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交通大数据视联云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灵石县交通大数据视联云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项目名称:灵石县交通大数据视联云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深度融合“智慧灵石”建设项目,根据晋交安办[2019]5号和晋交安办[2019]34号文件,要求灵石县主要公路及城区主要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治;拟采购:1、交通大数据系统管理平台的升级扩展、交通流量、交通违法数据、全景视频、云台视频等前端设备设施的信息采集、数据传输;2、前端设备用电保障及网络涉密传输管理;3、道路交通监控技术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交通标志线(首次)、交通安全警示设备设施的使用;4、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电子警察系统的使用;5、交通违法缉查布控智能卡口使用;6、交通管理应用数据、视频的存储及后台运维管理;7、涵盖秩序勤务指挥调度、非现场违法处理设备使用、温湿度调控、安防设备设施保障等的大队、中队一、二级可视集成指挥调度平台的应用;8、系统人员培训和系统运维管理;9、其他涉及交通智能管控、保障等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103.5582万元/年,服务期三年,总计3310.6746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灵石县交通大数据视联云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项目,与具有其专有技术的“智慧灵石”深度融洽,能够满足对全县道路交通智能化管控、集成指挥、可控调控的全域覆盖以及实战一体化要求,有效遏制了交通事故持续高发的态势,大幅度减少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规范了公路行车秩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灵石县交通大数据视联云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联通(山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坞城南路174号大云物创业中心6层

三、公示期限

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2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地址:灵石县108国道

联系电话:139*****500

2、财政部门

联系人:韩文钦

联系地址:灵石县天石大厦西八楼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标签: 交通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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