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26日17时。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房屋租金,签署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办理出租相关手续,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金的一部分。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须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负责租赁区域内消防、人员等安全管理。 7.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8.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