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公告发布日期:2021-04-1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峰绒业”)、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晶绒业”)债权资产。债权总额3,799.01万元,其中本金2,989.30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共计780.24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9.48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一、俊峰绒业债权资产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法定代表人:王永贵;注册资本:3,100万元,其中王永贵出资2,480万元,持股80%,王俊出资620万元,持股20%;成立日期:2001年2月19日;营业期限至:2031年2月18日;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绒毛、皮张、农副产品(不含粮食)的收购、加工、销售;羊绒民族服饰制品加工及销售;五金交电、建材、汽车配件、百货销售;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企业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企业对外投资1起,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额18.59万元,持股比0.18%。

企业当前工商公示状态为存续,实际经营状况为停产状态。

(二)债权基本情况

1、俊峰绒业债权受让情况

2020年9月15日,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了俊峰绒业的3笔债权。

2、债权形成情况

(1)俊峰绒业本金500万元不良资产情况

2016年7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灵武分行”)与俊峰绒业签订编号为2016-123010-05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灵武分行向俊峰绒业提供700万元贷款,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逾期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借款到期后,俊峰绒业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14日归还贷款本金100.37万元、99.63万元,共计200万元。

2017年8月8日,建行灵武分行分别与雪晶绒业、中银绒业、王永贵、王俊、杨金海签订编号分别为2017-俊峰-期限调整-001、2017-俊峰-期限调整-005、2017-俊峰-期限调整-006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双方就该笔贷款本金余额500万元进行期限调整协商一致,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7月12日,同时约定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期限调整日基准利率上浮30%,即6.175%。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

债权担保情况:保证担保,保证人雪晶绒业为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王永贵、王俊、杨金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俊峰绒业本金1,095万元不良资产情况

2016年7月13日,建行灵武分行与俊峰绒业签订编号为2016-123010-058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灵武分行向俊峰绒业提供1,100万元贷款,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017年7月14日,建行灵武分行分别与中银绒业、忠兴绒业、王永贵、王俊、杨金海签订《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7月14日,同时约定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期限调整日基准利率上浮30%,即6.175%。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

债权担保情况:保证担保,保证人吴忠市忠兴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兴绒业”)为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中银绒业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王永贵、王俊、杨金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俊峰绒业本金900万元不良资产情况

2016年7月18日,建行灵武分行与俊峰绒业签订编号为2016-123010-05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灵武分行向俊峰绒业提供900万元贷款,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逾期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017年8月8日,建行灵武分行分别与雪晶绒业、中银绒业、王永贵、王俊、杨金海签订编号分别为2017-俊峰-期限调整-003、2017-俊峰-期限调整-004、2017-俊峰-期限调整-005、2017-俊峰-期限调整-008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双方就该笔贷款本金余额900万元进行期限调整协商一致,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7月18日,同时约定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期限调整日基准利率上浮30%,即6.175%,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

债权担保情况: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并存,保证人雪晶绒业为上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等权益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中银绒业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王永贵、王俊、杨金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俊峰绒业以其名下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5,419.66㎡房屋(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号)及工业用地12,842.3㎡(19.26亩,灵国用(2011)第0097号)为该笔债权在最高限额为754.6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利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6512号,灵他项(2014)第0268号。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判决情况:

债权转让前,建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开庭审理,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宁0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俊峰绒业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52.92万元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若俊峰绒业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建行灵武分行有权对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11)第009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754.6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雪晶绒业对上述债务中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30.35万元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800万元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银绒业对上述债务在2,9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永贵、杨金海、王俊对上述债务在3,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0万元由各被告承担;

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宁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俊峰绒业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96.94万元、利息41.45万元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忠兴绒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银绒业对上述债务在2,9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永贵、杨金海、王俊对上述债务在3,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1万元由各被告承担。

(2)执行及查封情况:

现(2019)宁0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由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宁01执1075号,立案时间:2019年12月16日,终本日期:2020年05月21日,未履行金额:1,463.81万元。

建行灵武分行于2019年2月11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一、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二、冻结俊峰绒业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三、冻结王永贵名下分别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水木灵州南区15-1-301室、302室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四、冻结被王凤兰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水木灵州南区15-1-101室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五、冻结王俊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花雨湖滨A区5-2-801室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三年。

二、雪晶绒业债权资产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雪晶绒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J。法定代表人:刘锦荣;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刘锦荣出资2,920万元,持股97.33%,顾士娥出资80万元,持股2.67%。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绒毛、绒条、羊绒纱线加工、销售;羊绒制品加工销售;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百货批发。企业当前工商公示状态为存续,实际经营状况为勉强维持经营阶段。

(二)债权基本情况

1、债权受让情况

2020年9月15日,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了雪晶绒业债权。

2、债权形成情况

2016年9月7日,建行灵武分行与雪晶绒业签订编号为2016-123010-07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灵武分行向雪晶绒业提供800万元贷款,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贷款到期后,因雪晶绒业无力偿还借款,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2018年9月19日与建行灵武分行、忠兴绒业、中银绒业、刘锦荣、顾士娥、杨学栋、肖红分别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两次最终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9月19日。

债权担保情况: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并存,保证人忠兴绒业为上述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等权益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中银绒业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刘锦荣、顾士娥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杨学栋、肖红以其名下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上元名城20#2-1101号138.88㎡的房产(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号)为该笔债权在最高限额为46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利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23589号;抵押人刘锦荣、顾士娥以其名下位于灵武市南熏路南侧上元名城A区18号楼2-1601室115.28㎡的房产(宁(2017)灵武市不动产权第*******号)为该笔债权在最高限额为41.7659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利证号:宁(2019)灵武市不动产证明第L000533号,雪晶绒业以其名下2,170.32㎡厂房(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号)及土地6,900㎡(10.35亩,灵国用(2007)第0471号)土地为该笔债权在最高限额为412.469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利证号:宁(2019)灵武市不动产证明第L000532号、宁(2019)灵武市不动产证明第L000532号。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判决情况

债权转让前,建行于2019年1月13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宁01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雪晶绒业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93.68万元,支付利息10.34万元;并以借款本金493.6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的利率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19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建行灵武分行有权对雪晶绒业名下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工业厂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12.4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行灵武分行在雪晶绒业提供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清偿借款本息不足的范围内,对刘锦荣、顾士娥提供的刘锦荣名下位于灵武市南熏路南侧上元名城A区18号楼2-16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1.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杨学栋、肖红提供的杨学栋名下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上元名城20#楼2-11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忠兴绒业、中银绒业在被告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清偿借款本息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锦荣、顾士娥在雪晶绒业提供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清偿借款本息不足的范围内在最高限额为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1万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7万元由各被告承担。

后我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宁01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0)宁01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判决若被上诉人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被上诉人刘锦荣、顾士娥提供的刘锦荣名下位于灵武市南熏路南侧上元名城A区18号楼2-16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17,65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上诉人杨学栋、肖红提供的杨学栋名下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上元名城20#楼2-11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47,1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1元,均由被上诉人宁夏雪晶绒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忠兴绒业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刘锦荣、顾士娥、杨学栋、肖红共同负担。

(2)查封情况

建行灵武分行于2020年9月4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20)宁0181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雪晶绒业名下位于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的土地及房产——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2017)第0482号,房产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

三、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至5分钟。

四、竞价时间:2021年4月13日10时起至2020年4月14日10时止(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淘宝网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网址:http://zc-paimai.taobao.com;户名: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五、竞价起始价:1,150万元;竞价保证金:150万元;报价的加价幅度:50万元或其整数倍;保留价:本次竞价设有保留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竞买人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另外,各竞买人之间、各竞买人与债务企业、保证人存在关联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等除外)。

七、交易条件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竞买人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29-***************,大额支付行号********0209)。竞买人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办理后续交易手续、发布联合转让公告,联合转让公告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八、声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部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部。

本公告不构成出售上述资产的要约。在双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前,我部不向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我部给予竞价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中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我部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资料为准。

九、联系方式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长信春天商务综合楼10层,邮编:750001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马女士、蔡先生

联系电话:****-*******

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宋女士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雷先生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业务部

2021年4月8日

标签: 资产 债权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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