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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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四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评标办法...................................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7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1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
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
********5">1. 招标条件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已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0〕1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6">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规模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总长8.694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34.0m,全线共设特大桥8201m/5座。设有龙溪(起点接中江高速)、会港大道、新丰(终点接江珠高速)3处互通立交。
2.2 咨询服务期限: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进度相匹配,自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工验收止。
2.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1个标段,具体见下表:
里程范围 | 长度 | 工作内容 |
ZK0+000-ZK8+694 | 8.694km | 1、里程范围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 2、里程范围的交通工程(包括收费、通信、监控、沿线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及通信管道工程等) 3、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声屏障等降噪音环保设计、管理、服务、养护等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咨询; 上述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初勘初测咨询、初步设计咨询、详勘定测咨询、施工图设计咨询、概预算文件审核、交通组织措施方案设计咨询等。 |
********5">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并在业绩、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能力。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为公路)的工程咨询单位也视为具备资格)。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备上述3.1款(1)及(2)的资质或单独具备(3)的资质,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
3.3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中标单位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投标。
********4">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关系[③]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
********8">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
联合体投标人以牵头人的名义购买招标文件,但《投标登记申请表》需列明联合体各成员名单。
《投标登记申请表》可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的“服务指南”—“资料下载”—“建设工程”中下载《投标登记申请表》。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含资料费),售后不退。汇款应备注报名单位名称,汇款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且不得迟于2021年4月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广州政通路支行
户名: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9">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0">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如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为准。
在规定的登记期间,如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延长登记时间,在延期登记时间内,已登记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登记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进行登记;(2)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51楼
邮政编码:510000
联 系 人:林工
邮箱:jzgsgkj@163.com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13 日
附件1:标段的划分及主要工程项目情况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至附录5
附件3:评标办法
附件4:投标人信息表招标文件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介上下载。
********0">附件1: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总长8.694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34.0m,全线共设特大桥8201m/5座。设有龙溪(起点接中江高速)、会港大道、新丰(终点接江珠高速)3处互通立交。
二、标段划分
本项目仅设1个标段,详见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1.
四、下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投标人自行搜集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主要技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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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具体技术指标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六、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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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备本表(1)及(2)的资质或单独具备(3)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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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须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工作,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成功地完成”是指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已完成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
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应为主体工程(至少包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仅完成路面等专项工程设计咨询的业绩不予采纳。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联合体业绩,则按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勘察设计咨询业绩证明材料指联合体协议书或发包人有效证明材料;勘察设计业绩指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业绩信息的网页截图)体现其完成的工作量认定,无法界定其完成的工作量,此业绩不予认定。
1.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加分条件(如有)的认定原则如下:以联合体各成员业绩之和计算。
1.如同一个合同项目中同时满足多项业绩要求,可以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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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上述信用等级的要求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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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类似专业指对应其分项的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应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2.
1.
1.1
1.1.1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1.2.1
1.2.2
1.3
1.3.1
1.3.2本标段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1.4.1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本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含备选,如有)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原件或网上申请查询结果打印件为准(对于已开通网上查询的省市,应同时提供检察机关开展网上查询的相关通知或证明材料),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有效);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适用于使用设计资质的单位)
1.5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1.9.1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1.10.1
1.10.2
1.10.3
1.11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8.2款的相关要求。
1.11.2
1.12
1.12.1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文件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2.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2.2.1
2.2.2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2.3.1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3.1
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文件;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3.2.1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咨询费用。
3.2.3
3.2.4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下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副本(或工程咨询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证明材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适用于使用设计资质的单位),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有)、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副本(或工程咨询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证明材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勘察设计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提供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指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已完成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的计算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时间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绩应同时附①合同协议书;②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的复印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投标人还应提供项目业主(或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的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的上述证明材料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或网上申请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已开通网上查询的省市,应同时提供检察机关开展网上查询的相关通知或证明材料)。
3.5.4“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时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
若招标项目为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主孔单孔跨径大于150m或桥墩高大于80m或采用新工艺等)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也可采用人员勘察设计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如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勘察设计业绩,“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绩,“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项目业主(或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所出具的能体现项目负责人设计咨询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上述证明材料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5“拟委任的分项咨询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的各专业分项咨询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咨询负责人资历表”(如有)中分项咨询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时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
3.5.9
3.6
3.6.1
3.6.2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文件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3.7.1
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其中技术文件如有必要,可采用标准图框A3幅面,可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4.1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4.2
4.2.1
4.2.2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4.2.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4.3.1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5.1
5.2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报价;
(2)投标总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6.1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6.3.1
6.3.2
7.
7.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不设置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7.8保证金
7.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7.9
7.9.1
7.9.2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咨询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8.1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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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分标准
3.
3.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3.4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无需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书面确认,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9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发包人:指与咨询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若咨询单位为联合体,则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指由咨询单位任命,代表咨询单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指由咨询单位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分包人:指从咨询单位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 勘察设计咨询的目标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避免或减少项目实施和正常运营过程中因设计不当造成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隐患,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满足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标准规范,督促设计进度和保证设计文件深度,为工程建设把好第一关。咨询单位将在发包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对本项目进行初勘初测咨询、初步设计咨询、详勘定测咨询、施工图设计咨询、概预算文件审核、交通组织措施方案设计咨询等咨询服务,以确保本项目主要工程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先进、造价合理、施工方便。
1.2.1 初勘初测咨询内容:对初测技术方案、控制测量及成果报告、路线测量资料、1:2000数字化地形图的测量精度要求、技术总结报告、外业调查等资料进行审查;对初勘技术方案、地质调绘、工程物探、地质钻探等成果进行审查;对本阶段提出的总体设计方案、各专业初步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并提交项目初勘初测成果咨询报告。
1.2.2 初步设计咨询内容:在审查设计文件符合编制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主要评价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主要方案及其比选情况,核查基础资料的可靠性和设计概算的合理性,关注设计方案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体现。对特殊路基处理、特殊结构桥梁、特长隧道、以及其他特殊结构物等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设计,提供验算书;并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咨询成果报告。
1.2.3 如项目需进行技术设计,咨询内容根据初步设计咨询内容,对开展技术设计的工程方案开展进一步深化咨询,并提供相应的验算书及咨询成果报告。
1.2.4 详勘定测咨询内容:根据初勘初测咨询工作内容,对定测、详勘以及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对总体设计方案,路线、互通的平纵面设计,特殊路基处理方案及段落,主要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布设进行审查,确保下阶段设计方案的稳定;并提交项目详勘定测成果咨询报告。
1.2.5 施工图设计咨询内容:在审查设计文件符合编制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核查结构安全性、技术先进性、施工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详细复查各部尺寸、参数和工程数量以及各专业之间的相互衔接,对特殊结构形式的非标桥梁、有代表性的特殊路基、高边坡等设计进行复核验算,并提交计算书,对项目路面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出具专项咨询报告。
1.2.6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内容:
(1)审查概算编制采用依据的时效性、完整性、适用性、合理性;核查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补充规定”。
(2)对设计概算与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费率、定额取值或套用是否合理。
(4)核查主要概算指标是否合理。审查各项费用与经济指标的准确性、合理性。
与类似工程项目对比,提出合理性建议。
(5)核查材料单价是否与市场价相符。
(6)具体核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其它工程等具体工程建安费中,概算编制是否有误,是否存在漏计或重复现象。
(7)审核造价编制考虑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8)将概算总金额与工可估算金额进行对照,列出增减的具体数额和比例。有条件时对造价的变化因素进行分析。
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内容:
(1)审查预算编制采用依据的时效性、完整性、适用性、合理性;核查文件的
编制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补充规定”。
(2)对施工图预算与批复的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费率、定额取值及套用是否合理。
(4)核查主要施工图预算指标是否合理。
(5)核查材料单价是否与市场价相符。
(6)审核造价编制考虑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7)具体核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其它工程等具体工程建安费中,预算编制是否有误,是否存在漏计或重复现象。
1.2.8专题研究咨询内容
负责对各专题研究内容、技术要求、研究计划、成果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报告。
1.2.9施工阶段咨询内容
施工阶段负责审查重较大设计变更,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咨询报告,详细阐明修改将引发的有关施工工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及预算等系列影响。咨询单位应派驻设计咨询代表至少1人,负责变更咨询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要求
1.3.1 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
1.3.2 严格执行《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1.3.3 出具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评审要求的咨询文件。
1.3.4如项目涉及铁路、水运、通航、水利等其他行业的,除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其他涉及铁路、水运、通航、水利方面也应当满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方式
1.4.1
1.5 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依据
发包人与咨询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咨询合同》;
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参照执行的相关行业规范、规程;
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下发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文件、审查报告及批复意见,发包人对设计的强制性要求等;
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过程中,发包人组织的技术讨论会、审查会等会议纪要;
发包人对设计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文字性要求、指令、函电等;
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过程中,设计单位提交发包人的各类《工作大纲》及中间设计成果等。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1.1
2.1.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单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单位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
2.1.3 对有异议的咨询意见,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1.4 发包人应督促设计人及时将设计文件(包括各阶段的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提交给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使咨询单位能及时开展咨询审查工作。
咨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2.1 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并按咨询服务要点的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咨询单位必须执行。
2.2.2 咨询单位应在咨询过程中主动与发包人及勘察设计单位沟通,如果咨询单位与设计单位有重大不同意见或发现设计有重大遗漏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时对设计文件及主要的工程数量表进行核查,避免评审阶段出现重大咨询调整,以减少设计工作的反复,加快项目推进。
2.2.3咨询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职责,配备经验丰富、数量足够的技术人员,确保工作深度。在合同规定的咨询审查工作阶段中,除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室内咨询外,还应按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的现场调研、方案论证、外业验收、专项审查以及重要技术会议等进行现场咨询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咨询成果。
2.2.4 在设计文件经咨询单位审查或经设计评审会评审修改完善后,咨询单位应对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核查。
2.2.5 咨询单位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
2.2.6 咨询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该项目各阶段的有关资料(含核心技术资料)。咨询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提供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披露或泄漏并不得使用于其他项目,否则咨询单位除应按合同总费用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2.7咨询单位应加强廉政建设,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在签订咨询合同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2.8若咨询单位出现本合同6.2款的违约问题,发包人将视情况结合本合同第6.2款约定对咨询单位做出违约处罚。
提交送审的初勘初测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提交送审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提交送审的技术设计(如有)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提交送审的详勘定测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提交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6 提交送审的专题研究(如有)成果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7 提交送审的先行工程施工图(如有)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8 提交送审的设计变更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
4.1 合同费用
4.1.1 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咨询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不随国家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或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4.2 费用与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由发包人分期按如下方式和时间支付给咨询单位。
4.2.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咨询单位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1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咨询费,不再扣回);
咨询单位在初步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完成并提交咨询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15日之后,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30%;
4.2.3 咨询单位在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工作完成并提交咨询报告,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15日之后,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40%;
4.2.4 咨询单位在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工作完成并提交咨询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15日之后,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10%。
交工验收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款项。
4.2.6发包人收到咨询单位上述每个阶段的付款申请,经审查没有异议并收到咨询单位提供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4.2.7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指的是勘察设计咨询的签约合同价,最终勘察设计费用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3款进行结算,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前,按照签约合同价支付每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费,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下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应按照调整后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支付,如果上一阶段的勘察设计费用存在超付的现象,应该在下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中扣除。
4.2.8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费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3.2款约定,在交工验收完成后统一进行结算和支付。
4.2.9发包人收到咨询单位上述每个阶段的付款申请,经审查没有异议并收到咨询单位提供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因国家增值税税务政策调整,按最新税率执行,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4.2.10咨询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号:
4.3 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结算
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不含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费)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结算,结算办法为:中标费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建安费。咨询单位的合计报价费率即为中标费率。
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费根据批复的重较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结算,结算办法为:中标费率×批复的重较大设计变更预算建安费。
第五条保密责任
咨询单位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如下:
5.1 保密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指发包人及其公司员工在任何时间(包括本合同签署前后)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咨询单位及其咨询人员披露或提供的有关项目、以及发包人或其集团成员业务方面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本合同文件和本合同项下的成果。
对发包人提供给咨询单位的技术资料及本合同文件和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报告,咨询单位郑重承诺对发包人的上述的文档资料和一切未授权咨询单位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双方合作中获得的发包人商业机密;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给咨询单位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本合同文件和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报告,未经发包人授权,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和泄露。
5.2 涉密人员范围
咨询单位及其雇用人员。
5.3 保密期限
永久。不因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或履行完本合同或咨询单位返还保密信息给发包人而影响咨询单位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5.4泄密责任
咨询单位除赔偿发包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因其泄密造成发包人所有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保密信息的返还
如果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咨询单位须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的所有电子或书面形式的文件及记录(含复本),以及本合同文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分析、研究文件或成果,及时、妥善地返还给发包人,或在发包人的监督下予以彻底销毁,不得保存任何复本。咨询单位对尚未公开披露的上述保密信息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六条 违约与赔偿
6.1 发包人的违约
6.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咨询单位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算支付费用,发包人无需向咨询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4.2款规定时间进行支付,咨询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咨询单位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咨询单位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咨询单位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发包人仍未能在协商的期限内付款,每延期支付1天,则发包人应付给咨询单位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2 咨询单位的违约
6.2.1 咨询单位将咨询任务全部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咨询单位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咨询单位除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2 咨询单位未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咨询的,发包人将计扣咨询单位合同价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3 咨询成果提交按3.1条款要求执行。若咨询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咨询成果且影响项目各阶段设计审批进度的,除了应无偿加大投入,尽快提交相应的咨询成果外,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计扣10000元,按相应阶段费用合同价作为上限(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如3.1条款中任何一个阶段延期超过15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按合同价的5%扣除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4 对提交的各设计阶段成果文件因咨询工作深度不足、或出现严重偏差导致未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批时,咨询单位应无偿修改咨询成果直至通过审批为止。咨询单位修改咨询成果后仍存在深度不足、严重偏差等问题或无法通过审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咨询单位应退回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并须按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5 因咨询意见反馈不及时,导致设计工作出现较大反复,对项目设计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计扣咨询单位合同价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6 未经发包人同意,咨询单位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分项咨询负责人,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发包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分项咨询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发包人审批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负责人20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分项咨询负责人10万元/人次。非投标承诺或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变更的主要人员签字的咨询报告不予接受。
因不可抗力、正常退休、病故、职务晋升(仍在咨询单位法人单位内任职除外)或辞职等(以上均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咨询单位报发包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6.2.7 咨询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缺陷等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咨询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咨询费支付中扣除,所有违约费用的扣除将导致最终合同价款的减少。
6.2.9 咨询单位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收取本款规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3 责任的期限
咨询单位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
7.1 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咨询单位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7.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合同协议书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7.3 履约保证金
7.3.1除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咨询单位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如果咨询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由咨询单位负责补足。
发包人就咨询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不受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限制。
7.4 延误
7.4.1 咨询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7.4.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咨询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的,咨询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并结合咨询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7.5 推迟与解除、终止
7.5.1 发包人可以提前7天通知咨询单位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7.5.2 发包人认为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也可以书面通知咨询单位,要求咨询单位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解除。
7.6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8.1 语言和法律、法规
8.1.1
8.1.2 合同文件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应用。
8.1.3适用于本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8.2 转包和分包
8.2.2
8.2.3
8.2.4
8.2.5发包人对咨询单位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8.2.6咨询单位将咨询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须按上述6.2.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1不可抗力的确认
8.3.1.1不可抗力是指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8.3.1.1
8.3.2不可抗力的通知
8.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8.3.2.2
8.3.3
8.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8.3.3.2
8.3.3.3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在本款前两项规定下,该通知或其它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视为正式送达:
(1)以专人送交的,以抵达本款第1项、第2项注明的地址经对方指派的专人签收。
(2)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邮递人员已持有送达回执。
8.5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咨询单位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咨询单位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6 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咨询费用;
(7)咨询单位有关人员的投入;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税人民币(大写) 元(¥ ),增值税税率为6%;上述合同价包括了咨询单位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税费等)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其中增值税税率为6% )上述合同价包括了咨询单位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税费等)。
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
咨询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包括。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咨询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咨询单位计划开始勘察设计咨询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咨询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咨询日期为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为。
9. 本协议书在咨询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至合同双方全部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纳税人识别号:
:
:
年月 日
廉 政 合 同
1. 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发包人的义务
3. 咨询单位的义务
4. 违约责任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咨询单位或咨询单位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双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咨询单位:(待公开招标后确定)(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为在(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咨询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咨询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咨询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咨询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咨询单位参加现场调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调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6)咨询单位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违约造成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4.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合同双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发包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咨询单位:(待公开招标后确定)(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咨询单位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2.
3.
4.
年月 日
一、勘察设计咨询要求
第一条 总则
勘察设计咨询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为发包人把好勘察设计技术关,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勘察设计咨询视咨询内容选择下列文件的相关部分作为咨询依据:
咨询单位对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予以保密,有关资料不得提供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将咨询成果向其他单位提供。
咨询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广东省关于绿色公路、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及广东省高速公路设计标准化的内容开展设计咨询审查工作。
第二条 工作程序和任务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按以下阶段进行:初勘初测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若有)、定测详勘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咨询单位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提交书面咨询报告。
初勘初测及初步设计阶咨询工作重点:工可批复执行情况,环评、土地、规划选址等专项批复执行情况,总体设计原则,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安全性总体设计、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设计方案、复杂互通立交设计方案、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规模、工程测量、地勘工作、设计概算、土地指标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
详勘定测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安全性总体设计的落实情况,详测详勘及各专业细部设计,结构安全、运营安全验算,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安全保障措施,预算控制。
咨询工作应客观、真实反映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咨询审查过程中,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增强互动,及时将发现的重大问题反馈至业主和设计单位。业主应对咨询工作给予积极配合,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免占用咨询单位时间。复杂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选择第三方进行咨询。
第三条 初勘初测及初步设计咨询工作要点
总体评价应着重围绕以下要点进行咨询审查:
总体设计咨询审查。
3.3 路线咨询审查。
(5)对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应深入评价其选用指标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4 路基、路面及排水咨询审查。
3.5 桥梁、涵洞咨询审查。
(1)沿线桥梁、涵洞布设是否合理,特殊路段桥梁与路堤方案是否进行比较;
3.6 路线交叉咨询审查。
3.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咨询审查。
3.8 其他工程咨询审查。
3.9 概算咨询审查。
3.10 基础资料咨询审查。
详勘定测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咨询审查主要围绕以下要点进行:
(7)管理设施应审查路政、交警营房设置是否满足管理和生活的需要,是否方便办公;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安排、土石方调配等是否合理,施工便道设计是否得当,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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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果文件要求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其他资料
咨询单位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咨询单位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咨询单位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咨询单位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咨询单位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咨询单位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包括: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4. 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我方在此承诺:权利义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其他补充说明)。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日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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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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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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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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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表5-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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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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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员及派驻现场的后续服务人员。
我方参加了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在招标人与我方签订合同后,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提出的不低于最低要求填报拟投入本标段的其他主要人员,在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视为我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合同协议的订立,你方有权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直至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同意由你方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1.
2.
3.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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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如下,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中的信息汇总此处,但不作为废标依据。
(1)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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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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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主要内容包括: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安全保证措施
其他建议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6%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一)报价清单说明
1、“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一起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意见和强制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文件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并以此做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的基础。
2、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并将勘察设计咨询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费以及咨询单位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咨询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5、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招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咨询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报价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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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附件:
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doc
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附件.doc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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