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管理与利用(档案配套用品)项目”四川用心档案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公告
关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管理与利用(档案配套用品)项目”四川用心档案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4-21 16:34
一、质疑人:四川用心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352号2栋1单元1503号
邮编:610041
法定代表人:郝红华
联系电话:134*****563
委托代理人:郝红华
联系电话:134*****563
二、质疑答复人:四川建茂同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25楼
联系人:林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
三、四川用心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我司递交了关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管理与利用(档案配套用品)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司现已收悉并抄送至采购人,同时依法受理。
四、质疑事项及诉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五、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
(1)质疑事项1:
答复:该质疑事项我公司请求评标委员会协助,同时向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询问得出最终结论:评标委员会认为该质疑人提出的“事实依据”均为主观臆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法律法规并未将“多项报价”列入其中,与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有明显的叙述差异,评标委员会不可能臆断要求。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质疑人提出的“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没有事实依据,且并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四)之规定提供“事实依据”。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2)质疑事项2:
答复:该质疑我司请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经过评标委员会充分讨论得出结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次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88.5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88.416万元,投标人报价如下—四川用心档案管理有限公司74.0124万元、四川老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69.3332万元、平乡县东风档案装具有限公司85.656万元、四川金鹏宏达实业有限公司82.8万元、成都市东风塑印装潢厂87.4128万元、成都市万普印务有限公司74.648万元、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5880万元。依据上述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故评标委员会因此没有启动要求说明的程序。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3)质疑事项3:
答复:经复核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万普印务有限公司、四川金鹏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三家公司的节能环保标志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或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或者《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05]366号)清单内,质疑人质疑事项成立。故取消以上3家单位在该项得分,该项2分扣除后各单位的总得分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得分90.71分、四川金鹏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得分78.25分、成都市万普印务有限公司得分78.86分,不影响评审结果及排名。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针对质疑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足,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评审结果及排名。
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川建茂同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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