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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医院血液透析机、发热门诊、隔离病房配套设备等货物类采购项目

连江县医院血液透析机、发热门诊、隔离病房配套设备等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医院

乙方:国药控股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ZK[GK]*******的连江县医院血液透析机、发热门诊、隔离病房配套设备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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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32019 体外循环设备 血液透析机费森尤斯2(台)165000330000进口4008S Version V1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中山路46号;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采购产品的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自货物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本项目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实行现场验收,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专家费用由乙方支付。 a.出厂检验 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b.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c.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或专家按本项6.1.1款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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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80 设备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货款的80%
2 15 设备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15%
3 5 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报废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中标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连江县医院乙方:国药控股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连江县凤城镇中山路46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16号恒丰大厦2501-1
单位负责人:郑宇韬单位负责人:赖伟峰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王颖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55*****77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 0188 4300 0000 075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配套设备 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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