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全电子汽车衡、车辆超限检测仪招标公告

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全电子汽车衡、车辆超限检测仪招标公告

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全电子汽车衡、车辆超限检测仪采购询价函

AHHSCG-2013-26

尊敬的供应商:

  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业主的委托,现对以下货物进行询价采购。请符合询价要求并可完全响应本询价函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清单要求提交报价函。
  1.采购编号:AHHSCG-2013-26 
  2.采购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数量

上限价

1

全电子汽车衡

SCS-150t具体参数见附件

1台

12.8万

2

无线防水公路超限检测仪(便携式)

具体参数见附件

1台

5.2万

  3.询价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具有本项目所采购物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人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制造厂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并具有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经销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必须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3.2 报价函构成:报价单(单价、合计价)、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函(完全响应本询价函、以及售后服务承诺)、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所供产品的技术参数表,且技术参数要完全响应附件中的参数性能要求或者优于其要求,但不得低于其要求,上述资料必须齐全且均需加盖公章。报价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3.3售后服务时间要求:在接到业主单位维修通知内24小时赶到业主单位(写进售后服务承诺函)。
  3.4 报价:本次每项货物报价不得高于采购清单内的上限价,报价以人民币报价,超过上限价为无效报价。供货商按照询价函中的要求一次性报出所投货物的单价和合计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多方案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货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货物税金、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以及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5 合同主要条款:供货商的报价一经本中心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为含城;付款方式: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结束后付90%货物款,10%余款作质量保证金1年后付清。
  3.6报价函递交:供货商应将报价函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询价函编号、供货商名称、位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地点。
  3.6递交报价函时须单独提供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无副本原件,可接受公证件或发证机关证明)、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价函外另附一份以便资格审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类似业绩合同原件、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原件(经销商可出具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公章)、以及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以上资质材料均须在拆封报价函之前递交以便进行资格审查。
  4.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递交报价函前,必须提交规定的采购保证金。评审时供应商没有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中心有权拒绝接受其报价函。
  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的利益在因供应商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的条件从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4.1 采购保证金为:1800元;交纳方式:现金提交。
  4.2 采购保证金有效期:采购保证金应在询价截止后10天内保持有效,不计利息。
  4.3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中心将没收供应商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在询价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有串通、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评审原则:
  由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可以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按照询价函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函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有重大问题并被否决后,采购人才能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
  6.报价函递交时间:2013年5月29日下午14:30-15:00。
  7.报价函递交地点: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华阳东路182号,县交警大队旁)
  8. 开标时间:2012年5月29日下午15:00。
  联系人:申国康(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电话:****-*******
  采购联系人:陈强电话:138*****688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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