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郑市发改委、农机局:
按照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国家及省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关于下达保护性耕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于近期对2011年保护性耕作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总体安排
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为初验,由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农机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总结和初验,验收合格后形成正式验收报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机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初检评分表和验收申请;第二阶段为省级验收,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机局对县(市)的验收报告、初检评分表和验收申请审查合格后,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
1、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均无随意变更。
2、项目建设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预定的目标。
3、各项工程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符合建档要求。
4、国家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5、项目竣工报告要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
三、验收资料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项目验收应提供资料: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②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报告;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④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招标投标文件;项目相关合同文件;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工程监理资料;项目方案设计图纸;方案设计变更资料;项目竣工图纸;重要会议记录;项目资金拨付、支出凭证;其它工程相关的档案资料。
四、验收组织和程序
1、县发改委、农机局对照验收基本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初验,认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机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初检评分表和验收申请。
2、省验收程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步骤: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验收会议:
3、对未能通过省验收的项目,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整改后再进行复验。
五、验收时间安排
本次验收须于5月10日前完成第一阶段初验,5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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