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财政局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隆安县2020-2022年度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的通知
隆安县财政局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隆安县2020-2022年度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入围企业:
为规范我县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集中采购,确定了我县2020-2022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入围企业名单,对我县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的,统一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个别车辆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定点企业维修保养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定点维修企业名额
本次入围定点维修企业共6家,全部为隆安服务点(南宁服务点原本计划招标2家入围,但由于没有人报名投标,所以南宁服务点没有入围企业),具体入围企业名单、服务承诺及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1《隆安县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入围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定点维修期限
本期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期限为2年(2020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半年)。在入围期限内,定点维修企业将按签订的定点维修合同的服务承诺,为全县各单位公务用车提供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四、定点维修程序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具体程序:
(一)发生公务车辆维修时,由经办人填写《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附件2表一),报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由单位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检查。
(二)维修企业对车辆解体查检后,提出维修方案,填写《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审核表》(附件3表二),报经送修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车辆修竣后,维修企业出具车辆维修项目及金额清单,填写《公务车辆维修验收结算表》(附件4表三),报经单位审批同意后,交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支付给维修企业。维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其他维修管理办法
(一)个别车辆因无法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保养的,需要去南宁或其他地方维修保养的,由送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审批。
(二)车辆出差在外,需要在定点维修企业以外维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车辆维修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的,维修单位与保险公司联系,由保险公司负责车辆维修事宜;
2、车辆维修属于保险公司负责以外的,维修单位就近就地维修并索取维修发票,返回后由维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审批,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3、单位不得随意申请车辆大修,未达到规定的大修年限、行驶里程等大修条件的,维修企业鉴定技术人员不得出具鉴定单。
4、交通肇事车辆的维修费用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支付。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单位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六、监督检查
(一)定点维修企业应向维修单位公示合同中的具体服务及价格优惠承诺,接受维修单位的监督。各单位应根据定点维修企业做出的服务及价格优惠承诺,对其进行监督,但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做出超越服务承诺的其他要求。
(二)在日常小金额车辆维修中,车辆修好后,定点维修企业及时将相关的“表一至表三”送到县交易中心存档。
(三)如果遇到车辆大修、发动机维修或金额比较大的维修,定点维修企业要及时电话通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同时在车辆修好后将相关的“表一至表三”送到县交易中心存档。
(四)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定点维修企业日常履行合同情况,特别是对维修质量、价格优惠、服务承诺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如有以下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直接取消公司入围资格:
1、公司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列入失信黑名单位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
4、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5、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包括维修材料进货价明显高于(超出)市场价,提供虚假的维修材料进货价证明材料)。
6、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7、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一经查实的;
8、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9、乙方被有效投诉记录累积一年内达3次以上的;
10、未经同意,将送修汽车交由他厂维修;
11、未经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汽车零件;
12、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汽车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13、乙方未按要求报送定点服务采购统计报表3次以上的;
14、未如实填报报备维修项目工时费标准价的;
15、不配合接受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七、其他
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的问题,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及时与县财政局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
1、《隆安县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入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表一)
3、《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审核表》(表二)
4、《公务车辆维修验收结算表》(表三)
隆安县财政局 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10日
招标
|
隆安县财政局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