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1)1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ZYTC-ZCGK-20078)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8号陇能家园B区17号楼东单元16层1、2号房
当事人3(第三包中标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二、监督检查事项
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6日,我机关收到对“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ZYTC-ZCGK-20078]第三包采购文件的信访举报。举报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1 气相色谱仪(FID+ECD+顶空)”中“一、技术要求”第*6条、“二、仪器性能参数要求”第2.3、4.1.3、4.2.1、4.2.3、*4.2.4、4.2.6、7.3.2、7.3.3、*7.4.1、7.5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第2.1.1.3、2.1.1.7、2.3.6、2.3.7、2.3.10、2.3.11、2.3.12、2.3.13、2.3.14、2.3.15、2.5.3、2.5.4.1、2.5.6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规定,我机关依法对该项目的采购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情况
(一)、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12月8日,该项目开标,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参加第三包投标并中标。采购人向我机关出具的项目进展情况称:采购人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举报事项
2021年4月2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举报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及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1 气相色谱仪(FID+ECD+顶空)”中“一、技术要求”第*6条、“二、仪器性能参数要求”第2.3、4.1.3、4.2.1、4.2.3、*4.2.4、4.2.6、7.3.2、7.3.3、*7.4.1、7.5条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第2.1.1.7、2.3.6、2.3.7、2.3.10、2.3.11、2.3.12、2.3.13、2.3.14、2.3.15、2.5.3、2.5.4.1、2.5.6条技术参数不具有排他性。但“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第2.1.1.3条技术参数中“选配低热容色谱模块”的“低热容色谱模块”为特定品牌具有的专利,故“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第2.1.1.3条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举报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第2.1.1.3条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的举报理由成立,但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来看,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2、责令采购人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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