任一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不应导致通讯系统瘫痪或影响其他联网系统和设备的工作。通讯总线的故障不应引起机组跳闸或使DPU不能工作。
3.5.3 所提供的通讯总线应是冗余的(包括冗余通讯总线接口模件),冗余的数据通讯总线在任何时候都应同时工作。卖方应说明其通讯速度和总线上最多可挂多少个站以及两站之间的最大距离。每台机组设置一个冗余的高速数据通讯网络
3.5.4 所采用的数据通讯总线应是国际通用的现场总线,其通信速率应不小于100Mbps,通信距离不小于2km。
3.5.5 挂在数据通讯总线上的所有站,都应能接受数据通讯总线上的数据,并可向数据总线传送数据。
3.5.6 数据通讯系统的负载容量,在最繁忙的情况下,以太网不应超过15%、令牌网不应超过30%,以便于系统的扩展。卖方应提供计算和考核的办法。
3.5.7 在机组稳定和扰动的工况下,数据总线的通讯速率应保证运行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能在1秒内或更短的时间内被执行。卖方应确认其保证的响应时间,在所有运行工况下(包括在1秒内发生100个过程变量报警的工况下),均能实现。
3.5.8 数据通讯协议应包括CRC(循环冗余校验)、奇偶校验码等,以检测通讯误差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系统通讯的高度可靠性。应连续诊断并及时报警。
3.5.9 卖方应详细说明有关的“通讯协议”(如信息结构、信息寻址、传输方向、数据格式、数据块长度、调制和传输介质等)、诊断功能和设备、故障站的自恢复以及每个站的访问时间等,并提交我公司确认。
3.5.10 当数据通讯系统中出现某个差错时,系统应能自动要求重发该数据,或由硬件告知软件,再由软件判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时间不超过2秒,且不影响其他系统的通讯。如经过多次补救无效,系统应采取安全的措施,如切除故障设备或切换至冗余的装置等。
3.5.11 卖方应说明消除数据传输过程中的误差和干扰,以及数据通讯总线敷设时必须注意的事项。数据通讯总线应能防止外界损伤和干扰。
3.5.13机组DCS与其它控制系统的接口
DCS应能与下列的所有系统使用TCP/IP或Modbus+ 或PROFIBUS或HART协议等协议进行双向通讯。接口装置应是通用的,诸如RS-232,RS-422,RS-485等。所有的通讯硬件均应冗余配置,卖方应为下列所有系统(英国欧陆系统、浙大中控系统、西门子PLC系统)和DCS(包括现场智能仪表以及智能控制执行机构)提供通讯硬件及软件。要求与本厂4号炉(欧陆系统)5号炉6号炉(浙大中控系统)和1、2号除尘西门子PLC300通讯,并能显示各系统部分模拟量数据所有的最终的通讯协议应由下列的系统供应商决定。
操作人员从DCS发出至下列任一系统的控制要求已被执行的确认信息应在2秒钟之内显示在DCS的LCD监视器上。下列系统的所有被显示的数据应每一秒在DCS的LCD监视器上刷新一次。
用于储存从下列系统收集和转发的数据的专用实时数据库应建在DCS中,以便进行对下述系统监视和控制。这些数据库应具有足够的容量。DCS的实时数据库总容量应不小于100GB。通讯接口要求为工业以态网或RS485口
3.5.14 DCS应能够通过与其它控制系统的接口进行软对时, 站间时间差不大于1ms。
3.6 数据采集系统(DAS)
3.6.1 总则
3.6.1.1 数据采集系统(DAS)应连续采集和处理所有与机组有关的重要测点信号及设备状态信号,以便及时向操作人员提供有关的运行信息,实现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一旦机组发生任何异常工况,应及时报警,提高机组的可利用率。
3.6.1.2 LCD显示、报表、打印均须汉化。
3.6.1.3 DAS至少应有下列功能:
—显示:包括操作显示、成组显示、棒状图显示、报警显示、趋势显示等
—制表记录:包括定期记录、报警记录、事故追忆记录、事故顺序(SOE)记录、跳闸一览记录、操作记录等
—历史数据存储和检索
—性能计算
—打印:包括制表打印,历史数据打印,性能计算打印等
3.6.2 显示要求
3.6.2.1 总则
3.6.2.1.1 每个LCD应能综合显示字符和图象信息,机组运行人员通过LCD实现机组运行过程的操作和监视。
3.6.2.1.2 每幅画面应能显示过程变量的实时数据和运行设备的状态,这些数据和状态应每秒更新一次。显示的颜色或图形应随过程状态的变化而变化。棒状图和趋势图应能显示在任意一个画面的任何一个部位上。
3.6.2.1.3 应可显示DCS系统内所有的过程点,包括模拟量输入、模拟量输出、数字量输入、数字量输出、中间变量和计算值。对显示的每一个过程点,应显示其标志号(通常为TAG)、简单说明、数值、性质、工程单位、高低限值等。
3.6.2.1.4 应提供对机组运行工况的画面开窗显示、滚动画面显示和图象缩放显示,以便操作人员能全面监视,快速设别和正确进行操作。系统应支持窗口移动,并支持多个窗口打开功能。
3.6.2.1.5 应设计有机组和设备运行时的操作指导,并由LCD的图象和文字显示出来,操作指导应划分为三个部分,即为启动方式、正常方式和跳闸方式。
3.6.2.1.6 卖方应根据用户提供的运行要求,用户画面的数量,应可在工程设计阶段按实际要求进行增加,而不额外增加我公司的费用支出。运行人员可通过键盘,对画面中的任何被控装置进行手动控制。画面上的设备处于自动程控状态时,模拟图上应反映出运行设备的最新状态及自动程序目前进行至哪一步。如自动程序失败,则应有报警并显示故障出现在程序的那一步。
3.6.2.1.7 我公司可在工程师站上,使用该站的画面生成程序自己制作和修改画面,卖方应提供符合ISA过程设备和仪表符号标准的图素。当用户需使用的图素,未包括在ISA标准符号中时,用户应可使用卖方提供的图素组态器,建立用户自定义的新图素。用户自定义的新图例应能被存储和检索。
3.6.2.1.8 卖方应说明其所供系统的画面显示能力,每幅画面能容纳多少图素以及每幅画面能容纳多少能实时更新和被控的过程测点(模拟量和数字量)。
3.6.2.2 操作显示
应采用多层次显示结构,显示的层数据应根据工艺过程和运行要求来确定,这种多层显示能使运行人员方便地翻页,以获得操作所必须的细节和对特定的工况进行分析。
多层显示应包括厂区级显示(或称概貌显示)、功能组显示和细节显示。
3.6.2.3 标准画面显示
卖方应提供报警显示、趋势显示、成组显示、棒状显示等标准画面显示,并已预先做好或按本工程的具体要求稍作修改。
3.6.2.4成组显示
在技术上相关联的模拟量和数字量信号,应组合成成组显示画面,并保存在存储器内,便于运行人员调用。
成组显示应能便于运行人员按需要进行组合,并且根据需要存入存储器或从存储器中删除。成组显示应有色彩增量显示和棒状图形显示。
3.6.2.5报警显示
系统应能通过接点状态的变化,或者参照预先存储的参考值,对模拟量输入、计算点、平均值、变化速率、其他变换值进行扫描比较,分辨出状态异常、正常或状态的变化。若确认某一点超过预先设置的限值,LCD屏幕应显示报警,并发出声响信号。
3.6.2.6报警功能:系统报警按其重要性可划分为不同的报警级别,并进行相应处理(重要报警除发出声、光信号以外还应即时打印)。所有报警均需要确认才能消除报警声响。重要报警在一定周期内仍未消除,可自动重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2.7报警打印:控制系统配备报警事件打印机一台。打印时如果发生打印机故障,不应影响系统运行,且打印信息不得丢失。
3.6.2.8帮助显示
为帮助运行人员在机组的启、停或紧急工况时,能成功地操作,系统应提供在线的帮助显示软件包。运行人员可通过相应的帮助键,调用帮助显示画面。除标准的帮助显示画面外,还应让用户使用这种帮助显示软件包生成新的帮助画面,以适应一些特定的运行工况。
3.6.2.9系统状态显示
系统状态显示应表示出与数据通讯总线相连的各个站(或称DPU)的状态。各个站内所有I/O模件的运行状态均应包括在系统状态显示中,任何一个站或模件发生故障,相应的状态显示画面应改变颜色和亮度以引起运行人员的注意。
分散放置的DCS远程机柜及远程I/O的物理位置的显示,以便于现场管理和维护。
记录要求
所有记录应使用可编辑的标题,而不应是预先打印的形式,卖方应按用户指定的格式,确定所有记录的标题。
记录功能可由程序指令或运行人员指令控制,数据库中所有过程点均应可以记录。
3.6.2.4 定期记录
定期记录包括交接班记录、日报及月报,对交接班记录和日报,系统应在一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提供200个预选变量的记录。而对月报,则每一天的时间间隔内,提供200个预选变量的记录。在每一个交接班后,或每一天结束时,或每一个月结束时,应自动进行记录打印,或根据运行人员指令召唤打印。
3.6.2.5 运行人员操作记录
系统应记录运行人员在集控室进行的所有操作项目及每次操作的精确时间,通过对运行人员操作行为的准确记录,可便于分析运行人员的操作意图,分析机组事故的原因。操作记录应不可修改。应至少存储2年的内的所有操作记录。
3.6.2.6 跳闸追忆记录
提供跳闸后的分析记录。一旦检测到机组某一主设备跳闸,程序立即打印出表征机组主设备128个模拟变量的完整记录,其中40个重要变量,提供跳闸前5分钟和跳闸后5分钟以1秒时间间隔的快速记录,其余变量的记录时间间隔可为3~5秒。记录和打印应包括一个具有测点描述及测量值的完整清单。跳闸追忆记录打印应在跳闸发生5秒后或在制表打印机空闲时自动启动。跳闸追忆记录打印不得因光盘的运行状态而延迟。
跳闸记录应自动打印或按运行人员指令打印。
操作员记录
操作员记录可按要求进行。可预先选择记录打印的时间间隔或立即由打印机打印出来,操作员记录可由20个组构成,每组16个参数,所有具有地址的点均可设置到操作员记录中。

3.7 操作机柜主要技术要求
操作机柜:操作机柜安装在控制室内,不但要求具有良好的实用性而且要求造型美观同控制室整体环境和谐。投标商要根据我方提供的尺寸要求。提供操作机柜的详细的资料,资料不少于:外形图、内部结构图、功能说明、防护标准、电气标准。
3.8 备品备件及辅助工具
3.8.1 备品备件
卖方所提供的备件需保证3年年内使本系统无需再采购与本系统有关的一切设备和卡件。如:电源、处理器、IO卡件等。
3.8.2 专用仪器和辅助工具
请卖方提供系统安装、调试、维护用的特殊工具和专用仪器。包括康斯特模拟量输出信号源一台,测量模拟量和数字量信号的FLUKE787万用表一部、移动笔记本电脑一台、原装罗斯蒙特375通讯器两台,工具的清单,并单独报价。报价中应包括足够的用于系统组态、安装、调试、维护用的必备的工具。包括移动存设备、移动工程师站等。
卖方除提供10套程控柜和18套放置电脑的控制台外。还应提供18套控制台对应的椅子。相关的打印机4台。
3.9 资料
3.9.1 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为了辅助卖方完成DCS的组态设置,买方将陆续提供如下资料(关于资料格式可以与卖方协商确定):
3.9.1.1 逻辑图或者流程图或者相关描述:这些图形将确定控制及为批处理,逻辑顺控,和时间顺控系统(即电机的启/停,阀门的开/关,.报警等)确定联锁关系。
3.9.1.2 DCS I/O列表:此列表包括如下数据:1现场仪表和设备的技术特性指标2软件模块(即报警设置)的过程特性指标3所有显示信息和报表信息。4在DCS具体实施过程需要的相关资料。
3.9.2 卖方提供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卖方提供所有的DCS相关资料,包括DCS卖方使用的其他的相关方的设备,软件和硬件的说明书。
3.9.2.1 所有的说明书要满足可以复制和长期使用的标准。每个说明书要注明说明书号。所有的说明书要是打印的而非手写的,同时说明书要有硬书皮同时标注相应的章节及内容。买方确定说明书的格式。卖方根据买方的需要给出交货计划。 卖方要根据买方的要求交付4套样本说明书。
3.9.3 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DCS供货商应提供4套完整的中文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和一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用相应的移动设备存储并交付给买方)资料至少应包括:
1系统总说明书及配置图、供货清单(硬软件及全部附件);2各类仪表(继电器等)清单及规格书(含说明);3辅助操作台、DCS机柜布置图及各类机柜布置图;4输入输出卡件及接线端子布置图;5辅助操作台、各类机柜接线端子布置及接线图;6供电系统图及供电系统接线图;7接地系统图及接地系统接线图;8系统内部电缆接线图;9辅助操作台、各类机柜、机架详细尺寸图;10设备安装图。供货商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可采用A3或A4幅面。每一项资料在发出时都应带有首页,并说明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3.9.4 应用手册文件
DCS供货商应提供4套完整的中文使用手册文件资料双方确认的最终电子版资料,资料至少应包括:1各种仪表设备的技术说明书;2系统配电及接地工程手册;3各种过程I/O端子接线图;4系统软件使用手册;5各应用软件使用手册;6操作员手册;7工程师手册;8系统维护手册;9所有部件的合格证书;10安全证书;11出厂验收测试程序;
12双方签字的出厂验收测试记录;13配套设备的样本或使用说明书;14招标书中要求的有关数据或表格;14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供货商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可采用A3或A4幅面。每一项资料在发出时都应带有首页,并说明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3.9.4.1 中间文件资料
中间文件资料交付期限及文件份数在工程开工会上确定。
3.10 技术服务
概述
技术服务应包括项目服务与现场服务。项目服务有项目管理、工厂试验与出厂验收、培训服务、组态工作等。现场服务包括到货开箱检查、系统通电、联调试运和装置投运等。DCS供货商应列出至少三家近期完成的项目的用户清单,包括联系地址、联系人员等资料,以便了解服务情况。
3.10.1 项目管理
3.10.1.1 项目经理: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应提供优良的项目管理服务。DCS供货商在签订合同后应立即指定一位固定的有经验的项目经理,将附有项目经理简历的相关文件或证件交给买方,同时要求此项目经理要有一个固定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项目经理应自始至终地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及文件、信件(传真、网络信件等)资料往来,及时联系和处理买方与厂商之间的有关事宜,如有人员更改或临时变化,应预先通知买方,否则因此而导致影响项目执行及系统未来运行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10.1.2 项目进度
投标书应提供项目详细进度表,按照总体进度要求,编制详细工程计划。DCS供货商应在投标书中提出本项目设备设计、制造、组态、调试、测试、验收等各阶段的执行进度。
3.10.1.3 工程条件会
合同签订1周,在双方确认地点举行工程开工会议,对系统配置和规格进行详细确认,确定本项目的所有供货清单。经确认的供货清单与服务条款即为生产定单。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必要,买卖双方还可就系统详细设计与现场工程设计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组织设计联络协商处理。
3.10.2 现场技术服务
3.10.2.1 现场安装 卖方应派出满足工程需要数量的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系统的安装、接线、调试。卖方对该系统的软硬件和安装的质量负责。
3.10.2.2 系统通电
DCS设备在现场安装、接线完毕后,系统通电由DCS供货商的技术人员负责,通电前由DCS供货商的技术人员检查系统的安装、接线、电源及接地等情况,然后有DCS供货商通电启动。
3.10.2.3 联调试运
装置开工前,由DCS供货商派有经验的应用工程师到现场,协助买方和最终用户对系统与过程进行联调试运,使系统各部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完整地投入运行。联调试运正常后1个月,可进行现场验收。
3.10.2.4 系统投运
装置开车期间,DCS供货商派有经验的应用工程师到现场,保证开车期间系统工作正常,要求卖方提供至少2人120工作日的现场服务时间(不包括联调试运正常后1个月的验收期),卖方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直到工艺生产正常,验收结束为止,这期间卖方不得已任何借口向买方额外索取服务费用。
3.10.2.5 服务费用
投标书应对以上现场技术服务分别列出的人员工时及费用。由于DCS供货商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现场服务时间的增加,其费用由卖方负责。
售后服务与维修
3.10.3 售后服务响应
DCS供货商应对系统开工后的售后技术服务、使用与维修技术咨询提供良好的保证,DCS供货商应保证其指定技术服务与维修的支持部门在接到买方和最终用户电话(传真)后24小时内对买方和最终用户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电话或传真),直到解决问题。需要时应派专人到最终用户所在地解决。需要时应在24小时内派专人到最终用户所在地解决,紧急情况下12小时内赶到最终用户所在地解决问题。

附:
如本技术要求不能满足系统建立和正常运行,卖方应提示买方商榷修改信息。如无异议,最终出现任何问题造成本系统不能建立和运行。由卖方负全责。

卖方投标产品需在招标文件上网发布之日到投标前和买方进行了充分技术交流和现场考察,并得到买方认可。

若有任何技术问题请与现场相关工程师联系,联系人:李铁石 电话:137*****581153*****566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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