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拆除、新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电机冷却系统安装、泵房出水汇总管改造、新增清水池至吸水井输送管、一级泵房高压室、二级泵房高低压室及控制室、二级泵房低压线路;在110kv崆峒站10kv三湖线#40杆T接一路备用电源架设至二级泵房高压室等。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
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YCBZ-SG(2013)-01
工 程 名 称: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
招 标 人: 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13 年 5 月 17 日
目 录
第I卷 商务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资格后审 2
第三章 投标须知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53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53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56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98
第四部分 附 件 103
第五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11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 115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格式 123
第八章 施工图纸 131
第九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2
第II卷 技术条款
第I卷 商务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工程编号:YCBZ-SG(2013)-01
2、工程名称: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
3、工程建设地址:阳春市
4、工程规模:旧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拆除、新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电机冷却系统安装、泵房出水汇总管改造、新增清水池至吸水井输送管、一级泵房高压室、二级泵房高低压室及控制室、二级泵房低压线路;在110kv崆峒站10kv三湖线#40杆T接一路备用电源架设至二级泵房高压室等。
5、招标范围:本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列明的全部内容。
6、工期要求:240个日历天
7、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8、工程质量要求:国家合格标准
9、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11、市外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阳江市外来建设企业登记申请表》。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合理低价评标法)
14、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
15、招标场所: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招标人: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17、招标代理单位: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8、公告发布时间:2013年5月17日至 2013 年6月6日
19、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为2013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至3时正,投标文件提交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一室(阳江市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yjgcjy.cn/
联系电话:
****-*******(招标人)
***-********(代理单位)
****-*******(交易中心)
招 标 人: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第二章 资格后审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
(一)总 则
1.1招标人对拟建的招标工程项目已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1.2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即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3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提出资格后审申请。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各标段工程内容以及参加资格后审申请标段限制要求详见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
1.4 投标申请人如需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以及分包人的相关资料,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申请
2.1资格后审将面向符合本工程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或其联合体。
2.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也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资格后审。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第2.1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由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3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上述第2.1条款或者第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为此,所有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资格后审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用不褪色的水笔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
2.4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2.5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其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后审。
2.6按资格后审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
2.7如果投标申请人申请一个或以上的标段,投标申请人应在资格申请书指明申请的标段,并单独为申请的每个标段分别提供关键人员和设备的相关资料。
2.8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详细,以便资格后审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所提交的申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形,其申请将被拒绝。
2.9资格后审申请书封面及申请书应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须有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和加盖各成员法人印章。签字或盖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书将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资格后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效。
(三)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3.1对各投标申请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和本须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资格后审须知附件2和附件3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3.2招标人将按照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件6规定的资格后审评审细则评定每个投标申请人参与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的合格性。
3.3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
(1) 当资格后审只设置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2) 当资格后审设置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确定为合格的投标人。
(四)联合体
4.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申请资料:
(1) 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须如同单独申请资格后审一样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后审全套文件。
(2) 申请书中应保证申请人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一旦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须有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私章及加盖各成员法人印章,以便对联合体各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有法律约束力。
(3) 申请书必须包括一份联合体各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该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的共同责任和联合体各方计划承担的工作份额、责任。
(4) 申请书中应约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将通过主办人传递。
(5) 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方均应在资格后审申请书封面及申请书上签字或者加盖私章及加盖公章。
4.2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第2.1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由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如果达不到本须知联合体的要求,其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将被拒绝。
4.4以联合体名义参加资格后审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资格后审,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资格后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资格后审申请将被拒绝。
4.5资格后审合格后,资格后审合格的联合体在组成等方面的任何变化,必须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招标人认为联合体的任何变化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变化将不被允许:
(1) 严重影响了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实力的;
(2)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的;
(3) 招标人认为将影响招标工程利益的其他情况。
4.6以合格的分包人身份分包本工程某一项目为基础参加资格后审并获通过的建筑企业,在改变其列明的分包人身份或分包工程范围前,须获得招标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其资格后审结果将自动失效。
(五)利益冲突
5.1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方)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5.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六)申请书提交
6.1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须密封后按照本工程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迟到的申请书将被拒绝。
6.2资格后审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的份数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
6.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同时,应按照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下列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供审查验证:
(1) 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投标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 投标申请人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4) 本须知附件2 和附件3要求合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注册建造师证书在年检期间不能提交的,也可用加盖年检部门印鉴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等能反映原件真实、全面内容的复印件替代。
如投标申请人为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交各自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
6.4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证书、证明资料原件除外)。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给予保密。
(七)其他说明
7.1每个合格的投标人或联合体的一个成员只能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一次性投标,如果该企业同时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一标多投,则包括该企业的所有投标均将被废除。但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多个投标申请人将共同选定的专门分包人。
7.2 资格后审委员会将对所有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重新组织招标。
7.3如在资格后审工作中,评委意见遇到不一致的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投标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
7.4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力:
(1) 修改招标公告中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等内容,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申请人必须达到修改后的资格后审条件要求。
(2) 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书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
(3) 直到授标前,发现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
(4) 直至授标前,由于投标人的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形,使得投标人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
7.5投标申请人应派员参加资格后审,包括负责接受资格后审验证和对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工作。未派人员参加资格后审的,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附件
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表
附件2、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3、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4、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附件5、资格后审程序
附件6、资格后审评审细则
附件7、招标投标分段时限投诉规定
附件8、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1
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1 1.3 标段划分 本工程不设标段划分
2 1.3 各标段工程内容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列明的全部内容
3 1.3 申请标段限制要求 无
4 6.1
6.3 资格后审申请书及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提交时间、地点 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一室(阳江市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相同,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附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地点将其申请书递交给交易中心,并办理签收手续。
附件2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格 条 件
1 法人资格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市场准入资格 1、 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资质的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 省外企业须提交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
3、 投标人在投标前已在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完成广东省水利厅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并通过终审(附相关证明材料,含网址的网页截图)
3 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财务能力 见附表4
5 分包情况 应符合资格后审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投标承诺书 见附表5
7 项目负责人
资格要求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8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 拟在本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 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 资格后审申请书应按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第2.9条款规定签字、盖章
10 委托代理人的要求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经社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前半年内至少五个月与本投标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注:以上证书原件投标人须封装在档案袋中,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封口处加
盖企业公章,截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具体格式见附件8)
附件3
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类似业绩 近三年内具有至少一宗类似工程施工的业绩
备注:招标人如有要求,投标人近几年应具有一定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按附表6填报)和奖项证书等作为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4
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
1、 工程地址:阳春市
2、 工程规模:旧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拆除、新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电机冷却系统安装、泵房出水汇总管改造、新增清水池至吸水井输送管、一级泵房高压室、二级泵房高低压室及控制室、二级泵房低压线路;在110kv崆峒站10kv三湖线#40杆T接一路备用电源架设至二级泵房高压室等。
3、 工期及质量要求:工期24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达国家合格标准
4、 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情况:
5、 工程地质情况:
6、 工程主要部位特征:
7、 其它:
二、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
附件5
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后审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发布内容
招标人须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工程实际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招标备案(含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方可发布。
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
招标公告须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须在网上发布。发布之日至截标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含信息公告和编制标书时间)。
二、投标人的确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不再设报名环节,也不进行截标前的资格审查。各投标人必须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收费
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工本费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
四、答疑和踏勘
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网上或书面提出,截标时间15日前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网上向所有投标人公告。
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五、开标会、评标会会议安排
1、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申请安排开评标会议。
2、若变更截标时间时,招标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到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文件补遗备案,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变更截标时间和会议时间并在网上公告或书面告知各投标人。
六、截标
投标前,投标人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投标人进场证。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证办理。若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七、开标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后审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的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有关专家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程服务,招标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1、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
2、资格后审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合格投标人。
3、资格后审委员会将对所有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重新组织招标。
4、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5、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
八、评标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评标环节进行后续评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资格后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本企业帐号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直接开给招标人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在开标会现场提交,由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登记、查验和保管。开标会现场,不能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评标后,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投标保证金专户,出具保证金收据;其余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于开标会结束后即时退回投标企业。
附件6
资格后审评审细则
一、总 则
1、资格后审工作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评标前按程序进行。
2、资格后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资格后审工作及其当事人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资格后审评审程序
4、组建资格后审委员会。
5、评审前准备。
6、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的审查验证。
7、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8、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如有设置)。
9、、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0、编写资格后审报告。
三、资格后审委员会的组建
11、资格后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资格后审委员会由5名或以上单数的关专家组成。专家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程服务,招标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资格后审委员会成员按单数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招标人推荐1人,代理机构推荐1人,其余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推荐的代表担任。
四、评审前的准备
12、资格后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五、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
13、详细评审前,由资格后审委员会指派部份成员对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人资格后审须知第6.3条款规定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14、未能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审查验证后,有关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六、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15、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各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进行详细评审。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七、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没有设置附加合格条件的不进行此项评审)
16、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仅对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通过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八、资料澄清、核实
17、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提请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九、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18、完成资格后审必要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以及澄清核实工作后,由资格后审委员会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第3.3条款规定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十、编写资格后审评审报告
19、资格后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资格后审结果。资格后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招标项目概述、资格后审工作简介、资格后审委员会名单、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情况、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澄清、核实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附件7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5日内。
二、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时限:截标时间15日前。
三、对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开标结束后资格后审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四、对资格后审结果的投诉时限:公布资格后审结果后评标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五、对评标结果投诉时限:中标结果公示期间。
六、对合同签订的投诉时限:中标人确定后合同签订前。
附件8
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原件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5 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6 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委托人)
8 已在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完成广东省水利厅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并通过终审证明(可附网页截图)
9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证书或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可附网页截图)
10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竣工验收证明等)
注:此清单的原件投标人视本工程的实际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投标单位经办人: 核对人签字: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
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
资格后审申请书
招标工程编号:YCBZ-SG(2013)-01
工 程 名 称: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
工程施工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填报 日期:
资格后审申请书目录
(一)资格后审申请书
(二)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
附表1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2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附表3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附表4 财务状况表
附表5 投标承诺书
附表6 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经验表
附表7 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表
附表8 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附表9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附表10 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申请人根据后审实际内容要求自行增减。
(一)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投标申请人名称) (以下称“申请人”)的名义,在充分理解资格后审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下列标段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项目名称 标段号
1.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 无
2.
3.
2、本申请书须附上第二章的资格后审须知第6.3条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证书、证件、证明、合同的原件或其原件的复印件,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原件核验。
3、按资格后审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们递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证明资料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
联系1: 电话:
联系2: 电话:
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
联系1: 电话:
联系2: 电话:
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
联系1: 电话:
联系2: 电话:
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
联系1: 电话:
联系2: 电话: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5.1你方保留修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申请人。
5.2你方保留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权利。
5.3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等方面的权利。
5.4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由于我方投标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使得我方资格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权利。
6、如为联合体投标,随此申请,我们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详细情况。我们还将说明各方每个合同价中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财务方面以及合同执行方面的责任。
7、我们确认如果我方投标,则我方的投标文件和与之相应的合同将:
7.1得到签署,从而使联合体各方共同的和分别的受到法律约束;
7.2随同递交一份联合体投标协议;该协议将规定,如果我方被授予合同,联合体各方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8、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和准确的。
签名: 签名:
姓名: 姓名:
兹代表(申请人或联合体主办人) 兹代表(联合体成员1)
申请人或联合体主办人盖章 联合体成员1盖章
签字日期:
签名: 签名:
姓名: 姓名:
兹代表(联合体成员2) 兹代表(联合体成员3)
联合体成员2盖章 联合体成员3盖章
签字日期:
签名: 签名:
姓名: 姓名:
兹代表(联合体成员4) 兹代表(联合体成员5)
联合体成员4盖章 联合体成员5盖章
签字日期:
注:1、联合体的资格后审申请,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本申请书第2条及资格后审要求联合体成员所提供的文件。
2、联合体的主办人必须明确,联合体各方均应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公章。
3、联合体各方应按本申请书第4条的规定分别单独列表提供相关资料。
4、独立申请人无须填写本申请书第6、7条以及第8条有关部分,并将段落重新编号。
5、本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
(二)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已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已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签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资格后审文件由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投标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
附表1 投标人申请人一般情况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当地代表处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注册地 注册年份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号
8 主营范围
1.
2.
3.
4.
…
…
9 作为总承包人经历年数
10 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
11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
2、如果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3、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者联合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包括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内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应包括承包工程范围,企业变更栏和企业资质年检记录等内容,否则评审时相应内容不予确认,但招标人允许补充的除外。
附表2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各 方 名 称
1、主办人
2、成员
3、成员
4、成员
5、成员
6、成员
……
注:1、附表2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2、独立投标申请人不须提交此表。
附表3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地址
拟分包工程
分包理由
分包人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工程名称 地 点 总包单位 分包范围 履约情况
注:如果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果投标申请人无拟分包部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附表4 财务状况表
一、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及职务:
传真: 电传:
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元)
财务状况
(单位) 近三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税前利润
6、税后利润
三、申请人在此声明,上述填报的情况都是真实的。申请人同时声明并承诺,我方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完全能够满足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如果不能满足,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盖章):
注: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都要填写此表。
附表5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
二、本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因未参加过阳江市范围内至少两项符合本企业资格
条件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投标企业“黑名单”,并取消本企业第二年在阳江市范围内的投标资格的情形;
三、没违反《中华人民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没有以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六、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以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正性。
七、如本企业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交进市登记手续的,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本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八、履约情况:
1、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
2、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受到有关部门停牌或停业处分记录;
3、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
5、以上1~4条款内容是指以受到行政机关的书面行政处罚为准,或以仲裁机关的书面仲裁为准,或以法院的书面判决裁定为准。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愿意接受资格后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裁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经验表
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工程地址 合同造价
合同价 合同授予时间
合同工期 竣工时间
发包人名称 联系人
发包人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与投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合同相类似的工程性质和特点:
注:1、申请人若有类似工程经验,每个合同须单独按上述表格列出,并附上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或发包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或原件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无相关证明资料,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合同只须提交显示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项目名称、金额和签字时间的部分即可。
2、合同造价栏注明独立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联合体成员其中之一,如为非独立承包人,请注明参与工程比例。
3、申请人未提交本表的,视为没有类似工程经验。
4、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没有要求类似工程经验的不必提交此表。
附表7
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
投标申请人名称:
1 职位名称
主要候选人姓名
替补候选人姓名
2 职位名称
主要候选人姓名
替补候选人姓名
3
职位名称
主要候选人姓名
替补候选人姓名
4
职位名称
主要候选人姓名
替补候选人姓名
注:1、拟派往本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工程师,预算、合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计划统计人员等,在填报时应附上相应技术职称和上岗证书等资料。
2、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投标申请人应提供至少 1 个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候选人。
3、后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相关人员证件视情况自行增加。
附表8
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投标申请人名称:
职位
候选人
□主要 □替补
候选人资料 候选人姓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执业或职业资格
学历
职称
职务
工作年限
自
至 公司/项目/职务/有关技术及管理经验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注:1、提供主要候选人的专业经验,特别须注明其在技术及管理方面与本工程相类似的特殊经验。
2、投标申请人须提供拟派往本招标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候选人的技术职称或等级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附企业聘书复印件。
附表9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投标申请人名称:
设备名称
设备资料 1. 制造商名称 2、型号及额定功率
3.生产能力 4、制造年代
目前状况 5.目前位置
6.目前及未来工程拟参与情况详述
来源 7.注明设备来源
□ 自有 □ 购买 □ 租凭 □ 专门生产
所有者 8.所有者名称
9.所有者地址
电话 联系人及职务
传真 电传
协议 特为本项目所签的购买/租/制造协议详述
注:1、投标申请人应就其提供的每一项目设备分别单独具表,且应就关键设备出具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购买协议,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设备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2、若设备为设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自有,则无需填写所有者、协议二栏。
3、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没有要求提供主要施工设备情况的不必提交此表。
附表10
其它资料
1、 其它与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有关的资料。
提供委托代理人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经社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前半年内至少五个月与本投标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 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
投标申请人不应在其资格后审申请书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1、如有必要,以上各表可另加附页,如果表的内容超出了一页范围,在每个表的每一项的右上角要清楚地注明:表1,第1页;表2,第2页等等。
2、附表的附件上应清楚注明:表1,附件1;表2,附件2等等。
3、建议所有投标申请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内容提供资料。
4、凡表格中涉及金额处,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5、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第三章 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
工程施工
2 1.1 建设地点 阳春市
3 1.1 建设规模 旧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拆除、新水泵电机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电机冷却系统安装、泵房出水汇总管改造、新增清水池至吸水井输送管、一级泵房高压室、二级泵房高低压室及控制室、二级泵房低压线路;在110kv崆峒站10kv三湖线#40杆T接一路备用电源架设至二级泵房高压室
4 10.1 承包方式 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
5 11.1 质量标准 国家合格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列明的全部内容
7 11.3 工期要求 2013年6月计划开工
2014年1月计划竣工
工期:24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已落实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和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8 工程报价方式和
报价要求 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为
*******.88元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壹万柒仟陆佰壹拾陆元捌角捌分),其中:泵房改造部分
*******.06元,电力工程部分
*******.82元
12 20.1 投标有效期 45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有效期如变动不作为索赔的依据
13 21.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以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为玖万元人民币,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4 5.1 踏勘现场 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详细地址:阳春市
15 7.2、7.3
8
9 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和投标人质疑期限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
16 22.1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
各一份正本,六份副本
17 24.1 进场证、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提交的开始和截止时间、地点 开始时间:2013年6月7日14时30分
截止时间:2013年6月7日15时00分
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一室
18 28.1 开标 开标时间:2013年6月7日15时00分
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一室
注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参加会议的投标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须在开标现场会提交),并带企业介绍信办理开标会进场证
19 30.1 资格后审委员会 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委派1名,其余全部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 31.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资格后审委员会中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全部专家组成。
21 34 评标定标办法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选择中标候选人
22 41 履约担保金额
支付担保金额 详见投标须知第41条款,
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23 42.1 合同备案 详见投标须知第42.1条款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一项~第三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资金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和资格后审文件内容。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地点,自己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一切责任事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资格后审
第三章 投标须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部分格式
第八章 施工图纸
第九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在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详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的缺损,应于截标时间15天前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该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但对工程量清单偏差在±5%以内的,不予受理),应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天前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8.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了解,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给予明确。
10、 工程承包方式
10.1 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由于本工程环境复杂,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临时施工便道和建筑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计算不足,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证确定,并最终以财政审核的结果为准。
10.2 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10.3 工程所需水泵和电机属于本项目的核心设备,建设单位参与选择、购买此设备的全过程并拥有最终决定使用权,中标单位选定的水泵、电机厂家必须有生产以上设备的能力并须经过业主批准和同意,以上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10.4 水泵、电机的基础埋件、附属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设计、制造、组装、工厂试验、包装、保险、运输、现场交接、现场安装指导和试验、试运行的技术指导及培训等工作内容应包含在该部分的投标价格中。水泵、电机厂家必须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并对供货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所有的现场调试、试验和试运行在水泵、电机厂家协助下由设备安装承包人完成。水泵、电机厂家应为上述设备提供包括安装程序、技术要求等内容的详细安装指导文件、起动试运行文件和图纸等。水泵、电机厂家必须参与现场设备验收。
10.5 为保证泵组的整体运行良好,水泵、电机厂家必须有制造该设备的能力,负责水泵、电机的整体性设计和对本合同设备间的接口协调,有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合同项下设备与其它合同设备之间的接口协调工作。
11、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11.1 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工程验收以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
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11.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招标单位要求中标单位在240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容全部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施工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12、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12.1 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按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支付。
13、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13.1 本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招标文件规定可调整的和甲乙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13.2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的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则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
(2)合同的投标书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
(4) 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5)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清单子目工作内容有变而需要按以上条款重组综合单价的,在扣减原工程子目价款时,原工程子目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对应子目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扣减。
13.3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国家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
13.4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以下简称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3.5、有关价格涨落未尽事宜,按阳住建[2010]60号执行。
13.6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14、 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5.1 投标文件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5.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部分组成。
16.2 资格后审文件(详见资格后审部分)。
16.3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
16.4 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6.4.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6.4.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6.4.3 投标函;
16.4.4 承诺书;
16.4.5 投标保证金;
16.4.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8、投标报价
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为
*******.88元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壹万柒仟陆佰壹拾陆元捌角捌分),其中:泵房改造部分
*******.06元,电力工程部分
*******.82元。
合同价及单价的确定: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各项目合同单价。
18.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8.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8.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合同签订的共同基础。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8.5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9、招标货币
19.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1.2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本企业帐号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直接开给招标人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三环路支行;帐号:
********169*****0300002;户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部),在开标会现场提交,由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登记、查验和保管。
21.3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4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
21.5在查验或转帐时,凡经查核投标保证金是空头支票或空头汇票的投标人,由招标管理主管部门对该投标人作出停止半年参加本市投标资格的处罚,记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对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
21.6评标后,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投标保证金专户,出具保证金收据;其余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于开标会结束后即时退回投标企业。
21.7 经评标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中标人办理履约担保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其余2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21.8下列情形,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招标终止;
(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21.9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9.1在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21.9.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的;
21.9.3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21.9.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2.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2.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可由正本复印,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2.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其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2.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3. 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3.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用A4纸幅胶装书状成册,封面要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23.2 资格后审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如下:
23.2.1 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然后用外层密封袋包装成一体。
23.2.2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3.2.2.1 写明招标人名称;
23.2.2.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和招标工程编号;
(2)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3)2013年6月7日15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3.2.3 除了按本须知第23.2.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5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3.2.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标明按本投标须知第23.1款、第23.2.1款、第23.2.2款和第23.2.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3.2.5 所有资格后审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资格后审文件的外层密封袋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23.2.6 技术文件正本需每页加盖公章,副本可由正本复印,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3.3 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规定同资格后审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进场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原件和投标文件的提交须同时进行,开始和截止时间、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4.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5. 迟交的投标文件
25.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6.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要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3条有关要求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7. 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27.1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5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五) 开标
28. 开标
28.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8.2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3)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4)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进行验证,并宣布验证结果;
(5)招标人委托投标人或监督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宣布检查结果;
(6)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并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等数据逐项在图板或投影仪上公布;
(7)各投标人确认投标报价下浮率,工作人员将按照本招标工程评标办法所要求的有效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送资格审查。
28.3招标人在截标时间前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8.4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8.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9.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资格后审和评标:
29.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9.1.2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3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9.1.3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9.1.4 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原件的。
(六) 资格后审
30. 资格后审
30.1招标人应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件6的规定依法组建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
30.2 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须知附件6的资格后审评审细则具体要求,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30.3 资格后审委员会提交资格审查报告,根据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将审定为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七) 评标定标
31.评标委员会组成
31.1 评标委员会由资格后审委员会中从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全部专家组成(组成人员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
31.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2.评标过程的保密
32.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3.开启标书后,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质量、工期、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等方面分别作出响应和书面承诺的。
(3) 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且未指定那一个为有效的。
(5)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6)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7)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34.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确定。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法评标总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信用等级得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计,为10分),投标报价得分占评标总分值权重的90%(按百分制计,为90分)。
34.1评标、定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2)工作人员把资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对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合格,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进入商务文件评审。
技术评审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5)信用等级评审F1(满分为10分)
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
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
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
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
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4分;
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
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6)报价评审F2(满分为90分)
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将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投标报价得分为F2=90-∣B-A∣×100(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评标基准下浮率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B。
(7)评标委员根据评标办法对参加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F1~F2合计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计算法则取至小数点后第3位)排名,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报价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报价评审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业绩、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8)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
(9)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评标、定标的有关内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案;
(10)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八)中标公示与确认
35. 中标公示
3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根据本须知第34.1或34.2款所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于2013年6月8日起在阳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
35.2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6. 中标确定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确定。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其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在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前不能按规定提供进市登记表的,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以确认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在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要按规定实行中标结果公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6.2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根据投标须知36.1款确定的中标人,在其完成规定手续后,向其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和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在此期间如接到有关投诉,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36.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投标须知20.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36.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7. 授标及废除授标
37.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5)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在前一个年度内,因不按照规定参加阳江市至少两项符合本企业资格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投标企业“黑名单”,并取消本企业第二年在阳江市范围内的投标资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37.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4条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7.3 招标人如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8.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38.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合同的授予
39. 合同授予标准
39.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6.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40. 合同协议的签订
40.1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天内由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好施工合同及履约保函与建设方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计起,施工单位5个日历天内必须开工。
40.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40.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改正并处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40.3 市外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前不能按规定提供进市登记表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0.4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4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0.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
41.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41.1 中标人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担保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
41.2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第41.1款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41.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1.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第41.1款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由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担保申请,财政部门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如不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则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
41.4 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必须送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
41.5 开工前施工单位的投标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必须到场,确保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岗并履行职责,经监理单位核准(核查相关人员与中标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及相应证件)后,方可申请开工令。因管理人员不到位,而无法开工的将视为违反合同,业主有权中止合同,同时处予合同总额2%的违约罚金(最多不超过八十万元)(在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出处罚通知书之日计起,由施工单位在三十天内以转帐的方式付清给建设单位,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向履约担保单位追偿相应的款额)。
42. 合同备案
42.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应按阳建[2008]39号文规定,将施工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应把备案后的施工合同送招标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施 工 合 同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见中标人承诺 ____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具备开工条件后,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见中标人承诺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即中标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暂定金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优质优价奖励费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
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发包人负责按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人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人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辅助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 …
(2)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 款约定,批准工程预备费的使用;
(4) … …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1)在承包人递交投标文件前,应认为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可靠的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影响到合同实施的情况已经查明: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手段和住宿、交通(包括桥梁承载能力)、供水、电力、通讯、医疗等条件;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使用的材料采购及加工;
3)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4)施工区域的原有灌溉渠道、供(排)水管道及其它公用和民用设施;
5)水文和气象条件;
6)当地的民风民俗;
7)其它影响合同的条件。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原有地下设施和公用设施,万一发生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由发包人协同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
4.3 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关键性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同解决。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11 开工和竣工 (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0天;
(2)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10天;
(3)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另签订补充协议。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阳江市工程造价信息》。
执行阳住建[2010]60号的《关于阳江市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对比的价差的乖积计算调整人工费。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份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乖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两者的较低者。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10天内批准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3)工程设备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将设备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付给承包人,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10天内批准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
17.2.3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前二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在前二期进度款中无法全部扣回还清的,余额在之后的进度款中予以扣清。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
1、工程部分
(1)支付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折算成工程款的80%,余下的20%作为保留金;月进度款先按比例从预付款中抵扣,付款时间为监理人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明后 15 天内;
(2)工程完工并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并且工程结算通过审核后 30 天内支付,支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支付金额=结算审定价× 95 % —已付款;
余下未付部份作为工程保修保留金。
2、设备部分
承包人按进度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水泵、电机厂家将设备运至现场,工地验收满足要求后,将预付款抵作设备费,支付至该设备费的70%。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在该设备初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后,支付至该设备费的85%。
全部合同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水泵、电机厂家完成合同项目并提交齐全完整的档案资料后,办理结算,并通过财政审核后,支付扣留设备费5%的质保金后的余额。
全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最终验收合格,办理支付设备费5%的质保金。
3、具体支付时间根据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规定,最终均以财政部门拨付的时间为准,承包人须协助监理或发包人提供办理有关集中支付所需的资料。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陆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陆 份。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1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发包人对工程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决定,但承包人若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2.
3.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6.其他项目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1
履 约 担 保
编号:(工 字)第 号
(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格式2
支 付 担 保
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格式3
工程项目一览表
项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发包人
4 设计单位
5 监理单位
6 造价咨询单位
7 承包人
8 工程总投资
9 计划开工日期
10 计划竣工日期
11 工程质量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4
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说明:1、表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21条规定执行。
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并应提供为其购买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第五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根据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人在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对《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所做出的与示范文本相抵触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均属无效,对投标人不产生任何约束效力。
以下内容已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1、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有关联合体内容不作为本次招标条件范围 ;
2、 ;
3、 ;
4、 ;
5、 ;
6、 ;
7、 ;
8、 。
以下空白。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
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YCBZ-SG(2013)-01
项目名称: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
(m2) 位 置 需用时间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格式
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YCBZ-SG(2013)-01
项目名称: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 投标函…………………………………………………………..
四、 承诺书…..………………………………………………………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须在本证明书后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注:须在本证明书后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函
致招标人: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1、在研究了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级泵房改造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经我公司认真核对,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包括了设计图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公司承诺: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市场风险,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施工承包合同。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我们愿意以 %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算的 天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
3、我公司保证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 标准。
4、我们同意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如我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则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我公司如果中标,我公司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
7、我公司如果中标,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日期: 年 月 日
四、承诺书
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本公司承诺 备注
质量 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合格□
市优良样板工程□
省优良样板工程□ 承诺选项须涂黑或打“√”
工期 自开工之日起240个日历天内竣工。 自开工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竣工。
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 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中承诺:1、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人确定的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3、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当发生工程变更时,若我公司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进行结算,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投标书综合单价确定进行结算。 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中承诺:1、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人确定的单价承包、总价控制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3、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当发生工程变更时,若我公司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进行结算,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投标书综合单价确定进行结算。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证书或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可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其余资料投标单位视自行增减。
3、本项无格式。
第八章 施工图纸
(略)
第九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II卷 技术条款
说明:工程部分引用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设备部分
一、水泵部分:
编号
项目 1 2
水泵型式 卧式单级双吸水平中开式离心泵 卧式单级双吸水平中开式离心泵
数量 3 2
★设计扬程及设计流量 设计扬程45m
设计流量1210 m3/h 设计扬程45 m
设计流量3000 m3/h
★常用工况点的扬程及流量 扬程43 m
流量1400~1250 m3/h 扬程43 m
流量3050~3250m3/h
★常用扬程范围内水泵效率 在扬程40m~47m范围内,水泵效率:≥82.0%; 在扬程40m~47m范围内,水泵效率:≥88.0 %;
★最大轴功率 ≤185KW ≤420KW
★配套电机的同步转速 1480r/min 980 r/min
1.1水泵性能要求和性能保证
(1)投标人提供的水泵应具有在国内供水行业或其它行业相似工况条件下的(泵站规模不小于5万 m3/d)不少于3例的成功使用实例。未使用过的产品不被接受。业主有权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和对同行业的调研,作出对产品可靠性的判断。
(2)水泵在最大和最小流量的整个运行区域内,水泵应在满足安装条件下运行时,不得产生汽蚀。
(3)水泵Q-H运行曲线上的泵最大轴功率,不得超过配套的电机功率。
(4)每台泵应作振动测量。振动测量方法应按GB10889-1989的规定,振动振动级别应为B级或A级。
(5) 每台泵应作噪声测量,泵的噪声测定方法按GB10890-1989的规定。现场测定要求运行时在离泵组1米处“A”噪声水平 85分贝。
(6) 泵轴瞬间反向转速允许达到额定转速的1.2倍,反转的最长持续时间为2分钟。泵轴上安装的零件应有固定措施,保证在泵轴反转时所有的转动部件及密封装置不松动。
(7)泵的零部件及备用件加工精度应保证在设计公差范围内。旋转部件要进行动、静平衡试验。要保证水泵及电机联轴器零件加工的精度,确保装配后的两轴的同心度。
(8)水泵大修间隔时间(累计运行时间)不少于12万小时,退役前的服务时间不少于30年。
1.2水泵结构和材质
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水泵结构和材质满足最新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材质、铸造标准。
★1.2.1 水泵型式
取水泵和送水泵采用卧式单级双吸水平中开式离心泵。从电机端往泵看,皆为顺时针方向旋转。
1.2.2 水泵的主要部件的材料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必须符合其相应标准。
(1)泵结构要求紧凑。水泵主要部件的结构必须便于装拆。
(2)水泵的铸件和重要焊接必需进行退火处理。
★1.2.3 叶轮、密封环
(1)水泵叶轮的过流部分必须保证光滑,叶片表面粗糙度达到Ra6.3μm,离心泵叶轮应是双流辐射型。
(2)叶轮采用铸造方式,离心泵叶轮材质不低于ZG1Cr18Ni12Mo2Ti,混流泵叶轮材质不低于不低于ZG1Cr18Ni9Ti。水泵必须设有可更换的密封环,密封环采用铸造方式,离心泵密封环材质不低于ZG1Cr18Ni12Mo2Ti。
(3)叶轮加工完成后,厂内应进行动平衡试验,精度不低于GB9239的G6.3级。
★1.2.4 泵轴
(1)离心泵泵轴材质为双相不锈钢1.4462(DIN EN 10088-1995)。
(2)轴封处轴和轴套(如果装有)的表面粗糙度Ra不得大于0.8μm。
★1.2.5轴套
若有轴套则离心泵轴套材质为超低碳不锈钢1.4408(DIN EN 10088-1995)。
★1.2.6 泵壳体
(1)泵壳体采用树脂砂铸造工艺,材质为HT250或优于HT250,铸件不允许有存在影响使用性能的裂纹、冷隔、缩松等缺陷。并应作1.0MPa工作压力的水压实验,保压时间为30min,受压部件不能有滲漏等异常现象。
(2)泵壳体必须经过运行或试验证明其水力性能优良,泵壳体过流表面的粗糙度不大于12.5μm。
(3)所有泵体螺栓、螺帽、销子和固定螺栓均为不锈钢0Cr18Ni9。
★1.2.7 轴承、轴承箱
(1)轴承采用 SKF轴承。轴承应能承受超过最大设计负荷25%,并适宜反转。在泵的额定条件连续工作时,轴承工作寿命不小于3万h。
(2)轴承箱材质为HT250。轴承箱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以承担各种不平衡径向力。轴承箱上的所有孔口,特别是轴承箱与轴之间的密封应设计成能防止污物侵入和正常工作条件的润滑剂的漏失。
★1.2.8 轴封
采用品牌为博格曼(BURGMANN)的单端面机械密封。轴封位置应设计成能实现机械密封和填料密封的互换。报价时需单独报价,注明品牌,此项报价计入总价。
★1.2.9 联轴器形式
采用JM型膜片联轴器,联轴器及所有的转动元件应设有合适的防护罩,而且防护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内应标明联轴器的型号和品牌。投标人提供水泵联轴器(含电机端)。
1.2.10 泵体的排气及放空:泵设有铜质的排气阀和放空阀。
1.2.11 投标人提供水泵安装用地脚螺栓和专用工具(钩扳手)等。
★1.2.12水泵防腐投标人应在厂内经过细致的喷砂除锈后喷漆或烤漆,喷涂前必须对金属表面进行喷丸处理至近白级(Sa 21/2级)。
(1)水泵表面底漆:喷丸处理,富锌环氧树脂底漆,厚0.06mm。
(2)水泵表面漆:丙烯酸磁漆GB3181-82,厚0.06mm,蓝色。
(3)水泵内部的防腐必须保证涂层厚度均匀、色泽均一,涂层表面要光洁,无流痕。
(4)在涂装过程中对铸件局部毛糙之处需做补光处理时,其内腔修补必须用耐水且无毒的环氧腻子。
(5)当设备在现场安装后由于各种原因,需再次喷漆时,投标人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涂料供现场修复设备表面之用。
(6)与水接触的防腐涂料必须取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提供内外防腐材料的成分、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报告。
(7)色标由业主在签订合同后指定。
1.2.13 埋设件和吊装附件
1)投标人应随设备供应安装设备所必须的基础埋设材料,如基础螺栓、基础板和固定设备的基础材料。
2) 在设备主要部件上,均应设供吊装用的吊耳、吊环等。
二、电机部分:
1.1供货范围:
鼠笼感应式三相异步电动机
项目 参 数
额定功率 450KW 220KW
台数 2台 3台
额定电压 10KV 380V
同步转数
和电机极数 980rpm,6极 1400rpm,4极
旋转方向
(面对轴伸端看) 顺时针 顺时针
额定频率 50HZ
绝缘等级 F级
防护等级 电机:IP44
出线盒:IP54
额定效率 ≥92.0% ≥89.0%
冷却方式 空-水冷却 空气冷却
工作方式 S1
安装方式 卧式安装
外壳结构 钢板箱式
出线盒方向根据现场安装条件待定,电机为非变频电机。
1.2一般要求
1.2.1 每套设备包含完整的电动机主体、中性点接线盒、空-水冷却系统(外界管道除外)、润滑系统、防潮加热装置、电机运转所需的温度测量系统(测温电阻、端子箱及两者之间的连线)。
1.2.2设备清单是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附件。供货应为完整成套设备。若在安装和调试工程中发现附件不齐,投标人应无偿补齐。
★1.2.3投标人提供电机结构特点、技术优势等说明,以作为技术评标衡量条件。
1.3 设备运行环境及介质
环境温度:0~40℃
湿 度:40~95%
冷却水温度:5~33℃
供货范围包括5套电动机及附属设备。
1.4 电机技术要求
1.4.1电机辅助组件要选用有资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提供详细的组件清单。
1.4.2电机颜色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4.3电机壳体使用的材料必须酸洗、除锈、打磨。
1.4.4电机强度应满足吊装要求。
★1.4.5定子绕组采用F级绝缘材料,进行真空压力浸渍无溶剂漆工艺处理。
1.4.6当工作电压变化不大于额定电压±5% 时,电机正常工作。
1.4.7在设计的环境温度下,电机应能承受所有热应力和机械应力。并要求当端电压保持在额定值时,电机能达到满意的运转性能。
1.4.8电机应采用全封闭型式,各项性能指标均应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
1.4.9任何通风口的滤网应能拆装,并抗腐蚀。
1.4.10电机应有固定接地导线的装置,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连接牢固。
★1.4.11使用SKF轴承,并具备良好的轴承密封。
1.4.12电机的轴承应有加注润滑油的设备,并能在不拆卸电机的情况下把润滑油注入轴承箱。
1.4.13油位指示表应有刻度,使之能够显示出静止油面和运转时油面位置。
★1.4.14电机定子及前后轴承必须具备测温装置。
1.4.15电机应有吊环或其它供起吊用设施,使电机能够简便安全地起吊。
1.4.16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符合现行的最新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国际标准(含高于国家标准的国外标准)。采用优质、全新的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进行制造。
★1.4.17提供设备型号和重量,并详细说明所供设备的结构、性能、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和设计制造标准、出厂检验报告及说明书、合格证等。
1.4.18电机包装必须满足运输界限的要求。
1.4.19 噪音及振动
(1)噪音:在电机外壳1m处测量的平均声压级不超过102dB。
(2)振动:电机按GB10068.1测定时,其振动速度有效值不超过2.8㎜/s。
三、多功能水泵控制阀部分:
1.1供货范围(多功能水泵控制阀为主要设备)
法兰式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清单(压力级别:1.0MPa)
阀门
类型 阀门位置 开孔尺寸
(mm) 数量
(套) 阀体材质 备注
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送水泵房 DN800 2 球墨铸铁 室内卧式安装;水泵流量2300 m3/h,扬程45 m
送水泵房 DN500 3 球墨铸铁 室内卧式安装;水泵流量1210 m3/h,扬程45 m
各种规格的阀门,以及配套的金属、橡胶密封圈等安装配件备件。
1.2技术要求
1.2.1标准要求:
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在满足下列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或高于本招标技术要求的规定,如:DIN/ISO/EN/ANSI等标准。
阀门的设计符合如下相关标准:
JB/T5299-1998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GB12238-89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密封蝶阀
GB/T17241.6-98法兰连接尺寸
GB/T13927-92通用阀门压力试验
GB12220通用阀门标志
GB12221法兰连接阀门结构长度
GB12227通用阀门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GB1220不锈钢棒
GB5232 黄铜
HG/T3091-2000 橡胶密封圈件—给、排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GB/T17219-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 1.2.2 卫生指标: 阀门与水接触的所有零部件、密封件、防腐涂料等必须取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提供内外防腐材料的成分、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报告。
1.2.3技术性能及材质要求
1.2.3.1阀体
★a、阀体、阀盖、阀瓣、膜片压板、密封垫压板等铸件材料采用球墨铸铁(QT450—10或力学性能更高的材料),铸造工艺为树脂沙型,蝶阀铸件过流表面应保证光滑,要符合GB12227规定的技术条件,铸件要求进行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商标及材质牌号铸在阀体上。
b、法兰的材质与阀体一致。法兰要与阀体铸为一体,法兰要符合GB/T17241.6-98的有关规定。
c、阀体的最小壁厚应符合GB12238-89《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的规定。
d、阀体法兰联接全部为通孔结构,其长度可按GB12221-89《法兰连接阀门结构长度》标准的长系列数据。
1.2.3.2阀板(阀瓣)
a、阀板材料要求见2.2.3.1中a条款;
b、阀瓣的设计应力应能承受作用在阀门(关闭状态)上的1.5倍最大压差的负荷。同时阀瓣的设计应考虑阀瓣停留在任意开度下阀瓣所受的负荷。
c、阀瓣的结构设计要求流阻小。
1.2.3.3阀轴(阀杆)
★a、阀轴材料采用黄铜(H68)或更优材质,符合GB5232规定的技术条件。
b、阀轴的最小直径应满足力矩及有关参数的要求。
★1.2.3.4阀轴与阀瓣的连结
阀轴与阀瓣的连结,应能满足传递相当于最小轴径扭转强度的转矩要求,连接件须为黄铜。轴与阀瓣应紧密装配,保证在开启和关闭操作中不产生虚位。
1.2.3.5阀门控制要求
★a、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采用液控缓闭型。
b、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具有切断和止回两种功能。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开启和关闭段的时间可调。投标人于投标文件中需注明所投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开启、关闭各阶段可调范围。
c、有可靠的液控系统和元件,保压性能良好,保压时间不小于200小时,运行过程中不出现阀瓣波动。
d、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有良好水力特性,水阻小。
1.2.3.6密封
a、阀板与阀瓣之间的密封:
★1、密封圈的设计制造必须保证在阀瓣关闭时,双向均能承压。阀板与阀瓣之间的密封采用软密封。阀体或阀瓣与橡胶密封圈接触的部份为QT450—10球墨铸铁。橡胶密封圈采用三元乙丙烯聚合橡胶(EPDM),橡胶圈必须整体成型,并符合HG/T3091-2000要求。其密封试验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2、 橡胶密封圈采用压板和螺栓固定,或其他更佳固定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均要保证密封圈的牢固性,使用中不脱落。固定调节螺栓、螺母材质采用2Cr13或1Cr18Ni9Ti,要易于更换密封圈,固定螺栓要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3、 阀板与阀瓣之间的密封采用软-硬密封。为消除阀座与阀体金属间的极相腐蚀,确保坚固耐用和避免阀座对密封圈的损伤,阀瓣与阀体之间的密封阀座应采用镍铬合金堆焊阀座或者其他不锈钢材料,以确保阀座有足够的韧性、刚度和耐腐蚀性。对水流无方向要求, 蝶阀即使在最高工作压力下也能可靠地达到气泡级密封。橡胶密封圈应能简易地拆装更换,以实现阀门使用的长效性。
b、以上两项密封的密封试验及强度试验(1.5倍公称压力)要符合GB/T13927-92的规定。
1.2.3.7 以上未规定到的有关阀门的技术条件按GB12238-89《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的规定执行。
1.2.3.8 主管道与液压缸连接的细管采用黄铜管,并设置全黄铜的过滤器及阀门。
1.2.3.9 同一规格主要零件100%互换。
★1.2.3.10 投标文件必须提供阀门所有特征性过水断面的尺寸图纸及计算书,以保证所有的特征过水断面的面积均大于管道公称直径的过水断面面积。
1.2.4其他技术要求
1.2.4.1密封橡胶的性能要求
a、阀门采用的所有橡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抗腐蚀性,抗冲击性、抗嗅氧、抗微生物侵蚀及抗老化等性能,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严禁采用再生橡胶。
b、橡胶成分中,应不含植物油、植物油衍生物、动物脂和动物油,铜离子含量不应超过百万分之八,并且应含有铜的抑制剂,以防止铜使橡胶材质老化。橡胶成分中,每100个单位烃中含蜡量不应超过1.5%。
c、运至现场的密封圈不得有任何损坏现象,并且在阀门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有松动,脱落、渗漏现象。
★1.2.4.2其它材料要求:上述没有规定材料的零件,如果是在阀体内与水接触,并且阀门维修时需要拆卸的零部件、紧固件,均须采用不锈钢0Cr18Ni9材料制造。
★1.2.5涂层
防腐前的阀体、阀板表面至少进行喷砂除锈达到Sa2.5级;将铸件加热后,进行静电喷涂环氧树脂粉末工艺,最后烘干固化;必须保证涂层厚度均匀、色泽均一,涂层表面要光洁,无流痕;涂层厚度不大于1.4mm,但不小于0.3mm。阀门外观颜色均采用草绿色(CYMK默认色系,其中C:060、M:000、Y:040、K:040)。
投标单位就此项条款,应根据生产设备等具体情况,按照所采用的防腐工艺以及能达到的防腐效果作出承诺。
当设备在现场安装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再次喷涂时,卖方应无偿提供足够数量的涂料供现场修复设备部件表面之用。
1.2.6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而且必须为原厂生产,不得分包、外委给其它生产商加工生产或进行贴牌生产。
四、手动蝶阀部分:
★1.1供货范围(蝶阀阀体为主要设备)
法兰式手动蝶阀清单(短系列)(公称压力:1.0MPa)
阀门位置 开孔尺寸
(mm) 数量
(套) 材质 备注
水泵进水管 DN900 2 球墨铸铁 室外卧式安装
水泵进水管 DN600 2 球墨铸铁 室外卧式安装
水泵出水管 DN800 2 球墨铸铁 室外卧式安装
水泵出水管 DN500 3 球墨铸铁 室外卧式安装
出水总管 DN800 1 球墨铸铁 室外卧式安装
各种规格的阀门,以及配套的金属、橡胶密封圈等安装配件备件。
1.2技术要求
1.2.1标准要求:
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在满足下列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或高于本招标技术要求的规定。
阀门的设计符合如下相关标准:
GB12238-89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密封蝶阀
GB/T17241.6-98法兰连接尺寸
GB/T13927-92通用阀门压力试验
GB12220通用阀门标志
GB12221法兰连接阀门结构长度
GB12227通用阀门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GB1220不锈钢棒
GB/T12223-2005 部分回转阀门驱动装置的连接
JB/T 8528-1997 普通型阀门电动装置技术条件
JB/T 8531-1997 阀门手动装置技术条件
HG/T3091-2000 橡胶密封圈件—给、排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
GB/T17219-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1.2.2 卫生指标: 阀门与水接触的所有零部件、密封件、防腐涂料等必须取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提供内外防腐材料的成分、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报告。
1.2.3技术性能及材质要求
1.2.3.1阀体
★a、阀体、阀板等铸件材料采用球墨铸铁QT450—10或力学性能更高的材料,铸造工艺为树脂砂型,蝶阀铸件过流表面应保证光滑,要符合GB12227规定的技术条件,铸件要求进行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商标及材质牌号铸在阀体上。
b、法兰的材质与阀体一致。法兰要与阀体铸为一体,法兰要符合GB/T17241.6-98的有关规定。
c、阀体的最小壁厚应符合GB12238-89《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的规定。
d、阀体法兰联接全部为通孔结构,其长度可按GB12221-2005《金属阀门结构长度》标准表一的第13 基本系列数据。
1.2.3.2阀板(蝶板)
a、阀板材料要求见2.2.3.1中a条款;
b、阀板的设计应力应能承受作用在蝶阀(关闭状态)上的1.5倍最大压差的负荷。同时阀板的设计应考虑阀板停留在任意开度下阀板所受的负荷。
★c、阀板的结构设计要求流阻小,阀门全开时流阻系数不大于0.3,投标时需提供同系列的蝶阀流阻系数的试验报告。
1.2.3.3阀轴(阀杆)
★a、阀轴材料采用不锈钢(2Cr13),符合GB1220规定的技术条件。阀轴可以设计成一根贯穿阀板的整轴,也可以设计成两个分离的半轴,但其嵌入轴孔的长度不小于轴径的1.5倍。
b、阀轴的最小直径应满足力矩及有关参数的要求。
★1.2.3.4阀轴与蝶板的连结
阀轴与蝶板的连结,应能满足传递相当于最小轴径扭转强度的转矩要求,连接件须为不锈钢。联结销钉材质用2Cr13调质处理或强度大于2Cr13的合金钢。轴与蝶板应紧密装配,保证在开启和关闭操作中不产生虚位。如果采用销钉联结时,销钉与阀轴、蝶板须是锥度通孔或骑缝销配合,并要有可靠的防松措施。调节型蝶阀的阀轴与蝶板的连接必须采用锥度通孔配合+骑缝销配合。
1.2.3.5轴承
阀体轴承应采用有自润滑作用的材料制成,并对水和橡胶不产生有害影响;轴承与阀轴的连接,应能保证轴承有良好的运转性能。阀体轴承采用青铜。在最大的压力负荷下,轴承运转时摩擦系数不超过0.25。
1.2.3.6阀门传动机构
★a、阀门的传动机构要有足够的刚度,能承受所需的力矩,保证阀板在开启或关闭时的稳定性,以及保证使调节型蝶阀的阀板能稳定地停留在任意开度位置。传动机构外壳的材质与阀体一致。要保证传动箱内各零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精度,保证蜗轮蜗杆的自锁功能。
b、所有传动机构的受力部件应能经受2倍的额定力矩而无任何损伤。
c、传动箱要求密封,防护等级须达到IP65或以上。
d、所有蝶阀都应装配开启和关闭的机械限位装置,并且应设置启闭指示器,刻度显示采用整体浇铸工艺,刻度涂有反光涂料,刻度明显清晰。
e、手轮采用球墨铸铁或力学性能更高的韧性材料,应是可卸式的,操作方向顺时针为关闭,逆时针为开启。手轮上应注明开启和关闭方向。手轮的表面应是光滑的,不得有毛刺、结瘤、凹坑等表面质量缺陷。手轮的安装位置(手轮平面与相连管道轴线平行或垂直)订货时根据需要定。
f、传动机构须加装省力机构,使开、关阀门的力矩较小。阀门的手轮手动操作力矩不应大于200N•m,输入破坏力矩应大于400N•m。手动操作力应不大于150N。
★g、阀体、传动箱限位的调节螺钉材质用2Cr13并调质处理。
h、传动杆为手动阀门的地面开关用。传动杆与阀门传动机构连接应可靠稳固,传动杆的地面外露部分高度不得大于300mm,并准确显示阀门阀板的位置。如传动杆于地面上能配备电动驱动设备,该驱动装置单独报价,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1.2.3.7密封
a、阀板与阀体之间的密封
★1、密封圈的设计制造必须保证在阀板关闭时,双向均能承压(提供试压压力、结构示意图与省级或以上级别技术监督局认可证明)。阀板与阀体之间的密封采用软密封。阀体或阀板与橡胶密封圈接触的部份为镶不锈钢圈或焊不锈钢圈后加工成型,材质采用1Cr18Ni9Ti或0Cr18Ni9Ti。橡胶密封圈采用三元乙丙烯聚合橡胶(EPDM),橡胶圈必须整体成型,并符合HG/T3091-2000要求。其密封试验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2、橡胶密封圈采用压板和螺栓固定,或其他更佳固定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均要保证密封圈的牢固性,使用中不脱落。固定密封圈的压板、调节螺栓、螺母材质采用2Cr13或1Cr18Ni9Ti,要易于更换密封圈,固定螺栓要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b、阀轴的密封:选择耐久的轴封材料,采用橡胶密封圈的轴密封方式,密封圈的材质采用丁晴橡胶,压盖和其他连接件等材料为不锈钢。
c、以上两项密封的密封试验(1.1倍公称压力)及强度试验(1.5倍公称压力)要符合GB/T13927-92的规定。
1.2.3.8以上未规定到的有关蝶阀的技术条件按GB12238-89《通用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的规定执行。
1.2.3.9同一规格主要零件100%互换。
1.2.4其他技术要求
1.2.4.1密封橡胶的性能要求
a、阀门采用的所有橡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抗腐蚀性,抗冲击性、抗嗅氧、抗微生物侵蚀及抗老化等性能,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严禁采用再生橡胶。
b、橡胶成分中,应不含植物油、植物油衍生物、动物脂和动物油,铜离子含量不应超过百万分之八,并且应含有铜的抑制剂,以防止铜使橡胶材质老化。橡胶成分中,每100个单位烃中含蜡量不应超过1.5%。
c、运至现场的密封圈不得有任何损坏现象,并且在阀门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有松动,脱落、渗漏现象。
★1.2.4.2其它材料要求
上述没有规定材料的零件,如果是在阀体内与水接触,并且阀门维修时需要拆卸的零部件、紧固件,均须采用不锈钢0Cr18Ni9材料制造。
★1.2.5涂层
防腐前的阀体、阀板表面至少进行喷砂除锈达到Sa2.5级;将铸件加热后,进行静电喷涂环氧树脂粉末工艺,最后烘干固化;必须保证涂层厚度均匀、色泽均一,涂层表面要光洁,无流痕;涂层厚度不大于1.4mm,但不小于0.3mm。阀门外观颜色均采用草绿色(CYMK默认色系,其中C:060、M:000、Y:040、K:040)。
投标单位就此项条款,应根据生产设备等具体情况,按照所采用的防腐工艺以及能达到的防腐效果作出承诺。
当设备在现场安装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再次喷涂时,卖方应无偿提供足够数量的涂料供现场修复设备部件表面之用。
1.2.6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而且必须为原厂生产,不得分包、外委给其它生产商加工生产或进行贴牌生产。
五、钢管及管件部分:
1.2技术要求
1.2.1直管及管件卷制加工适用标准
管材质量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12771、《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无缝钢管》GB/T1497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厂区钢板的材质及检验方法参照GB/T700-2006。
滤池热镀锌钢管钢板的材质及检验方法参照GB/T3091-1993。
法兰的加工符合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3要求。
1.2.2直管卷制用钢板材质要求
★1.2.2.1钢板材质:
(1)钢板生产厂家:要求选用韶钢、柳钢、马钢、鞍钢生产的钢板(送货前将与本次招标所有钢管及管件数量基本相符的钢板进货合同及钢板材质证明递交招标人);
(2)钢板的材质符合GB/T700-2006规定。所有的钢管及管件均采用Q235B钢板。
★1.2.2.2钢板厚度要求:
(1)10毫米厚以下的管道及管件壁厚允许误差为±0.2mm;
(2)10毫米厚以上的管道及管件壁厚允许误差为±0.4mm;
(3)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各口径的钢直管(长6米,含防腐)的重量。
1.2.3直管卷制
(1)卷管加工应保证卷管的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卷管所有的焊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第5条“管道焊接”的规定。
(2)直管加工:直管加工采用卷制;单节直管长为6米(长度允许误差为±3毫米),单节管身与管长方向垂直的焊缝数量不得大于3条;
(3)卷管的同一筒节上的纵向焊缝不大于两道;两纵缝间距不小于600mm。
★ (4)卷管加工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管加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检验内容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周长 DN<800
DN800~2000 ±5
±7 用卷尺测量
椭圆度 DN<800
DN800~2000 小于等于外径的1%
≤4 用直尺测量
样板与管外壁不贴合间隙 对接纵缝处 ≤壁厚的10%±2且≤3 用样尺、直尺测量
对接纵缝处(离管端200mm) 2
其它部位 1
平直度 ≤3 用直尺测量
检查数量应不少于单节直管数量的10%。
(5)卷管对接焊缝的内壁如有错边,错边量不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
1.2.4管件制作要求
(1)焊制管件尺寸允许偏差:
① 异径管的椭圆度≤各端外径的1%,且≤5mm;异径管管轴线偏差≤3mm;
② 三通、四通要求支管的垂直度≤高度的1%,且≤3mm;
③ 弯管、异径管、三通、四通的外形尺寸符合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3中的有关要求;
④ 焊接管件的各部位的管壁壁厚不小于其端口厚度。
(2)所有焊接管件的外径与同口径的直管一致。
★1.2.5焊接的要求:
(1)焊接材料应采用普通碳钢焊条,焊条、焊剂的牌号、规格应符合设计及钢板材质的要求;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焊条、焊剂的烘干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焊接前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应符合下表规定和GB/T985、GB/T986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对口间隙夹焊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
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当采用长300mm的直尺在接口内壁周围顺序贴靠,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0.2倍壁厚,且不得小于2mm。
电弧焊管端修口各部尺寸
修口形式 间隙b(mm) 钝边p(mm) 坡口角度
α(0)
图示 壁厚t(mm)
4~9 1.5~3.0 1.0~1.5 60~70
10~26 2.0~4.0 1.0~2.0 60±5
(3)对接焊缝表面严禁有气孔、裂纹、夹渣等缺陷;Ⅰ、Ⅱ级对接焊缝表面严禁有凹陷,Ⅲ、Ⅳ级对接焊缝表面凹陷的深度与行度必须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外壁错边量、接头平直度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焊缝余高、外壁错边量、接头平直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检验内容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焊缝余高 Ⅰ、Ⅱ、Ⅲ类管道 ≤1+0.1b,且≤3 用焊接检验尺检查
Ⅳ、Ⅴ类管道 ≤1+0.2b,且≤5
外壁错边量 Ⅰ、Ⅱ、Ⅲ管道 <壁厚的15%,且≤3
Ⅳ、Ⅴ管道 <壁厚的25%,且≤5
接头平直度 壁厚≤10 壁厚的1/5 用楔形塞尺和样板尺检查
10<壁厚≤20 2
壁厚>20 3
(4)焊缝无损探伤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中7.3、7.4条款规定;所有直管的焊缝均必须全部能通过焊缝X光无损探伤测试;
1.2.6除锈:
管道的除锈技术要求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达到《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有关规定,检查除锈记录,除锈合格的管道在交付前其保护措施应符合《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3防腐要求
1.3.1石油沥青涂料外防腐层构造:
对于供货清单中防腐钢管供货内容中防腐的要求如下:
底漆一层(沥青)、玻璃布一层、沥青一层、玻璃布一层、沥青一层、聚氯乙烯工业薄膜一层,总厚度≥4.0 mm;
★1.3.2外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应采用建筑10号石油沥青;
(2)玻璃布应采用干燥、脱腊、无捻、封边、网状平纹、中碱的玻璃布;当采用石油沥青涂料时,其经纬密度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选用8×8根/cm~12×12根/cm的玻璃布;当采用环氧煤沥青涂料时,应选用经纬密度为10×12根/cm~12×12根/cm的玻璃布;
(3)外包保护层应采用可适应环境温度变化的聚氯乙烯工业薄膜,其厚度应为0.2mm,拉伸强度应大于或等于14.7N/mm2,断裂伸长率应大于或等于200%;
(4)管件外防腐采用环氧煤沥青涂料(二油),宜采用双组份,常温固化型的涂料,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指标。
1.3.3石油沥青涂料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漆与面漆涂料应采用同一标号的沥青配制,沥青与汽油的体积比例应为1:2~3;
(2)涂料应采用建筑10号石油沥青熬制,其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石油沥青涂料性能
项 目 性能指标
软化点(环球法) 95oC
针入度 5~20(1/10mm)
延度 1cm
注:软化点、针入度、延度,其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3.4钢管道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底漆前管子表面应清除油垢、灰渣、铁锈,氧化铁皮采用人工除锈时,其质量标准应达St3级;喷砂或化学除锈时,其质量标准应达Sa2.5级;
注:St3级及Sa2.5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规范》的规定。
(2)涂底漆时基面应干燥,基面除锈后与涂底漆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h 。应涂刷均匀、饱满,不得有凝块、起泡现象,底漆厚度宜为0.1~0.2mm,管两端150~250mm范围内不得涂刷;
(3)沥青涂料熬制温度宜在230oC左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50oC,熬制时间不大于5h,每锅料应抽样检查,其性能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4)沥青涂料应涂刷在洁净、干燥的底漆上,常温下刷沥青涂料时,应在涂底漆后24h之内实施;沥青涂料涂刷温度不得低于180oC。
(5)涂沥青后应立即缠绕玻璃布,玻璃布的压边宽度应为30~40mm;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各层搭接接头应相互错开,玻璃布的油浸透率应达到95%以上,不得出现大于50mm×50mm的空白;管端或施工中断处应留出长150~250mm的阶梯形搭茬;阶梯宽度应为50mm;
(6)当沥青涂料温度低于100oC时,包扎聚氯乙烯工业薄膜保护层,不得有摺皱、脱壳现象,压边宽度应为30~40mm,搭接长度应为100~150mm;
(7)沟槽内管道接口处施工,应在焊接、试压合格后进行,接茬处应粘结牢固、严密。
★1.3.5外防腐层质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防腐层质量标准
材料
种类 构 造 检 查 项 目
厚度(mm) 外观 电火花试验 粘附性
石油沥青涂料 三油二布 ≥4.0 涂层
均匀
无摺
皱、
空泡
、凝
块 18kV 用电火花检漏
仪检查无打火
花观象 以夹角为45~60o边长40~50mm的切口,从角尖端撕开防腐层;首层沥青层应100%地站附在管道的外表面
四油三布 ≥5.5 22kV
五油四布 ≥7.0 26kV
环氧煤沥青涂
料 二油 ≥0.2 2kV 以小刀割开一辞舌形切口,用力撕开切口处的防腐层,管道表面仍为漆皮所覆盖,不得露出金属表面
三油一布 ≥0.4 3kV
四油二布 ≥0.6 5kV
1.3.6钢管内防腐
钢管内防腐采用无毒水仓漆衬里。衬里施工前,管内壁必须进行清扫,对新埋设的管道应去除松散的氧化铁皮、浮锈、泥土、油脂、焊渣、污杂物等附着物。附着物去除后应用水清洗。衬里施工时管内壁不得有结露和积水。具体技术要求参见2.3.5中环氧煤沥青涂料(两油构造)的质量及检测标准。该无毒水仓漆须取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投标时提供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