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37号)招标公告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37号)招标公告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

被投诉人1: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瑞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浦忠

被投诉人2: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华星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杏花

相关供应商1: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珍

相关供应商2: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5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

相关供应商3:廊坊开发区翔坤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0514丘

法定代表人:于勇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组织的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A320飞机出口训练模拟器(飞行学院)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年12月2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成交供应商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航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2、兴航公司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兴航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4、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航空学院”)在质疑答复中未实质性答复,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二)投诉请求

取消兴航公司的成交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华锐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20年12月3日组织该项目的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兴航公司。2020年12月9日,美联公司向华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2月21日,航空学院对质疑作出答复,美联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29日投诉至本厅,本厅予以受理。

2021年2月4日,本厅第一次向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1年2月9日收到美联公司的补正材料;2021年2月18日,本厅第二次向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1年2月23日收到美联公司的补正材料;2021年2月23日,本厅第三次向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美联公司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补正材料。2021年3月24日,本厅第四次向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1年4月2日,本厅收到美联公司的补正材料;2021年4月2日,本厅第五次向美联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1年4月13日,本厅收到美联公司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42个工作日。

2021年2月25日,本厅组织投诉人美联公司、被投诉人航空学院、相关供应商兴航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兴航公司未能按时到场参加质证,航空学院与美联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质证,形成《质证会记录》。因兴航公司未按通知参加质证会,本厅于2021年3月1日要求兴航公司到本厅,对未参加质证的原因、相关投诉事项以及质证会内容进行说明,并形成《调查记录》。2021年3月3日,本厅组织该项目原磋商小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一)关于兴航公司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规定:1、主体空客A320登机门/翼上出口训练模拟器包括前门区和应急门备注要求为航材舱门;7、旅客座椅为航材件。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灯光系统、FAP、IOS系统(教学管理系统训练舱配置有以下教学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数字网络监控系统等)、远程诊断系统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兴航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及报价明细表中航材L1和航材WL1品牌为兴航仿真,该公司没有提供航材件的响应品牌型号,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中灯光系统、FAP、IOS系统(教学管理系统训练舱配置有以下教学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数字网络监控系统等)、远程诊断系统均为训练模拟器相关的一整套系统,并非单个产品,而系统并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畴;兴航公司已按磋商文件要求对航材经济舱旅客座椅在此次响应文件中进行了完全响应。同样,航材L1和航材WL1均为功能航材门,已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华锐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答复函》称:2021年1月12日,华锐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经磋商小组复议,兴航公司提供的产品能够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其提供的航材L1和航材WL1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1、兴航公司灯光系统中采用的是LED照明灯,不属于普通照明中的双端荧光灯,所以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FAP是触摸式乘务员控制面板,属于操作系统;IOS是教员控制面板,兴航公司在响应文件的第361页,提供了戴尔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兴航公司提供的产品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2、经济舱旅客座位磋商文件要求为航材件,兴航公司投标文件品牌为兴航仿真,兴航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及明细表中航材L1和航材WL1品牌为兴航仿真;兴航公司响应文件第18页序号4磋商实际参数中表述为“模拟器登机门采用A320航材L1航门改装”;兴航公司响应文件第19页序号5磋商实际参数中表述为“WL1翼上出口采用A320航材翼上出口改装”,兴航公司提供的航材L1和航材WL1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厅经审查认为,兴航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灯光系统、FAP、IOS系统等符合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兴航公司提供的模拟器登机门采用A320航材L1航门改装、WL1翼上出口采用A320航材翼上出口改装。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兴航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的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在毕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综合认证实训基地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项目”)中,投诉美联公司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与西安昌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陕西爱维森航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维森公司”)串通投标的情形,被毕节市财政局以毕财采投处〔2020〕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予以驳回。后兴航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行复决字〔2020〕142号维持上述投诉处理决定。兴航公司在对美联公司的投诉中提供了伪造的信用中国截图等虚假材料,兴航公司为恶意投诉。

华锐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答复函》称:兴航公司按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要求。

兴航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兴航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对于实训基地项目,目前此项目正处在行政诉讼阶段,且实训基地项目与本次磋商项目无关。

毕节市财政局作出的《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毕财采投处〔2020〕4号)中显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联公司、昌隆公司、爱维森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及恶意串通的行为,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与美联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兴航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黔府行复决字〔2020〕142号)中显示:维持被申请人毕节市财政局作出的毕财采投处〔2020〕4号《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厅经审查,兴航公司在实训基地项目中对美联公司的投诉与复议过程中,毕节市财政局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中,均未认定兴航公司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也未认定兴航公司对实训基地项目提起的投诉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恶意投诉。兴航公司在本案所涉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证明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对上述情形,本厅无法认定兴航公司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兴航公司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不具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兴航公司在该项目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美联公司投诉称,兴航公司在采购项目提供以下虚假合同材料:①其与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签订的学校航空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A、B、C标段采购合同中,存在盗取其他公司整改确认报告证明的情形;②其与山东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0万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合同;③其与河南娇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0万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合同;④其与云南空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300万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合同;⑤其与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训练舱标准(III)采购协议是伪造的合同业绩;⑥其与西安天鹏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左手倒右手合同,完全是提供虚假业绩取得评标业绩得分;⑦其与西安振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没有真实交易,完全是提供虚假材料。

兴航公司提供《回复函》称:美联公司关于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项目的质疑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且均被法院驳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结。兴航公司向本厅提供了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郑财购决(2018)7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0102行初300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01行终42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申872号]。

本厅通过对该项目兴航公司的响应文件的审查发现,美联公司在投诉中所提及的上述合同中,兴航公司在本案所涉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以下5份合同作为类似业绩:①其与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签订的学校航空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B标段采购合同;②其与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签订的学校航空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C标段采购合同;③其与山东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④其与河南娇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⑤其与云南空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航空专业类实训设备采购合同,兴航公司在该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上述其他合同。

2021年3月3日,本厅向上述5份合同的签订单位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山东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娇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空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对上述5份合同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真实交易进行核实。山东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18日签收该通知书,但在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均未向本厅提供任何答复材料。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4日,本厅分别收到云南空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娇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的邮政退件。

调查过程中,兴航公司向本厅提供了上述5份合同原件予以核查。

本厅在对兴航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原件核查后认为,美联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兴航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合同谋取成交的情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兴航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合同的情形。因此,美联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航空学院是否对质疑实质性答复,是否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经审查,航空学院对美联公司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航空学院作出的《质疑答复》中对质疑事项2,即兴航公司“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答复为:供应商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质疑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上述质疑答复内容中,航空学院未对兴航公司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符合供应商资格的质疑进行实质性答复。因此,美联公司关于“航空学院对质疑未实质性答复”的投诉主张成立,但未影响其提起投诉的救济权利,且不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

关于航空学院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主张,美联公司未向本厅提供任何线索及事实依据,美联公司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航空学院对质疑未实质性答复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质疑事项未作出答复,且航空学院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责令其对相关行为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兴航公司的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4中关于航空学院掩盖兴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4中关于航空学院对质疑未实质性答复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4中关于航空学院对质疑未实质性答复的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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