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一)应答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书。 证明材料: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书扫描件。 (二)应答人须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材料: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或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如税务局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书扫描件,或税务局官网查询结果截屏)。 (三)应答人自2018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应答截止之日须具有至少一个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市场信息收集类、市场调研类、数据分析类、业务发展咨询类项目。 证明材料:总价合同或框架合同。 (1)总价合同须提供:总价合同关键页扫描件(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签字页、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下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 (2)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签字页、合同签订时间)、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扫描件、每个订单/结算单下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 注:①以总价合同的合同金额为业绩核准依据,以总价合同的签订时间为业绩核准时间;发票未体现与合同对应关系的、材料提供不全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②以框架合同对应的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的金额为业绩核准依据,以框架合同对应的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的时间为业绩核准时间;订单或结算单或发票等单据未体现与合同对应关系的、电子订单无电子签章且无证明材料加以证明的、仅提供框架合同不提供订单或结算单或发票等单据的,或仅提供订单或结算单或发票等单据不提供框架合同的、材料提供不全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③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无效合同:A.合同未体现签订时间;B.签字盖章页仅有一方签字(或签名章)或双方均未签字(或签名章);C.签字盖章页仅有一方盖章或双方均未盖章。 ④发票与合同/订单/结算单对应关系认定:发票双方(购买方、销售方)为合同/订单/结算单的甲乙双方、发票开具日期不得早于合同/订单/结算单日期、发票开具金额不得大于合同/订单/结算单金额。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专业操守,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没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移动海南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存在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答截止之日止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事故至今尚未解决的。 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行政处罚信息”或“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风险提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或“失信惩戒”三类信息的查询截屏,三类信息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或“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提供的查询截屏须显示查询结论,否则视为无效截图,应答将被否决。②《应答人经营状况承诺函》。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证明材料:须提供《非联合体应答声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