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富源生态园(前期工作)二次招标公告

柘荣县富源生态园(前期工作)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卓知[2013]招第ND105号
开标时间:2013-06-20
所属行业:
标讯类别:
资金来源:
招标代理: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业主名称: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村民委员会
所属地区:
柘荣县富源生态园项目(前期工作)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村民委员会(招标人)的招标编号为卓知[2013]招第ND105号的柘荣县富源生态园项目(前期工作),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采用前期工作合作方式,并按照柘荣县小城镇建设战役指挥部关于研究富源生态园项目建设的纪要[2013] 1 号文件的要求,现决定对该项目(前期工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
1. 本次招标项目概况如下:
1.1项目名称:柘荣县富源生态园项目(前期工作);
1.2项目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87亩,可出让土地面积约216亩,以及配套建设四条市政主次干道(富源路、东源大道、秀峰路、东狮大道);
1.3建设地点: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
1.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5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6项目前期工作费用:8000万元;
1.7招标范围:①项目前期工作费筹措(即项目投资款);②完成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工程);③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其它前期工作;
1.8合作期限:24个月,以合作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1.9本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投标人应派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于2013年 5 月28日至2013年 6月3日,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时 30分(北京时间,含节假日),柘荣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表处(地址:柘荣县建设局办公大楼五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费每份人民币 500 元。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2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有效存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如联合体投标,按联合体成员的总注册资本金确认);
2.3投标人具有或联合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二级及以上的注册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项目经理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
2.5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2010年~2012年)财务未处于亏损状态,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如投标人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可提供成立时间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2.6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30%;
2.7投标人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3.评标办法:项目招标以年投资回报率作为评标指标,年投资回报率限定为≤12%,投标人的年投资回报率报价最低者选定为投资人。
4.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贰佰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以电汇、转帐的形式于投标时间截止前汇到招标公告中指定帐户。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视为自动弃权。
5.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 6 月 2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提交方式:以书面文件形式现场提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随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并提交购买招标文件凭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核验)。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弃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柘荣县东源乡荣源街3号 ,
联系人: 吴国金,电话:****-*******

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闽东东路东海商务广场4幢2-B;
联系人:魏先生,电话:135*****729;传真:****-*******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福建省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区信用社;
帐户名称:柘荣县东源乡会计服务中心 ;
帐 号:****************003583 。

交易中心名称:柘荣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 址:柘荣县建设局办公大楼五楼。


柘荣县富源生态园项目(前期工作)二次招标
招标方案
一、招标项目情况
1、项目招标名称:
柘荣县富源生态园项目(前期工作)招标。
2、项目招标人:
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村民委员会。
3、项目概况: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87亩,可出让土地面积约216亩,以及配套建设四条市政主次干道(富源路、东源大道、秀峰路、东狮大道)。
4、项目前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①项目土地征收及报批具体工作;
②工程设计;
③工程勘察;
④工程造价;
⑤工程招标;
⑥委托工程监理;
⑦工程施工;
上述“工程”指项目的土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5、项目前期工作费用:8000万元。
6、招标范围:①项目前期工作费筹措(即项目投资款);②完成项目土方工程;③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其它前期工作。
7、合作期限:24个月,以合作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投资人)
1、招标人:
招标人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业主单位,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协议。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2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有效存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如联合体投标,按联合体成员的总注册资本金确认);
2.3投标人具有或联合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二级及以上的注册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项目经理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
2.5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2010年~2012年)财务未处于亏损状态,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如投标人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可提供成立时间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2.6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30%;
2.7投标人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8投标保证金:贰佰万元人民币。
3、投资人的选择:项目招标以年投资回报率作为评标指标,年投资回报率限定为≤12%,投标人的年投资回报率报价最低者选定为投资人。
三、招标程序与监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由东源乡政府负责备案并与县纪检、县监察部门负责项目招标监督。项目招标公告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及柘荣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同时发布,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评标专家设5人,均由省发改为专家库随机抽取。程序时间:从招标文件备案至开标时间为21天,中标结果公示3天;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协议。
四、招标人与投资人的职责分工
1、招标人负责项目征地及土地报批具体工作、选择工程设计及勘察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造价、代理)、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工程监督、工程结算审核等。
2、投资人负责项目投资款筹措、完成工程施工、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其它前期工作。
五、项目投资款
1、项目投资款包含项目规划设计费用、项目市政路网设计及勘察费用、项目土地征收及报批费用、工程设计费用、工程勘察费用、工程造价费用、工程招标费用、工程监理费用、工程施工费用、保底小城镇建设资金等其他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项目总投资款为8000万元。
2、项目投资款进度要求:投资款分六笔提供,第一笔投资款叁仟万元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15日内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余下五笔投资款每笔金额均为壹仟万元,六笔投资款提供时间间隔均为1个月。投资款可分批提供,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足额到帐;若因项目工作进度需要投资人提前提供资金的,投资人必须按招标人用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汇入。否则视为违约。
六、项目土方工程
1、土方工程:指本项目园区内土地平整工程以及富源路、秀峰路、东源大道和东狮大道的路坯工程。
2、施工工期:以收到项目土地农专用批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项目土方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并报柘荣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造价预算(不下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价。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月拨付进度款,计量办法按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及相关的费用。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月进度款的80%;工程完工后14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经柘荣县审计局决算审计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
七、项目投资收益
1、项目投资收益由项目投资款利息及投资回报组成,且收益符合法定要求。
2、项目投资款利息:
2.1项目投资款利息=∑(投资款金额×投资款利率×投资款资金占用时间);
2.2“投资款金额”指投资人实际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的金额;
2.3“投资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1至3年(含)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为投资款利率,按月计息;
2.4“投资款资金占用时间”以投资人汇入每一笔投资款资金之日起至相应投资款在合作期限内的还款之日止为投资款资金占用时间,还款期限超过合作期限,投资款不计利息;
2.5在项目合作期内,如遇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相应调整时间为发布之日次月起,分段计息。
3、投资回报:
3.1投资回报=∑(项目投资款×年投资回报率×占用年数);
3.2“项目投资款”指投资人汇入到招标人指定帐户的投资款;
3.3“年投资回报率”指投资人在投标报价确认的年投资回报率;
3.4“占用年数”指投资人汇入到招标人指定帐户的每一笔投资款每满12个月为一个占用年数;合作期结束时,如投资款占用超过6个月(含)不满一个年数按一个年数计算;占用年数限定≤2年。
4、在合作期限内,招标人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导致投资人的损失不予补偿。
5、投资款偿还原则:先投入先偿还原则,即优先偿还投资人先汇入的投资款及其利息与回报。
八、项目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支付
项目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支付时间为本项目土地出让后,东源村民委员会收到东源乡政府拨付的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含本项目投资款及收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九、履约保证金
1、招标人有权将投资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总金额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签订协议之前3日内将余下额度汇入到招标人指定帐户;
3、履约保证金按投资人已汇入到招标人指定帐户上的投资款与约定的总投资款的比例进行退还。
十、其他事项
1、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未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投资人企业不得变更股东或股权结构。
2、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投资人不得以该项目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3、投资人不得违法、违约转包工程;除涉及特种施工资质,未经招标人认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
4、投资人负责完成本项目的招商工作。
5、本项目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协议之日起,投资人在约定期限足额汇入第一笔投资款之日起生效,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足第一笔投资款的,视同放弃中标权力。对已汇入的投资款待招标人的项目资金到位后退还已汇入的投资款(不计利息)。
6、本项目方案未尽事宜,在项目前期工作合作协议中给予确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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