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工程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年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工程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年东亚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土建工程

发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项目发包方为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宁明东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扶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撒阳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技改维修土建工程进行发包,特邀请有关单位参加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发包工程概况、要求及付款方式等

    1.1工程范围及内容:【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发包方发包给承包方的技改维修土建工程项目,具体发包的工程项目、数量及内容等以发包方实际发包的为准,在前述期限内承包方不得拒绝承包发包方发包的技改维修土建工程。

    1.2工程地点: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县城西郊。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工业大道35号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县城中镇花山路272号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县海渊镇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新宁镇临江路

    广西东亚撒阳肥料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县工业园区内

    广西扶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新宁镇临江路182号

    广西宁明东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宁明县城中镇花山路272号

    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工业大道35号

    广西扶南饲料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新宁镇临江路182号

    如发包方对工程地点有调整的,以发包方指定的工程地点为准,具体的工程地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地点为准。

    1.3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1.4工期要求:具体按发包方要求。

    1.5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确认承包方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的30%时,在乙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发包方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工程进度款;

    (2)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确认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发包方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按合同价款付至50%工程进度款;

    (3)工程施工完成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发包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按合同价款付至70%工程进度款;

    (4)经发包方代表及内审审核,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承包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结算价格开具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7%;

    (5)工程结算价款的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质保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扣除后15日内补足质保金。

    1.6 其他要求详见公告附件四拟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

    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承包方资格要求、报价要求及结算方式

    2.1承包方资格要求

    (1)要求承包方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副本)、银行基本账户等相关证件”,且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4)承包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承包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被责令停业的;

    c.被暂停或者取消竞争性磋商资格的;

    d.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e.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报价要求及结算方式

    (1)本项目报价要求:按照《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预(结)算计价标准》报工程让利点。

    (2)工程结算方式:工程施工完成后,按照工程设计图、竣工图、施工时《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预(结)算计价标准》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变更按照发包方代表及内审签证执行。经审定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下浮【】%后作为工程的最终造价。

    三、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3.1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承包方需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汇入发包方以下帐户(备注为: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账户名称: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市支行

    账号:****************343

    3.2 承包方以公司的账户汇入发包方账户,即公对公转账,严禁以个人账户进行转账(即使是法人代表也不认可)。

    3.3 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承包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4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一致。

    3.5 成交承包方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3.6未成交承包方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发包方在与成交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并且收到未成交承包方提供的《退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7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造成发包方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发包方另行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差价损失以及花费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承包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承包方未在发包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

    (2)承包方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性磋商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3)承包方有串通竞争性磋商的行为或涉嫌串通竞争性磋商的;

    (4)承包方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5)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遭到拒绝后,不与发包方订立合同的;

    (6)承包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竞争性磋商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承包方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发包方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五、响应文件及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1 需要递交的响应文件: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报价表(按本公告附件一格式),竞争性磋商书(按本公告附件二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本公告附件附件三格式)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承包方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2响应文件应用中文编写,之后提供的所有文件均采用中文。

    5.3响应文件加盖公章后用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封面标注“XX(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报东亚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竞争性磋商”,并写明承包方的名称与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5.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4月20日下午16:00前。

    5.5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发包方采购部宫世杰(先生),电话:****-*******

    5.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发包方将有权不予受理。

    5.7 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历天。

    5.8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承包方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

    六、竞争性磋商及评审

    6.1竞争性磋商时间:具体按发包方通知。

    6.2竞争性磋商地点:具体按发包方通知。

    6.3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如需承包方现场进行竞争性磋商,将会提前一天发出通知邀请承包方与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现场竞争性磋商,请承包方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

    6.4最终报价:经过竞争性磋商,发包方可给予承包方最终报价的机会,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响应将被拒绝。

    6.5竞争性磋商有效期限为:从承包方递交最终报价之日起90日历天,如无现场双方竞争性磋商环节,则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七、确定成交承包方

    7.1 发包方将对承包方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承包方。

    7.2成交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以邮件形式通知未成交承包方,成交结果不再另行公告。

    7.3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承包方理解并同意,发包方不一定会接受最低的报价,如承包方的报价高于发包方的预期价格或响应文件未满足发包方的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否决所有响应文件,并有权选择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

    8.1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四。

    8.2确认成交承包方后,成交承包方应在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发包方签订附件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当发包方有具体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承包方须再按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发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

    8.3 承包方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四合同条款,按本公告递交响应文件的,即视为认可接受该合同条款,并保证按该合同条款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竞争性磋商流程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承包方提交响应文件——发包方技术部门、内审部门与采购部评审——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竞争性磋商(如需)——确定成交承包方——签订合同。

    十、监督部门

    本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发包方内审部。

    十一、联系方式

    欢迎广大承包方积极参与,如有疑问,请联系采购部宫世杰(先生),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gongshijie@easugar.com

    十二、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发包方官方网站(www.easugar.com)。

    发包方: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东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扶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东亚撒阳肥料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一:

    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竞争性磋商报价表

工程名称

报价

发包方各厂预估年度工程造价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10万元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15万元

广西宁明东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10万元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30万元

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10万元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200万元

广西扶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10万元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23.6万元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31万元

广西东亚撒阳肥料有限公司技改、维修工程

让利%

年度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约10万元

报价要求

按照《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预(结)算计价标准》报工程让利点。

注:以上年度工程造价金额为发包方预估费用,实际以年度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

承包方:(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二:

竞争性磋商书

致 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要求以及有关附件。我方有能力满足所投贵方集团各公司采购技改维修土建工程,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保证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 我方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根据贵方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

  4.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所有信息。

  5. 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承包方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承包方,不损害贵方的合法权益。

  6. 如我方成为成交承包方后:

  7. 我方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贵方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8. 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9. 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贵方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方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与贵方的集团各公司技改维修土建工程竞争性磋商活动。授权代理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竞争性磋商、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证明!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和摁手印) (签名和摁手印)


    单位名称:

    (盖公章)

    年月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


    甲方:合同签订地: 南宁市民族大道136-5号

    乙方: 合同 编号: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编号: ),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工程项目和内容、合同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事宜制定以下专用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项目名称、内容及合同价款单位: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采购申请号

合同不含税价

合同含税价

1






合计




发票类型 / Bill type :

合计(大写) :

小写 :

本合同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结算基础,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适用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按结算当期适用税率执行。

1.3 分包单位: 无 ; 分包项目: 无 。

二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工程施工完成后,按照工程设计图、竣工图、施工时《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预(结)算计价标准》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变更按照甲方代表及内审签证执行。经审定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下浮【】%后作为工程的最终造价。

三 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无 。

四 付款方式

4.1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的30%时,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价款的30%支付工程进度款;

4.2经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时,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合同价款付至50%工程进度款;

4.3工程施工完成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价款付至70%工程进度款;

4.4经甲方代表及内审审核,甲乙双方确认结算价款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按结算价格开具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7%;

4.5工程结算价款的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后【七】日内甲方无息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质保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乙方须在甲方扣除后15日内补足质保金。

五 合同工期及开、竣工日期:

总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不变,如开工时间变化,竣工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

六 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

6.1甲方委派【】同志为甲方代表,派【】同志为甲方内审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乙方委派【】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是乙方施工现场的总负责人。

项目经理的详细信息: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6.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天。

6.4监理单位委派 同志担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行使监理的职责。监理单位:无

6.5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6.6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七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八 工程保修期为:【 】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九 送达方式

9.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甲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传真:【】,微信号:【】,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乙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传真:【】,微信号:【】,电子邮箱:【】。

9.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应当为邮政、顺丰等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发送内容对接收方产生拘束力。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9.3本合同第9.1条款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9.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 本专用条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 本合同【】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

建设单位(甲方):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持续的施工企业,具有完成本施工合同的相应等级资质和能力。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

1.2 工程地点: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

1.3 资金来源: 自筹

1.4 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

1.5 工程承包范围:甲乙双方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及订单。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 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总承包。

2.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2.3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其他非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4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工程进行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2.5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具体工期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

3.2 工期顺延

3.2.1 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导致不能按原方案施工,如工程量增加,可按增加量顺延;

(2) 一周内非乙方的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3) 连续中雨以上超过2小时(本条约定仅限于室外工程);

(4)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

(5)甲方违约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正常施工。

(6) 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情形。

3.2.2 乙方申请工期顺延的,应在3.2.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答复。

3.3 除法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可以顺延工期外,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4.2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甲方设计、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要求。

4.3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

具体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

第六条 严禁贿赂

6.1甲乙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乙方不得与监理人或甲方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7.2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7.3甲乙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第八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8.1甲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8.2甲方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甲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8.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8.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9.1乙方应办理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留存;

9.2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9.3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9.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5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9.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6.2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9.7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9.8乙方应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9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甲方;

9.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由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中确定。

10.2项目经理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乙方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0.3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10.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10.5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甲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

十一条 乙方工作人员

11.1乙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11.2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11.3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

11.4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甲方的同意。

十二条 监理人

12.1工程实行监理的:

12.1.1监理人应当根据甲方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甲方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12.1.2监理人权限:按本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对乙方施工质量(工序和工艺)、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进行检查验收。涉及合同变更、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变更、工程进度变更、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签证、工程质量变化以及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变化的,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应由甲方代表及内审签字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甲方代表及内审签字后生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另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的约定执行。

12.2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的工程,由甲方代表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 乙方现场勘察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乙方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4.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乙方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止。

14.2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4.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保护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措施

15.1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

15.2乙方保证通过ISO9001的质量认证。

15.3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15.4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甲方和监理人审查。此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1安全文明施工

16.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监理人强令乙方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16.1.2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6.1.3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16.1.4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6.1.5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6.1.6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甲乙双方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中明确。

16.1.7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保留乙方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6.1.8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乙方承担。

16.1.9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甲方或监理人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6.1.10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人。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6.1.11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6.2环境保护

16.2.1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16.2.2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十七条 材料与设备供应

17.1 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另有约定外,工程的材料(包括商品砼、钢筋、水泥、木材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供应。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17.2乙方应向具备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承包方进行采购,并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 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包含承包方承诺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相关约定。

17.4乙方采购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含有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

17.4.1在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质量标准,符合以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7.4.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17.4.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17.4.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17.4.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17.5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人检验。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按上述约定进行验收。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甲方和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7.6乙方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对于按工程质量标准需要检验的材料以及隐蔽工程的材料,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桂建标[2013]47号》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17.8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使用的材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及订单。

17.9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10甲方或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十八条 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验

18.1乙方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18.2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乙方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乙方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18.3经甲方及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经甲方或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和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8.4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甲方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8.5乙方未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

十九 竣工验收

19.1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甲方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5)乙方已办理应由乙方负责的有关验收手续;

(6)乙方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7)乙方已交还甲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

19.2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工程符合本合同19.1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乙方申请竣工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竣工图。

19.3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乙方及分包单位资质复印件;乙方质量认证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乙方总分包协议复印件;乙方及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工程设计图(施工图)及使用说明;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现场施工人员保险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施工质量(工序和工艺)验收报告;按实际进度制作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报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取样送检合格证明、采购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工期顺延答复;甲方暂停施工通知;设计变更;签字或签证;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工程结算资料;工程事故报告;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凭证等;

19.4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套。

19.5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甲方在验收后14天内对工程质量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19.6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9.7验收合格的, 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因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或工程达不到验收要求而需要整改的,最终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19.8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5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不得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或工程结算未完成为由拒绝交付。

19.9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不得交付甲方使用。

二十 竣工退场

20.1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乙方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0.2乙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出售乙方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乙方。

20.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4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

21.1 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结算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及订单执行,结算方式:转账。

21.3甲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应先预留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22.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2.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或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中约定。

22.2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2.3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

22.4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2.5在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通知乙方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22.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按本次维修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三 质量争议检测

23.1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逾期则视为认同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3.2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甲方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检测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检测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检测确定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乙方不得再就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23.3工程质量保修期中,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甲方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不得再就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23.4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拒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直至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二十四 违约责任

24.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第三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2乙方不能按施工进度进行施工或者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4.3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乙方应自担费用予以返工、重新施工,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仍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经乙方两次或两次以上返工或重新施工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4.4乙方丧失相应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系虚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4.5乙方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4.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除应立即免费更换成合格产品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价双倍的违约金。

24.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0.2%的违约金,并在甲方或监理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拒不纠正或未在甲方或监理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未经批准,乙方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2)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3)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3)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

(5)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7)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8)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24.8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清场,费用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4.9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天内向甲方返还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权属于甲方的资料。乙方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4.10在质保期内,质保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乙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的约定进行补足,乙方应按不按时补足质保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未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算并付清款项的,按拖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4.12甲乙双方因实现权利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4.13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24.14本合同项下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此而延误生产经营的损失、甲方另请第三方完成工程的差价损失。

二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25.1乙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约定的时间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5.2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合同下的各项义务仍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而造成的税务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25.3乙方声明并承诺向甲方开具与真实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4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法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0日内重新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乙方开具的发票甲方被税局处罚,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25.5若乙方与甲方结算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国家税务机关验证为不合法发票,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相应的税务机关要求补交或增值税进项转出的税款,对甲方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税额10%的违约金,相应费用可以由甲方直接在未付款项和质保金范围内扣除。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乙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乙方又在税控系统中作废、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等;本项规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以后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具体的工程项目和内容、合同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或订单进行约定。

2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7.3本合同 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27.4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说明: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并非格式条款,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协议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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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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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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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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