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服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服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采购单位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区域柳州市公告时间2021年04月20日18:28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04月20日至2021年04月26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厅)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4月30日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九楼评标室)
预算金额¥18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映潮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陆建明,****-*******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广西省柳州市广场路10号地王公馆3栋1座49-1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陆映潮,****-*******
附件:
附件1第二章采购需求.doc

项目概况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柳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ggzy.liuzhou.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ZZC2021-C3-000101-GXXL

项目名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8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二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请以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的规定为准。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5.根据财库〔2019〕9号及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若采购货物属于以上品目清单的产品时,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自然人加盖手指指印),否则相应投标无效。

6.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其他供应商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提出异议。

7.本一览表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8.本一览表中参考品牌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不明确或有误的,或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的,请以详细、正确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配置)同时填写投标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

一、概述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定点服务供应商。

本次食品抽样检验服务采购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并生效之日起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新一轮入围供应商采购未能及时确定,则继续沿用上一轮入围供应商。

一、001、002分标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1

食品抽样检验服务

1项

1.需提供的抽检服务品种及项目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食品抽样检验品种及项目表》。

2.各分标抽检批次的下限数量:

001分标:食用农产品≥692批次。

002分标:食用农产品≥692批次。

3.报价相关费用(包括检验费、样品购置费、样本抽样、差旅费、邮寄费、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包干。

▲二、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壹年。

服务地点

柳州市范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任务委托

具体的抽检产品及抽检批次由采购人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及中标人的价格优惠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个分标要求抽检批次的下限)。

付款条件

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80%,待全部检验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 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20%。

其他商务要求

1.质保期及有效期: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中标人服务质量和标准必须符合采购人需求,如不满足需求,采购人有权选择其他入围本次定点服务的中标人的检测服务,在价格不变前提下无条件提供相同品质的检测服务。

3.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实际需要提供检测服务,如实际的采购数量与估算数量不相符的,应以采购人实际采购数量为准,中标人不得以采购人的实际采购数量与估算数量不相符而要求采购人赔偿损失或不按要求提供服务。

4.为了避免投标人使用虚假服务承诺、虚假报价投标套取中标,要求各投标供应商必须用真实的检测内容、数据,不得使用偏离自身检测服务质量标准进行投标。

5.服务期内,附件中所列检测类项要求为可能检测的内容,只有在采购人需要时才购买;附件中所列检测类项未列入的检测所需的内容也有可能购买,以采购人发出的实际采购清单为准。

6.附件中所列检测类项的质量和所引用标准必须符合采购人实验需求,如不满足需求,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重新进行检测;附件中所列检测类项当出现2次不满足采购人实验需求或检测有误时,中标人必须免费重新进行检测。

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应遵照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的规定。

2.投标人按价格优惠率进行报价。

结算费用支付计算方法:食用农产品每批次抽样检验费用(含购样费)计费基准价≤1300元;

采购人实际支付每批次抽样检验费用(含购样费)=计费基准价×(1-价格优惠率)。

3.本招标项目三个分标的最终合同金额分别为:

001分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额: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

002分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额: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

各分标具体的抽检产品及抽检批次由采购人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及中标人的价格优惠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个分标要求抽检批次的下限数量)。

4.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明细表的附表:《投标人可以承检的食品安全抽检品种及项目表》中,注明是否具备各抽检项目的检验资质,每个“食品细类(四级)”的“抽检项目”中所列所有项目必须全部满足方为具备该“食品细类(四级)”项的检验资质,如有缺项,视为不具备该“食品细类(四级)”项的检验资质。

5.报价明细表的附表格式须依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表格中的项目不得更改,投标人须根据单位具备的检验资质情况在是否具备检验资质一栏中相应的“□”中涂黑或打勾。

基本要求

1.检验报告书及汇总表的送达: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出具通过CA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为准。

2.由承检机构负责在餐饮、流通环节购样、抽样、检验,费用包干。

3.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和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规范抽样过程、规范填写抽样单和规范检验行为,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即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熟悉食品抽样程序,应按照要求派出不少于2人的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抽样员证才能上岗。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准确、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中标人须配备可全过程记录购样、抽样、检验的设备(可以是视频摄录、拍照设备或执法记录仪等),抽样过程必须有全过程记录设备记录(照片、视频等),请提供专职抽样人员名单,抽样工具、设备清单。

4.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5.能严格遵守检验工作委托时间进度安排和及时报送检验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规定的材料。具体时限要求为:接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出具通过CA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CA认证的电子报告书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出具通过CA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另有合同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6.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检验、谁录入”的原则,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单位检验结论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工作。录入的信息、数据应当及时、准确;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名单。

承检机构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具有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抽样检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检验项目;

2.负责样品的抽样、送样、检验、检验报告的寄送、结果分析、异议处理和检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工作;

3.必须接受采购人对承担抽检任务工作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参加与抽检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4.能按时完成委托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

5.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及年度工作方案等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开展抽样检验。

6.中标人承检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合同和中标资格。

其他要求

(一)投标人具有与承担的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具有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抽检任务中相应的品种和检验项目。具有相应的检验和质量分析人员,参与检验的有关人员必须具有检验员证或上岗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为:

1.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投标项目检测所需的抽样、检验检测、运输贮存(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检验工作场所实验室平面图及投标人拥有的相关设施和设备清单,并附投标人实验室有效的房屋产权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具有稳定的的抽样、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有专门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相关人员,直接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检验人员占投标人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相关人员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0%(含),能保证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标产品的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至少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单位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含)以上具有中级或以上系列职称的技术人员应不低于5名,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技术人员名单、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代缴纳社保记录或发放工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独立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熟悉食品、保健食品等抽样程序,应按照要求派出不少于2人的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经授权后才能上岗。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准确、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专职抽样人员名单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由投标人代缴纳社保记录或发放工资证明材料复印件,抽样工具、设备清单。

3.具备一定的质量分析和科研能力,能解决检验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能根据食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抽检结果,以及承担的地方、行业、部门等监督抽查和企业委托检验的情况,结合产品所属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对所监督抽检的产品进行评估分析,形成产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请提供投标人承担过的科研项目情况说明和产品抽检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投标人,其分支机构所具备的检验资质能力不计入投标人。

(三)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

违约责任

1.中标人中标后,在服务期内,提供上述各分标检测服务的服务价应按中标人所报对应检测类项的下浮对应优惠率后的价格进行服务;由于市场或成本价格波动影响服务价的,服务价格最高不能高于原服务类项的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

2.中标人服务价格、检测周期、检测结果准确率将作为服务期内采购人对其提供检测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若发现中标人存在3次以上检测有误、检测周期超时,将被视为违约,采购人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有权停止该定点供应商服务资格,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3.在服务有效期内,采购人发现有定点供应商服务价格高于该入围供应商对外检测的市场价格、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不按承诺的检测周期履约、与其他入围供应商串通报价、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等行为,将被视为违约,采购人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有权停止该定点供应商服务资格,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4.在服务有效期内,如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采购人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暂停或取消其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

(1)不按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的;

(2)向采购人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采购人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因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采购人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1.检测项目收费应遵照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

2.检验费用包含检验费、样品购置费、样本抽样、差旅费、邮寄费、人工费、税金等抽检费用;

3.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项目接受投标人对多个分标进行投标,每个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分标,评标顺序为:001分标—002分标,001分标中标人不推荐为002的中标人。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同时具有CMA(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和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或者具有合并后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的食品检验机构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20日至2021年04月26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柳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ggzy.liuzhou.gov.cn)

方式:本项目采购文件为网上免费下载,供应商可以登陆广西柳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ggzy.liuzhou.gov.cn)的“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政采公告”中打开项目的采购公告正文,在公告正文下方点击“获取招标文件”按钮,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厅)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九楼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        

联系方式:陆建明,****-*******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西省柳州市广场路10号地王公馆3栋1座49-15号            

联系方式:陆映潮,****-*******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映潮

电 话: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验服务 食品抽样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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