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翔安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翔安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闽残联康复〔2020〕70号、厦府〔2019〕367号、厦残联〔2020〕84号及85号等文件精神,拟对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同时明确“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对象认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调整事项
(一)康复救助年龄调整:翔安区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调整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7-17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康复补助标准调整:翔安区户籍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700元,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在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补助。
(三)区卫健局要指导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残疾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康复技术推广,会同区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工作。
(四)由于区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是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进行叠加补助,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对象在申请市、区两级补助所需提供的材料相同,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避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对象重复提供资料,对已通过市级补助审核的,在申请区级补助时,只需提交区级补助申请审批表,不再重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五)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关于“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对象认定办法
“一户多残”家庭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该户内的残疾人均可享受厦翔残联〔2020〕24号中规定的“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1.同一户口本内的“一户多残”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户的;
2.同一户口本内的“一户多残”家庭中有1名以上(含1名)的残疾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三、关于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时段认定办法
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根据按摩场所雇用本区残疾人(含举办者本人,但不得重复计算)的人数计算补助金额,以实际在岗工作月数计算补助时段。
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卫健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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