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应急预案招标公告

防汛应急预案招标公告

蓝山县防汛应急预案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防汛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蓝山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蓝山县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指挥和协调

4.7 应急处置

4.8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蓝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工作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驻蓝部队、武警和消防官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为破坏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蓝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委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委农村工作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农机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石油公司、县水电有限公司、县电力公司、县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以下简称县通讯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在县水利局设立办公室(简称县防办)。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

领导、组织全县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防汛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江、河、湖防御洪水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湖防御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乡镇、部门制订并实施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指导、督促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水利、国土、人武部和各乡镇办事处均应成立“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

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 根据防汛需要,及时组织驻蓝部队、武警和民兵、消防官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决策实施的任务。

县委宣传部 组织县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灾避灾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灾抗灾形势,协助做好对外、对上宣传等,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的相关工作。

县委农村工作部 协调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县发改委 做好有关防汛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储备的资金和计内物资。

县经信委 协调防汛排涝的供、发电负荷安排;负责本系统工矿区的防洪保安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防汛车辆特别通行证的发放工作;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申报、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会同县防办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资金到位。

县水利局 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江河、水库的洪水调度;根据调度方案组织人员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所辖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抓好城市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河道治理规划建设;规划安排病险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开展山洪灾害的综合防御;监督蓄水发电工程执行县防指下达的度汛方案和各类防汛调度命令。

县民政局 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县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汛需要;优先组织和提供防汛抢险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紧急防汛期间,根据县防指命令,组织征调抢险救灾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防洪总体规划方案,指导、监督市政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城市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配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协调城市防洪、排涝、抢险救灾和转移工作。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主管城市供水工作、参与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国土资源局 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预防工作,制定防御方案,落实防御措施。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尾砂库(坝)的防汛保安,督促相关行业落实防汛应急预案和措施。

县农业局 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属农场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林业局 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做好砍伐林木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指导协调;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参与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渔牧业防洪抗灾工作,灾害损失的查灾报灾工作,尽力将渔牧业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负责洪灾过后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农机局 负责受灾区农机具的维修,调配救灾所需的各类农机具,支援灾区恢复生产。

县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特别是灾害预警;负责气象观测站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水文局 负责洪水预报,及时提供实时雨情和水情,加强灾害洪水分析,做好灾害预警;负责各类水文站点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防洪安全,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负责全县农村广播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做好已建山洪防御村级广播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粮食局、供销联社、石油公司 负责提供防汛抢险紧急调用物资器材和油料的储备;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县电力公司 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指挥部门防汛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保障防汛抢险的电力供应。

县通讯部门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防汛各项通信措施。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办。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办事处)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所在乡镇、村组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县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当地乡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所及其水库管护员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所及其水库管护员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县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汛指挥机构应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县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县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省、市、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县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县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省、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凡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县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蓝色):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支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坝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黄色):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支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堤坝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3)县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橙色):

(1)全县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支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坝出现溃堤性严重险情;

(3)主要江河水系的支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村庄安全。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红色):

(1)全县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支流控制站水位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安全;

(4)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县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蓝色):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乡镇(办事处)做好沿河两岸物资、人员及时转移工作,防汛队员上水库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黄色):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乡镇(办事处)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县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 Ⅱ级响应(橙色):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县防指发出动员命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3.4 Ⅰ级响应(红色):县防指可宣布全县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县防汛指挥机构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县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可以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县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当决定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先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3)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县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5.1 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县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5.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县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 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和重点小一型以上水库失事,县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小二型水库在失事后24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 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 应急处置

4.7.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县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8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县防汛部门就近从当地乡镇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从县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 大坝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县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蓝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申请,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防办会同县新闻主管部门,按照《蓝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1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支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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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善后处置

5.1.1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县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县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5.3.2 县防汛办要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县通信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县级年储备定额为:编织袋6.9万条,编织布2.8万平米,砂卵石0.9万方,块石0.5万方,冲锋舟4艘,救生衣和救生圈0.08万个。

(2)县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县防办委托县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市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县防指统一调度。

(3)县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蓝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县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乡镇(办事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局、县农机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县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石油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防指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会商县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水利、建设部门应配合各乡镇,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技术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县防汛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县领导或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县、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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