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传上,若有意见,请于5月24日前反馈至台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政策支持体系,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整合优化历年涉农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育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平台

(一)支持“三区”产业平台建设。按照“一年有提升、三年见成效、五年成体系”发展思路,支持建设产业要素集聚、设施装备先进、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园区,对列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的给予500万元配套奖励,对通过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利用,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修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财政投入亩均不低于1500元。支持创建特色鲜明、优势聚集、竞争力强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坚持特色、生态、融合发展理念,立足当地特色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推动片区组团发展、业态聚合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主题型、休闲乡村型特色产业小镇,成为主导产业优、融合程度高、“双创”氛围浓、富农效应强的融合发展平台。对列入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创建的,按有关项目类别给予补助。对列入市级创建并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1500万元奖励(市本级承担区、县(市)奖励的50%、20%)。

(三)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各重点镇(乡)围绕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开展生产、加工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改造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新列入国家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特色农业强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不断厚植现代农业发展新功能

(四)加快渔业远洋化发展。鼓励市外远洋渔业企业迁入我市,对注册3000万元以上的、拥有远洋捕捞渔船总吨3000总吨以上的远洋渔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远洋捕捞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渔船不少于8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对新建远洋渔船按总投入给予20%、最高250万元补助。对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企业和渔船,5年内不得外迁,确需外迁的,需全额退回补助款。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我市对外港口上岸且渔获进入本市商检、海关备案库的,按实际进入冷库的鱼货数量给予每吨400元补助。(此项涉及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地方财政列支)

(五)加快农业设施化发展。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建面积50亩以上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基地和生猪养殖场(出栏3000头以上)改扩建项目,按标准钢架大棚、玻璃温室、肥水一体化、自动饲喂等设施投资额给予不低于50%、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开展“台九鲜”示范性基地建设,对“台九鲜”示范性生产基地项目按设施投资额给予不低于60%、最高300万元补助。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支持规模种粮大户发展生产,确保粮食稳产保供。(涉及渔业项目资金在市本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快农业数字化发展。加快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应用,加快农业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支持建设一批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数字农业工厂、农产品加工智能工厂,按智能化设施(含硬件和软件)投资给予不低于60%、最高400万元补助。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全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其它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重点扶持水稻和蔬菜种植、高效植保、秸秆综合利用、侧深施肥、复式作业和智能化等高性能机械装备的引进推广,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可实行地方定额追加补贴,具体机具类型和追加补贴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对利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飞防服务的,实行每亩不低于2元的作业环节补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给予8万元奖励。支持台州市本级数字农业农村协同应用平台建设和重要应用业务系统开发。

(七)加快农业科技化发展。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院地合作、校(院)地共建、校(院)企合作等,招引一批农业院校(所)在台州设立研究平台,联建院士工作站,每个平台(工作站)每年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资源高效利用、现代农业装备、农业信息化、智慧化应用等农业种养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以及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产业融合发展开展科技攻关,对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围绕种子种苗等重点领域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合作,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助。积极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对列入国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和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标准化工作,对省级标准化“一品一策”示范创建立项项目、通过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发展新体系

(八)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压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对县(市、区)“菜篮子”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支持“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对列入一般新建、提升改造项目,按投资额60%给予补助,单个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市级重点新建项目,按投资额80%、最高300万元补助。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及绿色防控,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补。

(九)支持提升产地冷链仓储设施。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地、特优区就近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具有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的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区域型、共享型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含农产品配送、中央厨房等)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服务远洋渔业全产链发展并列入商检、海关备案的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按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渔船开展超低温深冷速冻设备技术改造,在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每艘渔船最高10万元补助。(涉及渔业项目资金在市本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业产业合作组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本市农产品为原料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各地集中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以及小微园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园区集聚发展;对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发展精深加工的,按租金总额2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一)支持开拓农产品市场。支持开展各类产销对接和市场促销活动,每年安排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经费,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对服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年实际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电商运营服务商,按销售额给予2%、最高10万元奖励。

四、积极培育乡村富民产业新主体

(十二)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鼓励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广实施农民持股计划等创新发展成果共享机制。对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涉农企业股改和上市,在享受《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基础上,对新纳入上市(挂牌)企业“金种子库”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三)推动产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农合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产业组织法人贷款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资金额度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合作组织投资新建项目,按相应产业类别给予扶持。各县(市)冠名“台州”的产业农合联纳入市级扶持范围。支持农业产业协会发展,对首次评定3A、4A、5A等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不予民政部门同类奖励政策重复享受);复评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视为首次被评定。

(十四)推动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实施“两进两回”行动,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建设要素集聚、政策集成、服务集合的农创园。对吸引10个以上农创客入驻、并有完善的生产实践和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农创园,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从事乡村产业领域创业、并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创客,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对租金、物业费、中介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并取消最低投资门槛要求,列入相应项目扶持范围。

(十五)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动能。县(市、区)要引导支持村集体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因村制宜发展设施农业、粮食烘干、冷链物流、农贸市场、乡村旅游、康养基地等项目。对村集体投资新建项目,按相应奖补标准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五、全力打造特色品牌发展新引擎

(十六)加强品牌主体培育。实施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每只奖补5万元;对获得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金奖、浙江“十大名茶”以及“浙江好稻米”金奖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获重要荣誉的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积极培育“台九鲜”品牌授权主体,对首次和重新认定获得“台九鲜”授权的经营主体每次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为授权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给予最高1‰的担保费用补助;鼓励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经授权并使用“台九鲜”标识的专用包装,按包装物印制费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万元补助。

(十七)加强公用品牌门店建设。支持在台州市区和杭州、上海等重点城市开设“台九鲜”区域公用品牌体验店(或城市展示厅),经核定后第一年按门店租金、设备投资等费用(第二年、第三年按门店租金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50万元补助。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冠名“台九鲜”的直营连锁门店,每家门店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开设“台九鲜”线上官方旗舰店,每年按照线上销售业绩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八)加强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支持台州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发挥“台九鲜”品牌注册保护、标准制定、电商培训、包装设计、质量检测、评比评选等行业服务功能,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支持组建品牌运营实体化公司,承担品牌市场推广、营销渠道构建等业务,并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给予经费保障。支持开展“台九鲜”数字化特色场景应用开发,建设品牌运营服务管理平台,运营平台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助。支持县(市、区)、乡镇(街道)举办冠名“台九鲜”的农产品专场推介和农事节庆活动,每场活动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全面发展乡村美丽经济新业态

(十九)实施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对通过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精品村考核验收的行政村,对市辖区内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励,县(市)内给予20万元奖励。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一般村给予20万元奖励,重点村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三化”处理示范村创建,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休闲乡村、省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实施乡村综合服务业提升行动。支持发展农资供应、技术推广、农机作业、疫病防治、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养老托幼、物品维修、批发零售、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鼓励发展种苗繁育、统防统治、烘干收储、修剪、疏花疏果、采摘采收和以本市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资源化利用等专业服务,对设施设备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组织,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不低于40%、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十一)实施乡土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支持依托美丽乡村、美丽田园,大力发展美丽乡村夜经济,对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夜经济精品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因地制宜加大农家小吃、特色食品、特色手工业等乡土特色产业培育力度,支持发展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文化产业、乡村建筑业、乡村环保产业、乡村信息产业等。对在省级以上农家特色小吃、乡村美食等活动中获重要荣誉奖项的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

七、切实建立要素保障供给新通道

(二十二)加强乡村产业发展要素保障。各县(市、区)每年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10%用于乡村产业发展,重点保障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并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库,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乡村产业建设用地地价不高于同类工业、商业用地的70%。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融资抵押工作。支持村集体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按其实际盘活利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单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坚持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探索片区设施农用地集中供地方式,支持区域内主体联建共享设施用地;支持设施用地多层(两层以内)、复合利用,将农产品保鲜冷藏、分等分级、晾晒存贮以及融合发展所需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等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围。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并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信贷增长情况列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支持创设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专项服务产品,对新增涉农担保融资给予一定保费补助。支持设立台州市乡村振兴投资引导基金。

八、探索创新绩效激励新机制

(二十三)建立高质量发展激励机制。聚焦聚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市县同向发力、联动发展,建立以乡村产业振兴实效为导向的激励评价机制。每年对各县(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任务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小镇、“菜篮子”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建、农业农村改革以及重大项目、试点、资金争取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前三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按照不突破年度总盘子的原则,本政策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市本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的补助类项目,市本级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实际完成情况统筹确定具体额度,最高不超过补助标准的50%;区级不低于补助标准的50%和原有标准;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叠加享受,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兑现。单个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度享受市本级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涉及的奖励类项目资金,除已明确列支渠道的,其他类由市本级承担;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执行。优先扶持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项目实施主体。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粮食生产、农业保险等已有专项扶持政策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为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市本级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有所增长,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稳产保供、数字农业农村、“台九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等工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策 质量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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