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解读】《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市发改委解读】《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着力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旅游、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重点领域,省政府于2018年9月30日出台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皖政〔2018〕85号)。
根据省发改委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由我委牵头制订配套支持政策。11月29日,我委召集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局、金融办、交通局、教育局、编办、人社局、公安局、环保局、文旅委、人行铜陵中心支行、银监局等18个部门集体研究,各部门对照省《若干政策》,逐条提出了我市贯彻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我委拟订了《铜陵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 12月13日发函征求了上述单位及县区(经开区)的意见。
1月17日和2月18日,我委先后两次召集市商务局、物流办、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主要责任部门,就《若干政策》涉及创新政策的内容进行研究,并再次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本《送审稿》。
二、《若干政策》的依据来源
皖政〔2018〕85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因此本《若干政策》的框架、范围与省政策保持一致,以便于对照贯彻实施。《若干政策》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我市目前已出台实施的政策;二是对皖政〔2018〕85号文件提出且我市已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三是皖政〔2018〕85号文件提出但我市没有,由对口责任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或参照外地做法提出的创新政策;四是对不涉及奖励资金的政策,由对口责任部门提出的贯彻措施。(附:《铜陵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条款依据对照表)
三、《若干政策》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一)推进集聚发展。围绕明确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工程,对新获批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和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奖励。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
(二)加快主辅分离。扩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一是分离发展工业设计业务;二是培育主辅分离示范企业;三是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四是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发展供应、销售、研发、服务、回收全流程电子商务。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限额以上的,给予适当奖补。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
(三)壮大市场主体。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和全国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冷链物流企业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当年实现较快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给予奖补。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四)实施重大项目。围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每年择优选择10个左右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由市级进行重点调度。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在市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完毕后,可以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扩大全面开放。加快落实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铜陵市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方案》(办[2018]137号),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和开展国际合作。
(六)深化重点改革。深入推进铜官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铜官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每年新增3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铜官区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支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并完善服务业企业对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
(七)创新投融资服务。积极向上争取省现代服务业产业基金,充分发挥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完善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补。推动“科技贷”业务提标扩面,重点支持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八)强化人才支撑。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级专家推荐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加强青年创业人才培养,支持各地为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就业创业等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九)提升配置效率。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对符合规定的服务业项目,简化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性分析、方案比选、社会影响、生态影响等有关内容。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加强对服务业领域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检查。
(十)加强组织实施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附:领导小组建议名单),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区(县)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按照省统计部门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现代服务业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加强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和指导。完善考核体系,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评力度。
四、《若干政策》的创新举措
根据皖政〔2018〕85号文件相关条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以下创新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在享受省政策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制造业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拥有冷库单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年电费的15%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1亿元)增速超过20%、且年地方贡献较上年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和所属区(县)财政按1:1比例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积极申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新获批的试点区(县),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
(七)对被国家和省列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对全国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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