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拍摄制作招标公告
视频拍摄制作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某单位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音像制作服务 | ||
采购单位 | 某单位 | ||
行政区域 | 七里河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4月22日12:22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1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每日上午:8:00 至 14:00下午:12:00 至 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7楼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1年05月06日09:3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7楼 | ||
预算金额 | ¥7.7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佰业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6*****795 | ||
采购单位 | 某单位 | ||
采购单位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西路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6*****795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公告.docx |
项目概况
某单位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5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AGJ-21001GN
项目名称:某单位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
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编号:XAGJ-21001GN
采购人: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目录
********5#_Toc********8" ignore="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
********5#_Toc********9" ignore="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7
********5#_Toc********0" ignore="1">第三章 磋商办法 32
********5#_Toc********8" ignore="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9
********5#_Toc********9" ignore="1">第五章服务要求 46
********5#_Toc********0" ignore="1">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8
第七章 附件..........................................................................................6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某单位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1/********/622a838a-30ab-4db3-b1ed-d421d1c3df37.html" ignore="1">采购公告
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某单位的委托,对某单位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1.采购文件编号:XAGJ-21001GN
2.项目名称: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 | 备注 |
1 | 视频拍摄制作 | 1 | 项 | 7.7万元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3.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7.7万元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其中应包含:
5.1.1 投标人须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1.2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2020年度全套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成的公司需提供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021年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该期间以上税款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资金的缴费凭证(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公章)。
5.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原件装订于正本内);
5.1.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5.2.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5.2.1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5.2.2提供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5.2.3投标人所投产品需经过消毒灭菌等净化处理,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
5.2.4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甘肃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需投标人直接参与投标。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4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省外企业可不提供“信用甘肃”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
7.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9:00—11:30; 13:30—17:00,节假日不售),本项目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2)发售方式:现场购买,报名时需提供装订成册的报名资料一份,加盖公章。
(3)报名地点: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4)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
开标时间: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
开标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7楼会议室。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采购人: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
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8975411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坪1号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佰业联系电话:186*****795
邮箱:xuanguoji@163.com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10.备注:
投标人需自行委托在兰人员为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未接触疫区人员健康承诺书(投标企业出具)。开标期间,投标人只能委派一人参加(即委托代理人)。对于未提供以上证件而导致无法及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无法参与开标的,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
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本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 联 系 人:张助理联系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联系人:王佰业 电话:186*****795****-******* |
1.1.4 | 项目名称 | 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
1.1.5 | 项目地点 | 甲方单位制定地点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项目预算 | 项目总预算:7.7万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本次项目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3.1 | 磋商范围 | 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第五章 服务要求 |
1.3.2 | 服务期限 | 1年。 |
1.4.1 | 供应商资质 等级要求 | 资质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甘肃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4)投标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省外企业可不提供“信用甘肃”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磋商结束后七日内,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招标代理费用5000元整并承担开标期间的费用;涉及进口产品的须承担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费。 支付方式:电汇或现金 户 名: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 |
1.5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2.2.1 | 供应商疑问及澄清 | 书面形式送至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
2.2.2 | 磋商截止 时间 | 磋商截止时间: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
3.2.5 | 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报价采用的币种:人民币 |
3.3.1 | 磋商有效期 | 从磋商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或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成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近三年: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三年: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的份数:1份 副本的份数:3份 电子版:1份(U盘一份,包括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单独密封)电子版为PDF格式及WORD格式。 磋商信封:(包含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原件、磋商前报价一览表原件)须单独密封提交 如没有按照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
3.7.5 | 装订要求 | 逐页标注页码且页码必须连续,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 采购人名称: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 磋商项目名称: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在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2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磋商时间: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7楼 会议室。 |
5.1 | 开标 | 投标人须自行委托在兰人员为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未接触疫区人员健康承诺书(投标企业出具)。开标期间,投标人只能委派一人参加(即委托代理人)。对于未提供以上证件而导致无法及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无法参与开标的,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 |
6.1.1 | 磋商小组的 组建 | 磋商小组人数:3 人或3人以上,由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组成。 |
6.1.3 | 磋商办法 | 综合评分法(见第三章)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甘肃经济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
7.2 | 履约担保 | 无 |
7.3 | 投标确认函 | 投标供应商须在2021年4月30日上午09时30分之前将本采购文件附件4.《投标确认函》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我公司邮箱:xuanguoji@163.com,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确认邮件的,将视为不参加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磋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9)与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投标。
1.5.1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转账支票、电汇、网上银行、现金方式支付。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五章“采购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竞争性磋商文件2.1.1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磋商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2.1.2供应商编写的磋商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3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磋商方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5)日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2.3.3为使供应商准备提交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推迟磋商时间。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组成。
3.1.1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是自然人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5、供应商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6、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三个月任意一月缴纳任意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三个月任意一月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或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成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9、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或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有信用截图或者信用报告。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原件的,原件须编入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技术资料而中标的,后期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计入不良记录,并承担采购人的相应损失。
3.1.2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
(2)磋商前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第(4)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6)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自然人投标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7)磋商前分项报价表
(8)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
(9)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1)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不提供不享受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12)环保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要求见供应商须知第11.2条,未提供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需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残疾人福利单位优惠政策)
(14)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
(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3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
(2)其他技术响应、资料及附件
(3)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竞争性磋商报价包括项目范围内的人工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及相关价格风险费用等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费用。
3.2.3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项目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影响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供应商应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竞争性磋商函中的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本项目将根据投标单位诚信记录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单位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将载入诚信记录,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3.7.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磋商范围、磋商有效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购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未按以上要求编制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 投标4.1.1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合并胶装成册,并分别在封皮上标明 “正本” “副本”字样,然后将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再密封在一个信封内。(未按要求密封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电子版须单独密封递交,并在密封信封上标明“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字样。
4.1.2密封信封均应:
清楚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注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或磋商公告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和时间。
封口处须粘贴密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4.1.3磋商文件封面及内层信封均应清楚的写明项目名称及包号(如果有)、磋商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4.1.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供应商须知第4.1.1条和4.1.2条要求密封和加注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且对误投概不负责。
4.2.1 供应商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1 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标准及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标准及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1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1.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招标代理机构在《甘肃经济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成交结果。
7.3.1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7.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
7.5.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5.2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5.3 磋商资料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磋商资料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8.纪律和监督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标准及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询问、质疑9.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
9.1.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9.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1.4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1.5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询问10.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质疑与答复
10.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10.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10.3补充
10.3.1 第10.2.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0.3.2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0.3.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10.4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10.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二)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1、政府采购政策支持11.1.1 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11.1.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11.2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11.2.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甘肃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查询。
11.2.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11.2.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a)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b)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 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1.2.5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12.1.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 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2.1.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 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2.1.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 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3、变更事项13.1 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第三章 磋商办法
磋商办法
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竞争性磋商程序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1.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E.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F.响应报价实质性不完整的;
G.磋商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H.供应商不接受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响应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J.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文件情形的;
K.磋商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不到现场的;
2.2.1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4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3.1 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3.2 根据财库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3.3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列出产品所在清单的文号、页码,并复印该页附后),其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3.4 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文号、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3.5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3.6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2.2条、第3条、第5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
4.1 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磋商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
5 评分标准
项目 | 评分标准 |
价格部分 (30分)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30分,其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技术部分 (52分) |
|
商务部分 (18分) | 1.提供近五年公检法、部队系统等制作项目经历每个得2分,(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最高10分。(0--10) 2. 具有广播影视制作许可证得5分;没有得0分。 3.1投标人须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2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2020年度全套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成的公司需提供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021年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该期间以上税款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资金的缴费凭证(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公章)。 3.3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省外企业可不提供“信用甘肃”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每项1分共3分。 |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后价格、商务和技术得分合计总分;经现场磋商后提交最后报价,并依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总分相同时,以价格得分最高者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价格得分也相同时,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情况推荐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
7、解释权本评审办法解释权归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参考格式)
合 同 书
招标编号:XAGJ-21001GN |
合同编号:XAGJ-21001GN/HT |
项目名称: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采购 |
合 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以下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采购事项达成协议。
一、 服务项目概况: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项目地点:
项目实施面积:
服务项目内容:
各项管理服务内容或延伸服务内容可根据甲方需求,另行增加相关内容和具体质量标准。
二、付款方式:
(1)月付。经采购人对中标人的产品进行考核后,每月末上报费用发票,根据采购人对中标人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2)中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需按中标总额的 5%向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缴纳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即转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于服务期满三个月内退还。
1、考核内容
(1)为业主服务的意识、态度和质量情况。
(2)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
2、考核方法及时间
(1)随机考核。甲方每天通过巡查进行不间断的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并下发处罚通知。日常考核记录将作为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月度考核。
(3)年度考核。
(4)专项考核。
3、考核结果及处理
(1)建立考核专项登记本,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备案。随机考核中,
甲方对第一次、第二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问题主要以批评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后面的检查再发现同样的问题,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罚意见,扣除相应的金额。原则上对每一处发生问题,罚款 50-100 元。如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3)随时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督导乙方进行整改。
(4)对没有按合同落实,应当受到处罚的,每月月底以书面形式提出处
罚建议,报请相关领导同意后,向乙方下发处罚通知单,从相应的费用中
扣除。如同一问题,连续发生按照一比十的比例加重处罚。
(5)乙方如果连续多次未达到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服务期:起始日期: 年 月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四、服务范围、标准及要求:见附件。
五、合同价款: 万元。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4、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乙方用于办公、管理、值班等),由乙方无偿使用。
5、协助乙方做好相应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6、保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做好各项协调扶助工作。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相应制度。
2、负责编制相应计划。
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4、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工作受到影响或不达标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责任。如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书面报告中内容并按其承担责任。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未付款项部分计算,以每日千
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扣罚标准: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标准,经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十、日常公共维修材料由甲方负责供给,材料实行以旧换新。需要中修或大修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申请,由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完成并验收后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承担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兰州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1、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执行,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对本合同内容做任何实质性
变更。如双方须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订立补充合同不得与原合同发生冲突。
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
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
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须经招标代理机构鉴证,
其中甲方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归档壹份。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起正式执行。本合同期限
为两年。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 电 话: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日 期: | 日 期: |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邮编:730000
联系电话:****-*******日期:
第五章 参数要求
西宁联勤保障中心药品仪器监督检验站
视频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技术参数
1、拍摄设备必须采用不低于Blackmagic URSA mini 4K分辨率的电影级数字摄影机作为主机拍摄。保证不小于14档的宽容度。镜头采用大光圈系列电影镜头。
2、记录格式为RAW无损画质。分辨率不低于2160P。
3、航拍采用不低于4KUHD分辨率。
4、后期制作采用EDIUS非编整机进行编辑处理电影级制作系统。
5、DaVinci Resolve进行画面的专业调色系统。
6、包装动画采用纯三维建模制作。AE合成特效。
7、总时长10-15分钟,由甲方提供文字素材,乙方负责导演拍摄制作,完成后需根据甲方要求多次完善修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函致: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实现项目目标。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货物。
(4)本投标有效期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日。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如我方中标,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计(元) | 备 注 |
一 | |||
1 | |||
2 | |||
3 | |||
4 | |||
五 | 其他 | ||
六 | 合 计 | ||
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
按照各拟成交供应商磋商后分项报价表签订合同。
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响应函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2、若没有在此表中标明有折扣声明,后附的折扣声明、降价声明、优惠价等有关价格调整的材料在竞争性磋商和评审时均不予考虑。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磋商前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号: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计(元) | 备 注 |
一 | |||
1 | |||
2 | |||
3 | |||
4 | |||
五 | 其他 | ||
六 | 合 计 | ||
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
注:
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此表可根据报价需要自行扩展。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七、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技术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要求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八.供应商一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 | 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
总部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常驻机构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 须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如果有) |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 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如果有) |
类似项目工作经历年数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 主营范围 | ||
近三年 营业额 |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 财务状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类似项目) | 合同金额(万元) | 已结算金额(万元) | 完成日期 | 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注:1. 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2. 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
十、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十一、服务方案十二、售后服务承诺
供应商应仔细说明售后服务保证内容,出现故障响应时间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并
供应商(电话、地址、联系人) |
现填写下表: 行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及承诺: |
售后服务人员简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联系电话) |
特此承诺!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承诺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号)
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件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附件4 《投标确认函》
附件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 |||
|
附件4
投标确认函
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将参加贵司组织的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XXX
包号:XXXXXXX的投标,特发函确认。
投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此确认函须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加盖公章扫描发送至我公司邮箱:xuanguoji@163.com.
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确认邮件的,将视为不参加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合同履行期限:30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5.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其中应包含:5.1.1 投标人须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1.2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2020年度全套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成的公司需提供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021年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该期间以上税款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资金的缴费凭证(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公章)。5.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原件装订于正本内);5.1.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5.2.相关证件证明材料:?5.2.1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5.2.2提供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5.2.3投标人所投产品需经过消毒灭菌等净化处理,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5.2.4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甘肃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5.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需投标人直接参与投标。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4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时间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省外企业可不提供“信用甘肃”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9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3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5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7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7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单位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西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旭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汇金大厦19楼
联系方式:186*****7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佰业
电 话: 18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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