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廉庄镇大于村4号坑5亩养殖水面经营权
宁河区廉庄镇大于村4号坑5亩养殖水面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1-04-15 16:11
发布区域 | 廉庄镇/大于村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大于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大于村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宁河区廉庄镇大于村4号坑5亩养殖水面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4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承包地块名称为村西鱼池。第4标,4号坑5亩,四至为:东至6号坑、南至5号坑、西至地北路、北至农田排沟;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不足5年,按整5年计算)。发包方于签订发包合同次日将鱼池交付承包方。三、招投标方式及标底1、标底:标底为400元/亩/年。2、招标方式:在天津市农交所网上公开招投标。3、投标保证金:10000元。4、投标流程:详见发包公告。四、交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五、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期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方承包的鱼池。2.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鱼池,制止承包方损坏鱼池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承包方正常生产所需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发包方应负责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⒈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⒉承包方依法保护合理利用鱼池,不得在鱼池内及四周取土,不得损坏水利设施,不得给鱼池及周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若需改变鱼池结构,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3.承包期间鱼池及周边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承包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己方购置及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和附着物补偿费。4.承包到期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交还承包的鱼池。七、违约责任⒈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⒉发包方非法干预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⒊合同终止前,承包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及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和附着物,恢复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和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⒋承包方私自在承包区域内取土或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私自改变鱼池结构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5.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貳万元(?: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享有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八、特别约定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签订合同。2.本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对所承包鱼池进行流转,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3.合同期满,若发包方继续发包该鱼池,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4.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发包方可另行挂牌流转,若发包方与新的受让方达成流转协议,则承包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时交还标的资产,不得妨碍新的受让方使用。合同到期时,承包方应拆除己方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本村村民,且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转出用途 | 其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10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1484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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