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防财采〔2021〕4号)
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防财采〔2021〕4号)
\n
一、项目编号:FCZC2021-G1-10001-GXYL
二、项目名称:防城港市直15米级渔业执法快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山市金鑫宝游艇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神湾镇竹排工业区星辉船厂B区
被投诉人:防城港市渔政支队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170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渔船修造基地3号厂房
当 事 人:中山市金鑫宝游艇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神湾镇竹排工业区星辉船厂B区
四、基本情况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要求,本机关正式受理了该投诉案件,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答辩。现投诉案件已办结,处理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防城港市渔政支队并未依据事实去核查我司质疑深圳市海斯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事项。 (二)投诉请求 核查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事项,实属虚假材料,请追究响应责任并处罚,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采购。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认真审阅,并于2021年4月13日致函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请求协助核查深圳市海斯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全年在职人员社保缴交情况,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如下: (一)深圳市海斯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参与防城港市直15米级渔业执法快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二)投诉人中山市金鑫宝游艇有限公司投诉材料《深圳市海斯比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中提到的在职员工数量,已明显标注包含的是深圳市海斯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数量,并非只是深圳市海斯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数量; (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填报口径为企业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数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深圳市海斯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在职职工社保缴交明细表证实,该公司2020年度从业人数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相符。 因此,投诉人中山市金鑫宝游艇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2、处理结果:(一)驳回投诉; (二)维持原防城港市直15米级渔业执法快艇项目的中标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1年04月21日
附件信息:
********674/20214/40d7761a-f0eb-45ea-87be-d976fb28cf09">防城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防财采〔2021〕4号).doc
60.5 KB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