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告
竹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齐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短板,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了《竹山县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限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各实施主体当年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补贴),避免设施闲置浪费。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设主体条件适当放宽,具有明显脱贫增收带动能力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也可作为建设主体。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可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模式建设,优先支持在镇村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建设主体,优先支持需求库容在100吨以上和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建设。
建设主体要符合“四有”要求:有合法合规经营资质;有强烈的建设需求;有建设所需用地;有自筹建设资金。
二、项目建设内容
围绕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
(一)节能型通风库。在马铃薯、红薯、胡萝卜、大白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二)节能型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砖混结构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三)节能型气调库。在猕猴桃、桃、杏李等水果、蔬菜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可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立体式货架,配套设施资金额度不超过建设总额的20%。
申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全面监测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800立方米以上的,应按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项目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采取“双限”措施,对经营主体建设的冷链仓储设施给予一定补贴。一是限定补贴比例上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50%。二是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申报方式及实施程序
(一)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对象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申报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申报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申报主体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实施主体进行公示。
1、新农直报系统官网:http://www.xnzb.org.cn
按微信公众号中提示下载手机APP申报。
2、 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
微信扫描二维码,在公众号中找到6月29日《【补贴申报】 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申报操作指南》,按提示下载手机APP申报。
(二)实施程序
项目采取从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主要实施程序:方案制定审核—系统自主申报—审核公示—设施建设和施工—工程验收—项目公示、资金兑付—项目总结及归档。
五、项目申报时间
2020年7月25日—31日
联系人:张泰武
联系电话:0719—******* 187*****201
单位地址:县农业农村局四楼
附件: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竹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更好地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息采集服务的有关工作,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
第三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上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结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构建自动采集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信息采集服务体系,实时采集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以“共建共享、上下互动、服务增值、多方受益”为原则,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能力,辅助省市县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决策为目标,建立“双向联动”的长效运营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统筹推进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信息的采集、管理、处理、发布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的分析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委员会为信息采集服务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适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辖区内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化的信息采集规范、技术方案等工作。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各县(市)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包括信息自动采集传输设备的购置、管护和更新等。
第二章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六条 信息采集点依托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具有一定建设规模、运营规范、积极性高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确保信息采集、电子商务、服务指导等发挥实效。
第七条 信息采集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补充相关设施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信息采集点要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登记注册,纳入统一管理,并享受信息服务。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要具有采集设备、传输网络和持续运营能力,使用符合入网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数据采集,能够稳定供电,确保信息传输安全、规范。
第十条 每个信息采集点,应至少配备1台仓储设施环境信息采集设备(多通道采集仪),1台满足需求、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的称重设备(电子秤/电子地磅)。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备多台信息采集设施设备。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应符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点应具有宽带网络,信息采集设施设备能够通过互联网传输相关信息;也可通过蜂窝数据网络(4G/5G)传输信息,网络应保证持续稳定连接。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点要开展规范化运营管理,具有持续运营能力,能够保证数据持续采集,对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委托合格服务商进行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 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流通信息和贮藏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流通信息包括产地、品类、重量、价格和流向等。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贮藏环境信息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通过称量设备获取,自动传输农产品产地、品类、重量、价格、流向等信息。已配备称量设备的采集点,称量设备如不具有信息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应安装符合要求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新购置的称量设备应具备通信功能。贮藏环境信息通过多通道数据采集仪自动采集传输。信息采集点应保证准确持续传输各类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与服务
第十七条 部省市县各级部门可对不同口径的农产品市场分析进行统计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农业农村部可分析研究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分析研究所辖区域内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分析研究所辖区域内汇总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将个人信息向外发布。
第十八条 准确持续报送信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愿选择信息服务,主要依托手机APP获取。鼓励各地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将益农信息社与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相结合。
第十九条 信息服务包括管理、政策、市场、科技、电商、品牌、金融七大类服务,可根据市场需求对服务功能进行拓展。
管理服务包括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农产品出入库管理、货品信息管理、设施储能供需对接、设施经营成本管理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智能化管理系统服务,提升科学经营管理能力。
政策服务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三农相关政策的通知公告,优先推送所在地的项目申报信息、产业政策信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市场服务包括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分析、供需分析、风险预警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提供决策参考,提升产销对接效率。
科技服务包括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权威专家咨询、在线培训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随时随地的技术指导,加快科技应用与推广。
电商服务包括平台销售、开店入驻、产品营销、供求发布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快速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平台,拓宽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
品牌服务包括品牌塑造、营销推介、价值评估等,为农产品提供品牌培育与市场营销指导,提高产品附加值。
金融服务包括农业保险、贷款、金融担保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在不影响现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对信息采集服务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并公布监督投诉咨询方式,便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及服务机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对本规范负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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