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2021-1182]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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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广东省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


勘察设计咨询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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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评标办法...................................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7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81




第一章招标公告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


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已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0〕1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规模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总长8.694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34.0m,全线共设特大桥8201m/5座。设有龙溪(起点接中江高速)、会港大道、新丰(终点接江珠高速)3处互通立交。


2.2 咨询服务期限: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进度相匹配,自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工验收止。


2.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1个标段,具体见下表:


里程范围


长度


工作内容


ZK0+000-ZK8+694


8.694km


1、里程范围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不含通风、消防、照明、监控等附属设施预留预埋部分)、路线交叉的勘察设计咨询;


2、里程范围的交通工程(包括收费、通信、监控、沿线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及通信管道工程等)、隧道通风、消防、照明、紧急救援等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咨询;


3、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声屏障等降噪音环保设计、管理、服务、养护等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咨询;


上述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初勘初测咨询、初步设计咨询、详勘定测咨询、施工图设计咨询、概预算文件审核、交通组织措施方案设计咨询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并在业绩、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能力。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为公路)的工程咨询单位也视为具备资格)。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备上述3.1款(1)及(2)的资质或单独具备(3)的资质,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


3.3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中标单位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关系[③]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 413日至2021年 419 日16:00时,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将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招标文件汇款凭证、《投标登记申请表》、《投标人信息表》的彩色盖章扫描件发送到jzgsgkj@163.com。网上投标登记及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邮件经招标人确认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发出(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确认发放)。投标人应将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文件汇款凭证复印件、《投标登记申请表》(二份)、《投标人信息表》邮寄给招标人,邮寄地址见招标公告联系方式。


联合体投标人以牵头人的名义购买招标文件,但《投标登记申请表》需列明联合体各成员名单。


《投标登记申请表》可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的“服务指南”—“资料下载”—“建设工程”中下载《投标登记申请表》。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含资料费),售后不退。汇款应备注报名单位名称,汇款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且不得迟于2021年419日16:00时。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广州政通路支行


户名: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帐号:****************484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 57日 09 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9 时 00分至 09时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如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为准。


在规定的登记期间,如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延长登记时间,在延期登记时间内,已登记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登记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进行登记;(2)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51楼


邮政编码:510000


联 系 人:林工


电话:189*****677***-********


邮箱:jzgsgkj@163.com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1年413


附件1:标段的划分及主要工程项目情况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附录1至附录5


附件3:评标办法


附件4:投标人信息表招标文件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介上下载。


附件1: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总长8.694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34.0m,全线共设特大桥8201m/5座。设有龙溪(起点接中江高速)、会港大道、新丰(终点接江珠高速)3处互通立交。


二、标段划分


本项目仅设1个标段,详见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四、下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投标人自行搜集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五、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技术指标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主线


备注


1


道路等级


高速公路


2


设计速度


km/h


100


3


车道数


双向六车道


4


停车视距


m


160


5


圆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


m


700


6


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


m


4000


7


最大纵坡


%


4.0


8


最短坡长


m


250


9


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


m


4500


10


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


m


3000


11


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


m


34.0


12


行车道宽度


m


6×3.75


13


桥涵设计荷载等级


公路-I级


14


地震动参数


0.10 g


注:1.具体技术指标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六、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51楼


联系人:林工


电话:189*****67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


1.1.5


标段建设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


1.1.6


标段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


1.1.7


标段投资估算


总投资约33.2亿元,其中建安费约21亿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初勘、初测咨询


详勘、定测咨询


初步设计咨询


施工图设计咨询


其他:专题研究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服务(主要指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等。


1.3.2


咨询服务期限


详见招标公告2.2款


1.3.3


质量要求


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以“品质设计”为目标,将项目打造为优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设计样板。


1.3.4


安全目标


无安全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1


业绩要求:见附录2


信誉要求:见附录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4


其他要求:分项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招标公告中第3.1款(1)及(2)的资质或单独具备(3)的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8天前


形式:书面形式(如传真)或发招标人的邮箱等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在网址(http://139.159.176.208/index1.asp)发布或发投标人的邮箱等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书面形式(如传真)或发招标人的邮箱等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在网址(http://139.159.176.208/index1.asp)发布或发投标人的邮箱等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书面形式(如传真)或发招标人的邮箱等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相关法规执行


3.2.3


报价方式


√总价


□单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范围为0 %~3%(或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天前以补遗书形式公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政通路支行


账号:****************484


财务联系人联系方式:黄经理,138*****504


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且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险、银行保函、电汇形式。


1.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具。若基本账户不能开具,可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1. 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电汇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支票、汇票,否则视为无效。并备注:中江支线设计咨询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政通路支行


户名: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帐号:****************484


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时间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财务联系人及电话:黄柏雄,138*****504


□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后,在提交相关资料的同时须将利息等额增值税发票提交给招标人,否则不予支付利息。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4)串通投标;或


(5)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合同前等环节因作假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


(6)因投诉属实取消投标资格的;或


(7)其他违反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行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6年3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1份电子文件(按4.1.1款规定提交)


其他要求:副本可以为正本经签名盖章后的复印件;电子文件以 word或excel格式拷贝至投标人自备的U盘中密封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


3.7.5


装订的其他要求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51楼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2021年 57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51楼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利通广场51楼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投标人名称: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退还时间:


否,但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


5.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原则上3名(评标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书面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7.8.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投标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


电话:020-********


传真:020-********


邮政编码:510101


邮箱:gdsjttjjc@gdcd.gov.cn


主管单位监督部门: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


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6011室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510623


项目管理单位监督部门: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


地 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52楼


电 话:***-********


传 真:***-********


邮 编:510623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4


投标人须知正文


第1.4.4项中(1)目中的“招标项目所在地”指“广东省”。


第1.4.4项中(4)目内容修改如下: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非企业性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成员不适用)


第1.4.4项中(6)目内容修改如下: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备选人(如有)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5.3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5.3条修改为:


3.5.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非企业性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成员不适用)、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材料以投标人自行承诺为准,投标人须提交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对承诺的内容负责。


5.2.3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5.2.3(7)目末增加如下内容: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7.1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7.1款的内容增加项号7.1.1,另增加7.1.2项内容:


7.1.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具体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10


在10.1款后增加如下条款10.2款~10.12款:


10.2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取消中标资格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以此类推。


10.3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投标人须知1.4.4项中的情形,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10.4本招标文件中所有 “类似工程”均指新建高速公路项目。


10.5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期间,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过激行为,或出现在开标会现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此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0.6招标文件中如无特别说明,里程累计长度均不扣除桥隧等构造物长度。


10.7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0.8文件中所有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此要求限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可为正本的黑白复印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为公路)的工程咨询单位也视为具备资格)。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备本表(1)及(2)的资质或单独具备(3)的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5年内成功地完成:


(1)累计30km类似工程的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其中有1个合同段(单个合同段不少于10km)类似工程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3座类似工程特大桥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累计30km类似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且其中有1个合同段(单个合同段不少于10km)类似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累计30km类似工程机电工程(同时含收费、监控、通信)设计咨询,且其中有1个合同段(单个合同段不少于10km)类似工程机电工程(同时含收费、监控、通信)设计咨询。


注:


1.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须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工作,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1.“成功地完成”是指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已完成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


1.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应为主体工程(至少包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仅完成路面等专项工程设计咨询的业绩不予采纳。


1.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联合体业绩,则按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勘察设计咨询业绩证明材料指联合体协议书或发包人有效证明材料;勘察设计业绩指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业绩信息的网页截图)体现其完成的工作量认定,无法界定其完成的工作量,此业绩不予认定。


1.若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业绩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加分条件(如有)的认定原则如下:以联合体各成员业绩之和计算。


1.如同一个合同项目中同时满足多项业绩要求,可以重复计算。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最新年度在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含无最新年度而上一年度有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D级;


初次进入广东省的投标人,在最新全国公路从业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注: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上述信用等级的要求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主持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的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咨询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路线分项咨询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的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路线分项咨询负责人。


路基路面分项咨询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路基路面分项咨询负责人。


桥涵分项咨询


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特大桥梁勘察设计咨询的桥涵分项咨询负责人。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桥涵分项咨询负责人。


路线交叉分项咨询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路线交叉分项咨询负责人。


交通工程分项咨询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交通工程分项咨询负责人。


工程测量分项咨询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工程测量分项咨询负责人。


绿化分项咨询负责人


1


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绿化分项咨询负责人。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咨询负责人


1


路桥相关专业或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地质勘察分项咨询负责人。


造价咨询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资格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近5年担任过1个合同段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造价咨询分项咨询负责人。


设计咨询代表(后续服务)


1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注:1.类似专业指对应其分项的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应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2.附录5所要求人员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拟为本合同勘察设计咨询投入人员的承诺函》的格式承诺,中标人在进场前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咨询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咨询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本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含备选,如有)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原件或网上申请查询结果打印件为准(对于已开通网上查询的省市,应同时提供检察机关开展网上查询的相关通知或证明材料),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有效);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适用于使用设计资质的单位)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8.2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文件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文件;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咨询费用。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下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副本(或工程咨询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证明材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适用于使用设计资质的单位),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有)、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副本(或工程咨询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证明材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若招标项目为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主孔单孔跨径大于150m或桥墩高大于80m或采用新工艺等)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也可采用勘察设计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如提供的勘察设计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业绩的计算时间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体现的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时间为准。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勘察设计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如提供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指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已完成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的计算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时间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绩应同时附①合同协议书;②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意见的复印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投标人还应提供项目业主(或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的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的上述证明材料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或网上申请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已开通网上查询的省市,应同时提供检察机关开展网上查询的相关通知或证明材料)。


3.5.4“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时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


若招标项目为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主孔单孔跨径大于150m或桥墩高大于80m或采用新工艺等)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也可采用人员勘察设计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如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勘察设计业绩,“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绩,“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项目业主(或其上级单位)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所出具的能体现项目负责人设计咨询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标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上述证明材料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5“拟委任的分项咨询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的各专业分项咨询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分项咨询负责人资历表”(如有)中分项咨询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保时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9如果每个投标人只允中一个合同段,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重复;如果投标人允许中多个合同段,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不可重复。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文件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其中技术文件如有必要,可采用标准图框A3幅面,可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4.1.2项要求标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同时招标人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4.2.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报价;


(2)投标总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咨询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设置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7.8履约保证金


7.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8.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签订合同


7.9.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咨询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情况综合比较,投票确定其名次。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款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或工程咨询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证明材料)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如投标企业所在地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而无法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则须附上基本账户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技术文件: 40分


主要人员:20 分


业绩:25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最高评标限价的确定:


①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的确定


下浮率在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如下: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31个球,一次性摇出3个球(摇出的珠不放回),摇出3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标段招标的下浮率(注:本次招标的下浮率范围为,摇出3个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到0.001%)。


②最高评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


有效评标价范围:不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若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其评标价得分为0分。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最高评标限价下浮2%,作为评标基准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评标价平均值、最高评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均四舍五入至个位整数。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文件


40分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


12分


根据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描述准确程度,得:7.2-12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2分


根据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的可行程度,得:7.2-12分。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8分


根据对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的合理程度,得:4.8-8分。


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8分


根据对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的可行程度,得:4.8-8分。


2.2.4(2)


主要人员


20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2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20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0.6;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0.3。


注:F=10,评标价得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


2.2.4(4)


业绩


25分


土建工程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6分;


在此基础上,近5年内每累计增加完成10km(尾数不计)的类似工程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加0.4分,最多加4分。


桥梁工程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6分;在此基础上:


1.近5年内每增加完成1座类似工程特大桥勘察设计咨询加0.4分,最多加4分。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2.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5分;


在此基础上,近5年内每累计增加完成10km(尾数不计)的类似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加0.1分,最多加1分。


机电工程


2.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5分;


在此基础上,近5年内每累计增加完成10km(尾数不计)的类似工程机电工程(同时含收费、监控、通信)设计咨询加0.1分,最多加1分。


履约信誉


5分


履约信誉


5分


无出现下列情形得满分5分;


自2020年3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或设计咨询、履约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


(1)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扣5分/次;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扣4分/次;


(3)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扣1分/次。


注: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1次,如果扣完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若各联合体成员均有上述情形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累计扣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1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1条“评标方法”改为“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并且原文内容修改如下:


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2评标组织


1.2.1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按投标人须知第6.1.1项执行。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评标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3.2.3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3.2.3款细化如下: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评分因素(评标价、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及其各评审因素细分项的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评分低于上述权重分值百分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首先在评委技术评分中,采用取消同一评委对同一标段各投标人评分总分的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分值(当2名或以上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应取消其中1名评委评分,具体办法如下),再对各评分因素细分项中取消一个最高、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取消其中1名评委评分的办法:当2名或以上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取消其中方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方差值=∑(同一评委对各投标人评分总分-该评委对各投标人评分总分的平均数)2/参与技术评审的投标单位数量,方差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出现最大分差值专家大于2位时,则按评委姓氏笔画排序,取消笔画最少一名评委评分。


专家技术评分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首先在评委技术评分中,同一评委对各投标人评分总分的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进行取舍(当一位或两位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均取消其评委评分,当多于两位评分差值均最大时,不取消任一评委评分),再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取消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平均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3.6


增加3.6.3款:


3.6.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9


增加3.9.3-3.9.6款:


3.9.3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4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5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9.6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款包含在以下条款:


(1)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


(2)投标人须知1.4.3款、1.4.4款、1.12款、3.2款、3.3款、3.4款、3.5款、3.6款、10.3款;


(3)本评标办法否决条款。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文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文件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无需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书面确认,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计报价费率与估算建安费相乘与投标总报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计报价费率计算为准;如果合计报价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投标总报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合计报价费率予以修正;


(3)报价费率累计与合计报价费率不一致的,以报价费率累计为准,修正合计报价费率。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条款


定义和解释


发包人:指与咨询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若咨询单位为联合体,则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指由咨询单位任命,代表咨询单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指由咨询单位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分包人:指从咨询单位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第一条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目标、内容、要求和方式


1.1勘察设计咨询的目标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避免或减少项目实施和正常运营过程中因设计不当造成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隐患,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满足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标准规范,督促设计进度和保证设计文件深度,为工程建设把好第一关。咨询单位将在发包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对本项目进行初勘初测咨询、初步设计咨询、详勘定测咨询、施工图设计咨询、概预算文件审核、交通组织措施方案设计咨询等咨询服务,以确保本项目主要工程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先进、造价合理、施工方便。


1.2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内容


1.2.1初勘初测咨询内容:对初测技术方案、控制测量及成果报告、路线测量资料、1:2000数字化地形图的测量精度要求、技术总结报告、外业调查等资料进行审查;对初勘技术方案、地质调绘、工程物探、地质钻探等成果进行审查;对本阶段提出的总体设计方案、各专业初步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并提交项目初勘初测成果咨询报告。


1.2.2初步设计咨询内容:在审查设计文件符合编制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主要评价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主要方案及其比选情况,核查基础资料的可靠性和设计概算的合理性,关注设计方案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体现。对特殊路基处理、特殊结构桥梁、特长隧道、以及其他特殊结构物等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设计,提供验算书;并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咨询成果报告。


1.2.3如项目需进行技术设计,咨询内容根据初步设计咨询内容,对开展技术设计的工程方案开展进一步深化咨询,并提供相应的验算书及咨询成果报告。


1.2.4详勘定测咨询内容:根据初勘初测咨询工作内容,对定测、详勘以及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对总体设计方案,路线、互通的平纵面设计,特殊路基处理方案及段落,主要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布设进行审查,确保下阶段设计方案的稳定;并提交项目详勘定测成果咨询报告。


1.2.5施工图设计咨询内容:在审查设计文件符合编制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核查结构安全性、技术先进性、施工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详细复查各部尺寸、参数和工程数量以及各专业之间的相互衔接,对特殊结构形式的非标桥梁、有代表性的特殊路基、高边坡等设计进行复核验算,并提交计算书,对项目路面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出具专项咨询报告。


1.2.6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内容:


(1)审查概算编制采用依据的时效性、完整性、适用性、合理性;核查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补充规定”。


(2)对设计概算与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费率、定额取值或套用是否合理。


(4)核查主要概算指标是否合理。审查各项费用与经济指标的准确性、合理性。


与类似工程项目对比,提出合理性建议。


(5)核查材料单价是否与市场价相符。


(6)具体核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其它工程等具体工程建安费中,概算编制是否有误,是否存在漏计或重复现象。


(7)审核造价编制考虑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8)将概算总金额与工可估算金额进行对照,列出增减的具体数额和比例。有条件时对造价的变化因素进行分析。


1.2.7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内容:


(1)审查预算编制采用依据的时效性、完整性、适用性、合理性;核查文件的


编制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补充规定”。


(2)对施工图预算与批复的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费率、定额取值及套用是否合理。


(4)核查主要施工图预算指标是否合理。


(5)核查材料单价是否与市场价相符。


(6)审核造价编制考虑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7)具体核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其它工程等具体工程建安费中,预算编制是否有误,是否存在漏计或重复现象。


1.2.8专题研究咨询内容


负责对各专题研究内容、技术要求、研究计划、成果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报告。


1.2.9施工阶段咨询内容


施工阶段负责审查重较大设计变更,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咨询报告,详细阐明修改将引发的有关施工工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及预算等系列影响。咨询单位应派驻设计咨询代表至少1人,负责变更咨询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1.3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要求


1.3.1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


1.3.2严格执行《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1.3.3出具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评审要求的咨询文件。


1.3.4如项目涉及铁路、水运、通航、水利等其他行业的,除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其他涉及铁路、水运、通航、水利方面也应当满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1.4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方式


1.4.1通过现场勘查和收集资料,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和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研究,提供咨询报告并附上相关图表,协助发包人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工作。


1.5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依据


1.5.1发包人与咨询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咨询合同》;


1.5.2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1.5.3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1.5.4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参照执行的相关行业规范、规程;


1.5.5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下发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文件、审查报告及批复意见,发包人对设计的强制性要求等;


1.5.6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过程中,发包人组织的技术讨论会、审查会等会议纪要;


1.5.7发包人对设计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文字性要求、指令、函电等;


1.5.8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过程中,设计单位提交发包人的各类《工作大纲》及中间设计成果等。


第二条发包人和咨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1.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同的勘察设计咨询周期,并按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


2.1.2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单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单位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


2.1.3对有异议的咨询意见,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1.4发包人应督促设计人及时将设计文件(包括各阶段的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提交给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使咨询单位能及时开展咨询审查工作。


2.2咨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2.1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并按咨询服务要点的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咨询单位必须执行。


2.2.2咨询单位应在咨询过程中主动与发包人及勘察设计单位沟通,如果咨询单位与设计单位有重大不同意见或发现设计有重大遗漏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时对设计文件及主要的工程数量表进行核查,避免评审阶段出现重大咨询调整,以减少设计工作的反复,加快项目推进。


2.2.3咨询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职责,配备经验丰富、数量足够的技术人员,确保工作深度。在合同规定的咨询审查工作阶段中,除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室内咨询外,还应按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的现场调研、方案论证、外业验收、专项审查以及重要技术会议等进行现场咨询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咨询成果。


2.2.4在设计文件经咨询单位审查或经设计评审会评审修改完善后,咨询单位应对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核查。


2.2.5咨询单位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


2.2.6咨询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该项目各阶段的有关资料(含核心技术资料)。咨询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提供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披露或泄漏并不得使用于其他项目,否则咨询单位除应按合同总费用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2.7咨询单位应加强廉政建设,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在签订咨询合同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2.8若咨询单位出现本合同6.2款的违约问题,发包人将视情况结合本合同第6.2款约定对咨询单位做出违约处罚。


第三条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周期及提交成果


3.1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周期及提交成果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采用成果咨询,咨询服务期限从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合同双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止。咨询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全过程及时为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提供咨询意见。各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3.1.1提交送审的初勘初测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2提交送审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3提交送审的技术设计(如有)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4提交送审的详勘定测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5提交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6提交送审的专题研究(如有)成果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7提交送审的先行工程施工图(如有)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3.1.8提交送审的设计变更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咨询报告


第四条费用与支付


4.1合同费用


4.1.1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咨询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4.1.2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不随国家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或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4.2费用与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由发包人分期按如下方式和时间支付给咨询单位。


4.2.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咨询单位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1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咨询费,不再扣回);


4.2.2咨询单位在初步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完成并提交咨询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15日之后,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30%;


4.2.3咨询单位在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工作完成并提交咨询报告,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15日之后,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40%;


4.2.4咨询单位在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工作完成并提交咨询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15日之后,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10%。


4.2.5交工验收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款项。


4.2.6发包人收到咨询单位上述每个阶段的付款申请,经审查没有异议并收到咨询单位提供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4.2.7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指的是勘察设计咨询的签约合同价,最终勘察设计费用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3款进行结算,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前,按照签约合同价支付每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费,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下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应按照调整后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支付,如果上一阶段的勘察设计费用存在超付的现象,应该在下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中扣除。


4.2.8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费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3.2款约定,在交工验收完成后统一进行结算和支付。


4.2.9发包人收到咨询单位上述每个阶段的付款申请,经审查没有异议并收到咨询单位提供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因国家增值税税务政策调整,按最新税率执行,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4.2.10咨询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4.3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结算


4.3.1本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不含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费)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结算,结算办法为:中标费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建安费。咨询单位的合计报价费率即为中标费率。


4.3.2重较大设计变更咨询费根据批复的重较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结算,结算办法为:中标费率×批复的重较大设计变更预算建安费。


第五条保密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咨询单位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如下:


5.1保密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指发包人及其公司员工在任何时间(包括本合同签署前后)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咨询单位及其咨询人员披露或提供的有关项目、以及发包人或其集团成员业务方面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本合同文件和本合同项下的成果。


对发包人提供给咨询单位的技术资料及本合同文件和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报告,咨询单位郑重承诺对发包人的上述的文档资料和一切未授权咨询单位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双方合作中获得的发包人商业机密;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给咨询单位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本合同文件和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报告,未经发包人授权,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和泄露。


5.2涉密人员范围


咨询单位及其雇用人员。


5.3保密期限


永久。不因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或履行完本合同或咨询单位返还保密信息给发包人而影响咨询单位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5.4泄密责任


咨询单位除赔偿发包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因其泄密造成发包人所有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保密信息的返还


如果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咨询单位须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的所有电子或书面形式的文件及记录(含复本),以及本合同文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分析、研究文件或成果,及时、妥善地返还给发包人,或在发包人的监督下予以彻底销毁,不得保存任何复本。咨询单位对尚未公开披露的上述保密信息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六条 违约与赔偿


6.1发包人的违约


6.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咨询单位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算支付费用,发包人无需向咨询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6.1.2发包人未能按4.2款规定时间进行支付,咨询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咨询单位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咨询单位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咨询单位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发包人仍未能在协商的期限内付款,每延期支付1天,则发包人应付给咨询单位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2咨询单位的违约


6.2.1咨询单位将咨询任务全部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咨询单位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咨询单位除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2咨询单位未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咨询的,发包人将计扣咨询单位合同价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3咨询成果提交按3.1条款要求执行。若咨询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咨询成果且影响项目各阶段设计审批进度的,除了应无偿加大投入,尽快提交相应的咨询成果外,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计扣10000元,按相应阶段费用合同价作为上限(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如3.1条款中任何一个阶段延期超过15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按合同价的5%扣除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4对提交的各设计阶段成果文件因咨询工作深度不足、或出现严重偏差导致未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批时,咨询单位应无偿修改咨询成果直至通过审批为止。咨询单位修改咨询成果后仍存在深度不足、严重偏差等问题或无法通过审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咨询单位应退回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并须按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5因咨询意见反馈不及时,导致设计工作出现较大反复,对项目设计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计扣咨询单位合同价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6未经发包人同意,咨询单位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分项咨询负责人,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发包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分项咨询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发包人审批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负责人20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分项咨询负责人10万元/人次。非投标承诺或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变更的主要人员签字的咨询报告不予接受。


因不可抗力、正常退休、病故、职务晋升(仍在咨询单位法人单位内任职除外)或辞职等(以上均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咨询单位报发包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6.2.7咨询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缺陷等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咨询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咨询单位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2.8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咨询费支付中扣除,所有违约费用的扣除将导致最终合同价款的减少。


6.2.9咨询单位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收取本款规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3责任的期限


咨询单位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7.1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咨询单位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7.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合同协议书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7.3履约保证金


7.3.1除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咨询单位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如果咨询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由咨询单位负责补足。


7.3.2发包人就咨询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不受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限制。


7.4延误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7.4.1咨询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7.4.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咨询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的,咨询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并结合咨询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7.5推迟与解除、终止


7.5.1发包人可以提前7天通知咨询单位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7.5.2发包人认为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也可以书面通知咨询单位,要求咨询单位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解除。


7.6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其它


8.1语言和法律、法规


8.1.1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1.2合同文件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应用。


8.1.3适用于本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8.2转包和分包


8.2.1咨询单位不得将其勘察设计咨询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8.2.2咨询单位不得将勘察设计咨询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咨询单位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进行分包。


8.2.3发包人同意咨询单位分包工作的,也不应解除咨询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咨询单位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咨询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除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由咨询单位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8.2.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8.2.5发包人对咨询单位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8.2.6咨询单位将咨询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须按上述6.2.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不可抗力


8.3.1不可抗力的确认


8.3.1.1不可抗力是指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8.3.1.1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8.3.2不可抗力的通知


8.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8.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8.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8.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8.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8.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8.4通知


8.4.1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8.4.2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8.4.3在本款前两项规定下,该通知或其它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视为正式送达:


(1)以专人送交的,以抵达本款第1项、第2项注明的地址经对方指派的专人签收。


(2)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邮递人员已持有送达回执。


8.5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咨询单位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咨询单位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6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咨询费用;


(7)咨询单位有关人员的投入;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税人民币(大写) 元(¥ ,增值税税率为6%;上述合同价包括了咨询单位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税费等)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其中增值税税率为6%)上述合同价包括了咨询单位完成本合同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税费等)。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


6.咨询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包括。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咨询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8.咨询单位计划开始勘察设计咨询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咨询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咨询日期为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为。


9.本协议书在咨询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至合同双方全部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咨询单位:(待公开招标后确定)(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咨询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咨询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咨询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咨询单位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咨询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单位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咨询队伍。



3.咨询单位的义务


(1)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咨询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咨询单位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咨询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咨询单位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咨询单位或咨询单位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双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咨询单位:(待公开招标后确定)(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咨询单位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咨询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咨询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咨询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咨询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咨询单位参加现场调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调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6)咨询单位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违约造成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4.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合同双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发包人: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咨询单位:(待公开招标后确定)(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
3>附件四: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单位”)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咨询单位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咨询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咨询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年月 日


注:本保函格式只作为参考,投标人可根据当地银行及相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但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1 勘察设计咨询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为发包人把好勘察设计技术关,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2 勘察设计咨询视咨询内容选择下列文件的相关部分作为咨询依据: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2)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3)环评、水保、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压覆矿藏、文物调查等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


(4)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地方规划区等穿越的批复或同意文件;


(5)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及其批复文件;


(6)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7)与公路沿线发生交叉的铁路、电力、通信、管线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协议文件;


(8)所审查项目与其它公路搭接、交叉的接线协议;


(9)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的有关指示、会议纪要。


1.3 咨询单位对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予以保密,有关资料不得提供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将咨询成果向其他单位提供。


1.4咨询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广东省关于绿色公路、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及广东省高速公路设计标准化的内容开展设计咨询审查工作。


第二条 工作程序和任务


2.1 勘察设计咨询工作按以下阶段进行:初勘初测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若有)、定测详勘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咨询单位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提交书面咨询报告。


2.2初勘初测及初步设计阶咨询工作重点:工可批复执行情况,环评、土地、规划选址等专项批复执行情况,总体设计原则,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安全性总体设计、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设计方案、复杂互通立交设计方案、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规模、工程测量、地勘工作、设计概算、土地指标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


2.3详勘定测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安全性总体设计的落实情况,详测详勘及各专业细部设计,结构安全、运营安全验算,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安全保障措施,预算控制。


2.4咨询工作应客观、真实反映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咨询审查过程中,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增强互动,及时将发现的重大问题反馈至业主和设计单位。业主应对咨询工作给予积极配合,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免占用咨询单位时间。复杂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选择第三方进行咨询。


第三条 初勘初测及初步设计咨询工作要点


3.1总体评价应着重围绕以下要点进行咨询审查:


(1)核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应符合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多家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完成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共同的体例,在风格上应无大的差异);


(2)核查设计文件执行工可批复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3)设计方案比较内容和比较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的搜集是否完整、详实、可靠;


(4)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


(5)土地指标是否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概算是否控制在工可批复(核准)的估算范围内;


(6)需要与城市、水利、航道、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矿区、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对方的同意文件是否齐备;


(7)安全性总体设计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3.2 总体设计咨询审查。


(1)总说明书组成内容的完整性、深度是否符合部颁编制办法要求;


(2)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起终点、主要控制点及路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


(3)路线方案与工可批复的走向是否一致,是否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指导意见,重大变化路段的论证是否充分、合理,不同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4)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是否合理,不良地质地段、特殊路基地段的划分及设计采用的对策是否合理;


(5)沿线重要高填深挖方案是否合理,防护方案是否妥当,是否与地质情况相适应;


(6)沿线大型桥梁方案是否合理,立体交叉(含连接线长度、等级)、服务区、停车区的位置、标准、规模、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是否满足工可批复要求,互通的形式是否满足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7)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力、地质条件协调,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的桥位、桥型比选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


(8)路面结构是否切合交通流特征及区域气候特点,有利于改善路面耐久性差的现状;


(9)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能、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的需求等是否适应;


(10)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11)各设计方案是否应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所提出的科研项目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3.3 路线咨询审查。


(1)路线方案比较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是否满足同深度比选要求,所推荐的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应用是否得当;


(2)对路线方案的起迄点和主要控制点与工可批复不相符的,其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此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方案;


(3)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等敏感点,是否完整、准确;


(4)是否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并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5)对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应深入评价其选用指标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4 路基、路面及排水咨询审查。


(1)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2)路基一般设计图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有针对性地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具有代表性的设计方案,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不良地质和病害路段特殊路基设计推荐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核查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环评、水保要求,土石方调配是否合理;


(5)高边坡所采用的防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具有降低造价的空间。工程量大的防护方案是否存在防护过当情况;


(6)主线、桥梁及互通立交匝道的路面结构方案及设计参数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利用当地符合要求的材料、采用当前成熟或先进技术,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推荐方案是否合理;


(7)排水系统设计是否完整,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是否与沿线地形相适应并满足泄洪要求。


3.5 桥梁、涵洞咨询审查。


(1)沿线桥梁、涵洞布设是否合理,特殊路段桥梁与路堤方案是否进行比较;


(2)桥位、桥型方案,尤其是特殊结构的桥梁,其比较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推荐的方案是否合理,推荐的桥位、桥型方案及结构尺寸是否满足安全性的要求,是否经济、合理(特殊结构、受力复杂、高风险的桥梁应进行平行验算);


(3)审查报告中应对桥梁的基础形式、桩长、地质状况进行描述,评价其设置是否合理,对桩基是否可优化为扩大基础提出建议;


(4)工程地质、洪水位、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冲刷线等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5)涵洞、通道及天桥布设位置、跨径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水文计算资料,能否满足泄洪、农灌及沿线群众的基本需求,大跨涵洞跨径有无优化空间;


(6)控制性桥梁施工方案是否可行,能否确保质量、安全和工期;


(7)桥梁风险评估成果是否应用到设计中。


3.6 路线交叉咨询审查。


(1)互通立交的数量及其位置、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


(2)互通立交方案比较、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满足深度要求,各方案的形式、匝道宽度及收费车道数是否合理并符合规划要求;


(3)分离立交及通道天桥的位置、设置形式、结构类型是否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3.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咨询审查。


(1)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和行车安全要求;


(2)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实现联网运行方案是否合理;


(五)各类管理用房的建筑方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合理;


3.8 其他工程咨询审查。


(1)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满足环评、水保要求,是否存在因路线方案变化导致的环保、水保措施发生相应的增设或取消;


(2)绿化、美化设计方案是否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是否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3)改移工程与原有道路、河流是否相适应;


(4)筑路材料的选择是否合理;


(5)施工方案、临时工程、临时用地是否合理、可行,临时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3.9 概算咨询审查。


(1)概算编制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编制办法、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2)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及费率取用的是否合理,政策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3)概算编制是否存在遗漏项目,概算编制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是否一致;


(4)设计概算是否控制在工可批复估算范围内,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3.10 基础资料咨询审查。


(1)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需要,不良地质调查的完整性及勘察方法的正确性、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2)水文分析的调查及计算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3)测量方法、手段及精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


第四条 详勘定测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咨询工作要点


4.1 详勘定测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咨询审查主要围绕以下要点进行:


(1)设计文件组成和内容是否符合部颁编制办法的格式和深度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2)核查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沿路线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逐段核实,是否执行初步设计要求,审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未提及的路段设计方案是否按初步设计方案执行;


(3)详勘定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各专业细部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构安全、运营安全验算是否符合要求;


(4)测设方法、地质勘察等基础性工作及基础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5)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设计方案、互通立交、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等施工图设计的安全性、方案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


(6)桥梁咨询报告中应逐桥列出桥梁基础一览表,对基础形式、桩长、地质状况进行描述,并对基础设置是否合理,桩基是否可优化为扩大基础进行评价,提出建议;


(7)管理设施应审查路政、交警营房设置是否满足管理和生活的需要,是否方便办公;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安排、土石方调配等是否合理,施工便道设计是否得当,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9)与铁路、既有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设施有干拢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对工期是否有影响;


(10)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遗漏,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方面的文件、规定。


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咨询单位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咨询。


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B02-01-2008)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5.(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 E40-2007)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D63-200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 D64-2015)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 D70-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23.(JTG D70/2-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24.(JTG/T D70/2-01-2014)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25.(JTG/T D70/2-02-2014)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26.(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7.(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8.(JTG/T B07-01-2006)


29.(JTG B05-2015)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30.(GB/T 50283-99)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1.(GB 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32.(交公路发[2007]358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33.(JTG B06-2007)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4.(JTG/T B06-01-2007)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5.(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6.(JTG/T B06-03-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7.(建标[1999]278号)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8.(CESC09-89)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设计规范》


39.(YD 2002-92)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0.(YD5102-2010 )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1.(YDJ 44-89)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42.(GB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


43.(GB 50374-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4.(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5.(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6.(ITU-T)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7.(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8.(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9.(YDJ 9-90)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50.(YD 5121-2010)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51.(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52.(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53.(GB/T 20257.1-2007)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54.(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5.(CH 1003-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6.(CH 1002-95)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57.(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58.(建质函[2016] 247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三、成果文件要求


详见合同条款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2.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3.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


4.其他资料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不提供


六、咨询单位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咨询单位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咨询单位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咨询单位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咨询单位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咨询单位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咨询单位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包括:无。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广东省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


勘察设计咨询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


4.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将按照合同要求投入本项目的分项咨询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我方在此承诺:权利义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咨询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 月 日参加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年 月日


注:本保函格式只作为参考,投标人可根据当地银行及相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但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上保持一致。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任务


分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


备 注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证书号: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证书号: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5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表3-1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土建工程里程


(km)


特大桥


(座)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km)


机电工程(同时含收费、监控、通信)


(km)



备注


1


2


3


4


5


6


7


...


业绩合计



表3-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合同价格


承担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表5-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汇总表


序号


本标段任职


姓名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表5-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______年


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承担的任务


备 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为本合同勘察设计咨询投入人员的承诺函


致: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员及派驻现场的后续服务人员。


我方参加了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在招标人与我方签订合同后,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提出的不低于最低要求填报拟投入本标段的其他主要人员,在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视为我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合同协议的订立,你方有权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直至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并同意由你方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年 月日


注:本承诺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否则应视无效。


七、其他资料


1.提供 “7-1投标人自评分表”(格式见后);“表7-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资料”(格式见后);


2.详细说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年内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或设计咨询、履约问题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文件。


3.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内容。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自查结论(分值情况)


资料所在页码范围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评分值


各评审因素


细分项


分值


投标人业绩



基本分



加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



得分



技术能力(如有)



基本分



加分



履约信誉



得分



合计



自查合计得分



表7-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资料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如下,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中的信息汇总此处,但不作为废标依据。


(1)人员信息


表1


任职


姓名


证书及其性质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部门


颁发时间


表2


任职


姓名


经历


(2)业绩信息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广东省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


勘察设计咨询招标



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八、技术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


2.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安全保证措施


5.其他建议



广东省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


勘察设计咨询招标



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清单



一、投标函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___号至第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6%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一起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意见和强制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文件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并以此做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费的基础。


2、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并将勘察设计咨询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费以及咨询单位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咨询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5、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招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咨询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二)报价清单表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估算建安费


********00


暂按本项目现阶段工可估算建安费计算


合计报价费率


(投标人填写)


合计报价费率=投标总价/估算建安费,以百分率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4位,如0.0123%


投标总价


(投标人填写)


报价单价以元为单位,取整数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附件:
161*****58998.doc">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doc
161*****75555.doc">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附件.doc
161*****68691.pdf">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外海至睦洲支线勘察设计咨询招标公告.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设计咨询 勘察 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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