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pdf(200,000元)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pdf(200,000元)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定性评审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制二〇年月分类编号:SG-XCF版本编号:2020-02生效日期:2020-12-21第 1 页/共 254 页标准文本使用说明3.“[ ]”及“ ___ ”为填写项,招标人采用相应内容的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当中的“ [ ] ”及“___”。4.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权随时对标准文本的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前,务必下载最新版本,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标人承担。5.招标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公平公正性负责。6.本标准文本适用于使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招标项目,标准文本中所称交易系统均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1.标准文本由《专用条款》、《要素与规则》、《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通用条款》、《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共七个部分组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zhuhai.gov.cn”或“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下载。2.“□”为选择项,招标人采用相应内容的以“■”或“ ”表示,不采用相应内容的仍然以√“□”表示。第 2 页/共 254 页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第二次)招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2021 年 04 月 15 日招标文件第 3 页/共 254 页招标文件目录一、专用条款1.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2.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3.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4.投标保证金5.投标资格6.投标人过多时的处理方式7.评标8.定标9.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10.招标议程安排11.投标有效期限12.投标费用13.投标文件14.各类人员组成15.投标报价16.承包合同17.签订合同18.投标人数量不足处理方式19.废除中标20.附件列表21.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二、要素与规则1.资格审查要素表2.经济标评标要素表3.技术标评标要素表4.业绩信誉要素表5.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6.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7.较低价排序法规则8.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9.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10.分级选取法规则11.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12.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第 4 页/共 254 页13.集体议事法规则14.竞争性磋商法规则三、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2.拒绝投标的情形3.在开标阶段不予受理的情形4.围标串标的情形5.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四、通用条款1.总则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3.施工合同4.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5.招标议程安排6.投标有效期限7.投标资格8.投标费用9.投标保证金10.投标报价11.投标文件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人员13.细微偏差修正14.资格审查委员会15.评标委员会16.定标委员会17.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结果18.签订合同19.废除中标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1.开标2.资格审查3.评标环节入围会4.评标5.定标六、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七、附件第 5 页/共 254 页一、专用条款1.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1.1 招标人名 称: [ 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 珠海市南湾北路1号 ]邮政编码: [519000]联系人: 郑耿林联系电话: 13928082901传真: [0756-8595579]电子邮箱: []网址: [http://www.zhjtjt.com]1.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心海中央国际商务中心1309室邮政编码: [519000]联系人: [吴炼坚]联系电话: [13149304260]传真: []电子邮箱: [1442581619@qq.com]网址: []1.3 项目名称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第二次)1.4 项目地址 珠海市1.5 项目类别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矿山工程/ 冶金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通信工程/ 机电工程/其他 [市政公用工程]1.6 招标内容一、项目概况: 香海大桥支线高速公路工程全线采用高架桥,北起西部沿海高速,路线向南沿谷都大道(G105)布线,利用现状排水渠作为高速路桥梁的空间布设桥墩,跨越上冲检查站;在梅华路口,设梅华互通连接拟建金琴快速路工程;沿珠海、中山市界向南转西,在翠屏路上与现状香海大桥主线相接。 二、 招标内容: 本项目施工范围为还建绿化工程、排洪渠拓宽及部分迁改工程,其中还建绿化工程范围为坦洲枢纽互通至梅华互通主线绿化、梅华互通绿化,梅华互通至翠屏路绿化。包括乔木种植、灌木种植、地被种植、水生种植,绿化面积约 6.1 万㎡;排洪渠拓宽及部分迁改工程包括坦洲互通立交H匝道5、6#墩下排洪渠拓宽,梅华互通立交右侧拼宽桥下排洪渠拓宽,明坦路至105国道路口往东约120m段现状压力污水管迁改。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图纸。1.7 预算金额[13120666.00]元(其中排洪渠拓宽及部分污水管迁改工程:4600311.00元;还建绿化工程:8520355.00元)。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其它事项 [ ]1.8 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本项目使用了[ ]级财政性资金。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本项目使用了[ ]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 ]%。未使用财政性资金。其它事项 [ ]第 6 页/共 254 页1.9 资金到位情况全部到位50%以上到位启动资金到位1.10 勘察单位 [ / ]1.11 设计单位 [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1.12 监理单位 [ / ]1.13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1.14可以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地质资料 [ ]份[ ]页,编号:[ ]水文资料 [ ]份[ ]页,编号:[ ]。勘察文件 [ ]份[ ]页,编号:[ ]。设计文件 [ 1 ]份[ ]页,编号:[ ]。其它事项 [ ]。1.15可以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用水 已通/未通,距离施工现场约[ ]米。施工用电 220V/380V, 已通/未通 ,距离施工现场约[ ]米。施工道路 已通/未通,距离施工现场约[ ]米。施工场地 已平整/未平整,可供堆放材料及搭设临时设施场地[ ]平方米。剩余土方、建筑垃圾堆放地点距离施工现场约[ ]米。其它事项 [1.招标人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接驳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了解接驳点位置,由中标人自行连接至施工地点并自行承担水电费用。 2.招标人不提供临时设施场地位置,中标人自行解决场地及搭设所需各类临时设施。]。1.16 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共分[ 1 ]标段。本项目共分[ ]标段,投标单位 可以/必须 同时投标多个标段,可以同时中多个标段,但每标段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其它事项 [ ]。1.17 招标次数 本项目为第[ 2 ]次招标。2.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2.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2 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3.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3.1 最高投标限价[13120666.00]元(其中排洪渠拓宽及部分污水管迁改工程:4600311.00元;还建绿化工程:8520355.00元)。暂定[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其它事项 [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工程量清单。其它事项 [ ]。4.投标保证金第 7 页/共 254 页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0 ]元。无需投标保证金。4.2投标保证金提供方式提供方式 现金 / 纸质保函、保单 / 电子保函、保单 。保函类型、保单 银行保函 / 担保公司保函 /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 。其它事项 [1、采用现金缴纳方式的保证,必须从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 2、投标人需通过“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向指定收款帐号转入足额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限应满足《招标议程安排表》要求。 3、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4、各投标人应当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pinfo.com.cn/)首页“投标保证金”栏目中《关于启用“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公共资源〔2014〕14号)和《企业缴纳保证金操作手册》的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5、采用纸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原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3.1项要求封装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其它部分一起提交招标人。同时,投标人应当将纸质投标保函彩色扫描件编入资格函件。]。5.投标资格5.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B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至中标公示结束期间没有担任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同时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加其他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不能多于[ ]家。联合体主办方应为具有[ ]资质的一方。省外企业已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已在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资质。其它事项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空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管理关系是指不具备有出资关系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2 拒绝投标情形除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项规定外,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参与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为珠海市[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施工类别最低等级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珠海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其它事项 [拒绝投标范围:正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在珠海市投标资格的单位。 ]5.3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集中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要素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其它事项 [ ]6.投标人过多时的处理方式6.1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招标人采取本章第6.2至6.4项规定方式选取[ 15 ]名(10至20名)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其它事项 [ ]。6.2 部分推荐入围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直接推荐[ 4 ]名(不大于5名且不大于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数量的30%)。票决规则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本项目不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其它事项 [ ]。第 8 页/共 254 页6.3 价格竞争方式较低价排序法:修整参数T值为[ ]%(0至20%),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较低价排序法规则》。合理低价排序法一:修整参数T值为[ 10 ]%(0至20%),基准价下浮率为P值[ 1 ]%(1%至5%),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合理低价排序法二:修整参数T值为[ ]%(0至20%),排序方式为 两侧排序/向上排序/向下排序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其它事项 [ ]。6.4信用评价等级应用方式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直接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6.3项确定的排序方法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对应的排序规则确定的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按照排名由前至后选择入围评标环节投标人。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公布平台为:[ ]平台信用评价等级应用方式为:分级选取法。分级入围次数为[ ](等于接受投标的信用等级数量),各级入围投标人数量为第一轮[ ]名,第二轮[ ]名,第三轮[ ]名,第四轮[ ]名(各轮入围投标人数量之和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人数,各轮入围名额应相对平均)。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分级选取法规则》其它事项 [ ]。7.评标7.1 评标内容技术标。经济标。其它事项 [ ]。8.定标8.1 定标方法价格竞争定标法(较低价法):修整参数T值为[ ]%(0至20%),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价格竞争定标法(第N低价法):N为[ ](不大于3),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价格竞争定标法(合理低价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直接票决定标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票决规则为 一次票决法。集体议事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集体议事法规则》。竞争性磋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法规则》。候选投标人数量为[ ]名(不少于3名)。磋商内容为 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其它[ ],第一轮票决规则为一次票决法,第二轮票决规则为逐轮淘汰法。其它事项 [ ]。8.2 考察、质询、清标定标前招标人不组织考察、质询、清标。评标后定标前招标人将所有对入围定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 考察/质询/清标(可多选),内容为见招标文件第二章《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另行通知。其它事项 [ ]。9.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9.1 招标公告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发布。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发布。在[ ]发布。其它事项 [如有修改或补充,以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为准。]10.招标议程安排10.1招标议程安排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招标议程安排表》。其它事项 [ ]。第 9 页/共 254 页11.投标有效期限11.1 投标有效期限投标截止之后 90天。其它事项 [ ]。12.投标费用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元。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其它事项 [1、中标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用。2、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72%计取]。12.2 其他费用[ ]元。由招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其它事项 [ ]。13.投标文件13.1 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直接在交易系统中填写并加密)投标保函/保单,正本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仅以适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资格函件。经济标书。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其它事项 [1.除投标保函/保单为纸质文件外,其它投标文件均为电子文档。2、中标人中标后,需要向招标人提供3套纸质版投标文件]。13.2 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白色封面。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其它事项 [ ]。13.3 投标报价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必须与经济标书中的投标报价一致。13.4 资格函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内容编制。其它事项 [ ]。13.5 技术标书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技术标评审要素表》内容编制。其它事项 [ ]。13.6 经济标书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经济标评审要素表》内容编制。其它事项 [ ]。13.7 业绩信誉标书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和第二章《业绩信誉要素表》内容编制。业绩、信誉不作规模、数量、等级等下限要求,获奖情况不限定奖项。评标过程不作评审,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情况将随评标公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作业绩信誉标书要求。其它事项 [ ]。14.各类人员组成14.1 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工作人员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0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3 ]名。其它事项 [ ]。14.2 招标人监督小组招标人监督小组由[ 2 ]名(不少于2名)成员组成。其它事项 [ ]。第 10 页/共 254 页14.3 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 ]名(一般项目为三人以上单数,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的项目为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名(一般项目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它事项 [1、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足20家(含20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3]名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2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1 ]名。2、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超过20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5 ]名组成,其中招标人委派[ 5 ]名,招标代理机构委派[ 0 ]名。]。14.4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 5 ]名(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它事项 [ ]。14.5 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 5 ]名(五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本项目不组织定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适用价格竞争定标法)其它事项 [ ]。15.投标报价15.1 投标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其它事项 [无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价不得超出上限,否则视为无效标书。]。15.2 成本参考线使用[ ]部门公布的成本参考线。投标总价成本参考线为[ ]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本参考线》。不设成本参考线。其它事项 [ ]。15.3 项目措施费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以“项”列清单报价。由于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的其他措施项目费,按照[ ]结算。其它事项 [ ]。15.4 暂列金额 按照[ ]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其它事项 [ 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 ]。15.5 暂估价按照[ ]元报价。暂估价使用范围 [ ]。暂估价部分发包方式: 由中标人发包/由招标人发包/其它方式[ ]。 暂估价部分预算金额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应当招标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进行发包。15.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 ]元报价,不得竞争。其它事项 [ ]15.7 计算误差风险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计算错误的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 ]天或在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共同认可的时间之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一旦中标,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在+[ ]%或-[ ]%之内的不予调整。其它事项 [ ]。16.承包合同16.1 合同文本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它事项 [使用标准施工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合同文本”]。16.2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其它事项 [ ]。第 11 页/共 254 页16.3 分包规定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应当由中标人完成的承包合同的所有内容,不得分包。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应当由中标人完成的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次要内容若需分包应当符合分包条件,征得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分包手续。分包条件 [ ]。其它事项 [ ]。16.4 项目管理机构要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 [按珠规建建[2010]48号文执行]。中标人若需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变更条件,征得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条件 [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项 [1、本项目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在投标时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中标后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按照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报送管理人员名单给招标人进行备案。 2、变更后的项目经理资格不得低于原中标的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其他具体内容见合同相应条款。]。16.5 主要机械设备要求[(说明机械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数量)]。其它事项 [提供设备承诺函]。16.6 工期要求承包合同签订生效之后[240]天,具体要求还建绿化工程与香洲区105国道景观绿化提升工程同步实施,但翠屏段绿化工程需在甲方或监理下发开工令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污水迁改工程在1个月内完成,排洪渠拓宽工程在汛期结束后3个月内实施完成。措施: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提前[ ]天招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中标人奖励,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每拖延[ ]天中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招标人赔偿。其它事项 [ ]。16.7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要求:合格。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验收评审标准。目标:争创[ ]优良样板工程。措施:达到质量目标招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中标人奖励,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质量事故中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招标人赔偿。其它事项 [详见合同文本相应条款]。16.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及目标要求:合格。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验收评审标准。目标:争创[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招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中标人奖励,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中标人按照[ ]标准予以招标人赔偿。其它事项 [详见合同文本相应条款]。16.9材料设备性能及使用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规范及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必须经具有检验资格的部门检验合格之后方可使用。主要材料及设备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之后方可使用。辅助材料及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规范及要求。其它事项 [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预算书、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16.10设计以及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招标人有权根据使用要求和工程需要对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进行变更,有权根据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造价调整方式对造价进行调整,中标人必须予以执行。由于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变更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其它事项 [1、投标人的主材报价须响应或不低于招标人对主要材料的要求,否则,一旦中标,招标人有权指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产品。 2、未注明的其它材料价格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标准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自行确定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 3、设计变更及材料、设备更换必须按招标人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审,经监理、招标人审批后方能实施。 4、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材料、设备更换,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若中标人拖延或拒绝执行招标人变更(或指令),招标人有权将此部分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及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第 12 页/共 254 页16.11 承包风险由于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招标人将按照中标人实际已完成的部分支付费用,由于项目终止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项目终止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缩减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实际损失,招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 ]%,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 ]%。由于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超过索赔限额导致的实际损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损失的[ ]%,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 材料价格上涨[ ] %或材料价格下降[ ]% (含本数)/机械使用费上涨[ ] %或机械使用费下降[ ]%之内的部分,招标人将不予调整。其它事项 详见合同条款。16.12 支付担保担保金额:[ ]元/中标价格的[ ]%。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它[ ]其它事项 [ ]。16.13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10 ]%(不大于10%)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它[ ]。其它事项 [1.中标人任选以上一种方式提交履约担保,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则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2.履约担保的期限: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承包人需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5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没收保证金。 4、其他要求详见合同条款。]。16.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 超过+[ ]%(不含本数)或-[ ]%(不含本数)的,调整超过的部分。由于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价格升高或降低导致的造价变化。由于工程商洽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价格升高或降低导致的造价变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 材料价格上涨[ ] %或材料价格下降[ ]% ,调整超过的部分。/机械使用费上涨[ ] %或机械使用费下降[ ]%调整超过的部分。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参照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珠海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参考价对比的价差调整人工单价。其他事项 [具体详见合同条款]。16.15 造价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中标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对预算降幅(相对预算降幅=(预算价-中标价格)/(预算价-不可竞争费用)X100%)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中标降幅=(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格)/(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用)X100%)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财政部门审定预算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乘以相对预算降幅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及中标降幅计算。本工程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或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其它事项 [按照合同条款执行]16.16 合同价款支付预付款 [ 5% ]。进度款 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 ] %(含本数)。结算款 结算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价格的[ ]%。保修金 [ ]。其它事项 [详见合同条款。]。17.签订合同第 13 页/共 254 页17.1 签订合同时间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30天。其它事项 [ ]。18.投标人数量不足处理方式18.1投标人数量不足处理方式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本次招标失败,按规定直接发包或重新招标。将该情况公示三个工作日后,若存在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否则,按规定直接发包或重新招标。(仅适用非第一次招标的情况)其它事项 [ ]。19.废除中标19.1 废除中标责任由于中标人原因被废除中标,中标人将至少承担下列责任: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部分视为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其它事项 [ ]。19.2 废除中标处理办法由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被废除中标的,招标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其它事项 [ ]。20.附件列表20.1 招标工程量清单[ ]页,附件编号:[ ]。其它事项 [详见工程量清单。]。20.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地质资料[ ]份[ ]页,附件编号:[ ]。水文资料[ ]份[ ]页,附件编号:[ ]。勘察文件[ ]份[ ]页,附件编号:[ ]。设计文件[ ]份[ ]页,附件编号:[ ]。其它事项 [ ]。20.3 其它附件招标议程表,附件编号:[ ]。[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施工图纸》、《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工程(还建部分)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工程排洪渠挡墙及污水管迁改招标控制价》 ]。21.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21.1 说明事项 说明内容 [ ]。其它事项 [ ]。第 14 页/共 254 页21.2 ;;: 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中标人如果存在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可以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不平衡报价处理的具体条款如下: 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组织人员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1)若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超过如下范围:招标人招标清单预算相应单价与(1-中标人降幅率)乘积的 85 %~115 %,则视为存在不平衡报价。 如果存在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将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调整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不随报价调整的除外):1)招标人招标清单预算相应单价×(1-中标人降幅率)为基准进行调整;2)按上述算术修正和本款调整后,对以百分比计取的非固定报价项目的报价也应作相应的修正。 为使调整后的投标总价保持不变,对处于招标人招标清单预算相应单价与(1-中标人降幅率)乘积的 85 %~ 115 %内的报价,招标人有权根据本项第(1)条调整原则进行报价调整。 中标人降幅率=1-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财审批复建安工程费第 15 页/共 25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二、要素与规则提示招标人:本章第(一)至(五)节表格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设置规则》自行设置评审要素。本章第(六)至(十四)节不得修改标准文本内容。 (一)资格审查要素表序号资格审查要素审查标准 资格函件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注1 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4.1项要求,提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4.2项和第四章第9项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交易中心系统到账情况为准,以纸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函原件(单独密封)外,资格函件中需提供保函彩色扫描件;以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直接通过电子保函购买工具向交易系统提交电子保函,无需再在资格函件中提供。囗合格囗不合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不短于投标有效期。需要签到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与参与签到人员一致。内地投标人按照规定格式在资格函件中提供。 港澳投标人提供公司决策授权书(内容须包含授权方、被授权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授权期限、委托事项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格式由投标人自拟)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应同时获得联合体各方授权。3 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商事登记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4 资质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 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按联合体协议书分工各自提供资质证书。5 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6 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7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正常登记的彩色网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第 16 页/共 25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8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彩色网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9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彩色网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10 投标承诺书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在交易系统中另行提供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法代表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承诺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囗合格囗不合格11其它不合规情况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应做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做无效投标情况处理的情况。囗合格囗不合格资格审查结论:囗合格 囗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序号资格审查要素审查标准 资格函件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注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资格函件,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资格函件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3.资格审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任一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所有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二)经济标评标要素表 第 17 页/共 25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序号 评标要素 评审内容 评价等级不合格原因1 投标报价 交易系统内投标报价与经济标书报价一致。 囗合格 囗不合格2 标书格式 经济标书格式符合第六章要求。 囗合格 囗不合格3 不可竞价费用 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用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囗合格 囗不合格4 其它不合格情况 不存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其它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 囗合格 囗不合格综合评价等级:囗合格 囗不合格不合格原因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评标专家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附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并按照评审要求编制经济标书 。3.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合格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的中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三)技术标评标要素表 序号 评标要素 评审内容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1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与应对措施 工程重点难点、对应技术措施和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及应用情况。2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进度控制措施,对本项目的工期重要性的理解,对地形地貌特征、重点工序、天气、关键设备故障、与其他承包人衔接、社会环境等问题的应对或应急方案,计划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3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保证 措施对本项目质量及安全控制的认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预见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4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措施对本项目的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见解,环保及文明施工的措施。5 主要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及项说明 主要机械设备配置数量和性能。6 其它意见 对投标文件的其它意见。综合评价等级:囗合格 囗不合格不合格原因评标专家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第 18 页/共 25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1.本表适用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技术标书,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技术标书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3.指出各评标要素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4.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四)业绩信誉要素表 序号要素名称内容说明 参考证明材料 备注1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近5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标明最晚的时间为准)完成过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1、业绩证明应提供业绩工程施工合同关键页(应包括合同封面、工程内容页、签约合同额页、签字盖章页)或业绩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扫描。 2、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时间以验收文件时间为准。最多统计3项。 备注:1.业绩、信誉不作规模、数量、等级等下限要求,获奖情况不限定奖项。投标人自行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业绩、信誉编制业绩信誉标书,投标文件中业绩、信誉数量超过本表规定数量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项数选取投标文件中顺序靠前的的业绩、信誉编入定标资料一览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业绩信誉标书,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业绩信誉标书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3.评标委员会不对业绩信誉标书进行评审。4.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情况将随评标公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五)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 第 19 页/共 254 页考察序号 考察要素 具体考察内容 备注质询序号 质询要素 质询对象 质询内容 备注清标序号 清标要素 清标内容 备注 备注: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2项规定进行考察、质询或清标工作的,考察、质询和清标工作在评标后、定标前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报告。 (六)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 1.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量,在各自的选票上选取相同数量的投标人。投标人根据得票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规定数量的推荐入围投标人。3. 投票结果排序出现并列情形且影响入围结果时,对此并列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低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入围者。若仍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时,对此并列的投标人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二次投票确定入围者,票数为这些投标人中的入围名额,以此类推直至产生全部入围名额。若此过程中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入围名额时,改用逐轮淘汰法确定入围者,规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3.2。4. 资格审查委员会投票时应当注明投票理由。(七)较低价排序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较低价排序法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低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剩余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将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其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入围评审基准价。5.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选取方式进行调整:5.1 根据本规则第4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5.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4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5.3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第 20 页/共 254 页6.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八)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排序法一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X,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中确定的基准价下浮率P,计算入围评审基准价(评标基准价=X(1-P))。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两侧排序的,按照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前。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6.1 对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6.2 对投标报价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下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7.1 对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7.2 对投标报价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8.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选取方式进行调整:8.1 在投标人中按照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3 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9.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九)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排序法二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第 21 页/共 254 页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X。若投标报价低于X的投标人数量小于五家时,以X作为入围评审基准价。若投标报价低于X的投标人数量不小于五家时,再计算低于X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Y,以Y作为入围评审基准价。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两侧排序的,按照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前。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6.1 对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6.2 对投标报价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下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7.1 对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7.2 对投标报价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8.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选取方式进行调整:8.1 在投标人中按照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3.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9.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十)分级选取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采用分级选取法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和价格竞争环节中按照修整系数去掉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和入围,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本规则所称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6.3项确定的排序方法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对应的排序规则确定的投标人排序。4.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的入围轮次和各轮入围人数,选取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的方法如下:4.1 在信用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由前到后的顺序,选取规定人数的第一轮入围投标人。4.2 在剩余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投标人和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二高级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由前到后的顺序,选取规定人数的第二轮入围投标人。4.3 以此类推,完成后续轮次的选取,直至完成所有轮次选取,产生完整的入围名单。4.4 在任一轮选取中可供选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本轮入围人数的,所有可供选取的投标人均入围评标环节,不足名额在下一轮选取时补足。4.5 在任一轮抽取中,存在排序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高者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6.4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和本轮选取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第 22 页/共 254 页 (十一)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较低价法的,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低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后,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第N低价法的(N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中确定),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第N名者中标。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合理低价法的,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价,若投标报价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数量小于五家时,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该算术平均值者中标。若投标报价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数量不小于五家时,再计算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在两次算术平均值计算中若出现所有参与本次计算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即按照本规则第5点规定原则在所有参与本次计算的投标人中产生中标人。5.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高者中标,若信用等级也相同或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时,由投标人进行抽签,签号最大者中标。 (十二)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票决方法为一次票决法的,票决方式如下:2.1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2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最多的2个投标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出现平票且影响二次投标范围的情形时,所有平票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参与最后一轮票决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规则同本规则3.2。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票决方法为逐轮淘汰法的,票决方式如下:3.1 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3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3个投标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3个投标人时如果出现平票的,则得票相同的投标人一并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3.2 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且无法确定淘汰单位时,下一轮投票中定标委员会每人增加一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1名投标人为中标人。4.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选票范本参照以下格式。 一次票决定标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支持的投标人 支持理由定标委员签名:时间:第 23 页/共 254 页逐轮淘汰定标首轮选票招标项目名称:支持的投标人 支持理由1 2 3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逐轮淘汰定标淘汰阶段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淘汰的投标人 淘汰理由定标委员签名:时间:(十三)集体议事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集体议事法的,适用本规则。2.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四)竞争性磋商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8.1项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与第一章第8.1项规定的候选投标人数量相同的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规定数量投标人成为候选投标人进入磋商环节。若出现平票且影响候选投标人产生结果时,该并列的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由定标委员会投票直至产生规定数量的候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规则处理,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候选投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平票的投标人中确定候选投标人,规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3.2。3.由定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与各候选投标人进行磋商,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各候选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候选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8.1项规定内容之中。4.磋商完成后,候选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结果,在招标议程表规定时间之前,在招标议程表规定地点提交二次响应文件。候选投标人未提交二次响应文件的,视为候选投标人放弃二次响应机会,所有磋商内容均以投标文件内容为准。5.完成磋商和二次响应后,定标委员会以逐轮淘汰的票决方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6.定标委员会成员每次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第 24 页/共 254 页三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招标人:本章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如招标文件的修改或答疑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修改、答疑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1.1 拒绝服从《招标议程安排表》安排;1.2 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会议现场管理制度或会议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1.3 存在未获允许对招标人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定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行为。 2.拒绝投标的情形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的投标:2.1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有贿赂犯罪记录;2.2 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2.3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4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5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珠海市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内的或者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停工情况以开标当天上午5时的情况为准,此后发生的停工或复工情况不影响投标资格;2.6 为失信被执行人;2.7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2项规定的情形;2.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或者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时存在以上情形的,招标人仍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在开标阶段不予受理的情形3.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3.2 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保函/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3.3 投标保函/保单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3.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第 25 页/共 254 页3.5 未在交易系统内下载招标文件;3.6 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格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 4.围标串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废标处理外,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其它成员存在相同人员;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它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4.7 经济标书特征码非唯一;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围标串标情形。存在于开标过程、资格函件的情形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存在于技术标书、经济标书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定标委员会可以就存在于各类标书的情形作出认定。 5.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而让该投标文件退出招标程序。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5.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公章,或没有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5.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或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主要内容不够完整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5.3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弄虚作假投标嫌疑;5.4 投标人拒不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投标人未在限时内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5.5 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5.6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5.7 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5.8 未按照资格审查要素表、经济标评标要素表或技术标评标要素表逐项编制投标文件或编制的投标文件要素与要素表不对应;5.9 经济标或技术标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5.10 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5.11 投标文件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形。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就5.1、5.2、5.3、5.4、5.5、5.6、5.7、5.10、5.11项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就5.1、5.2、5.3、5.4、5.5、5.8、5.9、5.10、5.11项认定。应用5.11项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第 26 页/共 254 页四、通用条款提示招标人:本章内容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总则1.1 除特别注明之外,招标文件所指国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2 招标投标相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汉语,下同)及阿拉伯数字,必要或生僻的专业名词使用其他语言的应当附有中文注释。1.3 招标投标相关的计量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4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指天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特别注明外,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格条件、业绩信誉条件等内容中“前X年”、“前X月”等时间均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1.5 投标人提供的通讯方式应当为招标人可以实现的通讯方式。否则,招标人将不承担文件、材料无法及时送达或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1.6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利归于招标人,解释的顺序按照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1.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项目的情况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以提供的真实情况及数据,投标人由此作出的理解及结论,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招标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原已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内容变化之后的投标资格无法继续参加投标的,将退还投标人已支付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1.8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适用公开招标)及招标文件目录载明的所有文件、材料,以及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或提供的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所有文件、材料。招标文件将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或交易系统发布。1.9 投标人应当仔细检查、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能仔细检查、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或未能及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10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表述歧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或其他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问题,应当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0天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7天集中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予以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将不会透露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无法及时予以澄清或说明的将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出问题的,视为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1.1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之前,招标人可以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未及时发布公告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1.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可以于《招标议程安排表》中载明的时间及地址参加现场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可能需要的情况及数据。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答疑会议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未参加现场踏勘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13 出现招标失败情况时,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第一章18.1项和相关规定处置,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第 27 页/共 254 页1.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2.1 项目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 3.施工合同3.1 施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 4.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4.1 招标公告所载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适用公开招标)。4.2 招标人不予接受未获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或疑问(适用邀请招标)。 5.招标议程安排5.1 《招标议程安排表》包括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的时间及地址安排,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时间、地址进行有关事项。5.2 《招标议程安排表》没有安排的事项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需要或不开展的事项。5.3 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调整《招标议程安排表》的相关安排,调整涉及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关的任何变化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发布。 6.投标有效期限6.1投标有效期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1项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且将受招标文件约束。6.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限之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6.3 原定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4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自动相应延长。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失效,投标人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有答复的,视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7.投标资格7.1 投标人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7.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7.2.1联合体各方应在交易系统中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7.2.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7.2.3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中标工程款的支第 28 页/共 254 页付;7.2.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并承担连带责任;7.2.5除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8.投标费用8.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支付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8.2 除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之外,中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支付应当由中标人支付的费用。8.3 投标人参加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投标保证金9.1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截止期限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9.2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3 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且必须从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投标人需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向指定收款账号转入足额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限应满足《招标议程安排表》要求。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保证金已到账,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4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应当按照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规定的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保函》格式出具,招标人不接受其它格式的银行保函。采用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单应当按照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规定的金额出具并必须包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所列内容。采用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3.1项要求封装并由规定人员在《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开标地址及负责接收相关文件的工作人员并进行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同时,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函/保单彩色扫描件编入资格函件。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遵循交易平台系统缴纳保证金页面相关提示及操作,在相应的电子保函/保单服务机构购买电子保函/保单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在线提交电子保函/保单到交易中心。逾期提交的或未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提交的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本款所称投标保函/保单,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2项规定可以接受的其它非现金担保方式。9.5 未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招标人将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将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将原路退回投标人账户。9.6 下列情形,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9.6.1招标终止;9.6.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9.6.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9.7 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第 29 页/共 254 页9.7.1放弃中标的;9.7.2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销投标文件的;9.7.3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9.8 投标人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照规定处理。 10.投标报价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5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标报价。10.2 投标报价最小计量单位为“元”,小数点之后保留两位数值,小数点之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照四舍五入处理。10.3 无论采用何种报价方式,投标报价的有效值应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值,超过小数点后两位的数值视为细微偏差,按照四舍五入处理。 11.投标文件11.1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格式编制,由于文件格式错误等原因造成文件无法读取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 投标文件资格函件、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均需在封面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章。11.3 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填报并加密,资格函件、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要素表要求逐项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编制,经济标书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要求的格式编制。11.4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要求的方式进行加密,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5投标文件应当尽量避免以涂改及行间插字方式进行修改,若存在涂改及行间插字,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或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11.6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议程安排表》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或通过其它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11.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或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11.8开标、评标、定标结束之后,所有投标文件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保存,招标人可在交易系统中直接下载所有已解密的投标文件。 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人员12.1 使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由以下两者之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会地点提交投标保函/保单并签到:12.1.1 法定代表人。须持二代身份证进行签到。参加开标评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如为联合体投标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到的,应当由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到。12.1.2 被授权委托人。须持二代身份证进行签到。参加开标评标会的被授权委托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的被授权委托人一致。12.2使用现金方式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无须签到。 13. 细微偏差修正13.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内容存在细微计算误差或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不够完整等情况,补正之后不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对招标人造成不利的第 30 页/共 254 页结果。13.2 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或评标时进行认定并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补正细微偏差。补正承诺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投标人承诺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拒绝补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3.3 资格审查、评标过程中发生需要投标人补正的情况时,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标人限时进行补正,由投标人在半小时内通过交易系统上传补正承诺,逾期视为投标人拒绝补正。投标人应保证资格审查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畅通,该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投标人时,同样视为投标人拒绝补正,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4细微偏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补正:13.4.1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除非大写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改小写金额。13.4.2投标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合计金额与不一致的,除非投标总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投标总价金额为准,修改分项报价合计金额。13.4.3其他细微偏差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补正。 14.资格审查委员会14.1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3项规定人数,由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代表组成。 15.评标委员会15.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同属一个单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二人。15.2 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的情形时,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招标人将采用自行推荐等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16.定标委员会16.1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5项规定人数,由招标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组建。17.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17.1 开标结果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公告。17.2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公示2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不影响后续程序进行。17.3 中标结果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招标人将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通过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视为送达中标人。17.4 《中标通知书》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8.签订合同18.1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7项规定的时间之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共同签订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第 31 页/共 254 页18.2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就争议内容签订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不影响合同签订时间和无争议部分的执行。 19.废除中标19.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除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之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自动失效,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19.1.1 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19.1.2 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9.1.3 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者合同实质内容更改要求的;19.1.4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19.1.5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19.2 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与围标串标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废除投标人的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自动失效,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第 32 页/共 254 页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提示招标人:本章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开标1.1 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由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1.2 开标在招标议程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进行。1.3 招标人工作人员宣读招标人、工作人员中心及监督人员名单及组成情况,宣读开标会议注意事项。1.4 招标人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1.5 招标人工作人员按照交易中心系统显示现金方式投标保证金情况、电子保函/保单情况和收取的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情况,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逐个检查、宣读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记录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宣读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名单。1.6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使用信用评价等级的,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查询各投标人的相应信用评价信息并录入交易系统。1.7 由招标人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需要宣读的内容。1.8 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查询交易系统,核查是否有投标人在系统中有属于拒绝投标情况的记录并拒绝相应的投标人投标。1.9 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检查情况、信用评价信息、投标报价等开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均视为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1.9.1 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9.2 开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早于12:00的项目,在开标当天15:00前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在当天24:00前通过交易系统回复;开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不早于12:00的项目,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延长至开标下一工作日的12:00,招标人回复时间延长至开标下一工作日的17:00。此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给招标人。异议回复应加盖招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回复。1.10 招标人不受理投标人未按本章1.9项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以外的关于开标情况的异议。1.11 开标结果进行公告。 2.资格审查2.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审查。2.2资格审查在招标议程表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封闭进行。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全程进行视频和音频记录。2.3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资格后审会议开始,宣读资格审查会议注意事项,宣读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情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委员。2.4 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逐个审核判断投标人资格函件是否满足相关资格审查要素要求并给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论。2.5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要求进行判断;如出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2.6 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标人限时进行澄清、答辩,投标人应当在限时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澄清、答辩,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限时一般为通知发出时间起半小时,特殊情况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2.7 投标人的澄清或答辩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第 33 页/共 254 页2.8 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完毕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名,并按规定将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2.9 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1项规定执行。 3.评标环节入围会3.1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人数,选取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3.2 评标环节入围会在资格审查完成后,即时在资格审查地点封闭进行。3.3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人数和招标文件第二章《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规定,选取直接推荐入围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本项目不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的,无需进行此环节。3.4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应的排序规则,确定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3.5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应的规则,根据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和信用评价等级选取剩余的入围投标人。3.6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出具《入围投标人结果报告》,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名。3.7直接推荐入围结果、价格竞争排序、 入围投标人的名单应当与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公示。 4.评标4.1 评标在招标议程表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封闭进行。4.2 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评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会议注意事项,宣读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委员。4.3 招标人工作人员介绍招标项目概况及经济标书、技术标书审查要素。4.4 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需要招标人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澄清情况应当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记录。4.5 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经济标书分别进行评审:4.5.1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评审,出现违反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或评标要素表中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4.5.2 招标文件中设置有成本参考价的,评标专家应同时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其是否属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形。4.5.3 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合格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的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4.6 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技术标书分别进行评审:4.6.1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评审,指出存在优点的具体事项,或指出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对评标要素逐条评审时,应当给出具体的评审意见,不得以“合格、不合格、可行、不可行、优、良、中、差”等分级、评价性意见代替;4.6.2 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该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4.7 评标委员会集体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4.7.1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和《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对“评审项目"逐条进行汇总。汇总单条“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时,评标委员会组长将各评标专家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罗列在一起,集体讨论后形成评标委员会集体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4.7.2 评标委员会集体对同一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4.7.3 评标委员会在汇总各评标专家意见时,如果有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则应在《评审意见汇总表》中注明;第 34 页/共 254 页4.7.4 投标人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仅需指出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不必再指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4.7.5 各评标要素的评审意见以及综合评价等级要求与独立评审要求相同。4.8 评标委员会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4.9 评标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4.10 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标人限时进行澄清、答辩,投标人应当在限时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澄清、答辩,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限时一般为通知发出时间起半小时,特殊情况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4.11 投标人的澄清或答辩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4.12评标委员会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后,确定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名单,并出具评标报告。4.13 进入定标环节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若存在评标入围会被淘汰的投标人,即按照评标入围会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项规定排序,再选取排名靠前的10名剩余投标人进行评标,若参与排序的投标人不足十家时,对所有剩余投标人进行评标。若不存在评标入围会被淘汰的投标人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1项规定执行。4.14 招标人工作人员根据业绩信誉标书对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列表整理。4.15将评标报告与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公示。 5.定标5.1 定标在招标议程表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封闭进行。5.2 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评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会议注意事项,宣读标委员会组成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定标委员会成员担任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直接由其担任组长。5.3 招标人工作人员向定标委员会提交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和定标资料。5.4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确定的定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的相应规则确定中标人。5.5 定标委员会签署定标书。5.6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5项规定不组建定标委员会的,不进行本章5.1至5.5项,定标书由评标委员会签署或招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5.7 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第 35 页/共 254 页六 、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除各格式的备注内容外,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制投标文件:1. 通用格式? 标书封面2. 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保单包装封面? 投标保函(纸质)? 投标保函(电子)?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3. 资格函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承诺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逐项编制。4. 技术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标书评审要素表》逐项编制。5. 经济标书? 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文件格式为[ ]。□其它要求[ ]6. 业绩信誉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业绩信誉要素表》在系统中填写并按顺序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 36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标书封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标书名称)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第 37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保单包装封面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开启。包装内容:□投标保函/保单 项目名称: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第 38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纸质)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将于年月日参加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小写)元 (大写)元。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日(含 6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其投标; 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 4.被保证人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第 39 页/共 254 页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第 40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电子)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致招标人企业名称(下称受益人): 鉴于投标企业名称(下称被保证人)将参加贵方项目编号为( 标段编号 )的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小写)元 (大写)元。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日(含 6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其投标; 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 5.被保证人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41 页/共 254 页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单位地址: 日期:第 42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样式由各保险公司定,但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必须包含以下特别约定: 一、投标保证保险期间至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 日(含 60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投标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间内,投保人在接受本投标保证保险时,视为已了解本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投标文件; 2.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3.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投保人放弃中标的。 5.投保人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投标的除外。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享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 第 43 页/共 254 页 四、投标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间内,我方收到被保险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达成赔付意向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条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以本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准。五、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送达我方。六、本投标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七、本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被保险人支付本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我方的保险责任终止。八、本投标保证保险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本投标保证保险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第 44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护照)彩色复印件第 45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被授权委托人姓名)代表本人负责(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包括:获取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提出相关问题,参加相关会议,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投标文件。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被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被授权委托人在以上期限之内从事授权范围之内的相关活动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粘贴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护照)彩色复印件 第 46 页/共 25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的施工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投标的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自觉服从《招标议程安排》,遵守招标投标相关会议现场纪律。 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不存在串通进行投标的行为,不存在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情形。 4.自愿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我司投标报价承接本项目。 5.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书中的报价代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且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一致。 6.保证在投标有效期限之内自觉遵守招标文件约束,履行投标文件承诺。 7.保证接受、配合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查核实。 8.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投标报价、承包合同约定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招标内容的所有施工任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及目标。 9.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签订承包合同。 10.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密切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投标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将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中标结果,自觉接受相关处罚。备注:本承诺书在交易系统中另行提供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承诺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 第 47 页/共 254 页七、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编号: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 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承包人:二〇二一年 月●珠海第 48 页/共 254 页目 录一、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承诺书四、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五、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六、通用合同条款七、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八、图纸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十、其他合同文件第 49 页/共 254 页一、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第 50 页/共 254 页(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包人名称:单 位 性质:地 址:成 立 时间:经 营 期限:姓 名: 性别: 年龄: 系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承包人: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 51 页/共 254 页(二)合同协议书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第 标段由 K +K 至 K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含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及珠海交通集团颁发的相关管理文件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包括暂列金额¥ 元。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5. 工程质量符合: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标准。工程安全目标:合格。第 52 页/共 254 页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开工,工期为 个日历天。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十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53 页/共 254 页(三)澄 清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54 页/共 254 页(四)廉 政 合 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 的项目法人 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 严格执行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 发包人的义务(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 7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 55 页/共 254 页(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 承包人的义务(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 本合同作为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十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第 56 页/共 254 页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第 57 页/共 254 页(五)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第 58 页/共 254 页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第 59 页/共 254 页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十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60 页/共 254 页(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列表第 61 页/共 254 页(七)主要机械设备承诺函第 62 页/共 254 页(八)项目经理委任书致: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单位委任 为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 日抄送:(监理单位)第 63 页/共 254 页(九)履约担保提交证明第 64 页/共 254 页(十)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第 65 页/共 254 页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发 包 人: 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 工程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工程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根据项目资金管理以“指定开户、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原则,为便于工程款的监管,乙方在丙方开立唯一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户名:账号: ,用以核算乙方工程款收支情况。乙方工程款专用账户不得开通通存通兑功能,可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原则上只能办理代发工资、报销及奖金发放业务;如乙方需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劳务、材料、设备等支付业务,需得到甲方批准。本款约定仅构成乙方义务,对于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任何资金支付,丙方不负任何监管责任。乙方如需开立二级公司工程款专用账户,其收支账户同样纳入本协议监管范围。第二条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乙方在该工程中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核算。工程结算完毕,乙方出具甲乙方双方确认的结清书面证明资料,丙方的监管责任解除。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监管和使用工程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权责(一)甲方权责:1.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直接或通过上级管理单位支付资金给乙方,保证工程资金(含预付款)只划转到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2.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及时审核乙方的月度工程款用款计划表。3.有权对乙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审查,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第 66 页/共 254 页移或资金流向异常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款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和服务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和服务内容是否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并以此为根据进行资金使用审批。5.根据乙方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并以此为根据进行资金使用审批。6.在乙、丙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二)乙方的权责:1.同意甲方、丙方遵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进行监管。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在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3.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的建设期间,不以预提设备折旧、材料摊销、上缴利润、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转移、挪用、截留资金。4.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及时向甲方申报月度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并按甲方批准的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办理工程款支取业务。5.在施工现场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建立账册,对所有承包的工程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每月 7号前定期向甲方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三)丙方权责:1.依法为乙方开立工程款专用账户,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2.做好金融配套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办理工程款结算业务;成立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3.按照甲方审批核准的工程款用款计划表,为乙方办理转账业务,对于乙方超工程款用款计划表计划外额度、项目、用途和支付对象的用款,有权拒绝并及时向甲方反映。4.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对有转移、挪用资金嫌疑的大额付款,必须及时向甲方通报。5、乙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所有资金划转,丙方对资金用途、划转金额、收款人信息等不负审查责任。第五条 工程款使用第 67 页/共 254 页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经甲乙丙三方同意:1.乙方应根据自身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管理费开支、材料、设备、劳务合同、内部结算凭证等编制月度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并于每月 日前报甲方审批,并经甲、乙双方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由甲方提交给丙方,作为次月工程款提取依据。若需超出已提交给丙方的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的范围用款的(用款金额含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款项),乙方必须另行填制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并经甲、乙双方加盖预留印鉴确认后交丙方。2.丙方仅负责对工程款用款计划表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的印鉴与甲乙双方预留在丙方的印鉴一致,则视为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真实、有效。3.乙方应当到丙方指定网点的柜台办理涉及该工程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出业务,应当在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的范围内开具支票(或转账),支票金额(转账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内支付金额,支票(或转账)要素其它要素与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内的要素一致,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支票。4.网上银行办理代发工资、报销及奖金业务的,网上支付总金额应当小于或等于工程款用款计划表总金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第六条 工程款账户核对1.月对账:每月月终后 10 日内,丙方负责提供工程款专用账户对账单予乙方核对,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丙方的对账工作,收到对账单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并送回丙方。2.乙方在账务核对时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丙方反映,丙方应积极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3.月监管:每月月终后 10 日内,乙方负责将月对账情况、工程款用款计划表、资金支付台账表报甲方备案审查。第七条 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保证将工程资金划转到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工程款专用账户,否则应负由此而引起的赔偿责任。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超工程款用款计划表第 68 页/共 254 页(甲方批准的)额度进行付款,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每发生一次扣除10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处理。3.丙方的违约责任:丙方资金监管不力,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擅自同意乙方提取工程款用款计划表外资金,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撤销银行账户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珠海市香洲区。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1.《工程款用款计划表》2.甲乙双方预留印鉴样式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021 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021 年 月 日第 69 页/共 254 页(十一)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第 70 页/共 254 页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甲方: (监管银行)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丙方: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 乙方支付工人工资。1.1 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专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专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资。1.2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专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工资支付专户户名:工资支付专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1.3 经乙方和丙方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合同总金额的 %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具体划入安排如下:按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的 %向工资支付专户存入工资款至工程竣工为止。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3.合同期限:3.1 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规定可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专户或退回账户资金。(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第 71 页/共 254 页资支付专户并退回账户资金;(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4.起息日:起息日自工资支付专户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5.存款利率:5.1 存款利率为 【注:关于利率的条款可由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允许的最高上浮率),该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实施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的,本合同利率不低于存款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前一天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允许的最高上浮率)】。6. 存款划款日及计息规则:6.1 资金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6.2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利息,并按约定时间和次数支付利息。7. 开户地点:8.付息方式:8.1 本合同项下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 。付息日为 。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 4、5条约定的规则计付。8.2 甲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乙方相应账户内。8.3 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第 4、5条规定的利率计付。甲方自愿承担顺延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且不得提出异议。9.资金安全特别条款:9.1 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工资支付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9.2 工资支付专户资金是乙方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乙方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甲、乙、丙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 72 页/共 254 页9.3 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甲方申请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9.4 乙方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丙方确认。甲方根据工资表和丙方的签认文件,直接从工资支付专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或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兑现文件确定和划转工资。9.5 各方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前,乙方保证工资支付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若工资支付专户有缺口,甲方应在收到经丙方的签认的工资表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乙方须尽快补足资金,甲方需在资金到帐后两个工作日划转工资。9.6 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9.7 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并经乙方同意后,工资支付专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注:除工人工资以外的工程款事宜由乙方、丙方另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解决,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解除施工合同关系时,丙方立即停止向本合同中的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划拨资金。此专户中的资金由乙方自行处置。9.9 甲方同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乙方具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时,2个工作日内直接由项目工资支付专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人发放工资,发放金额和方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准,总数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最高金额为限,并将发放情况函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 陈述与保证:甲乙丙三方在此陈述并保证:10.1 本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三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工资支付专户监管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10.2 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第 73 页/共 254 页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10.3 甲乙丙三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10.4 甲方承诺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专户的开设、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专户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免除从乙方工资支付专户划入或转入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的收费。10.5 甲方设立专职服务部门,为乙方的工人提供开户、办卡服务,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的工人也可到甲方所属银行在珠海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办理或重新开卡,乙方在我市实名制系统登记的工人开户、办卡甲方应给予如下优惠:1)免收开户、开卡工本费;2)免除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3)免费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可 24 小时自助查询(免费)、转账(按正常柜面转帐收费)、购买理财产品等;4)免费开通手机银行:在手机银行上办理转账业务全部免费;5)免费开通短信通知功能:账户资金变动手机短信立即提示;6)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7)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取款收费;8)免收挂失、解挂失费用;9)免收账户对账单打印。(注:”每月”指自然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以下同。)10.6 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工资支付专户收支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第 74 页/共 254 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甲方被行业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因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乙方、丙方可以就该项目另行选择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按乙方、丙方通知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重新按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11.2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规定的日期向乙方偿还存款本金和截至甲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第 4、5条的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若甲方实际偿还日晚于乙方规定的日期的,迟延期间内甲方对其应付未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3 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三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12.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3.1 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乙方及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3.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壹 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75 页/共 254 页本页为 《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住所: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2021 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丙方: (盖单位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联系人:电话:2021 年 月 日第 76 页/共 254 页(十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致: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人”)拟与 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 珠海市香海大桥支线还建附属工程 的施工承包合同,为规范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承包人在此承诺:一、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与农民工或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及时进行用工备案。严格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而引发的民工工资纠纷等,承包人承担所有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二、决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独自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引发的民工工资纠纷等所有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连带责任。三、承诺开展劳动法、建筑法等普法学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承包人农民工用工制度,制定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实施劳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建立劳动用工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及投诉,监督并认真查处合同范围内的侵害农民工按劳取酬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承诺在工地现场宣传栏中公布发包人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开发包人的投诉电话。五、承诺在本项目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抄报监理、发包人,同时告知全体农民工。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等。支付程序也将明文规定,且严格按章办事。工资支付管理接受监理、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六、承诺指定专人负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第 77 页/共 254 页方式按月直接支付工资(原则上是当月支付,最多不超过拖欠两个月)。七、在合同工程范围内,一旦承包人发现任何下属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等在劳动用工与工资结算支付活动中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承包人将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最得力的措施就地予以纠正,同时将有关问题抄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包人或劳动监察部门有要求或规定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八、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工资保障金,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1,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工资保障金不足,发包人有权利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是履约保证金中划扣支付。该保障金余额发包人将于本项目施工完毕,并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九、承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申请支付计量款时将上期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台帐上报监理和发包人。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且一直未得到解决的,发包人有权利不给予承包人当月计量的工程款,直至拖欠的民工工资得到支付,或者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是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承包人均无异议。十、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1)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情况;或(2)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欠缺的情况;或(3)因欠薪导致的闹事、打斗、死伤、上访事件,承包人愿接受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或下发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是因为我方违法分包、转包或出让资质、挂靠投标造成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提出的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通报批评等违约金表示理解并无条件接受。十一、本保证书作为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纳入合同一并签署,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保证在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一直保持有效。承 包 人(盖章):1 设置原则:按照本项目合同额的 1.5% ,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第 78 页/共 254 页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第 79 页/共 254 页(十三)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第 80 页/共 254 页(十四)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第 81 页/共 254 页(十五)补遗书第 82 页/共 254 页(十六)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标准一览表序号 合同依据 违约内容 违约金标准 备注1 1.6.3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2万元/次2 4.3 违规分包或转包 30万元/次3 4.6.1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从第 6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2万元/人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1万元/人日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5天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要求其更换人选,同时执行人员更换违约条款4 4.6.3(2)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不足 1年。1万元/人次5 4.6.3(3)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驻守现场不足 22天/月,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5000元/天6 4.6.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年产值计划在 5000万元及以下时,配备不少于 2名,年产值计划超过 5000万元时,每增加 5000万元增配 1人。5万元/人次7 4.6.3(5)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等)。1万元/次第 83 页/共 254 页序号 合同依据 违约内容 违约金标准 备注8 4.6.6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10万元/次9 4.6.7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没在现场管理的1000元/次10 4.6.7重要工序(桩基、面层施工等),没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2000元/次11 4.6.7超过 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5000元/次12 5.3.1、6.4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将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1万元/台,同时处以 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3 6.1.1按施工进度计划须到位而未到位的主要设备,或擅自改变主要设备型号。1万元/台,同时处以 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4 6.3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万元/台,同时处以 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5 11.1.1承包人未按期开工 参照工期延误的标准扣除违约金16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按照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第 11.5款规定的标准扣除第 84 页/共 254 页(十七)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类别序号违 约 项 目路基及砌体工程1填土没有路拱(要求 2%—4%),排水不畅的;路基施工未采取临时防护排水措施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2 路基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393区和 95区填土未经平地机整平就进行压实施工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4填土松铺厚度超过 30cm或压实厚度超过 25cm的,每处违约金 5,000元。5路槽底面以下 0-80cm范围内,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 10cm,在 80cm以下的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 15cm。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6路基填土应按规定作液限、塑限指数及 CBR值试验。违者每次违约金 5,000元。7确保填方边坡碾压密实,边坡坡面要夯实,路基宽度在设计基础上每边超填不小于 50cm,等植草前刷坡。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8 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检测段违约金 2,000元。9石方路基靠近边坡范围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及时清理险石、松石,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10路堤填石要求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整,码砌边部,空隙用石渣石屑嵌压稳定,石块尺寸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11粉喷桩应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水泥喷入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喷粉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必须进行二次搅拌,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第 85 页/共 254 页12软基换填处理未将软土清除干净就进行回填施工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13 软基处理未按要求进行沉降和稳定性观测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14软基路段施工前应调查软土分布范围、软土深度,进行土工试验,发现与设计不符的,应通知监理人,违者每次违约金 5,000元。15 袋装砂井施工中,砂袋未垂吊、灌沙不饱满的,每根违约金 2,000元。16袋装砂井、砂袋织物和塑料排水板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7土工格栅、土工布等土工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搭接方式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18结构物台背回填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违者每次或每处违约金 2,000元:(1)除肋式及桩柱式外,回填必须在上部结构安装完毕,结构物验收合格,且砼强度达到设计的 85%后方可进行;(2)回填必须在构造物两端对称填筑压实,以免产生变形、破坏,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 20cm;(3)回填界面路基填筑时必须超填 50cm以上,超填部分回填施工前清除,保证界面密实;(4)回填砂施工采用水密法,配合插入式振捣捧小型夯实设备,小型压路机进行,必须达到设计压实度;(5)台背填料及回填断面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第 86 页/共 254 页19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违约金 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1)不得采用风化石,表面石料粒径需≥30cm;(2)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砂浆抹边的棱角线、平直度:2m拉线(直尺)检查≤10mm;(3)上边坡护面墙砌体一律勾凹缝;(4)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5)石缝不大于 40mm,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6)层间错缝不大于 80mm,三块石相接空隙不大于 70mm;(7)砂浆抹面,平整度用 2m直尺检查≤8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8)泄水孔排列整齐、按设计设置坡度,无堵塞现象;(9)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砌顺,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出现弯曲。20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约金 2,000元:(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5)砌缝没有错开的;(6)砂浆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7)沟底未清理干净,有浮土、泥浆等杂物的;(8)施工后不进行养护的。21排水盲沟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碎石含泥量超标的,土工布铺设不符合要求的,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1防撞栏出现大量麻面;线形有明显波折、错台;墙角或接缝漏浆;表面多处露筋,每十米违约金 2,000元。2 构造物不按要求进行养生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3构造物施工未采取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第 87 页/共 254 页桥涵工程4下列情况,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3)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5张拉千斤顶没有按规范要求标定,造成拉力不符设计要求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6 预应力筋有烧伤或划伤,必须立即撤换,违者每次违约金 5,000元。7 预应力筋因施工不当造成断丝且无法补救时,每次违约金 8,000元。8预制梁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装位置准确,标高误差±1cm,违者违约金 2,000元。9一个经过自检的钢筋骨架中钢筋焊接长度不足及焊缝不饱满超过 3处的,违约金 2,000元。10一个经过自检的钢筋骨架有 3处钢筋间距(包括主筋和构造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约金 2,000元。11 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去锈处理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12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沉淀池的,或沉淀池规格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13桩基检测评定为 C类桩的,每根违约金 2,000元,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违约金 5,000元。14浇注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 2m而不用串筒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15 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违约金 5,000元。16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违约金 2,000元。第 88 页/共 254 页17砼拌和现场的称量和配水机械装置应维持良好状态,拌和机的容量要满足要求,桥梁施工要具备应急拌和机。正在施工的现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18压浆不按配合比制浆,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19 压浆不饱满的,每条管违约金 3,000元。桥涵工程20预制、现浇砼构件必须采用足够强度、大面积的钢板制模板,违者每次违约金 3,000元。21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整补救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以“推倒重来”为原则。如有违反,每次违约金3,000元。22各标段第一根立柱、盖梁和第一段防撞栏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外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根立柱、盖梁和第二段防撞栏的施工,违者每次违约金 5,000元。23 结构标高尺寸误差超出规范允许值,每处违约金 2,000元。24桥面铺装应符合路面的要求,其强度、厚度、平整度、横坡、抗滑构造深度均应符合要求;桥面与伸缩缝的缝面必须结合良好,保证平整,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25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1)钢模板大面平整、坚固,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 1mm;(2)在盖梁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损坏立柱外观质量;(3)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或施工用的临时钢构件,时间需超过一个月,必须采取防锈措施(包裹或油漆)。第 89 页/共 254 页26伸缩缝施工出现下列情况,违者每次或每处违约金 2,000元:(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3)预埋钢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27支座垫石标高误差超过±5mm,表面不清洁、不平整,有脱空松动的,每处违约金 2,000元。路面工程1路面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和路拱度符合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2水泥砼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违约金 1,000元:1)粗细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2)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没有≥98%,表面坑洼,明显离析;3)基层和底基层没有清理杂物,有浮土;4)砼养生不及时;5)膨胀传力杆活动端与固定端方向没有相反;6)接缝填充料没有饱满或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绿化工程1如果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隐患,按以下标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金:以清单单位为违约金依据,即 1000元/丛、1000元/株、500元/m2、500元/t以及 10000元/个等。种植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课以 3000元/次违约金。管线工程1(1) 不按设计要求或批复方案进行沟槽开挖的,每次课以 5000元/次违约金;(2)擅自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每次课以 2万元/次违约金;(3)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每次课以 5万元/次违约金;(4)重要工序,没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每次课以 1万元/次违约金;(5)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继续施工的,每次课以 3万元/次违约金;(6)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每次课以 1万元/次违约金;(7)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停工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并课以承包人 2万元/次的违约金。第 90 页/共 254 页安全生产1桥梁施工现场及构件预制场、钢筋加工场、搅拌站、施工驻地须悬挂安全生产标牌,违者每处违约金 1,000元。2 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每处违约金 1,000元。3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违约金 1,000元。4 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违约金 1,000元。5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对人身、工程本身及所有财产采取保护措施,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6 爆破器材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7对于安全风险大的高空作业、梁板吊装,要求制订安全预案,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8梁板吊运安装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人审批,吊车、龙门架、架桥机要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才能施工作业,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9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违约金 2,000元:(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3)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第 91 页/共 254 页10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违约金 500元:(1)不戴安全帽;(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5)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砼工、吊车、架桥机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11补充:(1)危险性较大工程未严格按方案实施,每处课以违约金 2000元;(2)专控项目未按规定开展检查验收的,每次课以违约金 2000元;(3)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履行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的,每次课以违约金3000元;(4)不执行上级领导有关安全文件要求,或逾期不报执行情况的,每次课以违约金 2000元;(5)无故缺席安全例会的,每人次课以违约金 3000元;(6)被省、市主管部门检查通报的,每处课以违约金 2000元。文明施工1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违者每项违约金 5000元。2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宣传牌,违者每项违约金 5000元。3单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施工点无安全员的,每处违约金 500元。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 每人/次违约金 200元。5 路基施工作业面、便道不及时洒水降尘的,每次违约金 3,000元。6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须在该项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违者违约金 3,0000元。7 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每次违约金 3,000元。第 92 页/共 254 页8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沟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违者每次违约金 30,000元。9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引起群众抗议、投诉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每次违约金 10,000元。10弃土、弃渣占农田果园、堵塞水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11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完善,造成水土流失,污染当地农田水利的,每次违约金 5000元。环境保护1 未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违约金 10,000元,并限期纠正。2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不齐全,违约金 5,000元,并限期纠正。3 施工方案中没有环保措施,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4未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监测,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5 未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测仪器,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6环境保护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不健全,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7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帐,报送资料不及时,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8驻地环保设施不完善或设施缺乏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视严重程度违约金 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9 临近居民区施工噪声超标,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10施工废料、废渣或弃土乱堆乱弃于施工现场而未运至弃土场,违约金 2,000元,并限期纠正。第 93 页/共 254 页11施工废水排放未经处理而对周边造成污染,违约金 2,000元,并限期纠正。12施工废气排放未经处理而对周边造成污染,违约金 2,000元,并限期纠正。13施工粉尘未有效控制而对周边造成污染,违约金 2,000元,并限期纠正。14生活污水没有处理直接排放而造成污染,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15生活垃圾没有集中且定期运走而造成污染,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16驻地噪音超过有关的规定,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违约金 1,000元,并限期纠正。内业资料1开工前须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照划分进行归纳收集,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2内业原始资料弄虚作假的,不及时填写的,填写不完整规范的,每次违约金 1,000元。3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有关要求采用文件盒及时归档,每次违约金 500元。4分部工程完成时,须将原始资料、施工记录、进度照片等资料整理归纳,装订成册,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元。5 试验设备不齐全,未建立试验台帐,每次违约金 5,000元。其他1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就进行施工作业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2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人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第 94 页/共 254 页3要求返工的工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返工或要求清除出施工现场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场的,每延误一天罚 1000元。4 水泥、钢筋、钢筋笼等存放不满足要求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5所有桩标须加固保护,树立易于识别得标志,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元。6 实验及检测仪器未标定或标定不合格仍使用的,每次违约金 2,000元。7检验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规范要求执行;原材料送检和其它自检项目的试验(如钢筋焊接,土的重击实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违约金 2,000元。8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原材料、锚具等)用于施工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9 未尽事宜详见《珠海市香海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相关要求。第 95 页/共 254 页二、中标通知书第 96 页/共 254 页三、投标承诺书第 97 页/共 254 页四、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第 98 页/共 254 页(一)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1 1.1.2.2发 包 人: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地 址:珠海市南湾北路 1号邮政编码:5190002 1.1.2.6监 理 人:地 址:邮政编码: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 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 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 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详见合同附件7 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第 99 页/共 254 页序号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13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4 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5%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16 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 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0.1 ‰/天20 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3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1 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2 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3 18.2(1) 竣工资料的份数: 15 份24 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 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按发包人要求执行第 100 页/共 254 页序号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年2720.120.4.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4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28 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 或向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仲裁委员会。第 101 页/共 254 页(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在第 1.4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本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发包人下达的正式公文或书面指令均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1.6.3 图纸的修改在第 1.6.3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第 102 页/共 254 页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1.3款)。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第 2.3款补充: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内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核实的义务。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未标明或标示不准确的管线及设施,对影响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协助处理。承包人有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进场后应进一步对其核实和勘探,因承包人施工的原因造成对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一切损失赔偿的责任,对地下管线、地下和地面设施如需迁移或拆除时,承包人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完善相关交接手续,并同步留存影像资料。第 2.8款细化为: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 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 、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项补充: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第 103 页/共 254 页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第 3.1.2项补充: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3.5商定或确定增加下列 3.5.3项: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事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增加第 3.6款和第 3.7款:3.6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3.6.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和试验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3.6.2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含试验检测中心)、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3.6.3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3.7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3.7.1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第 104 页/共 254 页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3.7.2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3.7.3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3.7.4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3.7.5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3.7.6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否则发包人将指定制作与设置,发生的费用在其工程款中扣除。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款细化为:(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第 105 页/共 254 页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在经过原地貌为鱼塘时,须在征地红线处筑设围堰分界,围堰需坚固且堰顶标高应高出原塘基 1米,以保证施工作业不污染、不影响征地红线外鱼塘的养殖、承包,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施工过程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如因承包人未采取上述措施或其他足够的措施而造成征地红线外鱼塘污染的,承包人应负责对涉及的鱼塘进行妥善处理,并由此导致施工受阻、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若承包人拒不接受或在限期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补救,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4)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铁路、航道、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一旦发生上述开支,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5)承包人未经河道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河岸现水边线、采取推填方式占用河道解决施工作业面不足或施工便道问题,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时,需对道路进行一定的保护措施,施工完成后应以不低于现有标准对施工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具体标准满足权属单位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凡是与已建公路(包含各种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地方道路)、铁路、航道、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事设施、大堤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所有作业须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以及交通组织设计的要求,同时必须保证所采取的措施满足交警、路政、道路管理、铁路管理、航第 106 页/共 254 页道管理和地方政府等的要求;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已将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9)承包人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通航安全、防洪安全、海域使用、相关安全评价、压覆矿床等专项评价报告以及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评价报告、审批意见有特殊要求及必须由发包人制定专业单位另行设计的除外),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0)承包人在天然气管线、高压管线等危险性较大的结构物或者临近建设项目红线、易引发纠纷的结构物附近开展施工作业时,应在取得产权单位的许可后,采用适宜的施工方案以减少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结构物的影响,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综合考虑这一因素,相关手续办理等费用视为已含在承包人报价中。(11)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12)承包人由于未切实履行 4.1.7(1)~4.1.7(11)条款的约定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将本项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所需配合费用已第 107 页/共 254 页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 其他义务第 4.1.10(1)目补充: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等相关费用。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建设期间,临时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如确需占用耕地、林地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租用临时用地协议必须有复垦条款。如果承包人因违反以上规定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 号)及《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的文件精神,发包人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承包人须按方案内容完成其工作范围内的复垦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双标管理(标杆管理、标准化管理)承包人须贯彻落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建字〔2020〕306号)及《广东省第 108 页/共 254 页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提升年行动纲要》的精神,全面推行“双标管理(标准化管理、标杆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香海大桥有限公司有关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含发包人下发的标准化管理指南),高速公路建设样板(标杆)工程,高速公路施工优质优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等规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工程质量和施工档案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监理人要求停工和返工的,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规定。承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则对承包人按附件及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课以违约金。承包人在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评定,填写好中间交工证书及一套完整的工序施工记录(含施工影像资料的留存,施工影像资料留存详见工程管理手册《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要求为持有资料员培训证。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本合同附件表格中所列违约处罚项目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生表中所列项目的最低违约处罚金额,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履约、资料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加大违约处罚力度,具体额度在不低于上述表中所列金额的前提下,由发包人掌控。c.施工补勘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补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果此项费用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则按暂列金第 109 页/共 254 页额有关条款执行。d. 工序衔接与协调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e. 施工工艺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一直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可比交通运输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要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本合同质量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向发包人提出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f. 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g. 遗留问题的处理(a)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地方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地方所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缴纳地方政府要求的各类税金、保证金、租金或补偿及使用费用等。如承包人未能妥善处理与地方的关系而影响第 110 页/共 254 页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代付上述各类款项,并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合同价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b)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h.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含过程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充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部门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或对承包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并予以配合,并对提交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还应严格遵照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承包人未作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由此导致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工作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费用不另行支付。(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在提交月度计量申请报表时同时提交上述台帐,不能按时提交者,发包人有权暂缓该承包人的支付工作。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开设专用帐户用于工程款的拨付。承包人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把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资金挪做他用,如有违反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承包人现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财务帐目资料。(f)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行采购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同种材料的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第 111 页/共 254 页资料。(g)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处理本合同段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h)上述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i. 计算机系统配置发包人将在本项目采用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应确保有一条专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网络流量不少于 10Mbps,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项目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的管理:(a)每个项目管理系统专用的计算机应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举办的培训班。(b)严禁在专用的计算机上安装软驱、光驱或进行登录 Internet网及局域网的操作。(c)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d)本网络系统对操作者进行了权限设置,任何操作员的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e)专用计算机访问登录服务器前,操作员应准备好所有要传送的资料,登录后,应立即进行传送的操作,以避免长时间占用通讯通道。严禁登录占用通讯通道后才开始整理资料或编制文档,若有此情况将视作霸用通讯通道课以违约金。j.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承包人应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及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含施工围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在内。k.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本合同条款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印发的项目管理手册及技术规范等其他合同文件执行。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 112 页/共 254 页(b)承包人因非本合同项目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开户银行执行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项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该项执行扣款事实,承认已经收到发包人应付的该项工程进度款。此外,承包人还须对因该事件构成对发包人的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视为承包人违反工程价款专款专用的约定,发包人有权适用第4.9款进行处理。(c)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数量,按照图纸的技术要求、本合同技术规范、国家、部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完成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并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和养护,同时也必须完成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和发包人要求新增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工作。(d)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施工作业,发包人不保证承包人施工范围的公路主线畅通,但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开展施工,必要时必须借助地方收费公路作为运输通道,由此引起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另作费用调整。(e)承包人有义务为驻地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含办公、交通工具等)供施工期间工程管理使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f)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及运输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水、电的接入点及船舶临时停泊水域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g)本项目统一采用项目管理软件、质量管理软件进行项目管理工作,且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采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试验数据的收集,并实现视频及试验数据同步,且具有与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功能。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h)施工单位应设置班组建设奖励资金,用于优秀班组、优秀工人等的评比奖励。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2履约担保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13 页/共 254 页4.3 分包在第 4.3.2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分包的专项工程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19〕8 号)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的规定。如实际的分包单价(或总额价)超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中相应工程量清单单价(或总额价)时,视为承包人的风险,承包人应从合同总价中进行调配,发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增加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本合同段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不得另行向分包人收取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费用。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在第 4.3.3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工程受监理人、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人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第 4.3.4项“劳务分包”细化为:4.3.4劳务分包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19〕8号)及第 114 页/共 254 页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的规定,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承包人取得批准劳务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劳务分包人加强监督管理,并对劳务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劳务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2)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应明确劳务负责人及主要技术工人名单。主要技术工人应通过岗位技能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技能证书,承包人应考核主要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劳务队伍及时更换,通过考核后的技术工人应保持岗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3)劳务队伍的主要工作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和调配并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承包人不得以劳务队伍的人员或设备等原因而影响工期。本款补充第 4.3.8、4.3.9项:4.3.8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第 115 页/共 254 页如发生专用条款第 11.5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 11.5款执行。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4.3.9发包人的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 100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单位按控制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第 116 页/共 254 页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在第 4.6.1项文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将第 4.6.3项细化为: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 30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 10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调整需缴纳违约金 5万元/人次。如承包人履约人员升职、离职、生病等原因无法在该项目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可不按以上约定进行处罚。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 1年及以上,否则按第 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 22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 22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 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也将按 22.1款认定为承包人违约。(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 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 2亿元的按每 5000万元不少于 1名的比例配备;2第 117 页/共 254 页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名,且按专业配备。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5)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否则按 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在本款后增加 4.6.6~4.6.7项如下:4.6.6 劳务聘用(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3)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4)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5)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第 118 页/共 254 页(6)承包人需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落实好工人实名制管理。4.6.7 施工员登记制度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任何情况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私自更换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并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22.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发包人或监理人在经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段工作。承包人应在上述人员被撤换的同时委派有相等或以上资历的任职、负责的人员进场负责相应的岗位,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原 4.9款下增加 4.9.1、4.9.2、4.9.3项:4.9.1为便于统一管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具项目专用帐户,且在申请开工预付款 5个工作日前将专户的开立资料报发包人财务部审核、备案,并向发包人出具《银行查询授权书》2份。第 119 页/共 254 页4.9.2承包人的所有建设资金(包含但不限于进度款、预付款、借款等),发包人均采用直接转入承包人项目专用帐户的拨款方式;承包人须保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4.9.3承包人须每月及按发包人不定期要求,报送(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等有利于发包人了解和监控项目资金的财务资料。如经发包人查询发现承包人的资金未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可暂停对该承包人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上述行为。第 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应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发包人,如发包人仍未发出指示的,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第 4.14款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4.14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和本合同文件、以及发包人发布的相关要求。(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作业时,作业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作业的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措施,并按要求予以保护,因第 120 页/共 254 页标识不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当(够)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设备、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对所属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因承包人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海洋生物损害、妨碍公共交通安全、危及区域交通和居民安全,降低海洋、河流防洪能力,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使发包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隐患,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停工整顿的,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应按照《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交通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行动防止大气污染的通知》(珠交字 2017﹝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17]3242号)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处理。5. 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1.2项补充:(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2)工程主材的采购工程主材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主要材料和临时设施准入制度的通知》(或发包人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要求。(3)工程地材的采购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第 121 页/共 254 页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备案、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 5.1.3项补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得到监理人的同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增加 5.1.4项承包人应确保材料的运输、存储和保管满足材料特性的要求,防止材料发生损坏、混淆、变质和收到污染。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存储方式及所用的仓库、储罐、场地等应提前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和确认。承包人应根据材料特性对材料的运输、存储和保管的方法予以规定和执行,并依据材料的种类和特性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材料保持良好的状态并能追溯到采购日期、供应商和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第 122 页/共 254 页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原材料的进出场台账、质量检验和质量跟踪台账。其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和所用的工程部位等。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 5.4.2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在本条增加 5.5款、5.6款、5.7款、5.8款如下:5.5代用材料的使用5.5.1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 5.2.1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 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第 123 页/共 254 页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5.5.2 机制砂的使用本项目机制砂的使用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粤交基[2013]898号文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5.6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试验人关于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5.6.2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专用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5.6.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5.6.4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5.6.5 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6.6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 124 页/共 254 页5.6.7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5.6.8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5.6.9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6.10 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5.7 标准试验5.7.1 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5.7.2 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5.8 工艺试验5.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5.8.2 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第 125 页/共 254 页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项补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范围内场外交通以及施工便道长期的硬化及畅通,并在相邻合同段需要时无偿提供其使用。增加 6.1.3项:6.1.3 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若有需要发包人可协助处理有关问题。如发包人代为进行临时用地租用和双标建设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将在中标人的合同中予以扣除。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码头等,承包人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合理考虑临时用地面积。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或临时用地所有者接受的状况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须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地方盖章的临时用地退还协议书。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临时用地所有者接受要求的或不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如地方政府要求承包人临时用地须缴纳押金,承包人应支付。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 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 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增加 6.5款如下:6.5 计算机系统配置发包人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承包人用于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配置由发包人统一购买,所需费用在 100第 126 页/共 254 页章中按暂估金额单列,并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应确保有专用计算机和一条专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网络速度不小于 10Mbps。承包人项目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的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系统专用的计算机应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举办的培训班。(2)严禁在专用的计算机上安装软驱、光驱或进行登录 Internet网及其局域网的操作。(3)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4)本网络系统对操作者进行了权限设置,任何操作员的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专用计算机访问登录服务器前,操作员应准备好所有要传送的资料,登录后,应立即进行传送的操作,以避免长时间占用通讯通道。严禁登录占用通讯通道后才开始整理资料或编制文档,若有此情况将视作霸用通讯通道处以经济惩罚。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补充第 7.2.3项: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合同段内施工便道进行建设和维护,包括便道硬底化及便桥加固等,并无条件允许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使用。如该便道因各种原因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的,若招标人与承包人协调无果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7.3场外交通本款补充第 7.3.3项: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第 127 页/共 254 页运输活动。(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5道路桥梁的损坏责任原 7.5款末增加:如果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对地方造成影响,在地方能提供承包人影响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包人将根据地方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扣支付维护费或罚款等。8.测量放线8.2施工测量原 8.2.1项后增加: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负责立即恢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增加 8.2.3项:8.2.3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第 8.3款细化如下:发包人应对交桩时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将允许承包人适当延长工期以作为对承包人的补偿。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第 128 页/共 254 页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施工安全责任本款第 9.2.1项补充第 9.2.1.1目~第 9.2.1.5目9.2.1.1 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用于规范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工作。9.2.1.2 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及其所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协调与指导。9.2.1.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实现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9.2.1.4承包人应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项目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创建达标活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9.2.1.5 承包人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1.3款最后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 20条的约定,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第 9.2.4项细化为: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第 129 页/共 254 页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 9.2.5项细化为: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 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本身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 102-3中。具体组成如下: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102-3 安全生产经费102-3-1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总额102-3-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总额102-3-3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总额102-3-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总额102-3-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总额102-3-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总额102-3-7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总额102-3-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总额102-3-9 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总额发生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 1.5%。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第 130 页/共 254 页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经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第 9.2.6项细化为: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 9.2.8(4)目细化为: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本款增加第 9.2.12项~第 9.2.13项:9.2.12 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第 131 页/共 254 页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和责任(包括对项目本身及参建各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对项目邻近区域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9.2.13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施工阶段风险源辨识与评价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及《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操作。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方案和档案,过程中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及《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文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4 环境保护在第 9.4.7(2)目增加以下内容:e.承包人必须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17]3242号),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工程周边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在 9.4.10项未增加以下内容: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要求,本项目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对占用水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推进本项目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在 9.4款下增加 9.4.12~9.4.17项:9.4.12 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第 132 页/共 254 页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9.4.13 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9.4.14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4.15 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违约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4.16 文明、环保施工价款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文明、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 100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其施工环保情况及相关检查评比中的名次。有关评比方案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后予以制定。9.4.17 如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新出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标准,则投标人须按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文件要求执行。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第 133 页/共 254 页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合同进度计划的提交要求如下:(1) 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应按要求报监理人审核调整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能实施。(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提交施工总体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根据全线总体施工进度的统筹安排,对承包人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做适当调整,通过监理人下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3)合同进度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发包人相应管理办法执行。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细化后内容如下: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季度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上一个进度计划结束的 15天前提交给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 10.1款中第 1点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完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的 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则监理人可在下一次支付证书中扣留 10万元人民币,直到提交符合要求的进度计划后的下一次支付证书才停止扣留此项金额并全部返还给承包人。监理人所有修订计划均需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3 年度施工计划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它阶段性施工计划。增加 10.5款如下:10.5工程进度记录第 134 页/共 254 页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a)气象条件;(b)施工记录;(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d)承包人人员统计;(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总体工期目标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工程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6个月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6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1)驻地建设场地租金;2)合同承诺投入且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停置费,停置费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a.《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停置费=(折旧费+经常修理费)*50%+人工费+机上人员管理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其中:机上人员管理费按人工费的 10%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规定的广东省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计算。b.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未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第 135 页/共 254 页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10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残值率为 4%;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末月的天数≥16时,按 1个月计算,否则末月不计。3)已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承诺投入的相应数量(以统计局公布的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4)仅对超出 6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5)除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其余由于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 30天以上者。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 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 80 %,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若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评估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且可能将导致该项目的总体通车时间拖后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 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另选施工单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对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扣除相应违约违约金等后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 28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工程移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不得阻挠、干扰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只有在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才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第 136 页/共 254 页供新选定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③为协调其他专业施工标段顺利施工而必须的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在本款第 13.1.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罚。该处罚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增加第 13.7~13.12款:13.7承包人偷工减料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13.8承包人质量自检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第 137 页/共 254 页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13.9不定期现场检查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本篇附件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必须接受。13.10施工误差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不满足要求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相关条例违约金。13.11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除应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外,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5.变更15.3 变更程序在本款第 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将本款第 15.4.1~15.4.5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 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本合同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原则上应套用项目全线(如项目采用分段管理,则按项目段计列)合同段相应单价的平均值。第 138 页/共 254 页15.4.3 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则原支付单价不变,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15.4.4 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采用月份信息价对应项,若仍无对应项,则参照周边项目或询价确定,并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变更预算以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的为准。15.4.5 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机构按 15.4.4款要求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委托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按上述原则协商未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某一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16. 价格调整16.1 项修订后内容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燃油、设备等不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修订后内容为:⑴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28 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订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 16.1 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订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第 139 页/共 254 页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 在第 16 条后增加16.3~16.4 款,内容如下:16.3 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16.4 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如果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即使某种延期符合第 11.4 条及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款约定为:本项目计量支付规定如下:(1)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80%(含本数);(2)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90%;(3)完成结算一审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的 95%;(4)结算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7%;(5)余款(质量保证金)由招标人视保修情况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 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6)所有款项支付前均需提供合法的发票。本款补充第 17.1.6项: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6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最高不超过发包人审核第 140 页/共 254 页后的合同变更金额的 85%。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低于暂定计量金额,则在本标段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中扣回。17.2 预付款17.2.1款(1)目细化为:本项约定为:开工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到位后等,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从履约担保中将该款收回。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补充第(3)目如下:(3) 如有需要,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工程需要的预付款月扣款比例。17.3 工程进度付款将本款第 17.3.5项细化如下: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可采用保函形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中规定的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第 141 页/共 254 页给承包人。本款补充第 17.3.6项:17.3.6 工程款代支付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17.4 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 17.4.2项修改如下:17.4.2 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 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根据最终的审查和审计结果进行结算金额调整,计算出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将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的 80%返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的 20%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6]1072号)的要求。本款补充第 17.4.4项:17.4.4竣工验收时,如果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评分小于90分,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惩罚金。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省级造价信息化平台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天内。第 142 页/共 254 页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18. 交工验收18.9 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信息化平台上传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中以总额报价。承包人须按照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和粤交造价[2005]110号“关于执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等办法的补充规定》”、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第 3号令)规定及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整理规范》(DA/T28-2002)、《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文的相关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并报监理人进行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如有需要发包人有权指定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统一编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 143 页/共 254 页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在 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本款补充第 19.2.5项:19.2.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0. 保险20.1工程保险删除原 20.1款的全部内容,代之以: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暂定金总额)至 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第 144 页/共 254 页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整。上述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20.1.2 保险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3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20.4 第三者责任险将 20.4.2款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和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从承保人处获得的赔偿额若不能全额补偿承包人损失的差额部分及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0.6.6 报告义务原项尾增加:由于承包人未能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而造成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负责。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干预、罢工、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等。第 145 页/共 254 页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款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 20条的约定,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则按照第 20.6.4款约定执行。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第 22.1.1(4)目补充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切实履行第 4.1.7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将本款第(4)目修改如下:(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附件十二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7)目如下:(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或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处罚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22.2发包人违约第 146 页/共 254 页本款细化为:22.2.1如果发包人无合理的理由去阻挠或拒绝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则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在通知发包人和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人的 28天后,合同终止生效。22.2.2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以下费用:(a)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b)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已合理开支的确定属于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它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d)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给予适当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22.2.3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给承包人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或未结清的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各种款项。22.2.4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出于追索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利益,以有违社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发包人骚扰的,承包人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增加第 25条25 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25.1劳动竞赛奖本项目不设置劳动竞赛奖。25.2承包人退出机制发包人对不能满足各阶段工作目标的承包人实行强制退出本项目建设的办法。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 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强制部分或整体退出。由发包人在本项目选择履约情况好的承包人承接剩余工程或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25.2.1部分退出(1)人员退出: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如不满足要求的,按 4.6.3项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第 147 页/共 254 页(2)机械退出:机械设备达不到额定产能的 85 %者退出,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性能良好的同类型的机械进驻施工现场。(3)专业队伍退出: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质量问题者强制退出。(4)工程进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相应分项工程进行强制分割处理。25.2.2整体退出(1)出现转包、非法分包;(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使上述计划任务无法完成的;整体退出的施工企业,发包人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25.2.3退出清算(1)发包人对承包人整体退出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公示,并要求承包人对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2)发包人扣押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停止计量支付。(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的齐全的施工资料。(4)清算后特殊分包单位及分包价的确定原则:由发包人选择本项目实力较强、质量进度评比排名前 5名的承包单位。对承包人进行询价,并将分包单位选择情况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特殊分包单位应具备特殊分包工程相对应的资质要求。(5)清算后费用承担:特殊分包范围内的项目,由于上述(4)确定的分包价与承包人合同价产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指定特殊分包单位无须向承包人交纳管理费。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25.3 工程管理要求鉴于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将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建设“双标管理”(标准化管理、标杆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标准化活动,为确保对项目生产一线的有效管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车辆用于项目管理现场,直至本项目建成通车。承包人应针对上述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工第 148 页/共 254 页作方案,相应的人员、车辆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25.4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责任,包括质量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标准、归档时间、储存介质、文件格式、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5.5合同单方结算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后,为了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及竣工验收工作,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结算确实存在分歧,经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进行合同单方结算,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25.8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评比方案以及奖惩办法等,按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通过修正专用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建设完善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第 149 页/共 254 页五、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二节内容为准第 150 页/共 254 页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第 1.1.1.6 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1.1.2.8 目: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 1.1.3.4 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第 151 页/共 254 页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第 152 页/共 254 页(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第 153 页/共 254 页(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第 154 页/共 254 页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3.5 商定或确定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 155 页/共 254 页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第 156 页/共 254 页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第 157 页/共 254 页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 分包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 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第 158 页/共 254 页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 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 联合体本款补充第 4.4.4 项:第 159 页/共 254 页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 4.6.5 项: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 4.10.1 项细化为: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第 160 页/共 254 页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① 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 4.11.2 项细化为: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 4.11.3 项: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第 161 页/共 254 页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第 162 页/共 254 页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 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 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第 9.2.5 项细化为:第 163 页/共 254 页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第 164 页/共 254 页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第 165 页/共 254 页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10.3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第 166 页/共 254 页10.4 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 开工第 11.1.2 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第 167 页/共 254 页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条补充第 11.7 款: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第 168 页/共 254 页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13.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第 169 页/共 254 页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 13.6.1 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第 170 页/共 254 页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本条补充第 14.4 款: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 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 15.3.4 项: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第 171 页/共 254 页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 15.5.2 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第 172 页/共 254 页整。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 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本项约定为:第 173 页/共 254 页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 工程进度付款第 174 页/共 254 页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 17.3.5 项: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 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 质量保证金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第 175 页/共 254 页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 交工结算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交工验收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 验收第 176 页/共 254 页第 18.3.2 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 18.3.5 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 18.3.7 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 18.9 款: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第 19.2.2 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第 177 页/共 254 页(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20.4.2 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第 178 页/共 254 页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天内。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第 21.1.1 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 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第 179 页/共 254 页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第 180 页/共 254 页(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第 181 页/共 254 页24.3 争议评审第 24.3.1 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 3人或 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 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 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82 页/共 254 页六、通用合同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为准第 183 页/共 254 页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第 184 页/共 254 页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人(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第 185 页/共 254 页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第 186 页/共 254 页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质保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第 187 页/共 254 页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第 188 页/共 254 页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第 189 页/共 254 页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人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人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人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人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人的同意,与总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人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人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人不应将按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第 190 页/共 254 页监理人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人或总监理人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人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人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第 191 页/共 254 页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第 192 页/共 254 页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第 193 页/共 254 页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 194 页/共 254 页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195 页/共 254 页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第 196 页/共 254 页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第 197 页/共 254 页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第 198 页/共 254 页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 199 页/共 254 页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第 200 页/共 254 页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第 201 页/共 254 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第 202 页/共 254 页(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203 页/共 254 页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第 204 页/共 254 页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第 205 页/共 254 页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第 206 页/共 254 页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第 207 页/共 254 页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第 208 页/共 254 页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33302221110ontnnottotFFBFFBFFBFFBAPP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第 209 页/共 254 页Fo1;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第 210 页/共 254 页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第 211 页/共 254 页(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第 212 页/共 254 页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第 213 页/共 254 页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第 214 页/共 254 页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 215 页/共 254 页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216 页/共 254 页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第 217 页/共 254 页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第 218 页/共 254 页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第 219 页/共 254 页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第 220 页/共 254 页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第 221 页/共 254 页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第 222 页/共 254 页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22.2.2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第 223 页/共 254 页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第 224 页/共 254 页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第 225 页/共 254 页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人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人的确定执行。第 226 页/共 254 页七、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第 227 页/共 254 页第一部分 补充技术规范A、技术规范通用条款B、技术规范专用条款第 228 页/共 254 页A 、技术规范通用条款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技术规范”第 229 页/共 254 页B、技术规范专用条款第 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 701 节 通则701.02 一般规定在本条第 1 款⑵项末增加以下内容:种植前应对绿化场地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土壤改良措施,并提供土质检验报告及土壤改良措施报告。在本小节末,增加第 4 款,内容为:4.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⑴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⑵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第 703 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第 704 节 种植乔木、灌木、攀缘植物704.01 范围 条款补充完善为:本节工作内容为按照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对路侧填方、挖方、平台绿化、中央分隔带、隧道、互通立交、附属区区域内提供和种植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和花卉等作业。第 705 节 植物养护和管理705.01 范围本条第 1点内容补充完善为:本节工作内容为公路绿化工作从开始种植到工程交工验收,对所有按本规范703 节及 704 节施工的种植物进行管理和养护。苗木须报送样品,经业主、设计、监理一致确认合格后方可大面积种植。第 230 页/共 254 页第二部分 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规则本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简称《部2018范本》)第七章“技术规范”和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10〕355号)》(以下简称《部2009范本补充规定》)附件3中工程量清单计量和支付规则、《关于发布《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中清单标准修订内容的通知》(粤交造价函〔2011〕45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适用于房建工程)的补充和细化,属于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未能涵盖的内容按《部2018范本》第七章“技术规范”和《部2009范本补充规定》附件3中工程量清单计量和支付规则有关条文及国家、交通运输部、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两者有冲突之处以后者为准。一、适用范围:1、本规则对本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每一章节的施工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均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广东省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2、本规则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则视作一个整体。3、凡本规则或与本规则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二、说明:1、计量与支付按对应工程项目规定的原则进行操作,如本篇工程项目的章节划分和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以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划分为准,对应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的规定和操作不受章节划分的影响。2、在任何情况下,工程量清单每一项子目的最终结算工程数量不能超过施工图设计数量与设计变更数量之和。3、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的所有工程项目均须填报单价和合价,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存在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令完成未按要求报价的项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4、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发包人负责,但拆迁完成后地面及以下剩余部分的第 231 页/共 254 页基础等属于承包人的场地清理工作内容,所需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总则及相应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临时设施、临时办公、生活设施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整洁文明,施工场地硬底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施工环保作业费用。所需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相应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6、暂列金额: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第900章合计金额的3%计列,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暂列金额项目中计量支付:⑴未包括在合同和图纸中,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且未包含在承包人风险范围之内的一些杂项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临时指定承包人进行施工的合同外小工程或劳务支出等;在施工过程中新增的未包含在承包人风险范围内的零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指令为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所增加的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在暂列金额中计量;⑵如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对承包人工程质量质疑而附加进行的各种检验(如桩基础静载、梁板荷载、结构物破坏性试验、大应变和桩基础取芯检验等),如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从本项中进行计量支付;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⑶零星补充地质勘探;⑷按合同条款规定,经审批确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或适合在此项费用开支的其它费用。7、承包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为确保工程连续施工而增加的模板、支架等措施项目的投入,发包人不再支付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三、工程量的计量一般要求:1、一般要求⑴本规则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⑵本规则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则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⑶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则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⑷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⑸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第 232 页/共 254 页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⑹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⑻施工期间和施工完工后的必要的环境保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地方道路及排灌系统的修复、临时用地的清理和复耕、航道的清理及因此而产生的地方要求的补偿等费用应含在相关项目单价或总价内,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⑼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批需严格按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任何未按申报程序申报并经发包人审批的变更,即使有现场及相关人员(包括发包人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亦视为无效,不能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⑽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⑾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⑿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⒀如本规则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⑴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⑵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⑶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⑷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⑸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第 233 页/共 254 页⑹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 1m2 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4、结构物⑴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⑵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 0.15m×0.15m 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 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 0.15m×0.15m 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⑶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⑴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⑵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⑶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⑷在现场钉桩后 56d 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6、运输车辆体积⑴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⑵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⑶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第 234 页/共 254 页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7、重量与体积换算⑴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⑵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8、沥青和水泥⑴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⑵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⑶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 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9、成套的结构单元,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10、标准制品项目⑴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⑵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四、支付通则: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必须的检(试)验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施工工艺与措施的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按规定要求的常规检(试)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3、为确保结构工程的耐久性,项目所有结构混凝土应采取的防腐蚀措施费用均包含在相应混凝土的合同单价中。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凡未被单独列项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其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与其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再另予第 235 页/共 254 页计量与支付。5、一般工程项目都必须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验收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等确定某项工程项目或子目在工程质量上(或外观质量上)存在着缺陷或质量问题,将不予以计量支付。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进行返工或推倒重做,待质量达到要求后才予以计量支付,由此造成的整改、返工或重做等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全部由承包人负责。6、如果承包人在退场后未能缴足与(包括但不限于)口岸、边防、海洋、海事、环保、水利、地铁、铁路和地方等有关单位所签合同规定的或(包括但不限于)口岸、边防、海洋、海事、环保、水利、地铁、铁路和地方等有关单位要求缴交的各项费用,如:维持通航(车)费及租地管理费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场地清理、道路修复、复耕、恢复和疏浚与完善排灌系统等工作,则发包人有权代缴上述费用或另行安排队伍进行上述未完工作。上述原因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将在承包人应得价款里全部扣回,承包人必须接受。7、施工过程中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如滑坡、地基沉陷和桩基、构造物缺陷等,发包人有权对上述工程质量缺陷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处理,费用由发包人代付并在承包人的应得价款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必须接受。8、在工程量清单中设置的各种由业主掌握使用的暂估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但不论最终实际发生多少,承包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税费,该部分税费视为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9、计量与支付时间正常的计量周期为上月的 16 日至本月 15 日,承包人应在每月的 17 日前将月度计量支付申请报表等文件(一式六份)上报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月度计量支付申请报表 4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事先经发包人同意的月度支付证书,发包人在之后的 28 个工作日予以支付。如遇工程实际需要,在计量周期中间可增加一次支付,即每半个月计量支付一次。第 236 页/共 254 页第 100 章 总则第 101 节 通则1、计量属履行规则中 101 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税金和保险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⑴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按 4‰计取,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设备购置费、临时用地费、交通管制经费)至第900 章的合计金额。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中,不予另行计量支付。⑵承包人应交纳的增值税等相关税金根据广东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 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粤交基〔2011〕1464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补充方案》的通知(粤交基[2016]562 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增值税如由发包人统一代扣缴纳,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税率扣回;如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在每期工程款支付前必须出具当期完税凭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承包人应交纳的其他税金及可能发生的地方规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不予另行计量支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交纳,如需委托发包人统一缴纳,按照实际缴纳金额扣回。2、支付⑴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⑵承包人必须遵照国家税务政策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合同段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代付材料款、预付款、借款、奖金、支付证书中的代扣款项等)时,承包人须先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的发票。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要求由发包人统一代扣代缴时,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缴纳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相关税收和费用,第 237 页/共 254 页并在承包人的一切应得价款中扣除。扣回额和实际支付额的差值由发包人在合同结算时进行调整(调整前先按合同专用条款调整材料价差)。3、支付子目子 目号子 目 名 称 单 位101-1 保险费101-1-1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总额第 102 节 工程管理1、计量⑴竣工文件编制费按合同工程量清单(200 章至 900 章合计金额的 2‰)在工程量清单 102-1 项中以总额报价。包括施工期间日常各种施工资料的整理、组卷和归档与工程完工后竣工文件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所需配备的人员、机械、设备等所有费用,按总额为单位计量。⑵施工环保费的计量:由于本项目实际情况,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施工环保费。该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200 章至第 900 章合计金额的 5‰,该项费用以承包人中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准,中标后不再进行调整。工作内容包括地方要求的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现场标准化建设,施工场地硬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该费用列入承包人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工程结算时该专项经费未使用完的,全部返还给承包人,不足部分从承包人任何应得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广东省和珠海市对于环保要求的相关规定,如喷淋系统、土方覆盖、洗车池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此专项费用中,不单独列支。承包人应该通过自行调查确定取土(石)场及弃渣场的位置(必须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充分考虑取土石场复绿、考虑弃渣的堆放位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造成污染)和工程沿线施工材料的供应情况,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计量。⑶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根据交通部 2017 年 25 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该资金的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经费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以总额报价,其金额为第 100 章至第 900 章的合计金额的第 238 页/共 254 页1.5%(不含安全生产经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临时用地、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承包人中标进场后,须按发包人下发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并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细化安全生产经费清单,按清单计量。本费用列入承包人专项费用,专款专用。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安全部门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以批准以后,按细化的清单项目计量。如投标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关联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对于处于沿海地区的项目,施工易受台风、海风、海浪、潮汐和暴风雨等恶劣天气的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足够的防台防汛施工辅助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施工方案的环境保护、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作业安全、船舶安全)等进行评价(估)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评价(估)报告的编制、评审及报批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7)交通管制及协调经费:适用于需要边施工边维持通车(通航)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铁路协调及安全等,以总额计量。其费用包括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为实现道路管制与疏导、航道管制与疏导的措施费、人员经费、协调管理费等一切费用,交通管制经费应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包括为保证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占用航道、河堤、公路及地方道路、设施等,暂时维持或封闭交通、交纳地方收取的占用设施费和交通安全措施费等一切所需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施工许可费用、施工指示灯、导航、防撞、防冲刷、临时航道航标、移标及临时航道扫测(如有)、安排警戒船只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的设置及施工作业时的封航、限航及通航手续相关的费用、施工期及完工后对航道、河堤、公路的维护、恢复交通必要的清理和修复以及按主管部门如航道、海事、水利、交警、公路和铁路管理等部门要求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和交通安全措施费等。投标人报价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在工程量清单子目 102-5以总额计量。第 239 页/共 254 页2.支付⑴102-1 项竣工文件编制费的支付按合同清单总额包干使用,其中 30%在承包人完成竣工文件预验收后予以支付,50%编制费在通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后一次性予以支付。另外 20%由业主统一掌握使用,用于竣工文件编制过程中的统一指导、检查、和奖励。⑵102-2 项施工环保费(含文明施工费)的支付a.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完成,达到发包人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的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的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验收证书后支付 20%。b.该项金额的 60%,根据施工期间的进展情况,分期支付。c.余下金额的 20%,在全部工程完工、清场后,经发包人、监理、地方环保、水保等相关部门或相关个人验收合格后支付。d.如果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未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进行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任何应得款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第三方。⑶102-3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a.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由发包人监管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30%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b.承包人在取得预付的安全生产经费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对于安全生产经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并抵减预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抵减完安全预付款后,发包人按承包人编报的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在完全满足规范及发包人、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求的前提下,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经费未使用完的,全部返还承包人。c.如果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生产投入不能满足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督促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不足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扣除。⑷102-5 项费用的支付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同意后使用,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工程实际发生进行支付。工程施工期间分期支付至该项费用的 80%,余下的 20%在项目交工验收且承包人完成航道、海事、水利、交警、公路和铁路等部门有关手续后支付。无论何时,上述实际支付的合价不应超过合同确认该项的总额,否则即停止该支付项目的支付。3、支付子目第 240 页/共 254 页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102-1 竣工文件 总额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102-5 交通管制及协调经费 总额第 106 节 施工场地建设1、 计量施工场地建设费主要指以下内容:(1)按照工地建设标准化要求进行承包人驻地、工地实验室建设,钢筋集中加工、混合料集中拌制、构件集中预制等所需的办公、生活居住房屋(包括职工家属房屋及探亲房屋),公用房屋(如广播室、文体活动室、医疗室等)和生产房屋(如仓库、加工厂、加工棚、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停机棚、值班室等)。(2)包括厂区平整、场地硬化、排水、绿化、标志、污水处理设施、围墙隔离设施等。(3)包括以上范围内的各种临时工作便道、人行便道、工地临时用水、用电的水管支线和电线支线,临时构筑物(如水晶、水塔等)、其他小型临时设施等搭设或租赁、维修、拆除、清理。(4)工地实验室所法神给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实验设备和一起等折旧、维修或租赁。(5)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按工程所在定相关部门要求需设置的裸露的施工场地覆盖防尘网、施工便道和施工场地洒水或喷洒抑尘剂,运输车辆的苫盖和冲洗、环境敏感区设置围挡,防尘标识设置,环境监控与检测等所需要的费用。(6)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的费用。施工场地建设费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未说明部分均在合同其他清单子目及总价中包含,在此不另行计量。2、 支付施工场地建设费按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总额的 90%,余第 241 页/共 254 页下的 10%,应在承包人上述相关临时设施已经移走或清除,并经监理人或者相关权属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3、 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106 施工场地建设费 总额第 242 页/共 254 页第 200 章 路 基第 201 节 通则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第 202 节 场地清理1、计量(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应按监理人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按平面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量。现场清理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胸径小于 100mm 的树木、竹林、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场地填前夯(压)实作为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施工场地清理和掘除使地面标高降低,而引起的土石方多填(填方段)少挖(挖方段)量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不另计量,仅作为附属工程。取、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石方工程的综合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2)砍伐树木仅计胸径(即离地面 1.3m 高处的直径)大于 100mm 的树木,以棵计量。包括砍伐后的截锯、移运(移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挖除树根以棵计量,包括挖除、移运、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3)清理旧路边坡按边坡坡面面积,以平方米计量。包括清除表土、回填、压实、弃土移运、堆放等一切有关作业。(4)挖除旧路面应按不同结构类型以平方米计量(或以各结构类型折合的挖除体积立方米计量);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依据监理人现场指示的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砖石及其他砌体以立方米计量;拆除标志、标牌以座计量,包含基础、立柱等的拆除、搬移;拆除隔离栅、波形护栏以米计量;拆除金属结构按构件重量以千克(kg)计量。(5)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坑穴的平整回填、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回填土方的采运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第 243 页/共 254 页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3、支付子目子 目号子 目 名 称 单 位202 场地清理202-1 清理与掘除202-1-1清理现场 m2……第 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 702 节 铺设表土1、计量⑴表土铺设应按完成的铺设面积并经验收按压实方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⑵铺设表土、耕植土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运输等),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予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铺设表土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铺设表土的全部偿付。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702 铺设表土702-1 开挖并铺设表土 m3第 703 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1、计量⑴ 撒播草种按经监理人验收的成活草种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草种、水、肥料等,作为承包人撒播草种的附属工作,均不另行计量。⑵ 铺草皮按经监理人验收的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按不同草皮类型按不同支付子目计量支付,需要铺设的表土,按表土的来源,在本规范第 702 节相第 244 页/共 254 页关支付子目内计量。⑶绿地喷灌设施按图纸所示,敷设的喷灌管道以米为单位计量。喷灌设施的闸阀、水表、洒水栓及喷灌中加入的营养液、防虫药等均不另行计量。⑷路基边坡防护部分的植草在 208 节中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和养护、管理等及其他为完成绿化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但在工作进行中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⑴在开始种植时期,按工作量预付给承包人工程款项的 40%,支付的确实数额由监理人决定。⑵其余支付承包人款项,在工程种植后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 70%,剩余费用在工程交工验收植物栽植成活率符合规定后支付,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应进行补植(不另行计量)。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703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703-1 撒播草种 m2……703-2 铺植草皮703-2-1 马尼拉草(30cm×30cm 件装) m2703-2-2 大叶油草(30cm×30cm 件装) m2……703-3 绿地喷灌管道 m……第 704 节 种植乔木、灌木、攀缘植物1、计量(1)人工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攀缘植物由监理人按成活数验收,乔木以高度范围或胸径范围分类,以不同树种为子目按棵或株计量,灌木、人工种植花卉及攀缘植物以高度范围或冠幅按株或平方米计量。(2)需要铺设的表土,按表土的来源,在本规范第 702 节相关支付子目内计量。(3)种植用药、用水、设置水池储水等均作为承包人种植植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第 245 页/共 254 页(4)迁移、回迁苗木由监理人按迁移数验收,迁移或回迁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乔木以高度范围或胸径范围分类,以不同树种为子目按棵或株计量。迁移或回迁种植用药、用水、设置水池储水,迁移距离等均作为承包人种植植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迁移、回迁苗木期间苗木损耗均应列入迁移、回迁苗木的综合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和养护、管理等及其他为完成绿化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但在工作进行中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⑴在开始种植时期按工作量预付给承包人工程款项的 40%,支付的确定数额由监理人决定。⑵其余支付承包人款项,在工程种植后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 70%,剩余费用在工程交工验收植物栽植成活率符合规定后支付,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应进行补植(不另行计量)。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704 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704-1 人工种植乔木704-1-1 高 30cm 以内幼苗704-1-1-1 ××树 棵704-1-2 高 30~50cm 以内幼苗704-1-2-1 ××树 棵704-1-3 高 50~80cm 以内幼苗704-1-3-1 ××树 棵704-1-4 高 80~100cm 以内幼苗704-1-4-1 ××树 棵704-1-5 胸径 3cm 以内乔木704-1-5-1 澳洲鸭脚木(DJ2-3,P180-220,H200-250) 棵704-1-6 胸径 3cm~5cm 以内乔木704-1-6-1 ××树 棵704-1-7 胸径 5cm~7cm 以内乔木第 246 页/共 254 页704-1-7-1 ××树 棵704-1-8 胸径 7cm~9cm 以内乔木704-1-8-1 ××树 棵……704-1-9 胸径 9cm~12cm 以内乔木704-1-9-1 黄花风铃木(D11-12,P250-300,H460-500) 棵704-1-9-2 红花紫荆(D10-11,P250-300,H400-450) 棵……704-1-10 胸径 12cm~15cm 以内乔木704-1-10-1 秋枫(D13-14,P300-350,H500-550) 棵704-1-10-2 回迁秋枫(D13-14,P300-350,H500-550) 棵704-1-10-3 火焰木(D13-15,P300-350,H500-550) 棵704-1-10-4 红花鸡蛋花(DJ13-14,P150-200,H250-300) 棵……704-1-11 胸径大于 15cm 以内乔木704-1-11-1 大王椰子(DJ45-50,H260-300) 棵704-1-11-2 回迁大王椰子(DJ45-50,H260-300) 棵704-1-11-3 回迁大腹木棉(D35-36,P350-400,H700-800)棵704-1-11-4 回迁火焰木(D23-24,P350-400,H650-700) 棵……704-2 人工种植灌木704-2-1 高度 30cm 以内密植704-2-1-1 ××灌木 m2……704-2-2 冠幅 80cm 以内704-2-2-1 水红勒杜鹃(P60-80,H80-100) 株704-2-2-2 黄榕球(P100,H100) 株704-2-2-3 红花夹竹桃(P70-80,H60-70) 株……704-2-3 冠幅 80~120cm 以内704-2-3-1 红车(P100,H100) 株704-2-3-2 红花继木球(P100,H100) 株第 247 页/共 254 页704-2-3-3 福木(P100,H150) 株704-2-3-4 造型勒杜鹃(DJ15,P>100,H>150) 株……704-2-4 冠幅 120~150cm 以内704-2-4-1 ××灌木 株……704-2-5 冠幅大于 150cm704-2-5-1 ××灌木 株……704-3 人工种植花卉及攀缘植物704-3-1 黄金叶(P20-25,H25-30,5 斤 25 株/m2) m2704-3-2 野牡丹(P20-25,H25-30,5 斤 25 株/m2) m2704-3-3 黄金榕(P20-25,H25-30,5 斤 25 株/m2) m2704-3-4 胡椒木(P20-25,H25-30,5 斤 25 株/m2) m2704-3-5 马缨丹(P20-25,H25-30,5 斤 25 株/m2) m2704-3-6 四季时花(P20-25,H20-25,5 斤 25 株/m2) m2704-3-7 大叶龙船花(P20-25,H25-30,5 斤袋 25株/m2)m2704-3-8 花叶鹅掌柴(P20-25,H25-30,5 斤袋 25株/m2)m2704-3-9 红背桂(P20-25,H25-30,5 斤袋 25 株/m2) m2704-3-10 变叶木(P20-25,H25-30,5 斤 25 株/m2) m2704-3-11 春羽(P25-30,H35-40,7 斤袋 16 株/m2) m2704-3-12 蜘蛛兰(P15-20,H35-40,7 斤袋 16 株/m2) m2704-3-13 硬枝黄蝉(P40-45,H60-80,7 斤袋 9株/m2) m2704-3-14 粉花夹竹桃(P40-45,H70-75,7 斤袋 9株/m2)m2704-3-15 紫花翠芦莉(P15-20,H35-40,5 斤 36 株/m2)m2704-3-16 亮叶朱蕉(P25-30,H40-45,7 斤袋 16 株/m2)m2704-3-17 蟛蜞菊(H10-15,P10-15,3 斤袋,36 株/m2) m2……第 248 页/共 254 页704-4 大树移植704-4-1 迁移黄槐(D10-15,P300-350,H400-450) 棵704-4-2 迁移秋枫(D13-14,P300-350,H500-550) 棵704-4-3 迁移大王椰子(DJ45-50,H260-300) 棵704-4-4 迁移大腹木棉(D35-36,P350-400,H700-800)棵704-4-5 迁移桃花心木(D14-15,P300-350,H400-500)株704-4-6 迁移大叶伞(H150-200,P100-150) 株704-4-7 迁移火焰木(D23-24,P350-400,H650-700) 棵……第 249 页/共 254 页八、图纸(另册,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第 250 页/共 254 页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 251 页/共 254 页十、其他合同文件第 252 页/共 254 页(一)、《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另册)(二)、《珠海交通集团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册,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1、关于加强水泥混凝土拌和站管理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2010]57号)2、关于加强软基处理质量控制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2010]59号)3、关于加强工程材料源头管理的通知(珠交通字[2014]148号)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材料和临时设施准入制度》的通知(珠交通字[2014]261号)5、关于要求钢筋进场验收增加重量偏差检验项目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2012]17号6、关于印发《珠海交通集团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珠交通字[2014]105号7、关于下达公路、市政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8、关于印发《预制梁和现浇梁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0、关于规范统一施工现场标识牌的通知11、关于印发《2013年样板标杆工艺工法推广手册的通知》(珠交通字(2013)51号)12、关于下发《珠海交通集团项目建设样板(标杆)工程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13、《关于印发《珠海交通集团政府投资市政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交通字[2013]123号)14、《珠海交通集团关于加强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的规定(修订版)》(珠交通字(2013)-002号)15、关于进一步落实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制度的通知16、关于加强中间计量影像资料检查的通知17、关于对各在建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检查的通知18、《关于严格规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环保费用计量审批的通知》(珠交通字(2013)154号文)第 253 页/共 254 页19、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20、关于印发《珠海交通集团施工安全风险源控制办法(暂行)》的通知(珠交通字(2014)-065号)21、关于按时报送计划进度报表的通知22、关于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报表的通知2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事项的通知(珠交通字[2015]113号)(三)、合同专用条款文件汇总及其他合同组成文件1、《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封闭施工管理的通知》(珠交字[2012]438号)2、《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珠住建建[2014]59号文))3、《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4、《关于新建、改建道路路灯工程采用 LED灯具的通知》(珠市政园林林业[2011]172号)5、《关于新建、改建道路路灯工程采用 LED灯具的补充通知》(珠市政园林林业[2012]129号6、《珠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统一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珠城管办通[2015]16号)7、《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8、《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9、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粤交基[2015]500号)10、《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5)11、《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珠府[2016]127号)12、其他文件第 254 页/共 254 页
递交时间

标签: 大桥 珠海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签字)住所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