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徐州******公司

地址:徐州******

法定代表人:陈**

被投诉人: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池州市中央广场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安徽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8号B2楼205室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投诉人徐州******公司关于“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B********,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规定,经审查,要求投诉人按规定对已递交的投诉材料进行补齐补正。2020年12月2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经补齐补正的投诉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人投诉事项:1、安徽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洵美公司”)在业绩公示中列举的医院信息与事实不符,可能存在提供虚假合同、验收单等问题;2、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不作为。

投诉人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人资格,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做相应处理。

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作如下说明:1、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CZB********)于2020年12月3日11:00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现场参与投标人共6家,该项目开标结束后,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六名参与供应商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对本项目招标结果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洵美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存在造假嫌疑,由于两家供应商提供的质疑材料不全,我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受理该质疑。

2、对于该投诉函中提出洵美公司提供的海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业绩造假。对此,我公司工作人员立刻进行核实,发现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确实与质疑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复印件不一致,但无法核实是否与业绩合同原件一致,但在结合第二中标候选人质疑洵美公司提供的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业绩造假的问题,我公司通过天眼查等方式进行了核实,证实了洵美公司存在该业绩造假的嫌疑。随后我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让安徽洵美提供本项目所有业绩合同的证明材料。2020年12月15日洵美公司本项目授权人口头回复他们提供不了该业绩原件。对此回复结果,我公司工作人员让洵美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说明。2020年12月16日洵美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证实其提供的十项业绩均不真实。

洵美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载明:本次招标活动中,所提供的巴彦淖尔市民政精神康复福利医院、海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嘉兴市康慈医院、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苏州市吴江区黎里中心卫生院、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相关业绩,因合同内容涉及采购项目中重要信息,合同方提供合同时,对部分重要信息做隐私处理,在我公司上传投标文件之前,未对所提供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导致所提供合同与实际合同不符。我公司愿意承担因此对业主方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人系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1日。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四、综合评分法2、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业绩提供近3年来(2017年1月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所投产品的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份符合下列要求的业绩得1分,满分10分。

(1)需提供该业绩中标(含成交,下同)通知书、合同及业主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验收鉴定书等材料),以上合同及验收材料须有采购人公章,提供复印件,否则对应业绩不得分。

(2)需列出对应业绩的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质疑函所载质疑事项:安徽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业绩公示中列举的医院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提供虚假合同、验收单等问题。

四、关于洵美生物公司提供的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业绩情况,本机关经上网查询并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到:1984年7月,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武威农二师职工医院移交金昌,与金昌市门诊部合并成立金昌市金川人民医院。1985年更名为“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2011年更名为“金昌市人民医院”。

五、本机关于2021年1月13日根据洵美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分别联系了海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嘉兴市康慈医院、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京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中心卫生院。其中,海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联系电话经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嘉兴市康慈医院、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京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苏州市吴江区黎里中心卫生院均表示未采购过失眠认知行为诊疗系统(CBT-I)。关于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的业绩情况,有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的回函为证。

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投诉事项2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本机关认为:

1、根据嘉兴市康慈医院、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京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苏州市吴江区黎里中心卫生院的反馈,及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回函证明,四家医院均未曾购买过失眠障碍认知行为诊疗系统(CBT-I),故洵美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天眼查截图、本机关在金昌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jcrmyy.com.cn/intro/1.html)上查询及电话咨询得知,“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已于2011年更名为“金昌市人民医院”,而洵美公司提供的与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此时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已更名为金昌市人民医院,故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综上,洵美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2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安徽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针对安徽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将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医院医疗设备 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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