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武财采处﹝2021﹞1号
2021年3月12日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对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陇南市武都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CZC2021—02)”进行实名检举。检举内容为“招标文件存在多处违法”。接到该检举后,我局派专门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检举人: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
被检举项目采购单位: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被检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监督检查事项2021年1月20日,“陇南市武都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CZC2020—02)”后于2021年1月25日发布《陇南市武都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将项目编号更正为:LKCZC2021—02。采购代理机构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该项目于2021年2月24日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1年2月26日,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2021年3月8日,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疑。2021年3月15日,我局收到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就“陇南市武都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CZC2021—02)”进行检举。
检举人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在《举报信》中就“陇南市武都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CZC2021—02)”招标文件列举了8项其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具体如下:
检举事项1:“二、商务部分(40分)1.根据投标人的售后响应程度、售后服务承诺书、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在项目发生地提供的快速售后响应措施的优劣程度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10分。”
检举人检举理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均未进行量化和细化,供应商得分如何完全由评委自由裁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检举事项2:“二、商务部分(40分)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优惠程度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3分,无优惠的不得分。(提供的优惠条件只能与投标项目有关)。”
检举人检举理由:1.政府采购实行公平交易,以优惠程度横向打分,在政采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依据;2.当部分供应商以价格折扣为优惠,部分供应商以额外提供若干比例的货物为优惠,部分供应商以定期做售后服务为优惠,部分供应商则三者兼具,应该如何进行打分,则完全任由评委自由裁量,也违反了事项1所述相关法律法规。
检举事项3:“二、商务部分(40分)3.根据投标人出具的配送方案计划及储存管理措施、供货保障措施的优劣程度进行评比,优秀的得7—10分,一般的得1—6分,不提供不得分。”
检举人检举理由:违反了事项1所述相关法律法规
检举事项4:“二、商务部分(40分)4.有完善的销售机构及配送人员,派送车辆(以购车发票或租赁合同、行驶证为准。评审时,根据投标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比较和评估,(凡提供项目所在地车辆1辆者得1分,以此类推,总分5分。凡提供项目所在地以外车辆1辆者得0.5分,以此类推,总分5分),不提供者不得分。”
检举人检举理由:项目所在地车辆1辆者得1分,以外车辆1辆者得0.5分。1.自有车辆的外地企业受到了歧视。2.倒逼外地企业在本地租用车辆,增加综合成本,缩小竞争力。属于财库【2019】38号应被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检举事项5:“5.仓储能力:为保证配送的连续性及就近配送的条件,根据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的仓储条件和仓库面积评定,(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仓库在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上的5分,1000平米到500平方米之间得3分,500平米以下得1分。)”
检举人检举理由:本项目供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5日,并非长期的年度合同,要求在当地租赁仓库进行中转配送,对本地已有仓库的供应商属于排外性利好,对外地供应商而言,仓库中转配送并非最优方案,指定合理的发货及物流计划,实行点对点入库更显实际性,租赁仓库,徒劳增加项目成本耳,限制统筹优势,妨碍公平竞争;属于财库【2019】38号应被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检举事项6:“二、商务部分(40分)6、投标人荣誉(7分)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AAA级信用等级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证书、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AAA级诚信供应商证书、AAA级资信等级证书、中国诚信企业家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
检举人检举理由:上述7张证书,非社会公认,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支撑,也没有国家层面的评判标准;颁发单位也大多是某某行业协会,某某促进会,某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检举事项7:“三、技术部分(30分)3.投标文件编制(5分)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标题、编号、正文、表格、签字、盖章等排版规范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5分。
检举人检举理由: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显然,投标文件制作排版不允许作为法定的评审因素。
检举事项8:“1.落实政策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检举人检举理由:上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已于财库【2020】46号发布后废止,此举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三、调查核实结果针对检举人《举报信》列举的八项检举事项,分别将调查核实结果列举如下:
(一)检举事项1不属实
原因:检举人提出“陇南市武都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CZC2021—0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未对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和细化。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1条是对投标人售后服务优劣程度的打分,分值设为1—10分。受“售后服务优劣程度”这一打分项的特殊性限制,该项只有在各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售后”材料进行对比后才能划分具体的优劣等级,无法提前设置优劣等级与分值的对应关系。因为在供应商提供各自的售后材料之前,无论是采购方还是招标代理机构都无法提前预知各供应商能够或者愿意为该项目提供何种类型、何种程度的售后服务。并且如此设置打分标准,也不会导致检举人所担心的“供应商得分如何完全由评委自由裁量”。相反的,评委完全可以按照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售后服务材料”所体现出的供应商售后服务优劣等级进行公平公正的打分。故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设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检举人该项检举不属实。
(二)检举事项2不属实
原因:“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优惠程度进行横向打分”的评分标准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检举人提出的“应该如何打分,则完全任由评委自由裁量”的问题。无论是检举人提出的“以价格折扣为优惠”、“以额外提供若干比例的货物为优惠”、“以定期做售后服务为优惠”还是三者兼具,均是“优惠程度”的体现,检举人提出的是优惠形式的不同。但是即使“优惠形式”不同,“优惠程度”的高低是可以评判的,也是可以通过对比各供应商提供的具体优惠条件得出优劣等级的。与前项相同的是该项在各供应商提供各自能够或者愿意提供的优惠程度及优惠方式之前,同样无法事先设置具体的优劣等级,只有在供应商提出具体的优惠条件之后才能通过对比得出具体的优惠等级。故检举人该项检举不属实。
(三)检举事项3不属实
原因:检举事项3是根据“投标人出具的配送方案计划及其储存管理措施”“供货保障措施”的优劣程度进行评比,优秀的得7—10分,一般的得1—6分,不提供不得分。该项已将优劣程度分为“优秀”“一般”“不提供”三个等级,并设置了相应的打分区间。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何种程度算“优秀”,何种程度算“一般”,无法提前预设,只有在供应商提供了各自的方案、措施后经过对比才能区分得出。故检举人该项检举不属实。
(四)检举事项4不属实
原因:“凡提供项目所在地车辆1辆者得1分,凡提供项目所在地以外车辆1辆者得0.5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是项目所在地车辆还是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车辆设置不同的分值,是采购方根据自身需求的实际情况设置的打分项。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方基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对自身的便利程度选择供应商无可厚非。并且该条仅仅是就供应商提供的是外地车辆还是项目所在地车辆设置了不同的分值,并没有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故检举人该项检举不属实。
(五)检举事项5不属实
原因:检举事项5中,是就供应商的仓储能力设置的打分项,采购方出于保证配送连续性及就近配送的考虑,针对供应商的仓库大小设置不同的分值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采购方而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供应商,目的是以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出对自己而言最具实力跟优势的供应商,因此,势必会根据自身需求,按照靠近自身需求的程度设置打分项,这是一个根据供应商与自身需求的契合度进行筛减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过程。
(六)检举事项6不属实
原因:检举人列举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六条规定的七种证书均是供应商信用度的体现。检举人认为该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检举没有事实基础。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列举的七种信用证书既不是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也不是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相反的,上述七种信用证书即无行政区域的限制,也没有“特定行业”的限制,相应的信用评级是针对所有行业、所有企业而言的。检举人该项检举不属实。
(七)检举事项7不属实
原因:检举事项7—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3条是对投标文件编制,标题、编号、正文、表格、签字、盖章等排版规范进行横向打分,分值1—5分。检举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制作排版不允许作为法定的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条款采用的列举模式是“不完全的肯定式列举+完全的否定式列举”,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进行不完全的肯定式列举的同时对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进行了完全的否定式列举。由该条款可得“绝对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仅为资格条件”。很明显“投标文件的制作排版”并不属于禁止设为评审因素的“资格条件”。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八)检举事项8属实
原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确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在申请人资格要求部分第2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项中列举已经废止了的法律规定,举报事项属实。但此举并未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因为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与已经废止了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并不相互抵触。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虽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部分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但已经依照规定执行了政府采购政策。检举人检举该项属实,但不影响评标结果。
四、处理决定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结论,举报人厦门夏盛工贸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8个检举事项中检举事项1—7不属实,检举事项8属实。但鉴于已经废止了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与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内容上不存在抵触。并且该错误对评标结果不产生影响。不属于检举人检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的“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考虑到该错误系招标代理机构陇南科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招标代理工作不严谨造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针对检举人检举属实的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其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不熟悉、招标代理工作不严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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