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控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青岛市市控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青岛市市控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二、采购项目:青岛市市控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

三、采购预算:168万元

四、项目联系人及电话:吴健宾0532-82899033

五、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山东凯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苗在栋13026500751

六、采购需求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全市地表水水质达标保障,实时掌握全市地表水水质情况和基础数据,为水环境预警、问题诊断、措施制定、治理整改等提供可靠数据支撑,提高全市水环境管理工作成效,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有关考核目标任务,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拟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委托一家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青岛市市控地表水断面开展监测。项目完成后,形成项目监测工作报告。

七:采购具体内容:

7.1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共51个,包括46个市控断面和5个市控辅助断面。具体见表1。

表1青岛市市控地表水断面水体清单

序号

地表水体

名称

监测断面

名称

所在区市

经度

纬度

备注

1

小沽河

敬庄公路桥

莱西市

120.2702

36.8321


2

五沽河

刘家庄桥

即墨区、莱西市

120.2942

36.6169


3

流浩河

后吕戈庄闸

即墨区

120.186

36.5017


4

墨水河

(胶州)

北梁家屯

胶州市

119.9444

36.4289


5

洙河

李家疃桥

莱西市

120.5011

36.8389


6

桃源河

大涧桥

城阳区、胶州市

120.1399

36.2748


7

现河

小召桥

平度市

119.6028

36.6867


8

洋河

土埠台子

胶州市

120.0433

36.1415


9

龙王河

白埠镇

平度市

119.7625

36.7622


10

胶河

铺集桥

胶州市

119.7213

36.1238


11

猪洞河

邓家庄

平度市

120.1106

36.8947


12

大沽河

后沙湾庄

莱西市、平度市

120.2926

36.6633


13

北宅河

兰家庄

崂山区

120.5188

36.2409


14

凉泉河

凉泉

崂山区

120.5291

36.2472


15

北胶莱河

高平公路桥

平度市

119.7896

36.5521


16

巨洋河

巨洋河桥

西海岸新区、

胶州市

119.9995

36.0949


17

镰湾河

入海口

西海岸新区

120.1825

36.0136


18

甜水河

富园

西海岸新区

119.567

35.6193


19

猪洞河

尹府水库出口

平度市

120.1588

36.8622


20

桃源河

挪城水库出口

即墨区

120.2263

36.4304


21

风河

铁山水库出口

西海岸新区

119.8964

35.9278


22

小沽河

北墅水库出口

莱西市

120.3008

37.0496


23

洙河

高格庄水库出口

莱西市

120.5574

36.9969


24

双庙水库

双庙水库出口

平度市

119.9502

36.8425


25

海泊河

入海口

市北区

120.3661

36.099


26

横河

泊里桥

西海岸新区

119.7686

35.6953


27

祥茂河

火炬路桥

高新区

120.2945

36.2633


28

楼山河

楼山河入海口

李沧区

120.3748

36.2106


29

大任河

大任河入海口

即墨区

120.6671

36.3947


30

跃进河

跃进河入海口

胶州市

120.0365

36.154


31

大沽河

马连庄

莱西市

120.4381

37.068


32

大沽河

青平公路桥

即墨区、平度市

120.1574

36.4749


33

桃源河

泵站公路桥

即墨区

120.1932

36.3743


34

祥茂河

宏顺路桥

即墨区

120.2687

36.3525


35

祥茂河

河东路桥

城阳区

120.2906

36.2765


36

洙河

辇止头

莱西市

120.4748

36.8177


37

助水河

吴家口桥

平度市

120.0245

36.4827


38

洪江河

铁路桥

即墨区

120.3107

36.3429


39

宋化泉水库

宋化泉水库出口

即墨区

120.4217

36.454


40

王圈水库

王圈水库出口

即墨区

120.6162

36.4796


41

小珠山水库

小珠山水库出口

西海岸新区

120.0458

36.0228


42

陡崖子水库

陡崖子水库出口

西海岸新区

119.7582

35.7558


43

书院水库

书院水库出口

城阳区

120.5431

36.3183


44

山洲水库

山洲水库出口

胶州市

119.8761

36.1041


45

大石村水库

大石村水库出口

崂山区

120.5508

36.1828


46

流清河水库

流清河水库出口

崂山区

120.6134

36.1338


47

祥茂河

正阳路桥

高新区

城阳区

120.2832

36.2896

辅助断面

48

洙河

北京路桥

莱西市

120.5410

36.8895

辅助断面

49

南胶莱河

助水河

(高密入境处)

胶州市

120.0123

36.4954

辅助断面

50

墨水河

洪江河入墨水河口

城阳区

120.3235

36.2919

辅助断面

51

大沽河

孙周庄桥

莱西市

120.2873

36.682

辅助断面

7.2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全指标。

7.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次,监测时间为12个月。

7.4监测单位

拟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确定1家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为了保证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供应商须在青岛市内设有水质监测实验室,监测证书包含的所有监测内容须在青岛市内的水质监测实验室完成(磋商开启时,供应商须提供此项服务内容的承诺函)。

7.5成交供应商水质监测技术要求

7.5.1样品采集

水样的采集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执行并确保采样质量。

(1)监测断面断流采集要求:

河流监测断面如水面不连续、仅有零星水样或冰层下无水视为断流,可不采样,但需拍照并做好记录,按相关规定报送。

水库监测如蓄水量低于死库容且不对外供水视为断流,可不采样,但需拍照并做好记录,按相关规定报送。

(2)使用GPS或固定标志物来保证监测断面位置的准确和固定。一般情况下,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和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按照规范要求来执行。样品采集的体积应充分考虑重复分析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注意事项:地表水采样时在现场自然沉降30min,如果监测断面水样清澈,现场可不进行自然沉降30 min,直接进行水样分装;水样返回实验室,不可再次沉降,且测定前必须摇匀;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自然沉降30 min的,需拍照记录现场情况,并在采样记录表中写明原因;在采样记录表中,必须明确记录:采集到的样品情况(浑浊、色、味等)、说明是否进行现场自然沉降、沉降后的水样情况(浑浊、色等)。

(3)重金属监测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盛样容器2-3次。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部的沉积物,不能混入漂浮于水面上的物质。采集的水样必须在现场立即用0.45μm的微孔滤膜过滤后装于聚乙烯采样瓶中,采集水样的体积不得少于方法规定的采样量,贴好标签。

(4)质控样品采集

每批调查水样都需要采集质控样品,至少包括现场平行样、全程空白样。野外平行样比例不少于样品总量的10%,质量控制样品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运输空白样和清洗空白样,数量均不少于样品总量的10%。

7.5.2现场记录

(1)水样标签要求

每一份样品都应附一张完整的水样标签。水样标签应事先设计打印。标签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唯一性编号”,“监测项目”,“采样完成时间(精确到时)”等信息。

(2)采样记录注意事项

采集水样后,立即将水样容器瓶盖紧、密封,贴好标签,标签设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应包括监测点位编号、采样深度和经纬度、采样日期和时间、地点、样品编号、监测项目、采样人、保存条件、水体表观特征、天气状况等信息。

用墨水笔在现场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字迹应端正、清晰,各栏内容填写齐全。同时,使用相机拍摄样品采集时的照片及采样点周边的情况,并进行录像。

7.5.3样品保存、运输及交接

(1)样品保存要求

样品采集后,应根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在现场加入固定剂保存。

(2)冷藏要求

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叶绿素、总磷(不加保存剂)、高锰酸盐指数(保存期超过6h)、石油类(保存期超过24h)、氟化物(不能尽快分析)、硫酸盐(不能尽快分析)、氯化物(不能尽快分析)、亚硝酸盐氮(不能尽快分析)和硝酸盐氮(不能尽快分析)等测定项目在运输过程中按照保存条件要求存放在冷藏设备中。

样品可放入带制冷功能的便携式冷藏箱(冷藏箱体不透光),调节温度于0-5℃之间;若冷藏箱不带制冷功能,应使用冰袋保证冷藏箱的温度,同时应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冷藏效果。

(3)样品运输要求

水样采集后必须立即送回实验室。根据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和每个项目分析前最长可保存的时间,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就要安排好水样的运输工作,以防延误。

同一采样点的样品应装在同一包装箱内,如需分装在两个或几个箱子中,则需在每个箱内放入相同的现场采样记录。运输前,应检查现场采样记录上的所有水样是否全部装箱。

每个水样瓶均需贴上标签,内容有采样点位编号、采样日期和时间、测定项目、保存方法等。

7.5.4质控样采集要求

(1)全程序空白样品

每周采集的所有样品,每组每次至少采集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每月每个项目必须覆盖一次以上,现场监测项目除外。

(2)现场平行样品

采集现场平行样时,应等体积轮流分装成2份,并分别加入保存剂,注意不要装完一份瓶样品再装另一份样品。每周采集的所有样品,现场平行样数量应至少为水样总数的10%。

7.5.5样品交接

样品送到实验室后,采样人员和样品管理员双方同时清点核实样品,并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样品管理员接样后及时与分析人员进行交接,双方核实清点样品,核对无误后分析人员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然后进行样品分析监测。

7.5.6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

监测方法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的监测方法进行分析,并且监测方法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其中有两种方法的任选其一。

监测仪器必须按照方法要求使用,并且仪器必须通过正规检定。

具体项目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详见表3。

7.5.7分析环境

根据项目具体监测要求,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

7.6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7.6.1样品采集及管理

根据确定的采样点位、监测项目、频次、时间和方法进行采样。必要时制订采样计划,内容包括: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障等。

采样人员应充分了解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了解监测点位的周边情况,掌握采样方法、监测项目、采样质量保证措施、样品的保存技术和采样量等,做好采样前的准备。

采集样品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并对采样准备工作和采样过程实行必要的质量监督。

7.6.2样品运输与交接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样品接收、核查和发放各环节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若发现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7.6.3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方法检出限

项目监测应选用表3中规定的分析方法,实验室应确保能达到该方法检出限的要求,如在合同执行期内该方法有变更,应使用变更后的有效版本。首次开展监测项目,应通过实验确定方法检出限,方法检出限的计算方法执行HJ168-2010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及方法检出限详见表3。

表3地表水分析方法

项目(参数)

分析方法

检出限(mg/L)

方法来源

水温

水温计法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分度为0.2℃或0.5℃

GB/T 13195-1991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溶解氧

电化学探头法

0.32

HJ506-2009

高锰酸盐指数

高锰酸盐指数

0.5

GB/T 11892-1989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4

HJ828-2017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0.5

HJ505-2009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25

HJ 535-200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T 11893-19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HJ636-20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001

0.08μg/L

GB/T 7475-1987

HJ700-201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05

0.67μg/L

GB/T 7475-1987

HJ700-201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离子色谱法

0.05

0.006

GB/T 7484-1987

HJ 84-2016

硒(四价)

原子荧光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4μg/L

0.41μg/L

HJ694-2014

HJ700-2014

总砷

原子荧光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3μg/L

0.12μg/L

HJ694-2014

HJ700-2014

总汞

原子荧光法

0.04μg/L

HJ694-201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001

0.05μg/L

GB/T 7475-1987

HJ700-2014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T 7467-19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01

0.09μg/L

GB/T 7475-1987

HJ700-2014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0.004

HJ484-2009

GB/T5750.5-2006/4.1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分光光度法

0.0003

HJ-503-2009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1

HJ970-201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T 7494-198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

GB/T 16489-1996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0.01

0.12μg/L

GB/T 11911-1989

HJ700-2014

硫酸盐

离子色谱法

0.018

HJ84-2016

叶绿素a

分光光度法

2μg/L

HJ897-2017

浊度

便携式浊度计法

--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

备注


(2)校准曲线

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时,仅限在其线性范围内使用。必要时,对校准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置信区间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是否满足标准方法的要求。若不满足,需从分析方法、仪器设备、量器、试剂和操作等方面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绘制校准曲线。校准曲线不得长期使用,不得相互借用。一般情况下,校准曲线应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

(3)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主要包括全程序空白和实验室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一般情况下,不应从样品测定结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样品的测定结果。具体空白指标检出限要求详见表3。

(4)平行样测定

按方法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做平行样品测定。质量控制指标详见表4。

表4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

分析项目

分析方法

样品含量(mg/L)

精密度(%)

准确度(%)

相对偏差

基体加标回收率

高锰酸盐指数

酸性法/碱性法

≤2.0

≤25

-

>2.0

≤20

-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5~50

≤20

-

50~100

≤15

-

>100

≤10

-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3

≤25

-

3~100

≤20

-

>100

≤15

-

氨氮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1.0

≤20

70~130

>1.0

≤15

80~120

总磷

(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3

≤25

70~130

>0.03

≤10

80~120

总氮

(以N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1.0

≤10

90~110

>1.0

≤5

90~110

铜、铅、锌、镉

(可溶态)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20

70~130

铜、锌(可溶态)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25

70~120

锌(可溶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20

80~120

铜、铅和镉

(可溶态)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20

80~120

硒、砷、汞

(总量)

原子荧光法

-

≤20

70~130

砷、硒(总量)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20

70~130

氟化物

(以F-计)

离子色谱法和离子选择电极法

-

≤10

80~120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1

≤15

85~115

0.01~1.0

≤10

90~110

>1.0

≤5

90~110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和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0.05

≤20

85~115

0.05~0.5

≤15

90~110

>0.5

≤10

90~110

挥发酚

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分光光度法

≤0.05

≤25

-

0.05~1.0

≤15

-

>1.0

≤1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5

≤20

80~120

>0.5

≤20

85~11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

-

叶绿素a

分光光度法

-

<20

-

硫酸盐

离子色谱法

-

≤10

80~12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20

70~13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20

70~130

(5)加标回收率测定

加标回收实验包括空白加标、基体加标及基体加标平行等。空白加标在与样品相同的前处理和测定条件下进行分析。基体加标和基体加标平行是在样品前处理之前加标,加标样品与样品在相同的前处理和测定条件下进行分析。在实际应用时应注意加标物质的形态、加标量和加标的基体。加标量一般为样品浓度的0.5~3倍,且加标后的总浓度不应超过分析方法的测定上限。样品中待测物浓度在方法检出限附近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加标后样品体积应无显著变化,否则应在计算回收率时考虑这项因素。每批相同基体类型的样品应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样品进行加标回收及其平行样测定。

(6)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测定

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应与样品同步测定。进行质量控制时,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不应与绘制校准曲线的标准溶液来源相同。

应尽可能选择与样品基体类似的标准样品/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测定,用于评价分析方法的准确度或检查实验室(或操作人员)是否存在系统误差。

(7)他控

样品进入分析测试前,由专职人员加入密码样品,须涵盖对测试准确度和精密度的监督,每周的密码样品必须覆盖三个以上的监测项目,每月每个项目必须覆盖一次以上。具体措施包括:密码平行样、密码质量控制样及密码加标样。

7.6.4异常值的处理

若平行样测定偏差超出规定允许偏差范围,应在样品有效保存期内补测;若补测结果仍超出规定的允许偏差,说明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失控,应查找原因,纠正后重新测定,必要时重新采样。

如果质量控制样品的测定结果在给定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则说明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受控。反之,该批次样品测定结果作废,应查找原因,纠正后重新测定。

7.6.5数据和报告管理

数据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情况下找出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并使实验室分析工作在最接近原来的条件下进行复现。原始记录应在测试分析过程中及时、如实填写。对于测试分析过程中的特异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记录在备注栏内或记录表旁边。

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得涂改。若出现错误需要修正时,不得覆盖原有记录的可见程度。所有的改动处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

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执行三级审核制。第一级为采样或分析人员之间的相互校对,第二级为科室(或组)负责人的校核,第三级为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审核签发。

7.6.6全过程记录

成交供应商对现场采样、前处理、样品保存的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监测断面若未监测需报送情况说明,说明具体包含未监测原因(如河流断流,水库存水低于死库容且不对外供水等原因)及照片(照片至少包含全景、断面上游、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需要有显示断面位置的GPS数据)。工作结束后,将照片、录像按监测断面分别进行整理后,提交给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参考资料

7.7抽测比对

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抽测,并根据需要在成交供应商实验室现场采样的同时采集平行样分析比对;根据工作需要成交供应商实验室安排监测人员每季度两周到监测中心进行比对考核。

7.8其它要求

7.8.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方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内质量控制,确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各项措施达到要求。

7.8.2成交供应商在提交监测结果后,如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监测结果存在异议,成交供应商应在一日内提交分析结果的原始记录、分析谱图、质控数据等相关的技术记录与质量记录,并有义务配合完成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进行的追溯性调查,如有必要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完成重新采样复测。

7.8.3报告时间:成交供应商需于每月22日前将本月所有点位水质监测报告交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制作监测报告前,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发现有异常数据的,应及时安排重新采样复测,根据复测情况制作最终的监测报告,月报告复测后的递交采购人的时间不得晚于采样次月5日。

7.8.4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相关水质监测结果及报告只能提供给采购人,禁止用于其它用途,禁止不经采购人允许将相关监测结果通报或透露给其它任何人及单位。

★7.8.5本项目需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成交后须提供每天8小时工作服务,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磋商开启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证书原件、社保证明原件及此服务承诺函,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

7.9商务条件

7.9.1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

7.9.2服务地点

青岛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7.9.3付款方式

阶段性支付,即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支付61.8万元,2022年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资金。

7.9.4服务成果验收

采购人有权组织项目服务质量评估,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7.9.5质量保证期

7.9.5.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服务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成交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7.9.5.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服务质量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整改,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未能采取措施,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7.9.6服务保障

7.9.6.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

7.9.6.2成交供应商接到复测或调阅监测资料等的通知后无缝隙做出响应,所对应岗位人员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给予书面答复。

7.9.6.3成交供应商免费为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监测技术档案资料。

7.10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

□ 无

? 有,内容如下: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带“◆”标注的为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

八、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政策及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政策已在采购文件中落实。

九、论证意见: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需求内容完整、规范、描述准确;

3、政府采购政策已体现。

十、需求公示时间

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3日。

十一、采购需求最终以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测 地表水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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