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21专项资产购置(无人机及机器人)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FHJ00680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21专项资产购置(无人机及机器人)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4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售后服务能力”第2条的疑问。
答:第2条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售后服务相关认证的,得 3 分。”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 5月8日11点00分
3.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7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1年04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合法性”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人技术、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生产标准、工艺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3.关于对招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三条。
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且经采购人核实,满足“★”条款和非“★”条款的产品不少于3家;该评分项共40分,由评委会根据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响应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疑问。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提供的硬件和软件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以及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投标人资质”第1条的疑问。
答:上述证书的设立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未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成交条件,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投标人资质”第2条的疑问。
答:以上认证是对投标人的要求,非对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要求。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长航时无人机套装1”检测报告的疑问。
答:此项评分内容中要求的检测机构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求具有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时间区间。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机器人”检测报告的疑问。
答:此项评分内容中要求的检测机构为第三方检测机构,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时间区间。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
********/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上海路交口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